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碩士論文范文
時間:2023-03-14 08: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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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法律碩士(JM)學位論文開題報告
題目:
年級:
專業方向:
指導教師:姓名+職稱
論文類型:
說明:
1.年級1欄:例:統招為“2003級”;在職為“2003級(在職)”
>2.專業方向1欄選擇:經濟法、民事法、國際法、刑事法、憲法與行政法
3.職稱:教授或副教授
4.論文類型1欄選擇:專題研究、調查研究報告、案例分析報告
開題報告以書面(A4紙打印,左側訂)方式向導師組提供,字數不少于3000字。
請在規定時日之前,按照各導師組成員數提供相應開題報告份數并交到JM辦公室。
開題報告應包括如下內容:
第1、選題的目的和意義
本文研究的是XXXXXXXX
第2、選題在國內外研究的現狀及你個人的新見解
XXXXXXXX
第3、論文的結構、基本框架、主要論點、論據和研究方法等
XXXXXXXX
例:基本內容(研究框架):
序言
1、紐倫堡審判
(1)XXXX
(2)XXXXX
1.XXXX
2.XXXX
2、法律家階層與實證主義
(1)XXXX
1.XXXX
開題報告范文:
以校為本的高效課堂診斷評價與監控策略研究開題報告
湖北省黃石市第十中學
一、課題研究的背景與意義
(一)問題的提出
“十二五”期間,我校承擔了“以導學案為載體的高效課堂教學診斷研究”市級小課題,并于2014年12月順利結題。經過黃石市教育科學研究院“十二五”教育科學規劃課題結題鑒定委員會專家組認真鑒定,該課題被評為優秀課題。該課題的實施,使我校教師掌握了以導學案為載體的高效課堂教學模式,掌握了市教科院開發的“高效課堂典型特征及診斷量化評價”,教師備課、上課、觀課、評課方式發生了根本的變化,學生的學習方式和習慣也發生了根本的變化,我校教學質量也有了較為明顯的提高。但是,正如課題結題鑒定委員會首席專家、市教科院院長肖惠東所言,“以導學案為載體的高效課堂教學診斷研究”存在以下不足:一是使用導學案教學,知識的生成性不夠;二是導學案教學重視知識落實和能力培養,但情感態度價值觀目標的達成有所欠缺。
(二)核心概念的界定
(略)
(三)國內研究現狀概述
國內近幾年在“高效課堂”研究方面有較大進展,主要體現在有效性教學策略研究,高效課堂教學策略研究,以及信息技術下的課堂發展評價性策略研究,對診斷評價和教學策略方面也分別進行了一定的研究,但針對以校為本的高效課堂診斷評價與監控策略研究成果還不多見,此方面的研究處于起始階段。
(四)選題意義與研究價值
(略)
二、課題研究的理論依據﹑研究目標、研究內容、研究假設、創新之處
進行本課題研究主要依靠以下理論作為支撐:
1.斯塔弗爾比姆cipp評價模式理論
CIPP模式,亦稱決策導向或改良導向評價模式,是美國教育評價專家斯塔弗爾比姆于20世紀六七十年代提出的課程評價模式。它認為評價就是為管理者做決策提供信息服務的過程。背景評價(ContextEvaluation)、輸入評價(InputEvaluation)、過程評價(ProcessEvaluation)、結果評價(ProductEvaluation)構成了CIPP評價模式。
CIPP模式的基本觀點是:評價最重要的目的不在證明,而在改進。它主張評價是一項系統工具,為評價聽取人提供有用信息,使得方案更具成效。在搞好評價活動中,評價設計大綱和實施流程是必要的。
第一,背景評價,即確定課程計劃實施機構的背景;明確評價對象及其需要;明確滿足需要的機會;診斷需要的基本問題;判斷目標是否已反應了這些需要。背景評價強調應根據評價對象的需要對課程目標本身做出判斷,看兩者是否一致;第二,輸入評價是在背景評價的基礎上,對達到目標所需的條件、資源以及各被選方案的相對優點所做的評價,其實質是對方案的可行性和效用性進行評價。輸入評價,主要是為了幫助決策者選擇達到目標的最佳手段,而對各種可選擇的課程計劃進行評價;第三,過程評價是對方案實施過程中作連續不斷地監督、檢查和反饋。過程評價,主要是通過描述實際過程來確定或預測課程設計本身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從而為決策者提供如何修正課程計劃的有效信息;第四,結果評價是對目標達到程度所做的評價,包括:測量、判斷、解釋方案的成就,確證人們的需要滿足的程度等。成果評價,即要測量、解釋和評判課程計劃的成績。它要收集和結果有關的各種描述與判斷,把他們與目標以及背景、輸入和過程反面的信息聯系起來,并對它們的價值和優點做出解釋。
2.斯塔克外觀評價模式理論
