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院校法學教學論文

時間:2022-09-16 09:3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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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院校法學教學論文

一、公安院校法學教學改革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當前,公安院校按照公安部關于人才培養方案的改革精神,圍繞培養實戰能力強的應用型、復合型人才這一改革目標,在探索實行“教、學、練、戰一體化”的人才培養新模式方面進行了一系列改革。例如,在法學教育專業課程設置上,突出與公安工作密切相關的一些學科,如將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等作為重點課程;在教學內容上,突出公安實務方面的教學,強調學生基本技能和專業能力的培養,增加實訓內容等等。但是改革的同時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并影響到公安院校培養人才的質量。主要問題及原因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學學科課程設置嚴重失衡

作為從事公職的警察,從廣度和深度上,要比普通公民更知法,更懂法。這要求警察首先必須接受系統的法學教育,奠定堅實的法學基礎,建立起法律思維和法律精神。而公安院校法學教育學科課程設置嚴重失衡,重刑(行)輕民,即重視刑事、行政法律的教學,忽視對民法、民事訴訟法等民事法律的教學。例如,將民法、民訴作為專業選修或公共選修課,學時縮減。課程失衡的結果是造成公安院校的學生不能接受完整系統的法學知識,很多學生沒學過民事法律,畢業時還是“民事法盲”,而即便是學過的,由于課時少也僅限于較為粗淺的了解。法學學科設置失衡究其原因,是對公安職業需要的理解表面化,即認為公安工作直接適用哪些法律,就重點學哪些法律,即用什么學什么。直接用得到的就是諸如刑法、行政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而民事法律直接用不到,所以就不用學。這種對公安職業需要的表面化理解關注到的是公安工作直接用什么,而沒有探究公安工作深層次的法律需要。表面上看,公安工作直接用到民事法律的時候較少,其實公安工作與民事法律聯系密切,因為公安工作都直接關系公民的民事權利。例如,治安行政執法管理和處罰、刑事立案、偵查、移送審查起訴等工作,歸根到底面對的都是公民或者法人等民事主體,都涉及公民(或法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等民事權利,并且是重大的民事權利。

(二)教學內容脫離公安實際

公安院校法學教學內容脫離公安實際,缺少特殊性、應用性。表現在:一是與其他普通高校法學教學的內容類似,沒有反映出公安院校法學教學的獨特性。例如,所使用的教材,與普通高校法學教材的體系、內容等都基本相同。教材中沒有突出反映公安工作所面臨的法學問題,更沒有對該部分內容的法學理論闡述和分析。二是教學內容偏重傳統立法規范的解釋、法律原理和理論的闡述,忽略法律應用層面,缺乏針對公安執法特點的應用性訓練。由于教學內容缺少特殊性、應用性,造成教學內容脫離公安實際,不利于學生的應用性法學職業技能的培養。法律職業與法律教育脫節,造成法律實務難以成為專業知識;書齋里的高頭講章與操作中的章法混亂反差強烈。造成教學內容脫離公安實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對公安院校法學教育宗旨認識不明確。公安院校法學教育已由傳統的法學通識教育轉向法學職業教育,人才培養方向也從學術研究型轉向實踐應用型。教學宗旨的改變必然要求教學模式和內容發生相應轉變。二是公安院校法學教師本身對公安工作缺乏實際了解。目前,我國高校教師普遍存在重理論、輕實踐,重學歷,輕經驗的問題,并且多年得不到解決。近年來,對高學歷的追求有愈演愈烈之勢。例如,很多高校招錄教師時非博士不要,而對工作經歷沒有要求。許多公安院校教師沒有法學實際工作經驗,從普通高校畢業后直接進入公安院校當教師。飽經多年學歷教育,重視理論分析與闡釋,但慣于從理論到理論,其教學內容必然與實踐相脫離。理論與實踐兩層皮,我搞我的理論,你搞你的實踐。很多高校教師習慣于埋頭書齋搞理論研究,在象牙塔里發現問題,并在比較法學研究中靠“拿來主義”尋找解決問題的方法,并不深入復雜的法學實踐去發現本土問題,以探求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法。雖然有公安教師下派鍛煉制度,但很多流于形式,或是淺嘗輒止,無法從根本上彌補教師實踐經驗的不足。

