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職類船員社會保障探討

時間:2022-01-03 08:2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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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職類船員社會保障探討

進入新世紀后,我國的各類行業立法逐步建立及完善。但目前仍沒有為船員專門立法,尤其缺乏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導致船員的社會保障在實踐中產生諸多問題。生產實踐中出現的各類問題,迫使我們應該認真分析研究船員的社會保障,針對性的提出建議和措施,以建設船員社會保障的體系,提高我國船員的社會保障水準。我國船員的主要來源是各類高校的本科和高職類畢業生,由于本科生相對來說就業面更廣,因此,高職畢業生是船員的主要來源。

一、我國船員社會保障的立法現狀

目前,我國關于船員勞保及社障方面的規定主要有:2007年國務院頒布并于同年9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簡稱《船員條例》)和適用于全體社會勞動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簡稱《社會保險法》)。我國在《船員條例》制定的時候,借鑒了《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失業保險條例》、《工傷保險條例》等對勞動社會保障的規定,還參考了國際勞工組織(ILO)和國際海事組織(IMO)通過的我國批準加入的公約中的相關內容。由于《船員條例》的法律位階較低且是行政法規,因此,對我國船員的社會保障還是需要更明確、法律位階高、操作性強的立法予以充分保障。

二、我國船員的社會保險立法現狀

(一)船員養老保險立法

我國已逐漸進入老齡化社會,建立養老保險以年齡為法定的衡量標準,以為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來源為目的。目前,我國還沒有船員養老保險的立法,在實踐中通常參考岸上勞動者的條例來執行,沒有考慮到船員長時間海上工作的職業特殊性。另外,隨著外派船員人數越來越多,且有繼續增加的趨勢,當前的船員養老保險無法滿足其需求。比如:當船員出海工作后,如何繳納養老保險中個人繳納的部分?船員外派期間,由誰來負擔船員的養老保險費?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由于無法可依,各船務公司做法均有不同,就有從外派船員的傭金中抽取養老保險的個人繳納費用的,也有公司先墊付費用,等船員下船后再歸還的。

(二)船員醫療保險

我國普通勞動者的醫療保險繳費由國家強制保證實施,由政府財政支出、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三方組成。當醫療保險事故發生后,由醫保機構支付醫療費用,以此降低勞動者因生病和工傷帶來的風險。船員在生病或工傷后可能在國外就醫,患病時工資、津貼、伙食補助等的支付,醫療費用以及受聘期間醫保的繳納等都是現實中常發生且急需解決的問題。(三)船員失業保險由于船員職業的特殊性,部分船員成為自由球員,這部分船員不屬于任何船公司,也不屬于任何失業保險體系。如果自由船員長期不能就業,也不能享受失業保險賠償的待遇,就會造成該船員及其家人生活上的困難。高職類船員由于學歷較低,改行較為困難,在失業保險這方面更需要充分保障。

(四)船員工傷保險

由于我國目前沒有關于船員工傷保險的專門立法,因此,實踐中解決船員工傷保險事故時主要參照岸上勞動者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但如果船員與船東之間只存在勞務合同關系時,就無法獲得《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保險賠償。實踐中,此類案件的審理主要根據《民法通則》、勞務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損害賠償具體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

三、我國船員的社會福利現狀

由于船員工作的特殊性及封閉性,船員雇傭上船工作后,其生活、工作、休息、娛樂等就全都在船上,船東對船舶相關方面投入的待遇及福利程度,對船員來說非常重要。我國的《船員條例》針對船員在船上的待遇和福利,包括起居室、衛生標準、膳食標準、勞動和休息時間等都進行了規定。

四、我國船員社會保障的實踐現狀

(一)船員社會保險的實踐現狀

目前我國實踐中船員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比較混亂,這對于船員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是極為不利的。我國的船員主要由三部分組成:一類是屬于某船公司的船員,相關社會保險主要依照公司內部相關規定解決。但存在著不少中小型私有船公司少繳漏繳現象。第二類是自由船員,由于不再依附于公司,他們完全依靠自己尋找中介公司安排自己上船,造成無法繳納或不方便繳納社會保障費用的問題。船公司在需要船員的時候就臨時雇傭,除了付工資和勞務費之外,完全省去了繳納社會保障的費用,出于自身的考慮,現在大部分的船公司都形成養船員不如雇船員的慣例。這種慣例,使得我國自由船員的社會保險基本處于無人管理的窘境中。第三類是外派船員。他們的社會保險通常由船員工會或中介公司代繳。