外觀(countenance)評價模式是由斯塔克提出的。他認為,評價應該從三方面收集有關課程的材料:前提條件、相互作用、結果。前提條件是指教學之前已存在的、可能與結果有因果關系的各種條件;相互作用是指教學過程,主要是指師生之間和學生之間的關系。結果是指實施課程計劃的效果。對于這三個方面的材料都需要從兩個維度──描述與批判──作出評價。描述包括課程計劃打算實現的內容和實際觀察到的情況這兩方面的材料;評判也包括根據既定標準的評判和根據實際情況的評判兩種。
3.元認知理論
“元認知”這一術語最初由美國心理學家J.H.Flavell提出,之后Flavell本人、Meichenbaum以及Buell等人都對這一概念進行過界定。盡管各研究者對元認知的表述不甚相同,但他們的核心思想是一致的。他們都認為,它的對象是人類的信息加工系統──認知系統。Flavell對其所下的定義:元認知是認知主體對自身心理狀態、能力、任務目標、認知策略等方面的知識,同時也是認知主體對自身各種認知活動的計劃、監控和調節。
依概念可知,元認知包括元認知知識、元認知體驗和元認知監控三個成分。
元認知知識是有關認知的知識,即關于個人的認知活動以及影響這種認知活動的各種因素的知識。它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內容:(1)關于個人的知識,即關于自己與他人作為認知思維著的主體的一切特征的知識。(2)關于任務的知識,即對學習材料、學習任務和學習目的的認知。(3)關于策略的知識,即個體意識到自己對學習策略的選取、調節和控制有所認識。
元認知體驗是人們在進行認知活動時伴隨而生的認知和情感體驗。它包括了知和情兩方面的體驗。即一方面有認知活動進行時對知識獲取的覺知,另一方面也有對認知過程中經歷的情緒、情感的覺察。
元認知監控是指人們在進行認知活動的過程中,對自身認知活動所進行的積極的、自覺的監視、調節與控制。它包括認知活動前制定計劃;認知活動中實施監控、評價和不斷反饋;認知活動中對結果的不斷檢查、調節和修正。
4.自我調節學習理論
B.J.Zimmerman等人基于對元認知理論沒有將學習動機等方面考慮進去的認識,提出了自我調節學習理論。因為自我調節學習是最有效的學習方式,是一個不斷思考、判斷和適應的學習過程。因此它是達到讓學生“學會學習”的最佳途徑。
自我調節學習是指學習者為了保證學習的成功、提高學習的效果、達到學習的目標主動地運用與調控元認知、動機與行為的過程。就元認知方面講,自我調節的學習者在獲得知識過程中確定學習目標、選擇學習方法、監控學習過程、評價學習結果。這些過程能夠幫助學習者了解自己、了解任務、作出決策。從動機方面講,自我調節學習是自覺自愿進行的,是學習者主觀能動性的體現。從行為看,自我調節的學習者選擇、建構甚至是創造最適宜的學習環境和物質環境。
篇2
一、高職院校法律教學中應用案例教學的重要性
高職院校法律教學中應用案例教學能輔助學生進一步理解法律知識,因為高職院校法律教學中涉及法律基礎、商貿法律事務以及財經法規等基礎性課程,都是一些需要學生硬性記憶的內容。為了避免生澀的法律常識引起學生的反感,教師借助案例教學能提升課堂教學的靈活性,引導學生建立對應的討論和交流機制,也能提升學生的學習積極性。高職院校法律教學中應用案例教學也能輔助學生提升綜合能力,借助學生參與互動就能實現課堂教學內容的延續。學生需要進行課前材料的查詢、課堂討論以及課后作業的完成,學生在參與相應內容的過程中,就能優化學生對知識的認知程度。尤其是在互動的過程中,不僅強化了學生動手、動口以及動腦能力,也為學生解決問題以及口語表達能力的優化奠定了堅實基礎。高職院校法律教學中應用案例教學能提升學生的學習主動性,借助合理性的課堂設計以及探索就能深度挖掘學生的學習潛力。對于教學指導工作而言,學生的興趣非常關鍵,借助直觀性以及故事性案例就能全面吸引學生的注意力,并且激發學生的學習激情,學生在參與課堂教學中就能更好地學習法律知識。
二、案例教學在高職院校法律教學中的應用
為了發揮案例教學的優勢,就要結合高職院校法律教學要求以及課堂教學模式落實系統化的應用模式,提高學生的綜合能力,提升教學效果。
(一)選擇適宜案例
在高職院校法律教學工作中,為了發揮案例教學的優勢,教師要就要結合課堂教學內容以及學生的興趣選擇適宜的案例,打造完整的教學模式,并且優化學生的綜合水平。教師要明確案例中都涉及哪些法律問題,從而有效建立完整的課堂設計模式,保證案例能發揮其實效性價值,并且引導學生對案例進行系統化分析,從而建立完整的法律知識認知模式,提高學生的綜合水平。教師在選擇案例的過程中要進行篩選和判定,利用一些典型案例完成教學工作,并且,要盡量考慮那些社會影響力大以及引起社會關注度的案件,從而能迅速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引導學生進行完整的信息收集。教師在實際教學過程中,為了保證案例選擇管理效果,就要利用案例教學解決教學中的重難點問題,確保案例的綜合性以及難度都能滿足教學需求。
(二)準備工作
