法律案例范文

時間:2023-04-09 08:22:10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法律案例,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法律案例

篇1

近日,上海律師人數第三名的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開始吃螃蟹,推出律云科技,醞釀推出在線標準化法律服務模式。

在日前召開的中國(上海)國際技術進出易會上,法律在線服務平臺盈科“律云”正式在公眾視野亮相。律云是利用IT技術、互聯網及移動互聯網、語音及通信技術提供標準化法律服務的功能性平臺。根據客戶不同層次的法律需求,精準的匹配法律服務資源,應對未來不斷增長的中小企業和個人家庭的細碎化、長尾化、個性化的法律需求,為客戶提供便捷、豐富、標準化、高性價比的綜合法律服務。

中國的律師行業,作為既傳統又現代的服務行業,經歷了幾十年的發展,積累了數量龐大的律師隊伍,這使得法律服務網站的興起發展成為可能。在不少法律業人士看來,盡管法律服務網站出現已有十余年,但對中國律師業的商業化影響并不深刻,營銷渠道依舊狹窄和傳統。在電子商務時代,知識管理、團隊協作、服務標準化、定價不透明等諸多行業問題,不但不適應傳統業務領域的專業化要求,亦更不適應法律電商對于行業整合的要求。

篇2

關鍵詞:法律基礎;案例教學法;應用模式

法律基礎課教學是學校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必修課程,其教學目標不僅是在向學生傳授法律知識,更多的是讓學生通過教師的教授做到知法、懂法、用法。由于法律基礎課教學屬于理論性較強的課程,將案例教學應用其中對這門課程的學習效果意義顯著,更能增強其實效性。因此,研究案例教學法在法律基礎課的應用是提升課程教學效果的關鍵。

一、案例教學法的概述

案例教學實際上也可以稱之為實例教學和個案教學,這種教學方法是在教師的指導下,按照教學目標及教學內容的需要,通過準備和選擇案例讓學生學習相關的知識內容。在新課程改革之后,案例教學已廣泛應用于教學領域。法律基礎教學中應用案例教學法,在課堂上會形成一種雙向的互動關系,教師可以通過案例將課程的教學內容具體化,使學生可以用真實的案例深刻理解抽象的理論知識,并懂得如何在實際生活中應用所學內容,從而讓理論知識與實踐相互聯系,從理論上升到實踐的高度。在法律基礎教學中應用案例教學法的意義在于,通過現實案例的呈現可以讓學生形成一種現實的學習氛圍,設身思考和分析遇到的問題,有利于激發起學生的學習興趣,培養學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讓學生做到懂法、用法。就目前的教學實際來看,法律基礎教學在應用案例教學法的過程中還是有問題需要解決。首先是案例選擇不合理。相比于其他學科,法律基礎課程在選擇案例時有明顯的區別,關鍵是要與時俱進,不能選擇一些過時的案例,這樣會與當下的法律條文相違背,同時也要貼近實際生活和社會熱點,也不能選擇一些法律關系非常復雜的案例,讓學生去分析法律關系復雜的案例;其次是過分看重案例的講解,反而忽視了案例教學的實效性,這也就是說教師所采用的案例雖然和課堂實訓內容是相吻合的,但離學生的生活實際太遠,即使學生能通過案例理解教學內容,但卻不能將其應用到實際生活中;最后是過于偏重法律條文的分析。有部分教師在提出案例之后,會將大量的法律條文參入其中,目的是讓學生學習法律條文的知識,但這顯然是違背案例教學的學法目的,不能將抽象的理念實際化,反而是更為晦澀。

二、案例教學在法律基礎教學中的應用

(一)案例準備

案例的準備應滿足三個要求,分別是滿足教學目的、具有典型性、難易適當。法律基礎課作為一門向學生普及法律知識的理論課,其主要責任就是起到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那么在案例的選擇上就要具備一定的法律性和實用性。教師在準備案例階段,首先就是要明確主題,擬定學生需要討論和分析問題,以及通過問題的討論之后需要起到一種什么效果,對課堂可能出現的情況都要做好一定的心理準備,這樣教師才能面對突發問題和情況引導教學方向,控制教學節奏。此外,案例的內容應是有事實作為依據的,在這個基礎上教師可以根據教學的要求對材料適當地刪減或合并。在呈現案例的方式上可采用多樣化的形式,自述或者多媒體,讓學生能夠感受一種真實存在的環境。案例只有具備典型性才能被稱之為案例,案例不像講故事,它是要通過真實情景的構建,讓學生能夠將課程中的知識與實際生活聯系,通過討論和分析之后對問題作為判斷和決策。典型的案例要暗含問題的處理辦法,通過事件的敘述后學生可以通過相關信息找到案例中與教學相關的信息,刺激學生去尋找問題的解決辦法,從而達到培養學生分析、判斷和處理問題的能力。教學案例難易程度直接影響到了教學效果,不論難度過高或者過低都無法起到良好的教學。教師所準備的教學案例應契合教學目標及學生學習情況,在準備階段就需要從學生實際出發,選擇案例就需要注重難易程度。一方面,案例要讓學生可以接受和認同,案例中涉及的問題是學生實際生活中能遇到的;另一方面案例質量也要高,其中的內容要引起學生的思考和共鳴,以便能夠給學生啟示。

(二)案例應用模式

1.辯論式。案例教學法應用辯論式教學模式是在于向學生提出一個具有爭議性的問題,讓學生對這個問題進行辯論而得到一定的思考空間,也為辯論式的案例教學提供相應的素材。通過辯論的過程中,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將學生的潛能開發出來,不僅可以培養學生的學習興趣,也能提高學生學習的主動性。

2.討論式。與辯論式相同,討論式的案例教學同樣是需要提出問題,不同的是需要學生去發現問題以及提出問題,并在此基礎上形成解決問題的能力,這就需要學生具備一定的與他人交際的能力。在討論式的教學模式中,學生主要是主體作用,并通過教師的引導從不同角度去分析問題。比如,在學習《自覺依法律己,避免違法犯罪》這個章節的內容時,有關于“加強未成年人預防犯罪的意識”的內容,根據教學內容,教師就可以確定“中專生應如何處理與家庭、與他人及社會的關系?”的討論命題。教師首先可以根據問題發表自己的觀點,然后再列舉一些案例,以此引導學生討論。如果學生在討論的過程中出現了異議的問題,教師可以鼓勵學生積極思考,發表不同的意見。

(三)多媒體案例教學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多媒體設備已普遍應用于課程教學中。多媒體教學具有教學容量大、教學直觀生動、易引起學生興趣等教學優勢,同時也提高了課堂的教學效率。法律基礎課案例教學模式與多媒體設備的結合可以更進一步體現出案例教學的優勢,可以將傳統教學模式中無法觀察到的內容生動地展現出來,一定程度上可以讓學生對案例有著更深刻地理解,也可以豐富學生的學習內容。比如,教師在選擇典型性案例時,就可以利用多媒體設備組織學生觀看《今日說法》《新聞調查》《道德觀察》等相關的法治節目。