(三)案例教學簡單化、形式化

為發揮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培養其探求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興趣和能力,公安院校法學教學致力于從傳統的灌輸式理論注釋方法向案例教學、模擬法庭等實訓教學轉變,從以教師為中心向以學生為中心轉變。但當前案例教學中存在的諸多問題,使其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主要表現在案例選擇、分析,以及案例教學過程上。一是案例選擇,使用的案例過于簡單、缺乏真實性。二是案例分析,缺乏深入挖掘與探討。三是案例教學過程,仍然以教師為中心,而不是以學生為中心。學生主動提出問題的少,與教師不能展開有效對話,不能形成良性互動。案例教學之所以沒有發揮應有的培養學生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能力的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長期受傳統教學模式影響,以教師為中心。教師習慣于單向灌輸學生知識,而不愿意與學生展開對話與討論,更不愿意接受學生的質疑。二是案例的提出和分析準備不夠。很多教師案例提出前沒有給學生進行相應的法學知識鋪墊,造成學生無法對案例提出問題,無法與教師展開有效交流。三是教師本身在對案例理解與把握上信心不足。案例教學對教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僅要求對相關的法律原理有理論上的深入理解,還要求對復雜的法律實踐有切身的體驗。由于很多教師本身缺乏實踐經驗,在對案例的理解與把握上信心不足。這也是造成教師使用案例簡單、缺乏代表性和典型性、傾向于使用書本上現成的案例而較少選擇現實生活中的真實案例,以及不愿就案例與學生展開深入對話討論的一個原因。

(四)缺乏對學生崇尚法治的法學精神的培養

公安院校法學教育是一種職業教育,警察職業要求必須具有較強的法學職業精神,法學職業精神集中體現在崇尚法治,尊重權利的精神。當前公安院校偏重培養學生知識和技能,忽視學生作為法律人的社會責任感和公平正義感的培養,存在著將法視為職業工具的功利化傾向。重視學生法學知識的獲得,重視傳授專業知識以滿足工作需要的“功能性”,忽視對學生崇尚法治、尊重權利的法學精神的培養和塑造。實際上,法不僅僅是知識和技能,法更是一種追求,是一種氣質。法學教育不僅要教會學生“做事”,同時,也要教學生“做人”。法學教育所要培養的人,首先應當具有強烈的遵法護法規則意識和社會責任感、正義感和人道主義精神,這是未來走上警察這一執法工作崗位所必備的。究其原因,還是因為對法學職業性的理解功利化。把法律知識僅僅看作是謀生的工具,而沒有把法視為一種追求,視為是法律人必備的精神素養。受社會急功近利的風氣影響,這種對法律職業的功利性理解愈見普遍。高校培養人才普遍存在重視做事,不重視做人;重視職業能力,輕視職業道德的問題。而法律職業首先是培養如何做一個法律人。如果缺乏崇尚法治的精神,缺乏正義感,缺乏尊重權利的意識,則越是懂法可能對社會的危害越大。“大學的職能是為養育自己的社會服務的,問題是如何才能為社會做出最大貢獻,以及所需要的條件是什么。”在建設法治國家的時代背景下,對于肩負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任務的警察,需要的不僅僅是知法、懂法,更需要具有崇尚法律、尊重權利的法學精神。

二、對完善公安院校法學教學改革的幾點建議

針對以上提出的問題,以及原因分析,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完善:

(一)將民事法律作為公安院校學生必修的專業課程

眾所周知,民法、民事訴訟法是國家的基本法律,是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很難理解,作為普通公民都要了解民事法律,公安院校的學生竟然沒有學過,或僅是一般性地了解。民事法律知識的欠缺不僅直接造成學生法學基礎不完整、不系統,也影響到學生法律思維和法律精神的建立,進而對公安實踐工作帶來不利和影響。因此,有必要將民法、民事訴訟法作為專業必修課,并適當增加課時,調整學科課程設置的失衡問題。這是因為:

第一,民事法律的學習,有助于培養學生較強的權利意識。公安工作運用的是國家公權力,而面對的是公民的私權利,歸根到底是要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限制公權力,保障私權利,是在建立法治國家背景之下,運用行政權、刑事偵查權時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在當前市場經濟不斷深化、公民權利日益受到重視的背景下培養學生權利意識顯得尤為重要。

第二,當前公安實踐中,反映出不尊重權利,粗暴侵犯公民權利的問題已經相當突出,并且長期得不到解決。例如,警察濫用強制措施,超期羈押等等,歸根到底,與警察沒有尊重權利、保障權利的法律意識有關。

第三,公安工作也需要民事法律知識。例如,對于案件性質的識別和認定上,屬于民事糾紛、還是行政糾紛、還是刑事犯罪,需要懂得民事法律。而當前公安工作中有一部分是民事調解類工作,例如,輕微傷害引起的糾紛、處理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糾紛等,懂得民事法律也是工作所必需。

(二)教學內容應密切聯系實際,突出公安特色

公安院校法學教育是職業教育,供需穩定、明確。所謂“教、學、練、戰一體化”,即要求公安院校法學教學突出教學內容的實踐性和應用性,從而促進法學教育與公安實際需要相適應。這就要求其教學內容應圍繞公安實踐,突出公安特色,具體包括:

第一,轉變觀念,明確公安院校的辦學宗旨是職業教育。公安院校著重培養應用型的公安專業人才,而不是培養研究型的法學人才。對于公安實務部門來說,最關心的是輸送來的人才是否能滿足公安工作需要,是否具備解決具體實際問題的能力。因此,公安院校法學教育要在使學生接受完整系統法學教育的基礎上,密切聯系公安工作的實際,著重培養學生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第二,致力于編寫一批真正具有公安特色的法學教材。從目前看,雖然公安院校編寫了一批法學教材,但是并沒有突出公安特色。筆者認為,編寫者要深入公安實戰部門進行調研,或者直接吸收公安實戰部門中既富有經驗又有一定理論水平的公安民警參與編寫,提供公安法學面臨的問題等實際素材。

第三,教學內容盡量貼進公安實踐。包括案例的選擇上,盡量選擇與公安工作相關的案例。有些法學課程本身與公安工作密切相關,教學內容較容易做到這一點。例如,刑事訴訟法,涉及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等。而有些法學課程與公安工作看似沒有直接聯系,但也可尋找到一些聯接點。例如,民事訴訟法在講民事糾紛時,可以聯系公安工作在立案環節上涉及對受理案件性質的甄別:屬于民事糾紛,還是行政爭議,還是刑事犯罪?此外,由于公安工作中涉及一部分調解工作,因此在介紹民事糾紛的解決途徑時,可以將其與和解以及訴訟對比來講等等。這樣既能加深學生對相關民事訴訟法知識的理解,也讓學生了解了相關的公安工作。

(三)以學生為中心,完善案例教學法

“知識就是力量,方法就是智慧”。這就要求必須以學生為中心,完善案例教學法,具體包括:

第一,改變傳統的以教師為主的灌輸式教學模式,轉為以學生為中心的案例教學。“授之以魚,不如授之以漁”。案例教學就是要以學生為中心,教師作為引導者,充分激發學生的興趣,在對案例的分析和討論中,訓練學生的思維方法。旨在培養法律人的思考方式、提高法律人的法律職業素質和職業能力。這恰好與公安院校職業教育目標相契合。

第二,完善案例教學方法。一是在案例的提出上,應選擇典型性、真實性的案例。信息時代,媒體每天披露大量新鮮案件,例如,央視CCTV-1今日說法欄目,北京電視臺科教頻道大家說法欄目等。這些真實案例,有些是新類型的、有些是社會關注的焦點、熱點案例、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也容易激發起學生們的興趣。二是要對案例分析做必要的鋪墊和準備。在案例提出前,應當給予一定的法學知識準備和一定時間的準備,為與教師有效地展開對話提供前提。三是要對案例進行深入分析和討論。針對案例所涉及的法學理論與實踐問題,教師與學生應展開充分對話。教師作為引導者,不僅要向學生提問,還要引導學生提問題。針對所提問題,結合案例進行法理上的分析與評判,從而促進學生對知識的理解和應用。

