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法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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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法規

篇1

【關鍵詞】法律援助制度;規范化;問題;前景

一、我國法律援助制度

我國的法律援助工作是政府為保障公民合法權益建立起來的必然制度,以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為主導,以民間公益組織為補充,逐漸完善的法律援助體系。法律援助制度,是公民的獲取法律救助的基本依據。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相對來說起步比較晚,從2003年開始實施的《法律援助條例》才以立法的形式來保障這一制度的運行,使得我國的法律援助進入有法可依的法制范疇。具體來說,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包含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第一,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是為了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第二,針對的對象主要是因經濟困難無法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當事人或者特殊案件的個人;第三,法律援助的內容主要是為援助對象提供刑事辯護、民事和公正咨詢等。《法律援助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人員為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表示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具有統一性,進行統一的申請和審查。而從其援助的范圍來看具有廣泛性,不僅是經濟困難者可以得到法律的特別援助,在司法程序上的刑事訴訟中也有民事訴訟的。

二、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在實踐中的問題分析

第一,投入缺陷。首先財政撥款是一個難題,根據2006年的調查統計,我國的財政撥款人均經費為0.24左右,相對來說比較低。其次,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員不足,當前我國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口達到了2000萬以上,農村3000萬以上,殘疾人6000萬左右,所以需要法律援助的對象是非常龐大的,但是救助機構的人員編制卻遠遠不足。第二,法律援助體系不夠完善。就目前來說,專門的法律援助法還是欠缺,在修改《刑事訴訟法》之后,《老年人權益保護法》、《律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殘疾人保障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都對法律援助起到了促進作用。但是并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援助法,所以導致了具體實施過程中,確定援助條件、范圍及形式等問題必須通過立法程序上升到法律規定,才能有效的保障其應有地位。再加上民事法律的援助可訴性范圍較小,《法律援助條例》與法院受理援助案件的(可訴性)范圍不是完全協調,就不能較好的保障每一個人的平等訴訟程序。第三,法律援助服務體系有待加強。法律援助的服務服務人員主要由律師、公證員和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構成。但是從目前來看,政府部門的職責還不到位,法律援助雖然在學理上視為政府部門的職責,但是在實際的實施過程中是由律師承擔,但是對律師的激勵措施還不夠,律師提供法律援助后得不到應有的回報,律師的積極性不高。

三、法律援助制度的未來發展探索

第一,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將建立起來,并提高其立法層次。未來的法律援助制度必定是以最高法律憲法中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等為基本依據,努力提高其立法層次,并且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規,使其更好的發揮實際效用。第二,建立完善的最低經費保障。在未來的發展趨勢中,建立和完善最低經費保障制度是法律援助制度的一個關鍵,能夠較好的促進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平等的法律保障,政府可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制定保障方案,設立一項基本的辦案經費。第三,利用網絡和社會資源,建立廣大社會共同參與的法律援助格局。首先,強化與各組織之間的聯系,與工會、婦聯和共青團等群體進行配合,發揮其職能優勢,全面覆蓋法律援助范圍,減輕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壓力。利用現代化的網絡信息技術,及時對法律援助實施狀況進行反饋,加強民眾監督。第四,引入合作機制,進行商業操作。一方面可以通過與當地的律師事務所合作,進行共同約束,形成國家財政和律師回報的雙贏;另一方面,可以適當的發行法律援助的福利彩票,在彰顯法律援助的公益性同時,也吸引公眾踴躍購買,保障法律援助的資金。

綜上所述,未來的法律援助制度將不斷完善,利用現代化的操作模式和實施方法,強化法律援助的立法層次,保障公民的基本權益。

參 考 文 獻

[1]張雪峰,李海明.論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發展態勢及其構建[J].長春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5)

篇2

法律援助機構確立的援助對象是貧困人口和弱勢群體,包括:兒童、婦女、失去土地的人、傷殘者、靠養老金生活者和犯罪案件的當事人。月收入低于5000蘭特,即能夠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援助。

2案件處理情況

1990年前,LAB承接的主要是刑事案件,一般是通過合同請私人開業律師辦理。1990年后,刑事案件仍然是法律援助機構關注的主要目標,但由于法律援助機構擁有自己的雇傭律師隊伍,其辦理案件的途徑已有所改變(LAB在全國各地有自己的辦公室)。目前,LAB的法律服務體系主要包括:中心辦公室(雇傭律師和公共辯護人)、私人開業律師(LAB付費聘請)、LAB的合作伙伴(LAB提供資金的其他非政府組織)。

3資金與預算

LAB資金主要來源于中央政府,另有一小部分資金來源于私人捐贈的實驗性項目,國家資金并不影響該中心的獨立性。它由一個獨立的委員會領導,其負責人由司法與憲法法制部部長直接任命②。過去三年,LAB的資金預算情況可以比較如下:

4影響政策

傳統上,南非法律援助機構主要為刑事案件提供辯護,但是最近建立了一些民事部門和一個憲法性的影響性訴訟部門。正是通過后者,南非法律援助機構內設影響性訴訟部門,為包括婦女、兒童和貧困人口在內的弱勢群體開展分類行動和先例訴訟。2004年1月,南非法律援助機構采用了一項影響政策,法律援助機構不時地抓住機遇,通過承擔或者資助訴訟和其他法律工作,積極地影響一大批貧困人口的生活,而不是僅僅為個人提供法律服務。南非法律援助機構在以下三個領域賦予影響政策以實際內容:(1)確立一項判例、法律制度或者解釋涉及貧困人口方面的法律;(2)通過開展集體訴訟或者處理少部分事務從而能夠解決大量的群體性糾紛,具備了處理群體性糾紛或者潛在糾紛的能力;(3)通過戰略性干預或者非訴法律服務,具備了促進一個群體或者該群體中重要人群生活的潛力。影響性法律服務可由以下機制提供:(1)南非法律援助機構所屬的司法中心和戰略性訴訟部門雇傭的領取薪酬的律師;(2)私人律師事務所的律師;(3)南非法律援助機構的合作伙伴;(4)法律診所;(5)以上機構和人員的組合。南非建立影響性訴訟部門,是為了保護人口中的邊緣化部分,而致力于將憲法規定的內容變成活生生的現實。它為南非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承擔并資助訴訟或者其他法律工作的機會,并對一個群體或者該群體的重要部分產生深遠的影響。影響性訴訟部門通過訴訟,可以確立法律判例或者為法律的未知領域確立一個標準。此外,通過辦理集體訴訟和戰略性訴訟,影響性訴訟部門能夠在單一事務中,確立解決群體性糾紛的有效方式。

5法律援助戰略規劃

2008年9月,LAB批準了南非法律援助戰略規劃(2009~2012),為了執行這項戰略規劃,實現法律援助的展望與使命,法律援助機構制定并嚴格執行年度工作計劃。法律援助機構還根據國內外環境的變化,每年都對該戰略規劃進行評估。南非法律援助的展望是建立一個公正的南非,使憲法中所珍愛的權利得到尊重、保護與防衛,確保正義被及所有的人。南非法律援助的使命是使法律援助機構成為最重要的法律服務提供者,通過高質量的專業化法律服務,以獨立、高效并充滿關愛的方式,確保窮人和弱勢群體獲得社會正義。為了實現自己的使命,南非法律援助機構確立了以下目標和戰略:(1)發展目標:法律援助機構成為積極高效的促進正義的部門;關注并幫助窮人和弱勢群體獲得社會正義,對所有南非人而言確保憲法權利得以實現;成為一個可持續的、有效的獨立組織,以確保能夠完成自身使命;培育尊重并服從憲法價值觀的公民和社會群體。(2)2009~2012發展戰略:①客戶和社區、相關部門:為客戶提供專業有效的法律服務;為社區培訓有關憲法和法律援助服務的知識;致力于幫助建立一套積極有效的司法系統;定期向議會和行政機關作出解釋,便于他們能夠了解法律援助機構的規劃和項目。②經費與可持續發展:維持可持續的、經費穩定的法律援助機構;確保管理良好;發展成為一個強有力的、廣為認可的法律援助品牌。③事業發展進程:評估事業發展進程(服務提供和支持),確保服務是有效率的、有用的、經濟的、以客戶為中心的、專業的、獨立的;建立精確的、可行的和及時的管理信息系統,以告知事業發展進程和決定;確保財政管理合理,事業發展具有可持續性。

