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外勞動法發展現狀
時間:2022-12-27 1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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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類進入20世紀末以來,世界經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發展,全球化已成為經濟發展的潮流,由此也給法律的發展帶來了廣闊前景,勞動法的立法和研究也因此而更加繁榮。在開放的社會和世界性的經濟環境下,以一種新的思維和觀念來研究和探討勞動法律問題顯得尤為重要。去年,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和韓國比較勞動法協會共同舉辦了“中韓勞動法的現狀與未來學術研討會”。與會的中方代表包括北京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北京經貿大學、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北京市總工會、北京市法學會、中國法學會、人民日報、工人日報、中國勞動與保障報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等單位的教授、專家、政府官員等30多人,韓方代表有韓國各著名大學和研究機構的勞動法教授、專家等多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曾憲義教授和韓國比較勞動法協會會長李乙珩教授分別代表雙方致開幕辭。會議就中韓勞動法學界目前所共同關注的主要問題展開了熱烈的講座,主要分為以下幾個專題:
一、中韓兩國勞動法的現狀與發展
在世界經濟發展的新形勢下,中韓兩國的勞動法的發展和研究都面臨著新的機遇和挑戰。本次研討會上,中韓雙方首先就兩國勞動法的現狀與發展進行了概括和展望。韓國勞動法協會會長李乙珩教授在其《國際勞動公約與韓中勞動法的發展-21世紀韓中勞動法的課題》的報告中,對中韓兩國在勞動法方面取得的進步給予了積極的肯定,但同時指出,用國際標準來衡量兩國勞動法的發展,仍存在很多需要改進的地方,可以概括為以下方面:(1)勞動法的國際化、普遍化和統一化問題。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勞動法領域出現了迅速國際化、普遍化和統一化的趨勢。國際勞工組織制定的國際勞工標準超越了國家的利害關系,其帶有普遍性特征為世界各國所認同,但東亞及東南亞的國家普遍存在忽視勞動法國際發展趨勢的問題。從韓國情況看,韓國已加入了(世界經合組織)等國際組織,但對國際化和普遍化的原則并未給予足夠的重視,在這一點上,早已加入國際勞工組織的中國也有相似之處。(2)勞動法應當從民法中擺脫出來。從勞動法發展的歷史看,在資本主義發展初期,雇傭勞動關系是由民法來調整的,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勞動法已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成為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間的第三類法-社會法,勞動法有其不同于民法的理念和原則,不能再以民法的觀念去看待勞動法律關系。(3)急需勞動標準的法律化。自1919年國際勞工組織成立后,先后制定了大量的國際勞工公約和建議書,并大大促進了各國勞動立法的發展,今天,國際勞工組織的國際勞動標準在實現勞動者的勞動權、提高勞動標準、促進國際貿易的公平競爭方面起了重要作用,已加入OECD的韓國和即將加入WTO的中國應當認識到該國際潮流。(4)從理想到實踐的轉化。面對勞動法發展國際化的潮流,韓國和中國應重新審視國際勞工組織的設立宗旨和目的,并實現立足于其精神的“理想到實踐的轉化”,以符合時代的要求。韓中兩國首先應進行法律的調整,使之達到國際勞動標準的水平,并逐步向發達國際靠攏。韓國和中國的勞動法學者應努力研究作為世界各國和平生存與發展象征的國際勞動標準以及發達國家的勞動法,以促進韓中兩國學術的進步和國家的發展。
中國改革開放20年來,隨著經濟體制改革和市場經濟的建立,勞動立法有了很大的發展,已初步建立起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勞動法律制度。就我國勞動立法的現狀與未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的關懷教授發表了題為《中國勞動立法概況與未來發展》的報告。關懷教授首先回顧了我國《勞動法》頒布前勞動立法狀況,指出《勞動法》的頒布是我國勞動立法新的里程碑。我國《勞動法》的制定經歷了艱辛的歷程。早在1956年勞動部就成立了勞動法起草小組,后因極左思潮的泛濫而夭折。1978年12月鄧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會議上提出了要抓緊制定《勞動法》,(勞動法)的起草工作重新被納人工作日程,但由于改革剛剛起步,許多問題的認識難以統一,起草工作再次中斷。