三、結語

要想在法律基礎課中將案例教學法合理利用,關鍵是要做好案例的準備,教師在選擇案例時一定要注意案例的典型及難易程度,因此,教師要根據教學要求和學生情況選擇與實際生活貼近的案例,并采用多樣化的應用模式豐富案例教學的內容。

作者:王艷 單位:甘肅省山丹培黎學校

參考文獻:

篇3

關鍵詞: 中職法律課 案例 案例教學

中職法律課是中等職業學校的一門公共必修課,屬于德育課范疇,開設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培養中職生的法律意識,提高學生明辨是非的能力。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德育教學大綱的幾次修訂,中等職業學校開設的法律課程教材也在不斷修訂,總的來說是越修越好。但是由于法律課程的理論性、應用性、實踐性都較強,因而教學難度還是很大。作為一名德育課教師,我在近幾年的法律課教學中,廣泛運用案例教學。實踐證明,這種教學方法能有效地實現教學目的,極大地提高教學實效,下面我談談對于案例教學的一些認識。

一、案例教學的作用

案例教學是指教師根據法律課程教學大綱的要求及教學目標和內容的需要,通過設置精選的典型案例,引導學生參與分析、討論,從而激發學生積極思索,并在濃厚的學習興趣下掌握有關知識和能力的一種教學方法。在運用案例進行法律課教學中,我認為它是提高法律課教學質量行之有效的教學方法,具有生動、形象的特點,能夠拉近理論和現實的距離,使學生認識到學習法律的重要性,并能培養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首先,案例教學有助于學生從具體的感性認識起步更好地掌握抽象的法律知識。

中職法律課里面所涉及的法律概念、觀點和理論,比較抽象和枯燥。一年級的中職生,特別是我們鄉鎮、農村的學生因為受環境和自身條件的影響,會感到許多問題難以理解、難以接受,久而久之,他們會厭惡學習法律。在教學中,教師如果重視學生的思維特點,適當運用典型案例,或正或反,或簡單或復雜,就能豐富和加深學生對抽象概念、觀點和理論的理解。典型案例一般有著曲折的故事情節、激烈的矛盾沖突,案例的敘述文字往往也傳遞著某種感情,人們的思想會隨著案例的展開而滌化。這樣就易于提高學生的興趣,吸引學生的注意力,激發學生思考問題,加強學生的感知印象,發揮學生的主體作用,激發他們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從而促使他們更好地識記和理解及靈活準確地運用法律知識。

其次,案例教學有助于激發學生正面的、積極的情感,培養學生運用法律的實踐能力。

近年來,青少年違法犯罪繼續呈上升趨勢,并呈現出低齡化、手段成人化的特點,發展成為比較嚴重的社會問題,這引起了社會、學校和家庭的廣泛關注。據有關權威部門調查研究,這與青少年成長過程中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缺乏應有的法律意識,缺乏運用法律的實踐能力密切相關。我們的德育課教師在法律課教學中,通過舉例,讓學生通過閱讀那些生動、逼真的案例來分析違法行為的危害性,分析事件發展過程中的錯與對及理由,往往能震動學生的內心情感。通過分析案例中法律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及其作用,學生能懂得法律不僅能懲治違法犯罪,而且能保護人民,從而熱愛法律,自覺學法、守法和用法;通過結合案例,聯系學生實際,教育學生“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加強修養,防止失足,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的權益,并勇于與違法犯罪作斗爭,維護法律的尊嚴與權威。這樣通過對案例的具體分析,學生對法律常識就會有真實的感受和切實的體驗,并由此形成健康的心理定式和良好的行為習慣。

再次,案例教學有助于培養學生的綜合分析能力與創新能力。

案例教學對于培養學生的創新思維有著顯著的優勢,因為通過案例教學可以避免過分注重老師講,學生聽,老師下結論,學生當成真理的現象。老師和學生都可以對所學知識進行分析評價,質疑問難,打破了對科學知識的絕對化觀念,打破了對科學知識的迷信,從而形成了探索的、發展變革的觀念,而且討論中師生間、生生間的平等交流,有利于學生克服心理和語言障礙,避免了學生聽催眠曲現象,使學生心理處于放松狀態,易于激發每個學生思維活動的潛能。通過案例分析,每個學生能激發學習興趣,擺脫書本知識的束縛,置身于人與人、人與社會的關系中,發展綜合應用知識的創新能力。

二、案例的選取原則

恰當運用案例,能幫助教師闡明問題,突破講課的重點、難點、疑點,能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調動學生學習思考的積極性,幫助學生加深對所學內容的理解,系統掌握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概念,培養學生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還能促使學生產生用“法”的興趣,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教學中案例選取應堅持以下原則:

1.典型性原則

法律課運用案例教學的直接目的在于教與學,最終目的在于提高學生的法律意識,使學生能夠正確運用法律知識分析解決現實法律問題。因此要結合課程內容,精選那些影響大,覆蓋面廣,與廣大公民密切相關的典型性案例。例如,講到法律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時,通過“廈門特大走私案”、“案”等案例分析討論;講到正確對待公民權利時,注意選用一些涉及學生違法犯罪的案例,如“馬加爵案”、“案”、“7.5新疆烏魯木齊燒事件”等,把學習理論與解決問題統一起來,真正實現小課堂與大社會的有機結合,使學生在實際環境中去學習、體驗、提高。典型案例具有較高的可信度和說服力,有特定的教學價值和自我教育價值,對法律課教學具有普遍意義。

2.真實性原則

案例是為教學中的理論觀點提供支撐點的,如果這一支撐點是不真實的,甚至是虛幻的,那么教學效果如何可想而知。因此,案例來源一定要真實、準確、可靠,不能隨意添油加醋,把茶余飯后的談資或道聽途說的事當案例,案例一定要體現科學性、嚴肅性和真實性,這樣學生才會信服,才能真正接受,對學生的宣傳教育才能收到成效。否則,胡編濫造案例,久而久之學生就會對老師所教所講產生懷疑甚至抵觸,這是教學一大忌,教師在篩取案例時做到大浪淘沙,教學效果方能切實提高。

3.近體性原則

在時間上,所選案例要盡可能是新近發生的。只有這樣,才能使學生感興趣,有新鮮感。同時,在大眾傳媒日益發達的今天,學生對這些案例或有耳聞,或有知悉,因而更有吸引力,更能引起他們學習法律的興趣。如在講到“犯罪的構成要件”時,我選取了“鄭民生殺人”一案,從而引起學生認知上的共識和情感上的共鳴,在教學內容與教學案例之間架起一座貫通的橋梁。在空間上,所選案例最好是學生身邊發生、與己有關而不是遙不可及、關系不大的。如講到產品質量問題時,列舉在生活中存在的較為突出的產品質量問題,特別是食品安全問題,如近年來發生的“三鹿奶粉”事件,學生就能更深刻體會產品質量問題的嚴重性和依法保護產品質量的迫切性,并會產生發表個人見解的強烈欲望。在心理上,案例要容易被學生理解、接受,但要防止低級趣味或表面化。