6其他法律援助組織

篇3

【關鍵詞】農民工法律援助 現實依據 理論基礎

我國開展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原因

農民工權益屢遭侵犯。農民工群體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發展和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然而他們的合法權益屢遭侵犯,比如工作時間太長,休息權受到侵害;遭欠薪、同工不同酬、加班不給加班費或少給加班費等現象,凸顯其勞動報酬權得不到有效保障;工作環境惡劣,保護措施不得力,嚴重危害著農民工的生命權,頻頻發生的礦難事件一再證明了農民工生命權受到嚴重的危害;五險一金缺位,凸顯其社會保險和福利權未得到保護;農民工子女在城里就學難,凸顯其文化教育權利受到不公正對待。

農民工法律援助具有重大的現實基礎與理論依據。一方面,農民工法律援助在我國具有重大的現實基礎,體現在三個方面:對農民工進行法律援助是我國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是建設法治國家的重要標志;對農民工實施法律援助,體現了我黨對三農問題的重視,有利于提高和擴大黨的公信力、鞏固黨執政地位,有利于法治型政黨建設的推進;對農民工進行法律援助,有利于和諧社會和新農村建設,有利于城鄉統籌發展和國民待遇一體化。

另一方面,農民工法律援助在我國具有充分的理論基礎。隨著公民社會和現代文明發展,重視保障人權、堅持公平正義和法律救濟已成為我國的堅定選擇,要求從法律上保護每一個農民工的權益和權利,切實維護他們享有事實上的平等和國民待遇。

具體而言,有以下三個方面的法理依據:對農民工進行法律援助是維護農民工真正平等權的迫切需要,是我國憲法公平精神的體現和要求;對農民工進行法律援助是保障農民工各種人權的需要,是我國憲法尊重和保護人權的體現和要求;對農民工進行法律援助是我國政府和國家對公民權利進行依法救濟的需要和體現,是我國憲法保護公民權利和國民待遇的體現和要求。

農民工法律援助面臨的問題和存在的困難

立法領域存在的問題與不足。在宏觀層面,農民工法律援助的立法指導思想還不明晰,對法律援助的對象和范圍沒有做出明確擴大的法律規定,法律援助主體、條件和義務方面的規定表達不清楚,法律援助的責任僅僅定位在政府;法律援助的立法地位局限于政府出臺的條款,已經出臺的農民工法律援助規定過于籠統,缺乏真正符合各地實際的條款。在微觀層面,農民工法律援助的標準偏重于其經濟方面;對援助對象的規定要求過于嚴格,要求受助者同時具備經濟和案情標準,導致各地農民工法律援助運行起來很難做到全覆蓋。同時,關于農民工法律援助范圍的規定不過于狹窄,使得對農民工法律援助沒有滲透到國家法制運行的各個環節。

農民工法律援助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和障礙。一是國家在提供法律援助方面存在各種問題,二是農民工自身文化素質不高影響其法律維權的能力和享受法律援助的效果。具體表現在:第一,農民工法律援助的機構建設及其跨界協作不夠,致使農民工法律援助一體化運行受阻。比如: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專門機構建設在經費、工作人員、機構數量及其分布上均存在一定的問題;同一區域各部門在法律援助上的協作機制尚未健全,在具體運行過程中缺乏一體化的協作機制,導致農民工為了一個小案件來回奔走于各有關部門,增加了農民工的維權成本;農民工法律援助的異地跨界協作機制還沒有形成,導致農民為解決一個問題往返于不同地方。這些都嚴重影響對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執行效果,不利于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

第二,農民工法律援助保障措施不得力,影響法律援助效果。首先是農民工法律援助渠道存在一些阻礙,比如農民工發生意外工傷時,因為缺乏勞動關系等證明材料,導致其無法進入正常的依法維權程序;農民工自身文化素質不高和法律意識淡薄,導致其會因錯過時效而不能依法進入仲裁程序;少數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鑒于地方政績考慮,在外地農民工與本地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時采取推諉敷衍態度;農民工文化素質低,法律知識缺乏,導致不能及時用法律手段維權。其次是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經費保障不到位,目前各地在預算法律援助經費時,沒有統一明確的標準,不能保證法律援助機構全面開展工作;加之法律援助經費缺乏政策和制度的安排,因缺乏專項經費供給,難以及時解決外出務工人員的法律援助申請。最后是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宣傳工作力度不夠,重點不明顯,形式缺乏多樣性,導致真正貼近農民工的法律援助宣傳很不到位,欠缺制度化、規范化和常態化的宣傳機制。

第三,農民工法律援助覆蓋面有限和服務形式單一,導致我國農民工法律援助的惠及面大打折扣。由于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飛速發展,農民工數量及其糾紛不斷增加,對法律援助的需求類型日趨復雜化和多樣化。加之法律援助本身經費和工作人員極其有限,導致各地普遍存在法律援助范圍比較狹窄的問題。另外,農民工法律援助的服務形式還是農民工單向行進占多數,主動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較少,雙向互動法律援助形式沒有建立起來。這些均嚴重影響對農民工法律援助惠及面的進一步擴大。

第四,農民工自身素質不高,導致其法律維權能力和意識不強,影響了法律援助的順利運行。比如農民工傳統農民意識觀念強,擔心強勢對手、不完善的法治環境及高額訴訟費用,要么采取妥協退讓辦法回避,要么采取激進手段維權;農民工整體文化素質不高,對國家法律理解不完全,可能會增加法律援助的障礙,采取上訪辦法,加大法律援助主體的心理承受能力;許多農民工不知道提供法律援助的機構職責與運行程序,從而不能有效地借助法律援助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多數農民工對于用工合同等不夠重視,導致需要法律援助時,沒有辦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以上這些情況均加大了對農民工法律援助難度,使得農民工不能及時有效地得到法律援助或者主動提出法律援助。

我國農民工法律援助完善的對策建議

在法律援助的立法體系和內容上,構建一整套系統化的農民工法律援助法律法規體系。

一是積極借鑒國外經驗,從國家層面對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各項內容和環節進行專項立法,全力完善農民工法律援助的法規體系。

二是關于農民工法律援助的范圍和內容,立法時要特別防止和避免與國家已經出臺相關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誤會和糾紛。

在各項法律援助運行領域中,健全和落實農民工法律援助各項機制。健全法律援助體系,促使農民工法律救助一體化運行,力求農民工法律援助實現全覆蓋。首先,建立針對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專門執行機構,這樣才能提高對農民工法律援助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提升法律援助的執行力。其次,建立健全對農民工法律援助的一體化運行機制,進一步完善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一方面建構一個區域各部門對農民工法律援助的通力協作運行體系,力求本區域對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無阻力;另一方面,對外地農民工還必須建立健全與農民工家鄉所在地各部門的聯系,降低農民工維權的成本,形成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跨區域各部門協作運行機制。

完善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專項經費保障機制,促使以國家撥專款為主、社會籌資為輔的專項經費使用制度化。加強對農民工法律援助的投入,促使農民工法律援助順利運行,不能讓它成為制度擺設。為此,中央和地方財政應通過立法的形式把農民工法律援助專向經費的支持和使用固定下來,從財力上保證法律援助維權工作的順利開展。

構建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宣傳培訓機制,提高農民工法律意識,引導他們善于借助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政府各部門根據本部門的職能,加強對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注重其針對性和實效性。司法行政部門要與有關部門協調,積極探索農民工普法教育的新思路和新舉措,把宣傳重心放在近年來國家及本地區出臺的與農民工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法律援助典型案例,或是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工作者先進典范等,制定針對農民工的宣傳計劃,編印與農民工權益保障相關的法律知識小冊子,以農民工涉法糾紛類型劃分不同主題,制作圖文并茂、通俗易懂的宣傳資料,免費發放給農民工,提高他們的依法維權意識,增強其維權能力。此外,還務必深入到農民工較為集中的地區和行業進行普法宣傳,加強對用工企業的法制培訓和指導,促使企業依法使用農民工,在全社會營造關愛尊重農民工的氛圍。

在執法領域中,各地各部門務必要認真落實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各項法規,切實履行職能,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律援助形式,加強為農民工解決困難和問題的各項法律援助,依法保障農民工的各項權益落實到位,從而提高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實際效果,讓農民工權益等問題處理走上法制化運行的軌道。

