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內容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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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林業法律法規課程開設的現狀
(一)林業法律法規在法學類專業中的開設情況
根據教育部高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2007年3月11日通過的決定,我國普通高校法學專業在原來14門核心課程的基礎上,又增加了2門,其中一門為環境法與資源法,此后,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方面的教材倍出。森林、林木、野生動植物物種是重要的自然資源,調整和保護自然資源的森林法律制度、野生動植物物種保護法律制度的內容自然被包含在各類環境法與資源法教材中。由于這類教材內容涉及而廣、綜合性強,林業法律法規內容只占其中很少的部分,一般也都是概括性介紹,如《環境保護法教程》,在30萬字的教材內容中,林業法律法規內容僅1萬字,這部分內容雖然也介紹了森林法的立法歷史和現狀,并敘述了森林法關于森林保護、森林防火、植樹造林和森林采伐等重點內容,但是,該類教材對森林法的介紹是綱領性的,沒有涉及具體的林業管理問題,更重要的是,法學類教材中沒有關于林業執法特別是刑事執法的內容。林業法律法規作為選修課的講授內容或作為法學專業的輔助教材獨立存在圈。
(二)林業法律法規在非法學類專業中的開設情況
根據學校的性質和地位,目前開設林業法律法規課程的非法學類院校大體分為3類。一是各類林業大學(包括林學院),二是各類林業職業學校,三是專門培養林業執法人員的森林警察學院。林業大學中的涉林類專業培養的對象是林業管理人員和林業科技人員,是為了適應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需要,林業法律法規課程內容除了帶有明顯的法學學科特征外,行政法的主導地位也非常明顯,在講授完各項林業管理制度之后,教師通常還會羅列行政處罰與行政復議等一般性的行政法律法規,代表性的教材如《林業法學》。各類林業職業學校主要培養一線林業技術人員和林業經濟實體的生產經營人員,培養對象一般不直接參與執法活動,因而林業法律法規課程的內容多為概論,政策導向性明顯,講授內容主要是針對林業生產經營管理人員所需的一般林業管理規定,此外還較為詳盡地介紹了林木種子管理的法律法規等生產經營規定,教材一般選用的是《林業政策法規》。
林業法律法規是森林公安院校最具特色的課程之一,該課程內容的設置不能等同于一般的涉林類院校。
二、森林公安院校開設林業法律法規課程的目的
(一)為破壞森林資源違法犯罪個案的定性提供依據
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認定需要雙重的違法性評價,即首先要判斷行為是否具有林業法律法規方面的違法性,其次再判斷是否具有刑事上的違法性。也就是說,行為人的行為沒有違反林業法律法規就不會構成犯罪。以《刑法》第345條規定的盜伐林木罪為例,假設某甲砍伐了林木,對于某甲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僅僅依據刑法的規定是無法確定的。森林公安機關需要查明:某甲砍伐的林木是否屬于未經許可禁止采伐的林木?林木的權屬是什么?是否具有采伐許可證?是否按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方式采伐?采伐的數量是否達到數額較大?這些問題涉及到的內容,如森林林木森林資源林木采伐許可證等概念所包含的內涵,就是林業法律法規的主要內容。
上述問題,需要從林業法律法規的規定中發現和尋找直接的法律依據,也可以從《森林法》等法律的原則中發現和尋找分析解釋法律規定的依據和方法。
(二)為破壞森林資源違法犯罪案件的偵查指明方向
查明案情、收集證據,是違法犯罪案件偵查(調查)的重要內容,偵查(調查)內容主要圍繞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展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違法犯罪,其前提在于是否違反了林業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例如,某乙未經批準擅自在林區建房修路,森林公安機關依據《森林法》禁止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相關條款對該行為進行處理時,需要依次查明林地的性質、林地的毀壞程度、林地的毀壞數量等情節。同時,在明確了前述取證思路的前提下,林業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還可以為進一步的調查提供依據。例如,用什么證據證明被毀壞的土地屬于林地等等。因此,林業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指示證據收集的方向。
(三)協助森林公安機關打造和構建平安和諧的林區
林區的建設和發展、林農的生活都離不開森林、林木及其營造的生態環境。一方面,林業法律法規是林業行政處罰和刑事追訴的依據;另一方面,林業法律法規也承擔著林業管理、宏觀調控及促進和規范林區經濟發展的任務。近年來,重心下移、管理前移己成為社會各個行業構建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理念。森林公安機關擔負著保護森林資源、構建和諧林區的重任。管理前移意味著防范破壞森林資源和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要從源頭抓起,山情、林情、社情是落實管理前移的基礎,林業法律法規是了解山情、林情的前提,也是指導林農正確行使合法權利的重要依據。
三、森林公安院校林業法律法規課程教學內容的構建
(一)國家對林業生產干預和管理的公法性質決定了課程內容的基礎
按照我國目前的部門法劃分標準,《森林法》屬于環境資源法的范疇。國家對森林資源的管理屬于行政管理范疇,是一種公權力。現代法學認為,凡涉及公共權力、公共關系、管理關系、強制關系的法,即為公法。因此林業法律法規具有公法性質。但是林業行政管理的性質不能完全等同《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純粹意義的行政法,因為《森林法》兼具確認林權、保護林農物權的合法權益、促進林業經濟發展等功能,又具有私法內容。森林公安院校培養的是執法人員,從林業管理和森林公安執法為出發點,林業法律法規課程內容應以行政管理的公法規定為基礎。
(二)森林公安機關作為法律適用主體決定了課程內容的重點
以《森林法》為核心的林業法律法規,其功能和作用主要體現在國家機關的管理方面,林業行政管理的內容是廣泛的,根據管理事項可以分為內部(固有的)和外部(衍生的)兩大類。內部管理具有很強的行業特點,如各種林業技術、工程措施、各種林業行政許可和各種林業技術規程制定、操作等等;外部管理主要體現在執法方面,是對違反林業技術規程和管理規范行為人的制裁。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家行使林業行政管理權,因而林業法律法規的適用主體主要是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森林公安雖然隸屬林業體制,但是不具有林業行業的內部管理權限,即不具有各種林業行政許可權。因《森林法》的授權,森林公安獲得部分林業行政處罰權。以森林公安執法權限為基點,林業法律法規課程的重點內容應以《森林法》的禁止性規定為基本范疇。
(三)林業生產建設的統一法典決定了課程內容的核心
我國林業法制體系由統一法典和其他非林業法律規范中附帶的林業法規范構成,前者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為主體,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為配套的規范體系;后者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林木種子的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林權的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破壞森林資源犯罪規定等等。
森林公安執法的終極目標和林業管理目標是一致的,是促進林業經濟的繁榮和資源增長。但是,森林公安的職責主要是執法,執法內容和方式與一般的林業管理有著很大的區別,因而森林公安院校林業法律法規課程內容需要重點體現與執法權限有關的林業管理規范,特別是涉及林業生產經營行為的禁止性規范和由其產生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四、森林公安院校林業法律法規課程教學內容的特點
(一)突出林業行業法學知識體系,滿足森林公安執法的需要
森林公安院校培養的是森林公安執法人員,林業法律法規課程教學從林業行政違法性方面直接為森林公安執法奠定基礎。一般林業院校的林學類專業不再開設其他法學課程,其林業法律法規課程內容獨立、自成體系,因而綜合性強,內容包括所有與林業行業相關的民事法學、行政法學等等,具有法學概論特征。法律適用過程是綜合性的,在林業案件處理過程中會涉及其他法學,如民法關于林木所有權的界定,直接影響林業案件定性從而決定行為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方式。即使這樣,也不一定要將民法學和行政法學的相關內容納入林業法律法規課程之中,因為森林公安院校獨立設置了民法學行政法學課程,林業法律法規課程只需要將知識體系與其他部門法學適當銜接即可,不必再作大篇贅述。
森林公安院校林業法律法規課程側重和強化林業部門法學的知識體系,有利于從林業專業方向對案件作出準確的定性。同時在辦理林業案件過程中,還能及時發現和反思林業管理制度存在的不足,對法律的完善和健全起著積極的促進作用。
(二)突出行政違法性,與刑法學緊密銜接
我國刑法規定的破壞森林資源犯罪個罪的犯罪構成,是以行政違法性作為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即違反了森林法和野生動物保護法強制性規定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因而,僅僅從刑法層而是無法確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破壞森林資源犯罪,森林法和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行政管理規范和技術規范是區別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
