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制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4-26 17: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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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動法制健全措施論文
摘要:本文從充實勞動法的基本內容,完善勞動法基本制度和統一勞動法制等方面來論述健全我國勞動法制問題。
關鍵詞:勞動法基本內容基本制度統一勞動法制
我國((勞動法))自1994年公布、1995年實施以來已有七布叼豐頭了。實踐證明,讀法對于我國勞動法制的建立對于調整我國的勞動關系,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起到了一定積極作用;但由于勞動法體系不完整,內容不全面,制度不健全,加上全國勞動法制不統尸,這使得法律對勞動者的保障等方面顯得軟弱無力。筆者步}擾健全我國勞動法制問題略述己見。
一、關于充實勞動法的基本內容問題
與經濟活動及市場緊密相關的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其它社會關系,需要完備的勞動法律加以規范和調整。鑒于我國勞動法內容的不完整、相關法律規定不完善,我國應當充實勞動法基本內容。
首先,要把現有有關勞動關系的成熟的法規規章規定。如《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關于“適用范圍”、“適用期,”、“勞動圣洞的解除,”等內容;《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中關于“試用期”、和“關于終止解除合同證明書,’;勞動部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力祛》、《集體合同規定》以及有關.‘法定節假日”的規定等內容,是勞動法的基本內容。我們應該把它們整理加工,列人((勞動法))的條款,改變目前的分散與零亂局面,以方便法的適用。
勞動法地位探討管理論文
論文關鍵詞:勞動法;地位
論文摘要:該文通過把勞動法與其他法作比較后,可以看出,勞動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具有無可替代的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1994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八號公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迄今已經頒布十多年,但是人們由于種種原因對勞動法的認識還不到位,對勞動法所蘊涵的重大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價值尚不清楚。對勞動法的認識的模糊性必然會對我國勞動法制建設產生巨大的不利影響,并進而影響我國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因此,就我國當前的實際情況而言,有必要探討勞動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這一課題。一國之法律體系由公法、私法和社會法三個法域構成,每個法域又由若干同類性質之法律部門構成,社會法以社會利益為本位,通過社會調節機制(如工會與雇主之間的集體談判機制)促進社會利益最大化以及社會安全。2001年3月9日,在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李鵬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工作報告將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劃分為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七個法律部門,并確定社會法主要包括勞動法、社會保障法和社會特殊群體權益保障法。
立足于勞動法為社會法這一角度,可以把勞動法和公法、私法作一簡要對比。
