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境外投資辦法范文

時間:2023-07-07 17: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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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境外投資辦法

篇1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管理,保障投資者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江蘇省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外商投資企業。

第三條 市、縣(區)勞動局是同級人民政府指導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監督實施。

第二章 職工的招收和招聘

第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自行決定企業機構設置,自行編制企業定員和勞動計劃。企業的年度勞動計劃,應在每年度開始前(新建企業在開業前)報企業主管部門、市或縣(區)勞動主管部門備案,專項列入全市的勞動計劃。

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自行招收(或招聘,下同)職工。企業用工應實行公開招收、自行考核、擇優錄用的辦法,并可根據需要進行就業前培訓。

各級勞動主管部門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招收職工進行管理,并提供服務。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招收職工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除合同、章程或協議規定由外商、合營各方委派或董事會聘任者外,在同等條件下,凡中方能夠提供并勝任工作的,應從中方招用;合資、合作企業所需職工,應首先從合資、合作的中方企業職工中擇優錄用。

(二)外商投資企業應在本地城鎮招收職工,跨地區或到農村招收的,須經市或縣勞動主管部門同意。

(三)外商投資企業招收的人員必須年滿16周歲,凡從事有毒有害作業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的,必須年滿18周歲。在校學生及國家有特殊規定的人員不得招收。

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招收職工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企業擬定招收職工的報告和簡章,經市、縣(區)勞動主管部門或人事部門同意后,由企業自行組織報名、考試(考核)、體檢和錄取工作。

(二)企業與被錄取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鑒證。

外商投資企業招收就業前培訓生的,須待其培訓結業后再辦理上述錄用手續。

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招用臨時工、季節工應通過市、縣(區)勞務市場,并按規定辦理招用手續。

外商投資企業雇傭未取得居留證件的外國人和來中國留學的外國人,須經市勞動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辦理申領《外國人就業證》的手續。

第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招聘本市在職職工,被聘人所在單位、部門應予支持。

(一)被聘人原單位同意的,按規定辦理調動手續。

(二)被聘人原單位不同意的,被聘人可向原單位提出辭職,辭職后其工齡連續計算。由此引起的爭議,當事人可向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市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招聘單位也可以通過協商,向被聘人原單位借聘人員,并簽訂借聘協議。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招聘其他單位出資培訓的職工,應償付被聘人單位一定的培訓費。被聘人與原單位訂有合同的,培訓費的償付按合同規定辦理;未訂合同的,被聘人原單位可根據被聘人培訓后回本單位服務的年限,按每滿1年扣減原支付培訓費的20%計算,收取培訓費。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可根據需要對招收的人員進行試用。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對試用不合格者,企業有權辭退。

第十二條 凡按本辦法錄用的原具有全民或集體固定工身份的在職職工,其身份仍保留不變;原屬全民或集體勞動合同制職工的,其全民或集體身份不予保留。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的人事檔案和人事關系,應按有關規定委托人才交流服務機構、企業主管部門或市、縣(區)勞動就業管理機構管理。

第三章 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用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勞動合同應由企業與職工協商訂立,并經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鑒證。勞動合同有關條款的變更,須經雙方協商同意,報原鑒證的仲裁機構備案。勞動合同期滿,合同自行終止;經雙方同意,可續訂合同。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解除合同:

(一)職工經過試用不合格的;

(二)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又不宜改任其他工作的;

(三)職工違反勞動紀律,按照合同應予辭退的;

(四)企業因生產、技術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無法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

(五)企業宣告解散的;

(六)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因勞動教養、判刑(包括被判處管制、緩刑)或其他原因被開除、除名的,勞動合同即自行解除。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外商投資企業不得解除合同:

(一)合同期未滿,又不屬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況的;

(二)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職工因工傷、職業病經

醫院證明在治療、療養期內的; (四)職工因工傷、職業病在醫療終結后,經市(縣)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為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五)女職工在懷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符合前款第(四)項規定的,勞動合同期滿后也不得終止勞動關系,企業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妥善安置。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職工可提出辭職,解除合同:

(一)企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不履行勞動合同,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

(二)經市、縣(區)勞動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確認,企業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及職工安全和健康的;

(三)企業不按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費用的;

(四)因履行國家法定義務的特殊需要的;

(五)職工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或移居外地等情況,確有正當理由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

(六)職工因其他原因,經企業同意解除合同的。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對因勞動合同期滿后終止合同或按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四)、(五)項和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規定解除合同的職工,須根據其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發給補償金。工作每滿1年應發給1個月的本企業職工人均月工資的補償金;工作在10年以上者,從第11年起,每滿1年發給一個半月的本企業職工人均月工資的補償金。

對按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被解除合同的職工,除發給補償金外,企業須發給相當于3至6個月的本企業職工人均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第十九條 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后的外商投資企業職工,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按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二)、(四)、(五)項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項規定解除合同的職工,凡屬保留身份的固定工,在其解除(終止)合同后有接受單位的,按調動處理,無接收單位的按待業處理。其中,屬參加合資、合作的原中方企業的固定職工,在試用期內被辭退的,可回原單位,也可自謀職業。

(二)按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六)項和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六)項規定解除合同的職工,以及從待業人員中招收的職工在解除(終止)合同后,均按待業處理。

(三)從外地和農村招收錄用的職工在解除合同后,仍回戶口所在地。

外商投資企業應為解除合同的職工(按調動處理者除外)出具解除(終止)合同的證明,由其本人到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勞動部門登記待業。

第四章 工資和保險福利

第二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的工資形式以及獎勵、津貼等制度,由企業董事會決定。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的工資水平由董事會確定,并應根據企業效益和物價水平的變化作相應的調整。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按規定為中方職工建立檔案工資制度。

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后,調動或再就業的,執行所在單位的工資、獎勵、津貼制度。

第二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和假期,休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二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的醫療費,用于職工的醫療和保健。

第二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由企業按其工齡長短給予最長不超過24個月的醫療期。職工在勞動合同期內死亡或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情況的,其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宣告解散時,對因工傷、職業病正在治療、療養的,或醫療終結經市(縣)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為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須按國家有關規定,一次性發給退休前的保險福利費。

第二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必須為中方職工向市或縣社會勞動保險機構,繳納職工退休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待業保險基金。

第二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為中方職工建立住房基金,其標準按中方職工工資總額的20%(鄉村企業與外商舉辦的合資、合作企業可按10?15%)提取。提取的住房基金用于繳納住房公積金和為中方職工建造或購置住房。

第五章 勞動保護

第三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必須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做好勞動保護工作,保證安全生產,并接受勞動主管部門的安全監察。

第三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其勞動保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凡不符合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要求的,不得投產。

? 第三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健康,并按國家有關規定,發放勞動防護和保健食品等。

第三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加班加點應征得職工的同意,在不影響職工身體健康的情況下進行,并給予相應的報酬。

第三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發生職工因工傷亡、嚴重職業中毒和職業傷害事故時,必須及時報告市、縣(區)勞動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并接受對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與職工之間因履行勞動合同和因開除、辭退、解雇職工等發生的勞動爭議,按《江/,!/蘇省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爭議仲裁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篇2

《辦法》指出,近些年來,我國境外投資在快速發展的同時,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面臨著新形勢和新挑戰。如國際投資環境日趨復雜,境外投資主體和行業日益多元化,企業對外投資主體地位未能真正落實、部分企業社會責任、風險意識不強等,迫切需要對現行管理體制進行調整和優化,為企業更好地“走出去”提供制度保障。商務部遵循深化改革、簡政放權,落實企業對外投資主體地位的思路,并結合我企業“走出去”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最終形成了新修訂的《辦法》歸納起來,《辦法》主要有以下一些亮點。

一是切實落實企業對外投資自。《辦法》明確規定,企業開展境外投資,依法自主決策、自負盈虧,取消了“企業應當在其對外簽署的與境外投資相關的合同或協議生效前,取得有關政府主管部門的核準”的要求,體現了企業對外投資的主體地位。

二是進一步簡政放權,大力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法》按照《核準目錄》規定,改變對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由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全面核準的方式,實行“備案為主、核準為輔”的管理模式,并最大限度地縮小核準范圍,大幅提高了境外投資的便利化水平。

三是縮短辦理時限,提高便利化水平。《辦法》進一步縮短境外投資開辦企業辦理核準的時限,對需備案的境外投資,企業只要提交真實、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即可在3個工作日內獲得備案。同時,《辦法》還取消了企業境外投資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應當征求國內有關商會、協會意見的規定,進一步簡化了程序。

四是下放管理權限,便利企業就地辦理業務。《辦法》規定,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地方企業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的備案管理,自行印制并頒發《證書》,改變以往由商務部統一印制《證書》的做法,有利于切實發揮地方貼近基層、就近管理的優勢。

五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務,加強指導和規范。《辦法》在明確政府繼續為企業提供服務的同時,加大了對企業境外投資行為進行指導和規范的力度,敦促企業要求其投資的境外企業遵守境內外法律法規、尊重當地風俗習慣、履行社會責任、做好環境、勞工保護、員工培訓、企業文化建設等工作,促進與當地的融合。

《辦法》體現了以下幾方面的特點。

一是明確了我國境外投資的管理規范,是對現行境外投資管理體系的改革和完善,對于建立管理科學、監管高效、服務到位、保障有力的境外投資綜合管理體制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二是進一步確立了企業對外投資的主體地位,有利于落實企業投資決策自,推進境外投資便利化進程;同時,也體現了國家鼓勵和支持有比較優勢的各種所有制企業開展境外投資的導向,有利于促進我境外投資的快速發展。

篇3

第一條《管理辦法》所指私營企業,為全部資產屬私人所有的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條《管理辦法》所指私營企業,必須是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

第三條《管理辦法》所指私營企業,原則上必須開業兩年以上,且經營情況正常。

第四條私營企業計劃舉辦的境外投資項目的投資規模不能超過其注冊資本或凈資產總額的百分之五十。

第五條在境外投資的項目或公司必須根據所在國的相關法律,采用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

第六條中方以現匯投資且投資額在100萬美元以下的私營企業境外投資項目,以及中方以實物形式投資且投資額在300萬美元以下的私營企業境外投資項目,可直接向市對外投資促進中心辦理有關的核準與登記手續。

第七條私營企業進行境外投資的核準與登記,應向市對外投資促進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A類材料

1書面申請;

2項目概況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3合資合作協議;

4境外合資合作方資信證明;

5公司章程;

6公司董事會有關投資決議;

7實物、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的產權證明;

8法定代表身份證明;

9擬派駐境外的經營和技術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

10申辦企業近兩年的財務審計報告;

二、B類材料:

1企業概況介紹;

2經年檢后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最近3個月的納稅記錄。

第八條市對外投資促進中心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將B類材料復印件送市工商聯,并委托其對申請企業進行資格認證。市工商聯在7個工作日內將資格認證備案表送市對外投資促進中心。

第九條對于在熱點敏感國家和地區的投資項目,市對外投資促進中心將會同市外經貿委外經處向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征詢意見。

第十條私營企業可在提交材料14個工作日后到市對外投資促進中心申領《*市私營企業境外投資項目登記證書》(以下簡稱《登記證書》)。熱點敏感國家和地區的投資項目,則需21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經核準登記后,申辦企業持有自有外匯的,可向外管局提出匯出申請。

