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風險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4-27 14: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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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風險論文

民企法律風險論文

一、企業設立階段因企業組織形式不規范導致風險

企業組織形式有多種: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等,分別受《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的調整,民營企業投資人因為不了解各種組織形式各自的法律特征,常常導致投資人認識與法律規范之間的錯位,因而產生始料不及的糾紛和法律風險。

實踐中常見的有:

1、實際上是合伙企業,投資人卻誤以為設立和經營的是公司。導致合伙人之間對權利認知錯位,合伙人對外無限責任與有限責任的認識錯位。

2、自以為設立和經營的是有限公司,實際上是個人獨資企業。“夫妻公司”“父子公司”以及新公司法實施后的“一人公司”是實踐中常見的民營企業組織形式。投資人誤以為“公司是我的,公司的財產也就是我的”,經營中將公司財產與家庭或個人財產混為一體,結果對外發生糾紛的時候可能招致公司人格的喪失,失去“有限責任”的保護,《公司法》第六十四條就明確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影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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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并購法律風險研究論文

一、跨國并購過程中的法律風險

1,跨國并購法律風險

概而言之,跨國并購法律風險是指企業在實施跨國并購行為時因違反相關法律而遭受損失的可能性。理論上,跨國并購法律風險既可能來自目標企業所在國,也可能來自并購企業所在國,而相對于目標企業所在國的法律制度,并購企業對本國的法律制度更為熟悉,對由此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已有預見,并積累了一定的防范應對此類風險的經驗。因此,目標企業所在國的法律更有可能引起風險,并對并購企業造成實質上的經濟損失。通常所說的跨國并購法律風險就是指并購企業在實施并購時所面臨的目標企業所在國的法律引起的風險,也稱為東道國法律風險。

跨國并購對目標企業所在國即東道國來說,實際上就是引進外資的問題,關于如何利用外資,由于各國的經濟發展水平、歷史背景以及政治制度等方面的差異,對待外資有不同的法律規定。東道國管制跨國并購的法律十分繁雜,主要涉及外國投資法反壟斷法、公司法、證券法、勞工法環境法或技術壁壘法、知識產權法和外匯管制法等,任何一種法律都可能對并購方構成并購障礙,造成經濟損失。依據引起風險的不同法律部門跨國并購法律風險可以分為反并購法律風險、反壟斷法律風險、投資政策法律風險、環境與技術法律風險知識產權法律風險、勞工法律風險外匯管制法律風險、并購程序法律風險等。其中反并購法律風險是并購企業在實施并購之初就要面對的、目標企業可能的反并購行為引發的法律風險:反壟斷法律風險是并購企業面臨的來自東道國政府的、對并購成敗影響最大的法律風險。這兩種風險是企業跨國并購時應該予以高度關注的法律風險。

2.跨國并購法律風險對并購企業的影響

跨國并購法律風險對并購企業的影響集中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①跨國并購法律風險帶來的結果都是商業性的損失,法律風險的發生,或者導致并購失敗,或者導致并購成本增加,或者導致企業失去商業機會和商業優勢,嚴重時則導致企業徹底喪失競爭力。②跨國并購法律風險對企業的影響是連鎖反應,由于企業經營行為的連續性,一旦其中一個環節出現法律問題,必然引發企業一系列經營活動受到損害。例如:并購企業由于籌集跨國并購所需資金而大量貸款一旦不能按期履行還貸合同,將可能引起企業眾多債權人的集體恐慌,導致企業經營資金鏈條斷裂,從而喪失緩解經營資金壓力的可能性。一些法律風險的發生,可能引發企業商譽的極大損害,從而導致企業失去公眾認同感.即使化解了法律風險,企業若想恢復到原來的商業信譽也將會非常困難。③跨國并購法律風險對企業的損害程度難以估量,法律風險一旦爆發,企業自身往往難以掌控,很可能會帶來相當嚴重的后果,有時甚至是災難性的打擊和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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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進程法律風險防范論文

論文摘要:工程項目安全管理是順利實現工程建設質量、進度、造價三大價值目標的基本保障,遵守并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是工程建設企業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更是依法進行工程項目管理、防范安全生產法律風險、避免價值縮水的有效手段。如何在工程進程不同階段從法律風險識別、法律策劃、法律控制及法律風險化解等方面,做好防控措施,是其中的關鍵所在。

論文關鍵詞:工程項目安全管理責任風險應對

工程項目安全法律責任來源于法律法規及工程建設合同。控制事故隱患是項目安全管理的最終目的,系統危險的辨別預測、分析評價都是危險控制技術。以工程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為主,加強有關的安全檢查和技術方案審核工作,通過利用危險控制技術,做到預知危險、杜絕危險,把安全事故及法律風險發生降到最低。

