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作品與法學教學論文

時間:2022-04-05 03: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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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學作品與法學教學論文

一、文學與法律

文學,一般是指以語言文字對社會客觀現實進行形象化表現的一門藝術,包括詩歌、散文、小說等文學作品,也包括搭建在文學作品基礎之上并具有特定文學功能的電影、電視等藝術形式。文學作品通過塑造形象,真實、具體、典型地再現社會生活,是一定時期內社會生活的集中、形象化的反映。法律主要指有權機關合法制定的成文法,但又不局限于此,還包括在特定階段或一定范圍內實際具備“法律”功能的文件、原則和規范,如民間的習慣法在民事法領域是民法淵源之一。法律是一種“他律”,是人類理性思考的結晶,其嚴密的邏輯性、語言的學術化、思維的明晰性等,成為法律條文構成的顯著特征。相對于經濟基礎,法律和文學作品皆屬于上層建筑,都是人文學科的核心內容之一。法律是一個科學的世界,文學是一個人文的世界。經典的文學作品的基本價值均是通過揭示人性來實現的,而現代法治型的法律也是把人作為表現的邏輯起點,以其內在固有的價值觀念熏陶人、教育人。文學與法律有著復雜的關系,文學可以一定程度上還原法律現象。從文學視角認識法律,能夠使人們對法律的認識更為深刻;從法律視角研究文學作品能夠較好地發掘出作品更深層次的內涵,而其更為重要的一個功能是可以對涉及法律的諸多現象進行一定的還原,引用涉法文學對法律社會學、法律思想史、比較法學、民法學、刑法學、法理學、犯罪心理學的教學有很大幫助。文學作品具有虛構性的特征,它來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文學具有法學學科所不具有的認同感和親和力,用文學的方式來彰顯的法律正義比以法學的形式來表現更容易讓普通民眾所理解和接受。法律作為文學作品形式表現出來,實際上是通過對廣義上的法律解釋來完成法律的任務。文學作品屬于具象邏輯思維,不同的正義觀念都能得到表達:每個角色通過溝通和對話闡釋自己對公平的主張,突破傳統的思維定式,而不僅僅是法官一個人的表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達到伸張法律正義的目的。法律為文學研究提供新的視角。法律作為一種社會現象,與政治、道德、宗教、歷史、心理、美學等意識形態密切相關,從而為文學提供了廣闊的描寫天地和豐富的素材。文學中的法律傳達了作者對所處時代的法律的全面認識和反映,涉及到法律中立法的指導思想、制定、執行等諸多內容。在中外文學史上,文學對法律的回應普遍存在。翻開《史記》,不難發現,作品中涉及到很多法律內容,如《陳涉世家》提到:“二世元年七月,發閭左……會天大雨,道不通,度己失期——失期,法皆斬”,此段文字反映了秦朝刑事法方面的規定。又如馮夢龍的《醒世恒言》第八卷的《喬太守亂點鴛鴦譜》,是一起典型的民事和刑事結合的案件,反映了我國古代司法審判的重“人情”輕“法理”的特點。從法律的視角對涉法文學進行闡釋,才能發掘其豐富內涵,如馮象的《木腿正義》、朱蘇力的《法律與文學——以中國傳統戲劇為材料》和余宗其的《魯迅與法律》都對此作了積極的探索。

二、文學作品的運用對法學教學的重要意義

文學作品在法學教學中的運用,通常是指在教學中結合法學課程的內容,將文學作品中與法律相關的內容運用到法學教學中,讓法律知識與原理同文學作品相互關照,實現較好的教育效果。在當前要求提高法學教育的實效、推進法學教育的轉型這一背景下,法學的教學方法是其主要突破點,而將文學作品引入法學教學,不失為一種有益的嘗試。因此,在法學教學中運用文學作品具有深遠的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有助于強化學生的現實認知、熏陶其人文品格

現代社會變革促使物質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提高,與此不相適應的是當下人文精神的日漸衰落和價值關懷的日漸勢微。文學關注人,法律同樣關注人。文學是人學,法學也是人學,文學要尊重人性,法學也要尊重人性。不尊重人性的文學作品,其生命力不能長久,同樣,不尊重人性的法律,是一種不符合自然法則的強行法,即使勉強制定出來,也難以推行。即使短期內得以推行,其后遺癥也遲早會顯現出來。文學對正義的崇尚,對邪惡的鞭撻,這點和法律精神相通。法學教育不僅是職業教育,也是人文教育,法律人應當具備人文素養。文學作品張揚人的自由與人性的尊嚴,一般都展現著人文關懷,因此,在法學教學中運用文學作品闡釋法律現象和法律制度,可以使學生潛在地加深對人性的理解,樹立未來法律人深厚的人文關懷情懷。