《刑法》分則第六章第六節中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個罪,由森林公安機關依法管轄,所以直接成為林業法律法規課程的構成內容。這種內容編排具有客觀性和科學性,能滿足森林公安林業行政執法和刑事執法活動中對法律適用的需要。
(三)教學內容向細節化拓展
法學類專業和林學類專業不是直接培養林業執法人員,因而較少關注林業法律法規中的細節問題,而是以宏觀、抽象的理論研究為主導。然而,執法實踐活動是具體的,法律適用過程是詳盡細致的,因而林業法律法規一些重要的細節問題在教學內容中不容忽略。
首先是法律規范形式的細節化。一些部門規章和規定,像《林業部關于在野生動物案件中如何確定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價值標準的通知》等形式的林業管理規范,在其他林業法律教學中很少涉及,而森林公安辦理林業案件中,這類形式的法律規定往往就是定罪量刑的依據之一。
篇2
論文關鍵詞 法律法規 消防法律法規體系 公安消防機關
作為我國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消防法律法規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對于我國公安消防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避免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但是,和西方先進國家的消防法律法規體系相比較,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建設起步較晚。同時,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發展,社會經濟水平和文明程度不斷提高,現行消防法律法規體系越來越不適應時代的發展。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促進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建設,有必要對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深入細致地探討,并在發現問題的基礎上尋找對策,從而不斷促進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
一、當前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在我國法律體系中處于弱勢地位
在我國憲法中明確規定,我國行政機關行使職權必須嚴格依據我國國家機關組織法。消防法律法規體系作為我國公安消防特別行政法,對國務院、國家各級政府機關、各級行政主管部門等國家機關在消防行為上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但是,目前在我國國家機關組織法中,根本沒有對國家機關的消防行為做出明確規定的組織法。這樣,在執行消防法的過程中,許多國家機關會借口國家機關組織法中沒有消防法的內容而拒絕執行,在這樣的情況下,消防法對于國家機關來講就是一紙空文。
(二)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嚴重滯后于社會經濟的發展
和西方先進國家適時進行法律修改不同,我國法律法規修改嚴重滯后于社會經濟的發展。其主要原因是,我國法律法規的立法程序相當復雜,無論是制定法律法規,還是對法律法規的修改,都相當困難,制定法律法規往往要經過繁瑣的手續,持續數年才能制定完成,對于法律法規的修改同樣如此。并且制定好的法律法規頒布后一旦開始實施,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便不再發生變化,這樣一來,就會導致我國的法律法規嚴重滯后于社會經濟的發展。作為我國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消防法律法規體系的制定、頒布和實施的過程同樣如此。
例如:隨著社會經濟和建筑技術的快速發展,現代高層建筑已經成為城市建筑的主力軍。但是,在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中,涉及到現代高層建筑消防設計以及施工要求的內容尚不健全,導致現代高層建筑消防設計與施工無法可依,同時又和原來的消防法律法規相沖突的現象。
(三)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的執行力不足
在我國,由于受到傳統思想的影響,人大于法的現象仍然存在,在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執行的過程中,常常出現由于主要領導的干涉而無法執行的現象。同時,由于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監督的是國家機關、團體以及各種類別的企事業單位,這樣也導致了我國消防法律法規在執行上存在著一定的難度。通常情況下,不能按照消防法律法規體系規定執行的國家機關、團體以及企事業單位,如果不能進行限期整改,通常只是對主要領導或者相關責任人進行處分,并且大部分時候處罰力度也相當低。特別是在一些機關單位中,相關責任人一般不是單位的主要領導或者法定代表人,這樣就出現了法律責任和消防責任相互脫節的現象,對消防法律法規的嚴肅程度帶來了一定的沖擊。
二、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存在問題的對策
(一)改變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弱勢地位
正是因為我跟國家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時主要依據我國國家機關組織法。因此,為了保證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對國家機關的約束力,避免國家機關和消防法律法規體系發生不必要的沖突,確保我國消防法律法規的順利執行,必須切實改變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弱勢地位,按照我國實際狀況以及消防工作的特征,制定對國家機關具有約束作用的消防組織法。在消防組織法,必須明確各級黨政國家機關和公安消防機構之間的關系,通過法律的手段實現對國家機關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限制和約束。
(二)大力加強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建設
大力加強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建設,是建設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全面加強消防法律法規建設的需要,同時還是保障全體公民生命和安全的需要。加強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建設,第一,必須大力加強消防法律法規體系的立法進度,不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以及社會經濟的發展,制定消防法律法規體系的立法規劃,促進消防法律法規體系的立法進程,保證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建設和我國的社會制度以及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保證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建設和消防隊伍建設相適應;第二,要大力加強消防立法機制建設,按照民主以及公開立法的原則和方法,建立專家消防立法機制,公開征求廣大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爭取反映他們最根本的利益。第三,要努力完善當前實施的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在現行消防法律法規體系的基礎上,認真分析當前社會發展的需求,在不違背廣大人民群眾最根本利益的基礎上,制定和完善和現行消防法律法規相配套的法律法規體系,同時確保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內部互相協調,互相統一。第四,要認真分析當前消防方面出現的新矛盾、新問題,特別是外資企業進入中國,必然帶來設計理念、建筑風格以及消防安全技術的變化,特別是在高層建筑以及現代化工廠消防方面,更是面臨著前所未有的難題。在這種情況下,要想保證消防法律法規的與時俱進,保證消防法律法規能夠符合經濟發展的形勢,參考西方先進國家在消防法律法規建設上的經驗很有必要。
(三)努力提高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的執行力
在我國,要想提高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的執行力。主管領導首先必須大力加強自身的政治思想修養,充分認識到消防法律法規的重要性,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程序辦事,決不可凌駕于消防法律法規之上。在國家機關、團體以及企事業單位中,消防安全的責任人,必須是其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責任人,從而確保法律責任設定和職責設定相一致,保證在發生違反消防法律法規時責任追求的嚴肅性。
努力提高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的執行力,還要努力提高公安消防機構的執法力度,大力加強防火設計的審核和驗收工作,加強對各單位在建、新建或者已經投入使用的建筑的消防檢查,避免出現在消防工作上的政企不分、滅火救援體系相對混亂的現象。
篇3
關鍵詞:消防;消防法;法律;法律體系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fire laws and regulations system of our country, points out the practical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current fire laws and regulations system, in order to make our current system of fire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meet the needs of the market economic system, from the proposed several suggestions to reform the fire laws and regulations system in china.