1三全原則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責任

三控制原理借鑒于美國管理學全面質量管理(TQC)的思想,對于安全管理同樣適用

1.1全面安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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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投資法律環境研究論文

摘要:風險投資需要良好的法律環境。本文總結美國以立法形式促進風險投資發展的成功經驗,然后剖析我國目前制約風險投資發展的法律障礙,在此基礎上提出必須及時建立健全法律體系及制,促進風險投資發展,包括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風險投資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限合伙企業法》,并修改相關的法律法規。

關鍵詞:高新技術企業、風險投資、法律法規

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是人們熱心利用資源、創建財富的前提條件。風險投資作為一種帶有金融運作特點的特殊投資行為,對法律環境有著更高的要求。本文擬從法律角度,針對當前我國發展高新技術企業風險投資的實際情況,結合西方發達國家主要是美國的經驗,提出一些看法。

一、美國以立法推動風險投資發展的經驗及其啟示

從西方發達國家尤其是美國發展高新技術企業風險投資的經驗看,比較完善的法律法規制度,是促進高科技發展的重要前提條件。

美國是風險投資的發源地。1946年美國哈佛大學商學院教授喬治?多里特(GeorgeDoriot)和波士頓聯邦儲備銀行行長拉爾夫?弗蘭德斯(RalphFlanders)等人成立了美國研究與發展公司(AmericanResearch&DevelopmentCorporation),標志著現代風險投資業的誕生。此后,隨著美國高新技術發展對資金需求的不斷增長,風險投資在美國得到了迅速發展。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在美國《小企業投資公司法》的促進下,一些保險公司和金融機構加入了風險投資的行列,但風險投資規模還不大。七十年代后期,由于電子技術特別是計算機技術的迅速發展,日益增多的大公司、大銀行和各種民間基金組織開始涉足高新技術風險投資業,從事與電子信息等高技術相關的研究開發活動,從而有力地促進了美國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進入八十年代后,由于政府的稅制改革和高新技術企業的蓬勃發展,美國的風險投資額大幅度增加。美國經濟發展的歷程表明,風險投資在促進高新技術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在推動經濟增長方面功不可沒。在美國,風險投資資本和風險投資家成為經濟生活的流行語,將美國經濟的快速增長歸因于技術的進步和高科技的蓬勃發展是全球經濟界的共識,而風險投資也被譽為美國經濟增長的“秘密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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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法律風險防范論文

「摘要」

由于我國中間業務立法的滯后,商業銀行開展中間業務面臨較多的法律風險。本文首先考察了國外商業銀行發展中間業務的法律環境,然后對現階段我國商業銀行開展中間業務面臨的主要法律風險進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防范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法律風險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法律風險防范

加快中間業務的發展,已成為我國商業銀行拓展服務領域、改善收益狀況、增強抗風險能力、推動產品和服務創新、提高綜合競爭力的客觀要求和現實選擇。但是中間業務法律關系復雜、多樣,容易滋生法律風險。因此借鑒國外商業銀行發展中間業務的經驗,防范業務開展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對于促進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發展,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適宜的法律環境是國外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發展的重要基礎

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來,西方發達國家的商業銀行競相發展中間業務,中間業務逐漸成為國外商業銀行的主要業務品種和收入來源,一般占總收入的40%-50%,有的甚至超過80%,如美國的摩根銀行。西方發達國家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發達與其適宜的法律環境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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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風險的法律控制論文

摘要:地方財政風險產生的誘因比較復雜,既有計劃經濟體制時期積累下來的,也有從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相伴而生的。從某種意義上說,這些問題都是國民經濟深層次矛盾的綜合反映。“一般而言,地方財政風險,是指地方政府在組織收入和安排支出的過程中,由于財政制度和財政手段本身的缺陷和多種經濟因素的不確定性而造成的困難和損失的不確定性。”除了因為地方經濟差異性本身的原因導致的財政風險外,法律和體制上存在的缺陷卻是最關鍵的因素,是解決問題的突破口。本文主要針對現實存在的問題提出控制地方財政風險的一些看法和建議。

關鍵詞:地方政府財政風險

正文:

從制度和法律層面上先行財政風險控制上存在的問題主要在于:

現行財稅體制未能完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的需要。我國現行的財政體制許多都是計劃經濟時期或者過渡時期的產物,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需要,財政體制缺陷已經成為構成地方財政收支風險的主要因素。當前我國財政稅收體制存在的弊端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現行的分稅制存在過渡性的缺陷。如中央與地方的事權劃分尚未明晰,造成地方財政支出隨意性大、約束性不強、支出規模難以控制;稅收返還未能有效調節地區間的財力分配不公和公共服務水平差距,地區間財力差異有擴大趨勢;中央與地方的稅種劃分辦法不盡合理,地方稅種增收空間狹窄,抑制了地方財政收入的健康增長等等都加速了地方財政風險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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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保理業務法律風險研究論文

