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5-04 01:3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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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習藝勞動研究論文
一、全面推進習藝勞動“三化”建設是提高未成年犯改造質量和整體工作水平的必然要求
(一)全面推進“三化”建設是新形勢下監獄工作發展的客觀需要
監獄的性質和職能決定著其中心任務是切實提高罪犯改造質量。“三化”建設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實現這一任務的關鍵手段,是實現監獄工作觀念創新、理論創新、實踐創新、科技創新的重大舉措,是新世紀、新形勢下監獄工作的又一次與時俱進。
“三化”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法制化、科學化、社會化三者之間相互聯系、相互促進、相互依存、互為補充,是一個有機的整體。法制化是由監獄的本質屬性決定的,監獄作為國家刑罰執行機關,肩負著懲罰與改造罪犯的職責,在國家刑事司法體系中處于最后一道關口,也是最重要的一道環節。因此,監獄的全部工作都必須納入法制化的軌道,所有執法環節和執法行為都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切實做到依法治監。科學化是提高監獄工作效能和整體水平的根本途徑,這是由監獄工作的客觀規律決定的。
監獄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是靠多樣化方式和多類型工作來推動的。如何遵循監獄工作規律和罪犯改造規律,運用科學的理念、方法和手段提高認知能力,優化系統整合,應用科學的體制、機制、制度提高工作效率,達到整體效能最優,關鍵在于不斷提高監獄工作的科學化程度。社會化是提高罪犯改造質量不可或缺的手段,是推動監獄工作發展的必然要求。改造罪犯的目的是使其回歸社會,實現罪犯的再社會化。因此,改造罪犯的過程就是罪犯的再社會化過程,這就要求監獄工作應始終納入改革開放的大系統之中,沖破自身局限,從封閉走向開放,以純化職能、強化職能,實現監獄職能的專門化,促進罪犯改造質量的提高。
(二)習藝勞動的“三化”建設是未成年犯管教所全面推進“三化”建設的重要內容和重要陣地
中外勞動力剩余研究論文
一、中國農村剩余勞動力的新定義
根據中國農村現行經濟體制下勞動力利用的經驗事實,我們試對農村勞動力剩余及其相關概念重新定義如下:
1.農村勞動力:指戶籍所在地為農村社區的人口中15-64周歲的男性和女性個人,但不包括其中的在校學生、服兵役人員,以及因身體原因不能勞動的人等。
2.農村剩余勞動力:專指中國農村中不充分就業的勞動力;所謂勞動力的不充分就業則是指每個單位農村勞動力每年有效工作時數(注:本模型中的工作時數指農村勞動力從事農業(含種植業,林、牧、副、漁業)和非農業(如工業、手工業、商貿、建筑、運輸、教育、文化事業等等)的一切經濟活動所耗費的有效時數(以小時為單位)。但是不包括經濟活動以外的時間消耗,如煮飯、洗衣、就餐、娛樂、閑暇等活動的消耗時數。)低于公認的單位農村充分就業勞動力年度有效工作時數標準,即制度工時數的一種狀態。
3.農業剩余勞動力:指從事農業(含種植業、養殖業、林、牧、漁業)的農村不充分就業勞動力。
通過上述三個概念的界定,我們實際上強調它的兩點重要含意:其一,農村和農業勞動力剩余的核心和實質是勞動力的利用不足,即就業不充分。其二,按照一個國際國內可以接受的標準,農村勞動力的有效工作時數的多少可以作為判定其是否為剩余勞動力以及對勞動力剩余的程度作出界定。為了說明不充分就業作為勞動力剩余的界定標準的合理性,我們擬對這一新定義的內涵和成立的條件作簡要說明。
勞動教養立法論文
【內容提要】勞動教養是一項獨具中國特色的重要司法制度,勞動教養立法是我國法制建設和法學理論研究面臨的一個重大課題,必需建立堅實的科學理論基礎,夯實勞動教養立法的“四大支柱”:立法和法理學上的法治化支柱;制度設計上的憲法或憲政支柱;處罰體系設計上的實體法支柱;處罰適用上的程序法支柱。科學地解決這些問題,是勞動教養立法面臨的基本任務。
【關鍵詞】勞動教養/輕罪處罰/立法/法治/基礎/任務……
