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權研究論文
時間:2022-01-08 02: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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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福·德澤維奇的工作權觀點
他在論及工作權時,將工作權與工作中的權利并列,以示工作權與工作中的權利是有區別。他在這里所論及的工作權是狹義的,實際上也就是我們所稱的就業權。在他的論述中也出現過勞動權這個詞,他使用的是復數,意味著勞動權包括諸多權利,但他并沒有使用“勞動權”這個概念來概括他所稱的“工作權和工作中的權利”,而是使用了“與工作有關的權利”(work-relatedrights)更為寬泛的概念來概括“工作權和工作中的權利”,并視它為“總體概念”(thewholeconcept)。
他認為,國際認可的與工作有關的權利經歷了理想化、概念化和實證化階段,但它們還遠未達到合理的法律化程度。隨后,他為了有條理地考察與工作有關的權利的國際法規的實體范圍,對與工作有關的人權進行了分類。他將與工作有關的一系列權利分成以下四類:①與就業有關的權利(employment-relatedrights);②由就業派生出來的權(employment-derivativerights);③平等待遇和非歧視權(equalityoftreatmentandnon-discriminationrights);④輔助性權利(instrumentalrights)。在這四類權利中,第一類權利應被賦予中心地位(acentralposition),并將它又細分為七個方面不同的權利和自由,即免于奴隸制和類似的習俗、免于強迫和強制勞動、擇業自由、獲得免費就業服務的權利、就業權(TherighttoEmployment,ortheRighttowork)、就業保護權、免于失業的保障權。第三類權利是由作為勞動關系產物的、由就業派生出來的權利和自由組成,如享受公正的工作條件權、享受安全和衛生的工作條件權、獲得公允報酬權、接受職業指導和培訓權、婦女和年輕人在工作中受到保護權、獲得社會保障權和其他權利。第三類是從非歧視和平等的角度提出的與工作有關的權利。作為輔助性權利的第四類包括諸如結社自由和組織權、集體交涉權、罷工權和工人遷徙自由等,甚至還包括不太直接的集會自由,擁有財產權、人身自由和安全、公正審判權、表達自由權。
2我國法律體系中勞動權利的內容
《憲法》第42條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法》第三條規定了勞動者享有的權利包括: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接受職業技能培訓、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第七條規定:“勞動者有權參加和組織工會。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第八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與《憲法》、《勞動法》相配套的立法,多為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有地方立法權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國家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制定的部門規章等,也包括最高法院的少量司法解釋。這些規范性法律文件,對于勞動權利做出了比較具體、全面的規定。大體包括:保障和促進就業,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工時、休息休假、勞動報酬、女工和未成年工保護、社會保險、勞動保障監察、勞動爭議處理等方面。
3我國學術界對勞動權的界定諸說
勞動權也稱工作權,是公民的一項重要的憲法權利。二十世紀以來,勞動作為公民的一項重要人權,日益受國際社會和各國政府的重視,并相繼載入憲法。我國憲法也明確規定了公民享有勞動權,但未對勞動權的概念作出解釋。國內學者對勞動權的理解也不盡相同。根據國內學者界定勞動權概念的外延大小,可以把對勞動權的界定分為“一權說”、“二權說”和“多權說”。
“一權說”認為,勞動權就是就業權,是指公民能正常“享受平等的就業機會權和選擇職業的自主權”,是要求“國家或社會提供勞動機會的權利”,有的學者甚至認為勞動權就是指“勞動的權利”。“一權說”認為平等的就業機會和選擇職業的自由權是構成勞動權不可偏廢的兩個方面,前者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結合方式的態度,后者體現了勞動者對職業選擇的主觀愿望及價值取向,并不包括“因勞動而產生的結果權利”,也即勞動權僅為獲得勞動機會的手段,與勞動報酬并無必然聯系,甚至有可能因企業破產等原因導致勞動報酬落空的結果。誠然,權利不等同于利益,不是利益本身,但權利背后的基礎是利益。“一項權利之所以成立,是為了保護某種利益。一項權利之得以成立,也是由于利在其中。”權利實現所要達到的最終目的必然是為了滿足人們某種需要的利益。利益是權利主體的目的指向,也即權利的目的屬性。由于勞動權的行使與取得勞動報酬這種結果之間存在著密切內在關系,因而獲得勞動報酬是行使勞動權的重要目的。19世紀法國工人高舉的為“面包和工作”而戰的口號,就是這一目的屬性的反映。當然,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并不必然等于獲得實際勞動報酬。權利的行使只表明獲取某種利益的可能性,“行使權利,可能通過這種權利的活動而得到利益,但也可能得不到利益”。因此,以勞動者并不一定能獲得實際的勞動報酬來否認其享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難以令人信服。況且,即使企業破產,勞動者也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報酬為受雇人以勞力取得之債權,故比其他債權應有優先受清償之權利”。