1989年后,隨著勞動制度改革的深入,《勞動法》的起草工作再次成為當務之急,1993年初,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目標確立后,為《勞動法》的起草確定了方向,1994年7月5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正式通過了《勞動法》。《勞動法》的頒布,填補了我國法制建設的空白,結束了我國長期以來僅僅依靠勞動法規調整勞動關系的局面,全面地規范了勞動工作,把勞動工作納入法制軌道,為進一步實施勞動制度改革保駕護航,有利于勞動爭議的解決,促進了社會安定團結。《勞動法》頒布后,為了貫徹實施和進行具體操作,同年勞動部就了17個配套規章,以后又了一系列配套規章。與此同時,國家還提出了進一步完善勞動立法的規劃,今后,我國將陸續出臺《安全生產法》、《社會保險法》、《職業技能開發法》、《促進就業法》、《勞動合同法》、《集體合同法》、《工資法》、《勞動保護法》、《勞動監察法》、《勞動爭議處理法》等勞動法律,其中,《社會保險法》和《勞動合同法》是當前我國勞動立法的重點。現階段我國正向勞動法日益完備的方向邁進。
二、勞動法中的人權問題
人權問題是世界各國所共同關注的問題,從各國對人權的態度來看,西方國家主要強調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發展中國家則更加強調個人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和生存權、發展權等,生存權又主要體現為勞動權,因此,人權保護與勞動法有密切關系。在本次研討會中,與會者專門就該問題進行了討論。
韓國自1980年代后期外國勞動者不斷涌入,主要從事3D[1]行業。按照韓國出入境管理法滯留資格規定,可將外國勞動者分為合法就業者、產業技術研修生及非法滯留勞動者。韓國產業技術研修生制度是1991年后實行的,由于研修生的工資很低,再加上昂貴的出國成本,使得許多人離開研修崗位進行非法就業。外國勞動者人權問題由此引起了韓國學者的關注。研討會上,韓國勞總產業安全局長樸壽萬教授就此問題作了《外國勞動者的人權保護》的報告。從事3D業的外國勞動者容易遭受產業災害,發生事故后,能否按照產業災害險保險法獲得賠償成為受害人生活保障的關鍵。1995年韓國大法院規定了非法滯留者在勞動法的地位,現在產業技術研修生和非法就業者都成為了產業災害補償保險法的保護對象。由于韓國經濟的發展已難以離開外國勞動者的存在,對外國勞動者的人權保護已成為重要課題,現階段可建議的人權保護措施主要有:(1)對外國勞動者實行平等待遇原則;(2)繼續完善產業技術研修制度。目前,韓國正在起草《外國人勞動保護法草案》,相信外國勞動者的人權保護制度將逐步完善。
在我國,人權一直是我國政府所特別關注并致力發展的事業,我國政府為保障公民的人權作了不懈的努力。1991年月,我國政府發表了《中國的人權狀況》白皮書,第一次向世界公布了中國的人權狀況。1997年月,我國簽署了《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98年月又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迄今為止,我國已加入了17個國際人權公約。我國政府在承認人權的普遍原則應當得到尊重、公民的個人權利和政治權利應當受到尊重和保護的同時,又特別強調生存權和發展權的重要性。在本次研討會上,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林嘉副教授從勞動法的角度探討了該問題,宣讀了題為《勞動權與人權問題》的論文。長期以來,人們習慣將人權分類或者分代,最早的人權或稱第一代人權是指個人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CivilandPoliticalRights),后擴大到個人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這被稱為第二代人權,第三代人權則進一步發展為國家和民族的權利,即民主自決權、發展權等。勞動權作為人權的重要內容,被我國憲法規定為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1994年通過的《勞動法》被稱為是一部權利保障法,是保障公民實現勞動權的基本法律,也是保障公民生存權的重要法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平等就業權和擇業權、獲得勞動報酬權、休息休假權、獲得勞動安全衛生權、職業技能培訓權、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權、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權、組織工會和參與民主管理權,這些權利構成了勞動權的基本內容。隨著人權思想和觀念不斷的進步和發展,我國已加入越來越多的國際人權公約,對國際社會有了更多的承諾。從發展的眼光看我國的《勞動法》,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的制度,主要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1)應明確規定保護勞動者的人格尊嚴。