差不多與勞動改造立法同時起步的中國勞動教養立法工作,在經歷了十幾年的步履維艱之后,雖然也形成了十幾稿甚至幾十稿各式各樣的《勞動教養立法(草案)》,但最終并沒有象人們期待的那樣,用“八年抗戰”(1986~1994)的辛勞弄出一部勞動教養法典來,而是“腳踏實地”地回到了這一工作的起點。盡管這絕不意味著十幾年勞動教養立法工作的徒勞和枉然,但她卻無情地告訴人們:立法決不就是條文的起草和法典的編纂。一部法典的誕生,不只是法學家、立法官和勞教專家們辛勤操勞的果實,而更是時展的產物,更是形勢變化的結果。從勞動教養立法工作順利、健康發展的立意出發,本文專門就事關勞動教養立法工作進程的幾個基本問題,應當說是比較基礎、邊緣和綜合的問題,談點個人的看法。(注:為了配合和推進勞動教養立法工作的開展,1999年籌劃、2000年成立了由刑法學、監獄學、犯罪學、刑事訴訟法學、憲法學、法理學、法律史和行政法學與行政訴訟法學等相關學科的10名專家組成的“北京大學刑事法理論研究所《中國勞動教養(輕罰處罰)立法研究》項目課題小組”。項目主持人、課題組副組長兼秘書長:西南政法大學監獄學和犯罪學教授張紹彥,課題組組長:北京大學刑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儲槐植,課題副組長:北京大學刑法學教授、法學博士、博士生導師、中國著名中青年法學家陳興良,司法部預防犯罪研究所副所長、犯罪學研究員郭建安;課題組成員包括:西南政法大學憲政學和外國法律史教授、法學博士王人博,西南政法大學法理學教授程燎原,北京大學刑事訴訟法學教授、法學博士陳瑞華,司法部勞動教養管理局研究室主任姜金方,西南政法大學監獄史和法律史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王利榮,中國人民大學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學副教授、法學博士楊建順。)我認為,對這幾個基本問題的正確認識和解決,是勞動教養立法科學化的基礎和前提。
一、勞動教養立法的基本形勢
我對中國勞動教養立法基本形勢的認識可以簡括為“四個歷史必然性”:
(一)中國勞動教養獨特存在的歷史必然性
勞動教養立法論文
一、勞動教養立法的基本形勢
我對中國勞動教養立法基本形勢的認識可以簡括為“四個歷史必然性”:
(一)中國勞動教養獨特存在的歷史必然性
中國的勞動教養產生、存在和發展于中國特定的社會歷史條件,“功過是非”無需專門和過多的評價,簡單地講,它以自己獨特的方式存在至今確有其一定的歷史必然性。現在困擾勞動教養的法治和人權兩大難題,在勞動教養產生時代的中國社會并沒有形成為一個普遍問題。那時的中國可以說處在一個高度政治化的社會,“專政”是整個社會的主導意識。政府的行政權和司法權也沒有什么明顯的界限,行政權的范圍和規則也都沒有明確、嚴格的規制。這是勞動教養問題與監獄行刑問題最大區別,也是勞動教養立法遲遲難以出臺的根本所在。這就是十幾年來人們一直難于弄清楚的勞動教養的性質和法律地位問題。因為,如果我們假定行政權——不經司法程序有權在勞動教養的范圍內處理公民的自由的前提能夠成立,那么,中國過去把勞動教養作為行政處罰措施時已經制定的《決定》和《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等就已經使勞動教養立法問題得到了基本的解決。然而,顯而易見的是行政權是無法如此處理公民自由的。因此,當我們再來為勞動教養立法尋找勞動教養性質的根據時,卻又把上述法規的規定作為法律根據,顯然是犯了邏輯上循環證明的錯誤,是沒有證明力的:
命題一:勞動教養是一種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證明一,因為法律規定了勞動教養是行政處罰措施,所以,它是一種行政處罰;
勞動權分析論文
1托福·德澤維奇的工作權觀點
他在論及工作權時,將工作權與工作中的權利并列,以示工作權與工作中的權利是有區別。他在這里所論及的工作權是狹義的,實際上也就是我們所稱的就業權。在他的論述中也出現過勞動權這個詞,他使用的是復數,意味著勞動權包括諸多權利,但他并沒有使用“勞動權”這個概念來概括他所稱的“工作權和工作中的權利”,而是使用了“與工作有關的權利”(work-relatedrights)更為寬泛的概念來概括“工作權和工作中的權利”,并視它為“總體概念”(thewholeconcept)。
他認為,國際認可的與工作有關的權利經歷了理想化、概念化和實證化階段,但它們還遠未達到合理的法律化程度。隨后,他為了有條理地考察與工作有關的權利的國際法規的實體范圍,對與工作有關的人權進行了分類。他將與工作有關的一系列權利分成以下四類:①與就業有關的權利(employment-relatedrights);②由就業派生出來的權(employment-derivativerights);③平等待遇和非歧視權(equalityoftreatmentandnon-discriminationrights);④輔助性權利(instrumentalrights)。在這四類權利中,第一類權利應被賦予中心地位(acentralposition),并將它又細分為七個方面不同的權利和自由,即免于奴隸制和類似的習俗、免于強迫和強制勞動、擇業自由、獲得免費就業服務的權利、就業權(TherighttoEmployment,ortheRighttowork)、就業保護權、免于失業的保障權。第三類權利是由作為勞動關系產物的、由就業派生出來的權利和自由組成,如享受公正的工作條件權、享受安全和衛生的工作條件權、獲得公允報酬權、接受職業指導和培訓權、婦女和年輕人在工作中受到保護權、獲得社會保障權和其他權利。第三類是從非歧視和平等的角度提出的與工作有關的權利。作為輔助性權利的第四類包括諸如結社自由和組織權、集體交涉權、罷工權和工人遷徙自由等,甚至還包括不太直接的集會自由,擁有財產權、人身自由和安全、公正審判權、表達自由權。