篇4

第一條為了保障經濟困難或者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規范法律援助行為,促進法律援助事業發展,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服務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公民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法律援助服務機構,包括律師事務所和經司法行政部門確認的其他法律服務機構。法律援助服務機構應當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安排人員辦理法律援助。

本條例所稱法律援助人員,包括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或者安排辦理法律援助的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和法律援助志愿者以及其他法律專業人員。

第三條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積極推動法律援助工作,將法律援助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法律援助經費應當專款專用,經費的使用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四條市和區、縣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法律援助的監督、管理和宣傳工作。

市和區、縣司法行政部門確定或者組建的法律援助機構具體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人員為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和相關服務,并對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的活動進行監督、指導。

第五條律師協會應當支持、配合法律援助工作,監督律師依法辦理法律援助。

律師應當依照律師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依法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可以利用自身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工會、婦聯、殘聯、共青團等社會團體可以結合各自特點開展與其工作領域相關的法律援助活動。

第七條鼓勵組織和個人以捐贈的形式資助法律援助事業。捐贈財產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依法設立的法律援助基金會可以接受組織和個人對法律援助事業的捐贈。法律援助基金會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使用捐贈資金,向社會公開基金的使用情況,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八條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法律援助范圍

第九條公民對下列需要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因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請求司法保護的;

(七)因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醫療事故、產品質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傷害事故造成人身傷害請求賠償的;

(八)法律、法規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項。

第十條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條件,按照國家和本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農民工因請求支付勞動報酬或者工傷賠償申請法律援助的,不受本條例規定的經濟困難條件的限制。

第十二條公民因實施見義勇為行為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不受本條例規定的經濟困難條件的限制。

見義勇為行為的認定,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自被第一次訊問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三)公訴案件自提起公訴之日起,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四)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

(五)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

第十四條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需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第三章法律援助申請和審查

第十五條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屬于訴訟事項的,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屬于偵查或者審查階段刑事案件的,向辦理案件的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

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屬于非訴訟法律事務的,向有權處理機關所在地、申請人住所地或者事項發生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

按照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兩個以上法律援助機構都可以受理申請的,申請人應當向其中一個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以上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的,由最先收到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第十六條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組織、人員代為申請法律援助。

第十七條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員申請法律援助的,可以通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或者監獄管理機關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或者監獄管理機關收到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員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在24小時內轉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

第十八條申請法律援助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填寫申請表。以書面形式提出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代為轉交申請的有關機構工作人員作出書面記錄。

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權的證明;

(二)經濟困難證明;

(三)與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

經濟困難證明由申請人住所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經濟困難證明應當包括申請人家庭人口狀況、就業狀況、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

第十九條申請人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直接認定其經濟困難,無需提供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經濟困難證明:

(一)屬于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

(二)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生活困難補助金的;

(三)在社會福利機構由政府供養的;

(四)重度殘疾或者患有重大疾病且無固定生活來源的;

(五)人民法院給予司法救助的。

第二十條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照要求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有疑問的,可以向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調查,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協助,不得收取費用。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前款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受理法律援助申請。

第二十一條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受理法律援助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決定。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作出提供法律援助的書面決定,指派法律援助服務機構安排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也可以安排本機構工作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與受援人簽訂法律援助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作出不提供法律援助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向申請人說明:

(一)申請事項不屬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非訴訟事務處理機構受理范圍的;

(二)申請相對人不明確的;

(三)法律援助事項已審結或者處理完畢,申請人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法律援助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能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可以撤回法律援助申請。申請人撤回申請后就同一事項再次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不予受理,但能夠證明撤回申請違背申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提供法律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確定或者組建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申請復查。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查。經復查認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責令法律援助機構及時提供法律援助,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維持法律援助機構的決定,并將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四章法律援助實施

第二十五條法律援助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解答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

(二)刑事辯護、刑事;

(三)民事、行政訴訟;

(四)行政復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和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律援助形式。

第二十六條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10日前將指定辯護通知書和書副本或者判決書副本送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將與案件有關的材料轉交法律援助服務機構,并在人民法院開庭3日前,將確定的承辦人員名單告知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七條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法律援助的訴訟案件,受援人向人民法院提訟的,人民法院應當緩收訴訟費。

人民法院判決受援人勝訴的,訴訟費應當由對方當事人負擔;判決受援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受援人的經濟狀況決定減收、免收訴訟費。

第二十八條法律援助人員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時,憑法律援助公函利用檔案資料、調查取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組織應當予以協助。

受援人在接受法律援助過程中所涉及的訴訟費、公證費、鑒定費以及法律援助人員在辦案中查閱檔案資料、從事調查取證活動所涉及的相關費用,按照國家規定予以免收、減收或者緩收。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一)不及時提供法律援助可能使當事人面臨重大人身或者財產危險的;

(二)不及時提供法律援助可能會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有其他緊急或者特殊情形的。

法律援助機構發現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法律援助條件,應當終止法律援助。因先行提供法律援助而發生的費用,由受援人承擔。

第三十條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員應當向作出提供法律援助決定的法律援助機構報告,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核實,應當終止法律援助:

(一)以欺騙、隱瞞事實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法律援助的;

(二)受援人的經濟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三)案件終止審理或者已被撤銷的;

(四)受援人另行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人的;

(五)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六)受援人違反法律援助協議,使協議難以繼續履行的。

第三十一條法律援助人員應當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依法實施法律援助,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并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或者終止實施法律援助;

(二)向受援人收取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三)不及時向受援人通報法律援助進展情況;

(四)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第三十二條法律援助人員辦結法律援助案件后應當制作結案報告,并按照歸檔規范將法律援助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資料歸檔,提交法律援助機構。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前款規定的結案材料后,應當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向法律援助人員支付辦案補貼。

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標準由市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水平,參考法律援助機構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據需要調整。

第三十三條受援人有權向法律援助機構或者法律援助人員了解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進展情況;有事實證明法律援助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受援人可以要求更換。

受援人應當如實陳述與法律援助案件有關的情況,及時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協助、配合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第三十四條法律援助機構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將法律援助的條件、程序、期限和申請材料目錄、申請示范文本等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五條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質量監督制度,制定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標準,開展法律援助服務質量檢查和評估,并將檢查和評估結果依法公開。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律師事務所拒絕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不安排律師辦理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業整頓處罰。

第三十七條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止執業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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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制度是指由國家設立專門機構,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減免費用提供法律援助的一項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項造福社會、造福人民的崇高事業,其實質是法律扶貧、扶弱,它使人人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實現自己的法定權益,積極開展法律援助,既是黨和政府的重要職責,也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據測算,因為經濟的嚴重短缺,我省每年需要提供法律援助而實際得到援助的只有四分之一,許多糾紛和案件不能及時得到法律援助,困難群眾訴訟難的狀況還難以在較短的時間里有根本改變。它是國家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為某些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免費的減費的法律幫助,以保障其利益得以實現的一項法律制度,是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司法救濟制度。

一、我國法律援助的概況

1994年,司法部首次公開提出建立法律援助的設想,并在北京、上海等城市開始了試點。1996年頒布的《刑事訴訟法》、《律師法》以國家立法的形式對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作出了明文規定,標志著這一制度在我國的真正確立。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對象是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建立的最重要的依據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我國對法律援助對象的規定有以下特點:①對象相對廣泛。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備法律援助條件的都可以申請法律援助,與簽訂法律援助司法協議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符合條件的,也可申請獲得法律援助。②有關特殊對象的規定,體現了對最需要幫助的人優先照顧原則。凡盲、聾、啞、未成年人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沒有委托律師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沒有委托律師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刑事案件中外籍被告人沒有委托律師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其他殘疾人、老年人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不受經濟條件的限制,獲得法律援助。2、法律援助的主體實施法律援助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得以平等實現,是政府應盡的義務。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援助實施主體應該是國家。事實上,法律援助制度的具體實施主體是以律師為主的法律工作者。我國與多數國家有所不同,法律服務隊伍除律師以外,還有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因此,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主體就是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3、法律援助的組織形式我國的法律援助基本形成了兩種模式:①是建立法律援助中心,由法律援助中心專職律師和由中心指派的社會律師共同承擔法律援助業務;②是全部由社會律師提供法律援助業務,或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或律師事務所自行受理,然后到法律援助中心備案并申請經費。由于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國尚處于探索階段,因此允許兩種模式同時存在。

