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城鄉醫療補助的管理辦法
時間:2022-02-20 05: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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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更好地促進城鄉醫療救助工作規范、有序、健康地發展,做好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城鎮居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銜接,提高救助工作的可行性,切實解決城鄉困難群眾“就醫難”問題,按照人民政府《批轉民政局關于全面建立和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意見》的要求,在總結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現制定關于全面建立和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管理辦法。
一、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堅持“以人為本,為民解困,為民服務”的宗旨,全面建立和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工作制度,切實解決好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努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政府救助與社會互助相結合,籌資水平、救助標準與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
(二)按照分類救助的原則,合理確定救助標準。城市醫療救助工作制度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城鎮居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建立城鄉互補的多層次醫療救助體系。
(三)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即救助對象必須是具有當地戶口的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
(四)堅持動態管理、隨時申請、隨時救助的原則。
(五)堅持規范管理,確保工作公開、公平、公正、有序開展。
三、救助對象
(一)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并正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城市低保對象。
(二)持有《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并正在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農村低保對象。
(三)持有市民政局發放的《農村五保供養證》,并正在享受農村五保待遇的農村五保對象。
(四)持有一至六級《傷殘軍人證》和享受定期定量補助金的在鄉老復員軍人和在鄉不享受公費醫療的傷殘軍人。
(五)經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認定的特殊困難群體和城鄉低收入家庭中患大病人員。(低收入人員指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同時低于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00%的人員)。
四、救助方式
城鄉醫療救助采取日常醫療救助、住院醫療救助、大病門診救助和臨時醫療救助四種方式。救助標準依據城鄉醫療救助工作制度的意見,結合經濟社會的發展調整并確定。
(一)日常醫療救助。日常醫療救助采取醫前救助的方式。
1、資助農村低保對象、農村五保對象、重點優撫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人員。
2、對城市低保對象、低收入家庭成員中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條件的人員,資助部分或全部參保金。
3、對城鄉醫療救助對象中的“三無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人員,患常見病、慢性病需要長期維持治療的人員,民政局每年核發100—300元的《貧困居民門診醫療救助卡》,用于在醫院門診治療、購藥,持該卡就診可享受醫院提供的優惠政策(免收住院床費、門診費,各類檢查享受10%的優惠等)。
(二)住院醫療救助。住院醫療救助不設起付線,不限定病種,實行住院治療,及時審定,及時救助的醫前、醫中和醫后救助。
1、城市醫療救助對象中未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人員患病住院治療,其治療費用在1000元以內的,給予全額救助,一年內只救助一次;治療費用超過上述規定限額部分按不低于60%的比例給予救助;但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累計救助額不得超過10000元。
2、城市醫療救助對象中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患病住院治療,其治療費用在1000元以內的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比例報銷后,自付部分給予全額救助,一個年度內只救助一次;治療費用超過1000元的,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規定的比例報銷后,自付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給予救助,一個自然年度內累計救助額不得超過10000元。
3、農村醫療救助對象中患病住院治療,其治療費用在1000元以內的,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的比例報銷后,自付部分給予全額救助,一個年度內只救助一次;治療費用超過1000元的,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比例報銷后,自付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給予救助,但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累計救助額不得超過5000元。
(三)大病門診救助。救助對象中患尿毒癥必須透析或要求換腎的;患肝硬化腹水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癌癥需要手術或放療、化療的;患重癥心臟病需要放置支架或經常住院的;患精神病需要長期住院的;患腦血管病需要長期臥床或住院的;患重癥肺心病長期呼吸困難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患嚴重脊髓疾病的;患再生性障礙貧血的;患糖尿病需要注射胰島素維持的;患重型系統性紅斑狼瘡癥的;患股骨頭壞死不能正常行走的。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一個年度內給予1000-2000元以內的一次性救助。
(四)臨時醫療救助。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五保對象、重點優撫對象以外的特困群眾或城鄉低收入家庭成員,因大病醫療費用過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由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審核、申報,給予一定比例的臨時醫療救助,救助金額不得高于城鄉醫療救助封頂線的80%。
全每年臨時醫療救助資金的支出總額,不超過當年醫療救助資金總額的15%。
五、下列情況不屬于醫療救助范圍
(一)不能提供有效發票或有效原始證明;
(二)器官移植、美容整形的醫療費用;
(三)跨年度累計的醫療費用;
(四)超出基本醫療保險的藥品、診療項目、服務設施標準范圍的費用;
(五)交通肇事、打架斗毆、酗酒和賭博等不法行為致傷發生的醫療費用;
(六)計劃生育費用。
六、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一)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基金來源為:
1、中央、自治和財政下拔的醫療救助資金;
2、本級財政按照上年度、上級城鄉醫療補助資金數額安排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年城市醫療救助資金按2007年城市低保實有救助對象每人每年20元的標準籌集,農村醫療救助資金按農業人口每人每年5元的標準籌集);
3、社會捐贈資金;
4、其他可用于醫療救助的資金;
(二)醫療救助基金用于補助救助對象的醫療費用,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提取管理費或列支其他費用。
(三)財政局應當將本級預算安排的資金、上級財政補助的資金、社會捐助等醫療救助資金劃入“醫療救助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專項管理。
(四)民政局要建立“醫療救助基金支出專戶”,專款專用,專戶管理,用于辦理資金的核撥、支付業務,建立日常醫療救助、住院醫療救助和大病門診救助以及臨時醫療救助明細臺帳。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要建立醫療救助檔案。
七、服務機構
(一)已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醫療對象,患病后首診應當在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治療;未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救助對象,患病后需要住院治療的,首診應該在醫院治療,民政局要與醫院簽訂協議并向社會公布。
(二)城鄉醫療救助對象患疑難重癥等,需轉到上一級醫療機構治療的,應由醫院提出建議,方可轉往上一級定點醫療機構治療,出院后由民政局按住院醫療救助規定給予救助。
(三)醫院要完善并落實各種醫療規程和管理制度,保證服務質量,控制醫療費用,按規定實行減免掛號費、優惠門診、住院費等措施,切實保證的醫療救助對象享受基本的醫療保障。
八、監督與管理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布,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救助基金中開支工作經費或挪作他用,要接受審計及社會監督;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要信守職業道德,提高服務質量。各級醫療救助管理及服務機構,要嚴肅工作紀律,對違紀、違規、違法行為,要嚴肅追究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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