2我國法律體系中勞動權利的內容
《憲法》第42條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法》第三條規定了勞動者享有的權利包括: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接受職業技能培訓、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第七條規定:“勞動者有權參加和組織工會。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第八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與《憲法》、《勞動法》相配套的立法,多為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有地方立法權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國家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制定的部門規章等,也包括最高法院的少量司法解釋。這些規范性法律文件,對于勞動權利做出了比較具體、全面的規定。大體包括:保障和促進就業,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工時、休息休假、勞動報酬、女工和未成年工保護、社會保險、勞動保障監察、勞動爭議處理等方面。
3我國學術界對勞動權的界定諸說
深化和發展勞動和勞動價值理論淺論論文
論文關鍵詞:深化發展勞動勞動價值理論
論文摘要:從馬克思勞動價值論的創立到現在,一百多年已經過去了,世界的面貌已經發生了翻天及地的變化。我們現在所面臨的是一個全新的國際、國內環境,我們的任務也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因此,馬克思勞動和勞動價值論需要發展,更需要創新。改革開放的新實踐要求深化對勞動和勞動價值論的認識,要發展勞動和勞動價值論,深化收入分配體制改革,同時,鼓勵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
1.改革開放的新實踐要求深化對勞動和勞動價值論的認識
中國正處于從傳統的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時期,同時,席卷全球的技術創新和知識經濟浪潮正在蓬勃展開。中國面臨著改革與振興本國經濟,追趕并超越世界發達國家的多重任務。經濟發展中出現了許多與上個世紀中葉不同的新情況與新特點,并向傳統的勞動、勞動價值理論與收人分配理論提出挑戰。
1.1社會產品中的活勞動含量日益減少由于生產中的機械化與自動化的應用與發展,單位產品,無論是物質產品還是非物質產品,其中所包含的活勞動已經大大減少。一方面,同樣多的活勞動,在今天可以創造出比過去多幾倍、幾十倍甚至幾百倍的產品;另一方面,生產同樣多的產品,現在所消耗的活勞動在日益減少而生產的財富及其價值卻越來越大。隨著新的科學技術的超常規發展和新經濟時代的到來,這種趨勢必將會進一步強化。
1.2社會生產要素的內容大大增加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的結果,使得不同生產要素在生產中的重要程度發生了極大的改變,傳統的“三要素”已經被“多要素”所替代,過去被認為是微不足道的要素,現在卻逐步成為獨立的生產要素并開始發揮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例如,過去人們將勞動、資本、土地看作是生產中的三要素。而現在,知識、技術、企業家才能、信息等要素在生產與經營中的重要性卻與日俱增,并且變得愈來愈稀缺和昂貴,其作用也已經大大超過了工人的直接勞動。可見,當代的商品生產和經濟發展已經大大超越了三要素的范圍。
勞動權研究論文
1托福·德澤維奇的工作權觀點
他在論及工作權時,將工作權與工作中的權利并列,以示工作權與工作中的權利是有區別。他在這里所論及的工作權是狹義的,實際上也就是我們所稱的就業權。在他的論述中也出現過勞動權這個詞,他使用的是復數,意味著勞動權包括諸多權利,但他并沒有使用“勞動權”這個概念來概括他所稱的“工作權和工作中的權利”,而是使用了“與工作有關的權利”(work-relatedrights)更為寬泛的概念來概括“工作權和工作中的權利”,并視它為“總體概念”(thewholeconcept)。