(二)我國法律援助的困境

1、立法困境。隨著法律援助制度在中國迅速發展,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長足的進展,許多地方已經通過行政法規和地方立法的形式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但從總體上看,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尚處于萌芽階段,立法工作還處于零亂無序狀態,對法律援助制度仍缺乏明文規定。

2、機構困境。①法律援助機構未形成統一模式,缺乏規范性。各省、市法律援助活動各具特色,法律援助各種模式并存。②法律援助機構職能不明確。自從1997年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成立后,省一級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就成為了首要工作,但是,省一級專門機構大多是法律援助監督指導、協調的機構,并非具體實施機構,而地方雖然掛了法律援助機構的牌子,卻沒有專門人員開展工作,形同虛設。

3、資源困境。①人力資源困境。一是數量不足,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員必須熟知法律,有豐富的辦案經驗,而我國符合這樣標準的人員即法律援助的主體主要是律師,從數量上看,我國職業律師還不到全國總人口的萬分之一。二是素質不高。由于經濟、、文化發展的差異,法律服務資源在地域分布上呈現出不平衡性。②資金資源困境。一是資金來源沒有明確規定。雖然相關法規將國家財政撥款作為法律援助資金的主要來源,但沒有規定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因而不能建立起國家對法律援助的最低經費保障機制。二是資金不足。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不很發達,國家和許多地方財政拿不出充足的經費投入到法律援助事業中去。財力的不足,了法律援助制度的發展。

二、我國法律援助中的明確規定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奠定了基礎

1996年3月17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這是在我國立法史上首次將“法律援助”明確寫入法律,是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建設一個重要里程碑。1996年5月15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對法律援助的有關內容作了專章規定,《律師法》第六章規定:“公民在贍養、工傷、刑事訴訟、請求國家賠償和請求依法發給撫恤金等方面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是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獲得法律援助,律師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盡職盡責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準,”這些規定明確了公民獲得法律援助范圍和律師必須依法承擔的法律援助義務,并為制定法律援助的專門立法奠定了法律基礎。

三、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架構、申請援助的條件、實施主體、資金來源

1、在國家一級建立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統一對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實施指導和協調。

1997年5月26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北京正式成立,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主要負責對法律援助作進行業務指導,制定全國性的法律規章制度、中長期發展計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協調全國法律援助工作事宜,開展與國外法律援助團體及人士的交流活動等等工作。同日,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成立,中國法律援助是基金會的主要職責是募集、管理和使用法律援助基金,宣傳國家的法律援助制度,促進司法公正。其基金來源主要包括國內社團、、商社及個人捐贈和贊助,基金存入機構發取的利息,購買債券和企業股票等有價證券的收益等。

2、在省級地方建立省、自治區法律援助中心,對所轄區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實施指導和協調。

3、在地、市(含副省級)地方建立地區、市法律援助中心行使對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和組織實施的雙重職能。

4、在具備案件的縣、區地方建立縣、區法律援助中心具體組織實施本地的法律援助工作,不具備建立法律援助機構條件的地方,由縣、區司法局具體組織實施法律援助工作。

中國法律援助的三個專業實施主體是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律師主要提供訴訟法律援助(包括刑事辯護、刑事和民事訴訟等)和非訴訟法律援助;公證員主要提供公證事項的法律援助;基層法律工作者主要提供法律咨詢、代書普通非訴訟事項的幫助等簡易法律援助。中國法律援助有三個基本資金來源,政府出資、社會捐贈及行業奉獻(主要指義務辦案)。

四、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國現行社會關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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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的不斷發展,法制建設得到了不斷的完善,并取得了顯著成效。由于我國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仍然存在著大面積的弱勢群體,特別是社會主義新時期的法盲依然存在。為了更好地促進我國法制文明建設,特別要在高校法制文明建設的進程中,大學生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對于大學生和社會弱勢群體,能讓他們打得起官司,能平等地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重大意義。本文將結合筆者在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來探究大學生法律援助的存在意義。

關鍵詞: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弱勢群體

“國無法不立”,法對于一個國家而言就像鐵軌對于火車一樣,脫離了這條軌,必將導致國家的混亂甚至國家的存亡。法律對于國家是如此之重要。我國的法制建設雖已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由于我國所處的特殊歷史階段,我國公民在法律知識方面仍然很欠缺。特別是位于西部邊陲的人們。因此,加強法制建設,大力宣傳法律知識,不僅是國家的事,更是我們每個法學專業者的責任。同時,法學專業的學生大力普法宣傳,還是鍛煉自己的一個好機會。本著“學法用法,服務社會”的宗旨,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在這種情況下應運而生了。

一、法律援助的產生

據相關材料調查顯示,我國最早出現的從事法律援助方面的組織是武漢大學的“社會弱者權利保護中心”,它是一家民間的法律援助組織。由此可見,法律援助并不是從來就有的,而是近幾年才產生的,還是個新生兒。2003年7月16日國務院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并于2003年9月1日頒布施行《法律援助條例》后,我國法律援助事業進入了嶄新的階段,進入了法律化的階段。那么怎樣來給法律援助定義呢?

廣義上的法律援助是指為經濟困難的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社會上的弱勢群體)提供減收或者完全免費的法律幫助的一種制度。服務的形式可以是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提供刑事、民事、行政訴訟、非訴訟法律事務和公正。狹義上的法律援助是指符合資格的申請人,在民事、行政、刑事訴訟中提供代表律師(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服務,目的是確保任何具備充分理由提出訴訟或答辯的人,不會因為缺乏經濟能力或出于弱勢群體地為而無法打官司,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援助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法律援助市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第八條規定,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的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由此可見,社會各界法律援助組織的成立是有法律依據的。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就是依據《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依靠法學專業的法律知識資源優勢,經院團委同意,報校團委批準成立的。

二、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的成長歷程

(一)、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及內部組織結構

“大學生法律援助組織,是一個以大學生為主體,面向社會,無償為公眾服務的公益性組織,它有著先天的優越性,對于培養法律后備人才和解決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正是本著“學以致用,服務社會”的宗旨而成立的。

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前身為石河子大學學生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2003年11月,它是一個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為主要成員,并聘請校內外教師,律師為指導老師和顧問,面向社會經濟困難的公民依法提供無償的法律服務的志愿者社團。

該中心以理論聯系實際為工作原則,以義務法律咨詢、宣傳法律法規為其基本的工作內容;以論壇、講座等方式學習法律法規,總結實踐經驗;組織其成員深入社會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律服務活動,并且積極開展同國內各法律院校同類社團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成立之初,中心下設團支部,主任,秘書處,事務部一部,事務部二部,事務部三部。秘書處(下設網絡組、刊物組、外聯組)的主要工作是辦公室日常事務,值班、負責接待來訪等。事務一部的主要工作為行政復議,勞動糾紛,婦女,兒童權益來案件的咨詢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事務二部的主要工作為一部以外的民事類案件的咨詢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事務三部的主要工作為刑事案件的咨詢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有其自己完整的章程,法律援助服務范圍,法律援助審核程序,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制度和值班守則,以確保法律援助中心的一切工作能順利開展。

事物總在不斷發展中壯大,作為石河子大學學生面向社會開展的法律援助的專業性公益性社團,該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謹奉“學以致用,服務社會”的宗旨,圍繞“學法、用法、普法、援助”這一核心大膽嘗試,盡其所學積極為在校師生和社會弱勢群體服務。

石河子大學學生法律援助中心發展到今天的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由于工作的需要,精簡了一些部門,其內部組織結構為委員會,團支部,主任,副主任,事務部,檔案部,外聯部和宣傳部部門。

(二)、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的活動

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以接待咨詢為日常工作。同時舉辦自成立以來的每年的重大法制宣傳日活動。例如,舉辦每年的“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法制宣傳活動;舉辦每年的“五一”、“六一”、“十一”校園法制宣傳活動;舉辦每年的“124憲法宣傳日”普法宣傳活動;并成功舉辦了首屆“十一物權法宣傳”活動,承辦石河子大學政法學院“大學生暑期三下鄉”送法下鄉活動,以及協辦每年的“西域法學高峰論壇”。

