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教學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4 05: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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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教學論文

教學改革法學教學論文

一、法學教學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法律人才的培養與現實社會需求脫節我國高校現在培養出來的法學人才,普通存在一個弊病,實踐能力不強。我國法律專業的人才,從90年代后期,得到快速發展,99年開始各個高校都在擴大招生,學生數量在一定程度上增多,但教學環境,師資很多學校沒有跟上,導致培養學生的素質不高,擴招生源質量也有所下降,實驗實訓條件不足,導致學生的實踐動手能力不強,與企業需求的人才差距比較大,因此高校教學模式必須改革,以滿足企業對法律高級人才的需求。

2、課堂教學方式和效果不佳在高校法律專業傳統的教學模式就是講授教學,很多課程都是大班課程,教師用心的講,學生拼命記筆記。一般情況下,教師講完課就走,教師與學生很少溝通,有的學生教師都可能不認識,課堂的效果不好。法律是一些按法律法規的課程,教師的講解最后應該通過案例教學,讓學生積極參與,學生成為課堂主體,師生之間多互動,提高學生的積極性,鍛煉學生實踐能力,培養創新能力。

3、考試方式單一傳統的教學模式,考試就是筆試,期末以卷子的成績為依據,這種考試模式嚴重阻礙教學改革,法律課程不應該以筆試淺析高校法學教學改革白化秋哈爾濱金融學院摘要:在高校教學中,法學是一門基礎課,當代大學生都要懂得一些法律基礎知識,現在社會非常重視高校法律課程,傳統的法學教學模式已經不能適應現在社會對法律方面人才的需求,要想培養社會需要的法律人才,教學模式必須改革,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為社會培養需求的法律高級人才。關鍵詞:高校法學教學改革改革構思成績為主,考試方式應該多元化,以多元方式考核學生,才能公平、公正的對待一名學生,培養學生的全面發展。

二、法學教學改革的構想

法學教學模式的改革,改革的目標就是培養學生的素質,如何激發學生學習法律的興趣,如何提高學生學習法學知識的技能,如何通過基礎知識解決實際問題能力,培養學生獨立自主解決實際問題能力,增強職業能力培養,提高學生創新能力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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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教學與法學教學論文

一、判例教學的課程設計

在判例教學法中,教師應大量壓縮傳統純理論講授時間,把相當多的時間用于學生分析研究、模擬、實踐典型判例上。讓學生通過判例中對法律規則及證據的運用來體會相關法律概念、理論、規則,通過對判例的模擬、實踐來摸索證據運用的技巧與方法等必須通過時間才能獲得的經驗。需要注意的是,“判例教學法”不能等同于傳統的“案例教學法”。有學者總結兩者的主要區別有:首先,案例教學法有多種表現形式,而判例教學法的形式比較單純。在采取判例教學法的國家,教師在課堂講授時大量地分析先前的判例,以教會學員正確地分析判例。案例教學法則是在法學教育活動的各個階段,適時地運用現有案例釋解和研究成文法。其次,案例教學法主要是運用成文法分析案例,而判例教學法則是廣泛地借助先前的判例分析新案件。由于分析案例的依據不同,依照案例教學法所得到的結論往往比較明確,而在采用案例教學法中,結論因其所依據的先前判例不同而有所差別,同一案例可以有兩個甚至多個結論。再次,案例教學法和判例教學法在法學教育的方法體系中所處地位不同。在大陸法系國家,案例教學法通常只是講授法學基本原理的輔助方法,但課堂上講授理論仍然是法學教學的主要方法,分析案例則處于次要地位。而在英美法國家,分析判例仍是法學教育的主要方法,教師講授理論則居從屬地位。、判例教學應是開放性的,不應事先設定答案。案例教學通常只是用來證明某一個知識點,判例教學鍛煉的是學生的創新精神與創新能力,重在學生的參與、體會和提高。判例是靈活具體、是復雜多變的,判例是沒有既成不變的答案的,有的只是努力的結果。