隨著人權觀念的發展,人格尊重已成為現代人權運動的目標和基本理念,人格被視為人的最高價值,人格利益也被視為人的最高利益。從世界范圍來看,第二次世界大戰后,隨著世界人權運動的蓬勃興起,人格尊嚴獲得了前所未有的重視。許多國家紛紛修改憲法,明確規定人的尊嚴受到保護。我國憲法第38條也規定了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民法通則規定了公民享有的具體的人格權,這些對人格尊嚴的保護起了積極的作用。但是,在勞動關系領域中,由于勞動關系存在著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服從的特征,勞動者的人格尊嚴往往容易被忽視甚至被侵犯。據媒體報道,一些企業主隨意打罵工人,有些企業為了嚴格管理制度,工人每天下班都要搜身才能出廠,有時企業限制工人每天上廁所的時間和次數,一家企業老板因懷疑女工偷鞋,竟然指使保安人員將該女工與兩只大狼狗關在一起示眾。這些行為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人格尊嚴,為了制止發生在勞動關系中的這些行為,應當在勞動法中明確規定勞動者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2)應明確規定不得強迫勞動。不得強迫勞動是對勞動者人格新生的一種延伸。在現代社會,勞動是人們謀生的一種基本手段,但又應當是一種自覺自愿的行為,不應當被迫或者強制勞動。但在現實生活中,一些私營企業老板采取高壓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有些借口勞動合同未滿強迫勞動者在惡劣的勞動條件下勞動,這些都與人權的基本思想相違背,應當在勞動法中明確規定不得強迫勞動。[2](3)應規定勞動者的罷工權。新中國成立后頒布的歷次憲法中,曾于1975年和1978年的憲法中規定了罷工權,1982年的憲法對罷工權予以取消。從憲法對罷工權的規定和取消看,都是與當時的歷史條件相適應。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勞動關系的多樣性和復雜性使得勞動關系雙方的對立不可避免地出現,勞動爭議由此增多。當勞動爭議得不到及時和妥善解決時,勞動者就會采取罷工的手段來爭取權益,罷工是所有市場經濟國家普遍存在的現象,應當對罷工的問題重新認識。罷工權是國家賦予勞動者在一定條件下對抗用工單位或雇主的一種權種,許多國家在憲法中都規定了罷工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中也規定了罷工權。罷工權已被視為人權的一項重要內容。從我國實際情況看,罷工已成為客觀存在的現象,立法不應當采取回避態度,而是應當將其納入法律規范中,明確規定罷工的構成要件,允許一定條件下的罷工,這樣,一方面,有利于協調勞動關系,推動集體談判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另一方面,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公民基本人權的實現。(4)應進一步規范各種勞動關系,尤其是雇傭關系。根據《勞動法》第2條規定,該法只適用于企業、個體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及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對于許多從農村進城的打工者來說,《勞動法》似乎并未成為他們的權利保障法,或者是企業主沒有法律意識,置《勞動法》于不顧,肆意侵犯勞動者的權益;或者是進城務工人員根本不適用《勞動法》。據國家統計局的資料,1998年底,從農村流人城鎮的人口是8000多萬,他們生活在城市的邊緣,許多人在打黑工,訂的是“生死合同”,干的是最重最累的活,卻沒有基本的權利保障。鑒于我國人口結構的特點,農村勞動力還將加快向城鎮流動,進城務工的民工還會越來越多,應盡快制定《雇傭勞動法》,規范各種雇傭勞動關系。此外,隨著家務勞動的社會化,許多農村流入城鎮的人員從事家庭保姆或小時工,而且越來越多的城鎮下崗工人也加入了這一行業,但卻沒有相應的法律對家務勞動予以規范,因此,也應當盡快制定《家務勞動法》,以保障這些勞動者的合法權益。(5)加快勞動法配套法律的立法進程。《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的基本法律,對勞動關系的各個方面都作了原則規定,為了使勞動法各項制度更加具體化和規范化,應當加快制定相配套的勞動法律,形成規范的勞動法律體系,更好地保障勞動者勞動權的實現。