(二)我國船員社會福利的實踐現狀

我國沒有針對船員的專門福利性設施和服務,而且在實施過程中,《船員條例》中關于船員的工作環境、休息及娛樂時間、帶薪休假等權利的規定,各船公司及中介公司并沒有嚴格遵照執行。船公司及中介公司通常要么“偷工減料”,要么根本就不執行這些規定,特別是自由船員。

(三)我國船員社會救濟的實踐現狀

目前,我國對船員社會救濟方面沒有具體規定,因此,實踐中當船員工傷或生活陷入困境中時,找不到相應的法律依據及部門,使得船員權益得不到社會救濟的保障。

五、海員社會保障立法模式的選擇和比較

縱觀世界各國社會保障立法可以從不同角度進行分類,目前一般將其歸納為四種模式:(1)西歐、北歐等一些國家實行的“福利型”社會保障立法模式,強調全民性;(2)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實行的“傳統型”社會保障立法模式,強調個人責任,支付的標準與個人收入和消費相關;(3)前蘇聯實行的“國家保障型”社會保障立法模式,由國家和企業負責勞動者的全部社會保障費用;(4)新加坡、印尼等東南亞國家實行的“個人儲蓄型”社會保障立法模式,通過立法的形式,強制勞動者和單位進行預防風險儲蓄。上述四種模式,各有利弊,且都在摸索改進中。我國的社會保障立法模式應結合本國國情及經濟發展水平,吸取和借鑒其他國家的先進經驗,以促進我國生產力的發展。

六、我國船員社會保障立法的設想

(1)為我國海員社會保障立法。當今世界是開放的世界,當前的內外部環境都決定關起門來搞建設是不能成功的。中國必須適應經濟全球化趨勢和加快科學技術的發展,積極參與國際競爭,在競爭中發展壯大。船員這一職業本身就具有國際性,船員的培訓、發證及職業技能均全球通用。船員隨著船舶航行于世界各個國家,同時,外派船員的數量也在不斷增加。我國應該學習并吸收國際航運業的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培養自己的熟悉國際航運業務的海員人才,實現我國從航運大國到航運強國轉變。為我國船員社會保障立法,可以船員的利益和權利得到有力保障,出了事情和發生爭議時有法可依,提高船員工作的積極性,增強我國航運業的國際競爭力。(2)海員各項社會保障繳費基準當其在船上受雇期間,應以船上工資為標準。(3)應通過立法在社會保障制度中建立褒揚與懲罰機制。我國在社會保障立法中,建議借鑒國外的有效經驗,設立獎懲分明的激勵機制,懲惡揚善,提高犯罪代價,以利于社會主義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建設,形成良好的社會風氣。(4)對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應當進行必要的限制。不給任何人“懶人也可以過好”的機會。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既不能照搬國外的,也不能過分強調“國家負責養老”的觀念,在提倡“國家幫你養老”的同時,應該引導和鼓勵失業船員“再就業”。建立以適應國際航運市場標準的再就業培訓體系,提高船員的職業技能素質,鼓勵船員外派,同時,解決ITF的問題。讓船員有即使我暫時失業,仍然可以通過培訓和推薦等方式再就業。(5)在船員雇傭合同中明確繳納各項社會保障費用。企業應在雇用合同中寫明為船員繳納各項社會保障的費用。由于我國社會保障立法的滯后,且大多數勞動者也沒有認識到用人單位為自己繳納各項社會保障費用的必要性,國家應采取強制措施,以保證基金的籌集。

作者:鄭友賦 單位:福建船政交通職業學院航海技術系

參考文獻:

[1]王萍萍.我國船員社會保障法律問題探究[D].大連:大連海事大學,2012.

[2]張麗.我國海員社會保障法之研究[D].大連:大連海事大學,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