Keywords: fire; fire protection; law; legal system
中圖分類號:D922.1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2104(2013)
一、我國的消防法律法規體系概述
追溯到幾千年前我國消防工作就已經開始實行了,相應的消防法律法規體系也就隨之形成。在1998 年 4 月 29 日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這也是我國消防的基本大法,為后面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的建立提供了有利的基礎法律保障。到后來建立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009年有對現行《消防法》和公安部令規章進行了修改,又從消防工作全局和行政監督管理者的角度來規范了開展消防工作的具體法則。下到各地方的消防法規和規章,上到國務院的行政法規的形成,共同組成了我國當前的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可是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執法的層層深入,使得消防法律法規在具體的執法過程中突顯出了許多問題,因此,健全和完善目前的消防法律法規體系,構建良好有效的消防環境,預防各種火災及火災隱患的發生已成為我國社會快速發展的有利保障。
二、目前消防法律法規體系中存在的實際問題
1、我國消防法在國家法律體系中不被重視。
消防法只是各部門中規定的特別行政法,主要是對國務院及各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建設、勞動等行政主管部門所進行的消防行為進行規范,在我國暫時還沒有一部可以規定國家機關消防行為的組織法,因此,在具體實施消防法規時很難進行,容易出現國家機關的行政部門違反了消防法而得不到相應法治的難堪局面。
2、我國消防法體系設置的內容不廣泛。
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的內容涉及面不全,現行《消防法》和行政法規所規定的消防法律責任主體主要有機關、企業、團體、事業等單位及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和公民,對于目前火災隱患比較突出的“九小”場所則缺乏有效的法律義務和責任。
3、我國目前消防法律法規操作性不強。
具體表現在以下幾點,首先是某些法律法規規定的條款太抽象,太過于籠統,真正實施起來相當困難。其次是消防行政處罰的罰款數額規定不科學,沒有綜合考慮各地經濟主體的實際差異。再就是消防法中對各職能部門的消防履職沒有相應的懲罰措施,如在對公共消防安全的建設、管理及維護上都沒有提供可靠法律保障。
三、建立和完善消防法律法規體系的具體對策
1、重視消防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根據我國憲法中確定的民主和法制的原則,對任何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權時,都一定要有法可依。所以,可以結合我國實際國情和消防工作的特點,并參照國外或臺灣等地區的做法,加快制定相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組織法》出臺。要明確各行政機關和消防機構之間的職責和聯系,要重視消防法在我國憲法中的重要地位,要制定出相關的公安消防機構管理體制來適應行政機構改革的需要和社會主義發展的需要。
2、進一步增加我國消防法體系設置的內容
從目前的消防法中得出,各行政單位內部也應該建立完整的消防安全責任機制,要進一步增加我國消防法體系設置的內容,尤其是在消防行政中相對人的職責要加強加大,建立一個完整的社會消防安全管理責任機制。就目前我國消防法律體系不健全,總體的消防安全意識不強,不管是各行政單位還是個人對消防安全不太重視,在履行消防執法時沒有足夠的安全職責,一旦出現消防安全隱患,單位進行行政追責的不多,再說一般要進行行政處分還得等消防部門查出相關的消防問題才能加以追究,這樣就很難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人和責任人的職責。因此,要加大我國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標準的立法,提高全社會的消防意識,并把消防教育也歸于國民教育中去,要求各單位和個人能應付消防監管的工作,保證消防安全。同時按照違法必究的憲法要求,限制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整改不力被處罰救濟的時間、途徑,制定國家行政機關違反消防組織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等等。
3、進一步加強監督執法規章,提高監督執法水準
要想完善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就要提高消防監督執法人員自身的素質。可是由于各種原因,導致消防監督人員流動性大,穩定性差,在執法過程中監督執法水平參差不齊。因此,在實際執法工作中,對于重大火災隱患及大型工程建設等就很難開展,因為這需要一批較高專業素質的執法人員去進行,萬一監督執法人員業務水平和素質不高,就很容易造成業務中斷,發生不必要的矛盾。為了滿足國家法制化進程的需要,因此,對消防執法人員的綜合業務素質要求也就越高,要不斷完善監督執法的規章制度,還應提高執法監督的水平,來確保執法工作順利有序的進行。
4、不斷提高消防技術標準
按照行政立法實用化要求,在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中就要針對每一消防行為,確立每一行為的模式和消防技術標準,要出臺相應的高性能化的防火規范,要使消防技術標準能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盡可能的與國際消防技術標準靠攏,以此增強法律的針對性和實用性。
5、建立相關的消防評估的法律文件
在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中除了要建立相關的法律,還應建立一定的評估法律文件。評估的技術方法和手段很多,要根據不同的評估對象來選擇不同的評估方法,來為消防實踐服務。一般的評估方法有:預先危險分析法、事故樹分析法、事故類型和影響分析法等等。
總之,我國要建立健全的消防法律體系是一件十分復雜的工程,要一步一步來進行、來實施,只有這樣才能使我國的消防法律法規為我國社會主義發展服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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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孫輝, 韓杰, 關于消防執法幾個問題的探討 [J] 武警學院學報2004.10:23- 25.
篇4
為了深入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統計法》和《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大力推進依法統計,根據《國家統計局、監察部、司法部關于聯合開展統計法和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貫徹執行情況大檢查的通知》和省、市、區的有關會議、文件精神,現就開展統計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充分認識統計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重要意義
統計是加強經濟和社會管理的一項重要性基礎工作,真實是統計工作的生命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的統計數據對于區委、區政府正確分析形勢、實行科學決策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也是維護政府統計公信力的基本保障。深入開展統計法律行規的宣傳教育工作,對于提高社會公眾對統計工作的關注度,提高全社會的統計法律法規意識,促進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履行職責、優化統計工作環境、規范統計工作秩序、提高統計數據質量、提升統計服務水平都會起到積極作用。各級各部門要按照區統計執法檢查動員會議的要求,充分發揮部門職能,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充分認識到加強統計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的重要性,把統計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列入五五普法的重要內容,列入黨政領導干部、企業負責人的學習培訓內容,融入到普法考核驗收工作中,精心組織,不斷增強全社會的統計法律法規意識,為統計工作提供良好的法治環境。
二、注重特色,突出重點,大力推進統計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統計法》和《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是保障統計工作的根本依據和準則。在統計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中,要圍繞《統計法》和《處分規定》開展宣傳,重點是圍繞新修訂的《統計法》提出宣傳教育工作的新要求、新方法,不斷提高社會各個參與主體的統計法律意識和貫徹落實統計法的自覺性、主動性,使《統計法》和《處分規定》的各項要求能落實到統計工作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
要切實加強對領導干部統計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在平時的學法用法活動中,把《統計法》和《處分規定》作為領導干部“兩月學一法”的內容,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聯系,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領導干部開展《統計法》和《處分規定》的培訓,不斷提高領導干部學習、貫徹統計法律法規的責任意識,自覺依法領導和支持統計工作,切實維護統計工作的獨立性。