在案例教學工作中,教師要想提升教學效果以及學生的接受效果,就要完善準備流程,確保學生能參與到教學的整個過程。首先,教師要進行課堂案例教學的課前引導和安排,指導學生查詢相應資料,完成發言提綱準備工作等,設置合理且貼合學生實際情況的任務。值得一提的是,教師要依據學生的水平進行分類指導和教育管理,確保學生能完成獨立任務以及小組合作學習。其次,教師要秉持針對性指導的原則,逐步結合學生在課堂中的表現維持學生參與的廣度和深度,實現教學工作的全面進步。
(三)討論交流
為了保證案例教學實效性,教師要引導學生對案例進行針對性討論,并且按照先易后難的邏輯順序進行討論分析,提高學生的認知水平,維護學生的綜合學習效果。另外,在發言管理的過程中,教師要秉持一定的教學目標和規則,確保發言人在發言結束后其他同學才能進行補充,提高課堂教學秩序的合理性和規范性。除此之外,在討論交流過程中,教師要突出學生的主體地位,教師僅僅為學生提供輔助建議,避免課堂教學重點的轉移,真正發揮案例教學法的教學優勢,為學生打造更加主體化的課堂模式,維護學生綜合效果,達到理想的教學效果,一定程度上提升學生的綜合素質,創建更加系統化的課程模式和教學體系。
(四)總結評價
在學生對案例進行討論和分析后,教師要結合學生的討論內容以及交流重點對案例中涉及的法律知識進行最終的總結,確保能打造完整的課堂結構。并且,教師要針對學生的表現給予中肯的評價。在教師進行總結評價的過程中,教師要從學生對法律知識的認知層面、態度以及分析模式等多個角度進行匯總,確保能依據總結評價引導學生對案例有更加明確和深入的理解,也為培養學生學習興趣打造良好的平臺。值得注意的是,在教學過程中完全以案例為主導顯然是不可取的。
①案例教學對教師的綜合素養和教學水平要求較高。教師除了熟知案例所涉及的所有理論知識,又必須具備強大的現場組織能力和歸納總結能力,否則可能出現教學效果不佳,案例討論“冷場”的情況;
②案例教學與傳統方式相比,缺乏對概念、原理的梳理和傳授,在一些理論體系要求較高的章節,不適宜使用案例教學法;
③案例教學的過程中教師可能在討論過程中忽略了一些隱藏緣由和信息,這些局部缺陷有可能導致學生對事物整體認知不全面,有可能誤導學生。因此,在實際使用案例教學的過程中,必須以學生掌握一定的理論基礎知識為前提,案例起到教學中畫龍點睛的作用。
總之,在高職法律教學中應用案例教學,教師要選取有價值的案例引導學生正確認知法律知識,從而完善點評和總結工作,達到良好的法律教學效果,指導學生將法律知識應用在實際學習中,也為高職院校法律人才培養提供保障。
【法律碩士論文參考文獻】
[1]葉楠.案例教學法在高職院校法律教學中的運用[J].劍南文學,2012.
[2]徐偉新.微信案例教學在高職院校法律專業課中的應用[J].法制博覽,2016.
[3]王麗娜.淺析“高效課堂”模式下高職法律課教學中案例教學法的運用[J].中國職業技術教育,2017.
篇3
1.知識產權客體新論
2.我國網絡知識產權犯罪制裁體系檢視與未來建構
3.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在知識產權領域中的適用
4.知識產權人停止侵害請求權的限制
5.視閾融合下的知識產權詮釋
6.知識產權法的制度創新本質與知識創新目標
7.知識產權法價值的中國語境解讀
8.當前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幾個問題的探討——關于知識產權司法政策及其走向的再思考
9.知識產權的優化配置
10.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知識產權保護的構想
11.論我國知識產權的刑事法律保護
12.知識產權法官造法批判
13.知識產權的多元屬性及研究范式
14.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的變革與發展
15.構建集中統一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體制
16.我國反壟斷法適用于知識產權領域的再思考
17.發展中國家知識產權保護、人力資本與經濟增長
18.科技型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模式研究——以南昌市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試點為例
19.知識產權保護與“南方”國家的自主創新激勵
20.論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的限制——以知識產權最新修法為背景
21.我國知識產權侵權司法判例實證研究——以維權成本和侵權代價為中心
22.更嚴厲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有利于技術創新嗎?