1.調整對象不同。公法調整的是“形式上不平等實質上也不平等”的社會關系,如行政法上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關系;私法調整的是“形式上平等實質上也平等”的社會關系,如民商法上的民事合同關系;而社會法調整的是“形式上平等實質上不平等”的社會關系,在這種表面上平等的社會關系中雙方的實力不對稱,一方是強勢主體,另一方是弱勢主體。屬于社會法的勞動法調整的是勞動者和雇主之間的勞動關系,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和雇主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在實力對比上雇主是強者,勞動者是弱者。這種“形式上平等實質上不平等”的社會關系如果由私法來調整,奉行契約自由原則,那么將會出現“經濟上的強者利用契約為欺壓弱者的工具”之情形,從而造成災難性的社會后果,危及社會穩定。表面上看起來,勞動法對勞動關系的雙方實行了不平等的差別待遇,在勞動法上勞動者享有較多的權利、承擔較少的義務,而雇主承擔較多的義務、享有較少的權利,但是這種立法上的不平等正是針對社會關系本身存在的不平等采取的矯正措施。
2.調整原則不同。公法遵循“權利義務法定”原則,在刑法上表現為“罪刑法定”原則,在行政法上表現為“依法行政原則”;私法尊崇“權利義務約定”原則,在民法上表現為“意思自治”原則、“契約自由”原則;而社會法實行“權利義務法定與約定相結合”原則,并且在立法上向弱勢主體的利益傾斜,以保護社會弱勢群體。就屬于社會法的勞動法而言,實行的是“勞動基準法定與合同約定相結合”原則,工時、工資、職業安全衛生、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社會保險等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由法律規定,具體權利義務由雙方通過合同協商約定。在權利義務約定的具體方式上,勞動法又實行“個體約定與團體約定相結合”,并以團體約定方式為主導,即以集體合同為主導。為何要以集體合同作為確定勞資雙方權利義務的主要工具?因為在個體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個人手中掌握的談判籌碼一般情況下根本不具備與雇主討價還價的能力,不可能和雇主談出一個對自己來說比較公平的勞動合同。鑒于這種因掌握資源的數量不同而導致的談判力極其懸殊的情況,勞動法只有允許勞動者成立工會,允許勞動者以工會的形式將勞動力資源集中起來,由工會和雇主進行集體談判、集體協商,只有這樣才能平衡雙方的談判力量,勞動者一方才能和雇主協商確定一個比較公平的勞動條件。
國內外勞動法發展現狀
摘要:人類進入20世紀末以來,世界經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發展,全球化已成為經濟發展的潮流,由此也給法律的發展帶來了廣闊前景,勞動法的立法和研究也因此而更加繁榮。在開放的社會和世界性的經濟環境下,以一種新的思維和觀念來研究和探討勞動法律問題顯得尤為重要。去年,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和韓國比較勞動法協會共同舉辦了“中韓勞動法的現狀與未來學術研討會”。與會的中方代表包括北京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北京經貿大學、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北京市總工會、北京市法學會、中國法學會、人民日報、工人日報、中國勞動與保障報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等單位的教授、專家、政府官員等30多人,韓方代表有韓國各著名大學和研究機構的勞動法教授、專家等多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曾憲義教授和韓國比較勞動法協會會長李乙珩教授分別代表雙方致開幕辭。會議就中韓勞動法學界目前所共同關注的主要問題展開了熱烈的講座,主要分為以下幾個專題:
一、中韓兩國勞動法的現狀與發展
在世界經濟發展的新形勢下,中韓兩國的勞動法的發展和研究都面臨著新的機遇和挑戰。本次研討會上,中韓雙方首先就兩國勞動法的現狀與發展進行了概括和展望。韓國勞動法協會會長李乙珩教授在其《國際勞動公約與韓中勞動法的發展-21世紀韓中勞動法的課題》的報告中,對中韓兩國在勞動法方面取得的進步給予了積極的肯定,但同時指出,用國際標準來衡量兩國勞動法的發展,仍存在很多需要改進的地方,可以概括為以下方面:(1)勞動法的國際化、普遍化和統一化問題。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勞動法領域出現了迅速國際化、普遍化和統一化的趨勢。國際勞工組織制定的國際勞工標準超越了國家的利害關系,其帶有普遍性特征為世界各國所認同,但東亞及東南亞的國家普遍存在忽視勞動法國際發展趨勢的問題。從韓國情況看,韓國已加入了(世界經合組織)等國際組織,但對國際化和普遍化的原則并未給予足夠的重視,在這一點上,早已加入國際勞工組織的中國也有相似之處。(2)勞動法應當從民法中擺脫出來。