要進一步加大統計人員統計法律法規的培訓力度。統計人員是推進依法統計的主體,要在統計系統內部深入持久地開展統計法和處分規定的學習宣傳,開展學習《統計法》和《處分規定》的知識競賽和征文評比活動,不斷提高統計人員掌握統計法律法規的主動性,提高其基本法律素質,提高依法統計、依法辦事的水平和能力。
要加強全社會特別是各類統計調查對象的統計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統計工作涉及到社會的方方面面,關聯千家萬戶,提高全社會的統計法律法規意識對于統計工作十分重要。要把統計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納入到全社會年度法制宣傳的整個工作中去,全面謀劃,精心組織,運用多種形式,利用一些重要的節日,采取社會各界群眾喜聞樂見的方法和措施,開展廣范圍、全覆蓋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使各個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社會公眾進一步明確其在統計活動中的責任和權利,自覺主動地履行統計法定義務,為依法開展統計工作打下良好的社會基礎和群眾基礎。
三、加強協調配合,積極營造貫徹落實統計法律法規的良好氛圍
深入開展統計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活動,既是一項長期的工作,也是一項緊迫任務。各鄉鎮、和有關部門要以這次統計執法大檢查為契機,進一步營造依法統計的良好氛圍。
要集中力量,統一時段開展《統計法》和《處分規定》的宣傳教育活動,各鄉鎮、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等媒體,通過舉辦學習班、專題討論、征文評比、知識競賽、開設宣傳櫥窗、發放宣傳材料、張貼標語、懸掛橫幅等多種形式開展統計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活動,不斷推動統計法律法規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持續掀起學習宣傳統計法律法規的熱潮,為順利推進統計執法大檢查工作打下堅實基礎。
四、加強領導,確保統計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取得實效
篇5
該情況被有關媒體披露后引起了熱烈討論,大家圍繞Z公司調低利潤是否屬于商業秘密,注冊會計師向媒體爆料客戶調低利潤是否違反職業道德各抒己見,莫衷一是。為此,本文先對上述兩問題談一談筆者的看法,然后重點談一談大家未能充分關注的,注冊會計師遇到客戶要求調低利潤等違規問題究竟應該如何應對。
客戶要求調低利潤是否屬于商業秘密
什么是商業秘密?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其中,技術信息包括生產配方、工藝流程、技術訣竅、設計圖紙等;經營信息包括管理方法、產銷策略、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等。根據該定義,對Z公司調低利潤的通知究竟是否屬于商業秘密的問題,大家得出了“是”和“不是”兩種截然不同的判斷。
筆者認為,Z公司調低利潤的通知本質上屬于公司內部的工作計劃或經營決策,應該屬于商業秘密。但必須注意的是,該商業秘密僅是調低利潤的一個計劃或決策,Z公司并未實施調低利潤的具體行為,所以,對Z公司究竟會采取何種方法調低利潤還不得而知,因此,不僅不能肯定Z公司調低利潤的計劃或決策一定會實施,而且也不能肯定Z公司調低利潤的方法一定違規,更不能判斷違規的程度如何。但許多審計人員僅憑習慣思維認為調低利潤一定屬違規問題,并進一步推斷出違規問題不應該屬于商業秘密,或即使是商業秘密也不應該保密的結論。未能關注的是,如果Z公司調低利潤的計劃或決策根本就沒有實施,或Z公司采取了會計準則或會計制度允許的會計估計方法來調低利潤,或即使Z公司采取了違規方法來調低利潤,但違規程度并不大,注冊會計師完全可以通過適當方法予以解決(如出具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由此可見,注冊會計師向媒體爆料客戶調低利潤的計劃或決策明顯不妥。
實際上,對客戶調低利潤的計劃或決策是否屬商業秘密對判斷注冊會計師是否違反職業道德并不十分重要,因為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準則要求注冊會計師為客戶保密的條款中并未提及“商業秘密”的概念,而是要求注冊會計師對執業過程中獲知的“信息”予以保密,由于客戶的商業秘密是理所當然的信息,可見,從CPA職業道德準則的角度講,要求注冊會計師為客戶保密的不僅僅是商業秘密,應該包括商業秘密在內的所有信息。Z公司上級要求調低利潤的計劃或決策雖以口頭形式傳達,但注冊會計師只需要判斷出這是Z公司的信息即可,而無需爭論是否屬于商業秘密的問題。所以,應該討論的問題是,注冊會計師對獲知的Z公司上級部門要求調低利潤的計劃或決策這一信息是否應該保密。
必須注意的是,職業道德準則雖要求注冊會計師對在執業過程中獲知的客戶信息予以保密,但并未說明是什么性質的秘密,于是一些審計人員便主觀認為,注冊會計師應該予以保密的信息其內容必須合法,對內容違反法律法規的信息應該從對公眾利益負責的角度出發不予保密。但筆者認為,職業道德準則不僅沒有明確規定注冊會計師應予保密的信息其內容必須合法,而且也沒有明確注冊會計師可以隨便對媒體披露具體內容違反法律法規的信息。實際上,職業道德準則已對注冊會計師可以披露客戶信息的三種情形做了明確規定:一是取得客戶的授權;二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法律訴訟準備文件或提供證據,以及向監管機構報告發現的違反法規行為;三是接受同業復核以及注冊會計師協會和監管機構依法進行的質量檢查。而且,決定披露時,注冊會計師還應該考慮是否了解和證實所有相關信息、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對象以及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和后果。由此可見,職業道德準則對注冊會計師披露客戶信息的具體前提、情形、對象和后果都做了明確和嚴格限制及要求,未經授權,注冊會計師不得披露客戶信息,即使客戶出現了違反法律法規行為,注冊會計師也只應該向監管機構報告,而不是直接向媒體披露,并且向監管機構報告的還必須是經注冊會計師確認的嚴重違反法規的行為。對于上述情況而言,要求調低利潤僅是Z公司上級部門的一個通知,Z公司也僅是通知注冊會計師暫緩出具審計報告,但并未實施調低利潤的行為,所以,還不能明確Z公司究竟會采取何種方法調低利潤,也不能肯定Z公司一定會實施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來調低利潤。可見,此情形下注冊會計師將這一信息直接披露給媒體則明顯不妥。筆者還認為,即使已確知Z公司實施了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來調低利潤,注冊會計師也不應該直接向媒體披露,而應該依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2號――財務報表審計中對法律法規的考慮》的規定,按照該準則的規定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并采取適當的應對措施,如注冊會計師應該在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并與Z公司進行必要的溝通看問題是否能夠得到妥善處理后,再考慮是發表相應的審計意見還是向監管機構報告,如果決定了向監管機構報告而監管機構置之不理或不能秉公執法,此時,注冊會計師從公眾利益負責出發再向媒體披露,通過社會輿論對違規行為實施再監督就比較穩妥。
對客戶可能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應對方法
注冊會計師對執業過程中獲知的客戶信息,(包括商業秘密)應該保密,但如果獲知的信息其內容屬于涉嫌或即使是查實的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注冊會計師也不可以直接向媒體披露,而應該遵循《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2號――財務報表審計中對法律法規的考慮》的規定,按照該準則規定的程序并采取適當的應對方法。筆者認為,對執業過程中發現的客戶可能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注冊會計師一般應該考慮并采取以下八個步驟。
首先,注冊會計師應該從專業角度判斷是否屬于客戶的信息,并判斷該信息的內容是否構成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如果判斷屬于違反法律法規行為,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該行為的性質及發生的環境,并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和其他相關信息,以評價其對所委托審計財務報表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二,注冊會計師要與客戶管理層進行討論,如果管理層不能提供令人滿意的信息證明其確實遵守了法律法規,注冊會計師應當向客戶單位的律師咨詢有關法律法規的遵守情況及其對所委托審計財務報表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三,當認為向客戶單位律師咨詢不適當或者不滿意其提供的咨詢意見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向自己所在會計師事務所的律師咨詢,以確定客戶的行為究竟是否屬于違反法律法規行為、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以及應該采取的進一步措施。
第四,注冊會計師應當將注意到的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盡快與客戶的治理層溝通,或獲取治理層已獲知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審計證據。