23.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實證研究——國際比較與適度性評判
24.知識產權的觀念:類型化及法律適用
25.信息、知識產權與中國知識產權戰略若干問題
26.轉型期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增長效應研究
27.國際知識產權協定之間的沖突與協調——以世貿組織和自由貿易區的知識產權協定/條款為視角
28.我國知識產權服務體系發展現狀與戰略思路
29.知識產權的制度風險與法律控制
30.知識產權能力測度指標體系與方法及實證研究——以某國立科研機構為例
31.知識產權立法體例與民法典編纂
32.知識產權保護提高了出口技術復雜度嗎?——來自中國省際層面的經驗研究
33.企業知識產權人才實證研究——以四川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為例
34.東莞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研究
35.我國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及其完善對策研究
36.國外主要科研機構和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及其對我國的啟示
37.知識產權國際強保護的最新發展——《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知識產權主要內容及幾點思考
38.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法律風險防范機制之研究
39.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貿易的影響研究述評
40.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經濟學分析
41.知識產權契約激勵與個體知識創造行為的關系研究
42.上海自貿試驗區知識產權執法:自由貿易與打擊侵權的平衡
43.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方法解析
44.對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理論思考
45.論知識產權訴訟中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
46.創新驅動發展與知識產權戰略實施
47.知識產權法基本功能之重解
48.我國知識產權制度與知識產權文化融合問題研究
49.知識產權保護與防止濫用
50.我國知識產權法院設置問題論證
51.論中國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
52.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價值評估:收益分成率研究
53.我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問題成因與改進
54.知識產權人才的知識結構與培養模式研究
55.行業異質性、知識產權保護與企業研發投入
56.知識產權許可合同與防止知識產權濫用
57.美國知識產權執法戰略及中國應對
58.日本知識產權司法改革及其借鑒
59.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風險分散機制研究
60.知識產權“入典”與民法典“財產權總則”
61.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系統及其優化策略研究
62.當前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政策與理念
63.我國知識產權停止侵害請求權限制的法律原則
64.知識產權壟斷呼喚反壟斷法制度創新——知識經濟視角下的分析
65.投資協定視閾下知識產權與公共健康的沖突與協調——由兩起“菲利普·莫里斯案”引發的思考
66.知識產權濫用行為的反壟斷法規制
67.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現存問題及完善建議
68.知識產權濫用及其法律規制
69.面向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的知識產權管理及其促進政策
70.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執法水平的度量及分析
71.知識產權本質的多維度解讀
72.中國最優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實證研究
73.知識產權理論的體系化與中國化問題研究
74.對我國知識產權服務業發展的思考
75.知識產權客體之哲學基礎
76.知識產權保護立法的不足及TRIPs協議與國際投資法的關系
77.我國企業知識產權資本運營策略探討
78.中國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制度定位研究
79.從知識產權濫用的國際立法看我國《反壟斷法》第55條的適用
80.知識產權保護、異質性企業與創新:來自中國制造業的證據
