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權益法律保護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08 09: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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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權益法律保護管理論文

論文關鍵詞:進城務工人員;社會弱勢群體;社會轉型

論文摘要:進城務工人員問題在我國的經濟和社會生活中已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客觀存在,進城務工人員在我國經濟建設中發揮的作用也是日益凸現。但是由于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時期,原有的落后的各種制度和觀念還沒有被徹底清除,新的體制還不夠完善,進城務工人員在進入城市的過程中,缺乏相應的制度認同、制度供應和城市主流經濟文化的接納,以及存在社會歧視性政策,必然會形成與城市主流生活格格不入的“另類”,成為社會轉型和體制轉軌期的社會弱勢群體。因此研究加強對進城務工人員合法權益的保護,是貫徹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以及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宏偉目標的必然要求,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1.進城務工人員權益遭受侵害的突出問題

1.1就業和崗位選擇受到限制,不能享受平等擇業,盡管《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者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但是許多單位在招聘職工時特別注明“限本地戶口”。所以進城務工人員只能選擇城市居民不愿從事的職業和崗位,那就是苦、臟、累、險的職業和崗位。

1.2亂收費現象時有發生,人身自由時遭威脅。孫志剛事件終結了我國強制性收容遣送制度的歷史,取而代之的是富有人性化的自愿救助制度。這個新制度的最大受益者是廣大的進城務工人員,他們再也不會為“暫住證”之類的規定而東躲西藏了,但還要交各種不合理的規費。進城務工人員要找工作,由于處于劣勢地位,其身份證件常常作為個條件被扣押,沒有證件或者不交證件,用人單位拒絕錄用,你奈何不了。更有甚者,你的人身自由也在用人單位的掌控之中。

1.3進城務工人員的工資經常被無故拖欠和惡意克扣。進城務工人員在辛勤工作之后,往往不能保證按時、足額地拿到自己應得的工資報酬,并且工資水平普遍很低,增長緩慢,而且被強迫加班加點,且不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很多情況下,處于弱勢地位的進城務工人員無奈被迫超負荷工作,用人單位卻不按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因為超時超負荷加班造成進城務工人員工傷,甚至死亡的事件已經不是個案,某些行業屢屢發生此類事件,令人觸目驚心。

1.4社會保險沒有著落,用人單位不為進城務工人員參保繳費。用人單位很少能按國家規定,為進城務工人員交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五類保險。

1.5進城務工人員缺乏必要的勞動保護,工作條件惡劣,工傷事故頻繁發生,卻享受不了工傷保險待遇。進城務工人員到城市工作,由于他們的文化水平比較低,往往是在條件艱苦、環境惡劣、城里人不愿意干的崗位上工作,加上不少單位安全意識薄弱,缺少安全保護設施,工傷事故時常發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人透露,我國每年因工致殘人員有70萬,其中進城務工人員占絕大多數。

1.6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入學問題。不少進城務工人員是舉家進城打工的,作為進城務工人員,他們都希望自己的子女能受到良好的教育,將來有一個好的前程.然而進城務工人員子女不能就近上學,本來應該人人享有的平等受教育權,無形中就被各種部門的各種規定剝奪了。

2.進城務工人員權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分析

2.1進城務工人員權益得不到保護有著深刻的社會歷史原因

幾千年的封建統治,傳統的自然經濟造就了城鄉及鄉村各村落之間的相互隔離;進城務工人員文化水平相對比較低,現代法制觀念淡薄。在走向現代工業社會的進城務工人員既不能以傳統的熟人關系保護自身利益,也不愿意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2.2落后的戶籍管理制度,使進城務工人員遭受不平等的待遇

1958年,為了控制農村人口向城市遷移,國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及其相關配套措施,確立了一套較完整的戶口管理制度。這個條例以法律的形式對農村人口流入城市進行了嚴格的限制。這種戶籍制度本身強化了城市和農村的隔離。

