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財政管理意見
時間:2022-02-24 10:06:00
導語:完善財政管理意見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為進一步完善鄉鎮街道財政管理體制,推進農村綜合改革試點工作,建立農村工作新機制,充分調動鄉鎮街道發展經濟、培植財源、增收節支積極性,強化鄉鎮街道財政職能,優化支出結構,規范支出管理,緩解鄉鎮街道財政困難,促進農村經濟和各項事業的發展,根據《關于進一步推進“鄉財縣管”和“村財民理鄉代管”工作的意見》(號),結合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鄉鎮街道財政體制主要內容
(一)體制類型
區鄉兩級財政實行“明確稅源,劃分稅種,核定收支,收支脫鉤,超收分成,超支不補,結余留用,自求平衡”的財政管理體制。
(二)收支范圍
1、收入范圍
鄉鎮街道行政區域內組織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契稅、煙葉稅以及鄉鎮街道實現的非稅收入,全部計入鄉鎮街道收入,并作為年度收入任務下達。區以上所屬企業、工業園區內企業、區里引進的大型建設項目、涉及享受區政府稅收優惠政策企業、享受福利企業待遇企業、松山城區范圍內的建安房地產業實現的全部稅收收入和非稅收入,屬于區級財政收入。
2、支出范圍
按照建立公共財政體制的基本要求和鄉鎮街道的財政支出責任,主要承擔鄉鎮街道財政供養人員的工資性支出和按政策規定提取的工資相關性支出,以及鄉鎮街道事權范圍內的黨政機關運轉、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支出。具體包括:鄉鎮街道本級的行政運行經費、農牧業、農機、水利、文化、計劃生育等部門的事業費支出(不包括計劃生育四術費)、醫療費支出、行政事業單位退休(不含教育、公安)支出、村級運轉等稅費改革轉移支付支出。
(三)收支基數
1、收入基數
以區政府當年下達的財政收入任務中剔除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占用稅、契稅、煙葉稅、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教育費附加收入作為收入基數。
2、支出基數
(1)人員工資:按照“零基預算”的原則,以年1月份在鄉鎮街道開支范圍內的編內實有人數和工資額確定。編內新增人員的工資由區財政負責核撥;國家出臺的政策性增資,按照國家規定的補助辦法,由區財政核撥;零星增資由鄉鎮街道財政自行消化。
(2)工資相關性支出:在職、退休醫療保險按在職、退休年工資總額的6%核定;住房公積金按在職人員年工資總額的5%核定;二殘、民政離休公費醫療經費按實有人數每人每年6000元核定;社區居委會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分別按年社會平均工資的6%、20%核定。
(3)稅費改革轉移支付必保支出(包括計劃生育、鄉村道路、村級支出):按原政策、標準核定。
(4)公用經費(包括辦公費、郵電費、水電費、取暖費、差旅費、會議費、招待費、小車燃修費、房屋維修費)支出:根據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自治區編辦、自治區財政廳《關于核定鄉鎮財政公用經費支出定額標準保證鄉鎮機關單位正常運轉的指導意見》(預號),鄉鎮街道年公用經費保障標準為30萬元(含社區居委會公用經費)。
(四)獎勵辦法
1、完成區政府下達收入基數的,其超收部分按地方留成的20%獎勵給鄉鎮街道。完不成區政府下達收入任務的,按未完成數的20%相應扣減鄉鎮街道財政公用經費。同時,區財政將依據鄉鎮街道收入進度撥付鄉鎮公用經費。
2、鄉鎮街道通過招商引資引進的企業入駐工業園區(或物流園區)的,三年內(從正式投產實現稅收的年份算起)實現的稅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獎勵給引進鄉鎮街道;入駐本鄉鎮街道的,實現的稅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獎勵給鄉鎮街道;入駐其他鄉鎮街道的,三年內(從正式投產實現稅收的年份算起)實現的稅收地方留成部分,抵扣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后,引進鄉鎮街道和入駐鄉鎮街道五五分成(由區里結算)。
3、鄉鎮實現的煙葉稅按30%獎勵給鄉鎮。
二、配套措施及要求
(一)健全和完善鄉鎮街道財政激勵約束機制。為充分調動鄉鎮街道生財、聚財、理財的積極性,超收形成的獎勵資金主要用于招商引資經費支出、彌補公用經費不足、化解歷史性債務。
(二)完善區財政對鄉鎮街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對鄉鎮街道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如招商引資、農牧業產業化等項目支出鄉鎮街道財力確實無力承擔的,由區政府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安排轉移支付資金給予適當補助,確保鄉鎮街道財政平穩運行。
(三)深化鄉財區管改革。按照財政體制確定的鄉鎮街道支出責任和收入范圍,合理編制鄉鎮街道財政預算,提高預算編制質量,明確鄉鎮街道支出順序,規范鄉鎮街道財政行為,加強鄉鎮街道財務管理和監督。區審計、財政等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對鄉鎮街道收入的監管,嚴禁收入混級次、串稅種情況的發生。加強對鄉鎮街道財政支出的檢查和監督,保證鄉鎮街道財政資金的安全、高效。
(四)加強機構、編制和財政供養人員管理。要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進一步精簡機構、壓縮編制、分流人員,確保鄉鎮街道機構編制和財政供養人員只減不增。
(五)嚴格控制和化解鄉村債務。在嚴禁鄉村舉借新債的基礎上,采取有效措施,按債務的來源、用途和現狀,區別不同債務情況,采取多種方法予以化解。堅決禁止鄉村擅自舉債上項目,未經區政府批準,鄉村一律不得發生新債,否則,后果自負,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六)逐步建立和規范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實施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繼續完善農村五保戶、特困戶等困難群體救助制度,落實優撫政策,建立農村低收入群體長效保障機制;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
- 上一篇:司法考試與法學本科教育結合思索
- 下一篇:學位論文在法學教育的用途思索
精品范文
3完善自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