從勞動法發展的歷史看,在資本主義發展初期,雇傭勞動關系是由民法來調整的,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勞動法已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成為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間的第三類法-社會法,勞動法有其不同于民法的理念和原則,不能再以民法的觀念去看待勞動法律關系。(3)急需勞動標準的法律化。自1919年國際勞工組織成立后,先后制定了大量的國際勞工公約和建議書,并大大促進了各國勞動立法的發展,今天,國際勞工組織的國際勞動標準在實現勞動者的勞動權、提高勞動標準、促進國際貿易的公平競爭方面起了重要作用,已加入OECD的韓國和即將加入WTO的中國應當認識到該國際潮流。(4)從理想到實踐的轉化。面對勞動法發展國際化的潮流,韓國和中國應重新審視國際勞工組織的設立宗旨和目的,并實現立足于其精神的“理想到實踐的轉化”,以符合時代的要求。韓中兩國首先應進行法律的調整,使之達到國際勞動標準的水平,并逐步向發達國際靠攏。韓國和中國的勞動法學者應努力研究作為世界各國和平生存與發展象征的國際勞動標準以及發達國家的勞動法,以促進韓中兩國學術的進步和國家的發展。
中國改革開放20年來,隨著經濟體制改革和市場經濟的建立,勞動立法有了很大的發展,已初步建立起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勞動法律制度。就我國勞動立法的現狀與未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的關懷教授發表了題為《中國勞動立法概況與未來發展》的報告。關懷教授首先回顧了我國《勞動法》頒布前勞動立法狀況,指出《勞動法》的頒布是我國勞動立法新的里程碑。我國《勞動法》的制定經歷了艱辛的歷程。早在1956年勞動部就成立了勞動法起草小組,后因極左思潮的泛濫而夭折。1978年12月鄧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會議上提出了要抓緊制定《勞動法》,(勞動法)的起草工作重新被納人工作日程,但由于改革剛剛起步,許多問題的認識難以統一,起草工作再次中斷。1989年后,隨著勞動制度改革的深入,《勞動法》的起草工作再次成為當務之急,1993年初,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目標確立后,為《勞動法》的起草確定了方向,1994年7月5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正式通過了《勞動法》。《勞動法》的頒布,填補了我國法制建設的空白,結束了我國長期以來僅僅依靠勞動法規調整勞動關系的局面,全面地規范了勞動工作,把勞動工作納入法制軌道,為進一步實施勞動制度改革保駕護航,有利于勞動爭議的解決,促進了社會安定團結。《勞動法》頒布后,為了貫徹實施和進行具體操作,同年勞動部就了17個配套規章,以后又了一系列配套規章。與此同時,國家還提出了進一步完善勞動立法的規劃,今后,我國將陸續出臺《安全生產法》、《社會保險法》、《職業技能開發法》、《促進就業法》、《勞動合同法》、《集體合同法》、《工資法》、《勞動保護法》、《勞動監察法》、《勞動爭議處理法》等勞動法律,其中,《社會保險法》和《勞動合同法》是當前我國勞動立法的重點。現階段我國正向勞動法日益完備的方向邁進。
二、勞動法中的人權問題
人權問題是世界各國所共同關注的問題,從各國對人權的態度來看,西方國家主要強調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發展中國家則更加強調個人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和生存權、發展權等,生存權又主要體現為勞動權,因此,人權保護與勞動法有密切關系。在本次研討會中,與會者專門就該問題進行了討論。
人民幣升值對就業影響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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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勞動就業問題難度大,直接影響著國家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而自2005年7月21日中國啟動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并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體制之后,在國際和國內雙重經濟因素的作用下,人民幣的升值對中國勞動就業也產生不同方向和程度的影響,我國必須采取政策和法律上的措施為解決勞動就業問題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關鍵詞:人民幣升值;勞動就業