我國商業銀行已經越來越重視國際保理業務的開展,不容忽視的是該項業務因其涉及的法律當事人及其權利義務比較復雜,不少銀行操作人員對相關的國際慣例和規則熟悉不夠,加上我國缺乏專門針對該項業務的法律和監管規章,因此探討國際保理業務中銀行面臨的法律風險甚為必要。本文在分析國際保理業務的法律特征的基礎上,就銀行面臨的主要法律風險及其防范對策作了探討。

一、國際保理的意義及其法律特征

國際保理(InternationalFactoring)又叫國際付款保理或保付。它是指保理商通過收購債權而向出口商提供信用保險或壞賬擔保、應收賬款的代收或管理、貿易融資中至少兩種業務的綜合性金融服務業務,其核心內容是通過收購債權方式提供出口融資。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國際保理公約》對保理定義如下:所謂保理系指賣方(供應商或出口商)與保理商間存在一種契約關系。根據該契約,賣方(供應商)、出口商將其現在或將來的基于其與買方(債務人)訂立的貨物銷售或服務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由保理商為其提供下列服務中的至少兩項:(1)貿易融資;(2)銷售分戶賬管理,在賣方敘做保理業務后,保理商會根據賣方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關于應收賬款的回收情況、逾期賬款情況、信用額度變化情況、對賬單等各種財務和統計報表,協助賣方進行銷售管理;(3)應收賬款的催收,保理商一般有專業人員和專職律師進行賬款追收,保理商會根據應收賬款逾期的時間采取信函通知、打電話、上門催款直至采取法律手段;(4)信用風險控制與壞賬擔保,賣方與保理商簽訂保理協議后,保理商會為債務人核定一個信用額度,并且在協議執行過程中,根據債務人資信情況的變化對信用額度進行調整,對于賣方在核準信用額度內的發貨所產生的應收賬款,保理商提供100%的壞賬擔保。

從國際保理的操作實踐來看,保理的具體操作方式甚為豐富,有雙保理機制、單保理機制、直接進口保理機制、直接出口保理機制、背對背保理機制等,其中雙保理機制最為普遍而重要。就國際保理所涉及的銀行當事人及其權利義務體系而言,保理商與出口商之間的關系是整個保理關系體系中最為基本而重要的組成部分。因為該層關系決定著保理業務能否合法有效地開展,它是出口商通過保理獲得融資的關鍵所在,也是作為保理商的銀行從保理業務中獲取利益的核心環節。基于此,本文將重點分析出口商與作為保理商的銀行之間的關系,以此為基礎透視銀行在國際保理業務中面臨的風險及防范對策。為準確把握國際保理業務中銀行面臨的法律風險及防范對策,有必要了解保理業務的法律特征。國際保理業務的操作實踐及相關規則表明,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第一,國際保理是以保理協議為基礎而產生的民事法律關系。各種保理業務都是以保理協議為基礎的,保理協議將保理法律關系主體連接起來,并且構造了各主體的民事權利義務體系。這些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平等的民商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如在典型的雙保理運作中,出口商通過協議將其對進口商的應收賬款轉讓給本國的出口保理商;同時,出口保理商通過協議與債務人所在國的進口保理商發生關系,委托進口保理商負責債款回收并提供壞賬擔保。在此種機制下,實際上存在兩個保理協議,即出口保理協議(exportfactringservicesagreement)和相互保理協議(inter-factoringagreement),前者是出口商和出口保理商之間的協議,后者是出口保理商和進口保理商之間的協議。

第二,盡管國際保理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有著比較復雜的法律關系,但是其核心內容是債權轉讓關系。在國際保理業務中,保理商通過保理協議購買了債權,而不是將債權作為抵押并作為自己的資產進行業務處理。這與銀行憑發票所代表的債權為抵押提供融資,然后用收回的債款償還融資不一樣,因為通過發票形式所表示的轉讓并不能使保理商有效地對抗第三者權益和債務人的反索。保理商通過購買債權獲得對債款不受任何影響的權利,該種權利是保理商全額收取債款的權利,它通過收回的債款補償其預付的收購價款,該種權利的形成是出口商和保理商簽訂保理協議的主要目的之一。通常情況下,保理協議中出口商同意轉讓給銀行的權利包括了對債款的法定所有權、對債款的所有法定和其他求償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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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風險法律研究論文