81.論知識產權的道德基礎
82.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研究
83.美國與東盟部分國家就TPP知識產權問題談判的博弈研究——以TPP談判進程中美國的知識產權草案為視角
84.論涉外知識產權審判中的法律適用問題
85.知識產權服務業培育視角下的知識產權服務體系發展研究
86.知識產權制度的未來
87.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基本問題研究
88.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視野下我國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研究
89.試論知識產權的私權屬性及其公權化趨向
90.知識產權保護與中國工業創新能力——來自省級大中型工業企業面板數據的實證研究
91.對知識產權質押的澄清
92.知識產權法律碩士教育模式的完善研究
93.論我國知識產權法律碩士的培養
94.企業需求視域下工程碩士知識產權教育教學改革探析
95.工程碩士知識產權實務課的教學實踐與探討
96.對工程碩士培養階段增設知識產權課的重要性分析
97.知識產權全球化:現代轉向與法理反思
98.知識產權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實證研究——以江蘇省為例
99.知識產權許可限制反競爭審查的一般分析框架
100.中國知識產權政策十年反思
101.知識產權法體系下開發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的優勢和基本原則
102.知識產權證券化風險防范的法律對策
103.借鑒歐洲經驗開展中國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對策
104.知識產權風險與創新聯盟形成績效:快速信任的調節作用
105.知識產權保護、信息不對稱與高科技企業資本結構
106.論二元知識產權體系
107.論我國反壟斷法在知識產權領域的實施
108.中國轉基因作物知識產權戰略分析
109.論我國知識產權糾紛解決機制的多元構建
110.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30年
111.論我國知識產權戰略背景下的知識產權預警機制
112.共享模式與知識產權的未來發展——兼評“知識產權替代模式說”
113.創新驅動發展與知識產權制度變革
114.《反假冒貿易協定》的知識產權執法規則研究
115.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壁壘的識別
篇4
“計劃外招生”是學校創收的主要途徑之一。
自80年代后期開始,幾乎所有的名牌大學法學院(系)都紛紛降低入學標準,競相增加招生人數,全然不顧招生人數是否超過了學校師資、圖書、校舍所能承受的最大極限。
如今,本科生和研究生都分為“計劃內招生”和“計劃外招生”?!坝媱潈日猩比藬等匀挥蓢医涛刂?,國家按照學?!坝媱潈日猩比藬祿芙o教育經費:“計劃外招生”人數由學校自行決定,收入歸學校所有。因此,學校增加“計劃外招生”人數的沖動極其強烈。一般來說,重點高校的“計劃外招生”規模要大大超過一般高校,熱門學科的“計劃外招生”規模要大大超過冷門學科,法學在近幾年恰巧正是熱門學科之一。
自從“計劃外招生”的閘門打開之后,入學標準、學制和學習業績各不相同的學生可以得到完全相同的學位證書,以致無法按照學位證書對畢業生進行可靠評價。同一學位證書掩蓋了以下實質性的差異:
(1)本科生分成公費生、自費生和委托培養生三類,但都得參加全國統一的大學入學考試。
公費生屬于“計劃內招生”。公費生的入學考試最低分數線不僅必須達到所在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規定的當年最低錄取分數線,而且要達到他所申請的大學在當地招生的最低分數線,后者高于前者多少,取決于大學的等級(如:是否國家教委認定的“重點大學”)和申請該大學的考生人數,但決不可以低于前者。
自費生和委托培養生屬于“計劃外招生”。前者由自己支付學費,后者由“所在單位”支付學費。自費生和委托培養生的入學考試最低分數線也需要達到所在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規定的當年最低錄取分數線,但可以大大低于他所申請的大學在當地招生的最低分數線,具體標準由招生學校定奪。最近幾年的一般情況是,“計劃外招生”的錄取分數要低于“計劃內招生”30-50分。一個按照“計劃內招生”標準只能進入一般大學的學生,可以通過“計劃外招生”而進入重點大學。當然,通過“計劃外招生”進入重點大學的學生不僅要有能力支付較高的學費,而且要有能力“說服”學校派出的招生官員從眾多的申請人中挑選自己,因為,申請“計劃外招生”的人通常要大大超過學校錄取的人數,而如何挑選是沒有確定標準的。
自費生、委托培養生每年的學費是3000-8000元不等,公費生每年的學費是600-1000元不等。公費生每月有50元左右的糧油補貼,享受免費的醫療保健,自費生和委托培養生則沒有這樣的待遇。公費生的戶口遷入學校的“集體戶口”,自費生和委托培養生的戶口仍然在原籍,因此,公費生畢業后在學校所在地選擇職業的可能性要超過自費生和委托培養生。
在有些法學院(系),自費生和委托培養生的人數達到公費生的兩倍(例如:政法大學93級國際經濟法系本科生)。