中圖分類號:F8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8)08-0168-01
1我國目前勞動就業的總體情況
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的法律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勞動關系雇傭關系人本性
論文內容摘要:勞動關系是在雇傭關系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雇傭關系雖在我國現行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司法實踐、理論研究中卻經常出現,兩者混位的現象給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帶來諸多困擾。勞動關系由個別勞動關系、集體勞動關系、社會勞動安全關系等社會關系構成。雖然歷史演進中的雇傭關系實質上是個別勞動關系,具有同一性,但在我國,雇傭關系有特定的概念和范疇,屬于不同性質的兩類社會關系。本文從兩者歷史演進、概念、特征等方面進行比較,提出個別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并對兩者的法律適用進行分析。
我國勞動法律規范的調整對象主要是勞動關系,雇傭關系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尚無明確規定,然而在勞動理論研究、司法實踐領域,對雇傭關系概念的使用已是非常普遍,甚至有些勞動仲裁機構、法院的辦案人員,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等,將勞動關系和雇傭關系互用,造成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的混位現象,給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帶來諸多困難。事實上,兩者是既相互聯系又各有特征的不同社會關系。
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的歷史演進
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是一定時期的歷史產物,不能說有了勞動就有了勞動關系或雇傭關系。圍繞人類勞動活動的社會關系,到目前為止,可將其分為以下階段:
共有勞動關系時期,主要存在于原始社會,該關系中勞動生產資料與勞動力為共有,特點為共同勞動、共同分配,這種社會關系并無法律上的意義。物化勞動關系時期,主要存在于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由于奴隸社會中的奴隸和封建社會中的官奴和私奴在法律上被視為物,奴隸的勞動成果被認為是物的孳息收入,奴隸的勞動由公法強制支配,因此,這種勞動關系無私法上的意義。
合法權益法律保護管理論文
論文關鍵詞:進城務工人員;社會弱勢群體;社會轉型
論文摘要:進城務工人員問題在我國的經濟和社會生活中已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客觀存在,進城務工人員在我國經濟建設中發揮的作用也是日益凸現。但是由于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時期,原有的落后的各種制度和觀念還沒有被徹底清除,新的體制還不夠完善,進城務工人員在進入城市的過程中,缺乏相應的制度認同、制度供應和城市主流經濟文化的接納,以及存在社會歧視性政策,必然會形成與城市主流生活格格不入的“另類”,成為社會轉型和體制轉軌期的社會弱勢群體。因此研究加強對進城務工人員合法權益的保護,是貫徹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以及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宏偉目標的必然要求,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1.進城務工人員權益遭受侵害的突出問題
1.1就業和崗位選擇受到限制,不能享受平等擇業,盡管《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者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但是許多單位在招聘職工時特別注明“限本地戶口”。所以進城務工人員只能選擇城市居民不愿從事的職業和崗位,那就是苦、臟、累、險的職業和崗位。