第十二條申辦企業申請赴境外進行投資考察的,市對外投資促進中心可協助與有關部門進行協調,優先辦理有關的手續。

第十三條申辦企業要盡快在境外完成企業注冊手續,并將注冊的文件或證書的復印件交市對外投資促進中心備案。

第十四條境外投資項目實施后,如發生股權轉移等核準與登記內容變更事宜,申辦企業應及時向市對外投資促進中心提出書面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境外投資項目實施后,如項目終止,申辦企業應及時向市對外投資促進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并妥善處理好債權、債務等清核工作,安置好有關人員,將中方應得外匯資產在清算結束后30天內調回境內。

第十六條本實施細則自之日起實施。

私營企業境外投資項目核準、登記申請流程(試行)

申請企業

將以下材料提交市對外投資促進中心

對不適用材料,需在書面申請中說明其理由

A類材料

1.書面申請

2.項目概況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3.合資(合作)協議

4.境外合資(合作)方資信材料

5.公司章程

6.公司董事會有關投資決議

7.實物、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的產權證明

8.法人代表身份證明

9.擬派駐境外的經營和技術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

10.申辦企業近兩年的財務審計報告

B類材料

1.企業概況介紹

2.經年檢后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最近3個月的納稅記錄

14個工作日后熱點敏感國家和地區,需21個工作日后

到市對外投資促進中心申領

《*市私營企業境外投資項目登記證書》

憑《登記證書》

向本市有關部門申請

辦理有關手續

在境外注冊公司

將境外注冊文件或證書的復印件

交市對外投資促進中心備案

備注:

1.市對外投資促進中心將B類材料復印件送市工商聯,并委托其對申請企業進行資格認證。市工商聯在7個工作日內將資格認證備案表送市對外投資促進中心。

篇4

根據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深圳分局是境外投資(不包括商業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的境外投資。)的外匯主管部門。外匯主管部門依據《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境外投資外匯風險及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的審批規范》、《關于援外項目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部分項目免繳境外投資匯回利潤保證金的通知》、《關于調整資本項下部分購匯管理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規,負責審查境外投資項目的外匯風險和外匯來源,以及對投資資金的匯出和回收、投資利潤和其它外匯收益的匯回進行監督和管理。外匯主管部門對境外投資的管理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境外投資項目立項后審批前的外匯風險和外匯來源審查

境外投資外匯風險審查主要是審查投資所在國(地區)的信譽、投資風險等級,投資所在國(地區)有關投資項目方面的法律、法規,投資所在國(地區)外匯管制狀況,以及投資回收計劃的期限是否合理。外匯資金來源審查主要是審查境內投資者是否利用自有外匯進行投資,根據《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用于境外投資的外匯資金限于境內投資者的自有外匯,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不得使用其他外匯資金。

論文百事通使用國際商業貸款進行境外投資須報國家計委審批。外匯主管部門受理后30日之內出具正式批復。

(二)批準境外投資項目后的外匯管理

境外投資項目經有關審批部門批準后,境內投資者到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建檔、匯出投資資金等有關手續。隨后,境內投資者須向外匯管理部門定期報送境外投資企業的年度財務報表,接受外匯管理部門的監管。

(三)對境外投資利潤匯回保證金的管理

按照規定,境外投資企業在匯出資金前必須交納外匯匯出金額5%的利潤匯回保證金,但援外項目、不涉及購匯及匯出外匯的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和中方全部以實物出資的境外投資項目,可以用境外投資利潤匯回承諾書代替保證金支付。保證金存入外匯局在指定銀行開立的保證金專用帳戶。

(四)對境外投資項目境外融資的管理

對境內投資者利用國際商業借款進行境外投資,需要經過國家計委批準。境外投資企業根據經營需要,可以在境外自行籌措和運用資金,對此不列入國家外債管理范疇,但如果需要境內母公司、境內金融機構以及其他部門、單位提供擔保,則必須經境內投資者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審查,并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

二、現行境外投資外匯、外債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資本項目外匯管制過嚴,阻礙了境外投資的發展

為了平衡國際收支,防止外部金融風險向國內傳遞,我國一直實行嚴格的資本項目外匯管制。在亞洲金融風暴中,資本項目外匯管制成為維護我國金融安全的重要手段。此后,資本項目外匯管制雖然有所放松,但對境外投資的管制仍很嚴格。目前,我國限制企業購匯進行境外投資,除戰略性項目、援外項目和帶料加工項目可以購匯進行投資外,其余項目的境外投資以企業的自有外匯為主。企業有自有外匯的,首先使用自有外匯進行投資;沒有自有外匯的,可通過貸款等進行投資。另外,我國鼓勵企業使用實物投資,或以設備投資,或允許企業不結匯出口。企業能用于境外投資的自有外匯和籌措貸款的能力十分有限,依靠實物投資也存在很大的困難,這些都不利于境外投資企業的經營和規模的擴大。調查中,企業普遍反映以現有設備投資難以符合項目的需要,因為有些設備技術落后,甚至是國內已經淘汰的設備,為適應東道國的競爭需要,許多投資項目需要購買新設備。而以貨物不結匯出口的方式投資,雖然可以部分解決企業投資資金的問題,但輸出的貨物必須銷售后才能變成資本,企業的投資能力受到其銷售能力的制約,結果許多項目因無法及時獲得外匯資金而喪失有利商機。

(二)利潤匯回保證金管理,對企業資金周轉不利

為保證企業境外投資資產不流失,我國要求境內投資者交納外匯匯出金額5%的利潤匯回保證金。利潤匯回保證金管理也屬于資本項目外匯管制的重要內容,其本意是鼓勵境內投資者將境外投資所得匯回國內,但對企業來說,卻占壓了大量資金,妨礙了企業競爭力的提高,尤其是在境外投資的初創階段,境外企業多半無法創造利潤,保證金的占壓增加了企業的負擔。調查中,許多企業反映保證金管理對促進利潤匯回的作用并不明顯,有時會迫使企業采用規避保證金管理的投資渠道。境外投資企業在獲得盈利以后,多半希望擴大規模,進一步提高盈利能力,如果將利潤匯回后再投資,則將再一次面臨繁瑣的審批程序。雖然利潤直接轉為再投資也需要主管部門的審批,但手續相對容易。許多企業為了降低擴大規模的成本,傾向于將利潤留存在境外。為解決保證金資金占壓問題,需要用現匯進行境外投資的企業,有時不得不轉向境外帶料加工貿易的投資方式,或是一些非正常的投資渠道,造成資源不必要的浪費。

(三)對國際商業融資的控制,阻礙了企業利用國際資金市場

境內投資者如果使用國際商業貸款進行境外投資,屬于我國外債管理的范疇,需要國家計委的審批。境外投資企業的境外借款則不受此規定的管轄。但如果需要境內投資者、金融機構或其他部門、單位提供擔保,則要經過外債管理部門的批準。對境內投資者使用國際商業貸款進行境外投資的限制,實際上阻礙了企業對外部資金市場的利用,而利用外部資金市場,企業往往可以獲得更有利的融資條件,對降低成本,提高其國際競爭力大有裨益。調查中有些企業反映,在其對項目進行調研論證的過程中,許多得到消息的外國金融機構也會對該項目進行考察,如果認為該項目有利可圖,則會為企業提供信息便利和附有有利條件的貸款承諾。但由于上面提到的原因,使用這部分資金非常困難。

三、境外投資對國際收支的綜合影響

我國對境外投資進行嚴格的外匯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維護國際收支平衡,防范外部金融風險。短期內,境外投資增加了資本項目下外匯支出,對國際收支產生負面影響,但這只是境外投資引起的國際收支平衡表的直接變化。為全面評價境外投資對國際收支的影響,我們還要考察境外投資對國際收支的長期、間接影響,包括對國民經濟穩定發展的影響,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影響,子公司和母公司盈利能力的變化對國際收支的影響等方面。

(一)利用自有資金的境外投資對國際收支的綜合影響

對于資源類項目,境外投資雖然增加了外匯支出,但彌補了我國資源的不足,對國民經濟總體發展非常有益,而國民經濟穩定發展是國際收支平衡的根本保證。我國在境外投資開發國內稀缺資源,可以直接控制境外資源,保證國內資源的及時供應,而且在國際市場價格變動頻繁時,也可以起到穩定國內資源價格的作用。寶鋼在巴西投資開采的礦石就全部運回國內。進口到國內的資源,國內進口商支付的外匯最終會成為境外企業的利潤。這些利潤作為投資收益計入我國國際收支經常項目,因此國內企業控制的境外資源進口對我國國際收支不

會產生負面影響。而且有的項目在彌補國內資源不足的同時,也在國際市場上銷售,從而可以增加我國的外匯收入,有利于國際收支的改善。例如,農化集團公司每年可以為國內提供50~100萬噸磷肥,其余的大部分均銷往國際市場。

對于市場開拓類項目,境外投資有利于提高產品的知名度,促進出口的增加。如果境外企業盈利增加,境外投資收益的增加計入經常項目,國際收支得到改善。即便企業在境外的工廠虧損,只要能夠增加母公司的國際競爭力,帶動國內產品的出口,也會改善國際收支的經常項目。例如,海爾公司在美國建廠后,在國際市場上的商譽大大提高,其產品出口每年翻一番,2001年出口額高達4.2億美元,2002年計劃出口8億美元。在境外進行以加強技術研發、收集市場信息和加強售后服務等為目的的投資,也可以通過增加母公司的國際競爭力,促進國內產品的出口,對改善國際收支有促進作用。

對于尋求有利投資環境的項目,如利用當地廉價的勞動力,避開某些發達國家的配額限制等,只要這些項目不與國內生產商形成競爭關系,對國際收支的影響也將是積極的。目前華源在加拿大、墨西哥、泰國等國進行的紡織服裝加工投資就屬于此類。受當地勞工管理的限制,這些項目并不能帶來大量的勞務輸出。但由于這些國家的紡織服裝出口沒有受到像我國那樣的配額限制,我國企業就可以繞過發達國家的貿易壁壘。這些企業如果在國內擴大生產,產品根本無法出口或出口成本很高。可以說,這種項目不但不會與國內產品形成正面沖突,反而可以擴大國內原材料的出口,促進了我國出口的增加。

另外,還有一部分項目以帶動生產資料(包括設備、原材料、勞動力和技術)輸出為目的。這些項目對國際收支經常項目的改善效果是顯而易見的。

(二)利用國際商業融資進行的境外投資對國際收支的綜合影響

隨著金融全球化的發展,大型金融機構一般都在全球范圍內尋求融資對象,并形成了高效的投資決策機制,對可能投資的項目進行評估。如果項目收益前景良好,則這些機構愿意為項目的投資主體提供各種服務,如信息咨詢、優惠貸款承諾等,以此與這些投資主體保持良好的關系。一旦項目運行,這些機構通過提供貸款從中獲利。由于這些機構能夠提供比國內銀行更好的服務和更優惠的融資條件,且沒有換匯成本,我國企業很愿意利用境外融資進行境外投資。目前,我國少數優質大型企業,如中集集團已具備無需銀行擔保的國際融資信譽。

利用國際商業融資進行境外投資,雖然增加了外債,在償還時增加了外匯支出,對國際收支長期平衡產生負面影響,但企業在獲得有利條件的融資后,盈利能力提高了。企業境外投資收益的增加可以反映在經常項目上,有利于國際收支的改善。