三、案例教學的幾種方法

1.講授法

課堂講授是案例教學的基礎形式。教師在講授基本理論,特別是在重點、難點之處及講解比較枯燥的問題時,要盡可能舉例闡釋。需注意兩點:其一,案例要精選,安排要精當。選講案例要防止“雜”和“濫”。案例過多,費時過長,不僅不利于教學內容的完成,而且冗長繁雜,學生也不愿意聽。教師對在哪里應當舉例,哪里不必舉例,要胸有成竹,通盤考慮。其二,案例要精講。對所舉的案例教師要緊扣授課內容,認真進行歸納總結。歸納既要有一定的法理深度,更要有一定的思想深度,以加深學生對授課內容的理解,培養其分析、綜合和概括能力,特別是依法辦事的能力。實踐表明,教師精當的剖析典型、歸納、概括,從個別到一般,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地講解,不僅能使學生對講授內容理解快,印象深,記得牢,而且能使學生受到啟發,舉一反三,掌握規律性的知識,順利地實現知識的遷移和認識的提高。

2.討論法

討論式教學,有助于訓練學生的思維,培養其獨立思考、分析問題的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案例討論可分為兩個方面:一是課堂討論,二是課外討論。課堂討論的基本方式有三種:第一,教師把案例作為引子,留給學生,讓其帶著案例聽教師講授理論,由學生先作分析判斷,然后討論,教師再作總結。第二,教師在講完某一理論問題后,舉出案例,讓學生利用講授的理論來分析、判斷討論,自己作結論,教師再作結論。第三,教師要求學生在課前預習教材和相關的法律法規,提供詳細的案例及要討論的問題,留一定時間讓學生準備書面的發言提綱,然后在課堂上討論分析,教師最后進行概括。課堂討論的時間可長可短,或一節課,或半節課,或十多分鐘。課外討論是指教師在授完理論之后,把案例留給學生,讓學生利用班團活動或其它時間去討論,教師再抽時間總結。這種形式,在目前法律基礎課內容多、學時緊張的情況下,比較適用。對于討論法教學,教師的選例非常重要,應當選一些當前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同時,教師要認真組織,積極引導,方能收到應有的教學效果。

3.實踐法

在教學過程中,結合教學內容,可以組織學生開展法律知識咨詢活動;請法官、檢察官、律師和立法工作者來學校開設法制講座;利用晚自習、活動課等時間觀看《今日說法》等有關青少年違法犯罪方面的法制節目;舉辦模擬法庭;組織學生到看管所聽少年犯懺悔,庭審觀摩,等等。其中,組織學生進行法律咨詢、庭審觀摩、聽少年犯懺悔、舉辦模擬法庭,是進行案例教學的最好形式,因為學生在這些時候直接接觸的是一個個“活”案例。這些活生生的案例,將會使他們終生難忘,終生受益。

參考文獻:

篇4

報告顯示:首例微信傳銷案、南京網絡惡意刷單第1案、聰明狗告淘寶天貓“屏蔽”索賠百萬、樂視919發貨門事件、全國首例眾籌融資案、浙江首例P2P被判集資詐騙案、“短融網”訴“融360”不正當競爭案、大眾點評狀告百度侵權案、上海消保委告三星手機預裝44個軟件案、酷派奇酷撕逼大戰是“2015-2016年十大互聯網+領域典型法律案例”。

以下為“酷派奇酷撕逼大戰”案例解讀:

【案例類型】股權糾紛案

【所在領域】互聯網+手機

【相關鏈接】中國智能手機網:100ec.cn/zt/znsj/

【案例簡介】

2014年12月16日,酷派跟360成立合資公司奇酷。雙方協議,奇酷研發生產智能手機,酷派負責零售渠道和運營商渠道手機,雙方互不越界。但今年6月29日,樂視出資購買酷派董事長郭德英18.5%的股份成為酷派第二大股東。由于樂視也已進入智能手機市場,因此和360構成競爭關系,并對360智能手機業務構成潛在威脅。

9月8日,360宣布書面通知酷派公司,因酷派違約,要求酷派公司按照股東協議內容,購買360在雙方共同成立的合資公司中所持所有49.5%的股權,總價約為14.85億美元。

【律師點評】

對此,國內知名律師、《2015-2016年度中國互聯網+法律報告》聯合主編、特約研究員、遼寧亞太律師事務所董毅智(微信號:ziranren2012)律師認為:

矛盾焦點是股東權益糾紛,維持合資現狀已不可能。今年5月,“奇酷”品牌會上360和酷派“郎有情妾有意”的情形還歷歷在目,一時成手機硬件廠商間合作的典范,可見傳統的智能手機制造商和互聯網公司都試圖在廉價手機市場分一杯羹。然而九月,360突然提出的近15億美元的“分手費”,危機的產生竟是酷派引入了和奇酷有直接競爭關系的樂視作為酷派的股東。

在360的“公告”中不難發現,二者主要的矛盾是股東權益糾紛,即酷派的股權變動會否觸發360酷派之間的期權回購條款。而從酷派的聲明來看,他們認為360一方的指責“毫無根據”并“已委聘律師就函件向本公司提供意見。”從目前雙方焦灼的對戰來看,奇酷要么變成360的全資子公司,要么變回酷派的全資子公司,要么只能清算解體,維持合資現狀恐怕已經不再現實,就看雙方最終是誰選擇退出。

關于我們:

法律與權益部:成立于2010年,整合行業內消保、律師、媒體、質檢等資源。每年權威《中國電子商務用戶體驗與投訴監測報告》和《中國電子商務法律報告》,還是國家工商總局牽頭、國務院的《網絡商品及服務交易監督管理條例》立法起草副組長單位。主要職能包括:

——運營電商維權和電商法律兩大平臺,受理消投訴糾紛

——每年數十篇熱點快評,預警,引導網絡消費

——每年策劃報道數十個熱點曝光專題,監督電商企業

——運營擁有數萬高端網購用戶知名自媒體“電商315”(DSWQ315)

中國電子商務投訴與維權公共服務平臺:5年來,受理維權數十萬起,糾紛解決率在80%以上,是國內最具有影響力和公信力的第三方“電商投訴維權平臺”。

篇5

關鍵詞:案例教學法;中職法律教學;討論;學習;法律思維

一、引言

中職學生課堂教學中,除了讓學生掌握基本理論知識外,還要做好法律知識的教學工作,讓學生增強法律素養,提高思維能力,為以后更好融入學習活動和日常工作打下堅實基礎。但目前在教學中,一些任課教師的課堂組織能力有待提升,教學技能不足,制約教學質量提升,也不利于提高學生的法律素養。為轉變這種情況,可以嘗試采用案例教學法,進而激發學生的主動性,讓學生積極參與案例教學活動當中,深化對案例的認識和理解。并提高知識應用技能,促進中職法律教學取得更好的效果。