二、判例教學的準備與實施

1.判例卷宗的搜集整理

在判例教學法中,教師首先應根據教學內容收集整理一些相關的判例(最好是案件卷宗的復印件),并作為教學資料發給學生,選編出來的判例應是具有代表性的。除了這些判例資料,教師應鼓勵學生查閱更多文獻資料,包括一些相關判例(如裁判文書)、法律法規、論文、著作,盡可能地全面閱讀,多做比較分析,學生課前應做好準備。法學教師若能參與法律實踐應多參與,以盡可能的搜集第一手的判例資料,判例資料越真實生動具體,學生鍛煉的收獲就越大。

2.課堂上,教師組織學生討論分析判例,去發現和理解判例中的法理及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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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教學與案例教學論文

一、案例教學概述

(一)案例教學的特征

我們可以看出案例教學的突出特點就是:互動和反思,這兩特點區別于傳統案例教學。傳統教學本質上是單項的知識輸送,表現為教師向學生傳授知識點,而案例教學則是通過教師和學生的雙向溝通、討論等互動方式,集思廣益,形成不同認識和看法。最為重要的是,案例教學并不看重最終的結果,而側重于反思,其不追求傳統案例教學的一元化和標準化,而是希望通過此種互動式討論,達到對問題的全新認識,側重于對傳統有理由的合理挑戰,這是案例教學的重點之所在。

(二)案例教學與傳統教學的區別

案例教學與傳統教學相比,在主體上、方法上、方式上、特征上、目的、重點和答案上都有明顯不同。在主體上,傳統教學是以教師為主,而案例教學以學生為主。在方法上,傳統教學以講授知識點為主,而案例教學以案例為主,圍繞該案例進行擴展。在方式上,傳統教學著重于知識點的記憶,而案例教學則是啟發學生進行大膽思考,小心求證。在特征上,傳統教學側重于以理論講解,而案例教學主要以案論理。在目的上,傳統教學就是將知識點的傳授,而案例教學則是通過大膽思考來訓練和培養學生的能力。在重點上,傳統教學重點在于教授是什么,即將知識點鋪成出來,講授事實,而案例教學則不同,主要是針對案例提出疑問,即這個案例中不同主體為何有該種行為,側重于追根溯源。在最終答案上區別更大,傳統教學的重點側重于知識點的講授,通過記憶來實現知識點的獲得,因而最終考核或者考試的答案仍然是唯一確定的,這既符合該講課方式的特點,也最終朝著教師所期望的目標發展,但是案例教學則不同,其答案不具有唯一確定性,是多元開放的,答案的多元開放性的標準是言之有據、言之有理,通過答案的多元鼓勵學生進行創新和進行有益思考。

(三)案例教學中教學雙方角色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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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法學教學論文

1經濟法教學中“項目”的本質

這里的“項目”,從表面上看好像只是一項工作任務,然而在教學工作中,其實質卻是學習任務,而且不是單純的學習任務,是以工作任務為載體的學習任務[3],是一種教學模式和教學方法,而在這種教學模式和教學方法中承載的卻是一系列教學目標(包括知識目標和能力目標)。法律類高職院校將人才培養目標定位于基層法律工作者,這一崗位群在日常的工作中往往會遭遇各種各樣的經濟法律關系,或者說“經濟法律項目”。而在經濟法教學過程中,教學項目基本上就來源于這些“經濟法律項目”,因為“職業教育項目教學中的項目往往來源于企業真實的工作任務,或者依據企業真實的工作任務需求自行設計和開發,但無論采用何種形式的項目,都脫離不了企業真實工作情境的影響”[3]。所以,經濟法課程中“項目”在本質上包涵了兩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工作任務,是基層法律工作者在工作過程中遭遇的經濟法律關系所帶來的具體工作任務;第二個層面是學習任務,“教學項目”中的工作任務的實施和開展不是為了產生某種實質性或者實體性的工作成果,而是為了最終實現一定的教育教學效果,如培養學生的核心職業能力等;也就是說在一個教學項目中,不是為了讓學生單純的學會解決某個法律問題,而是要注重培養學生以后的職業生涯中所需要的崗位技能。總之,經濟法課程中的“項目”在本質上應該是一種學習任務,這個任務承載了相應的教學方法和教學模式。