四、政策建議

“走出去”戰略的實施旨在鼓勵企業擴大境外投資,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增強國際競爭力。改善外匯、外債管理可以為企業擴大境外投資提供便利,有助于更好地貫徹實施“走出去”戰略。為此,我們可以從下面幾個方面著手對現行管理制度進行完善。

(一)適度放寬對境外投資用匯的限制

這順應了境外投資發展的需要。在今后相當長的時期內,我國經濟仍將保持良好的發展勢頭,外匯儲備還將維持在較高的水平,從而為境外投資用匯的放開提供了有利時機。但是,出于我國資本項目開放總體進程的考慮,對境外投資外匯管制的放松必須是部分的、漸進的。可以考慮由計委主導,并綜合各部門的意見,制定一個年度境外投資額度的總盤子。在額度內,對符合境外投資鼓勵條件的企業和項目,從寬進行外匯審批,并簡化審批手續,允許企業開立用于境外投資的資本項目外匯帳戶。

在這種管理模式下,如何制定年度境外投資總規模成為關鍵。在制定總規模時,需著重考慮境外投資引起的資本流出凈額對外匯儲備水平和國際收支平衡的影響,及境內企業對境外投資用匯的需求。我國外匯儲備已經超過2300億美元,遠遠高于滿足3~4個月進口需求的水平,即使將資本外流、償債等外匯儲備支出需求因素考慮在內,比較保守的估計是,如果制定100億美元的境外投資額度,將不會降低我國的國際清償能力,而且可以滿足境內企業境外投資的需要。對此,我們可以以1998年的資本外逃對國際收支的影響情況作參考。盡管當年因外部沖擊,資本外逃情況相當嚴重(經查實在200多億美元的應收未收外匯中,有100多億屬于逃套匯),資本項目下出現了逆差,但由于經常項目有較大盈余,我國的國際收支仍表現穩健,當年外匯儲備增加50億美元,達到1450億美元左右。因此,如果我們將境外投資額度設定在100億美元左右,并不會威脅國際收支平衡。根據有關主管部門的分析,境內企業是否進行境外投資主要根據企業自身的發展狀況和條件而定。由于國內市場發展穩定,放開外匯限制并不會造成大量資本流出的局面。現在我國每年境外投資額穩定在20多億美元,如果放開對境外投資的外匯限制,那些過去沒有經過正常渠道出去的投資將浮出水面。將這部分境外投資需求考慮在內,估計我國每年的境外投資需求大約在30~50億美元。因此,100億美元的額度是可以滿足境外投資需要的。

(二)簡化境外投資外匯管理程序

根據有關部門的意見,外匯風險和外匯來源的審查可并入主管審批部門的職責范疇,無須指派單獨的部門進行審批。為簡化審批手續、提高效率,可考慮改變職能轉移后的外匯風險和外匯來源審查方式。由于外匯風險主要考查的是東道國的政治風險、匯兌風險等內容,因此可將外匯風險審查并入境外投資的國別政策管理。

外匯來源審查主要包括審查用于境外投資的外匯資金是企業的自有外匯,還是其它外匯資金(購匯,貸款等),外匯資金的來源是否合法等。原來審查外匯來源主要是在國家外匯短缺的歷史條件下考查企業的創匯能力或外匯平衡能力,將境外投資企業的外匯資金來源分為自有外匯和其他外匯資金(購匯和外匯貸款等),規定外匯來源以自有外匯為主。以購匯進行投資雖然會改變外匯市場的供求狀況,但在實行總量控制的前提下,這種影響可以被控制在一定范圍內,因此可取消以自有外匯為主的管理辦法,允許在額度內購匯進行境外投資。不再區分自有外匯和購匯以后,對企業只須進行資金來源審查。在進行資金來源審查時,對使用財政撥款、政策性銀行貸款的項目要嚴格,對使用自有(籌)資金的項目應放寬,而不論企業的自有資金是外匯還是人民幣,因為企業使用自有資金,投資風險由企業自己承擔。對外匯資金來源的合規性審查今后仍可由外匯主管部門執行。新晨

剝離審批職能后,外匯主管部門只負責為企業辦理外匯支付手續,監督企業外匯收支情況。同時設立國際收支預警機制,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對國際收支進行監督。如果國際收支出現惡化,則應立即通知審批部門放緩或停止對境外投資項目的審批。

(三)取消利潤匯回保證金

企業盈利后存在強烈的擴大規模的傾向,而利潤即便留存在國外,同樣會改善國際收支狀況。因此,可考慮取消利潤匯回保證金要求,同時通過加強對境外投資項目的事后管理來防止國內資產的流失。>

(四)允許有條件的企業以境外投資為目的從事國際商業融資

篇5

“37號文”是國家外管局在其之前已實施的相關政策基礎上出臺的文件,進一步完善了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從事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活動所涉及的外匯管理制度,應更便利于境內居民進行跨境資本交易。

可以說,中國政府對于境內居民境外投融資并返程投資的管理有一個從無到有、從限制到適當放開納入有效監管、再到逐步完善的過程。事實上,中國公民境外投資并返程投資最早應該可以追溯到上世紀80年代。其時國門剛剛打開,各級政府紛紛出臺優惠政策吸引外資。當時的國家法律和許多地方政策均賦予外商投資以各種優惠待遇,主要有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待遇、各種營業稅附加免除、土地使用稅免除、地方留存部分返還等等。廣東等沿海地區的創業者得風氣之先,為享受外資優惠、降低創業成本,紛紛到香港等地設立企業,然后以外資身份返回內地投資設廠。這是最早期的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融資返程投資的模式。

上世紀90年代后期到本世紀初,中國互聯網興起,互聯網企業及其創始人為了進行境外融資和境外上市也基本采取這種模式。最典型的新浪模式也是這種模式的變體。當時國家法律和政策對這種境內居民境外投融資并返程投資的商業行為缺乏管理,在境內個人出境投資方面沒有審批、登記,而對其再返程投資則按外商投資處理。

國家發改委于2004年10月頒布并實施的《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規定,“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在境外進行的投資項目的核準,參照本辦法執行”,首先試圖將個人境外投資納入監管,但在實踐中鮮有案例可循。商務部同年頒布、實施的兩份文件《關于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準事項的規定》和《商務部、國務院港澳辦關于印發〈關于內地企業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開辦企業核準事項的規定〉的通知》則對個人境外投資只字不提,實踐中也不受理個人境外投資。 外管局介入

2005年,國家外管局開始對境內個人境外投資進行管理。國家外管局于2005年1月24日和4月21日分別《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完善外資并購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11號文,“11號文”)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登記及外資并購外匯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29號,“29號文”)。

“11號文”開始將境內個人的境外投資納入監管,但管理過于嚴厲:

一是個人境外投資要按照當時生效的適用于企業法人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辦理審批、登記手續;

二是涉及返程投資并購境內企業的,要取得外管局核準;

三是境內居民通過境外企業并購境內企業所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登記申請,要由各地外管局上報總局批準。而且各地外管局要對該類企業的驗資詢證、轉股收匯外資外匯登記、股東貸款登記、利潤匯出、利潤再投資、股權轉讓等情況實施重點監控。

“11號文”的出臺與實施對個人境外投資及返程投資構成了極大障礙。之后出臺的“29號文”對“11號文”做了微調,個人境外投資及返程投資改由境內被并購企業所在地外管局辦理登記,但卻僅僅對“11號文”實施日前已完成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的個人境外投資辦理補登記,相當于禁止了“11號文”實施日后的個人境外投資。

因此,“11號文”和“29號文”對境內民營企業的海外融資與上市構成了極大障礙,在業界引起廣泛爭議。但“29號文”首先提出了特殊目的公司的概念。 “75號文”由來

國家外管局應該是實時關注著其所出臺文件對境內民營企業尤其是科技企業境外融資與上市所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并且及時地糾正其不盡合理的規定,于2005年10月25日了影響深遠的“75號文”,即《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75號)。

“75號文”廢止了“11號文”和“29號文”,構建了境內居民主要境內個人境外融資及返程投資、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的基本監管框架。

“75號文”的總體思路是將境內個人的跨境融資納入監管,不再是簡單地限制或禁止,以準確把握個人外匯資金的跨境流動。通過這種方式,將境內個人的跨境資金流動主要是資金流入管理日常化、規范化、合法化,有利于降低民營企業和企業家融資成本和風險,推動民營企業尤其是民營高科技企業的發展。

“75號文”主要通過以下幾個方面對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進行管理:一是事先登記,即在設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需要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二是境外融資境內登記。境外特殊目的公司進行境外股權融資要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變更手續,所融資金按商業計劃書要在境內使用的應調回境內;三是控制資金外流。境內居民按規定完成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及變更手續后,方可對特殊目的公司支付利潤、紅利、清算、轉股及減資所得,由此控制其資金外流。境內居民因此在境外取得的外匯收入需要在180日內調回境內;四是重大事項登記。特殊目的公司發生重大資本變更事項的,如增資、減資、股權置換或轉讓、合并分立、對外擔保或股權、債權投資等,要及時在外管局辦理變更或備案手續。

可以說,“75號文”對特殊目的公司在設立、變更、資本變化對外投資、境內資金對外支付等各個方面均進行監管,要求對相關事項進行及時的登記或備案;同時,也要求境內居民及時將其從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所取得的外匯收入調回境內。

國家外管局出臺“75號文”之后,就其操作涉及的具體問題先后于2005年11月、2007年5月和2011年5月下發了操作規程,指導各地外管局的工作。這些規程細化了“75號文”的一些概念和規定,保證“75號文”具有操作性。比如,明確申請設立、控制特殊目的公司的主要居民自然人應為計劃境外融資的境內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境內居民中非中國公民自然人的身份按稅法的規定認定;申請登記可以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直至最后一層境外公司)設立后、返程投資前進行;如境外融資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特殊目的公司,要一并登記;登記辦理地為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所在地外管局;等等。 規范投融資

此次外管局的“37號文”在總結實施了近九年的“75號文”所積累經驗的基礎上,對境內居民的跨境投融資及返程投資管理做了進一步梳理和規范。

首先,“37號文”將管理的范圍從境內居民設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進行股權融資”擴大為“以投融資為目的”,將境內居民通過設立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投資納入監管。

《外匯管理條例》和《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概括性地規定境內個人可以對外直接投資,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并辦理相應的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但目前仍然缺乏具體法律文件對個人境外投資進行規范。在國家有關個人境外投資管理規定缺失的情況下,“37號文”將境內個人通過特殊目的公司進行境外投資納入監管,可能為境內個人開展境外直接投資開辟了一條通道。

其次,設立特殊目的公司的資產來源更加多元化。根據“37號文”規定,境內居民可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也可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資產或權益設立特殊目的公司。外管局于2007年5月出臺的關于“75號文”的操作規程,即《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07]106號)一度允許境內居民自然人將境外權益注入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資,但其2011年5月出臺的操作規程則刪除了這一內容。

第三,“37號文”簡化了登記手續、減少了登記事項并縮短了登記時間。一是秉承了“75號文”實踐中形成的,以及之前規程確立了的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申請登記的原則,即可以在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后、注入境內外資產或權益前辦理登記,而且申請文件中不再包含境外融資商業計劃書,僅需要提交書面申請、身份證明、境內企業決議文件,以及合法持有境內外企業資產或權益的證明文件。此次“37號文”明確廢除對境外融資商業計劃書的要求,有利于減輕企業的負擔,還原“設立”的本色。二是明確僅對第一層境外特殊目的公司進行登記,不再對其他下設特殊目的公司登記。三是調整了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重大事項范圍,不再對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增資、減資、股權置換或轉讓、對外擔保或股權、債權投資等事項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變更手續。變更登記事項主要集中在境內居民個人股東一般信息或持股發生變化方面,同時也取消了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期限要求。四是縮短了登記辦理時間。各地外管局之前辦理“75號文”相關登記的時間一般在四周至六周,而“37號文”所附業務操作指引明確規定辦理的時間為十個工作日。