“二權說”認為勞動權包括就業權與獲得勞動報酬權,這是國內的主流觀點。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1984)將勞動權界定為:“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能夠得到有保障并有適當報酬的工作的權利。”這里“有保障的工作,”實際上是指固定的、穩定的工作,是用計劃指令式的行政手段統一配置勞動力資源,是“統包統配”用工制度的思想反映。它否認勞動者與雇主的意志自由,不承認失業是一種正常的經濟現象。該概念也肯定了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但只是“適當的報酬”,并不是按勞付酬。等價交換是市場經濟的一般規則,勞動者可根據勞動力市場的情況,自主地出讓自己的勞動力,并有權獲得與自己提供勞動的質和量相符的勞動報酬。“二權說”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前后得到了發展。一些學者認為勞動權,是指“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獲得參加社會勞動并按照其所提供的勞動的數量和質量取得相應的報酬或收入的權利”。相似的觀點還有,“勞動權就是公民享有的勞動就業權利和取得與其勞動相適應的勞動報酬和其他勞動收入的權利”。此觀點不僅強調公民就業權,而且非常重視公民的勞動報酬權,并視為其他人權的基礎。若得不到有效保障,公民就會處于“饑寒交迫”之中,其他人權也就無從實現。但以上概念中的“收入”一詞,令人費解。“報酬”含有“對價”之意,而這里的“收入”,根據上下文,應該是指非勞動報酬,并不含有“對價”之意。這里實際上包含了企業辦社會的思想。過去的一些社會福利如住房、醫療、養老金等方面均由雇主承擔,一旦勞動者分配到企業,則企業就必須把這些社會福利給“包”起來。因此,用“收入”一詞來界定勞動權在當時也符合實際。
“多權說”的論者都認為勞動權應包括多項權利,只不過各學者在界定勞動權外延時所持的范圍大小不同而己。一種觀點認為,勞動權是一項綜合性權利,就業權是其核心和基礎,同時又包括自由擇業權、職業培訓權、獲得最低工資標準權、享有安全和衛生工作條件權、工作時合理限制權、休息權等,但不包括組織工會的權利、罷工的權利。勞動者以個體的名義行使的權利-自益權,屬于勞動權;而諸如團結權、集體談判權、罷工權等共益權則不屬于勞動權的范疇。有的學者不僅認為自益權屬于勞動權,而且共益權也屬勞動權,把勞動權視為一種權利的代表,它代表了與工作或勞動結合在一起的若干權利之集合。有的學者把管理決定權和社會保險權也包括在勞動權內;有的學者甚至認為廣義上的勞動權與勞動權利等同,狹義上的勞動權僅指獲得和選擇工作的權利,“廣義上的勞動權包括一切與勞動有關的由憲法和勞動法所宣言的權利。可見,廣義上的勞動權概念與勞動權利是等值概念”,“勞動權是指包括與勞動緊密關聯的勞動者的全部勞動權利。從外延上看,把勞動權視為勞動權利的簡稱也未嘗不可”。勞動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公民生存權和發展權中的重要內容,是其他人權的基礎,因此,以勞動權為存在前提或與勞動權有密切聯系的權利會很多,統統歸入勞動權的范疇,既不利于我們對勞動權的正確界定,也不利于我們把握其他權利的真正內涵。
特別一提的是,還有學者認為外延上的勞動權由原權利、救濟性權利和保護性權利三大部分構成,并由此認為勞動權是指勞動者在勞動法律關系中享有勞動就業權、擇業和變更職業權、取得報酬權以及勞動保護、社會救濟權利的總稱。該觀點為勞動權的界定開創了一條新的思路,但有些表述我們確不敢茍同。眾所周知,原權利是第一性權利,救濟權利(又稱補救權利)屬于第二性權利,二者是以權利義務之間的因果關系作的分類,顯然,原權利并不包括救濟權利,正如實體權利并不包含程序權利一樣。同時,社會救濟權利的權利主體并非就是指“勞動者”,根據我國憲法,物質幫助權的權利主體是指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公民。
所以我們認為勞動權應是包括就業權、報酬權、職業培訓權、健康及勞動安全權、休息權、結社權、集體談判以及罷工和獲得社會保障的權利體系。
摘要:勞動權經常被錯誤的認為僅僅是被認可的憲法基本權利或人權的具體規范之一,但由于其主體利益需求的多樣性以及權利實現上義務對應的多元化都決定了勞動權屬性及其內容構造上的多樣性、復雜性,它是一個復雜的規范體系,而不是單一的法律概念,它反映了一系列的權利規定,在內容構成上形成一個“權利群”,具體包括就業權、報酬權、集體行動權、職業培訓權、休息權,職業安全權。
關鍵詞:勞動者;勞動權;工作權
參考文獻
[1]愛德華·S·考文.美國憲法的“高級法”背景,強世功譯[M].北京:三聯出版社,1996.
[2]白桂梅主編.法制視野下的人權問題[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
[3]Bercusson,WorkingTimeinBritain:TowardsaEuropeanModel,PartI(InstituteofEmploymentRights,London,1993.
[4]BruceD.may,“HazardousSubstance:OSHAMandatestheRighttoKnow,”PersonnelJournalGS,no8(August1986).
[5]常凱.勞權本位:勞動法律體系的基點和核心[J].工會理論與實踐,2001.
[6]蔡昉.中國城市限制外地民工就業的政治經濟學分析[J].中國人口科學,2000,(4).
[7]陳新民.德國公法學基礎理論[M].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
[9]董保華.社會法原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