2高職法學教學中“項目教學”實施的基本過程

2.1“項目教學”的典型流程

對項目教學的實施過程,理論和實踐中都沒有統一的定論。從基爾帕特里克的“目標、計劃、實施、檢查”基本框架出發,在弗瑞的模型中,項目教學法由“創意、目標、計劃、實施、檢查、總結”幾個階段組成[4];在維曼的模型中則包括“創意、目標、計劃、決策、實施和評價”等六個階段[5]。將以上的觀點進行整合,項目教學的流程大致可分為下列階段:2.1.1項目選擇項目教學實施過程中,最重要的環節是選擇教學項目。選擇一個合適的項目,一方面可以包含教學任務中所要求掌握的技能要求,另一方面還能夠提高學生的職業素養,促進教學目的的實現。而如果項目不適當,則會使項目的實施和評價,以及反思的效果受到很大的負面影響,嚴重削弱教學效果。因此,在項目選擇上應注意:(1)明確項目的類型。比如,“教師需要根據專業和學科的性質確定選擇有結構的項目還是模板項目;然后根據實際的教學條件和教學需求選擇運用模擬項目抑或真實項目;同時還要根據教學對象的學習水平和能力確定將教學項目設計為單一性項目還是綜合性項目”[6]。(2)確定項目的實施順序。也就是要明確各個教學項目按照怎樣的內在邏輯進行開展。要求教師仔細分析每個教學項目與實際工作任務的銜接點和銜接方式,然后按照實際工作任務的解決過程來進行各個教學項目的排列組合。(3)注意相關知識點的鏈接。要求教師在教學過程中要進行詳細的分析研究,確定教學項目實施中的各個環節具體涉及到的知識點。教師對知識點進行分析時要注重將課程標準中要求掌握的知識點內化為教學項目所承載的內容,還要注意掌握好知識、能力與項目任務的對接,力求通過對實務問題的邏輯分析和有效設計最大程度地將三者糅合為有機整體。2.1.2項目規劃完成項目的確立后,教師著手準備實施項目教學的前期工作,比如,依據項目的實施操作要求來制定合理的時間分配表;根據項目教學所實施的內容方式進行資源的有效配置,為教學活動的順利開展創造物質方面的條件;還要將整個教學進程作為一個整體作具體的計劃和詳細的安排,并在此基礎上將完善的教學活動規劃制定出來。2.1.3項目執行在項目的執行階段中,要對項目計劃進行具體的實施操作,也就是在實踐意義上對選定的教學項目進行具體執行。項目執行過程中可以組建項目團隊,項目團隊的組成可以是一個人,可以是幾個人組成的小組,也可以是整個教學對象全體。在項目執行過程還要注意對實施過程進行及時檢查,并依據實際情況對原計劃進行必要的修正。此階段,需要注意的問題是:①選擇合適的方式將項目呈現,引發教學對象的學習動機和求知欲,為進一步的學習做好鋪墊;②對教學項目進行深入剖析,使該教學項目的設計目的能夠為教學對象精準理解和把握,同時,該項目設計所要求完成的任務以及需要掌握的主要內容和擬達到的目標也要使教學對象明確;③通過選擇合適的教學組織形式,促進師生之間、生生之間建立有效的合作關系,并確定各人在項目執行過程中的地位和角色;④適時轉換教師在項目執行過程中扮演的角色,引導教學對象完成教學項目的實施,最終達到教學項目的預期目標。2.1.4項目結束項目作品的完成并不意味著項目的結束,還要求教學對象對其項目成果進行展示,教師要給他們提供展示機會。通過展示成果,教學對象能夠回顧和梳理自己完成該項目的整個過程,還能夠與其他教學對象進行一定的交流。在這個過程中,教師可以對教學對象在項目活動完成過程中的表現和能力進行充分的了解,并可以引導教學對象對項目的執行情況、最終成果及學習效果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促使教學對象正確認識其參與教學項目的過程和最終達到的結果,并進一步進行反思,在有效反思的基礎上予以提高。