1.2亂收費現象時有發生,人身自由時遭威脅。孫志剛事件終結了我國強制性收容遣送制度的歷史,取而代之的是富有人性化的自愿救助制度。這個新制度的最大受益者是廣大的進城務工人員,他們再也不會為“暫住證”之類的規定而東躲西藏了,但還要交各種不合理的規費。進城務工人員要找工作,由于處于劣勢地位,其身份證件常常作為個條件被扣押,沒有證件或者不交證件,用人單位拒絕錄用,你奈何不了。更有甚者,你的人身自由也在用人單位的掌控之中。
1.3進城務工人員的工資經常被無故拖欠和惡意克扣。進城務工人員在辛勤工作之后,往往不能保證按時、足額地拿到自己應得的工資報酬,并且工資水平普遍很低,增長緩慢,而且被強迫加班加點,且不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很多情況下,處于弱勢地位的進城務工人員無奈被迫超負荷工作,用人單位卻不按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因為超時超負荷加班造成進城務工人員工傷,甚至死亡的事件已經不是個案,某些行業屢屢發生此類事件,令人觸目驚心。
勞動法治下的刑法制度
本文作者:姜濤工作單位:江蘇大學法學院
社會發展是一個不斷解決問題又不斷產生新問題的過程。隨著我國勞資沖突的加劇以及人們對勞資關系和諧之要求的提升,勞動法治的社會意義得以凸現,勞動刑法制度創生亦成為必然。其中,建構我國勞動刑法制度的核心命題在于,勞動刑法制度的客觀性是在建構中再現?還是干脆被解構掉,成為解構之后超越?推衍到具體確立實踐中,可能形成這樣的問題域之設定:刑法與勞動法治是如何接口的?它得以凸現的社會背景是什么?怎樣使之向一個合理的向度發展?這是勞動刑法制度創生中必須要回答的問題。然而,上述問題在今天的中國刑法學中一直未得到應有的重視。我們知道,自覺的實踐必然基于一個深入認識的基礎。勞動刑法制度創生這一理論指向的提出,最具啟示意義的應是建立一種以探討勞動刑法制度的發展規律與內容結構為研究對象的刑法學分支學科)))勞動刑法學。于此要追問的是,這樣的探討究竟能對人與社會帶來什么福利?這就涉及到勞動法治的問題,具體地說,就是如何判斷勞動法治進而做出制度安排的問題。這都要求我們以現代意義上的勞動法治為視角對勞動刑法制度的形成、功能和罪責結構等問題進行一次追本溯源式的法理考證。對此,我們應該意識到:第一,只有從認知與啟示的視角,審視現代勞動法治對勞動刑法制度的制約和影響,才能進一步厘清勞動刑法制度在西方國家生成和發展的社會基礎和基本價值訴求;第二,只有立于功能與范疇的立場,把勞動刑法制度置于現代刑事法治與勞動法治的互動與融合視界之中加以審視,才能進一步擴展勞動刑法制度的解釋力,從而形成一種獨立于正統刑法的勞動刑法學;第三,只有以詮釋與激活的方法,汲取國外建構勞動刑法制度的成功經驗,并把勞動刑法制度的當代價值定位于為勞資關系和諧和勞動法治實現提供理念與制度支撐上,才能建設一種符合中國社會轉型要求的勞動刑法制度的罪責模式,而此正是我國勞動刑法制度建設的未來圖景。本文擬以勞動法治研究視角,試圖提出勞動刑法制度創生的一般原理,并試圖對中國具體建構勞動刑法制度中的問題給予法理上的求證。
一、認知與啟示:勞動刑法制度創生的內在機理
與和諧社會同行,我們已經前行在勞動法治的路上。勞動法治的實現過程及其難點,實際上是如何妥善安排與處理好勞動者利益與雇傭者利益兩者之間的關系,并尋找它們之間的最佳平衡點。我們不難看出,只有揭示勞動法治歷程的共性,才能在此基礎上去比較、吸納,去蕪存菁,為我所用,從而完成國家勞動刑法制度創生的宏偉目標。
(一)勞動刑法制度創生的社會條件作為前提,這里需要強調指出的是,勞動者利益與雇傭者利益并非總是處于一種和諧狀況。在實現勞動法治的過程中,它們往往存在沖突。¹或如近來一位西方學者所妙喻的,工業化社會或早期資本主義是一種沉重的現代性,沉重的現代性把資本與勞動放在了一個誰都無法逃脫的鐵籠之中。[1](P9)而勞動者利益與雇傭者的利益沖突在刑事領域的表現尤為突出,兩者關系的處理及其制度安排往往成為衡量一個國家勞動法治狀況的晴雨表。[2](P18)這是因為,法是利益之器,如果沒有法律、制度和規則的保障,勞資關系主體各方會陷入混亂的互相廝殺之中,其結果是兩敗俱傷,大家都受到損害。因此,勞資關系主體各方必須按照勞動法律安排自己的行為模式。但是如果僅僅把勞動法治定位為由勞動法律體系建立起的秩序,那么解決勞資關系失衡的動力就過于單薄,體現傾斜保護勞動者的各項勞動法律就將難以貫徹,并且缺乏多方有效的約束。因此,現代刑法必須回應勞動法治的這一新挑戰。這種做法不是對既定格局的一種清算,而是對一種可能理論空間的理解,[3](P64)并力求為它提供一些獨立的論證。如果能做到這一點,這就為現代意義上的勞動刑法制度創生提供了發展的精神與理論空間。首先,勞動刑法制度是勞資沖突發展的產物。歷史地看,當代勞動刑法制度從根本上是一種西方建構。勞動刑法制度首先在西方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出現,并非空穴來風,而是當時資本主義社會深刻矛盾的必然反映。這個矛盾處表現在:隨著經濟全球化和貿易自由化的迅猛發展,社會問題和勞資矛盾也日益突出。