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轉讓定價避稅體系論文
時間:2022-05-21 0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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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主要從跨國公司濫用轉讓定價避稅的不利影響;我國轉讓定價稅制的不足;轉讓定價避稅的對策建議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給我國也帶來了先進的管理經驗、人才和技術、損害我國投資環境和聲譽、造成國家稅收收入的流失、侵吞我方人員應得的利潤、我國的轉讓定價規定與主要發達國家差異不大,似乎已與國際慣例接軌、稅務當局對轉讓定價的管理認識不夠,稽查人員的培訓不足,轉讓定價管理投入較少、轉讓定價稅制完善、增強實施細則的可操作性、應明確納稅人的報告和舉證責任,加重處罰、完善對轉讓定價的調整方法、加大轉讓定價反避稅人才培養、加強境內外稅務合作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從稅務當局的角度研究轉讓定價與反避稅問題,成為稅收研究和企業管理的一個重要課題。隨著我國外商投資企業不斷發展,各個跨國企業都在爭取我國市場份額。但是一些外商投資企業為了謀求利潤最大化和負的最小化,利用轉讓定價轉移利潤,對我國經濟的健康發展產生不利影響,也給中方投資者造成了重大損失。
關鍵詞:轉讓定價;避稅;預約定價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越來越多的外商投資企業來華投資辦廠,而且為了鼓勵外商投資,我國也實施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外商投資企業給我國也帶來了先進的管理經驗、人才和技術,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形成和發展起到了推動作用。但在表面吸引投資過熱的背后,卻是外資的大部分虧損但是長期不倒,外資企業所得稅增幅與投資增幅卻不成比例。在中國投資是為了實現全球氛圍內資源優化配置,達到效益最大。但是外資企業長期虧損,卻又不斷的增加投資,這就有了避稅的嫌疑。
一、跨國公司濫用轉讓定價避稅的不利影響
(一)損害我國投資環境和聲譽
由于大多數外商投資企業屬非法性虧損,表虧實盈,即主要是由于外商投資者利用轉讓定價手段將利潤轉移到境外的關聯企業,致使一部分外商企業呈現虧損狀態,這種狀況會讓一些外商誤認為中國的投資環境不好,損害了我國對外開放的聲譽,勢必影響不明真相的外商來華投資的積極性,妨礙我國進一步引進外資,進而阻礙我國投資環境的進一步完善。
(二)造成國家稅收收入的流失
許多外商投資企業通過濫用轉讓定價將在華子公司的利潤轉移,逃避所得稅,直接造成我國稅收收入的流失。企業逃避納稅義務會損害我國政府的財政利益,進而影響政府公共服務職能的發揮。
(三)侵吞我方人員應得的利潤
外商投資企業的母公司在我國子公司最終利潤形成之前,通過轉讓定價提高子公司原材料購入價和壓低其成品銷售價,把應在我國子公司所實現的利潤轉移到其母公司所在國。這種在子公司最終利潤形成之前,讓轉讓定價順手牽羊將子公司中我方人員應分得的一部分收入轉移到母公司手中。
二、我國轉讓定價稅制的不足
我國的轉讓定價規定與主要發達國家差異不大,似乎已與國際慣例接軌,比如,像美國和OECD一樣,我國也采取了國際上通用的正常交易原則,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我國仍處在起步階段,轉讓定價稅制還是過于粗糙,可操作性較差。首先,轉讓定價的調整方法不夠系統性,操作性差。針對企業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我國也采用了國際上通行的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的調整方法,但調整方法規定不夠具體,也不便于操作。其次,轉讓定價制度管理上的局限性。轉讓定價管理不同于其他日常稅務管理和稽查,需要獨立的制度框架和模式,所以從事轉讓定價管理的稅務人員必須有專業知識。但是稅務當局對轉讓定價的管理認識不夠,稽查人員的培訓不足,轉讓定價管理投入較少。再次,OECD以及美國的轉讓定價稅制中都對納稅人的報告和舉證義務作了詳細而具體的規定,我國的轉讓定價稅制中沒有規定納稅人在其經營過程中要作相應的文件準備,只是規定了稅務當局進行轉讓定價調查審計時需要提供相應的文件資料或對有關文件資料進行確認。