2.2高職經濟法教學中的“項目教學”實施過程舉例———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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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診所法學教學論文

一、法律診所對學生培養的積極作用

法律診所教學的目的應該體現通過法律實踐來鞏固法律基本知識、達到培養學生法律思維的效果,運用法律知識和法律思維來解決實際問題,最終培養學生的法律實踐能力。因為“法的最終目標是提供實踐性的準則”[2]。所以,以實踐為導向是法律診所對法學教育的最大啟發,也沒有離開法學教育對學生實踐能力培養這一根本目標。

二、法律診所創新法學教育模式的功能

法律診所教學,突破傳統的法學教育教學模式,增強法學教育的整體教學效果。眾所周知,法律診所采取的教學模式與教學方法與傳統的理論教學不同,是典型的實踐性教學。法律診所模式是法學教育的一種創新,而創新是提高質量的靈魂。所以,法律診所的開展關系法學教育質量的提升。根據2012年《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實施高等學校創新能力提升計劃的意見》,在協同創新方面,鼓勵高等學校通過多種形式自覺服務于區域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推動高等學校服務方式轉變,為地方政府決策提供戰略咨詢服務。而法律診所教育正是協同創新的一個良好體現,是高等教育與經濟、文化有機結合的一個平臺。有學者指出:模擬法律診所課程應作為法律專業的一門必修課在本科和法律碩士生教學中設置[3]。法律診所的運行要具有可操作性,要有良好的制度規則。因為診所教育過程中,學生完全參與進來的,這樣可以充分發揮學生的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教師是指導者和引導者,而學生在診所教育中始終積極參與且處于一個核心地位。通過教師對典型案例的介紹,更多的是讓學生們分析、學生們討論等方式進行理論授課,再利用課余時間通過教師帶領學生進社區的方式指導學生運用法律專業知識進行法律服務,內容包括法律咨詢、普法宣傳、法律文書、進行公民等活動。這樣的教學方式教師就不再是教學內容的講授者,而也與學生同為參與者之一,讓學生有了自己的定位,才能避免流于形式,使理論和實踐很好地結合在一起。這使得法學教育的整體教學效果有了很大提升。

三、法律診所教學模式下教師的定位

法律診所教學能充分提高教師的教學效果,不斷增強教師的實踐教學能力。培養具有較強實踐能力的法學應用型人才,是高等院校法學院系發展的根本目標之一,而高校教師的實踐教學能力是這一目標得以實現的重要保障。但事實是,我國大多數高校教師的實踐能力普遍偏低,需要進一步改善。高校法學院系教師通過法律所教育,可以增強實踐教學能力、提高教學效果,增加法學教育的整體教學效果,這也是法學教育社會效果的一個真實反映。法學教育中,傳統的教師教學是以法學的基礎知識、基本原理為中心的,側重于理論教學。這樣的不良后果之一就是學生們通過課堂學習后,雖然可以掌握法學基本理論知識,但是法學實踐能力偏弱,而直接的體現是教師的實踐教學能力也不足、教學效果不理想。通過法律診所的案例演繹的實踐教學、帶領學生進社區進行普法宣傳、積極提供法律援助等多種形式,使教師本身也在不斷更新知識、提升法律知識運用的能力,達到了教學相長的效果。由此,法律診所的教學模式改變了以往單一講授的特點,不僅增強了學生對法學實踐的認知,也提高了教師的理論聯系實踐的能力。所以,法律診所模式在法學教育中的重要意義之一,是提高教師的教學效果、提高教師的實踐教學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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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學作品與法學教學論文