2.3勞動保障法制建設滯后,執法力度不足

2.3.1勞動保障法制不健全,立法邊界模糊。雖然現行的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作了許多規定,卻未能有針對性地對進城務工人員這樣的弱勢群體給予特殊保護,為他們提供便捷有效的保護措施和手段。這就使權益受到侵害的進城務工人員無所適從,發生爭議后不知應當先找勞動部門還是先找法院,等到了解清楚之后往往又因為超過仲裁申請時效而被駁回。

2.3.2現行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不夠。在勞動關系的建立上,對用人單位不與進城務工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的處罰只是責令改正,對仍未改正行為沒有進一步的處罰措施。在工資支付方面,對拖欠、克扣工資等行為,只是設定了50%到一倍的賠償金;對企業主拖欠、克扣工資后逃匿等行為沒有強制手段。在勞動保護方面,對恣意延長勞動時間、不依法提供勞動保護措施的行為缺乏強硬的處罰措施,等等。由于缺乏強有力的法律支持,導致行使處罰乏力,難以震懾和遏止違法行為。

2.3.3執法力量不足,執法效果不理想。目前全國各地勞動保障監察專職人員合計為1.7萬人,而全國用人單位約2700萬戶,涉及勞動者近3億人,平均到每名監察人員身上,是1600戶用人單位和17000名勞動者,責任之大、力量之少,就是監督難以到位的重要原因。另外,勞動爭議仲裁缺乏獨立的辦案機構,辦案人員的編制、經費保障等一系列問題沒有解決,也嚴重影響了勞動爭議處理和仲裁的辦案效率和質量。

2.4法律救濟的不經濟

從勞動爭議的解決到拖欠工資的追討,如果通過正當途徑解決正常程序一般要經歷幾個月。而進城務工人員涉案標的額一般在幾百元至幾千元之間。因此除涉案金額較大的工傷案件外,很少通過勞動仲裁和訴訟等途徑加以解決。農村條件相對艱苦導致農村勞動力向城鎮人規模轉移,城鎮勞動力需求供過于求現象導致就業競爭激烈,即使是信譽度不高、工作辛苦甚至高危險的就業崗位仍可招到進城務工人員。同時,法律救濟的高成本使進城務工人員理性地回避事后法律救濟,這種惡性循環必然導致進城務工人員權益保護狀況每況愈下。

3.進城務工人員權益保護路在何方

3.1從立法角度來看,應當逐步構建立體化多層次的法律保護體系,并有針對性地制定傾斜保護政策

3.1.1修改勞動法。由于勞動法涉及廣大勞動群眾的切身利益,因此在修訂過程中,不但要補充具體的實施規范,以便于實際操作,更應注重提高勞動法的立法層次,提升勞動法在人們心目中的地位,勞動法中的一些重要概念,如用人單位、勞動者、勞動關系、勞動合同、同工同酬等需要加以科學嚴謹的界定;在勞動法的適用范圍上,更應適應時代的需求繼續擴大,順應勞動、人事、工資制度的改革,在內容上不斷更新與完善,豐富和充實集體合同制度,建立職工與企業平等協商機制;要明確對侵犯職工權益的懲罰措施,對于侵犯職工合法權益情節惡劣的企業可采取吊銷營業執照,直至永遠取消責任人再次從事生產經營的資格。

3.1.2加快民工社會保障的立法。改革開放以來,進城務工人員逐漸成為經濟發展的生力軍和城市社會中的“納稅大戶”,但是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缺位,嚴重挫傷了廣大農民工的積極性。國家對其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已經是一件迫在眉睫的事情,它有利于形成進城務工人員職業風險的有效分散機制。進城務工人員社會保障制度在現階段應以社會保險為主,其他保障措施為輔。而社會保險則可以分類分層分階段逐步實施,首要選擇是推行工傷保險制度,問題在于全面實施,特別是針對進城務工人員的工傷保險問題,不論是哪一類型的進城務工人員都應成為當務之急。其他保險包括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養老保險也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循序漸進,逐步推行。

3.1.3提高進城務工人員組織化程度,推進集體協商制度建設。進一步貫徹《集體合同規定》和《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通過廣泛推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并安排進城務工人員參與其中,使進城務工人員獲得平等的對話權利,從制度上保證進城務工人員工資增長,進而維護進城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