第四,不再強制要求境外所融資金、境內居民從特殊目的公司分配所得收入等調回境內。

第五,允許境內居民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內企業按規定向其已登記的特殊目的公司放款、補充營運資金。

國家外管局自2009年以來出臺了一系列規定,允許境內企業向境外與其具有股權關聯關系的企業進行外匯放款。另外,央行于2013年7月出臺銀發(2013)168號文《關于簡化跨境人民幣業務流程和完善有關政策的通知》,允許境內企業向具有股權關系或同由一家母公司最終控股的境外企業進行人民幣放款。根據“37號文”,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控制的境內企業可以按照央行和國家外管局的規定向其境外關聯企業進行人民幣或外匯放款,支持境外企業的發展,開辟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內融資的渠道,有利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進行進一步的跨境投資或跨境并購整合。

第六,將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的員工股權激勵計劃納入外匯登記范圍。外管局之前僅受理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涉及的外匯登記。在實踐中,不少紅籌架構的公司都在特殊目的公司層面上制定并部分實施了員工股權激勵計劃,但上市前無法辦理相應的外匯登記。這也構成這類境外企業在上市時的一個不可回避的法律瑕疵。這一次將非上市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員工股權激勵計劃納入管理范圍,完善了境內個人參與境外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登記制度,消除了潛在的法律風險,應有利于發揮未上市境外企業境內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第七,針對具體的違規情形明確了相應的處罰措施和法律依據,不再像“75號文”那樣只是籠統地規定按“《外匯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監管手段更加明了。 “37號文”缺憾

“37號文”的出臺將有利于推動民營企業的跨境投融資、并購與上市,但其實施仍存在一些需要進一步厘清的問題。

一是和“10號文”銜接的問題。“10號文”即《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規定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并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公司,即俗稱關聯并購,要報商務部審批。實際操作中,在“10號文”自2006年8月出臺以來,除個別境外上市公司和中資國有控股企業返程并購外,商務部未批準一例境內個人及民營企業關聯并購案例。“37號文”規范的境內居民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活動中難以避免關聯并購。因此,“10號文”和“37號文”的協調是個值得關注的問題。

二是“37號文”僅對第一層特殊目的公司進行登記,而第一層特殊目的公司一般是境內企業實際控制人設立的公司,未來上市主體一般是第二層公司,而員工股權激勵計劃實施也會落在未來上市主體層面上。因此,在辦理員工股權激勵計劃登記時會存在目標公司沒有辦理外匯登記,其員工股權激勵計劃能否登記的問題。

三是“37號文”規定境內居民可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也可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資產或權益設立特殊目的公司,并辦理相應的境外投資外匯登記。

篇6

截至2008年底,寧波在81個國家和地區設立892家境外企業和機構,其中,境外資源開發投資發展較快,總體呈上升趨勢,投資額從最初的10萬美元到2008年的7190萬美元,增長速度非常快(見圖1)。民營企業是境外投資的主體,占80%,以獨資或合資新建資源加工廠為主,收購并購為輔,主要分布于非洲、東南亞,南美洲、大洋洲和北歐。在開發投資的眾多資源中,礦產資源占80%,林業資源占6.7%,海洋資源占13.3%。礦產資源中黑色金屬和有色金屬平分秋色,銅、鐵、鈷是開發投資重點。

但是,境外資源開發投資額與企業數在寧波市境外投資總量中占比較小。至2008年底,寧波僅有19家企業投資境外資源開發,投資總額11896.5萬美元,占寧波企業對外投資總額的1.93%,相對于其他投資類別,排名最后。從運營狀態上看,61%的企業能正常運營,其中13%的企業能持續盈利,48%的企業基本維持現狀。另外39%的企業或面臨倒閉,或出現利潤明顯下滑,或因其他原因尚未正常運營。

二、民營企業投資境外資源開發的制約因素

(一)資金制約

從寧波民營企業投資境外資源開發的狀況看,之所以出現起步慢,無法投資大項目,或后續經營不佳的現象,最大的制約因素是資金不足,主要原因有四方面:

其一,投資額核準條件名亡實存,在源頭上制約著企業的對外投資規模。2006年以前,審批部門在核準投資額時執行“企業投資額不能超過凈資產一半”的規定。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正式實施,從法律層面取消了對外投資額的比例限制,但各部門操作不一,外匯管理部門審核企業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時仍按老辦法,如寧波興隆車業有限公司原打算投資2000萬美元,但因凈資產不夠,只能投資800萬美元,最終錯失良機。

其二,融資渠道過窄,使企業投資后難以持續經營。目前,企業的官方貸款機構只有進出口銀行、國家開發銀行兩家,重國有企業,輕民營企業,惜貸現象普遍存在。寧波華州礦業投資有限公司在加蓬勘探到礦產后進入冶煉階段,東道國落后的經濟條件逼迫企業自行投入大量資金來建設基礎設施,而向中國進出口銀行申請的貸款始終未獲批準。只能將大部分股權(開采權)忍痛賣給投資商,大大影響公司發展。

其三,財政支持覆蓋面小,大多數企業難以獲得。目前,國家對“走出去”企業的財政支持包括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境外經貿合作區發展資金、支持紡織企業“走出去”專項資金,主要形式為前期補助或貸款貼息,但“僧多粥少”現象十分嚴重。如2007年全國有1000多家企業申請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只有十分之一的企業能得到,其中中石油等國有大型企業又擠占了民營企業的得款空間,寧波已連續數年未獲資金。當然,地方政府對這幾類支持基金也會同比配套,如寧波市級和區級財政就根據投資額的大小給予3—15萬元人民幣的補助,而這對企業而言是杯水車薪。

其四,外匯和稅收制度阻礙資金的有效運作。目前,外匯管理部門已進行了一系列改革:放寬了資本項下的用匯條件,取消了境外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和匯回利潤保證金制度等,但仍需對資金來源進行審查,自有外匯投資的仍需在外匯賬戶上存足對應金額外匯,對后續外匯投資和資金匯出仍需逐筆登記與核準等,依然阻礙著民營企業流動資金的有效動作。

對企業境外收入主要采用稅收抵免等直接鼓勵措施,加速折舊、延期納稅等間接鼓勵措施涉及較少。這些政策雖然透明度高,但對于投資大、見效慢的資源類項目刺激效果有限,資產運營效率較低。

(二)行政制約

表現一,審批程序復雜。商務部在今年已出臺《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并將于5月1日實施,原第16號令《關于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準事項的規定》同時廢止,該辦法大量下放核準權限,但國家發改委于2004年的第21號令《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仍在實行,對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做出的具體規定與商務部標準不一,造成同一個境外投資項目兩頭申報,效率低下。行政部門間的權力制約使投資項目越大越難成功。2008年,寧波合盛集團已被寧波外經貿局批準赴俄羅斯投資建廠,但因注冊資金過大(7000萬美元)至今仍壓在國家發改委,未獲批準。

表現二,審批材料多且隨意性大。行政部門隨意或變相增加核準所需材料的現象頻現,如對境外收購項目,需先備案(即先書面上報項目的基本情況)然后核準。

(三)人才制約

一是缺乏國際型的企業家。調研顯示,民營企業“走出去”的動因之一是創辦人具備國際眼光或在國際市場上建立了良好的私人關系,但在后期管理、決策與運營中這種企業家精神的效應減弱,小富即安、國際化管理水平弱等民營企業家的軟肋開始顯現。

二是缺乏復合型的國際化操作人才。對外投資的復雜性和國際性需要大批通曉金融、外語、科技、管理、法律、信息工程的復合型人才和高素質的穩定員工,但民營企業尤其是中小民營企業的規模、財力和環境都無法吸引這些高素質人才,人才瓶頸從根本上制約了境外企業的進一步發展。

(四)支持服務體系薄弱

一是信息服務體系缺位。調研顯示,民營企業獲取東道國的信息渠道單一,主要以進出口貿易、商務考察和國外親友介紹為主,缺少專業的信息與評估中介,企業由于獲取信息不暢導致投資失誤或延后的案例不少。

二是對外直接投資保險機制不夠健全。目前,我國的海外投資保險處于起步階段,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是國內唯一的政策性保險公司。承保對象主要惠及國有企業,承保范圍僅涉及政治風險,即征收、匯兌限制、戰爭以及政府違約風險,未涉及海外市場風險。

當然,民營企業本身也存在問題,如內部治理不完善,缺乏突發事件的應急能力等。

三、加快中國企業境外資源開發投資的政策建議

當前,“走出去”的主客觀條件已成熟,政府在借鑒其他國家成功經驗的基礎上,應從戰略高度規劃、管理、指導和支持境外資源開發投資。

(一)提高認識,形成境外資源開發投資的戰略機制

投資境外資源開發是企業行為,更是國家的戰略行為。應發揮新聞媒體的主渠道作用,如開辟“走出去”專欄,定期宣傳“走出去”政策導向、成功典范和各國投資信息等建立對外投資的共識。應制定資源開發投資的遠期規劃,建立多元化資源合作與供應渠道,發揮外交為經濟服務的作用,構建長效的支持服務體系。

(二)深入改革審批管理體制。加快核準進程

一是改革對外投資管理體制,理順關系,歸口一個部門核準管理。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2004年),除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外,對不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建設項目,一律實行備案制,淘汰審批制。按照“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真正落實企業投資自。

二是提高核準效率。放寬核準條件,徹底消除投資額與企業凈資產間的關聯;簡化手續,減少申報材料,可要可不要的材料堅決不要,不隨意增加材料;確立具體可量化的審批標準,對材料的必要性和繁簡度在部門間實現統一評價;嚴格執行《行政許可法》加快核準進程。

三是根據中國外匯儲備現狀,相應改革“寬進嚴出”的外匯管理政策。如取消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或先規定取消的時間限額,放寬境外企業利潤匯回等限制,簡化對外擔保的審批和履約核準手續,消除境外放款資格條件和資金來源的審查要求,為企業“走出去”提供外匯便利。

(三)加大金融、保險、財政支持力度,完善稅收鼓勵政策

1充分運用金融創新,構建雙層三位的金融保險支持體系

從發達國家的經驗看,政府提供政策性金融和保險至關重要。中國應充分運用金融創新,嘗試構建國家與地方相結合,政府與企業、銀行相結合的雙層三位支持體系。

第一層,國家應增加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資本金,增加貸款額度,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合理擴展貸款貼息和保險的規模與范圍。不但在“走出去”的初期,更要在后期加大政府財政支持的力度,對民營企業不但要“扶上馬”更要“送一程”,真正顯現支持效果。

第二層,作為地方政府應結合國情市情,通過金融創新構建政企銀三位一體的合作模式。首先,政府整合服務資源篩選優質企業推薦給金融機構獲取貸款,并做好后期跟蹤服務,借銀行之力振興企業;銀行通過財團貸款或企業聯保等多種形式支持企業,借政府之力降低風險。其次,建立風險補償基金。由銀行“出讓”部分貸款上浮利率的利潤和政府的一部分財政補貼組合,為銀行提供風險保障,同時彌補資源獲取型ODI周期長、見效慢等項目劣勢。第三,政策性金融機構實行項目貸款制。對各類企業一視同仁,簡化手續,提高服務水平。第四,降低保費,增加保險品種,拓展高風險國家(地區)的保險業務。