二、案例教學法在中職法律教學中的應用意義

中職法律教學中,為激發學生興趣,提高教學效果,任課教師應該創新思維,靈活采用多種教學方法。而案例教學法是其中之一,這對推動教學活動順利進行,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培養學生創新思維具有重要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第一,促進課堂師生互動。通過案例教學法的應用,為了更好地分析案例,提高知識應用技能,師生之間應該有效開展交流互動,激發學生思考和討論的熱情。而傳統教學法局限于對案例進行講解和分析,不注重激發學生興趣,影響課堂互動。因此,合理利用案例教學法開展教學活動,對推動師生互動具有重要作用。第二,激發學生學習興趣。案例的內容豐富,資料充足,情節曲折。尤其是法律類的案例,與學生日常生活聯系緊密,更能激發學生的興趣和熱情,調動他們參與討論和思考的主動性,推動中職法律課堂教學活動順利進行。第三,提高學生法律素養。采用案例教學法,能將法學理論學習和知識應用結合起來,有利于激發學生的討論熱情,讓他們主動參與學習活動,調動學生的興趣。進而深化對理論知識的理解,在具體案例中分析和討論問題,激發學生主動性。并利用所學內容解決案例中的具體問題,有利于增強學生的法律素養,為以后學習和工作奠定基礎。

三、案例教學法在中職法律教學中的應用策略

為推動教學活動順利進行,提高學生法律素養,讓案例教學法得到更為有效的利用,任課教師可以采取以下策略開展教學活動。第一,合理選擇教學案例。案例選擇是最為關鍵的環節,關系到案例教學法的應用效果。案例選擇應該與學生日常生活和教學內容緊密相聯,特別應該注重與當前社會熱點問題緊密結合,提高案例的時代性、針對性、開放性和真實性。事實上,密切案例與教學內容的聯系,有利于促進教學效果提升。例如,民法的基本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學習時,可以結合教學內容和學生日常生活,引入以下教學案例:甲花了2000元從商店購買了一件皮衣,但回家后發現皮襯下面多處皮革已經腐爛,甲隨即要求商店退貨。從民法理論的角度入手,商店違反了什么原則?甲應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通過引入這樣的案例,既能激發學生思考興趣,還能鞏固所學內容,讓學生迅速進行學習狀態。第二,重視對案例的討論和學習。討論是案例教學法的關鍵環節,這樣既能鞏固基礎知識,還能提高學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例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習時,可以設計以下案例:小明花了6500元購買一部單反相機,回家后懷疑為假冒產品而向商家提出索賠。商場認為:小明為無業人員,購買單反相機并不是為了消費,而是為了向商家索賠,因而拒絕賠償。然后提出以下討論問題:小明作為消費者有哪些權利?商場能否拒絕賠償?小明能得到賠償嗎?通過這樣的案例導入,能幫學生打開思路,讓他們以小組合作形式討論和交流,分享自己的觀點,充分發表見解,并應用所學的法學知識對案例進行分析。這樣不僅深化對案例和法學理論知識的認識,還能提高學生的知識應用技能,讓中職學生有效利用法學理論知識解答案例中的問題,促進教學效果提升。第三,密切案例與日常生活的聯系。法律教學與中職學生的生活聯系緊密,因而在案例引入時,應該注重與生活的聯系。例如,在公民基本權益學習時,可以引入侵害公民通信自由案、侵害公民受教育權案等真實案例,讓學生了解侵害公民權益所帶來的危害,并了解當公民權益受侵害時,學生應該通過哪些渠道和途徑維護正當權益。進而對相關知識點進行歸納總結,深化學習和理解,增進對案例的認識,促進學習效率提升。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整個中職法律教學中,為提高學生法律素養,促進教學效果提升,注重案例教學法的應用是必要的。作為任課教師,應該創新思維,提高課堂組織能力,合理選擇案例,科學安排教學內容。從而調動學生的熱情,讓他們有效融入學習活動。進而促進案例教學法得到更為有效的利用,實現提高中職法律教學效果、學生綜合素養和人才培養質量的目的。

參考文獻:

[1]李家福.淺談案例教學法在中職法律課教學中的運用[J].職業教育,2015(4):160-161.

[2]張玩娟.案例教學法在中職法律課堂的應用[J].科教導刊,2015(4):124-125.

篇6

日前,法律服務O2O平臺“贏了網”向36氪透露已在6月底完成了新一輪數千萬人民幣的融資,由騰訊領投、德同資本和復勵投資跟投。

(注: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配圖)

中國的法律服務市場正以每年30%的速度在增長,2014年全國法院受理案件1565.1萬件,結案金額2.6億元。每年全國訴訟案件中約1/4由律師,費用約800億,加上各類仲裁,共計超過1000億的訴訟律師費市場。在這樣龐大的市場規模下,全國性的知名法律品牌實則屈指可數,各地律所分布更是小而散亂,不規范的現象時有發生。傳統上,法律服務因為其行業獨特性和專業性,一直被排除在互聯網化的邊緣。但近兩年,越來越多的互聯網創業公司開始涌向法律領域,意圖改造這個存在不少痛點和盲點的傳統行業。

國內現有的法律電商模式,大致可分為以下三類:第一類是非訴產品標準化B2C垂直電商,代表公司有知果果、綠狗網、快法務和律云,他們的效仿對象是美國的LegalZoom和Rocketlawyer。第二類是法律類的門戶網站,主要以中顧網、找法網為代表,更偏媒體性質。第三類是法律垂直搜索,主要代表有法斗士。具備法律服務比價功能,希望做成律師行業的“去哪兒”。第一類的弱點在于:以非訴作為切入點的各家同質化嚴重、律師對網站的粘性偏低;第二類、第三類則只解決了找律師的問題,同時缺乏知名的領軍律師及法學教授入駐。

在創始人李磊看來:法律行業有它的特殊性,僅僅解決‘能找到一個律師’的問題的價值是很有限的,用戶需要的是:其實是找到一個合適的律師。“贏了網”的解決方案是嘗試打造一個基于律師競標模式的法律服務平臺,通過激發律師之間的競爭意識,來確保用戶的權益最大化,幫助他們找到合適的律師。簡而言之,平臺的特點可概括為以下三點:

一、免費咨詢。李磊介紹說,“贏了網”自有的客管團隊由多名擁有法律背景的專業人員組成,在當事人提交案情后接受免費咨詢,并分析判斷案件是否需要進入訴訟程序。一旦被判斷為需進入訴訟程序,則由客管人員操作進行大數據匹配(結合律師擅長領域、以往的辦案勝率等),將案件分配給適合案件的律師。保護當事人利益同時也幫助律師過濾純咨詢類信息。

二、律師競標模式。用戶可以在短時間內在線免費咨詢多名律師,律師則可以針對同一案件提交不同的法律意見并進行報價。用戶通過對比多個方案,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律師。

篇7

關鍵詞:信托,信托法,信托私募,信托公募

前段時間在業內評論的沸沸揚揚“金新乳品信托事件”中,不到200個投資者(大部分是交行上海分行的VIP客戶)拿出了8000多萬元,根據信托產品要求,每個投資者最少認購信托產品的起點數額為5萬元,由交通銀行承銷發行,信托投資期滿時,卻發生了兌付危機,大批投資者上街靜坐,各大媒體紛紛披露。出現了信托公司和發行銀行“哭笑不得”,而投資者們卻“抱怨十足”的尷尬局面!

