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與法學本科教育結合思索

時間:2022-02-24 1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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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與法學本科教育結合思索

一、司法考試的現狀

200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修正案和《中國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修正案,修改后的《法官法》和《檢察官法》明確規定:國家對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將實行統一的司法考試制度。2002年我國開始實行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

據統計,2006年司法考試的報考人數達27.8萬人,2007年報考人數達29.4萬人,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報名資格政策做出重大調整(普通高等學校2009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當年報考人數增至37萬人,比2007年增加7.6萬人,2009年考生人數更高達41萬人。報名人數多、通過率低使國家統一司法考試成為名副其實的“中國第一考”。

八年來的實踐表明,一方面,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有利于提高法官、檢察官隊伍素質,有利于保障和促進社會公正,較好地兼顧司法效率。另一方面,司法考試制度本身的局限性也值得我們反思。現行司法考試試卷分為四卷各占150分,其中前三卷均為客觀題,卷四的主觀題僅占總分值的1/4??陀^題多數考查的是考生對重點法律法規條文的記憶和一般理解能力,當考生通過司法考試順利進入用人單位后,由于欠缺應有的法學理論素養、邏輯推理能力與司法職業能力而不能勝任相應的工作,使得司法考試作為選拔法律職業者的資格考試的權威性受到質疑。

二、司法考試對法學本科教育的影響

司法考試直接關系到大多數法學本科學生的就業資格,決定了司法考試對法學本科教育必然產生深遠的影響。

(一)對法學本科招生的影響

法學畢業生取得法學學士學位后卻不能立刻從事與法律專業關系密切的法官、檢察官、律師和法律顧問等法律職業工作,必須要通過司法考試或企業法律顧問考試。司法考試直接關系到大多數法學本科生的就業資格,而且司法考試通過率偏低,這就使得法學本科專業早已不再成為高考的熱門專業。據統計2010年高考報考人數為946萬余人,比2009年1020萬的報考人數少了74萬人。這就意味著高校將面臨更為激烈的生源競爭,以培養高素質的法學研究人才、法律應用人才為目標的法學專業院校尚且壓力倍增,一些地方院校和綜合性大學中的法學院系不得不為了爭取生源將培養目標和教學計劃向司法考試傾斜。

將司法考試通過率作為法學教育質量的重要評估要素之一,已經廣為社會大眾接受,這個法學本科教育質量的硬指標,讓一部分綜合院校下設法學專業、地方理工院校的法學專業招生難度進一步提高。

(二)對法學本科教學的影響

首先,法學本科學生將通過司法考試作為本科學習的最終成果,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督促自己的專業學習,但另一方面,許多學生在學習中常以“司法考試考不考、考多少”為判斷標準,尤其對非司法考試課程的學習持消極態度。即使在第四學年9月份司法考試結束后,不少學校的課程設置仍有三門以上專業課,實踐中一些學生認為自己在司法考試的復習中對相關知識有了一定了解,不愿意再“浪費時間”,導致這些課程正常的教學秩序依然受到司法考試的嚴重沖擊,教學質量難以保證。

其次,學生往往在第三學年結束后面臨司法考試、求職、公務員考試、畢業實習難以抉擇。一定程度上,備戰司法考試需要花費較長一段時間,使得部分學生錯過了一些就業機會。另外,不少人在同一時期內選擇雙管齊下甚至是多管齊下,這樣一來,無法保證充分的精力專心復習考研、撰寫畢業論文,不僅影響了考研的成功率,同時也造成了現階段法學專業本科畢業論文質量普遍急劇下滑的后果。

最后,司法考試對本科實習也造成了一定的消極影響。司法考試在每年9月舉行,這就打亂了一些學校統一安排的從7月開始的畢業實習計劃。考慮到部分學生選擇回生源地參加司法考試的客觀實際,將學校統一組織安排實習改為學生自主聯系實習單位進行實習。這種情況下,一是部分學生不能夠在實習中及時得到專業教師的指導,認真撰寫實習報告,無法取得預期目標;二是部分學生實習時間不能保證甚至不去實習,造成入職后業務生疏、動手能力差的不良后果。

(三)對法學本科畢業生就業的影響

客觀上,把通過司法考試作為法律職業資格無疑增加了法學本科畢業生的就業壓力,用人單位或者將通過司法考試作為應聘條件之一,或者將是否通過司法考試作為簡歷篩選的標準,造成一些學生根本無法跨過求職的第一道門檻,這樣不僅失去了競爭職位的機會,也無法積累求職的經驗。

從就業觀念上看,通過司法考試的絕大多數學生傾向于在公、檢、法系統就業,而且在地域上集中于中央機關和較大城市,他們通常將基層普通法律工作者作為公務員考試失敗后的備選項對待。因此,超過100:1甚至是1000:1的職位報考比例在我們近年來的公務員招考新聞中也屢見不鮮。然而,隨著我國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我國法檢系統人員逐漸趨于飽和,一些崗位不僅要求通過司法考試,還要求同時達到碩士以上學位,或者具有相關工作經驗,公務員考試難度逐年大幅遞增,也是造成法學本科畢業生就業難的一個重要原因。