2完善稅收鼓勵政策。

結合新一輪稅制改革,制定獨立的民營企業海外投資稅收鼓勵政策,尤其加大境外資源開發投資的優惠力度,增加設立虧損準備金、加速折舊等間接鼓勵措施。建立健全與資源豐富國家的稅收協調網絡,避免重復征稅。并以信息化建設為基礎,提高稅務機關的納稅管理水平。

(四)以境外投資促進機構為服務主體。形成服務體系

學習外商投資促進中心的做法,成立境外投資促進中心。設立“境外投資業務咨詢專窗”,將外經貿、海關、商檢、銀行等境外投資所涉及和全部行政部門歸口咨詢,實行首問責任制,使企業在遇到困難時的第一時間得到服務,減少“關系”成本。

中心主要職能是:提供人才培訓與引進,成立人才服務中介;為企業提供境外投資項目的信息咨詢;提供經常性投資業務培訓;組織企業參加各類國內外投資活動,推動企業與外方的聯系;提供行業協會的辦公場所,以第三方力量整合“走出去”優勢。

(五)建立健全符合國際慣例的對外投資法律體系

建立完善一整套法律體系。包括最基本的《對外直接投資法》及配套的單行法,如《對外投資保險法》《對外投資企業所得稅法》《對外投資審核法》《對外投資外匯管理法》等,加快制定《對外收購法》,填補法律空白。

四、企業對策

一是采用多種措施,全程控制投資風險。投資前要注意了解投資國當地情況,尤其是人文風情、生活習慣、勞工政策等社會約定俗成的規定,盡最大可能地做好調研與評估工作。要正確選擇投資路徑,積極進入周邊亞太地區、中亞和俄羅斯市場,適當參與非洲市場,密切關注中東地區。可靈活開展商業運作模式,采用獨資、合資、兼并或收購等投資形式。投資后,通過增加當地員工的持股比例、采購當地原料配料、關心當地公益事業等本土化策略弱化投資風險。

二是國內外業務聯動,優化資源配置。調研顯示,國內外企業間業務聯動是經營成功的經驗之一。境外企業供應給國內穩定的資源、信息和生產管理經驗等,而后者為前者提供技術和設備、后勤保障、國內銷售渠道、資金和國內需求信息等,兩者相得益彰,使資源配置最優化。

當然,企業還應在技術創新、人才培養、多渠道融資、加強資本運營等方面增強企業競爭力,尤其是民營企業更應考慮建立戰略聯盟,形成對外直接投資的產業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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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境外投資 “走出去”發展戰略備案制

隨著我國“走出去”發展戰略的實施,越來越多的國內企業到國外參與境外投資。“走出去”發展戰略是國家根據經濟全球化新形勢和國民經濟發展的內在需要做出的重大決策,是發展開放型經濟、全面提高對外開放水平的重大舉措。到境外投資也是實現國家經濟與社會長遠發展、促進與世界各國共同發展的有效途徑。

1、企業境外投資主要原因分析

近些年來,國際直接投資已經成為全球經濟增長的重要引擎,同時也加深了國際間的經濟合作。中國企業“走出去”發展戰略是適應經濟全球化的需要,也是打造跨國企業的必由之路。

境內企業到境外投資時,主要通過投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或專利技術、有價證券、股權、債權等方式,獲得境外資產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投資稱為境外投資。企業在決定到境外投資時,往往基于自身的特定優勢,如雄厚的資金、專業技術人才、專利技術壟斷、優秀的公司管理、拓展市場渠道的技能,但也可能受到所處的客觀環境的制約,如國內自然資源逐漸匱乏、市場規模縮小、經濟發展水平低、國內產業結構未完成轉型升級、技術水平落后、勞動力成本增加、政府政策等因素,導致不同類型的企業對外投資的出發點不同。綜上所述,企業到境外投資主要動機有以下幾種:

1.1、內外市場環境促使企業境外投資

境外投資企業在東道國投資,所生產的商品就地銷售,主要目的是為了維持原有的境外市場或開辟新的境外市場,并為客戶提供更多的服務以滿足當地消費者的需要,進而鞏固和擴大其市場占有份額。

1.2、有利于降低企業成本,提高企業效益

部分境外投資企業,在國內生產所需的原材料來自國外,為了穩定原材料供應,或是利用發展中國家廉價且有保證力的勞動力,或是考慮到低關稅使商品出口價格競爭力加強,規避匯率變動帶來的外匯風險對外進行境外投資。

1.3、獲取國外先進技術、生產工藝及先進的管理經驗

企業通過境外投資的方式可以直接獲取和利用這些先進技術與管理經驗,然后進行技術升級改造和提高管理能力,促使投資企業提高國際市場競爭力。

1.4、分散或減少企業經營風險

境外投資企業為了分散和減少企業面臨的各種經營風險,在全球范圍內進行投資生產與經營活動,不但可以擴大銷售,而且還可以帶來原材料、技術、人員以及資金融通等多元化的供應來源,從而使企業不再受到境內或者地區條件的多重限制。

1.5、優良的投資環境

東道國政府通過提供優良的投資環境,主要包括優惠的稅收和金融政策、優惠的土地使用政策以及優良的軟硬件基礎設施,在境內企業遇到這些相對于國內寬松的境外投資環境時,也可能會做出對外投資決策。

2、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發展現狀

據商務部統計,2013年我國境內投資者共對全球156個國家和地區的5090家境外企業進行了直接投資,累計實現非金融類直接投資(下同)901.7億美元,同比增長16.8%。其中股本投資和其他投資727.7億美元,占80.7%,利潤再投資174億美元,占19.3%。截至2013年底,我國累計非金融類對外直接投資5257億美元。 對中國香港、東盟、歐盟、澳大利亞、美國、俄羅斯、日本七個主要經濟體的投資達到654.5億美元,占同期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總額的72.6%,同比增長9.1%。

2.1、境外投資行業分布日益多元化

近年來,我國企業對外投資行業分布廣泛,門類齊全且重點突出。境外投資早期主要集中在貿易服務業及其相關行業,中期向加工制造業等非貿易類行業延伸,行業布局重點繼續向生產加工領域拓展,資源開發領域逐漸成為新的熱點。如今以貿易型為主的境外投資結構開始變化,境外投資行業進一步拓寬,采用企業并購以及戰略聯盟等形式,向商務服務業、批發零售業、交通運輸業等其他行業發展。跨國并購成為對外投資的重要方式,行業分布呈現出多元化趨勢。從投資行業構成情況看,九成投資主要集中于商務服務業、采礦業、批發和零售業、制造業、建筑業和交通運輸業六大行業。2013年我國境外投資行業所占比重如圖:

2.2、投資規模存量不斷擴大,與發達國家仍有差距

據商務部《2012年度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公報》顯示,截至2012年底,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累計凈額(存量)達5319.4億美元,位居全球第13位。僅相當于美國對外投資存量的10.2%,英國的29.4%,德國的34.4%,法國的35.5%,日本的50.4%。由于中國對外投資起步較晚,與發達國家仍有較大差距。

2.3、民營企業作為境外投資主體比例升高

我國參與境外投資的企業中,國有大型企業繼續發揮其主導作用,“走出去”的大型和特大型項目不斷增多。除了國有大型企業之外,民營企業投資參與比重越來越大,非公有制企業逐步成為“走出去”的新生力量。聯想集團分別在2014年1月23日和29日,宣布以23億美金收購IBM x86服務器業務,29億美金收購谷歌旗下的摩托羅拉移動(Motorola Mobility)智能手機業務。通過收購IMB服務器業務和摩托羅拉移動業務,將使聯想集團具有更快的技術增長能力,以及能夠更為快速進入全球主要的手機市場。另一些優勢民營企業如華為、大連萬達、吉利等,也正在發展成為集內外研發、銷售、服務于一體的跨國企業,通過適當的投資機會,滲透海外市場以謀求企業的發展。

2.4、境外投資方式多元化

與傳統新建及改擴建項目投資方式不同,近年來大多數境內企業選擇收購、合并、參股、增資擴股的方式參與境外投資,跨國并購逐漸成為對外直接投資最重要的方式。這樣不僅可以充分發揮各投資方在資金、技術、原材料、銷售等方面的優勢,形成優勢互補,還有助于產品進入到新的國際市場,并且不易受到東道國民族意識的抵制,減少投資風險。投資方式多元化,有利于滿足我國對稀缺資源、國外先進技術及高端人才的需求,同時也可以利用境外公司原有的銷售渠道來銷售產品和把國內的產品推向國際市場,從而利用境外品牌開拓市場,擴大本企業品牌在國際市場的份額。

2.5、境外投資風險增大

近年來,我國企業到境外投資因國際局勢復雜多變,局部地區政局不穩定,所投入的固定資產設備與員工人身安全不能受到妥善保護,導致境外投資遭受巨大損失。截至2011年利比亞戰爭爆發,中國共有75家企業(包括13家央企)在利比亞投資,承包的大型項目一共有50個,合同金額達188億美元。利比亞戰爭爆發后,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雖然啟動了針對在利投資企業的專項“理賠綠色通道”,但在75家承建利比亞項目的企業中,只有為數不多的幾家企業投保出口信用保險,大多數企業在利比亞的投資因戰。

3、實行投資備案制的必然性

隨著境內投資人赴境外投資越來越多,涵蓋了國民經濟的各個領域,企業赴境外投資需要完成境內審批程序,對外投資管理體制由原來的審批制轉變到備案制行政體系,將不再需要通過各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只需要履行登記備案程序即可取得境外投資資格,使對外投資流程更為便利高效,這將會吸引眾多國內企業進入到國際市場。

由核準制轉為備案制,對政府投資體制管理來講是改革的一大突破,摒棄不必要的核準流程,將激發企業發展的活力和動力。企業在選擇投資項目時自主決策、面對市場風險自主分擔,把控項目盈虧,對企業來說實行境外投資備案制既可以提供便利使企業更加快速國際化,從國家戰略層面來講備案制的實施也可以推動國民經濟健康穩定發展。

3.1、政府職能轉變有利于企業走出去

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指出加快轉變政府職能。要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進一步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減少中央政府對微觀事務的管理,讓市場機制有效調節經濟活動,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要規范管理、提高效率。實行備案制也是政府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一個重要轉變,現行核準制改革方向就是進一步完善市場經濟機制,將投資者的境外投資自由權利逐步地歸還給投資者。

3.2、實行備案制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戰略

企業在境外投資資源開發項目時,通過備案制可以贏得項目開展時間,滿足國內對稀缺資源的需求。從這個角度來說,先行對資源項目實行備案制有利于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行。實行備案制行政管理體系,快中求穩,循序漸進,通過逐步放開使政府適應角色的轉變,進一步提高對我國企業到境外項目的監督管理能力。

3.3、企業成本壓力促使境外投資進展加快

境內企業正在面臨著人力及原材料成本上升的壓力,實行備案制行政管理體系,可以大大縮短企業在實施國外項目投資的時間,在國際市場上將會贏得更多競爭機遇,為克服成本上升的壓力找到一個新路徑,又為企業國際化戰略贏得了時間,這對于國內企業走出去也是一個直接利好消息。

近年來,國內企業到境外投資已經成為我國與它國開展國際經濟合作的重要途徑,商務部對境外投資擬實行投資備案制對國內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既是機遇,同時也是挑戰。面對復雜的國內外狀況,國內企業應盡快熟悉東道國投資環境,并對對境外項目進行充分論證與投資方案可行性分析,才能夠更快更穩的把握住境外投資機會。

參考文獻:

[1]《2013年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簡明統計》,《2013年我國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情況簡述》,《2012年度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公報》.引用來源.商務部網站.