(二)有助于提高學生的理論素養、拓寬思維視野

在法學課程的教學過程中,恰當地運用文學作品較為容易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使學生可以在生動、輕松的氛圍之中增強其理解能力、培養豐富的想象能力,以此更好地掌握法學知識,避免講授式教學極可能出現的沉悶、乏味氛圍。此外,文學作品所反映的法律現象有可能會極大地超出書本理論知識的范圍,這比較有助于更好地培養學生獨立性、發散性、批判性等法律思維方式,增強對實踐問題的理論分析能力。

(三)有助于活躍課堂氣氛、提高教學效果

單純的法律條文、法律理論的學習比較枯燥乏味,法律與現實生活聯系緊密,純理論性教學難以引起學生的學習興趣。文學作品中存在較多地描述特定歷史時期的法律制度內容,如《水滸傳》中重要人物之一林沖,他的經歷足以說明宋朝刺配刑等刑罰使用的有關情況,《西游記》中的“倒換通關文碟”無疑與今天的出國“簽證”相類似。在法學教學過程中,善于發掘文學作品中所涉及法律知識的情節,并對其展開一定的分析,用通俗的語言引導學生學習法律知識,可以活躍課堂氣氛。因此,將“法律與文學”相結合,對文學作品進行法律闡釋起到的課堂效果,是單一的法律規則教育所無法相比的。

三、法學教學中運用文學作品應注意的有關問題

文學作品浩如煙海、舉不勝舉,雖然許多文學作品具有一定的法學教育價值,但法學與文學畢竟是不同學科,其思維方式等都存在較大的不同之處。因此,文學作品的運用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則,并不是所有文學作品均能夠運用到法學教育教學中,當然也不是每個法學知識點都需要借助文學作品來進行學習。具體來講,在法學教學中,運用文學作品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運用文學作品要適時

“適時”就是引用文學作品時要注意把握時機,按照教學內容,需要引用時才相應地進行引用。在法學教學中引用文學作品需要服務于教學目的,具體來講,是重點分析,并以此過濾出作品中所包含的法律信息,而不是進行藝術賞析。因此,如何選擇文學作品至為重要,對此,主要是要注重作品與教學內容的關聯性,應本著“源于教材,服務于教材”的原則適時引用。此外,選取文學作品還應結合學生的年齡特征、認知能力等,引用作品不能太艱深、太生澀。盡量選擇富有藝術魅力、學生比較熟悉的文學作品。為此,對教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熟悉相關文學作品的內容,并有效地收集對相關文學作品進行深度分析的文章,了解作品的法學價值。

(二)運用文學作品要適當

所謂“適當”,通常是指需要注意運用的準確性,即所引用的文學作品應對理解教材內容的內接可以起到畫龍點睛之作用,讓學生可以較為直觀地進行理解。文學作品雖然是現實生活的反映,但文學的真實是藝術的真實,不是實際生活的真實,通常是對生活的提煉,因而,作品中的法律生活和真實的法律現實存在著一定距離。因此,教師要努力提高文學素養,在廣泛閱讀有關史料的情況下進行分析、比較,對學生學習法律知識極易產生誤導的作品不宜進行引用。

(三)運用文學作品要適度

“適度”,是指引用的文學作品應少而精。對文學作品的展示、分析、講解等占用的課堂時間不宜過長,引用的內容應符合教學內容,不應太多,不要較多地去追求趣味性、迎合學生的好奇心,不能沖淡了教學重點,應盡量控制時間,做到心中有數,詳略得當。因此,文法結合是教學手段,而不是教學目的,不能為了極力追求教學的生動效應而喧賓奪主,影響主要教學目標的實現,甚至將法學課上成文學鑒賞課或文學史課。

四、結語

總之,文學是人學,法學也是人學,文學要尊重人性,法學也要尊重人性。文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還原法律現象、文學是法律正義的張揚者;同時,法律也為文學研究提供新的視角。法律人不僅應關注法律本身,還應從文學中汲取營養。在法學教學中適時、適度、適當地引用文學作品,有助于強化學生的現實認知,熏陶其人文品格,實現教書育人的重要目標。

作者:李容琴單位:重慶人文科技學院政治與法律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