一、文學與法律

文學,一般是指以語言文字對社會客觀現實進行形象化表現的一門藝術,包括詩歌、散文、小說等文學作品,也包括搭建在文學作品基礎之上并具有特定文學功能的電影、電視等藝術形式。文學作品通過塑造形象,真實、具體、典型地再現社會生活,是一定時期內社會生活的集中、形象化的反映。法律主要指有權機關合法制定的成文法,但又不局限于此,還包括在特定階段或一定范圍內實際具備“法律”功能的文件、原則和規范,如民間的習慣法在民事法領域是民法淵源之一。法律是一種“他律”,是人類理性思考的結晶,其嚴密的邏輯性、語言的學術化、思維的明晰性等,成為法律條文構成的顯著特征。相對于經濟基礎,法律和文學作品皆屬于上層建筑,都是人文學科的核心內容之一。法律是一個科學的世界,文學是一個人文的世界。經典的文學作品的基本價值均是通過揭示人性來實現的,而現代法治型的法律也是把人作為表現的邏輯起點,以其內在固有的價值觀念熏陶人、教育人。文學與法律有著復雜的關系,文學可以一定程度上還原法律現象。從文學視角認識法律,能夠使人們對法律的認識更為深刻;從法律視角研究文學作品能夠較好地發掘出作品更深層次的內涵,而其更為重要的一個功能是可以對涉及法律的諸多現象進行一定的還原,引用涉法文學對法律社會學、法律思想史、比較法學、民法學、刑法學、法理學、犯罪心理學的教學有很大幫助。文學作品具有虛構性的特征,它來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文學具有法學學科所不具有的認同感和親和力,用文學的方式來彰顯的法律正義比以法學的形式來表現更容易讓普通民眾所理解和接受。法律作為文學作品形式表現出來,實際上是通過對廣義上的法律解釋來完成法律的任務。文學作品屬于具象邏輯思維,不同的正義觀念都能得到表達:每個角色通過溝通和對話闡釋自己對公平的主張,突破傳統的思維定式,而不僅僅是法官一個人的表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達到伸張法律正義的目的。法律為文學研究提供新的視角。法律作為一種社會現象,與政治、道德、宗教、歷史、心理、美學等意識形態密切相關,從而為文學提供了廣闊的描寫天地和豐富的素材。文學中的法律傳達了作者對所處時代的法律的全面認識和反映,涉及到法律中立法的指導思想、制定、執行等諸多內容。在中外文學史上,文學對法律的回應普遍存在。翻開《史記》,不難發現,作品中涉及到很多法律內容,如《陳涉世家》提到:“二世元年七月,發閭左……會天大雨,道不通,度己失期——失期,法皆斬”,此段文字反映了秦朝刑事法方面的規定。又如馮夢龍的《醒世恒言》第八卷的《喬太守亂點鴛鴦譜》,是一起典型的民事和刑事結合的案件,反映了我國古代司法審判的重“人情”輕“法理”的特點。從法律的視角對涉法文學進行闡釋,才能發掘其豐富內涵,如馮象的《木腿正義》、朱蘇力的《法律與文學——以中國傳統戲劇為材料》和余宗其的《魯迅與法律》都對此作了積極的探索。

二、文學作品的運用對法學教學的重要意義

文學作品在法學教學中的運用,通常是指在教學中結合法學課程的內容,將文學作品中與法律相關的內容運用到法學教學中,讓法律知識與原理同文學作品相互關照,實現較好的教育效果。在當前要求提高法學教育的實效、推進法學教育的轉型這一背景下,法學的教學方法是其主要突破點,而將文學作品引入法學教學,不失為一種有益的嘗試。因此,在法學教學中運用文學作品具有深遠的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有助于強化學生的現實認知、熏陶其人文品格