[2]《國際商務理論與實務》.全國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用書編委會.中國商務出版社.2008年3月

[3]引用來源.聯想中國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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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現行外國稅收抵免制度

我國目前采用的避免雙重征稅的辦法為抵免法(稅額扣除法)。抵免法是目前國際上較通行的消除國際雙重或重復征稅的方法。它是指居住國政府按照居民納稅人來源于國內外的全部所得計算應納稅額,但允許納稅人從應納稅額中抵免已在收入來源國繳納的全部或部分稅款。這種方法承認收入來源低稅收管轄權的優先地位,但并不放棄行使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一般來說,抵免法有三類:直接抵免法、間接抵免法以及多層抵免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1995年9月22日的《境外所得計征所得稅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該辦法在1997年進行了修訂)的規定,我國的稅收抵免制度有如下一些規定:

(一)對抵免對象的規定:規定抵免對象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不包括減免稅或納稅后又得到補償以及由他人代為承擔的稅款。”

(二)計算境外所得額,應分以下兩種情況:1、全資境外機構的境外所得,指的是境外收入總額扣除境外實際發生的,我國財務會計制度允許列支的成本、費用,以及應分攤總部的管理費用后的金額。2、非全資境外機構取得境外投資所得,指的是被投資企業分配給的利潤、股息、紅利等。而且規定,境外業務之間的盈虧可以互相彌補,但企業境內外之間的盈虧不得相互彌補。

(三)對在境外已繳納所得稅稅額的抵免計算,也分為兩種情況:1、分國不分項抵免,即分國但不分項計算抵免限額,抵免額不得超過限額。抵免限額的計算公式如下:稅收抵免限額=納稅人境內外全部所得的應納稅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應稅所得額/境內外全部所得總額。境內、外所得的應納稅額一律按法定稅率33%計算。境外獲得的減免稅,在簽訂有稅收協定的情況下,可以視同已納稅進行抵免。2、定率抵扣,即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統一按境外應納稅所得額16.5%的比率抵扣。

(四)對超限額接轉的規定:規定已納外國所得稅超過當年抵免限額的部分可用以后年度抵免限額超過該年度實際抵免額的部分補抵,補抵的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

(五)我國稅法沒有規定間接抵免條件,但對外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規定間接抵免的條件是納稅人持有下屬外國公司10%以上的股份。

(六)規定境外所得不論是否匯回都要按年申報繳納所得稅。可以按半年或按年計算預繳。具體預繳日期和稅款數額由當地稅務機關核定。納稅人應于次年1月15日之前預繳全年應繳稅款,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把境外所得和境內所得合并統一進行匯算清繳。

二、我國稅收抵免制度不足與改進

(一)關于抵免對象的規定。我國稅法中,抵免對象規定不夠明確,對可以抵免的所得稅沒有規定識別標準,也沒有具體的抵免條件規定。這使得我國在對外簽訂協定時,我國無法可依,那么就可能會受制于外國的稅法。因此,在抵免對象方面,應該做出相應的規定:第一,應明確稅收與權利使用費、政府借款的實質性區別;第二,界定“以凈所得為課稅標準”的所得稅的含義與范圍,可定義詳細的課稅標準和定義。

(二)境外所得額計算問題。依照“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計算境外所得時允許扣除的為取得該所得攤計的成本、費用以及損失。這樣的規定比較模糊,難以使人清楚地理解。有些限制性列支的規定,如業務招待費、計稅工資和公益、救濟性捐贈等列支標準應如何適用于境外所得額的計算,都未見明確。而“暫行辦法”對境外所得額計算分成的兩種情況也有難以理解和模糊的地方,如沒有明確對有關成本、費用的限定,以及沒有明確境外投資的費用支出,如貸款投資的利息支出和管理費支出等如何處理,是否應該作為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扣除項目。所有這些都還有待于細化、明確。

在這個方面,我國稅法可以進行改進,并細化與境外所得相關的成本費用的配比。具體做法是:①企業在境外設立全資機構,包括全資子公司和分支機構,其來源于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可以依循所在國稅收法規的規定,從收入總額中扣除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和損失后的余額,再依照我國稅收法規的規定,扣除投資的財務費用和管理費支出以及應分攤的損失,以其得出上述扣除后的金額,為其來源于境外的應納稅所得額。②企業在境外設立非全資機構,包括投資入股舉辦的合資經營企業(或股份制企業),其來源于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可以按被投資企業分配給的股息紅利額,依照我國稅收法規的規定,扣除投資的財務費和管理費支出以及應分攤的損失,以其余額為來源于境外的應納稅所得額。

(三)稅收抵免限額的計算問題。“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企業境外業務之間的盈虧可以相互彌補,但企業境內外之間的盈虧不得相互彌補。”第三條規定“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為企業境外業務之間盈虧相抵后的金額。” 這表明企業可以對其海外各公司盈虧相抵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與此相適應,應當實行稅收抵免綜合限額,因為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目的,在于合理計算稅收抵免限額。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納稅人在境外已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應分國(地區)計算抵扣限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境外所得稅稅款扣除限額”,按實施細則規定公式計算,即:

稅收抵免限額=納稅人境內外全部所得的應納稅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應稅所得額/境內外全部所得總額

依照“暫行辦法”的上述規定,除了“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所得額是未經海外公司之間盈虧相抵后的金額,其余境外所得額都是海外各公司盈虧相抵后的金額。這樣,計算公式中的分子與分母的計算口徑不一致。分子是未經盈虧相抵的金額,分母是盈虧相抵后的金額,必然增大分子,提高計算抵免限額的比例,多計稅收抵免限額。如果境外稅率高和準許間接抵免與多層抵免的情況下,加大稅收抵免限額,有利于消除重復征稅;如果境外稅率低和不予間接抵免與多層抵免的情況下,加大稅收抵免限額,將增加企業負擔。因為認可的境外稅收繳納數額低于抵免限額的,其差額須在國內補繳稅款。核心問題是,境外業務之間可以盈虧相抵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與納稅人在境外已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應分國(地區)計算抵免限額,這兩者應如何協調,需要進一步明確,以利于依循。

按照“暫行辦法”規定,境外已繳納所得稅稅款的抵扣,有兩種可供選擇的辦法:一是分國不分項抵扣;一是定率抵扣,即按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16.5%抵扣。為此,明確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為企業境外業務之間盈虧相抵后的余額,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但在這種情況下,對抵免限額的計算,應考慮允許企業在下列兩種方法中選用其一:一是對境外所得額分國(地區)計算稅收抵免限額,即分國限額;二是按境外業務間盈虧相抵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稅收抵免限額,即綜合先額。

其計算公式如下:

稅收抵免限額=納稅人境內外全部所得的應納稅額×境外業務盈虧相抵后所得額/境內外全部所得總額

納稅人計算稅收抵免限額的方法一經選定,未經所在地稅務機關核準、不得改變。

(四)超限額結轉問題。由于我國對于境外稅收抵免限額按照分國不分項方法計算,因此超限額結轉也只能限于分國進行,不能以一國的抵免限額余額去抵補另一國的超限額部分。但是,如果我們考慮超限額產生的原因,是由于境外已納稅款高于用本國稅法計算的抵免限額而產生的差額,也就是說,國外稅率高于國內稅率,才會出現按照國內稅法計算的限額低于國外稅法計算的已納稅額。那么我們考慮這樣一種情況,即我國的稅率始終高于國外某個國家的稅率(假設該國也是使用恒定的比例稅率),那么如果企業在該國每年都有所得收入,該企業每年都將出現超限額,那么超限額將無法得到結轉。這對該企業繼續在該國投資的動力將產生影響。在綜合限額法下,將不會產生這樣的問題。

(五)關于間接抵免問題。我國只是在與他國簽訂協定時規定了間接抵免條件,在國內法中并沒有明確規定。當今大型企業或集團公司的跨國投資,普遍做法是在境外設立子公司,以有利于獲得注冊地國家的法律保護和負有限責任減少投資風險。加入WTO后,我國企業將更多地進入國際市場,也將更多地采取設立子公司或在低稅少稅的避稅地設立子公司擴展海外投資項目,如果間接抵免和多層抵免問題不解決,將直接增加境外所得的稅收負擔,形成較多的重復征稅,不利于企業境外投資開拓國際市場。既然在同大多數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中已列入對我國居民公司的境外投資所得給予間接抵免,也應適應加入WTO后將有更多的企業走出國門進入國際市場的形勢發展,在稅收政策上給予支持,對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股息紅利,并擁有分配股息紅利公司的股份不少于10%的,準予間接抵免和多層抵免,以期盡可能地避免和消除重復征稅。具體建議是:

1、對公司企業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準予在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抵免)。

2、對公司企業從境外子公司或投資入股的股份公司取得的股息,并擁有支付股息公司的股份不少于10%的,其稅收抵免額可以包括支付股息公司就該項股息相應的公司利潤額所繳納的公司所得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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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海峽兩岸 直接投資 法律制度

■一、兩岸雙邊直接投資立法現狀

目前,大陸和臺灣地區都沒有一部完整的境外直接投資法典,海峽兩岸在雙

邊直接投資的過程中依據的是各自的實然立法和WTO的原則協議。下面筆者著重對兩岸在雙邊直接投資立法中關于投資準入和投資待遇、投資管理等方面的規定分別加以論述。

(一)大陸的相關立法

在資本輸入方面,1988年國務院《關于鼓勵臺灣同胞投資的規定》,后在1994年《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對臺商投資給予外商投資的優惠政策。根據2004年修訂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及《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目前大陸對外商投資的領域劃分為鼓勵、允許及限制類。從鼓勵及允許類來說,目前外資和內資沒有大的差別。但限制外商投資的產業涉及三大產業中的多個行業。在人員和資金流動方面,臺灣投資者只要辦理入出境的簽證手續,就可以自由進出。長期在大陸供職的,資產和收入可以在允許范疇內自由匯出。

在資本輸出方面,《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境外投資聯合年檢暫行辦法》和《境外投資綜合績效評價辦法(試行)》、《關于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準事項的規定》、《對外投資國別產業導向目錄》、《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分別就對境外投資企業的審查、項目核準和外匯管理作了相應規定。

(二)臺灣的相關立法

在資本輸入方面,臺灣地區1992年通過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及根據其修訂的《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轉移不動物產許可辦法》,對大陸赴臺的人員、資金都做了明確限制。“入世”后臺灣“陸委會”又宣布分階段開放大陸企業赴臺從事服務業投資清單,對大陸開放投資范圍與項目多為競爭激烈、利潤微薄的行業。《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與《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規定了“陸資”來臺投資政策具有采事先許可制、嚴謹管理門坎、證券投資超過一定比率視同直接投資、訂定防御條款、建立后續查核機制等五大原則。