他認為,國際認可的與工作有關的權利經歷了理想化、概念化和實證化階段,但它們還遠未達到合理的法律化程度。隨后,他為了有條理地考察與工作有關的權利的國際法規的實體范圍,對與工作有關的人權進行了分類。他將與工作有關的一系列權利分成以下四類:①與就業有關的權利(employment-relatedrights);②由就業派生出來的權(employment-derivativerights);③平等待遇和非歧視權(equalityoftreatmentandnon-discriminationrights);④輔助性權利(instrumentalrights)。在這四類權利中,第一類權利應被賦予中心地位(acentralposition),并將它又細分為七個方面不同的權利和自由,即免于奴隸制和類似的習俗、免于強迫和強制勞動、擇業自由、獲得免費就業服務的權利、就業權(TherighttoEmployment,ortheRighttowork)、就業保護權、免于失業的保障權。第三類權利是由作為勞動關系產物的、由就業派生出來的權利和自由組成,如享受公正的工作條件權、享受安全和衛生的工作條件權、獲得公允報酬權、接受職業指導和培訓權、婦女和年輕人在工作中受到保護權、獲得社會保障權和其他權利。第三類是從非歧視和平等的角度提出的與工作有關的權利。作為輔助性權利的第四類包括諸如結社自由和組織權、集體交涉權、罷工權和工人遷徙自由等,甚至還包括不太直接的集會自由,擁有財產權、人身自由和安全、公正審判權、表達自由權。
2我國法律體系中勞動權利的內容
《憲法》第42條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法》第三條規定了勞動者享有的權利包括: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接受職業技能培訓、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第七條規定:“勞動者有權參加和組織工會。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第八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與《憲法》、《勞動法》相配套的立法,多為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有地方立法權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國家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制定的部門規章等,也包括最高法院的少量司法解釋。這些規范性法律文件,對于勞動權利做出了比較具體、全面的規定。大體包括:保障和促進就業,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工時、休息休假、勞動報酬、女工和未成年工保護、社會保險、勞動保障監察、勞動爭議處理等方面。
3我國學術界對勞動權的界定諸說
異化勞動理論論文
摘要:《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以下簡稱為《手稿》是馬克思的一本重要的著作,《手稿》包含著馬克思政治經濟學研究的最新成果,也包含著新的世界觀的雛形,是一本經濟學著作。其中,異化勞動理論作為《手稿》中的核心理論,是馬克思在形成其科學世界觀過程中富有成效的探索,它在馬克思思想發展進程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就異化勞動理論的作用、地位及意義這幾方面展開討論。
關鍵詞:異化勞動;地位;意義
1異化勞動理論的淵源及建立
1.1異化思想的淵源
異化一詞最先由英國的霍布斯和法國的盧梭提出,盧梭認為由于私有財產和專業分工的出現,人失去了自然自我,使自我陷于相互沖突,相互疏遠的利己主義當中。盧梭是第一個提出人類創造的文明但是卻使自己陷入不幸的思想家。
異化一詞作為哲學術語,指主體活動的后果成了主體異己力量,并反過來危害或支配主體自身異化。作為一個哲學概念,始自德國古典哲學,黑格爾賦予異化概念豐富深刻的內容,黑格爾從客觀唯心主義立場出發,把精神、自我意識、思維看作是世界的本原和創造者。黑格爾認為:“絕對精神在自己的發展過程當中,不斷外化、異化為對象世界(主體、客體),這種異化是絕對精神的否定;但精神把本身的創造、表現當做外在的、生疏的、與己不適應的東西,最后通過否定之否定,揚棄一切異化回到自身。
勞動價值論的認定分析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客觀價值;價值認定;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市場文化