資本權力的強化與勞工權利的被侵害和被剝奪,打破了二戰以后多年形成的勞資關系相對平衡的態勢。在勞動關系矛盾復雜化的新形勢下,勞方與資方往往被比喻成拔河的雙方,彼此較勁,爭奪有效的社會資源,以至于勞資對立和沖突事件頻發,強資本對弱勞動權益的侵害已經成為勞動關系矛盾的主要特征。每當有特殊事件發生,就會撩起這種沖突的因子,使其表面化,從而演化成為勞動犯罪,并引起其他相關的犯罪。并且,在世界經濟一體化的背景下,各國的勞資關系呈現著截然不同的兩種發展趨向:一種是政府倡導下的以資方為主導的勞資合作,這種情況在一些發展中國家和原來的一些社會主義國家更為突出;再一種是勞資的劇烈對抗,這主要分布在一些老牌資本主義國家。勞資合作與對抗的共存,是世界經濟一體化下勞資關系的又一特點。[4](P126)這種既合作又對抗的勞資關系滋生了勞動法治,也是勞動法治形成的經濟與社會基礎。而勞動法治演繹的結果除了形成完善的勞動法律制度之外,也逐步形成了勞動刑法制度以及立基于該制度的法律實踐。其次,勞動刑法制度的生成與市場經濟的發展完善、勞資關系的復雜變化與勞動法治的孕育發展有著復雜的勾連。勞動刑法制度出現的深層原因,是市場經濟的劃時代變革帶來了勞資關系和諧和勞動法治發展的新時代,并由此創造出了刑法秩序的新版圖、新領域。在筆者的視野中,勞動刑法就是國家、社會與民眾之間關系和秩序,講勞動刑法就必須講國家與社會。2世紀5年代以來社會的發展對勞動刑法制度的形成產生了巨大影響。歸納而言,委于勞動法治這一硬殼之下,下述三個因素的出現加速了勞動刑法觀念、勞動刑法規范以及勞動刑法的罪責模式的發展和變化:(1)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勞資沖突解決模式將何去何從,是人們在擺脫了自由競爭時代之后又不得不面對的思考。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早期對勞資沖突解決所采用的模式是一種協商自治模式,這種模式隨著意識形態的揚棄、社會安全的凸現、經貿的全球化和產業信息化的出現,已經難以駕馭勞資關系的健康、和諧發展。這讓刑法學界第一次真正有機會去研究協商模式之外更為嚴厲也更具有區別性,同時又是非行政性的國家干預)))刑罰手段。因為在國家控制弱化及個體利益驅動下,勞資關系沖突將變得更為激烈。為了避免這種激化,刑罰手段必須介入。從這個意義上說,勞動刑法制度的興起,就是時代變化的產物,也是勞動法治從觀念到實踐被引入新的時代內容的結果。(2)隨著蘇聯解體、歐盟成立、世界貿易組織興起和電腦網路盛行,勞動法治現代化與一體化的能量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釋放。正是在這種背景下,國際勞工組織分別制定和全面推動了基本勞動人權保障、社會安全等方面的國際公約。一時間,刑法干預、社會安全、傾斜保護和人權保障的等法治議題開始廣泛出現。這是西方國家主張和提倡勞動刑法觀念最強大的政治和社會推動力,并使之深深打上特定社會結構的烙印。(3)在上述兩種因素的強力推動下,西方法學界對法治國家、形式法治、國家優位和強式公平等在傳統刑法研究中主導地位的刑法理論范式的反思也進入了新階段,并在對傳統刑法理論范式的批評中注入了福利國家理念、實質法治理念、社會優位理念和弱勢公平理念。由此,勞動刑法制度研究開始進入一個全面的創新時期。以至于,2世紀5年代以來,無論是在法學界,還是在實務界之間,勞動刑法是一項理性的事業已在西方學界成為共識。最后,從直接原因上分析,勞動刑法制度是西方福利國家模式下的產物,是對福利國家實現方式的一種新發展,具有福利刑法的內在氣質和制度品性。福利國家是工業化時代主權國家社會功能的具體體現,它突出地強化了現代主權國家的社會功能。[5](P96)2世紀以來,重新定位社會公正的概念、改變社會安全措施的要求以及由國家抵御勞動者來自雇主侵害的風險可能帶來的危機,越來越成為福利國家改革的主要方向。誠如吉登斯警告說,沒有了敵人的國家的合法性,越來越取決于它們的管理風險的能力。[6](P8)在這一認識基礎上,西方國家強調對勞資關系的社會分析和法律分析,在不約而同地朝勞資協商,國家退位的勞動法治推進的同時,又加強了刑法對侵犯勞動法益的保護力度,從而使勞動法律和勞動刑法成為全民的最大福利。并且在福利國家理論的引導下,西方國家勞動刑法介入勞資糾紛呈現出明顯的兩極分化現象,即對雇主侵犯勞動者權益的行為加重處罰,而對勞動者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而侵犯雇主利益的行為從輕處罰。也正是這種合理的兩極分化,使刑法介入勞資糾紛具有完全的引導能力,從而能對勞資糾紛及其所面臨罪刑法結構安排具有正確的判斷力。從這個意義上講,勞動刑法制度的源頭在福利國家形成之初,著眼于人類共同體的福利主義視野對勞動刑法制度的形成、發展與完善無疑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這一切都迫使勞動法治從觀念到制度進行根本的變革。那么,這個變革的法哲學基礎是什么呢?