在資本輸出方面,《對外投資及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獎勵投資條例》(1990年為《產業升級條例》所取代)、《海外投資保險辦法》、《創業投資事業實施細則》、《創業投資事業范圍與輔導規則》等法律法規規定了若干鼓勵條款。

(三)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及多邊投資公約的訂立

兩岸目前沒有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大陸加入的《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即《華盛頓公約》)和《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臺灣地區沒有加入。特別在協調稅收管轄權、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偷漏稅方面,雙方沒有訂立雙邊協定。

■ 二、兩岸雙邊直接投資法律制度的歷史成因和現實困境

(一)兩岸雙邊直接投資制度的歷史成因

1、大陸方面的原因

在臺資輸入立法方面,改革開放初期,緣于經濟基礎薄,作為發展中國家的中國大陸需要引進外資、提高經濟增長力,故而在立法方面給予包括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內的境外投資者以稅收優惠為主的超國民待遇,但是出于國家整體經濟運行考慮,在投資行業、信貸支持以及生產經營等方面對境外投資企業規定更為嚴格的限制,給予次國民待遇。在對臺灣的資本輸出法律制度方面,同樣由于前些年大陸經濟水平不高,經濟發展需要大量資金的原因,對境外投資以管理為主。

2、臺灣方面的原因

在“陸資”輸入的立法方面,臺灣經歷了由限制到放開的過程。在上世紀臺灣資本儲備不足時,由于政治因素,臺灣立法機關沒有就陸資入臺做立法層面的考慮。近兩年來,由于近些年島內資金的缺乏和外來投資的減少,“陸資入臺”將有效彌補臺灣在有關領域的投資不足。在對大陸的資本輸出的立法方面,從《對外投資辦法》到《對外投資及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同樣可以看出由限制到開放的過程。在加入國際公約方面,由于臺灣不是國家,不能參加諸如《華盛頓公約》、《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等國際公約,也就不能受到相應條款所規定的多邊投資保護。

(二)兩岸雙邊直接投資制度的現實困境

1、投資準入存在不同程度限制

兩岸在資本輸入方面的法律制度中都有市場準入限制,特別是對經濟上具獨占、寡占或壟斷性地位的產業。在臺資企業看來,對比大陸境內的國內企業,臺資在市場準入和股比方面仍然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而臺灣方面的立法則是從嚴格限制“陸資”入臺到“循序漸進”開放“陸資”入臺,但從營商成本來看,臺灣的土地成本和人力成本相較大陸來說,沒有優勢可言。

2、直接投資合作缺乏依據

在臺灣對大陸開放市場之前,兩岸企業就已經在政策夾縫中進行了合作并取得了重要進展,但是兩岸投資合作仍然缺乏實然的法律依據。在投資合作過程中,合作雙方主要以合同法律制度相互約束和引以為據。其中,投資主體資格、第三方市場準入、投資實體管理等方面的問題的立法缺失都凸顯了出來。

3、缺乏雙邊投資保護協定

雙邊投資保護協定(BITs)是由兩個國家之間締結的調整雙邊投資關系的條約,自本世紀六十年代以來,它已成為各國普遍采納的、保護國際私人直接投資的行之有效的國際法制度。我國大陸地區自1982年至1995年初,已與65個國家簽訂了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為外國投資者提供國際法層面上的保護。由于兩岸目前沒有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雙方直接投資的批準、待遇、代位權、征收條件和補償、利潤轉移以及爭端解決程序等方面的問題沒有共識和法律依據。

4、雙重課稅問題嚴重

海峽兩岸在稅制上對所得稅的征收制度方面有差異:臺灣地區以所得稅法為統一法典,征收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綜合所得稅;中國大陸則依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與《個人所得稅法》分別征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此外,海峽兩岸缺乏雙邊稅收協調文件和情報交換機制、臺灣的抵免規定和程序相對復雜,導致兩岸個人所得稅重復征稅和跨境偷漏稅問題嚴重。目前,我國大陸地區已與世界上81個國家簽訂了《避免雙重征稅協定》(DTTs),但海峽兩岸仍未簽定此類協議。

■三、完善兩岸雙邊直接投資立法的途徑

(一)加快“不歧視待遇”立法

在臺灣地區的《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與《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時,臺灣“經濟部”表示,開放“陸資”入島,將依據“先緊后寬”、“循序漸進”與“有成果再擴大”的原則進行檢討,并采取“正面表列”的方式分階段開放。故而在臺灣單邊立法中,針對“陸資”入臺的準入、待遇、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修訂,也應在陸商投資一段時間內進行。修訂的基本內容和方向應是對“陸資”入臺的待遇不得低于當時其他境外投資者的投資待遇。

(二)簽訂雙邊投資協定

雙邊投資協定是指兩個國家簽訂的相互對本國境內來自締約對方的投資者和投資提供保護的協定,旨在通過建立穩定、有序的法律框架創設促進締約雙方相互投資的良好環境。從短期來看,雙邊投資協議仍將在國際投資協調領域發揮重要作用,是切實可行的法律規范手段。與多邊投資協定相比,雙邊投資協定更靈活,更容易依據海峽兩岸的特殊利益訴求和共同關注的重要領域達成共識,從而更便捷和直接地維護兩岸共同的投資利益。故而,海峽兩岸在雙邊直接投資合作和投資保護方面可以通過簽訂雙邊投資協定實現。

(三)建立投資稅收合作機制

為了避免雙重課稅問題,筆者認為兩岸可以采取完善單邊稅收立法規定、簽訂海峽兩岸《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建立稅務合作機構并予以法律確認等途徑通過各自的立法和簽訂雙邊協議共同建立投資稅收合作機制。

綜上所述,在海峽兩岸雙邊直接投資的實然法律制度框架中,大陸在臺資資本輸入立法方面以鼓勵性立法為主,兼有不歧視性投資限制的規定;臺灣在“陸資”資本輸入立法方面有一定的投資限制。兩岸在資本輸出立法方面都沒有單獨立法,所依據的是根據各自經濟情況不斷修正的實然立法。由于在現有的雙邊直接投資法律框架中,存在投資準入有不同程度限制、直接投資合作缺乏依據、缺乏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和雙重課稅問題嚴重的困境,根據國民待遇原則和國際投資法公平互利原則的要求,兩岸可以就投資準入、待遇、管理等方面的問題進行單邊和雙邊的立法完善,從而解決上述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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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關鍵詞]走出去;政府行為;重構

[中圖分類號] F210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0461(2011)12-0032-05

“十二五”時期,中國發展方式轉型與世界經濟結構調整的國內外宏觀環境對走出去戰略形成了新的機遇與挑戰,為了更好地在新形勢下發揮政府推動走出去戰略的作用,必須把握兩個重點。認識論的重點是重構對走出去戰略的認知,走出去戰略既是國家戰略,也是企業戰略,二者既互為支撐,又無法混淆,既不能以國家戰略替代企業戰略,也不能將國家戰略隔離于企業戰略;方法論的重點是理順走出去戰略實施與政府、企業的關系,政府是走出去戰略作為國家戰略的宏觀主體,企業是走出去戰略作為企業戰略的微觀主體,因此在走出去戰略中要明確政府與企業的功能定位以及互動關系,既要避免政府職能越位,也要防止政府職能缺位。

一、政府推動走出去戰略的實施現狀

“走出去”戰略作為國家意志始于2001年《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綱要》的頒布。政府作為走出去戰略實施的宏觀主體,跨越了古典經濟學理論對政府的市場秩序守夜人的角色定位,也超越了新古典宏觀經濟學理論對政府的宏觀調整管理者的角色定位,在體制轉軌與對外開放向縱深推進的特殊時期,政府是圍繞走出去戰略實現制度變遷的主導力量,逐步建立并完善了與走出去戰略配套的制度框架與政策體系。

1. 規范“走出去”戰略的監管制度

改革開放較長時期內,國家受限于資本與外匯兩個缺口,對國內企業對外投資經營傾向于實施嚴格的審批制度。自走出去戰略成為國家意志以來,簡化審批、完善監管成為逐步規范走出去戰略的監管制度的主要方向。2004年7月,國務院的《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啟動了項目審批制度的改革,對于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再實行審批制,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同年10月,國家發改委《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商務部《關于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準事項的規定》。上述三個文件的出臺,標志著對外投資項目從審批制向核準(備案制)發生根本性轉變。

從2003年起,根據《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制度》、《境外投資聯合年檢暫行辦法》、《境外投資綜合績效評價辦法》、《成立境外中資企業商會(協會)的暫行規定》等規章,商務部牽頭組織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境外投資聯合年檢、對外投資綜合績效評估和境外中商企業商會工作。此外,國家對境外投資活動的嚴格外匯管制予以逐步放松。2003年國家外匯管理局取消了境外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境外投資利潤匯回保證金審批等26項行政審批項目。2004年《關于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允許境內成員企業利用自有外匯資金以及從其他境內成員公司拆借的外匯資金,對境外成員企業進行境外放款或者境外委托放款。2006年,國家外匯管理局徹底取消了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和購匯額度的限制。

2. 完善“走出去”戰略的扶持政策

政府專項資金支持。為了鼓勵和引導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國家通過中央和地方財政設立了中央對外貿易發展基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專項基金、對外承包工程保函風險專項基金、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境外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專項資金。

產業投資基金支持。為了支持中國企業走出去,國家開發銀行與其他國內外機構合資設立了四個產業投資基金,即中瑞合作基金、中國-東盟中小企業投資基金、中國比利時直接股權投資基金和中非發展基金有限公司。

優惠信貸政策支持。2004年國家發改委、中國進出口銀行等頒布《關于對國家鼓勵的境外投資重點項目給予信貸支持的通知》,每年安排“境外投資專項貸款”,享受出口信貸優惠利率。

對外擔保保險支持。作為對外信用擔保與保險的最終承保人,國家為規范出口信用保險市場、支持企業積極參與國際競爭,成立了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主要從事由國家財政提供保險準備金的非贏利性的政策性保險業務。

國際援助貸款支持。國家為適應對外關系發展的需要,以貼息貸款和混合貸款的方式向受援國提供多種形式的援助,為促進受援國技術和管理水平提高,向受援國進行直接投資,將外援與外貿、外經結合起來。

3. 拓展“走出去”戰略的公共服務

為解決企業走出去面臨的不完全信息問題,國家從不同方面為企業提供公共信息服務。對海外投資的信息服務主要由駐外使館提供,包括駐在國的宏觀經濟信息、市場需求信息和基本的法律框架等。2003年商務部組建外商投資促進中心,并建立了企業境外投資意向信息庫,我國企業境外投資意向信息。2006年商務部頒布《中國企業境外投訴服務暫行辦法》,并成立“商務部中國企業境外商務投訴服務中心”,無償提供中國企業境外商務投訴服務。

商務部不斷加強各種報告制度的建立與完善。自2003年起商務部每年編寫《國別貿易投資環境報告》,并陸續印發非洲、中東歐、拉美、亞洲等四個地區的行業《境外加工貿易國別指導目錄》。自2004年起商務部制定了《對外投資國別產業導向目錄》和《國別投資經營障礙報告制度》。三項報告制度的建立為國內企業提供各國和地區法律法規、稅收政策、市場狀況、行業機會和企業資信等投資信息,為境外中資企業反映經營中遇到的各類問題、障礙和壁壘提供了渠道。