三、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建立社會保障制度是發展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而社會保障制度有利于市場經濟的發展已被眾多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所證明。中國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同時,正在大力發展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制度。研討會上,北京大學法學院賈俊玲教授作了《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探討》的報告。社會保障是國家或社會為了補償現代社會已被削弱的家庭功能,幫助全體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對付現代社會的經濟風險,運用社會化保障手段的經濟福利政策。中國社會保障制度一般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四項內容,其中社會保險是其支柱部分,也是勞動法的一個組成部分。社會保障權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重要基本權利,在公民的基本權利中占有重要地位。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始于1950年代,1951年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由此建立了計劃體制下的社會保險制度。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我國加快了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社會保障立法,如1998年國務院頒布了《失業保險條例》、《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1999年頒布《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目前,立法的重點是《社會保險法》,重點的保障項目是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在中國社會轉型階段,實行社會保障制度還存在著許多難點,如何解決是目前的當務之急,應從以下方面予以考慮:(1)擴大社會保障范圍。如退休保障,目前并不包括所有從業人員,更不包括農村勞動者,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應逐步擴大社會保障的范圍。(2)社會保險基金的收繳問題。社會保障基金是保障會保險制度有效運行的基礎,目前企業欠費現象嚴重,解決該問題的對策,能否實行費改稅,或通過契約化的方式,并由企業采取擔保、抵押的辦法,這需要進一步研究。(3)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運營。目前我國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從地方到中央統一管理體制,在這方面我們借鑒和吸取了國外的成功經驗和失敗的教訓。如智利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多元化管理,規定可以將收取的社會保險基金交由私營企業經營,由于風險很大,不到3年,有4家企業破產,導致許多老年人找不到自己的資金戶口。中國目前并不具備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多元化管理的條件,加入WTO后,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也需慎重。(4)過去沒有加入現行社會保險的計劃的老年人的問題如何解決。這是特殊歷史條件下遺留下來的問題,目前正在考慮能否將國有企業一部分資產變現來解決。據估價,到2025年,全世界大概有1/4的老人生活在中國,這是一個非常突出的問題,如果現在不解決,到時候將會更加突出。還有就是退休年齡如何確定,是延長退休年齡還是縮短退休年齡,延長退休年齡有利于增加社會保險基金的總量,但不利于解決勞動就業,后者則相反。對這兩者的矛盾應充分考慮并予以適當的協調。又如,工資替代率如何確定,目前我國工資替代率較高,退休費為工資的70%-80%、‘甚至0%,在全世界是最高的,國際標準為50%左右,今后,隨著我國工資體制的逐步理順,工資替代率應逐步降低。
在本次研討會上,韓方代表提出的論文特別關注經濟全球化的發展所帶來的勞動法方面的變化,由于勞動力市場的開放導致國際勞動力的流動呈普遍現象,外國人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問題為韓國學者普遍關心,除上述樸萬壽教授關于外國勞動者的人權保護的論文外,韓國比較勞動法協會事務局長、崇實大學魏圣種教授也就外國人的問題作了《外國人在社會保障法上的地位》的報告。社會保障法是根據是生存權的思想和社會連帶思想。1919年德國魏瑪憲法首次在法律上規定了生存權,第二次世界大戰后,世界各國憲法都明確規定了生存權,韓國憲法第34條也規定了生存權。憲法的規定是社會保障法制定的基礎。憲法第34條第1款規定每個國民都有體面生活的權利,第2款規定國家的義務,第3款規定婦女的福利權,第4款規定老人和兒童的福利權,第5款規定無生活能力者的保護。此外,憲法第條規定了人的尊嚴和對幸福的追求權,第11條規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憲法關于人有體面生活的權利原則上只適用本國國民而不適用于外國人,這就引起了人們對外國人在社會保障法上的地位的討論。人們普遍認為,社會保障法旨在維護個人的基本生活,接近于社會人權的概念,具有超越國家的普遍性,國際勞工組織第2號公約和157號公約對社會保障問題作了規定。從世界經濟發展全球化的趨勢看,WTO體制要求消除國家間的壁壘,在社會保障方面,對外國人也應當采取與本國人相同的平等待遇,憲法第34條的規定也應當平等地適用于外國人,立法和法律政策上都應當為此作出努力。