風險投資是指在高風險的情況下,向處于起步階段或發展初期,具有市場前景和風險的高科技項目進行的投資,是一種高風險和高收益的長期投資。它不需要任何資本抵押和擔保,一般通過企業上市或收購、兼并獲得回報。健全的風險投資體系一般由風險企業(科技資本家)、風險投資家、投資者、中介機構和政府等構成。與傳統投資相比,風險投資具有以高科技產業為投資目標,以資本增值而非企業分紅為目的,以某些項目的高額回報補償另一些失敗項目的虧損等特點。

一、發展我國風險投資的法律障礙

1、我國沒有規制風險投資的專門國家立法。但可適用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主要有以下幾類:一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法律:《公司法》、《合同法》、《民法通則》、《合伙企業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科學技術進步法》、《證券法》等;二是國務院及相關職能部門頒布的文件:《關于加強科技進步的決定》、《關于“九五”期間科技體制改革的決定》、《關于以高新技術成果入股若干問題的決定》、《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關于設定風險投資機制的若干意見》等;三是地方政府規章、政策:如深圳的《深圳市關于進一步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等。但到目前為止,我國尚沒有一部專門有關風險投資的國家立法,這使我國的風險投資長期因法律地位缺失而無法引起足夠的重視,嚴重阻礙了我國風險投資的發展。

2、我國自2006年1月1日施行的《公司法》相關規定,仍然沒有完全考慮風險投資行業的特點。《公司法》于2005年10月27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雖然即將施行的《公司法》許多條款相比原《公司法》有利于促進風險投資的發展,但仍存在許多障礙:

2.1《公司法》規定的“授權資本制”,考慮到了風險投資項目的滯后性和資金分階段投入的特點,但分期繳納出資的期限仍然過短。我國最新《公司法》第2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第81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

2.2最低資本額的規定對風險投資業構成準入障礙。我國最新《公司法》規定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股本規模為人民幣500萬元,上市公司的最低股本規模為人民幣3000萬元。股本規模的要求仍然較高,與風險投資業以小搏大的特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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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財政風險法律控制論文

摘要:隨著中國經濟的日益發展,同時發展速度的相對放緩,中國的財政愈來愈受到了國內和國際的廣大的學者專家的重視。其中最為重要的便是中國的財政的風險問題。對于中國存在財政風險這一命題,基本來說,沒有人有異議。但是,對于財政風險的可控制性和控制的方式,爭議頗多,筆者擬從自己的認識角度對此進行一定的闡述,尤以財政風險的法律控制為主。

關鍵詞:財政安全隱性債務財政結構法律控制

Abstract:AlongwithChineseeconomy''''sflourishingmoreandmoredaily,simultaneouslydevelopmentspeed''''srelativepostponing,China''''sfinancemoreandmorehasbeenvalueddomesticandinternationalgeneralscholarexpert''''s.AndmostimportantisChina''''sfinance''''sriskquestion.RegardingChineseexistencefinanceriskthisproposition,basic,nobodyhastheobjection.But,regardingthefinancialrisk''''scontrollabilityandthecontrolway,disputesquitealot,theauthorplansfromownunderstandingangletocarryoncertainelaborationregardingthis,especiallybyfinancialrisklegalcontrolprimarily.

keyword:Financialsecurityrecessivedebtfinancialstructurelawcontrol

財政安全

怎么樣的財政才是合理的安全的財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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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債務財政風險法律控制論文

「關鍵詞」地方債務,財政風險,預算法

「正文」

“目前中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實際上已經超過金融風險,成為威脅中國經濟安全與社會穩定的頭號殺手,”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一位專家在“地方債務問題國際研討會”上表示擔憂說:“中國地方政府所負債務的種類之多,負擔之重,已超出一般人想象,如何解決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問題已成為當務之急。”

盡管中國現行的《預算法》等有關法律中,嚴格禁止地方財政出現赤字和地方政府舉債,但事實上,中國各地區、各層級的地方政府大都在不同程度上舉債度日或負債“經營”,而且,規模呈加速上升趨勢,層級越低的地方政府負債的相對規模也越大。更大的問題還在于,由于法律的明文禁止,地方政府在舉債時大多巧借名目,隱蔽性強,透明度差,造成巨額的隱性債務,而隱性債務實際上比顯性債務更加危險,也更難以監管和控制。

地方政府的債務結構一般由三方面組成:地方政府承借或擔保的直接債務;地方政府授意投融資公司等中間機構向金融機構借款,予以風險承諾指名貸款;由地方國有企業等舉債,并承擔償還責任的間接債務。除金融機構債務之外,還包括拖欠的教師工資、國有企業改制安置補償費、挪用的社會保障基金等等社會債務。

地方政府債務的風險防范和解決,主要可通過以下幾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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