【論文摘要】長期以來我國學術界強調價值生成的客觀性的一面,忽視價值評價的主觀性的一面,以為商品交換完全是一個客觀過程,沒有主體的主觀參與。筆者認為商品價值是客觀的,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實在,但商品價值的認定是主觀的,是一種主體的思想活動,商品交換是商品的客觀價值與主觀認定的對立統一。
勞動價值論是馬克思主義經濟理論的重要基石,至今仍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指路明燈。但是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中過分強調價值的客觀屬性,對價值認定的主觀性則認識不足,導致在實際商品交換中找不到價值偏離的理論依據。比如為什么同一個勞動者在國內外同工不同酬,同一種商品同一時期對不同的消費者可以有不同的價值等等。同志在十六大報告中指出:“我們一定要適應實踐的發展,以實踐檢驗一切,自覺地把思想認識從哪些不合時宜的觀念、做法和體制的束縛中解放出來,從主觀主義和形而上學的束縛中解放出來,從主觀主義和形而上學的栓桔中解放出來。要堅持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又要譜寫新的理論篇章,……”。豐富和發展馬克思主義是經濟理論工作者的義不容辭的責任。有鑒于此,筆者擬就勞動價值論中的價值認定問題談談個人看法。
一、價值和價值認定的性質不同
長期以來,價值問題是一種哲學中的議題。漢語中的價值,相當于英語中的value,法語中的valeue,德語中的Werto馬克思引用了一本名《試論哲學詞源學》一書,書中把“價值”與古代梵文和拉丁文中“掩蓋、保護、加固”相聯系,并從上述詞義中派生出“尊敬、敬仰、喜愛”的涵義。“價值”的一般含義就是“起掩護和保護作用的,可珍貴的,可尊重的,可重視的”。可見“價值”的一詞與日常用語中的“好壞”的“好”相類似,是人們對外界事物的一種評判。嚴格地說,價值是指客體的存在、作用以及它們的變化對于一定主體需要及其發展的某種適合,接近或一致。從哲學上看,價值表達人類生活中一種普遍的主客體關系,即客體的存在、屬性和變化同主體需要之間的關系。從上述的價值界定中可以看出,價值既有客觀性一面,也有主觀性一面,是一種主客觀的統一。作為客觀的存在、作用以及它們的變化是客觀的,作為主體需要及主體同客體的某種適合、接近或一致是主觀的。作為主觀性的一面包含著主體對客體的評判和價值取向。這種主體對客體的主觀評判或價值取向就是價值認定。
馬克思把價值定義為“凝結在商品中的人類勞動”,并提出價值量度標準“勞動時間”。由于用勞動時間衡量商品的價值量在現實中會出現矛盾,“好象一個人越是懶惰越是不熟練,他的商品將越是大的價值了”,馬克思接著用“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作為衡量價值的客觀標準。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是指“用社會現有的標準生產條件,用社會平均的勞動熟練程度和強度,生產任何一個使用價值所必要的勞動時間”。同時,馬克思強調“用在商品上的人類勞動要被計算出來”,這種計算就是指要經過人腦的加工。
馬克思異化勞動理論研究論文
1異化勞動理論的內容
1.1異化勞動產生的原因
在《手稿》中,馬克思正確指出了異化勞動是私有制運動的結果。正是由私有制造成的勞動與勞動條件的分裂,才使勞動者和他的產品、勞動本身、類本質以及和他人之間的關系上發生異化。馬克思認為,私有制是由分工產生的,分工本身又造成了勞動的異化,所以私有制是異化勞動的結果。缺乏勞動條件的人,為了生活,就得把自己的勞動能力交給擁有勞動條件的人去支配,同時把自己勞動的成果也一并交給人家去占有。因此,勞動本身也就越來越脫離勞動者,成為反對勞動者的異己力量。這樣,私有制的產生就進一步加劇了由分工造成的異化勞動,反過來也成了異化勞動形成的動力。異化只是短暫的歷史現象.它必然隨著私有制和階級的消亡以及僵化的社會分工的最終消滅而滅亡。事實上,無論是分工還是私有制,都不是異化勞動產生的根本原因。只有低下的勞動生產率,才最終決定了分工和私有制的產生。因此,要想從根本上消除異化,只能以生產力的巨大增長和高度發展為前提。
1.2異化勞動的內容
<手稿)中對于異化勞動理論主要表述為四個方面的內容:
(1)勞動對象的異化。馬克思在<手稿)中指出,勞動產品成了不依賴于生產者工人的異己力量,即工人同自己的勞動產品相異化。按一般經驗,勞動創造了人,勞動是人的內在本性,勞動產品是勞動主體的對象化,主體應該在勞動產品中實現自己并理所當然地將其占有。然而,在資本主義私有制條件下,人類勞動這一創造性活動反而變成了非人的外在力量,勞動者不能自由地支配自己和自己的勞動,勞動對他而言,變成了一種異化的、外在的、脫離了人的本性的東西。正如馬克思所說:“工人生產的財富越多。他的產品的力量和數量越大,他就越貧窮。工人創造的商品越多他就越變成廉價的商品。物的世界的增值人與人的世界的貶值成正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