在活動中,我們組織學生參加,邀請指導老師帶隊,接受相關的新聞媒的采訪報道。我們發放各種法制宣傳單,接待來訪咨詢,現場為他們解決疑難問答,提供解決辦法,若遇有重大案件,則有專門人員負責接待,并給予滿意答復。在三下鄉中,我們送出了法律咨詢,普法宣傳,法律援助,不僅發放法律法規傳單,接待咨詢,還進行了問卷調查,深入群眾,知群眾之所難,給群眾之所需,真正地做到了學以致用,服務群眾,并受到了群眾的一致好評。

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來,共接待來訪咨詢上萬次,接待案例上千個,并案件近十余起,真正地幫助了經濟困難的公民,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2006年9月2日,我校成功舉辦了“第三屆西域法學高峰論壇”。我國著名法學家,刑法學泰斗,武漢大學博士生導師,資深法學教授馬克昌來我校作專題講座,并高興地給法律援助中心題詞:“維護弱者權利,保護公平正義”。馬克昌教授治學嚴謹,學貫中西,享譽學界,與中國人民大學高銘暄教授合成為我國刑法學界的“北高南馬”。馬老對法律援助中心給予厚望,他希望我們能夠運用所學知識為弱勢群體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加大普法宣傳工作,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真正做到保護弱者權益,維護公平正義,我們將繼續努力,不辜負馬老厚望。

2007年10月13日,我校再次成功地舉辦了“第四屆西域法學高峰論壇”。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朱蘇力,憲法與行政法學研究室主任姜明安,憲法與行政法學研究室副主任兼石河子大學政法學院院長王磊,刑法學研究室主任陳興良一行四人來到我校,分別作了專題講座,并分別高興地給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題詞,對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給予了厚望。

三、大學生法律援助存在的重要意義

從以上的論述可知大學生法律援助的存在有著多方面的意義,下面筆者結合以上論述來具體分析大學生法律援助存在的意義。

(一)、大學法律援助中心存在對學生的重要意義

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是一個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為主要成員,并聘請校內外教師,律師為指導老師和顧問,面向社會經濟困難的公民依法提供無償的法律服務的志愿者社團。該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謹奉“學以致用,服務社會”的宗旨,圍繞“學法、用法、普法、援助”這一核心大膽嘗試,盡其所學積極為在校學生和社會弱勢群體服務。

根據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成立的宗旨,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的日常事務及開展的活動,(這些已在上文中論述過了,這里不在贅述)組織學生開展案例分析討論,論壇及模擬法庭等內部活動,提高了學生的基礎理論水平,使學生的專業技能更加堅實,還為對外援助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由此可見,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首先為石河子大學政法學院法學專業學生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學習,實踐平臺,有利于自身理論的提高,真正體現了“法律援助可以全面培養學生的專業技能”。

其次,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給學生提供了解社會法律需求的窗口,促進學生良好法律職業道德素質的形成。法援通過對外開展普法宣傳,法律咨詢與援助活動,幫助需要幫助的弱勢群體,為他們提供無償的法律咨詢,案件等,在很大程度上鍛煉了我們自己的專業技能,真正地做到了邊學習邊實踐,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效果。

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能夠為貧困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務創造一種很好的法律援助模式。“法援所承辦的每一件案件都是貧困者的案件,這有助于學生了解社會最普通民眾的法律需求,使學生在承辦具體的案件中了解什么是真正的司法公正。在這樣的案件中進行律師職業道德教育所達到的效果是學生在課堂上不可能達到的。這有利于培養承辦案件的學生對于全社會特別是當事人的責任心,培養學生對于實現司法公正目標的奮斗、獻身精神。學生在辦案中能夠培養社會正義感和職業道德,從而使法律援助案件有質量上的保證。”

總之,大學生法律援助的存在不僅可以使法援的成員學到法律方面的知識,更能學到社會實踐的本領。我們運用自己所學的知識,服務于社會,不僅把我們所學的理論得到了應用,還鍛煉的我們的溝通交際等綜合能力。

(二)、大學法律援助對社會的重要意義

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是一個面向社會經濟困難的公民依法提供無償的法律服務的志愿者社團。學生法律援助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謹奉“學以致用,服務社會”的宗旨,圍繞“學法、用法、普法、援助”這一核心大膽嘗試,盡其所學積極為在校學生和社會弱勢群體服務。從該中心的性質就能看出它的成立對社會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每年利用節假日和法制宣傳日開展的法律宣傳活動,大力宣傳法律法規,一方面使更多的人了解了法律知識,增強了他們的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使廣大群眾受益。另一放方面也為國家普法,進行法制建設作出了重大貢獻,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四年來,法援通過定期的普法宣傳,法律知識講座和舉辦法律咨詢等多種活動方式,使法援在學校師生和觀大市民及周邊團場連隊里有了一定的影響。特別是近兩年來,該中心立足于團場,扎根團場,在團場司法辦的大力支持下成立實踐基地,為團場職工全心全意服務。另外,法援以節假日為契機,廣泛開展市內街頭的法律咨詢活動,接觸到諸如勞動糾紛,債權債務糾紛,離婚財產等各種常見的法律問題,為不少的人提供了良好的解決方案。法律援助中心安排由人員值班,接受來訪、來電咨詢。一旦遇到無法一次性給予答復的疑難糾紛,我們會向我們強大的依靠力量——法律系精通各部門法的老師請教,集體協商爭取找到最為經濟有效的方案,以解決當事人的困難。

我們中心每年舉辦的各種法制宣傳活動,有利于進行普法宣傳,分擔了國家的職責,為進行社會主義法制文明建設作出了重大貢獻。特別是今年,我中心又成功的聯合烏魯木齊一所高校的法學會共同開展“124憲法宣傳日”活動,得到了兵團電視臺的特別采訪,受到了烏魯木齊市民的一致好評。同時,我們中心提供的無償的法律援助,幫助了那些真正經濟上困難,又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為我國司法部門減輕了工作負擔。

總之,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用它的經歷證明了它存在的意義,證明了大學生法律援助存在的意義,用它的付出餞行了“學以致用,服務社會”的宗旨。淋社會底層風雨,方知書本知識的有限和自身力量的微薄;睹眾生艱辛的生存掙扎,才會真正明白法制、法律這些字眼與現實生活自然存在的天塹距離。“民為本,法為器”,“學法、用法、普法、援助”,本著心中無比堅定的信念,我們每一個法援學子以青春的激情和有限的學識投入到社會需要幫助的人們的無償法律援助中。一代又一代的法律人會秉承為“天地立心,為生命立命,為萬世開太平”的古訓,用我們最真誠的心和熱情服務周圍的人,讓更多的人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讓更少的人陷入權益無從救濟的困境,讓社會所有人知道法律是我們每個人最親近的守護神。風雨成長路,我們攜手走過;坎坷未來路,期待你的關心和支持!相信在我們所有法律援助組織的不斷努力之下,相信我們笑傲挫折的年輕,相信我們的明天不是夢,法律援助的隊伍會更大、更強,法律援助的明天會更好!

注釋:

《法律援助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司法廳法律援助中心翻印.2003年7月21日.