現代社會變革促使物質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提高,與此不相適應的是當下人文精神的日漸衰落和價值關懷的日漸勢微。文學關注人,法律同樣關注人。文學是人學,法學也是人學,文學要尊重人性,法學也要尊重人性。不尊重人性的文學作品,其生命力不能長久,同樣,不尊重人性的法律,是一種不符合自然法則的強行法,即使勉強制定出來,也難以推行。即使短期內得以推行,其后遺癥也遲早會顯現出來。文學對正義的崇尚,對邪惡的鞭撻,這點和法律精神相通。法學教育不僅是職業教育,也是人文教育,法律人應當具備人文素養。文學作品張揚人的自由與人性的尊嚴,一般都展現著人文關懷,因此,在法學教學中運用文學作品闡釋法律現象和法律制度,可以使學生潛在地加深對人性的理解,樹立未來法律人深厚的人文關懷情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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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院校法學教學論文

一、公安院校法學教學改革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當前,公安院校按照公安部關于人才培養方案的改革精神,圍繞培養實戰能力強的應用型、復合型人才這一改革目標,在探索實行“教、學、練、戰一體化”的人才培養新模式方面進行了一系列改革。例如,在法學教育專業課程設置上,突出與公安工作密切相關的一些學科,如將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等作為重點課程;在教學內容上,突出公安實務方面的教學,強調學生基本技能和專業能力的培養,增加實訓內容等等。但是改革的同時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并影響到公安院校培養人才的質量。主要問題及原因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學學科課程設置嚴重失衡

作為從事公職的警察,從廣度和深度上,要比普通公民更知法,更懂法。這要求警察首先必須接受系統的法學教育,奠定堅實的法學基礎,建立起法律思維和法律精神。而公安院校法學教育學科課程設置嚴重失衡,重刑(行)輕民,即重視刑事、行政法律的教學,忽視對民法、民事訴訟法等民事法律的教學。例如,將民法、民訴作為專業選修或公共選修課,學時縮減。課程失衡的結果是造成公安院校的學生不能接受完整系統的法學知識,很多學生沒學過民事法律,畢業時還是“民事法盲”,而即便是學過的,由于課時少也僅限于較為粗淺的了解。法學學科設置失衡究其原因,是對公安職業需要的理解表面化,即認為公安工作直接適用哪些法律,就重點學哪些法律,即用什么學什么。直接用得到的就是諸如刑法、行政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而民事法律直接用不到,所以就不用學。這種對公安職業需要的表面化理解關注到的是公安工作直接用什么,而沒有探究公安工作深層次的法律需要。表面上看,公安工作直接用到民事法律的時候較少,其實公安工作與民事法律聯系密切,因為公安工作都直接關系公民的民事權利。例如,治安行政執法管理和處罰、刑事立案、偵查、移送審查起訴等工作,歸根到底面對的都是公民或者法人等民事主體,都涉及公民(或法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等民事權利,并且是重大的民事權利。