法學本科的學制大約可以分為三類。一是四年制項目;二是兩年制的雙學位項目,雙學位學生在攻讀其他學位的同時,攻讀法學學士學位,最終取得兩個本科學位;三是??粕究祈椖?,即讀完三年制大專(無學位之大學項目)之后,再經過一次入學考試,合格者繼續學習一年到兩年,取得法學學士學位。
2研究生也分為“計劃內招生”和“計劃外招生”。
“計劃內招生”又分為兩年半到三年的碩士學位項目和一年半到兩年的研究生班項目,前者在畢業的同時取得碩士學位,后者在畢業離校后完成碩士論文,但能否取得碩士學位,取決于學校當局是否愿意安排他們的碩士論文答辯。
“計劃內招生”的研究生學歷得到國家認可,國家統一規定的工資級別和職務晉升年限與學歷相聯系,證明學歷的文件是畢業證書,而不是學位證書。“計劃外招生”的研究生不能得到畢業證書,但是有可能得到碩士學位證書,學位證書與工資級別、職務晉升沒有必然聯系。
沒有一所大學公布過“計劃外招生”的人數。對北京市幾所重點大學法科研究所招生情況進行非正式調查之后,作者的印象是,在1994-1995學年,研究生的“計劃外招生”超過“計劃內招生”人數5倍左右。
通過以下途徑,以較低考試分數、甚至不必經過考試就可以參加研究生項目:
a由學生本人或供職單位支付較高學費的“自費研究生”和“委托培養”(亦稱“定向培養”)研究生,這些學生參加“計劃內招生”的入學考試,但是考試成績低于“計劃內招生”。
b學制一年半到兩年的“同步進修生”。此類學生也屬于“計劃外招生”,學費由本人或供職單位支付,他們既不必是法學本科畢業,也不必參加“計劃內招生”的入學考試。入學之后,他們一面攻讀碩士學位課程,一面補考本科課程。他們在畢業后完成學位論文,但是獲準參加論文答辯的可能性較小。
c學制一年半到兩年的、函授性質的“校外研究生班”。這些學生的錄取標準與“同步進修生”相同,但是他們不必入學,而是在校外某一地點集中上課;一門課60-80課時的課程,通常由1-2名教師在一周內突擊講授完畢。
d學制一年半到兩年的、函授性質的“海外研究生班”。這些學生通常是香港、澳門和臺灣的律師、商人,只要參加象征性的入學考試,就可以被錄取。然后,學校不定期地派出教師到香港、澳門進行短期講授,學生只是在聽課期間暫時脫離工作一周左右,經過若干次簡單的考試之后,他們大多能夠得到碩士學位,當然他們也得用硬通貨支付數額較高的學費。
e在學校注冊的海外學生和國際學生。這些學生參加單獨安排的入學考試,然后,入校攻讀碩士學位。一般說來,只要已經取得本科學歷而漢語尚可應付的,都可以被錄取。
除此之外,自1995年起,又增加了一種新的法學研究生項目,叫做“法律碩士研究生”。招生對象主要是非法律本科畢業的在職官員、律師,學制2年。申請者經過專門為該項目設置的考試而入學。設計這一項目的官員聲稱:這是模仿美國的J.D.項目。
與本科招生相比,研究生招生中的舞弊現象要嚴重得多。本科招生是全國統一考試,考生所在地規定有統一的最低錄取分數線,舞弊或多或少受到限制。計劃內招收的研究生入學考試科目有5門,其中外語和政治是全國統一考試,專業考試由各校自行組織;計劃外招收的研究生入學考試和錄取標準均由各校自行定奪,同一學校、同一專業、同一年級的入學考試五花八門、舞弊現象更容易發生、更難得到控制。
大學辦企業是另一條創收途徑。
到1993年上半年為止,北京市海淀區47所院校在海淀區工商局管轄范圍內注冊的企業就多達605家,其中:北大100家,清華110家。 除了少數例外,動用本來就不足的教育經費進行風險投資,非但沒有使學校擺脫財務困難,相反,各種原因導致的經營虧損或不斷追加投資,加劇了教育經費的短缺。
教育經費不足常常成為放任違規行為的理由。然而,把一切問題都歸結為教育經費不足,則或多或少地妨礙人們關注那些更為嚴重的問題。例如:效率低下和教育經費濫用決不是增加教育經費可以解決的問題。每個學校都有疊床架屋的行政機構和眾多的行政人員,而行政機構的數量與行政管理的效率總是成反比例。人們不得不為了一件事而奔走于眾多的機構,由此而產生的不便常常使人們放棄許多本來想做的事。行政機構減少工作的藝術就是使簡單的事務復雜化,從而阻嚇人們向之求助。這樣的局面使人不得不產生疑問:本來已經不足的教育經費,究竟有多少被真正用于教育?創收給教育本身帶來多少利益,這些利益是否足以補償學校為之付出的代價?創收究竟是高校擺脫困境的途徑,還是讓高校更深地陷入困境?
然而,創收已經被證實的作用是:多標準招生和追求短期利益的大學教育商業化,既損害了學校聲譽和優秀學生的利益,也造成了教育資源的極大浪費;教育質量隨著“創收”活動的升級而一步步下降,挽回局面比造成損失需要長得多的時間。
(六)結論和建議
大學法學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一部分。不改變整個高等教育,法學教育難以單獨改善。然而,中國公立大學的改革遠比國有企業困難得多,后者面臨私有企業、合資企業強大的競爭壓力,不改革則無法生存;前者至今未有競爭對手,仍可高枕無憂。清一色的公立大學不僅導致學術機構官僚化、資源巨大浪費和教育水平的普遍下降,而且使這些問題日趨嚴重。本文無意就如何解決問題提供系統建議,因為,只有在政策判斷確定之后推出的解決問題的方案,才有現實意義。本文以下建議,只是想表明一種基本思路:推動高等院校之間的競爭,應當是改革方案追求的效果,政府管理教育的措施應當是鼓勵競爭,而不是相反。
競爭所產生的優勝劣汰機制是法學教育走出困境的最為經濟、最為簡捷的途徑。優勝劣汰機制依賴于充分的信息披露,因為,優劣差別只能在比較中顯示,沒有信息則無從比較。建立一個透明度較高的法學教育評價系統是成本較低而又具有可行性的選擇之一。