練琪,歐陽梅,陳建軍.大學生法律援助中心與法科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中國期刊網,第5期,/kns50/detail.asp*?QueryID=68&CurRec=1

邱文華.法律援助與法學教育職業化改革探索.中國期刊網,第23期,2005年,/kns50/scdbsearch/cdbinde*.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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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大宣傳力度,擴大法律援助的社會影響

法律援助是一項新的法律制度,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為了使全縣廣大干部群眾進一步了解法律援助工作,我們從廣泛性、生動性、長效性三個方面著眼,利用多種渠道、多種形式、突出宣傳重點,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氛圍。一是開展了法律援助宣傳周活動。今年5月31日——6月10日我們在全縣范圍內開展了第二個法律援助宣傳周活動。縣人武部、法院、檢察院、總工會、團縣委、婦聯、老齡委、殘聯、各鎮法律援助工作站等部門參加了這次活動。在宣傳周活動中,先后在全縣八個鎮、駐溧部隊巡回宣傳148法律援助知識以及國務院頒布的《法律援助條例》、《江蘇省法律援助條例》、《婦女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權益保障法》、《工會法》等法律法規,解答了有關經濟糾紛、土地承包、婚姻家庭、損害賠償、職工合法權益、軍人軍屬維權等方面的咨詢1300余人次,發放宣傳資料1萬余份,現場受理援助案件11件。法律援助宣傳周活動的開展,使全縣廣大公民更深入地了解法律援助制度,掌握法律援助知識,增強了維權意識,擴大了社會影響,拓展了扶貧、濟弱、助殘法律援助渠道。通過法律援助宣傳周活動的開展,使法律援助這項系統工程得到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和支持,更加密切了與各法律援助分部及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形成整體合力。二是利用法律進社區、市民熱點連線、“18”廣場等活動形式通過展板展出、發放宣傳資料、宣傳法律援助案例等廣泛宣傳法律援助有關知識。同時,還利用報紙、廣播、電視臺等新聞媒體進行法律援助及法律法規知識的宣傳,努力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二、健全工作機構,構建法律援助工作主體網絡

法律援助是政府為民服務的“民心工程”,是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的“希望工程”,健全法律援助機構,才能使這項社會系統工作得以順利實施,真正維護困難群體的合法權益。為進一步構建全縣法律援助工作網絡,我們在全縣八個鎮已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在縣婦聯、老齡委、總工會、團縣委、人武部、殘聯等部門分別設立維護婦女權益、維護老年人權益、維護職工權益、維護青少年權益、維護軍人軍屬權益、維護殘疾人權益分部的基礎上,今年,還在各鎮村、社區、機關團體、法律服務從業人員中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106人,舉行了頒發聘書儀式并進行了業務培訓,建立了一支法律援助志愿者隊伍。通過法律援助志愿者對法律援助的宣傳,暢通了法律援助信息,使全縣的弱勢群體能夠及時得到法律援助。

三、建立健全制度,規范法律援助工作機制

按照“高起點、規范化、穩步推進”的工作目標,我們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的各項規章制度,不斷規范法律援助工作運行機制。一是嚴格按《xx縣法律援助實施辦法》、《律師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指派規則》、《xx縣人民法院、xx縣司法局關于法律援助訴訟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受理承辦法律援助案件,嚴把案件審查關。二是在辦案過程中實現了法律援助工作“四統一”,即:由法律援助中心統一援助案件標準、統一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統一指派法律服務人員辦理援助案件、統一監督檢查援助案件質量,使全縣法律援助工作納入了制度化、規范化的管理軌道。三是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目標考核制,把法律援助案件數量、工作質量、服務態度列入法律服務人員的年度目標考核內容,落實獎懲措施,促進和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的發展。

四、拓展援助渠道,打造司法行政窗口形象

法律援助是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的“希望工程”,為切實維護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縣法律援助中心職能作用,不斷拓展全縣法律援助新領域,我們一是注重各鎮援助工作站作用,密切同工青婦、老齡委、人武部、殘聯等部門的協調配合,以召開聯席會形式探討法律援助工作新思路,形成全縣聯動的整體合力。二是積極開展了對未成年人、殘疾人、婦女、老年人及軍人的特色法律援助,把法律援助延伸到軍營、到社區、到工廠、到鎮村。上半年全縣共承辦婦女援助案件51件,老年人援助案件23件。三是通過各種形式的法律援助系列宣傳,不斷提高全縣廣大公民的維權意識,使法律援助工作在全縣營造了良好的氛圍,法律援助案源不斷拓展,援助案件數量不斷上升。上半年全縣共承辦援助案件101件,比上年同期增加了65件。援助案件的拓展不僅為全縣人民群眾排憂解難,使黨和政府在群眾中的威信明顯提高,而且樹立了司法行政部門為民辦實事的良好形象,既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更加突出了法律援助工作在建設全面小康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

五、進行案件回訪,努力提高法律援助辦案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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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基層法律 法律援助 現狀 對策

中圖分類號:D9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82(2017)03-0364-01

引言

廣義上的法律援助指的是給有需要的人群提供法律支持的過程,例如當事人需要法律幫助的時候,政府要為其提供低于常規收費或者免費的專業法律幫助。狹義上講,法律援助指的是為不具備聘請律師能力的提供律師服務的做法,例如沒有資格聘請律師或者由于經濟原因無法支付律師費用的人,都屬于可以獲得法律援助的范圍。法律援助是我國法治社會建設過程中的一個重要內容,從產生至今,其目的是為了給人們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服務,使得每個人都能享受法律的保護。

一、基層法律援助的特征

第一,法律援助是國家的行為,應該由政府負責,法律援助制度是從西方產生的,并且逐漸傳入我國,近年來在我國得到了快速發展,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的各種糾紛問題進行解決。我國逐漸將法律援助納入社會救助體系中,建立了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的保障制度,有助于法律援助的實施。

第二,法律援助的受援助對象為相對弱勢群體。從法律援助的概念來看,主要是為社會中的一些弱勢群體提供法律幫助,例如一些經濟困難的人,傷殘者,鑒于一些案件中的當事人處于弱勢地位,而為了保障他們的基本權益,則必須要及時進行法律援助,確保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都能得到保障。

第三,法律援助機構減免案件的服務費和受理費。在法律援助過程中,一般參與法律援助的機構多為律師事務所,這些機構通常要根據受助人的情況采取相應的措施,例如減少案件的服務費用,或者完全免費,從而確保受助人能夠充分享受法律援助的最大利益。

二、基層法律援助的現狀

法律援助在我國的興起時間不長,盡管近年來快速發展,隨著我國法治社會的不斷健全,基層法律援助體系也越碓酵晟疲但是要想實現高效的、真正的法律援助,還需要不斷發力,對各項制度進行完善。當前我國的基層法律援助不容樂觀。例如某地在發展過程中統計,多數法律援助案件都是民事案件,基本占當地法律案件總數的80%,從受助對象來看,老年人、殘疾人居多,其次是外來務工人員,在法律援助案件中,婦女和兒童所占的比例較小。從當前我國社會發展過程中的法律援助情況來看,還存在一些問題:

第一,法律援助點設立分布不均。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必須要設立相應的法律援助點,但是當前我國法律援助點的設置工作并不完善,在一些經濟發達的地區一般有法律援助點配套建設,但是在經濟欠發達地區,法律援助點的建設不夠完善,一些定點的組織或者機構中人員水平參差不齊,有的時候一人身兼數職,對法律服務水平產生影響。

第二,法律援助力量薄弱。針對當前法律援助情況而言,由于我國的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還沒有全面普及,在法律援助過程中,服務人員有限,而案件數量較多,因此少量的法律服務人員難以承擔日漸增多的法律援助案件,所以導致一些案件被擱置,法律援助的力量不足。

第三,基層群眾的法律意識不強。群眾的法律意識是影響我國法治社會建設水平的重要因素,當前我國很多群眾的法律意識不強,因此遇到糾紛的時候他們并沒有第一時間想到通過法律手段對問題進行解決,這對于我國法律援助體系的完善也有一定的影響。

三、法律援助體系建設的對策與建議

法律援助是國家的責任,也是政府的義務,為了實現對社會中的弱勢群體的保護,使得每一個公民都有權利享受法律的保護,在經濟社會不斷發展過程中,必須要加強法治社會的建設,對各種法律法規進行完善,從而使得我國社會實現規范化發展。針對當前法律援助體系建設存在的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對法律援助體系進行完善:第一,加強法律援助點的建設。為了及時為群眾提供法律援助,我國必須要積極加強對法律援助點的建立與完善,要建設更多的法律援助服務點,尤其是在一些經濟社會水平不高的地區,更應該要積極加強對法律援助點的建立,完善法律援助服務。第二,要充實法律援助隊伍。在法律援助過程中,應該要充實法律援助隊伍,招聘更多的專業人員,及時為群眾提供法律援助,幫助群眾解決各種法律問題。第三,加強資金投入。在法律援助服務完善過程中,政府應該要加強資金投入,為建立法律援助點,招聘人員等提供資金支持,同時也應該要加強社會資金的引入,拓展資金渠道來源。

結語

法律是人的法律,是為了規范社會發展、促進社會和諧進步、保障人民基本權益而設定的,法律有多種作用,其中法律援助是最基本的作用之一。我國必須要加強對法律援助體系的建設與完善,確保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可以通過法律援助手段,借助法律對自己的合法權益進行保障。