第五,如果認為客戶存在對所委托審計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違反法律法規行為,注冊會計師應當要求客戶在財務報表中予以恰當反映。如果客戶在財務報表中對該違反法律法規行為作出恰當反映,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如果認為違反法律法規行為對財務報表有重大影響,客戶未能在財務報表中恰當反映,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影響程度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如果因客戶阻撓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評價是否發生或可能發生對財務報表具有重大影響的違反法規行為,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審計范圍受到限制的程度,出具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六,如果發現客戶存在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法律法規是否要求其向監管機構報告;必要時,征詢法律意見。但必須注意的是,要求向監管機構報告的必須是經注冊會計師發現并確認的嚴重違反法規的行為。類似于上述Z公司僅是有調低利潤的通知但沒有實施,更不知道違規嚴重程度的則無需報告監管機構。
篇6
關鍵詞:現代物流;法律體系;現狀;建議
中圖分類號:F250 文獻標識碼:A
物流法律法規是指調整在物流活動中產生的以及與物流活動相關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物流活動涉及采購、運輸、倉儲、生產、流通加工、配送、銷售等眾多環節,與資金流、信息流、商流也息息相關,從法律層面對物流業進行統一規范,是物流業發展的必然要求。但到目前為止,我國對物流法律制度的系統研究還比較少,根源在于受物流業本身諸多制約因素的影響,如目前尚缺乏一個統一的物流技術和物流服務標準等。在這樣的狀態下,對相應的物流法律建設所帶來的直接影響就是滯后的法規建設不能及時服務于快速發展的物流業。當前,我國所有與物流直接相關的法律規范,即物流法律規范,散見于各個部門法之中,尚未形成像“物流法”這樣的一部統一法典,當然,物流法也沒有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出現,而只能是一個基本的行業法律規范集合。但需要注意的是,物流法律制度是一個具有相對獨立性的法律規范集合體,由所有與物流直接相關的法律法規有機組成,包括法律、法規、規章、國際公約、國際慣例等。現代物流法律法規還應與傳統物流法律法規相區別,將剛出現的伴隨物流業發展的新事物(像物聯網等)加以調整,彰顯時代特色。
1 國內外發展現狀
健全的法律制度環境是現代物流業健康發展的動力和依托。在物流業相對發達的國家,政府普遍高度重視物流業發展的法律制度環境。1990年,日本頒布了《物流法》,該法的頒布及實施對日本物流業的發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動作用。美、德、英、荷、比利時等國家也都通過適時制定符合各自國情的物流產業政策和法律制度,對物流產業進行合理規劃、積極引導、嚴格規范,從而使物流業得以快速、有序、健康的發展。我國現行物流法律制度涉及采購、運輸、倉儲、包裝、配送、搬運、流通加工和信息等各個方面,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等不同層次,但從法律制度角度審視,現行的物流法律法規存在著嚴重的缺陷。我國物流業發展的法律規范主要散見于民法、合同法、海商法等相關法律當中,當然也有相關的國際慣例,如《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等。我國物流合同尚屬無名合同范疇,只可運用運輸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等的相關規定,予以規制。以有名合同形式明確規定物流合同訂立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責任形式,則可在具體的糾紛解決中達到更好效果。而在物流活動各環節的行為規制上,我國目前的法律制度較不均衡。如過分偏重的運輸部分,現行法律法規的有效整合指日可待。對其他涉及較少甚至仍處于立法真空的物流環節,則應加快法制建設步伐,消除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面。以追求法律結構之間的和諧。
2 存在問題
從法律體系化角度審視,現行的物流法律法規存在著嚴重的缺陷:
2.1 眾多物流法律法規層次較低,效力不高,價值目標難以協調。我國直接具有操作性的法規多由各部委、各地方制定頒布,規范性不強,一般缺乏法律責任的制約作用。由于大多以“辦法”、“條例”、“通知”等形式存在,在具體運用中缺乏普遍適用性,多數只適合作為物流主體進行物流活動的參照性依據,不利于從宏觀上引導物流業的發展,也缺乏對物流主體行為的必要制約。而且,“各立其法、各護其權、各行其是”,鮮明的部門立法性質和部門利益傾向,也使得物流法律的統一價值目標難以得到落實。
2.2 立法上缺乏系統性和專門性。目前,我國實施的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規,或與物流有關的法律法規,在行業管理和內容上分散于海、陸、空運輸,消費者權益保護,企業管理,合同等領域;在形式上散見于各類民事、行政法律法規以及各部分別制定的有關規則和管理辦法上,形成多頭而分散的局面,沒有形成單獨的物流法典,物流法也沒有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
2.3 物流立法需與時俱進。我國目前執行的有些物流法律法規還是從過去計劃經濟時代延續而來的。這些法規在當時對于推動物流業的發展起過積極作用,但由于時空差異已出現適用范圍有誤、規制內容過時,以及法律交叉、法律空白等問題,難以適應目前市場經濟環境下物流的發展,更難以適應物流國際化發展的需要,急需補充、修訂和廢止。物流法律體系從技術上普遍缺乏對物流實踐的具體指導和調整作用,宏觀調控能力和微觀約束能力不足。
2.4 立法體系需保持其開放性,不斷適應日新月異的新情況。隨著物流產品、物流技術、物流標準、物流服務方式的不斷創新,新型物流行為客體不斷涌現,單行法之間涇渭分明、條塊分割的傳統界限已被突破,交叉綜合保護日益重要。而中國的現行立法在這些領域頗為薄弱,缺乏協調性和前瞻性。
3 改進建議
現代物流已經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的部分,在第三產業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據統計,美國的物流業收入在第三產業中占到50%以上,在新加坡也有30%以上。我國物流業近幾年發展也很迅速,已不再是傳統意義上單純的運輸產業,而是系統性的物資流通工程。與此同時,現代物流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必須以良好的法律制度為依托。構建相對獨立的物流法律體系是現代物流業發展趨勢,傳統的物流業理論及實踐為我們構建相對獨立的法律體系已經奠定了良好的基礎,我們需要對現有資源加以整合,繼承傳統合理內核,并對其加以創新和發展。首先應當考慮原有法律對現代物流行為的適用,對于原有法律不能適應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應從以下方面著手改造:
3.1 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物流法律規范體系。物流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需要相對獨立的法律環境作為保障。要加強國家宏觀調控,充分發揮市場在物流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就需要對現有物流法律法規加以調整和規范,并進一步創新,要在認真清理、修訂過時內容的基礎上,建立健全適應我國現代物流產業發展的物流法律保障規范體系,以保障物流業在市場競爭中健康發展。
3.2 制定統一的物流產業發展規劃,建立物流業統一開發市場。物流法律體系應界定為由眾多的法律法規文件組成的有機整體。要制定統一的物流法規,理順不同物流法律法規之間的關系,明確各部門之間的分工,加強各部門在制定相關物流法律法規之間的協調,加強國家管理,加強行業自律,避免各方面的分歧和沖突。
3.3 與國際接軌,完善適應物流國際化發展需要的技術標準法律規范體系。目前我國物流業的標準化程度還很低,與發達國家的物流業發展相比,我們離他們還有很大的一段差距。如在流通領域,特別是在包裝、運輸和裝卸等環節中,我們都沒有制定相對統一的行業規范和技術標準,這就對物流產業的迅速發展帶來了很大的影響。因此,制定和完善與國際標準接軌的國家標準,實現物流活動的標準化和規范化,是我們的當務之急,從而進一步加快我國物流業發展適應國際物流發展的步伐。
3.4 完善物流行業協會組織。在建立健全我國物流法律法規的同時,我們也不能忽視物流行業協會的作用,我們要充分調動物流行業組織在物流發展過程中的積極性,由物流協會對其會員發展進行規范、引導,真正發揮物流行業協會在物流發展過程中的市場性作用。特別是在當一些國家法律法規沒有及時調整的領域時,物流行業協會將發揮政府不可取代的作用。因此要逐步建立全國各級物流行業協會組織,讓無形的手進一步發揮作用,進一步實現政府職能轉變。
3.5 重視災害應急物流立法。制定專門救災應急物流法規也是我國物流立法中需要考慮的,我國幅員遼闊,近幾年自然災害頻發,建立高效的應急物流是實施應急救災措施中必不可少的環節。借鑒國際先進經驗,我們有必要進一步加快建立應急物流系統,統一規劃,對應急物流的組織、采購、運輸、信息平臺和監督進行規范,制定相對細化的物流法律規范,對相關環節進行進一步引導,加強全社會整體應急管理,實現人與自然、社會的和諧統一。2009年,國家發改委已經啟動《應急物流專項規劃》研究,該《規劃》將為我國應急物流體系的建立提供政策支持。
3.6 建立健全地方性法律建設。鑒于我國幅員遼闊,針對物流發展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問題,要求在建立物流法律體系時考慮到各地的具體實際,根據各地自身的基礎與條件,制定出符合當地物流發展的法律。同時,要將大物流的概念注入地方立法中,加強區域間的溝通,更好更快地推進物流行業的發展。