(二)勞動刑法制度創生的法哲學基礎撇開勞動刑法制度的內容體系暫且不談,西方學者對勞動刑法的診斷是從特殊的路徑出發的,這一路徑就是法哲學的路徑,它決定著西方學者所使用的概念的特殊性。然而,正是這一特殊的路徑,又使西方學者牢牢地抓住了勞動刑法制度的本質,并把它的全幅圖景清晰地展示在世人的面前。勿庸諱言,從法哲學的視角來看,勞動刑法的旨趣在于力圖通過對勞資關系在現代社會中的具體樣態的分析,揭示出現代社會中勞動者與雇傭者之間真實的社會關系,并在對這種社會關系的比較與抽離中,發現了社會正義的價值訴求對勞資關系和諧發展與勞動刑法制度創生的基礎作用。因此,同時,勞動刑法制度欲上升為規范并發揮規范效力,必須具備倫理上的正當性,即必須符合社會正義性的要求。換言之,社會正義構成了勞動刑法制度創生的基礎和動力,也構成了勞動刑法制度的核心和靈魂。這種深刻的價值觀念開啟了我們解讀勞動刑法制度的根本性的變革路徑。這種變革路徑不僅詮釋了刑法介入勞資關系糾紛的必要性與可行性,而且營造了一種民主、平等、和諧的勞動刑法制度生成的社會環境。很顯然,這是勞動刑法理論分析中最大的難點所在。為了加深理解,我們不妨再來看一看羅爾斯。我們知道,羅爾斯在西方哲學史上的一個重要貢獻,就是劃定了社會正義的界限,而此又是勞動法治及勞動刑法制度建構的法哲學基礎。羅爾斯在5正義論6特別強調正義的至上性。他認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一種理論,無論它多么精致和簡潔,只要他不真實,就必須加以拒絕或修正;同樣,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如何有效率和有條理,只要他們不正義,就必須加以改造或廢除。[7](P1)他同時提出了社會正義中的差別原則,他認為,為了平等地對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的機會,社會必須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賦較低和出生于較不利的社會地位的人們。[7](P96)總體地說,雖然羅爾斯基于公平的正義觀念是在自由主義框架內闡發的一種正義理論,但他也將社會主義的實質平等觀念的某些要素納入了公平的正義理論,于人類追求勞動刑法制度具有重要的啟示價值。德沃金對此也深有同感,正義是一個屬于結果的問題:當一項政治決定否認人們享有正義的最佳理論所賦予的財富、自由或機會時,不論作出這種決定的程序是多么公平,它都會導致非正義。[8](P18)正是羅爾斯等關于社會正義的分析,為當代社會建構勞動刑法制度提供了一個堅實的起點。可以說,社會正義作為綜合的價值觀念,既構成了激勵和評價勞動刑法制度成長的法哲學依據,又為這種制度的建構與實施提供了內在的精神機制。由此而生發的另外一個聯想是:肯定社會正義為勞動刑法制度提供法哲學基礎的擔保,并不意味著否定制度本身的一般制約作用。社會正義作為統一的價值觀念,總是包含著普遍性的規定,這種規定顯然難以離開對勞動刑法制度的依賴,因為社會正義既涉及制度選擇,又關聯著制度建構。這一價值觀念,恰如其分地體現了當代社會的人類在風險社會所應擁有的一種價值訴求、精神氣質與人文關懷。如果說,社會正義構成了建構勞動刑法制度之理據內在的價值底蘊的話,那么前瞻性的政治、社會意識與人文關懷則從外在的層面為建構勞動刑法制度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撐與保障。[9](P65)也正因為如此,以社會正義為價值訴求的勞動刑法制度在先發國家的確立和成長確實為全世界提供了一個勞動刑法制度建構的典范,使后發國家看到了一種理想的、特殊的勞動刑法制度創生的實現方式,從而追求一種不同于傳統刑法的罪責模式。所以,理解當代西方勞動刑法制度,既要將之視為源于社會正義而發展起來的知識領域,又需將之置于更廣闊的社會視角當中,它又是當今人類社會的文明進步的需要。事實上,先發國家的法學家在他們國家的勞動刑法制度中看到了前途和希望,并給予了它高度的評價。這種理想早已被他們從理論上加以論證,現在又在自己的國家那里變成了活生生的現實。這尤其為正處于勞動刑法制度建設十字路口上徘徊的后發國家指明了一個光明的前景:勞動刑法制度是不可抗拒的,理性建構才是我們的重要選擇。