“乳品信托”是2003年6月由德隆旗下的金新信托推出的,該信托計劃的單筆資金最低金額為5萬元。信托計劃推介期為2003年6月10日至2003年7月10日。最吸引投資者的是有關信托計劃資金收益來源的一段文字-2004年德隆國際戰略投資有限公司將對全國乳制品行業進行大整合,受托人將利用本信托計劃資金先收購一到兩家效益較好的乳制品公司進行戰略管理,一年后,即本信托計劃結束時德隆國際按受托人當期收購價的106.5%的價格全額回購受托人所持有的這一到兩家公司股權,扣除信托計劃的運營費用及信托計劃承擔的費用,預計投資者可獲得5.2%的年收益率。“信托計劃書”還聲明,因被收購企業股權將在一年后無條件被德隆國際按約定的價格回購,因而被收購企業本身的經營管理風險將不會影響到回購價格。從而有效地保證了信托資金的穩定收益,規避再投資的風險。

因為有德隆國際將全額回購這個信托計劃的保證,所以,推介期結束或信托計劃滿200份,信托計劃即正式成立。據有關傳媒報道,僅用了很短的發行時間,他們就完成了發行的信托計劃,其中一些客戶還是通過關系才拿到認購權的。但是還沒到一年的期限,德隆國際卻陷入了被四處追債的困境之中。[1]

一、“私募”并不違法

從這一起案例,筆者作為法律工作者,由此引發了一個明顯的問題-就是信托產品的發行采用“私募形式”的法律特征。自2001年以來,以《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一法兩規”的頒布來看,對信托產品公募與私募的問題均沒有加以明確。換句話說,這并不是違法的。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五項的規定,“信托公司不得通過報刊、電視、廣播和其他公開媒體進行營銷宣傳。”由此可見,信托投資公司只能按照“私募”的形式策劃、設計信托產品的發行。

“私募”在實務中的尷尬

誠然,不僅信托投資公司的信托產品以私募性質設計,監管部門亦基本是按照私募特性進行監管和調控。但是,尷尬的境地卻實實在在的體現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信托投資公司的信托產品雖以私募性質設計,卻以公募理念在營銷;二是,監管部門則是在強化私募定位的同時,卻不斷提出公募化的監管要求。

另外,根據“每個投資者最少認購信托產品的起點數額為5萬元”的要求,以及實際發行數量(不到200份信托合同,成功達到8000萬)來看,平均信托產品認購的資金數額在50萬元左右。從這樣一個投資者的資金實力來看,使得信托投資公司和承銷銀行有理由認為這些投資者屬于成熟的投資者,具備風險分析能力,這樣的一個水平,無論從哪個標準衡量都算是真正對富人的私募了,但兌付危機發生時,投資者依然是靜坐上街,鬧得沸沸揚揚,并引發了社會對整個信托行業的信任危機。

二、“私募” 的法律概念

私募(Private Placement)是相對于公募(Public offering)而言,是就有價證券發行方法之差異,以是否向社會不特定公眾發行或公開發行證券的區別,界定為公募和私募,或公募證券和私募證券。[2]

基金(Fund),作為一種專家管理的集合投資制度,在國外,從不同視角分類,有幾十種的基金稱謂,但是,在我國有關私募基金的法律領地尚屬空白。

信托投資基金在美國被稱為“互惠基金(Mutual Fund)”或者“共同基金(Common Fund)”,在英國和香港被稱為“單位信托基金”[3].它具有集合社會閑散資金、資金組合等特點。

現行信托市場中,私募政策與市場的實際發展狀況并不相符,私募在發達國家的成熟金融市場中較為普遍,私募資金主要來自于富裕家庭、高收入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其社會背景與市場基礎是數量龐大的中產階級。但在我國現階段的社會結構中,中產階級和富裕階層所占的比例很小。盡管他們擁有和可支配的財富規模很大,但通常其本人就是各經濟領域的直接創業者、投資者與管理者,自身直接理財、投資運作的能力較強。他們一方面缺乏需要專業機構理財的欲望,另一方面也成為銀行、保險、證券、基金等各種其他主流金融機構發展客戶的重要對象,競爭十分激烈。[4]

三、“私募”不足以支撐信托業

信托制度,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一項功能強大、應用廣泛的法律制度和財產制度,在國內現實的經濟與社會生活中發揮的作用卻非常有限。人們對于一些普通的信托行為缺乏正確認識,甚至連很多金融、法律專業人員都對信托制度存在誤解,這與信托制度在商務領域的最主要使用者-信托公司因為私募限制而宣傳普及工作不力有直接的關系。

有關學者也提出了這樣的觀點-完全私募可以支撐部分信托公司,但無法支撐起一個完整的信托行業。[5]

中國信托業制度私募化,成為現階段信托業的基本生存方式與發展模式。筆者認為,私募制度不能有效分散與化解風險,監管部門對于信托行業作出私募定位的出發點在于控制信托風險。按照這種制度設計的初衷,通過對信托產品投資者參與門檻(起點標準)、來源區域、總體規模、營銷手段等的全方位限制措施,信托風險將得到控制。但是,這種控制只是對風險承擔主體的人為圈定,而業務本身的風險并沒有得到實質性的改變。

在這樣一種,非公開宣傳的、私下向特定投資人募集資金進行的一種集合投資行為,表面看似可以穩定金融市場、確保市場的完整性;但是實際蘊藏著透明度較低、不確定性較高等因素。同時,對于信托受益權憑證的流通性也大大減小。

在我國近期,金融市場中常說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往往是指相對于受我國政府主管部門監管的,向不特定投資人公開發行受益憑證的證券投資基金而言,是一種非公開宣傳的,私下向特定投資人募集資金進行的一種集合投資。中文“私募基金”一詞,在國外一些國家的法典和英文大詞典中并沒有相應的詞。私募相對公開募集而言,指面向特定投資者,以投資意向書(非公開的招募說明書)等形式募集資金。

四、資金信托期待“公募化”

筆者認為,根據中國現行的信托法律規定,私募對于信托而言,只是暫時的,根據金融產品的特點,最終將走向公募化!