法學教育的評價標準似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1)本科生(包括大專生)的平均高考成績和錄取率;(2)研究生來源的多樣性和錄取標準的一致性;(3)教師人數、學歷和人均授課時數;(4)教師與學生比例;(5)教師的教學方法和學術成就;(6)試題和評分標準的合理性、考試的公正性、學生的淘汰率;(7)圖書館藏書數量和借閱的方便程度;(8)法院、律師所、政府機關等用人機構對畢業生的評價;(9)學校管理費用在學校預算和開支中所占的比重,學校行政機構辦公用房與教學用房的比例;(10)本校師生對學校管理的評價。
當然,以一定的標準對法學院(系)進行公開評價,涉及信息的披露、信息可靠性審查、信息的綜合分析,這一切都無法脫離法學院(系)之間的溝通。
為此目的,那些承認最低行業標準法學院(系)應當建立一個協會,從而區別于不受最低行業標準約束的院系。最低行業標準似可包括:(1)本科生的最低錄取分數線;(2)學士、碩士項目的最短年限;(3)教師的最低學歷;(4)必修課程最少學時數。
公立法學院與現有教育體制合為一體,其問題的癥結,在于教育體制,其問題的解決,牽動教育體制,因此,公立法學院能否擺脫困境,受制于教育體制本身的改革。如果允許存在一種和現有教育體制較為疏遠的教育機構(就像80年代初允許建立較少受到固有經濟體制約束的經濟特區一樣),也許能夠摸索出改革教育體制本身的方案。因此,建立私立法學院,至少值得一試。私立法學院能否避免公立法學院的弊端、能否較為合理地利用教育資源、能否盡快提高中國法學教育的水平?組建私立法學院是否比改革公立法學院更為經濟?政府對私立法學院較為寬松的控制,能否在私立法學院內部形成一種優于公立法學院的機制?諸如此類的問題,只有等待試驗結果才能得出結論。但是,這一試驗不需要政府進行資金投入,只需要政府給予設立許可、提供學校持續存在所必需的法律保障,而試驗的結果則對公立法學院和整個教育體制的改革具有參考價值。
在中國組建私立法學院已經不再是“天方夜譚”:
(1)根據稅法,企業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之內、個人在應納稅所得額30%之內的公益性捐贈,均可從計稅所得額中扣除,這就使私立大學具有潛在的資金來源。
(2)1995年,國家教委頒布了《中外合作辦學暫行規定》, 外國大學、基金會、公司、個人與“中國具有法人資格的教育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合建大學正式合法化,盡管在此之前全國已有70多個“中外合作”的教育機構。
(3)法學教育已經恢復18年之久,對于優秀的中、青年教師來說,產生學術成果所必需的知識積累和方法訓練過程已經完成。在今后的10年之內,中國法學界將會出現一批學術水平較高的專門人才和學術價值較高的研究成果。因此,這是法學教育機構吸收優秀人才而又能夠盡快受益的時機。
隨著住宅市場的出現、食品計劃供應制度的取消,大學教師對“單位”的依賴越來越小,戶口管制對人員流動的限制作用被大大削弱,這又為私立大學在全國范圍內招募優秀人才掃除了障礙。
(4)如今,對教育的社會評價并不完全取決于教育機構是否可以頒發政府認可的學歷證書。如果教育機構本身有良好的聲譽,即使其學歷證明尚未政府認可,仍然可以生存。隨著教育的社會評價能夠代替單一的政府認可,私立法學院將有足夠的生存空間。
篇5
陳奇苗(1987-),女,漢族,河南周口人,單位:青海民族大學法學院,專業:法律碩士(法學),研究方向:法理學。
指導教師簡介:
淡樂蓉:青海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 要:近年來,隨著高校畢業生的的逐年增加,其中女大學生的畢業人數也占據了很大的比例。由于女大學生自身生理特點的限制和我國相關法律的不完善等諸多因素,使得女大學生就業呈現了種種的弊端,本文筆者通過對一個特定的畢業女大學生群體進行調查研究,找出其中的原因,并提出相關的對策。
關鍵詞:女大學生; 就業難;歧視;立法對策
一、有關調研對象女大學生的就業現狀
(一)選擇所調研畢業女大學生的基本情況
筆者選擇的調研對象是黃河科技學院2011年不同專業的畢業女大學生,該學院是河南省的一所三本院校,在全國和全省都有一定的知名度,開設的專業比較多,師資力量雄厚,教學設備的比較齊全,每年畢業生的就業率也相對較高。所以,筆者就從中選擇了法學專業、經濟學專業、會計專業三個專業的2011年的畢業女大學生,針對每個專業各發放了50份問卷,收回問卷數分別為40,33,41。
(二)所調研畢業女大學生的就業的基本情形
筆者選擇所調研的這三個專業的2011年黃河科技學院的畢業女大學生中,調研結果如下:
(1)法學專業:筆者針對自己本科時所在的法學專業的女同學進行了實地的調研。調查發現,在所調查的40名法學專業的女同學中,2011年畢業后,考取研究生的人數只有四人;在地市律師事務所從事律師行業的人數有六人,月工資在1000元到1500元左右,主要從事基本的文書工作,由于經驗缺乏,的訴訟案件比較少;考取公務員的人數有三人,月工資不到2000元;在地市銀行工作的有兩人,月工資3000元左右;考取三支一扶的一人,在鎮民政所工作,月工資不到2000元;考取地市級事業單位的有五人,月工資不到2000元;在大城市進入私營企業工作的有七人,月工資2000-3000元;其中三人自主創業,做服裝和化妝品,競爭壓力很大,月盈利5000-10000元左右;剩余的九人,在商場和超市從事收銀、播音和銷售等,工資不到2000元。
(2)經濟學專業:筆者針對本校2011年經濟學專業33名調查對象的答卷顯示,在私營企業就業的人數占20人之多,月工資達到1500-2000元左右,主要從事的基礎的業務,與所學專業有一定相關性;考取事業單位的有兩人,月工資不到2000元,與所學專業基本無關;考取研究生的有三人,其中一人為211院校,就讀的本專業;有八人從事銷售,月工資不到2000元,與所學專業基本無關聯。