四、加入WTO與勞動法
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進程的加快,有關人世面臨的機遇和挑戰的討論也日漸熱烈。加入WTO意味著我們在進一步融人世界經濟的同時,也將在更大范圍和更深程度上受到世界經濟的影響。加入WTO也會對勞動關系的法律調整產生很大的影響,該問題引起了與會者極大的興趣。中國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馬瑜處長作了題為《WTO法律規則與中國的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的報告,分為三部分:1.WTO法律規則的基本原則和勞工標準。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的不斷發展,勞工標準與國際貿易問題已成為世界貿易組織面臨的一個新挑戰。在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內,是否應制定統一的國際勞工標準。并將其作為國際貿易中的規則之一已成為各國爭論的標準。就目前現狀來看,關于世貿組織中勞工標準與國際貿易公平競爭原則掛鉤問題的爭論將進一步持續下去。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國際貿易與勞工標準掛鉤將成為必然的趨勢。2.加入WTO對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法的影響。(1)對就業的影響。非歧視、公平競爭和市場開放是WTO的三大原則。加入WTO后,會對就業結構產生直接影響。從短期看,可能會導致就業崗位的減少,一些崗位可能會出現高失業率,如農產品進口關稅價格下降,會直接影響農民就業,使農村勞動力流動加快;此外,汽車業、機械和鋼鐵業也將減少就業機會。但從長遠看,隨著出口的增長、外資的引進和中小企業的發展等,將會導致就業總量的增加。(2)對勞工標準的影響。我國現行《勞動法》對勞動標準的規定,基本上符合國際勞工標準和國際勞動立法趨勢,目前所需加快的是加大執法監督機制,并對某些標準進一步予以完善,如最低工資標準、社會保障水平等。提高勞工標準會導致勞動力成本的增加,直接影響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產品的競爭力,但會推動企業真正走向市場。(3)對社會保障的影響。貿易的自由化和全球化,必然導致勞動力在國際范圍內的流動,中國公民在國外就業的保障以及外國公民在中國就業的保障,都有待于通過立法來解決。一方面要加快國內立法,另一方面要加強在社會保障領域的雙邊及多邊合作,解決社會保險雙重繳費的問題。3.如何迎接加入WTO給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帶來的挑戰。(1)認真研究WTO的法律規則,加快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2)組織對現行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清理工作,修改完善與WTO規則不相符合的相關法律制度。(3)采取一些政策措施,以解決就業問題。如建立重點行業、地區的失業預警機制,建立失業人員的保障體系,大力發展職業技能培訓,建立市場就業機制。(4)加強對用工單位的執法檢查。如查處使用童工問題、延長工作時間問題等。
借中國即將加入WTO之機,韓國釜山外國語大學法學部的金教淑教授也就此宣讀了《WTO體制與韓中勞動法的展望》的論文。認為,發達國家將勞動標準和國際貿易聯系起來的做法將影響今后韓中兩國間的貿易,但同時指出,將國際勞工標準與國際貿易聯系起來會產生以下問題:國際勞工組織設定的最低標準指哪些?由誰來判斷違反國際勞動標準的事實?對于違反國際勞動標準的行為,國際勞工組織能夠采取哪些制裁措施?論文特別從結社自由、團結權和團體交涉權、禁止歧視、禁止和廢除強制勞動、禁止錄用童工等方面比較了國際勞工組織以及韓國和中國勞動法的規定。最后結論是:隨著WTO體制的建立,韓國和中國都要通過制定符合最低限度的國際勞工標準的勞動法,以提高勞動者的生活質量,同時為國際貿易消除障礙。在開放和世界化的經濟社會中,不可能再以封閉和僵硬的思維模式去發展,在勞動法領域,制定最低限度的國際規范,實現世界區域內競爭條件的統一化,將有利于世界勞動立法的統一運動。
本次研討會的議題均為當前中韓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學界普遍關注的前沿問題,也是國際勞工組織所致力發展的問題。通過這次會議,與會者深切地感受到,在開放的市場和互動的經濟條件下,勞動法學的研究需要樹立更新的思維和理念,在我國逐步建立市場經濟體制和即將加入WTO之際,這種觀念對于不斷完善我國的勞動立法將帶來更多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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