首先,我們以上市公司舉例。上市公司IPO或者增發都是采取公募的形式,但是,實踐中仍然存在,信息披露不實、管理層瀆職、募集資金被挪作他用、無法達到盈利預期等情況。雖然也出現過股民的渲染風波,但是并沒有擾亂了金融秩序,只是起到迫使監管機構和司法機構出臺了“司法救濟的方法和依據”。當然,筆者認為,對于信托產品發行而言,如果做到了,讓投資者認識股票一樣,充分的認識信托產品;同時,信托產品又是采用公開發行、且信息披露及時的話,我想也不會出現這么嚴重的信托投資人集體靜坐的討債事件了!因為,根據了解,金新信托產品投資者的不滿并不在于投資虧了,而在于信托機構違規挪用資金、代銷銀行責權未充分說明、信息披露不足等因素。

綜述,如果資金信托允許公募,那么如同股票發行、基金募集一樣,就得制訂一整套細致、詳細、規范的制度。

但是,筆者卓見,公募化金融產品在國內已經初具規模,很多市場基礎條件和資源都可以共享與利用。同時,作為一種典型的公募型信托產品,證券投資基金在我國的發展已經逐步走向成熟,其相關制度安排完全可以借鑒。當然,是否賦予信托業以公募化,目前關鍵取決于監管部門的決策,同時也需要整個信托業界的積極努力與爭取。

文章注釋:

1 《金新乳品信托風險乍現 8000萬黑洞交行負責?》,載于2004年06月13日《經濟觀察報》。

2 夏斌,《中國私募基金報告》載于《財經》雜志2001年第7期。

3 劉俊海,《加快投資基金立法,勢在必行》,載于中國法治網

4 孫毅、蔡雷,《絕對私募撐不起整個信托業》,載于2004年11月15日證券時報。

5 孫毅、蔡雷,《絕對私募撐不起整個信托業》,載于2004年11月15日證券時報。

參考文獻:

[1] 《金新乳品信托風險乍現 8000萬黑洞交行負責?》,載于2004年06月13日《經濟觀察報》。

[2] 夏斌,《中國私募基金報告》載于《財經》雜志2001年第7期。

[3] 劉俊海,《加快投資基金立法,勢在必行》,載于中國法治網

[4] 孫毅、蔡雷,《絕對私募撐不起整個信托業》,載于2004年11月15日證券時報。

篇8

關鍵詞:案例教學; 法律基礎知識; 犯罪構成; 效果

案例教學作為一種優秀的教學模式隨著教育教學改革的不斷深入,被越來越多的教師重視,它不僅能加深學生對課堂內容的理解和掌握,使教學更加生動活潑,還能把深奧的理論具體化,從而縮短了理論與實踐的距離。為了讓學生掌握法律基礎知識學科的基本理論就必須要把生活中一些實實在在的案例引入課堂,以達到較好的教學效果。

一、涵義

所謂有案例教學法就是指利用以真實的事件為基礎所撰寫的案例(case)進行課堂教學的過程,讓學生針對案例充分表達自己的見解,讓學生在教師的引導下,運用掌握的相關理論知識,分析思考和討論案例中各種問題,逐步達到高層認知學習目標的一種啟發式教學方法。它起源于美國,并成為美國許多職業教育中的主要教學方法,充分顯示了它的價值。

二、步驟

在教學中,針對學生基礎差,理解力、領悟力相對較弱的特點。案例教學在實施過程中分為三步:①撰寫教學案例。②組織學生案例討論。③學生自我考核和教師考核相結合中。這種方式在教學實施過程中師生分工明確,老師負責教學案例的選擇和編寫,負責導學、點撥,是課堂教學組織者的角色,學生是案例討論的主體者。

三、操作

以職高《法律基礎知識》的第五章《刑法》第二節犯罪構成中的意外事件為例。犯罪構成是青少年十分關注但又十分困惑的問題。加之意外事件又是犯罪構成中的特例,而教材的處理十分簡單,充滿說教的氣息,很難讓犯罪構成所涉及的概念、原理潛移默化地深入學生的腦海,如何看待意外事件如何理解刑法所講述的意外事件,我在教學中選了一個典型案例進行點突破。

案例:王大媽是個熱心腸,平日里為街坊鄰居做了不少好事。有一次,她去鄰居葉某家串門,葉某一邊喝著酒一邊說自己關節炎的毛病又犯了。王大媽聽后說:“我兒子有一種藥酒治關節炎很有效。要不要我拿來試試?”葉某治病心切就答應了,王大媽曾看見兒子從自己的床底下拿藥酒倒酒喝,于是她也從兒子的床底下摸出一只瓶子,想也沒想就給葉某倒了一小碗。葉某喝后,頓時感覺頭昏、惡心、嘔吐不止,家人急忙把他送到醫院,但葉某仍不治身亡。經診斷葉某喝的不是藥酒而是劇毒農藥。原來放在王大媽兒子床底下的不僅有藥酒瓶。對此,王大媽并不知情,而且兩個瓶子非常相似,局外人很難區分,在這種情況下,王大媽要不要承擔刑事責任呢?

點評:定罪的法律標準是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行為符合犯罪構成的,就構成犯罪行為,不符合犯罪構成的,就不構成犯罪。而犯罪構成是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的總和,從主觀要件方面來說,我國刑法明文規定成立犯罪必須有故意或者過失,不是在故意或過失支配下實行的行為,即使造成了損害結果也不構成犯罪,我國刑法第16條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從表面上看,是王大媽的行為導致了葉某的死亡,王大媽具有負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但對這一行為,王大媽既無故意,也無過失,她拿酒給葉某是為了給他治病,不存在毒害葉某的故意,她并不知道酒和農藥放在一起,對拿酒的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無法預見,也不可有預見。因此,葉某的死亡是意外事件,王大媽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自然也就可以不承擔刑事責任。

四、效果

1.能面向全體學生,改變學生的學習方法,提高課堂教學效果。案例教學過程中“自學互研、討論交流,質疑釋疑”能讓有差距的學生在瑣的起跑線上參與集體討論,參與知識形成的過程,讓學生動口、動手、動腦,最大限度地調動了學生學習的積極性,激發學生充滿自信的學習,變“要我學”為“我要學”變“學會”為“會學”。

2.有利于建立民主、平等、和諧的新型師生關系。促進師生教學相長,實現雙向發展,較好地體現教師的主導作用和學生的主體地位,整個案例教學的過程是一個雙邊、多邊活動的過程,老師精心撰寫教學案例,引導學生自我預習,找出案例中所體現的道理,把學生推到自主學習的主動地位。形成有序有控的自主學習過程,同時在案例討論過程中教師能夠了解學生的思想動態。學生在自覺討論中的疑難問題能夠得到教師的解答,這就實現了師生雙方的共同提高,教學相長。

3.能構建學生與社會生活的橋梁,完成學科基本素質和社會人文素質的結合。案例教學中的案例不僅具有針對性,而且貼近了學生的生活實際,能有效引導學生關注現實問題,關注人的權利和義務問題,從而關注紀律,法律問題,使學生真正地能夠自省、自律,讓學生始終意識到他們所學的知識學有所用,能夠應用于實踐,促進自我的發展。

五、問題

1.案例編寫失敗,課堂教學目標就無法很好地實現。如果教師對教材和學生的研究還不到位,過高地估計學生的思維能力,編寫案例容易忽視學生日常的生活實踐,或者過高地對學生的思想能力提出要求,導致撰寫的案例無法引起學生的共鳴,激發學生思考的活躍性。