(二)教學內容脫離公安實際

公安院校法學教學內容脫離公安實際,缺少特殊性、應用性。表現在:一是與其他普通高校法學教學的內容類似,沒有反映出公安院校法學教學的獨特性。例如,所使用的教材,與普通高校法學教材的體系、內容等都基本相同。教材中沒有突出反映公安工作所面臨的法學問題,更沒有對該部分內容的法學理論闡述和分析。二是教學內容偏重傳統立法規范的解釋、法律原理和理論的闡述,忽略法律應用層面,缺乏針對公安執法特點的應用性訓練。由于教學內容缺少特殊性、應用性,造成教學內容脫離公安實際,不利于學生的應用性法學職業技能的培養。法律職業與法律教育脫節,造成法律實務難以成為專業知識;書齋里的高頭講章與操作中的章法混亂反差強烈。造成教學內容脫離公安實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對公安院校法學教育宗旨認識不明確。公安院校法學教育已由傳統的法學通識教育轉向法學職業教育,人才培養方向也從學術研究型轉向實踐應用型。教學宗旨的改變必然要求教學模式和內容發生相應轉變。二是公安院校法學教師本身對公安工作缺乏實際了解。目前,我國高校教師普遍存在重理論、輕實踐,重學歷,輕經驗的問題,并且多年得不到解決。近年來,對高學歷的追求有愈演愈烈之勢。例如,很多高校招錄教師時非博士不要,而對工作經歷沒有要求。許多公安院校教師沒有法學實際工作經驗,從普通高校畢業后直接進入公安院校當教師。飽經多年學歷教育,重視理論分析與闡釋,但慣于從理論到理論,其教學內容必然與實踐相脫離。理論與實踐兩層皮,我搞我的理論,你搞你的實踐。很多高校教師習慣于埋頭書齋搞理論研究,在象牙塔里發現問題,并在比較法學研究中靠“拿來主義”尋找解決問題的方法,并不深入復雜的法學實踐去發現本土問題,以探求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法。雖然有公安教師下派鍛煉制度,但很多流于形式,或是淺嘗輒止,無法從根本上彌補教師實踐經驗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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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課程案例教學論文

1什么是案例教學

在課堂講述法學理論和法律知識時,通過結合案例進行教學,以便加深學生對法學理論知識的認知和了解,更重要是增強學生分析和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這種方法被稱為案例教學法。案例教學法最早是由美國法學院使用。經調研發現,在提升現代法學教學質量方面,案例教學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為什么在法學課程中要應用法學教學

案例教學具有具體性、實際性,在法學課堂引入這種方法,利于把知識性較強的法論理論知識應用于實際的生活中,使學生理解法學理論知識,同時也可以引起學生的興趣,因此對法學教學具有重要的意義。主要表現為以下幾點:

2.1理論與實踐相結合

法學教育的最終目的是使學生嫻熟運用法學知識和原理去分析解決相關法律問題。因此在法學教學過程中,對學生要求有三點:一是掌握教材。因為教材能為學生提供系統的法學知識,可以幫助學生掌握法律基礎理論。二是熟讀法律法規。因為法律法規可以使得學生了解和掌握中國法律實際情況。三是學習分析案例。因為通過實際案例的分析,可以使學生將法學知識和法律法規綜合運用通過邏輯去分析,達到“學以致用”的目的,使得學生體會所學法律法規應用的環境和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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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教學方法中的法學教學論文

1、案例教學法

案例教學法是指在教師的指導下,根據教學目的、要求,組織學生對案例進行調查、閱讀、思考、分析、討論和交流等活動,教給他們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方法或道理,進而提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加深學生對基本原理和概念的理解的一種特定的教學方法。法學教學中的案例教學法源于英美法學教育傳統中的判例教學法,從實際案例出發探尋法學原理,注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具有傳統教學方法無可比擬的優勢。

1.1案例教學法有助于提高學生學習的積極性。案例教學法以實際案例作為出發點,一個好的案例本身或許就是一個“故事”,較之枯燥的法學原理來說,具有很強的趣味性,可以大大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同時,案例教學過程中,教師并不是直接告訴學生其中蘊含的法學原理,而是在“提問——討論”過程中一步步得出結論,這種師生間的互動關系是傳統教學方法難以達到的。在此過程中,學生也成為教學的主體之一,變被動接受為主動介入,無疑會提高學生學習的積極性。

