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職院校商法學課程改革研究
時間:2022-07-16 03: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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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民法典》的正式實施,為了更好地展開商業法學相關課程,同時也適應《民法典》的教學推廣,各高職院校對原有的商法學課程進行了民法和商學結合的教學改革模式。本文主要介紹了在現代的法律背景下,高職院校的商業法學相關課程相應地做出了調整,形成了新型的教學體系。
關鍵詞:民法;商學課程;教學體系;實踐
在早些年間的教學體系中,高職院校講師都會把民法和商法分開來進行教學,這樣不容易突出兩者之間的聯系。因為商法最初是基于民法的背景才開始建立發展的,民法和商法之間的聯系雖然明顯,但建立系統的聯合體系存在著困難,民商結合的進程也開展得相對緩慢,這種結合顯然是個挑戰,因此各高職院校需要對自己原有的課程安排進行全面完善,以適應這種新的社會背景。
一、原有的教學體系
在前幾年,我國推出了“培養卓越法律人才”的計劃,國家機構對于錄取人才提出了有較強的社會實踐能力的要求,著重強調卓越人才需要具有將理論知識應用于實際生活的能力。為了適應新的就業要求,各高職院校相應地更改了自己對于所教授課程的教育體系,來確保在校學生能在畢業后找到專業對口的工作。由于商法學這門課程開展的院校較多,而各個院校的綜合教學實力又有很大的差別,因此每個院校在這門課程上對于教資力量的投入,課程時長的設置以及課業學分的給定都有著較大的差別。由于教學方式的不同,各個院校的學生對于學習方向和目的的明確也有較大的差異[1]。各個院校對于商業法學的教學體系采取了不同的方式,其中通過歸納總結,主要可以分為以下三類:第一類是以商業法學專業課程為基礎,開展本專業學生必修、其他專業學生選修的教學模式。眾所周知,商業法學專業課程是商法專業學生所必須學習的課程,其中含有證券保險、發票、海上商運等各個行業的相關法律教學,這是一門相對繁瑣且較難理解和掌握的專業課程。第二類是專業總述采取必修和選修結合的模式。在這種模式下,不論是本專業學生還是其他專業的學生,都不需要對該門課程進行很深入地掌握,只要在頭腦中掌握商法總論的概念即可[2]。由于課程要求不高,課堂氣氛相對輕松,選這門課的學生幾乎每次都是爆滿的狀態。第三類就是分論的必修和選修結合模式了。它的選課率不如第二類來得多,因為分論中所講述的各個知識點都是相對細化的,需要很強的理解能力,如果原先沒有相對系統的法律概念很難把這門課程學好,這門課的選擇對象基本上都是商法專業的同學,也都是因為該門課的學分高,容易拉開與同學之間的差距而選擇的。
二、課程設置存在的問題
自從我國頒布了《民法典》后,由于其中存在著很多的商學概念,使各高職院校不得不對自己原有的教學模式進行改變[3]。它不僅僅要求法律的教學必須融入商學的相關概念,也要求在商學的教學課堂中,適當地融入法學的成分。因此在課程的設置過程中,各高職院校遇到了很多難題。第一個難題是即使院校有意將商業法學和民法之間的聯系建立起來,學生也難以理解其中的關聯。民法作為一個大類,其中的商法是作為依附它而存在的分支,它們之間的關系不是總述與分述之間的關系,很多商法中的內容是無法在民法中找到統籌概括的。另外對于專業法學的教學課程,必須適應當下商業法律所呈現的社會發展趨勢。頒布的民法作為新的法律活動參照依據,是商法在實際的執行過程中必須遵照的。即使現如今社會該專業的發展趨勢逐漸明顯,但是在高職院校的教學及高職院校學生的學習生活中,還是會主觀意識地將商業法學和民法之間的聯系強行拆斷。第二個就是在總述和分述課程中分配比例的問題。很多院校認為總述太過籠統,而且存在的概念都相對較易理解,因此都采取自學的模式。有些開展課程的學校也只是將總述一筆帶過,放在分述大課程的前面,一兩節課就完成教學內容,但這樣的做法顯然是不可取的[4]。因為我們知道所有知識的學習都需要有基本概念的建立,而總述恰巧就是建立基本概念的重要途徑,沒有這個基本概念,在之后的學習過程中,各個知識點都是零散孤立的,學生也很難建立相互之間的聯系,不便于記憶理解。但是如果院校開展了商業法學總述的選修課,將總述分離開來進行單獨講解,可能會取得比較好的效果。最后一個問題就是各個院校開展的課程模式有較大的差異,無法做到很好的統一。例如專門學習法律的院校,可能會對商業法學的教學投入很多的時間和精力,對于學生學習的目標也比較明確。而對于一些綜合性的大學,法學只是作為眾多學科中的一個分支,對于相關課程的教學并沒有列入重點授課對象,大多時間也只是一筆帶過,讓學生通過期末考試即可。因此各個高職院校最好對商業法學的教學模式做一個統一的規劃,讓學生在課程的學習步調趨于一致,這樣以后他們進入社會從事相關工作時,也不至于出現大量重要概念遺忘或者學習重點偏離的情況。