2.實施案例教學,要求教師有較高的教學素質。在案例教學中,教師的職責由系統講授,變為點撥啟發,對教師的素質要求更高。首先要求教師有較高的課堂調控能力,能夠在學生的思路脫離了教師的導學思路后,及時引導回歸課堂教學。其次要求教師有高超的應對技巧和豐富的學科知識,在案例教學的討論中,各種問題都有可能出現。并且案例本身所涉及的學科知識不只是一門,往往是幾個學科知識的迭加,一個應對技巧并和學科知識貧乏的教師就無法把握課堂,甚至可能對學生提出的問題無法作出解答,造成減弱,乃至無法完成教學任務,案例教學的做起性就難以體現。

篇9

    這是一起因對比廣告而引起的法律糾紛,由于對比廣告在我國尚屬新生事物,但在司法實踐中,雖然廣告界頻繁使用對比廣告作為商家的宣傳手段,而因對比廣告而引起糾紛訴諸法院的卻又少之又少,在此,作者對有關對比廣告的法律屬性作一粗淺的探討。

    一、對比性廣告面面觀

    當今社會,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商品的競爭在相當程度上變成了廣告的競爭。作為一種行銷利器,廣告充斥于經濟生活的每一個角落。生產者、銷售者通過廣告可有效地將商品信息傳遞給消費者,達到促銷的目的;消費者則可通過對信息的認知作為消費時的重要參考。因此,廣告是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的橋梁。廣告不僅是現代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環,也是市場經濟體制中的一項代表性產物,并以其不可替代的滲透力和說服力成為廠商重要的競爭工具。

    在眾多的廣告形式中,對比廣告倍受廠商青睞。與一般的商業廣告相比,對比廣告不僅能給廣告受眾傳遞關于其商品的一般信息,而且能傳遞與同行業的比較信息,以此來凸顯自己的優勢,具有更醒目的宣傳效果。客觀真實的對比廣告,可以為消費者提供更充分的資訊,使其可以較低的價格得到同品質的商品,有利于公共利益的維護;然而不可否認,不實不當的對比廣告亦會破壞競爭秩序,損害消費者權益。

    所謂“對比性廣告”是指在廣告中把廣告所宣傳的產品或服務和同一競爭領域的其他產品或服務相比較,此種比較或能識別競爭者,或就商品具體特性進行比較。不怕不識貨就怕貨比貨,這就是對比廣告的創意所在。廣告是競爭的一種手段,有信息性、藝術性、商業性的特點,因此應遵循公平、真實合法原則,并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及一般商業慣例。對比廣告應首先合乎一般廣告的合法標準,此點不言而喻。國家工商局在《廣告注意事項》第三部分對對比廣告做了專門的規定,規定了對比廣告的原則,不得直接比較,比較事項的可證明性的要求,以及比較廣告語言的明確化等,但由于對比廣告往往還是借與他人的比較而彰顯自己,因此對比廣告除應遵守一般廣告應遵守之原則外,概括而言,對比廣告的判斷原則主要有以下幾項:

    1、合法性原則:

    合法性是廣告應遵循的首要原則,它不等同于真實性。對對比廣告而言,此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1)遵守一般廣告的合法性要求。一般包括以下四個方面:廣告主的主體資格合法;廣告所介紹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合法;廣告的表現形式內容合法;程序合法。(2)行業范圍的限定,對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化妝品和醫療廣告的限制。并規定酒類廣告中不得出現關于酒類商品的各種評優、評獎、評名牌、推薦等評比結果。對比廣告是通過比較而進行宣傳,則首先要求要求有充分的比較理由,才能保證比較的科學性。(3)對比廣告仍應遵循公序良俗和誠實信用原則,遵守商業道德。

    2、客觀真實原則:

    對比廣告是通過與他人的比較來彰顯自己的優勢,其主觀性和攻擊性的傾向很明顯。因此應要求客觀真實,使消費者所得商品與對廣告的認知一致,才能不損害競爭及消費者利益。客觀真實是對比廣告的關鍵,具體而言,(1)比較之內容必須以具體事實為基礎。(2)為比較而進行的測試采用一般可接受的科學方法或公正方法。(3)材料來源應客觀公正合法,且此來源系獨立不受干擾之來源;(4)適當客觀地引用有關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和引用語。(5)比較不得無根據地使用如“第一”“首位”“最適合”等主張優越性的詞語。(6)比較廣告使用的語言、文字的描述,應當準確,并且能使消費者理解。

    3、公平性原則:

    比較應當公平,這是從競爭的角度對比較廣告的要求。(1)比較基準應一致,禁止不同基準或條件為比較;比較基準應為交易相對人所公認。(2)可被識別出之產品間應有競爭關系,就有關聯或類似的產品之特性或構成要素相互比較,在可能情形下并列操作;禁止以新舊產品或不同等級之產品互相比較;(3)對資料的引用應客觀適當,禁止片面截取不具代表性之部分交易相對人之見解;禁止就一部分優越主張全面優越。禁止對不利于競爭者的事實為惡意利用。(4)一切行為應出自誠實信用。

    在本案中,被告廣告的媒體是《古彭商情》,屬未在工商局登記注冊的廣告企業,在廣告中未標明廣告的許可證號,《古彭商情》屬非法的廣告出版物。被告在對比廣告中,以大幅標題標明:“本是同根生也得比一比”,是典型的對比性廣告。直接用泰銘板卡與碩泰克板卡作對比,對比項目多達12項,屬直接比較廣告,在廣告中具體指明了被比較對象。被告在比較中,以原告所謂的“三個月包換,九個月保修;SL—56EP零售價799元等,”與被告的“一年包換,兩年保修(收成本費);3SLAP零售價789元等”作對比,以批評原告的服務周期短、價格高,屬批評性比較廣告,以自己商品或服務之價格、品質或其他特性和競爭者相比較,相對的顯示自己商品、服務比競爭者較好。也即聲稱我的商品比競爭者的商品要好。被告的行為違反了對比廣告合法性、客觀真實性、公平性原則。

    二、被告的對比廣告構成虛假廣告

    《廣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之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三)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的”,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并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法》第4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誤導和欺騙消費者”;并在第38條使用“虛假廣告”一詞。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關于認定處理虛假廣告問題的批復》中指出,“關于虛假廣告一般應從以下兩個方面認定:一是廣告所宣傳的產品和服務本身是否客觀、真實;二是廣告所宣傳的產品和服務的主要內容(包括產品和服務所能達到的標準、效用,所使用的注冊商標,獲獎情況,以及產品生產企業和服務提供單位等)是否真實。凡利用廣告捏造事實,以并不存在的產品和服務進行欺詐宣傳,或廣告所宣傳的產品和服務的主要內容與事實不符的,均應認定為虛假廣告。”國家工商局于1997年12月16日了《廣告活動道德規范》。其第十一條規定:“廣告主應當自覺抵制和糾正下列不正當的廣告宣傳:…(二)片面宣傳或夸大同類產品或服務的某種缺陷,以對比、聯想等方式影射他人”,1999年9月21日國家工商局《關于停止含亂評比、亂排序等內容廣告的通知》,規定除按法律規定和國務院批準的各類帶有評比性質的企業營銷信息活動外,禁止在廣告中使用排序、推薦、抽查檢驗、統計、公布市場調查結果等對企業及其商品、服務進行排序或綜合評價的內容。