街道法制宣傳工作方案
各村、社區、企事業單位:
年12月4日是第十個全國法制宣傳日,現根據區司法局統一要求,結合全街道實際,就開展全街道“12?4”法制宣傳月活動作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活動主題
年“12?4”全街道法制宣傳月的活動主題為:“弘揚法制精神,促進社會和諧”。
二、指導思想
今年,全街道的法制宣傳工作要以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深入基層、貼近群眾,解放思想、改革創新,突出重點、分類實施,以促進科學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為目標,以弘揚法治精神為核心,以滿足基層經群眾法律需求為出發點,以抵御金融風險保障經濟增長為著力點,通過扎實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營造濃厚的學法氛圍,進一步引導廣大群眾依法辦事,切實推進依法治街進程,構建和諧靖安,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和環境。
街道優化法制宣教方案
將工作方案和活動小結書面上報司法所。各單位于11月13日前。
現根據區司法局統一要求,年12月4日是第十個全國法制宣傳日。結合全街道實際,就開展全街道“124法制宣傳月活動作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活動主題
促進社會和諧”年“124全街道法制宣傳月的活動主題為:弘揚法制精神。
二、指導思想
全街道的法制宣傳工作要以黨的和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今年。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深入基層、貼近群眾,解放思想、改革創新,突出重點、分類實施,以促進科學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為目標,以弘揚法治精神為核心,以滿足基層經群眾法律需求為出發點,以抵御金融風險保證經濟增長為著力點,通過扎實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營造濃厚的學法氛圍,進一步引導廣大群眾依法辦事,切實推進依法治街進程,構建和諧靖安,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和環境。
街道加快法制宣傳方案
將方案和活動小結書面匯報司法所。各單位于11月13日前。
現根據區司法局統一要求,年12月4日是第十個全國法制宣傳日。結合全街道實際,就開展全街道“12?4法制宣傳月活動作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活動主題
促進社會和諧”年“12?4全街道法制宣傳月的活動主題為:弘揚法制精神。
二、指導思想
全街道的法制宣傳工作要以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今年。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深入基層、貼近群眾,解放思想、改革創新,突出重點、分類實施,以促進科學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為目標,以弘揚法治精神為核心,以滿足基層經群眾法律需求為出發點,以抵御金融風險保證經濟增長為著力點,通過扎實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營造濃厚的學法氛圍,進一步引導廣大群眾依法辦事,切實推進依法治街進程,構建和諧靖安,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和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