三、合理教學模式的建立
由于民法與商法之間具有一般法和特別法的特殊關系,民法總則構成了商法理論基礎,也是學生深入理解、掌握商法的具體制度的基礎,所以商法的教學與民法是密切聯系的,而在《民法典》頒布之后,學校應該就商法的教學作出適當的調整,比如教師可以讓學生在民法典頒布之后去了解民法典的內容,畢竟學習最終需要學生自己去消化,如果只是教師在課堂進行一系列拓展延伸是達不到明顯效果的,所以學生在上課之前就去了解民法典的內容,然后教師在課堂上教學的時候將兩者聯系在一起,學生就不會覺得陌生。而民法作為各個法律分支的樹干,是必須列入重點學習規劃的。最好的做法是高職院校對于總論和分論的課程開展做一個合理的比例劃分,將以前列入重頭教學的分論教學放在民法課程完成之后開展,同時也可以提高民法課程的學分和分配更多的課時,從側面告訴學生這門課程開展的重要意義。該問題的解決也能通過選修和必修的調節來實現。上文介紹,非本專業的學生多選取總論的選修課來進行學習,而分論作為專業學生必修的課程,學習具有一定的難度,對于總論這樣相對簡單的概念建立型課程多采取選修的模式。對于這種課程模式所造成的問題,我們不妨改變課程安排來解決。既然選修課和必修課的設置會讓學生注重必修而忽視選修,那么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院校可以進行總論和分論打包教學的模式,也就是說,對于法律專業的學生來講,他們在學習分論的必修課程時,將總論的課程列入必修的教學模式中,這樣的時間安排,更容易讓學生掌握知識點。另外對于非法律專業的學生來講,他們如果想要選擇民法和商業法學的課程進行選修,必須同時選擇民法總論和商業法學分論,雖然是兩門課程,但是必須“打包”一起學習,對于非法律專業的學生實施的這兩門課程的教學可以降低難度,教師可以選擇性地進行簡單知識點的講解,在課程快要結束的時候,適當地點一點課本中相對難以理解的知識點,讓學生有個大致的概念。商業法學作為一門相對難以理解的學科,課程的小知識點繁多,教師必須通過一種能被學生所理解的教學語境來授課,而其中最有效能幫助學生理解的,不外乎是社會實踐了。商業法學作為一門需要具備很高實操性的學科,各個高職院校應該要求在校學生學習期間,適當地參加一些社會實踐,也可以實行理論教學與實習兩者相結合的教學模式,強調商法的應用。活動的開展主要是想讓學生在頭腦中建立商業思維,將理論用于實踐,以便為日后的畢業工作做好重要的銜接。社會實踐是一種能將所學的理論知識運用于生活實際的方式,學生們也能從實踐中認識問題和解決問題,另外通過學生們的親身實踐,他們更容易理解教學課本中所講的內容,在心中建立一個知識框架,使各個繁雜的知識點得到融會貫通。
四、結語
讓商業法學的高職院校教學適應新實施《民法典》的需要,是各個院校開展不同教學模式中必須面對的。新型教學模式建立有利于學生明確商業法學和民法中的內在聯系,從而更好地將這些理論運用于實踐,同時也適應“國家卓越商法人才培養”的計劃。
參考文獻
[1]樊紀偉.民法典背景下商法學課程體系改革研究[J].教育教學論壇,2018(44):104-105.
[2]曉云.“民法典編纂背景下民法與商法的對話學術研討會”在鄭州舉行[J].中州學刊,2016(4):149.
[3]謝維華,袁泉.民法典編撰背景下的商事行為制度選擇[J].中國商法,2015(1):560-565.
[4]紀海龍.民法典編纂背景下商事規則的識別點[J].學術月刊,2017,49(12):20-24.
作者:溫培財 單位:天津市河東區職工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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