3.7 與時俱進,積極完善新形勢下智能物流、物聯網物流法律法規。物聯網在物流方面的應用是在互聯網的基礎上,對物品的實體流動各環節進行適時的跟蹤。在物聯網運行過程中,涉及的法律問題非常多,可以說在每一個環節都有若干法律問題。那么,在物聯網時代,該如何利用法律保障物聯網健康、茁壯成長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我國應從建立統一的物聯網絡標準、物聯網知識產權保護、信息保護、信息傳輸保護等法律層面,完善我國目前的物流法律法規制度。
4 總 結
總之,現代物流行業的發展與興盛依賴于統一、透明、公平和高效的法律制度環境。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完善的法律體系既為國家的宏觀管理提供了依據,也為企業的微觀活動提供了準則。加強和完善我國的物流法律制度,改善我國物流法制環境,對于促進我國物流業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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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關鍵詞:食品安全;標準;刑事法律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近年來,我國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頻發,嚴重威脅了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縱觀這些案件的發生,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的不完善是重要的原因。因此,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成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要保障。
一、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缺陷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通過,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于2009年7月20日公布施行。這兩部法律法規的出臺標志著我國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方面已經有了突破,但是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仍然不完善。例如,有些食品安全的法規僅為政府規章,有些甚至是政府文件形式,法律效力較低,不足以懲罰和威懾食品安全犯罪的行為人。另外,在《食品安全法》頒布之前施行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都是以《食品衛生法》為制定依據。《食品衛生法》的廢止將使這些法律的效力受到質疑,對此應該如何取舍成為一個難題。雖然我國衛生部已明令廢止了某些規章,但能否意味著未廢止的法律法規是有效的。另一方面,是否應該以最新出臺的《食品安全法》為基本法,重新構建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體系。此外,我國法律對于食品和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是由不同的法律規定的。對農產品由《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加以規定。《食品安全法》頒布之后,與原有的這些法律法規之間存在交叉關系,這種交叉關系容易引起沖突。這些因素都是今后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需要完善的地方。
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域外實踐
在國外,很多國家都通過立法努力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力圖打造食品安全監管的“天網”。英國于1875年制定了《銷售食品和藥品法》,這部法律通常被認為是現代食品保護法的鼻祖,1955年又制定了《食品法》,1990年又頒布了《食品安全法》,不斷根據社會的發展要求完善法律法規建設。相比而言,美國關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更為完善,例如《聯邦食品藥物和化妝品法》、《食品質量保護法》和《公共健康服務法》等綜合性法規以及《聯邦肉類檢查法》等非常具體的法規。2000年歐盟頒布了《歐盟食品安全白皮書》。這些國家在食品安全立法方面的實踐都是我國可以借鑒的經驗。
三、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完善
在我國,《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實施條例》的施行都是努力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結果。但是這種完善是相對的,仍然有可提升的空間。例如,這兩個法律與原有的那些依據《食品衛生法》所制定的法律法規之間的關系要進行協調。《食品安全法》的出臺使原有的食品法律法規無所適從。因此對這些法律要進行適時地調整,必要時可以重新構建。不僅如此,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還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首先,完善食品安全標準的法律法規。食品安全關系到人的生命健康,因此食品安全標準不能馬虎,必須在現有的嚴格標準上不斷提高。提高的過程是與國際接軌的過程。相比于國際標準,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層次較低,雖然這與我國所處的經濟發展水平不無關系,但是為了更有效地防控食品安全犯罪,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必須進一步向食品安全的國際化標準看齊。隨著食品安全標準的提高,現有食品法律法規中的標準就要適時調整。當然,這種標準的調整不能任意為之,必須以法律規范的形式確定下來以保證其實施。因此,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首先要完善關于食品安全標準的法律法規。
其次,完善食品安全的刑事法律。罪刑法定原則是懲罰犯罪人的一個基本原則,其最經典的表述為“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欲對犯罪分子施以懲罰,必須使其行為的危害性為法律所認可。在此前提下,法律才能對犯罪分子定罪處罰。所以要不斷完善食品安全的刑事法律。這種完善應包括犯罪化、特定化兩方面的問題。目前,我國刑法將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納入到危險犯的范疇,即只有在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情況下才能構成。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則以是否達到刑法所規定的銷售金額定罪。無論是以是否具有現實危險性定罪,還是以銷售金額的多少定罪,均不利于打擊食品安全犯罪,因此可考慮將上述罪名納入到行為犯的范疇。另外,還可以把一部分尚未納入到刑法中的具有嚴重危害性的行為納入到食品安全犯罪的范疇中來。例如,把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和偽劣產品的儲藏、運輸等行為納入進來。除此之外,還可以將某些食品安全犯罪的預備行為犯罪化。適當懲處一些食品安全犯罪的預備行為。刑法介入時間的提前就擴大了犯罪圈。具體到食品安全犯罪,這種提前的最主要的表現是對一些犯罪預備行為進行刑罰處罰。對在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有毒、有害食品或偽劣產品過程中購入問題原料的行為也可以犯罪化。當然,這種納入并非沒有限制條件,要注意考察其危害性是否達到嚴重程度。特定化的含義是指將侵害特殊人群的食品安全犯罪行為予以特殊的法律規制。之所以這樣做的原因在于這類侵害特殊人群的食品安全犯罪的危害性更加巨大。例如,嬰幼兒是一類特殊人,身體柔弱且不能言語。一旦遭受食品安全犯罪的侵害,其生命健康就會面臨嚴重威脅。新出臺的《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食品安全標準包括“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這一標準為在刑法中增設相應的罪名做了很好的鋪墊。鑒于此,針對嬰幼兒的食品安全犯罪可以考慮單獨設立相關罪名,以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如設立生產、銷售嬰幼兒食用的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或生產、銷售嬰幼兒食用的偽劣食品罪及生產、銷售嬰幼兒食用的有毒、有害食品罪。
針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完善,除以上幾點需要注意外,還應注意法律法規制定和修改的及時性。法律法規制定和修改本身具有滯后性,這種滯后性大大降低了其規范和震懾作用。為了更好地防控犯罪,在法律法規完善過程中要注意及時性,盡可能地降低這種滯后性所帶來的負面影響。當然,對法律法規而言,穩定性也十分必要。法律法規不能朝令夕改,目的在于維護法律法規的權威性。然而,法律法規必須順應時展,尤其在發生突發性事件需要規范緊急約束的時候。食品安全犯罪的突發性對及時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在三聚氰胺毒奶粉案件之后,香港政府的做法就頗有借鑒意義。“2008年9月12日,大陸發生三鹿奶粉事件后,香港政府緊急立法,禁止食品含有過量三聚氰胺,有關法例在9月2日刊登憲報,及時生效。”(中國政法大學在職研究生;北京;102249)
篇8
引言
消防信息化是指利用計算機、網絡及通信技術對消防信息進行采集、儲存、處理、分析和挖掘,實現消防信息資源和基礎設施高質量、高效益的共享與共用的過程,其實質是各級公安消防機構在各項消防工作實踐活動中對消防信息資源進行廣泛而深入地開發利用,為防火、滅火等各項工作提供決策性地信息支持。在消防工作的實踐中,隨著消防標準化和法制化的長足發展,信息化建設作為一項重要的技術手段,顯得越來越重要。然而目前,我國消防標準及法律法規的信息化建設遠遠不能滿足當前消防標準化和法制化的需要,主要表現在信息化管理機制不完善、數據庫設計不合理、信息化平臺不健全等方面。因此,為了有效解決消防部隊在實際工作中的困難,有力推動我國的消防標準化進程,促進法制化建設發展,亟需開展消防標準及法律法規信息化方面的深入研究。