1.2案例教學法有助于提高學生獨立思考的能力。案例教學中,教師所起的作用并不是答案的宣示、法律原理的告知,而是引導學生剖析案例,找出案件涉及的法律原理、法律關系及相關法律條文,解釋法官的裁判、推理過程,使學生自己得出結論。就具體案例而言,人民法院所作的生效裁判并非唯一的、絕對正確的答案。教學過程中,調動學生的主動性和參與性是主要目的,答案本身尚在其次。因此,在進行案例教學時,應當允許學生通過自己的分析得出各種結論性的意見,鼓勵學生對已經存在的概念、定義、結論進行進一步的思考,對問題作進一步的分析,而不是人云亦云,教師要做的是對其邏輯推理的過程進行評析,能否自圓自說是判斷正誤的標準,這對提高學生獨立思考的能力無疑是大有裨益的。

1.3案例教學法有助于提高學生運用法學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案例教學立足真實的案件展開討論,學生需要做的是在教師的引導下,利用所學的法學原理解決教師提出的問題和案件中的糾紛,使學生的法律職業思維在不知不覺中得到訓練,而法律思維恰恰是解決實際問題的基礎。此外,由于案例通常已有司法機關或其他部門做出的結論性意見,學生在分析過程中可以對比自己的答案與既有結論之間的差距并加以反思,找出問題所在。因此,案例教學法可以在一定意義上有效連接“書本上的法”和“生活中的法”,培養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2、交際式互動教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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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職法學教學論文

一、目前我國高職法學教學存在的問題

1.法學畢業生增加,而就業形勢嚴峻。由于高校擴招及報考熱門專業導致法學畢業生逐年增加,而法學專業畢業生的知識及實際操作的缺乏,導致就業難上加難。在2009年大學生就業報告中就已經顯示法學專業的失業人數在本專科專業中排名第一。實際上受到就業渠道的限制及就業與需求矛盾的擴大,根據《2013年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數據顯示,法學專業已經連續三年入選“就業紅牌專業”,而且專業對口率也僅為百分之四十多,成為高職院校畢業生就業中專業對口率排名倒數第二的專業。

2.法學專業畢業生供應與需求信息不對稱。實際上,高職院校畢業生不斷增多導致畢業生就業面臨困難,但不能僅以數量的增多而得出法學專業就業人數供大于求的結論。實際上,在法學專業人才的需求上,仍存在大量的缺口。雖說法學畢業生就業的渠道有限,比如公檢法等行政、司法系統以及律師事務所等社會律師,再加之公司等社會單位法務、法律顧問、公司律師等渠道,皆是法學專業畢業生的就業渠道,以此來講,法學專業的就業渠道相對于其他專業來說應當是比較廣泛的,但是為何法學專業的就業率及就業對口率較低,原因就在于供求不對稱,主要由于競爭的日益激烈及高層次、高素質的法律人才的嚴重缺乏。因此,導致法學專業相對“供大于求”。因此,面對我國高職法學教學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必須實施以多學科交叉培養為導向的高職法學教學改革研究,從而生產出“產銷對路”的法學人才,而首先就應當從法學教學改革抓起,結合市場對法學人才的需求及我國社會轉型期及法律制度等因素,從多學科交叉培養、培養教學目標、培養模式、課程體系設置、教材的選擇、教學方式的改變及考核評估模式的改革等方面著手,從而培養出滿足社會需求的法學人才。

二、多學科交叉培養的基本含義及意義

1.交叉學科的基本概念。交叉學科包括廣義與狹義兩個層面的概念,狹義指的是由自然科學、人文科學相互交叉的地帶發展出來的科學;而在廣義上交叉科學不僅包括狹義的學科,還包括各個學科大門類內部各個學科交叉所形成的學科。

2.交叉學科的提出及在我國的發展歷程。1926年是由美國哥倫比亞大學心理學家伍得提出了交叉學科的概念,并在20世紀60年代日趨成熟,但是在我國明確這一概念卻在2006年國務院的《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中,提出了加強式交叉學科的研究。在2007年國家教育事業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中重視發展交叉學科;到2010年明確指出“培育跨學科、跨領域的科研與教學相結合的團隊”、“促進多學科交叉和融合”,把交叉學科的發展提升到了戰略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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