(四)培養學生崇尚法治,尊重權利的法學精神

“教育過程首先是一種精神成長的過程,然后才成為科學獲知過程的一部分。”高校學生直接來自高中畢業生,對社會缺乏了解,世界觀尚未完全形成,法律啟蒙教育和公民人格培養需要在大學階段完成。因此,必須改變當前將法律視為職業工具的傾向,應重視學生崇尚法治,尊重權利的法學精神的培養。這是因為:

第一,重視崇尚法治、尊重權利的法學精神培養,是培養完整法律人所必須的。公安院校培養的警察,作為執法者,法學專業知識與法學精神素養,技能和人文兩方面必須同時兼備。公安院校法學教育,要在重視法學知識和技能的功能性教育的同時,重視崇尚法治,尊重權利的法學精神的培養。使學校不僅僅是傳授法學知識的場所,教會學生做事,更要培養學生強烈的規則意識與正義感,教會學生做法律人。

第二,重視培養學生崇尚法治、尊重權利的法律精神,是當前公安實踐所必須的。公安執法,運用的是權力,面對的是權利。保證警察正確使用好權力,除了懂得相關的法律法規,更需要較強的權利尊重意識。如前所述,公安實踐中反映比較突出的諸如粗暴執法、濫用權力、超期羈押等侵犯公民合法權利的問題,均與警察沒有建立崇尚法治、尊重權利的法學精神有關。因此,培養和建立起對法治的信仰和追求,這是在建設法治國家的時代背景下,從事公安工作所必需具備的法學精神。

(五)建立一支既懂法學理論、又經歷法學實踐的教師隊伍

打鐵還需自身硬。“法律的生命一直并非邏輯,法律的生命一直是經驗。”如前所述,公安院校法學教育中存在的問題,一定條件下均與缺少一支既懂理論、又具有實踐經驗的教師隊伍有關。教學內容貼近實踐,要求教師首先要了解實踐。為此,可以采用以下措施:

第一,在教師招錄上將具有法學實踐經驗作為必要條件。許多國外警察大學在招錄教師時重視法學實踐經驗,例如,俄羅斯聯邦內務部莫斯科大學的許多教師,來源于一線工作的警察,或是檢察官、法官以及律師。可以在教師招錄上借鑒這一做法,把具有在公安、檢察院、法院等相關法律部門工作的實踐經驗作為必要條件,直接吸收具有一定法學理論功底的警察、檢察官、法官以及律師到公安院校做老師。目前,有些警校已采取了類似做法,從公安實戰部門中,吸收一些既具有實踐經驗,又有較高學歷的警察到警院當教師。做滿一定年限后,該警察可以選擇繼續留在學校,還是回到公安部門,并優先給予晉職晉級,以此吸引實戰部門的優秀人才進入教師隊伍。

第二,將教師到公安部門下派鍛煉的制度落到實處。定期安排教師到公安部門下派鍛煉,即教師從學校走出去,親身參與并體驗公安實際工作,是解決當前教師缺乏實踐經驗,促進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好方法。目前,這一制度落實存在形式化、走過場問題。即便是參與公安實踐,由于時間較短,以及安全問題等,很多也只是淺嘗輒止。因此,需要將教師到公安部門下派鍛煉落到實處,真正走出去,深入到公安實踐當中,包括鍛煉的時間上不宜過短,鍛煉期間轉換身份和角色,真正融入到公安實際工作當中。

第三,聘請具有豐富工作經驗的公安民警、檢察官、法官以及律師等作為客座教授,請進學校,實質性地進行教學指導工作。例如,進行經常性、制度性的講課、做報告,向學生們介紹公安司法實踐中存在的新問題、新情況,介紹公安司法實踐對待這些法學新情況、新問題的解決方法。此外,可以聘請偵查員、法官、檢察官以及律師對刑事立案、偵查等程序的操作、案例教學以及模擬法庭進行指導,等等。總之,在“走出去”和“請進來”的過程中,拉近了公安院校法學教師與公安司法實踐的距離,促使公安院校教師關注實踐、熟悉實踐,實現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從而打造出一支既懂法學理論,又有法學實踐的教師隊伍。

作者:周艷萍單位: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