1我國消防標準及法律法規信息化建設的必要性
公安部消防局根據《“金盾工程”總體方案設計》的要求,并結合消防工作實際,制定了《全國公安消防系統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提出了進一步加強消防信息化建設的問題。消防標準及法律法規信息化建設成為一項重要的研究課題。
1.1推進消防標準化和法制化進程目前,我國形成以消防法為主干,以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消防技術規范、標準為枝干,以地方性消防法規和政府規章為補充的消防法律法規體系。消防工作已形成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局面,為推動消防行政執法工作沿著法制化軌道健康、順利發展提供了可靠依據。我國消防標準化工作中普遍存在標準和規范制修訂工作不協調、標準體系不健全、標準制修訂周期長和采標不及時等問題,其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信息化建設不健全。無法及時了解最新的發展動態,更新已有的知識儲備,難以將我國現狀與國內外發展情況相結合,協調各部門間的工作安排,促進標準化的進程。同時,在消防法制化走進千家萬戶的今天,對于消防執法人員和消防主體來說,學習和運用法律知識是公正公平執法的必要手段。在使用法律過程中,能夠快捷高效地找到適合的法律法規和相應的標準規范,為監督執法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據和技術保障,將大大加快消防法制化的步伐。因此,消防信息化以其高效快捷的特點,必將為推進消防標準化和法制化的進程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撐。
1.2提高消防部隊工作效率消防信息化的目的是實現資源高度共享,信息高速傳遞,以提高工作效率。近年來,我國已完成了消防信息網絡的基本建設,各地相繼實現了消防三級網聯網,建立了網站主頁,開發應用了一批消防信息管理軟件,并實現了網上公文收發、網上執法、網上數據傳輸和網上消防宣傳等電子政務體系。以消防信息局域網為基礎的消防信息化建設,大大增強了消防部隊快速反應能力,提高了消防行政決策水平、滅火指揮能力和消防監督管理效率。然而,消防標準和法律法規作為消防執法的基本法律依據和準則,是消防監督執法過程中,使用頻率最高、實用性最強的法律標準依據。其信息化建設仍處于起步階段。利用信息化手段,實現對消防標準及法律法規的準確查閱和優先選用,將極大地提高消防部隊工作效率。
2我國消防標準及法律法規信息化建設存在問題
2.1信息化管理機制不健全我國消防標準和法律法規是由不同的機關實施,缺乏一套完整的管理機制統一管理和專門的機構進行組織協調,無法形成合力,促使工作脫節。以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消標委”)為首的消防標準化組織成立了標準規范處,專門負責消防標準規范的制(修)訂、宣貫、協調等工作。針對基層普遍反映消防標準規范資料查找不便、無法實時跟蹤采標等問題,“消標委”及時轉變傳統管理模式,在公安網和互聯網上開設網站,及時標準規范信息,為社會公眾和消防部隊提供標準規范制(修)訂信息服務以及常用技術規范目錄查詢功能。然而,由于缺少專門的機構和人員對信息化建設的管理,“消標委”開設的網站已經很少有信息更新,使公眾對消防標準化的工作無從了解,特別是使消防標準規范的制(修)訂工作沿用傳統印發、征稿等方式,落入繁瑣低效的工作盲區。在我國,消防標準規范制(修)訂工作主要包含制、修訂標準的立項計劃、標準草案征求意見稿、送審稿、標準草案報批稿四個環節。在標準草案征求意見稿完成以后,將由項目組所在單位相關專業專家審查討論并修改后,印發到“消標委”相關的分技術委員會的委員及通訊委員和相關的科研、生產單位廣泛征求意見。在制(修)訂過程中出現一些問題和分歧,對于該技術標準和規范的絕大多數使用者來說,是不可見、不透明的,更無法有效參與到標準規范的制(修)訂過程中來,發表自己的意見和建議。
2.2標準法律數據庫不規范我國現行消防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共40余部,涉及消防管理、監督職責等方面。消防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共270余項,涉及消防術語、符號、基礎實驗方法、固定滅火系統、滅火劑、消防車泵、消防器具、個人防護裝備、消防逃生救援器材、消防電子、阻燃防火材料、建筑構件耐火性能、火災鑒定、消防管理、滅火救援工作等具體專業領域。公安部作為主編部門制定的消防規范共31部,主要對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在消防安全布局、防火間距、消防車道、建筑耐火等級、安全疏散、防火分區、防煙分區、消防給水、消防設施等方面,提出了相應的技術要求。在共計410余部的技術標準和法律法規中,涉及內容廣泛,往往對同一問題進行多次規定。以《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以下簡稱《建規》)和《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以下簡稱《汽車庫規范》)為例。在《建規》第2.0.1條中將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分為四級,而《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第3.0.2條將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分為三級;《建規》第5.1.1條和第5.1.3條規定的建筑防火分區間每層允許的最大建筑面積與《汽車庫防火》第5.1.1條存在明顯差異。消防部隊在監督執法中,查閱標準規范及法律法規時,資料匱乏,查閱難度大,一般只能依靠于消防部隊配備的標準規范圖書和下發的法規文件。在《消防技術標準目錄光盤》中,附有類似的軟件。該軟件普及性不夠,與用戶交互性不強,只能作為一個標準規范的簡單查詢之用。中國消防在線的消防規范網,標準范圍較寬,且使用過程中提供的查詢條件較為單一,仍需注冊用戶方可使用,查詢便利性不足。因此,消防工作人員在遇到相對復雜的問題時,往往感到無所適從,難以進行準確查詢和優先選用。
2.3消防標準及法律信息化平臺不健全國外的消防信息化建設已經很完善。以美國最大的消防標準制修訂機構美國消防協會(NFPA)為例。其信息化建設非常完善。我國的消防法律法規頒布實施后,往往分散地在各個消防網站上。在消防實際工作中,難以快速查閱和準確選用,造成工作效率低下、監督執法不便。近年來,“消標委”很少動態信息,更新速度較為緩慢,不能及時反映“消標委”的工作動態和消防標準規范的制修訂信息。在“消標委”信息化系統中,包含國家標準化動態、消標委動態、已頒布標準目錄、標準制修訂計劃、新頒布標準等11個模塊,但其中近半數為灰色鏈接,不可用;其他亦可歸結為標準化動態新聞和標準制修訂進程兩個方面。網站更新速度緩慢,數據庫內容單薄,暫時沒有提供與訪客交流的互動平臺。可以說,我國標準及法律法規信息化建設尚處于起步階段。
3消防標準及法律法規信息化建設的對策
篇9
【關鍵詞】節能減排 法律保障機制 法律法規
能源資源是經濟發展的強大后盾,我國的經濟處于快速發展階段,自然也就成為能源資源消耗大國。如果不采取節能減排的措施,就可能面臨資源與環境的嚴峻危機。我國能源資源利用率低下,與國外先進水平還存在很大的差距,為了加強節能減排工作的進度,我國出臺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但相關法律法規滯后,從而影響了節能減排工作的有效推進。基于此,本文以河北省為例,分析構建節能減排的法律保障機制。
節能減排法律法規中存在的問題
在推進節能減排工作的過程中,我國雖然出臺了若干法律法規,但存在很多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表現為:
其一,法律法規體系不夠完善。各個地區法律法規的有效力度不一樣,有的地區仍無法可依,對于浪費資源及隨意排放廢料廢水的個體或者企業,相關部門沒有適合的法律進行懲罰,從而導致個人或者組織對于節能減排法律法規的無視和淡漠。
其二,立法質量有待提高。一些地區盡管也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來約束個人或者組織的行為,但只是停留在口號的宣傳上、文字上,沒有實施的可行性,無法對違反者實施懲罰。
其三,所制定的法律法規跟不上節能減排工作的需要。節能減排是一個復雜而又持久的過程,其中包括的影響因素很復雜,如果對于當地節能減排工作中涉及的因素沒有充分的了解,對于節能減排工作的現狀沒有具體的研究,那么即使制定出完美的法律法規方案,也沒有實際價值。
可以看出,在推行節能減排工作的過程中,法律機制尚未完善,未能充分發揮其保障功能,不能很好地適應節能減排工作的需求。因此,解決好節能減排問題,法律機制的建設還有待提高。
法律保障機制對推進節能減排的有效性
針對國內及河北省內節能減排工作中取得的成績和不足,以及環境污染和排放的現狀,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節能減排工作離不開法律法規機制的保障。目前全國很多省市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并不完善,而且實施的法律效力也不夠,同時,存在較多的違法行為,這些都阻礙了節能減排工作的開展。因此,在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工作中,法律措施的作用日益凸顯。
法律是解決矛盾沖突最強有力的手段,用法律法規來約束人們的行為和解決實際問題,是我國依法治國方略在實踐中的具體體現,也是把我國建設成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一項重要措施。我國正在努力構建和諧社會,而和諧的一項關鍵性內容就是各個領域的平衡發展。目前,由于石油、煤炭、天然氣等主流能源資源都是不可再生資源,能源問題已經成為我國甚至全世界急需解決的問題,而各地在推進能源資源的合理利用上都還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如礦產資源的粗放開采、水資源的超采,以及工業、農業服務業中亂排廢水、廢氣等,這既浪費了資源又污染了環境,嚴重妨礙了人民生活和經濟發展。因此,很有必要出臺一系列配套措施來保障節能減排工作的順利推進,而節能減排相關法律的制定與實施,就是其中的關鍵環節。