參考文獻

[1]胡文祺.淺析我國基層法律援助現狀[J].山東青年,20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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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基層;法律援助;制度;構建

1.法律援助及基層法律援助概述

1.1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最早出現在國外,它是為一些經濟困難的人免費提供法律幫助的,在我國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設立的一種組織和機構,主要是為無力負擔法律經費的特殊人和案件提供無償的法律服務的一種制度,比如,被告人中有殘疾人但是沒有委托人和辯護人的都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對法律援助的解讀可以從三個方面人手:首先,從法律援助實施的主體可以將法律援助分為狹義與廣義兩大類,狹義的法律援助則是公民在無力負擔律師費用時由國家義務幫助承擔的法律服務;而廣義的法律援助一是將向公民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和法律基層工作者是為社會志愿人員,二是國家設立的一種特殊的法律制度,專門給予特殊案件和特殊人員提供的免費法律服務的制度。其次,從法律援助的范圍也可以將法律援助分為狹義和廣義兩種,狹義的法律援助僅僅是對訴訟費用的減免,而廣義的法律援助的范圍不僅包括訴訟費用的減免,還包括非訴訟業務的減免。同時,國家通過法律救濟手段對司法制度運行中有困難的環節進行法律救濟。最后,從法律援助的對象上來看,法律援助主要是針對殘疾人、經濟困難者和弱者提供的減免法律費用的服務。雖然世界范圍內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對法律援助的定義不同,但是法律援助一直以來就是為特殊人群提供免費服務的慈善行為,經過長期的發展和演變,逐漸發展成為國家制定的合法的、保障公民實現權益的一種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在我國根據我國的國情發展,主要是由政府設立的由基層法律工作者和法律志愿者專門為經濟困難和特殊案件的人提供減免法律費用的公益服務,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的一種制度。

1.2基層法律援助

基層法律援助主要是指由縣級法律援助機構對經濟困難和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過程,法律援助在內容與功能上具有不同的特點。法律援助在內容上體現了服務的特點,但是與普通的法律服務不同,法律援助提供的服務是由政府成立的機構,并且組織的法律專業人員對受援人提供的免費的法律服務,不需要當事人的委托,而是根據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委派。除此之外,法律援助在功能上體現了司法保障程序的特點,比如,申請法律援助可以直接到法律援助的機構辦理,而不用去法院;法律援助的范圍也包括了訴訟和非訴訟的案件,法律費用幾乎免除,這是我國基層法律援助的主要內涵。

2.我國基層法律援助的現狀

2.1特點

近年來隨著我國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的順利開展,使得法律援助在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基層公民權益公平的過程中呈現出鮮明的特點,同時也凸顯了不少的問題。在實施基層法律援助的過程中,呈現出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第一,法律援助人員的身份呈現出多樣性的特點。近年來我國基層法律援助的人員主要以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和法律援助機構的管理人員為主,在縣級的法律援助機構一般有三至五人左右,這些人分為有在崗在編和合同制的,以青年人和中年人為主。而法律援助的實施人員有專業的非專業的人員,專業人員為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或者公證員,非專業的法律援助人員主要是一些志愿者,因此,我國基層法律援助人員的組成是多種多樣的。第二,基層法律援助的費用由政府承擔。財政撥款是我國基層法律援助的主要經濟來源,近年來國家對基層法律援助的財政撥款加大了力度,逐年在增加。第三,我國基層法律援助的對象和范圍具有廣泛的特點。法律援助的對象如果符合援助的條件,可以由法律援助機構進行委派律師,而不需要委托人,我國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對象主要包括婦女兒童、農民工以及老弱病殘等人群,以及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等。但是,根據不同地區法律援助的開展,其受援人的范圍也在不斷的擴展,以山東為例,就增加了對人身傷害和家庭暴力等案件的援助。第四,法律援助的形式具有多樣化的特點。我國基層法律援助是無償的,只要符合條件的當事人都可以得到免費的法律援助,免費的內容主要包括咨詢、辯護和、訴訟、非訴訟以及公證證明和其他的服務等,這些服務形式幾乎涵蓋了所有的法律服務內容。

2.2問題

雖然基層的法律援助事業在迅速的發展,但是凸顯的問題也是不能忽視的:首先,基層法律援助機構缺乏有力的管理人才。法律援助機構屬于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而法律工作的性質使得其收入與承擔的壓力不成正比,導致法律援助機構無法吸收有力的人才。比如,法律援助工作者的任務繁重,而且要承擔巨大的壓力和責任;收入和待遇偏低是很多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尷尬,與社會律師相比懸殊。三是仕途渺茫,很多法律工作者提拔無望,久而久之產生干勁不足和消極的情緒。其次,基層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日益凸顯,主要體現在對法律援助潛在實施的人員需求大,但是實際操作和實施的人員少的矛盾方面,使得很多需要援助的案件沒有得到及時有效的幫助。再次,法律援助的經費問題,由財政撥款的法律援助經費在一些情況下無法滿足現實需要,不足的資金由縣級法院或者司法局進行統籌解決。再加上如今辦案越來越復雜,需要交通費、食宿費、文件復印等各種費用,而政府的撥款與實際需要相差甚遠,這在客觀上要求進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的補貼。最后,基層法律援助的管理和監督流于形式。一是部分法律援助人員缺乏責任心,二是法律援助的質量沒有得到保障,受援人由于維權能力低下,導致不敢向律師提出任何意見,對法律援助的效果沒有任何獎懲效果的背景下,大大地削弱了法律援助的社會認可度。

3.完善我國基層法律援助的策略

3.1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國法律援助的相關法律體系

世界上最早開始實施法律援助的國家是英國,其在法律援助方面積累了比較可貴的經驗,英國一直以來也是通過立法確立法律援助的相關制度,對法律援助相關制度的修訂也是通過相應的立法程序完成的。發展至今,英國的法律援助的相關法律體系已經發展成為世界上最為完善的法律援助體系,被其他國家廣泛地借鑒和參考。因此,要想完善我國基層法律援助,必須積極地推進對法律援助相關制度的立法程序,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國法律援助的相關法律體系。

首先,要在《憲法》中明確對公民的法律援助的權利。在國際上,意大利的憲法、法國的憲法以及德國的憲法都直接或者間接地規定了國家對公民進行法律援助的權利。在我國2004年《憲法修正案》中,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但是對法律援助卻沒有直接的體現。法律援助制度作為法治社會中一項重要的人權制度,其在救助弱勢群體方面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理應在我國的根本大法――《憲法》當中進行明確的規定,這樣才能從源頭上解決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依據問題。

其次,要有針對性地制定專門的法律援助法律。綜觀國際上的各國,現如今美國、英國、日本、西班牙、加拿大等大部分的國家都已經先后頒布了專門的法律援助法律,這為各國在進行法律援助實踐提供了具體的依據,同時也為有效地落實憲法中的法律援助的相關原則提供了具體的途徑。因此,要在我國《法律援助條例》實施一段時間后,結合法律援助的相關理論和實踐經驗,由有關部門制定統一的法律援助法,對法律援助進行詳細、全面以及具體的法律規范。

再次,要配套制定相應的法律援助的地方性法規。鑒于我國幅員遼闊,地區間的經濟文化差異較大,因此在制定了統一的法律援助法律之后,必須要配套性地制定相應的法律援助的地方性法規,根據每個地區不同的經濟文化差異,對法律援助的法律進行具體的落實和補充,讓地方性的法規與憲法、法律援助法律之間形成良好的互動,共同構建一個健康、持續發展的法律援助法律體系。

3.2勇于創新、構建多樣化的法律援助服務模式

法律援助作為一項利國利民、具有公益性質的特殊事業,必須要有效地發動政府、社會以及民眾各界的力量參與,調動各個層面的資源,勇于創新、構建多樣化的法律援助服務模式,將基層法律援助服務切實做到實處,有效地滿足人民群眾對法律援助的需求。

首先,要加強對法律援助專業人員的培養。要想將我國的基層法律援助服務真正得以落實下去,就必須要有一支理論功底深厚、實踐經驗豐富、服務質量良好的專業法律援助人士。在條件允許的條件下,要由政府出資組建專職的法律援助團隊,專門為有需求的人民群眾提供免費的法律援助服務,這也正可以體現政府為弱勢群體提供司法救濟、履行政府職責的光輝形象。