三、促進二者良性互動,實現雙贏

一種觀點認為,經歷了2008年政策調整,司法考試就正式成為法學本科教育的指揮棒,法學本科教育應堅決以司法考試為導向,因為法學本科教育培養的畢業生通過司法考試比率的高低,直接關系到高校的教育聲譽,關系到學生的就業情況。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法學本科教育不應以司法考試為指揮棒,單一培養應用型人才不能滿足社會對法學人才的多重需要。一些院校完全以司法考試為中心修訂法學本科專業培養目標、課程設置,形成司法考試考什么,法學教育就教什么,學生就跟著學什么,這顯然是將法學教育等同于應試教育,有悖于法學教育的根本目的,無疑是法學教育制度的倒退。

筆者認為,兩種觀點都有一定道理。但是,要充分促成二者之間的良性互動,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是正視司法考試對法學本科教學的沖擊,堅持多元化培養目標,全面促進教學改革。在高校本科教學中要求教師在保證法學理論講解的基礎上,應根據司法考試命題特點重視案例教學和實踐教學,使學生由被動學習變為主動學習,通過改革教學方法和手段提高學生的分析能力、推理能力;為了進一步避免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脫節的現象,法學課程考試應適當借鑒司法考試題型,使學生提前適應司法考試氛圍;積極開展法律診所教育,讓學生了解與熟悉法律實務工作的流程、特點及具體要求等,在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的同時也能夠為地方群眾提供一定的法律咨詢服務。

二是積極引導學生參加司法考試,指導學生科學備考。一方面,盡管大多數學校要求學生必須參加司法考試,現實情況是相當比例的學生并未認真備考,僅存僥幸心理去“試考”,甚至不復習就去考試,這樣必然大大降低了原本就不高的司法考試通過率。究其原因,一部分學生是由于平時考試成績不高而缺乏對司法考試的信心,一部分學生認為司法考試與研究生考試、公務員考試在備考時間上沖突放棄系統備考司法考試。另一方面,學生中出現了盲目信賴所謂的權威司法考試培訓機構的現象。一些培訓學校聲稱特邀培訓專家或是具有豐富命題經驗的原司法考試命題組成員,或是與現任命題專家有密切關系的學者,同時打著“考前全封閉式沖刺班”、“協議保過班”、“未通過者全額退款”等宣傳口號,運用一系列營銷手段吸引那些家庭條件較好的考生,但許多學生并未憑借這種方式通過司法考試。這就需要高校在日常教育中積極引導,及時糾正學生對司法考試的錯誤認識,幫助學生制定合理的復習計劃,為提高法學本科學生的司法考試通過率提供有力支持。

三是改革司法考試制度,以便實現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的良性互動。雖然,近年來司法考試的客觀題的題干多出現案例,但是這些案例的答案依然限制在給定的四個選項中,而且排除了其他答案存在的可能性,這點與面對現實案例時差距很大。一方面考生在無法通過獨立分析直接得出正確選項時,仍然有可能憑借一定的答題技巧得分;另一方面,其在將來的法律職業過程中面對真實案例并缺乏給定選項時,必然會因此導致其獨立分析案情,及時作出案件處理結論的能力大打折扣,因此不能很好地勝任相應的工作崗位。顯然,司法考試受到題型的限制并不能全面考察考生的推理能力、表達能力、應用能力,還造成了法學專業學生考不過非法學專業考生,法學博士生考不過法學碩士生,法學碩士生考不過法學本科生的尷尬局面。

因此,在今后的考試題型上應削減客觀試題的數量,增加主觀題的數量;在考試內容上,應進一步減少考查法律條文的識記,著重考查考生對法律知識的理解和運用能力;在命題質量上,應適當平衡各學科分值比例;在參考答案制定上,盡量避免冤假錯案。此外,還可以借鑒大陸法系國家主要采取的司法考試模式,從每年一次書面完成考試發展為分階段先筆試、后面試來完成,這樣可以有效控制所謂的運氣成分和某些培訓機構全封閉復習押題對司法考試通過率的影響。

四是要優化資源配置,促進法學教育體制的改革。與美國的法學教育以研究生為起點不同,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法學教育經歷了恢復、初步發展、全面發展、超常規擴充等不同階段。我們也為此付出了較大的代價,重復建設不僅浪費了教育資源,還引發了就業難的社會現象。司法考試制度的推行,有利于建立以本科教育為起點,形成本科、碩士、博士層次疊進的法學教育的基本格局。

換句話說,用司法考試這個統一標準檢驗法學本科教學質量,客觀上有利于形成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機制,使法學教育整體配置格局趨于理性化。這里需要指出的是,司法考試作為現階段法律職業者從業資格選拔考試,并不是檢驗法學本科教育質量的唯一標準,并不意味將法學教育重蹈應試教育的覆轍,它所起的是連接紐帶的作用,通過二者之間的良性互動,促進我國法學教育體制向更加合理的方向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