(3)會計專業:筆者選擇了41名2011年畢業的本專業的女大學生進行調研。發現,有約80%的女性畢業生從事該行業,工資待遇也可以;有約10%的女大學生從事銷售行業,與本專業關聯性不大,工資待遇一般;剩余的10%的人考取事業單位,工資也基本滿足生活需要。
二、 所調研對象女大學生的特點
女大學生作為當前受過高等教育的重要的社會群體,是社會勞動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她們有著自身的一些特征:
(1)生理特征:女性由于自身生理特征,有生理周期,特別是結婚后要懷孕、生育、哺乳、要休產假,更要承擔照顧孩子和老人的責任;退休年齡也比男性早;身體比較瘦弱,力量小。(2)性格特征:語言表達能力較強,細心,認真,交際能力較弱,心理承受力較弱等。(3)就業特征:容易遭受性別歧視,就業的崗位層次較低,工資待遇較少等。
三、所調研的女大學生就業問題存在的原因
(一)社會原因:(1)大學生就業的壓力太大,畢業的大學生人數逐年增加,但是應聘就業的崗位比較少,無法滿足大學生的擇業需要。(2)國家的就業渠道比較單一化,使大學生的就業選擇受極大的限制。(3)用人單位的性別歧視,因為受我國傳統思想的影響以及女性自身特點的限制,用人單位常常不愿接受女性。
(二)學校方面的原因:(1)學校專業設置的不合理,很多專業不適應社會的需要。(2)所開設的課程單一,僅有專業知識的學習,對學生價值觀的塑造、心理素質,人際交往等方面的培養是空白。(3)學校對大學生缺乏一定的就業指導,學校應當重視對大學生的就業的指導,這樣才能使他們樹立一種正確的就業觀和擇業觀。(4)缺乏對女大學生的專門的教育和引導,學校教育應當引導她們對自己有一個正確的定位和認知,這樣才能使她們更好的發揮自身的優勢。
(三)自身原因:(1)大多數女大學生心理素質比較差,遇到事情心理承受能力相對較弱。(2)不太注重內在綜合素質的提升。(3)擇業的觀念和求職態度不正確,期望太高,又怕失敗。
(四)立法方面的原因:國家缺乏專門對大學生就業和人才保護的法律,也缺乏對畢業生就業和用人單位的規范。
四、解決當前女大學生的就業問題的對策
(一)社會方面:(1)政府要實施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使就業多元化,鼓勵自主創業;加強職業技能培訓和社會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的建設;鼓勵大學生到艱苦或者偏遠的地方就業。(2)學習和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改變性別歧視和男女不平等的錯誤觀念,特別是用人單位應該改變偏見。(3)充分利用社會婦聯,為畢業女大學生創造有利的就業條件,還可以利用法律來保護女性的合法就業權益。
(二)教育和學校方面:(1)教育方面,要調整教育機制,改革當前大學生在校期間所學習和開設的課程,并且進行立法保護,增強高校教師的水平,要高度重視對大學生正確的價值觀的引導和塑造,以及內在素質的培養,使得他們心理更加健全。(2)學校應該根據社會的需要適時調整專業的設置,以便適應社會的發展,使學生學有所用,更不至于浪費教育資源。(3)加強對女大學生就業的指導,是她們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和就業觀,并引導學生增強法律保護的意識,學會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4)學校針對女大學生開設專門的課程,使得現代女大學生正確的認識和定位自己,樹立正確的擇業和就業觀。
(三)自身方面:(1)女大學生應該明確自身的優勢和不足,可以通過參加學生組織,不斷的增強和提升自身的心理素質、交際能力、適應能力和創新能力等綜合能力。(2)調整自己的觀念,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和就業觀。(3)增強法律意識,學法懂法,學會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立法方面:(1)盡快出臺大學生就業法和人才保護法,特別是對女大學生就業要有專門的立法保護,使得大學生就業法制化和規范化。(2)完善有關高等教育方面對人才培養的法律法規,改善教育體制,并予以立法保護,使得大學生更加適應社會的需要。(3)完善對用人單位招聘方面的相關的法律法規,嚴厲杜絕和懲處性別歧視等不平等的待遇。
五、結束語
總而言之,當前女大學生就業是一個現實的問題,更是一個社會問題,國家要盡快增強相關立法的保護,更要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使得各個行業樹立正確的觀念,女大學生自身也要樹立正確的擇業觀,不斷完善自身素質,增強法律意識,學校也要適時調整專業的設置和課程等等,再加上家庭的引導,相信在當前法制社會的進程下,女大學生就業的中國夢將不久就會實現。(作者單位:青海民族大學法學院)
指導教師:淡樂蓉
參考文獻:
[1] 田華:《女大學生就業問題淺析》,載于《湖北社會科學》,2010年5月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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