二、政府推動“走出去”戰略的存在問題

“走出去”戰略實施歷經十年,盡管取得了顯著的成就,經濟體制改革處于轉軌階段的特殊性使政府對推動“走出去”戰略的制度政策與公共服務亟待完善,政府作為走出去戰略實施的宏觀主體既對大型國企存在政企不分、多頭管理、職能越位的問題,也對中小民企存在身份歧視、監管僵化、職能缺位的問題(見圖1)。

1. “多頭、分級、限額”的監管體制亟待理順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以及其他部委規定,中方投資3,000萬美元及以上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改委核準,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非資源類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改委核準,上述項目之外的境外投資項目,中央管理企業投資的項目報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備案,其他企業投資的項目由地方政府根據有關法規辦理核準。與此同時,商務部負責統計、年鑒等,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外匯管理,財政部負責專項基金支持,國資委負責中央企業所有權管理,中國進出口銀行負責信貸保險,國家開發銀行負責產業投資基金,地方政府對對外直接投資也負有一定管理權限。“多頭、分級、限額”的監管體制存在嚴重的管理職能分散、重疊與虛置問題,無法對企業走出去形成有效監管與服務,層層設卡的管理方式更增加了企業走出去的成本。

2. 滯后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導致政企難分

中航油事件、中海油收購美國優尼科失敗、中鋁收購力拓失敗的案例使政策研究者與制定者從深層次與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掛鉤起來。滯后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導致政企難分,不利于大型國企有效實施走出去戰略。現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癥結在于政府部門尤其是國資委擁有宏觀行政管理與國有資產出資人的雙重職能。一方面,為解決所有者缺位所引起的內部人控制問題,現行管理體制采用各綜合部門分別行使所有者部分職能,各部門只行使所有者投資決策職能而不承擔相應責任,該制度安排既無法解決所有者缺位,更引發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職能錯位、越位與失位,部分海外機構甚至變相成為國有資產流失的重要渠道。另一方面,現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下,政企難分表現為政府過分干預造成投資主體責權不明晰,企業行為扭曲。從近年大型國企走出去實踐來看,大型國企的對外直接投資與工程承包等市場行為往往被視為國家意志而遭到國外政府的政治干預與阻擾。

3. 政府對中小民企走出去存在系統性職能缺位

盡管中小民企是實施走出去戰略的重要主體,受體制轉軌特殊性與經濟發展階段性的影響,政府中小民企走出去存在系統性的職能缺位。一是監管嚴苛,各管理部門存在審批多、標準嚴、門檻高、手續繁雜、耗時費力、變化度大、透明度低、統一性差等諸多問題,部分中小民企為規避嚴苛的監管通過自行對外投資實現資本外流。二是服務缺位,政府部門在信息與技術援助、金融支持、投資保險、財稅優惠、外匯使用等方面對中小民企的支持體系嚴重缺失,相關政府部門對投資后的監管、跟蹤、統計和分析等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功能較弱,對境外中小企業的信息咨詢、產業導向、投資促進等缺乏指引。三是身份歧視,在制度設計與實踐操作中對中小企業民企的非公有制身份歧視,加劇了中小民企開展國際化經營的現實困難。四是立法滯后,迄今為止我國尚未出臺一部專門的企業境外投資法律,普遍存在著以主管部門規章制度代替國家法律的傾向,在對外投資基本體制、市場準入、政府與企業權利義務關系以及各項財稅政策間的協調缺乏強有力的法律約束與法規指引;與此同時,多雙邊投資、跨國并購協定滯后,增加了國內企業的海外經營風險與成本。

三、“十二五”時期“走出去”戰略實施的宏觀環境與發展趨勢

1. “十二五”時期“走出去”戰略實施的宏觀環境

(1)后危機時代世界經濟深度調整。發軔于美國次貸危機的世界金融危機打破了發達國家提供市場發展中國家提品、發達國家高負債消費發展中國家高儲蓄投資的世界經濟增長模式。在后危機時代,國際市場在發達國家“去杠桿化”與“再工業化”的雙重作用下將處于中長期萎縮趨勢,中國出口導向的經濟增長模式所依賴的外部市場條件已不可持續,中國出口產品面臨越來越大的經濟成本、貿易摩擦與政治風險。發達國家為了盡快走出金融危機的困擾,不同程度地加大了對全球戰略性資源如石油、礦產、森林等的控制與爭奪,同時對新技術開發加強了扶持力度,在決勝未來的新興戰略性產業的競爭日趨激烈。經濟領域的激烈競爭誘發政治領域的“中國”,使中國企業走出去面臨的外部環境存在諸多不利因素。

(2)新五年規劃中國發展方式轉型。“十二五”時期是中國發展方式轉型需要取得突破性進展的開局階段。長期高投資與低消費造成的國內供需失衡使產能過剩在諸多產業普遍存在,后危機時代亟待在出口之外尋求對外直接投資的方式消化過剩產能。長期的高要素投入、高資源消耗與高環境污染的粗放增長方式不利于“環境友好、資源節約”的兩型社會建設,“十二五”時期亟待中國企業“走出去”廣泛參與國際分工,加快集約型生產技術與生產方式的創新,加大產業結構向高級化升級,促進新型工業化發展。“十二五”時期,新型工業化與新型城鎮化將處于加速發展時期,宏觀經濟正常運行對石油、礦產、森林等基礎資源的外部依賴將進一步深化,亟待中國企業“走出去”實現對國外資源的整合。

2. “十二五”時期“走出去”戰略實施的發展趨勢

(1)走出去戰略的實施將取得突破性進展。根據發達國家的一般經驗,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對外直接投資活動逐漸活躍;在一定經濟發展條件下,一國吸納的外國直接投資與對外直接投資是緊密聯系的兩個發展過程;一國出口與對外直接投資具有較強的關聯性,當出口達到一定水平會誘發對外直接投資的大規模出現。據統計,2008年中國出口總額為14,306.9億美元,居世界第二位,吸納外商直接投資總額為924億美元,是吸引外資最多的發展中國家,人均GDP達到 3,266.8美元,經濟發展水平與對外開放程度相對較高。根據鄧寧的投資周期發展理論,中國處于對外直接投資發展的第三階段,隨著人均GDP的進一步提升,對外直接投資將呈現快速增長的趨勢。參照發達國家的一般經驗,“十二五”時期中國企業在開展對外直接投資、工程承包與勞務合作等跨國經營領域將取得突破性進展。

(2)政府推動走出去戰略將發揮更大作用。“十二五”時期,政府作為走出去戰略的宏觀主體,將逐步完善與走出去戰略相適應的管理制度與經濟體制的頂層設計,理清各部門、各級政府對走出去戰略實施的管理權限與職責,加強對企業開展國際化經營的監督管理,完善對企業境外經營活動的公共服務,重點改革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切實加強對中小民企的優惠政策。“十二五”時期,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既面臨國外企業市場手段的阻擊,也面臨國外政府政治手段的干預,“搭政治臺,唱經濟戲”,政府將為企業出海發揮更大的護航作用,充分利用WTO組織規則,增進與東盟、歐盟、阿盟、非盟等區域性經濟合作組織的交流合作,增進多雙邊磋商機制,消除各種投資貿易壁壘,推進與外國簽訂投資保護協定與避免雙重征稅協定,降低企業的海外經驗風險與經營成本。

四、“十二五”時期重構“走出去”戰略的政府行動框架

“十二五”時期,面對后危機時代中國發展方式轉型與世界經濟深度調整的宏觀環境,結合政府推動“走出來”戰略的現狀、問題與趨勢,重構政府行動框架,即匡正政府如何作為、協調政企互動關系,既關系到走出去戰略的實施成效,也關系到政府職能轉型的成果。政府作為走出去戰略的宏觀主體,既是企業“離岸”的推動者,也是企業“出海”的護航者,其基本職能是通過戰略規劃、制度政策、公共管理、公共服務保障企業走出去戰略的有效實施。因此,重構走出去戰略的政府行動框架,一是要明確政府職能邊界,既要杜絕政府干預企業的職能越位,也要防止政府放任企業的職能缺位,二是要完善政府的職能內容,通過對各職能部門統籌規劃、協調部署,在新形勢下為企業走出去提供有力保障(見圖2)。

1. 發揮核心資源整合優勢,統籌規劃走出去戰略

“走出去”作為國家戰略層面,其成效取決于政府能否發揮核心資源整合優勢。核心資源整合優勢是中國突破比較優勢、壟斷優勢等理論窠臼所擁有的特殊優勢。“十二五”時期,政府通過有效整合制度政策資源、行政權力資源、外交關系資源等核心資源,形成獨特的大國綜合優勢,充分激發企業走出去的內在潛能。核心資源整合優勢的發揮,首先要求從戰略層面實現走出去戰略與國家經濟安全、能源安全、資源開發、結構調整、科技進步等國家發展大計的銜接協調,統籌規劃新時期的走出去戰略體系;其次要求實現政府各部門、各地方層面的公共資源整合,為走出去戰略實施構建經濟、外交、教育等多領域協調的綜合優勢;再次,鼓勵和引導優勢企業的整合,支持規模效益顯著的若干行業組建和發展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大型企業集團與優勢企業聯盟。

2. 理順管理部門與權限,完善走出去的政策支持

針對商務部、國家發改委、國家外匯管理局、財政部、國資委、中國進出口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以及各級地方政府對企業走出去存在“分級、限額、多頭管理”的問題,“十二五”時期國家對走出去戰略的監管制度改革要點在于,一是理順各管理部門與權限,杜絕各部門管理權限重疊,防止管理業務與服務項目遺漏,二是提高管理部門監管與服務效率,切實加強管理部門之間的協調,形成各部門支持企業走出去的部門聯動機制,三是規范各部門針對企業走出去制定的規章制度與管理政策,逐步完善企業走出去的政策體系。為了落實上述改革要點,“十二五”時期適時建立國家支持走出去戰略的綜合管理機構,全面負責協調各部門支持走出去戰略的政策制定與監管事項。

3. 加快對外投資立法,健全走出去的法律保障

針對我國走出去立法滯后的問題,“十二五”時期國家加強走出去的法律保障重點在于加快對外投資立法,逐步將走出去戰略的各項部門規章制度、法規條例納入法制化軌道,有序建立健全《對外投資法》、《國際經濟合作法》、《對外投資管理條例》、《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配套的管理辦法與實施細則,依法保障走出去戰略的實施,規范政府、企業以及中介機構在走出去過程中的管理、服務與經營行為。

與此同時,為了適應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的新浪潮,“十二五”時期國家將逐步加快雙多邊合作機制建設,通過雙多邊政府磋商,以投資輸出國身份推動簽訂有關政府間協議,包括投資保護協定、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司法協助協定、經濟合作協定、貿易與投資促進協定等法律文件。

4. 加強境外產業園區建設,打造走出去的區域集聚

商務部推出的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政策使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成為中國政府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擴大對外投資的重要舉措,有利于幫助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規避貿易壁壘、減少經貿摩擦、集中爭取東道國優惠政策、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降低企業經營成本。基于商務部的成功經驗,“十二五”時期國家以境外工業園、境外出口加工區、境外科技園、境外經貿合作區、境外自由貿易區等多種形式完善、新建一批境外產業園區,各部門相互協調形成部門聯動以財稅、金融、保險、外匯以及其他優惠政策支持境外產業園區建設,積極與境外產業園區東道國建立磋商機制,簽署相關經貿合作協議,為境外產業園區建設爭取良好的外部環境。

5. 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加強中小企業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