其次,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法律援助服務。按照國際上通行的做法,一貫都是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給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服務,這是因為我國人口眾多,如果僅僅靠專業的法律援助人員畢竟有限,因此必須要廣泛地發動社會上的法律工作者,讓他們也參與到法律援助工作中去,但是面對市場化運作的法律服務,就必須要提供良好的運作方式,讓政府真正地在基層法律援助服務中發揮作用,采用政府購買社會律師服務的方式為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最后,要充分調動社會團體的力量,使其廣泛參與到基層法律援助服務中去。基層法律援助服務與社會體系的運行并不是割裂開來的,必須取得社會上的支持和配合,努力發動各個社會團體的力量,發揮其在基層法律援助服務中的積極作用。這些社會團體主要包括企業工會、婦聯、殘聯、消費者協會等,還包括一些由高校組建的公益性的法律援助服務組織。

3.3進一步優化法律援助經費的相關保障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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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區____街道____社區現有回、蒙古、滿、錫伯、藏族、苗、壯、畬族、布依族、土家族等十七個少數民族,共300多戶,加之投靠親戚來寧謀生的少數民族外來人口,達三千多居民,聚居現象普遍。由于文化背景、風俗習慣、、民族認同感等原因,給城市管理帶來明顯的難度,呈現出“兩個不適應”:一是少數民族居民不適應城市的生活,不懂得城市的管理規章,面對新的環境感到茫然和無助,總有一種防范的心理,往往容易抱團,加上自身文化習俗與城市文化的差異,不能融入到城市社會之中。二是城市對少數民族居民不適應,有關部門思想準備不足,許多市民在心理上不理解、不接受,往往用另一種眼光看待他們甚至歧視他們。

____社區“民族之家”法律援助站正是基于上述原因于2012年5月11日正式揭牌成立,它是南京市首家在少數民族聚集地建立的“民族之家”法律援助工作站,也是區司法局精心打造的“法律服務社區全覆蓋”的創新典范。

(一)法律援助工作因少數民族居民法律維權意識淡薄而滯后。社區居民法律意識相對較低,容易產生的糾紛較多,主要是涉及相鄰關系、婚姻家庭、人身損害賠償及繼承類糾紛,對這些問題理解上有誤差會直接導致矛盾的產生。其中有少數民族與少數民族之間的矛盾,也有少數民族與漢族之間的矛盾,還有一些是少數民族居民與外來打工者之間的矛盾。在權益受到侵害時大部分人采取的是暴力手段,從而在維護自己權益的同時無形中觸犯了法律;有些當事人采取忍氣吞聲的方式,直接導致侵權人變本加厲,從而擴大因侵權而造成的損失。法律援助站雖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但超前法律宣傳、預防糾紛上還是在亡羊補牢。

(二)法律援助工作涉及的民族政策、法規,把握不深。在了解少數民族居民情況方面缺乏細心,在化解矛盾方面缺乏耐心,法律援助還存在三個不到位:

⒈思想認識不到位。面對這一“送上門來的民族工作”,政治敏感性不強,沒有把城市中少數民族工作上升到增進團結、維護穩定講政治的高度,認為“法律援助可有可無,費力不討好”的事,跟不上城市促進少數民族工作發展的需要。

⒉法制建設不到位。面對城市少數民族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迫切需要出臺適應城市民族工作發展需要的政策和配套措施,對現實問題作出回答,對實際工作加以規范。

⒊服務不到位。加強民族政策理論、法律法規和民族知識的宣傳教育,是做好民族工作的前題和基礎。還存在著不懂、不重視少數民族政策問題,法律援助工作有死角,“不愿做、不敢做、不會做”的現象時有發生。對少數民族群眾的宣傳教育不夠,造成少數民族流動人員不守法規、不服管理的現象時有發生。

(三)因民族意識強、民族風俗多、不一,法律援助工作處境顯得被動。有些少數民族動不動就打著“少數民族”的牌子,強調個性的多,注意共性的少,有意或無意間使自己成了城市中一種“特殊公民”,給法律援助工作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一)抓認識。南京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劉志偉深入基層社區,曾到“民族之家”法律援助站現場了解法律援助的情況,與正在工作站的值班律師進行了交流,對法律援助進社區的做法和取得的成績給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評價,表示這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新舉措,稱贊是“小窗口有大作為”。“民族之家”法律援助站的工作延伸了法援的觸角,擴大了法援的覆蓋面,降低了法援的門檻,是加大惠民力度的重大舉措,也是小區群眾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展示了政府服務民生、關注民事、體察民情的良好形象,體現了民族大家庭的溫暖,有利于逐步形成全社會關心關注關愛少數民族、尊重少數民族習俗的良好風氣,使少數民族群眾過上幸福和諧的生活。少數民族人口囤住入城市,為城市的發展注入了生機與活力,同時也使城市民族工作越來越重,民族關系越來越復雜。如果進城的少數民族人員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就會產生對政府的不滿情緒;如果對他們的務工、經商缺乏積極引導、熱情服務和規范管理,就會給城市的發展引發新的問題;如果涉及少數民族人員的矛盾糾紛得不到及時妥善的處理,就會影響城市和民族地區的社會和諧與穩定。少數民族人員與民族地區有著千絲萬縷的直接聯系,城市民族關系出了問題,勢必會波及到民族地區,對此法律援助站工作者必須有個清醒的認識,容不得有半點的疏忽。

(二)抓責任。時刻牢記“法律援助服務”就是政府責任這個宗旨。法律援助工作者是代表政府履行法律援助職責,其服務質量和水平直接關系到政府在百姓中的形象。因為有了法律服務才能有交流,有了交流才能有理解,有了理解才能有相互的尊重和感情。通過服務而使工作富有成效的鮮活例子有許多。真誠地為他們排憂解難、熱情服務,讓在城市中的少數民族群眾真正感受到法律援助的溫暖。這既是城市化建設、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也是政府職能轉變的需要。要把熱情服務作為工作目標,把人民是否滿意作為衡量工作的尺度,嚴格按照《條例》規定的程序和時限,規范法律援助申請的受理、審查、指派、支付辦案補貼、歸檔等項工作,而絕不能因為是免費服務而忽略工作質量和水平。在運用法律知識提供法律援助過程中,要特別注意加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宣傳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引導群眾正確對待改革中的利益調整,切實維護好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地滿足群眾的合理訴求,確保法律援助服務的質量。

(三)抓措施。積極開展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動,培養少數民族法律援助工作人員,加強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培訓,提高他們的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讓他們以飽滿的工作熱情和嫻熟的業務能力,為少數民族群眾進行法律援助。聯系有一定法律知識和較高法律素質、熱愛少數民族工作的在職或退休法官、檢察官、

法學工作者、法律專業的高年級學生等,充實到法律援助志愿者隊伍中來,不斷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網絡,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為受援人提供就近、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務。建立“民族之家”法律援助站的目的是要貼近群眾、方便居民足不出戶地得到法律咨詢和法律援助,協助社區促進和諧建設。我們安排兩名法律援助工作人員長期在工作站值班,面對面及時解決少數民族群眾遇到的法律問題。一年多來,為200多名少數民族群眾提供了法律咨詢服務,為較困難的居民書寫法律文書達30余件、完成了10余件法律援助案件、開展了8次法制宣傳專題講座、接待了參加全國民族工作會議的代表。實實在在的法律援助工作才是為少數民族居民維權的具體措施。(四)抓宣傳。加大法律宣傳力度,使普法工作涉及少數民族的方方面面,增強廣大少數民族群眾的自我保護意識。首先,向少數民族群眾發放法律援助宣傳冊,舉辦免費的社區法律咨詢活動,大力宣傳法律援助知識。其次,向少數民族群眾傳授與其息息相關的法律如《勞動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物權法》等等。在形式上采取多樣性,根據不同的對象、不同的年齡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活動,如援助律師針對老人面對面授課《老年人權益保護法》、針對上學的孩子授課《青少年權益保護法》、采用多媒體播放法制宣傳片以及開辟以案說法和法律問答的互動的形式。內容上突出重點性和新穎性,使少數民族群眾易學、易懂、易接受。從而增加法律知識,提高法律意識,從根本上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