這樣使轉讓定價的調查審計花費很長的時間和大量的成本,使轉讓定價反避稅工作效率低下;而且納稅人很難提供比較完整的文件資料。致使轉讓定價調整常常達不到應有的效果,在調整中往往會有很大程度的討價還價情況發生,使轉讓定價調整缺乏應有的準確性和嚴肅性。最后,處在推廣預約定價制度初級階段。訂立APA,要經過繁瑣的程序,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首先納稅人的交易額較大,而且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效率要提高。而從我國當前的情況來看,在這兩方面還要繼續加強
三、轉讓定價避稅的對策建議
(一)轉讓定價稅制完善
我國轉讓定價稅制的立法層級較低,內容過于簡單和抽象,缺乏系統性、完整性、規范性、可操作性和權威性。對此,應借鑒國際上在轉讓定價稅制立法方面的先進經驗,堅持運用正常交易原則,強調“實質重于形式”,明確關聯關系的認定標準、完善調整方法、明確納稅人的報告舉證義務、制定嚴格的處罰措施等。來制定一套比較系統和完整的轉讓定價法規。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1、增強實施細則的可操作性
我國現行反避稅條款規定過于抽象、簡單、可操作性差,在實際稅務處理上給稅務工作者操作帶來困難。應將具體實施的調整方法制作成各種范例,采用靈活實用的方式來決定轉讓定價的調整方法。
2、應明確納稅人的報告和舉證責任,加重處罰
稅務機關在對有轉讓定價行為的企業實施稅務調整過程中,規定納稅人負有舉證責任和延伸提供稅收情報的義務。對稅務機關的轉讓定價調整方案,除非納稅人能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有效的證據材料,否則嚴格按已定的稅務調整方案執行。稅務機關要制定專門的轉讓定價處罰規則,對不合理的轉讓定價行為給以嚴厲的處罰,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不合理的轉讓定價行為發生。
3、完善對轉讓定價的調整方法
堅持正常交易的原則,參照先進國家的做法,對各種方法要詳細解釋說明其適用條件,適用范圍以及優缺點等,提高調整方法的可操作性。并允許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最適用的轉讓定價調整方法,但對選定的方法必須詳細列出理由,以說明所作選擇符合正常交易原則中的最優法則。
4、推行和完善預約定價制
我國的APA與先進國家還有很大的差距,必須不斷改進和完善。要提高我國APA的立法層次,完善相關法規,擴大其使用范圍;提高征管人員的素質和征管水平,培養這方面的專門人才;提高我國APA規定的規范性、可操作性和稅務機關執法的嚴謹性;還要加強對納稅人商業信息的保護:加快雙(多)預約定價法律、法規的完善,盡快制定相互協商管理辦法,以配合我國雙(多)邊預約定價的發展。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統,加強國內各部門的配合和國際間的合作與協調,以便于信息的交換。
(二)加大轉讓定價反避稅人才培養
轉讓定價反避稅工作專業性強、政策性強、綜合性強、動態性強,其難度很大,人員素質要求高,需要具備國際稅收、涉外稅收、外語等多方面的素質。例如,許多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僅僅熟悉稅收知識,而對計算機知識知之甚少。因此當面對大量、復雜的轉讓定價問題且跨國公司又是通過計算及其網絡等方式進行稅務記張或信息傳遞時,往往不知如何處理。管理人才的培養和成長有一個較長的周期,需要專業的培訓和長期經驗的積累。因此一定要制定措施,合理培養和使用人才,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
(三)加強境內外稅務合作
對外,主要是爭取國際稅務合作,通過簽訂雙邊或多邊的稅收協定或專項的轉讓定價稅制合作協議,對關聯企業的稅務處理和合作事項達成一致。對內,利用社會力量,強化協稅護稅制度,加大部門間協作。各級稅務機關要爭取與本地的外經貿、工商、海關、公安、勞動、銀行、外管、財政、國稅等政府部門和行業主管局(行業協會)密切配合,建立協稅護稅網,及時掌握納稅人的各項基礎信息、交易信息、納稅信息等。同時,還要爭取其他部門如稅務中介機構、司法部門、單位和個人的協助,共同開展轉讓定價反避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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