構建節能減排法律保障機制的基本思路
節能減排是我國政府關于環境規劃和資源計劃中的一項重點工程,為了完成好這個項目,需要在深入了解我國節能減排現狀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采取一系列措施,基本思路如下:
首先,完善節能減排法律體系。這可從加快立法的步伐和提高立法質量兩方面著手。立法的步伐要緊跟時代和人們的需求,政府有關部門在制定節能減排法律法規時,要重視先前資料的調查與分析整理,在充分了解當地資源實際情況后,再針對當前需求來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提高立法質量,做到詳細具體,語句沒有歧義和漏洞,確保法律法規執行的有效性。
其次,完善政府關于節能減排工作的責任追究機制。制定關于節能減排的法律法規,要同時考慮政府部門、個人和組織的行為,從而引導政府工作人員能給民眾、社會樹立好的榜樣,提高節能減排法律法規的社會信譽。要以政府為中心進行節能減排法律的制定,明確落實各項工作,使法律法規在執行時具有可操作性。
最后,建立防范“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制度措施。應堅持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對于受污染的區域或者浪費的資源,要讓污染者付費;對于那些違法的個人或者行為主體,要按照造成的環境損害的價值來進行賠償。這樣既可引導污染者減少污染行為,減少對污染環境產品的生產和技術支持,也可為國家治理環境污染提供物質上的支持。
河北省節能減排法律保障機制的構建策略
河北省是資源稟賦較差的省份,資源緊缺,但又浪費嚴重,從而形成經濟發展與能源資源緊缺之間的嚴重矛盾,使節能減排工作面臨十分艱巨的任務。因此,對于河北省節能減排工作,既需要按照上文所述的三點基本思路迅速加以貫徹落實,又需要針對河北省的具體情況采取補充性措施。
河北省對于節能減排工作的推進,具有明顯的“重政策輕法律”的傾向,對于國家已經出臺的關于節能減排的相關法律法規,沒有針對河北省的情況制定貫徹落實的細則和補充,從而影響了河北省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環境工作的有序開展,與其他省相比,在構建節能減排的法律保障機制方面更顯急迫。綜合國內學者提出的一系列關于構建河北省節能減排法律機制的措施,筆者建議采取以下幾個方面的措施:
第一,成立一個省級的排污權儲備的交易中心,并根據河北省的實際排污情況,制定相關的法律措施,按照“減排量收儲”的原則來構建河北省的排污交易的模式。為此,應充分了解河北省的實際情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出合理的補償條例,并經過詳細的調查與研究,設定出具體的方案,如關于補償的對象、補償的辦法和經費等等,通過這一系列的措施使河北省的節能排污機制做到規范化和制度化。
第二,細化和完善國家關于節能減排的法律法規。河北省在節能減排的法律方面的建設較為欠缺,因此需要進一步完善。對于國家已經出臺的關于節能減排的相關法律法規,要針對河北省的情況制定貫徹落實的細則;對于河北省需要,國家的法律法規又沒有涉及的,要制定河北省的地方法規,從而使河北省關于節能減排的法律體系得到完善。除此之外,在制定節能減排的法律法規時,要時刻關注環境與資源能源工作的實際需要,做到法律內部之間的和諧一致性,只有通過這樣的合力作用,才能使節能減排的法律法規得到貫徹落實,進而切實實現各項節能減排的目標。
第三,設置一定的監督部門和監督人員,加強對節能減排工作的監督。除了對企業、個人的監督外,還要加強對政府內部人員的監督。對于監督工作實施不夠的部門或者個人要實施一定的懲罰;對于欺上瞞下,不盡責的部門,要追究個人或集體的責任;要利用網絡、新聞媒體、手機現代通訊手段加強與民眾的溝通,做好監督工作的透明化。
第四,法律控制與經濟激勵相結合。河北省應在節能減排的法律法規上滲入更多的經濟手段,如獎勵、減稅等,激勵個人或者企業投身節能減排工作。不過,在實施中要注意其中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要防止的不正之風,而且也不能要求一蹴而就,要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也可以在某些企業先嘗試這種激勵機制,如果成效顯著,則大規模的實施,這樣可以保障激勵制度的可行性,并節省成本。
篇10
關鍵詞:建設法規;問題;教學改革
中圖分類號:G64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12-0227-02
中國建筑業法制化進程起步較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在1998年3月1日才開始施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中國的法制建設逐步完善與健全。目前,中國建筑法律制度主要有《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等。通過這些法律法規的內容來規范建筑市場,使建設活動在建筑市場中有秩序地進行。建設法規課程所涉及的內容正是上述法律法規的內容,學生學習建設法規課程,可以從法律的角度重新認識所學過的專業技術知識,逐步培養其成為懂技術、懂經濟、懂管理、懂法律的復合型、創新型,并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國際工程承包合同化市場的專門人才。所以,學習建設法規課程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目前在建設法規課程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1.教學方式陳舊。在高校中,建設法規課程的教學方式主要采用教師講學生聽的傳統教學模式,以滿堂灌為主,這樣不能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使學生學習起來枯燥乏味。
2.內容多、學時少。建設法規課程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規很多,而且每一部法律法規的內容也特別得多,如《合同法》共428條。建設法規作為一門課程,有的專業是必修課程,有的專業是選修課程,不同的學校所安排的學時也有所不同,不過一般在32學時左右,其學時是有限的,在課堂上不可能將每一部法律法規的條款全部給學生講解,這就需要教師來把握好重點。
3.不同專業的重點把握不好。涉及建設工程的專業很多,如土木工程、工程管理、建筑學等專業都開設建設法規課程,但是建設法規課程的任課教師往往來自工程管理專業或土木工程專業,在教學中往往以本專業的特點來給其他專業講授,這樣對其他專業來說,重點把握不好。
4.教材建設相對滯后。一本教材從擬定編寫到正式出版一般需要一年左右的時間,有些時間會更長,教材的內容是按照編寫時最新的法律法規來編寫的。當學生拿到教材時,有些法律法規可能進行了修訂,有些內容可能變化較大,這便不利于教學,也不利于學生課下自學、溫習。
5.缺乏“雙師型”教師。高校教師大多是在拿到相應的學歷證及學位證后直接來高校擔任主講教師的,學歷普遍較高,但是工程技術和管理的實踐經驗少,這便導致在課程教學過程中不能很好地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
二、建設法規課程改革探索
1.理論講授與案例教學相結合。傳統教學模式注重理論講授,不能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這一缺點可用案例教學來彌補。通過工程實際案例分析,強化學生的法律意識并調動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當然,案例教學也有弊端,其占用時間多,且不能將所要講授的內容全包含在內。所以,為了在規定的學時內將所要講授的內容講完,不能單純使用理論講授或單純使用案例教學,應將二者有效結合在一起。可以根據課程的具體內容采用不同的教學方式,如采用課堂講授理論中穿插案例,這便使難理解的條款變得簡單易懂;或采用課堂中分組進行案例討論,再由每組的代表發表本組的觀點,最后教師進行總結;或采用模擬法庭的形式來學習民事訴訟法的相關內容等等。另外,理論講授部分應著重講重點及難點,著重讓學生理解條款,而不是死記硬背條款的內容。因為大學生有一定的自學能力和理解能力,所以他們相對容易理解的就不必花太多的時間來講授,點到為止。
2.多媒體教學。多媒體教學有很多優點:直觀形象、通俗易懂,增大信息量、有效擴展課時容量等。尤其是針對像建設法規內容特別多的課程,使用多媒體教學,相對板書教學而言,可以激發學生學習的興趣,調動其主動學習的積極性,而且可以給學生傳授解惑更多的建設法規知識從而提高教學效率。
3.注重因材施教。不同的專業所涉及建設法規的實踐應用是不同的。所以在建設法規課程教學中,即使不同的專業使用同一本教材,講授的內容也要根據專業的不同而不同,不能一概而論。因為將來學生就業本專業的工作較多,工作后為了發展很可能會參加相關專業的執業資格考試,所以教師除了要結合學生所學專業的特點之外,還應結合建造師、城市規劃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相關專業的執業資格考試中相關法規考試的內容來把握相關專業的重點。
4.講授的內容應注重時效性。建設法規教材的版本很多,每一版本都有其優缺點。教師在征訂教材時盡可能征訂更加全面、時效性更強且具有可讀性的教材,使其起到很好的輔助教學作用。學生在學習建設法規時,教材有很重要的作用,但對教師來說,不能將教材的內容放在第一位,而應當把最新的具有權威性的法律法規放在第一位,一定要注重時效性。
5.注重“雙師型”教師的培養。高校應根據情況與相關企事業單位合作,積極為任課教師提供進修、實踐、頂崗鍛煉、帶薪培訓的機會,培養“雙師型”教師,以促使教師在教學中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另外,可以外聘一些具有實踐經驗的校外人員,如律師、仲裁員、項目合同管理專家等來講學。
參考文獻:
[1]何佰洲.工程建設法規與案例:第2版[M].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4.
[2]石心剛.建設法規課程教學內容與方法探討[J].高等建筑教育,2002,(3):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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