3.1.4完善教育法規,促進教育平等的實現。在一部分進城務工人員已經在城市中把家庭安頓下來的情況下,進城務工人員子女的義務教育問題逐漸浮出水面。這個問題不僅關系到下一代的教育,而且影響到進城務工人員家庭的發展。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應當和城里的孩子一起坐在寬敞明亮的教室里,共同接受高質量的現代化教育。因此,從根本上講,應打破現行以戶籍制度為依據的義務教育的入學政策,實行適齡兒童按居住地原則接受義務教育的制度,使公立學校成為吸收城市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就學的主渠道。

3.2從執法角度來看,應從解決當前最突出的矛盾和問題入手,狠抓各項法律制度的貫徹落實

3.2.1進一步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在監察內容上,進城務工人員工資和勞動保護問題應作為當前及今后勞動保障監察的重點,對工資拖欠問題定期進行嚴格監察,防止新的拖欠。在監察手段上,要以使用進城務工人員較多的建筑、餐飲等行業為重點,對用人單位與進城務工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和支付工資、提供勞動保護等情況加強日常巡視檢查和專項檢查;在監察隊伍建設上,除大規模增加監察機構和人員編制,還要抓好專項培訓。

3.2.2及時處理涉及進城務工人員的勞動爭議案件。對于進城務工人員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要本著依法、公正的原則,及時立案、快速處理。要推進仲裁機構的實體化和仲裁員隊伍的職業化、專業化建設,完善仲裁程序和各項制度。

3.2.3進一步完善勞動合同制度和勞動保護制度。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建設,印制適用于農民工的勞動合同示范文本,指導推動用人單位制訂本單位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臺賬,并將其與勞動報酬支付、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社保繳費等有機結合起來,形成相互聯系、相互印證的管理機制。在勞動保護制度方面,用人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訂本單位勞動保護制度,建立勞動保護用品發放臺賬和勞動保護設備管理臺賬,形成外部檢查、內部自查勞動保護情況并及時整改的機制;明確勞保資金來源,引導用人單位加大對勞動保護和預防事故的投入,切實保障農民工的生命安全。

3.2.4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用人單位的法制觀念和進城務工人員依法維權的意識。大力拓寬勞動保障普法宣傳教育渠道,擴大宣傳教育覆蓋面,靈活運用各種宣傳教育手段,廣泛深入持久地開展相關法制宣傳活動,提高用人單位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自覺性,增強農民工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

3.3司法角度來看,應當建立和健全針對進城務工人員的法律援助體制

為切實保護進城務工人員應有的權益,盡快建立和落實進城務工人員法律援助制度。各部門應充分運用法律手段,通過積極開辟進城務工人員“綠色通道”,為進城務工人員提供解決拖欠工資的法律援助,幫助解決進城務工人員解決拖欠工資維權糾紛。

人民法院在受理拖欠進城務工人員工資的案件受理時,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訴訟費應作出減、緩、免的決定;受理案件后盡量縮短審理時間,多適用簡易程序,依法快立案、快審判、快執行;對符合條件可以采取先予執行等措施;在判決時,應當將進城務工人員訴訟的誤工費,請律師費,旅差費,證人出庭費用等直接損失列入賠償范圍。判決生效后對一些故意拖欠不履行判決給付義務的,執行中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二倍標準支付遲延履行金。

公證機關應積極為進城務工人員提供法律服務,可以會同建設行政部門推行進城務工人員勞動合同公證制度。對拖欠進城務工人員工資的單位,由欠款單位和進城務工人員簽訂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在欠款到期后,可由進城務工人員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從工程款中劃撥。

總而言之,要切實解決侵犯進城務工人員合法權益的突出問題,政府和相關部門必須明確責任、形成合力,把進城務工人員對就業服務、社會保障等需求納入城市公共服務的范疇,積極探索適用于進城務工人員的各項制度,為進城務工人員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只有全社會都來關愛進城務工人員,善待進城務工人員,著力改善進城務工人員進城務工的就業環境,保護進城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進城務工人員進城務工之路才會變為通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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