    對比廣告進行比較,彰顯自己優勢,有時是通過對他人的貶低和虛假宣傳進行的,而對自己的陳述卻是真實。在此情形,與對自己為夸大的不實陳述的效果是相同的。

    本案中,被告對自己經銷的產品的陳述是真實的,對原告的產品陳述是虛假的。原告的碩泰克產品是“一年保換;由于本產品的質量問題造成其他產品的損壞,經查實后按價賠償;保修期為二年。SL—56EP的最低零售價是740元。”被告利用廣告捏造事實,以并不存在的原告的產品服務和價格進行比較宣傳,欺騙消費者,是虛假的比較廣告,虛假的比較廣告是虛假廣告的一種,因此,其行為構成虛假廣告。

    三、被告的對比廣告構成不正當競爭廣告行為

    真實正當的對比廣告,是對社會有益的,是有效競爭的手段。但現實中對比廣告常做不實不當比較,或商業誹謗,或造成混淆,或顯失公平行為,或構成其他不公平競爭行為。此時對比廣告破壞競爭秩序,損害消費者和經營者的權益,成了有害無利的工具,則失去了保護必要。《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不正當競爭廣告行為,是指經營者為了占有市場,不正當、不公平地損害競爭對手商品的地位,采用虛假、夸大、欺詐的方式抬高自己商品的地位的各種廣告行為。《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辦法》第13條規定:“經營者不得片面就質量、性能、價格、交易條件等與其他經營者的同類商品作對比宣傳,以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信譽。”在本案中:

    (一)被告是市場經營的主體,符合不正當競爭特定主體的特征,其對比虛假廣告的目的是為了占有他人已有的市場,擠掉別人的商品,為自己的商品打開銷路。

    (二)被告在對比廣告中,將自己同類型板卡與原告的板卡作了12項比較,在最重要的服務和價格上作了虛假的對比,在客觀上實施了足以引人誤解的不正當宣傳和虛假宣傳,借此宣傳泰銘的產品比碩泰克產品好,誤導消費者。

    (三)其行為發生在市場經營過程中,行為的特征是競爭性,泰銘的產品和碩泰克產品均產自臺灣,同在大陸銷售,本屬競爭性產品。在本案中,突出表現在實施這種行為的被告在主觀上有強烈的作為意識,不顧商業道德,用不正當手段與原告競爭,獲得市場和利潤。

    (四)其廣告行為具有違法性,不但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內容,還包括違反了《廣告法》,也違反了商業道德。《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誤導和欺騙消費者”,第十二條規定“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關于認定處理虛假廣告問題的批復》將虛假廣告解釋為不真實的廣告。

    (五)主觀上是故意的。被告故意散布虛假的情況,故意貶低競爭對手的產品,意圖削弱競爭對手的市場競爭能力,借以抬高自己的競爭優勢。

    (六)其行為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競爭對手原告的經濟上、信譽上的損失。

    四、不實對比廣告侵害被比較者的企業信譽,造成或可能造成被比較者的經營損失。

    企業為競爭目的而散布或陳述影響他人商譽的不實情事,即為毀譽行為。因為毀譽行為涉及競爭者的人格權與財產權兩項基本人權,所以法律規定的懲罰很重,也對其界定嚴格的構成要件。一是要求企業間有競爭關系;二是主觀上,為競爭目的:即出于貶低競爭對手,削弱其市場競爭能力,借以抬高自己的競爭優勢的故意。三是客觀上,陳述及散布行為:不論自身實或不實,被比較對象之商品或服務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具體表現有,捏造虛假情況,片面地利用沒有定論的學術觀點,惡意地利用客觀事實等。四是后果上:足以損害他人商業信譽:陳述或散布內容,足以降低社會相關大眾或交易相對人對被指摘企業的經營(商業道德,服務質量,商業資信等)評價。

    原告與被告的經營場所是相互比鄰的,原被告之間具有非常強烈的競爭,可以說是我消彼長、彼消我長,任何足以影響一方的事由發生,都會使一方受損,另一方受益。被告采用不正當的廣告,散布的虛假的情況,故意貶低競爭對手產品,削弱其市場競爭能力,借以抬高自己的競爭優勢,客觀上使原告企業的人格權和財產權都受到損害,足以降低消費者對其信譽的評價,從而造成或可能造成原告的經營利潤的減少或不增加,對此侵權人應負賠償責任。以維系市場經營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

    附:

    (1)、《廣告法》第十二條  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2)、第二十一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不得在廣告示活動中進行任何形式的不正當競爭。

篇10

1.1評價方法評價結果是衡量與對比教學效果的重要依據,所采用的評價方法包括教學滿意度調查與成績考核兩方面。結束課程后,使用統一的教學滿意度調查統計表對對照組與實驗組的學生進行調查,問卷共發放512份,回收512分,有效率100%。在課程結束后,還需對兩組學生的學習成果進行考核,以統一的試卷、統一的考試時間對學生的案例分析與理論知識進行閉卷考核。

1.2數據統計為比較兩種教學方法的教學效果,需要對兩種教學所得的數據結果進行分析,由于是對組間差異進行比較,所以針對計量數據資料,統計分析方法選用t檢驗法[3];針對計數數據資料,選用的統計分析方法為卡方檢驗,P<0.05,處理方式使用SPSS11.0軟件進行數據處理。

二、試驗結果

對兩組學生的教學方法滿意度進行調查,結果為:對照組人數為256人,實驗組人數為256人,在激發學習興趣方面,實驗組滿意者占90.6%,不滿意者占9.4%,對照組滿意者占71.9%,不滿意者占28.1%;在提高自學能力方面,實驗組滿意者占85.9%,不滿意者占14.1%,對照組滿意者占68.8%,不滿意者占31.2%;在提高分析問題的能力方面,實驗組滿意者占81.3%,不滿意者占18.7%,對照組滿意者占64.1%,不滿意者占35.9%;在提高解決問題能力方面,實驗組滿意者占82.8%,不滿意者占17.2%,對照組滿意者占67.2%,不滿意者占32.8%。使用卡方檢驗分析,差異顯著。

三、討論

3.1案例教學法的優勢案例教學法,以實際的經典案例為學生展現出了具體、生動、直觀的衛生法律法規現實,是學生對相關方面規范、概念、原理的理解更加深入和確切,提高了學生的學習效率,調動學生積極參與其中,培養了學生自主學習的能力。

3.2案例教學法在衛生法律法規教學中的應用在案例教學法的應用中,需要注意案例的切入點,正確、合理、適時地切入案例,是案例教學實踐中的重要技巧,通過將案例與衛生法律法規理論的結合,打破了原有的枯燥抽象的教學模式,使教學具體化,易于理解和記憶。

四、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