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法制健全措施論文
時間:2022-08-30 01: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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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從充實勞動法的基本內容,完善勞動法基本制度和統一勞動法制等方面來論述健全我國勞動法制問題。
關鍵詞:勞動法基本內容基本制度統一勞動法制
我國((勞動法))自1994年公布、1995年實施以來已有七布叼豐頭了。實踐證明,讀法對于我國勞動法制的建立對于調整我國的勞動關系,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起到了一定積極作用;但由于勞動法體系不完整,內容不全面,制度不健全,加上全國勞動法制不統尸,這使得法律對勞動者的保障等方面顯得軟弱無力。筆者步}擾健全我國勞動法制問題略述己見。
一、關于充實勞動法的基本內容問題
與經濟活動及市場緊密相關的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其它社會關系,需要完備的勞動法律加以規范和調整。鑒于我國勞動法內容的不完整、相關法律規定不完善,我國應當充實勞動法基本內容。
首先,要把現有有關勞動關系的成熟的法規規章規定。如《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關于“適用范圍”、“適用期,”、“勞動圣洞的解除,”等內容;《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中關于“試用期”、和“關于終止解除合同證明書,’;勞動部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力祛》、《集體合同規定》以及有關.‘法定節假日”的規定等內容,是勞動法的基本內容。我們應該把它們整理加工,列人((勞動法))的條款,改變目前的分散與零亂局面,以方便法的適用。
其次,增加新的勞動法內容。(1)關于職業培訓。《勞動法》在總則規定,國家采取各種措施,促進勞動就業,發展職業教育,勞動者應提高職業技能。同時,專設第八章職業培訓,規定了國家、各級人民政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發展職業培訓的相應義務,但內容單薄;依據《教育法》和《勞動法》制定的《職業教育法》,明確了各級各類職業學校教育和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并舉的職業教育體系,但主要是針對教育體系而非企業體系的學校;勞動部國家經貿委的業職工培規定》進一步指出企業和職工的培責任,但企業“根據本單位實際”訂立培訓寶找l和制度的自主權過大,罰則中規定的責任也太輕,“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應該增加企業培訓機構、培責任的法律規定。(2)關于就業平等權利。((憲法》、《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者阪映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國的法制原則,但就業權的不平等待遇在過去不被國人所普魚重視,近年來由于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及人事管理制度的變革,人才流動成為政治領域、經濟領域乃至整個社會體系生命力的象征,這個為人們所習‘賡性接受的“不是問題的問題”變化為“真正的問題”或研究對象。審視我國現行的法律,這方面主要表現以下不足:規范局限于抽象的原則,缺乏具體的實施措施;局限于男女平等或性別平等,忽視了人群,如不同區域、不同部門、甚至不同長相外表的公民之間實際存在的。‘就業歧視,’。我國勞動法今后應作較大的彌補。(3)關于勞動者之就業權與九年義務制教育的關系。勞動法又寸斑途見定尚屬空白。就業權或勞動權是我國公民的憲法權,((勞動法》的主要立法目的就是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其中當然包括就業權。
年滿16周歲有勞動能力的自然人享有就業權。同時,我國《義務教育法》明確指出公民有接受九年制義務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那么,未接受或未完全接受九年制義務教育的年滿16周歲的公民能不能就業?假如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會不會為違反義務教育的行為者平增一些勇氣和信心呢?《勞動法》可以添加條款:凡錄用未接受或未完全接受九年制義務教育的年滿16周歲的公民之組織或個人,應當提供勞動者接受或繼續接受九年制義務教育的條件,使勞動者的受教育程度達到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同時,對期限、方式、責任等方面作出相應的規定。
二、關于完善勞動法基本制度問題
(一)勞動合同制度
我國《勞動法》第16條、第19條規定“勞動關系”為“勞動合同關系”,《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可題的意見))第2條、第8i.’條又承認了“事實勞動關系”。承認“事實勞動關系”就不利于勞動合同制度的推行。在實踐中,百分之八十多的勞動關系沒有勞動合同,法律的強制性和神圣勝遭到嚴重蔑視。但是“事實勞動關系”又是一個現實存在的問題,必須通過立法予以解決的社會問題。
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我國目前還廣泛沿用“開除”、“除名”、“辭退”等傳統計劃體制下的行政用語。與“解除”混同,既不利于法制宣傳,又不利于勞動法的理解和i彭月。建議取消舊的行政用語,統一使用“解除”這一法律術語。
關于業業手巨簽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勞動法))第三章“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準見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但對用人單位拒簽合同或違反平等協商原則強制簽訂合同的違法行為未規定法律責任。《勞動部關于賀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行政部門應預以糾正。用人單位因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按勞動部鏈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補償力法》進行賠償。”這里,“預以糾正”是個既抽象又模糊的表達,在執法過程中不能很好地實現法的指引功能,當然也就無法保證執法結果的嚴肅性與合法勝。因此,在修訂撈動法》時,又明確具體翅醚見定企業拒簽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關于集體合同。目前我國的社會現實廣泛表現為勞動合同要么沒有,要么是格式合同即用人單位單方出具的合同文本,勞動者只有簽名的義務,全無協商的權利。要改變這種局面,在勞動力市場已經嚴重供大于求的形勢下,決非易事。勞動合同的推行不可育順利進行。但是,我們可以依靠集體合同來保護勞動關系雙方主體的弱勢一方很p勞動者的權益。《勞動法》應該規定人數多少以上的企業應當訂立集體合同,并賦予集體合同以強制性。
(二)勞動者的工資制度
勞動者工資的結構、類型、名稱等,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一定要完全一致嗎?目前我國各行各業,無論所有制形式,工資制度的依據一律是《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紅城的規定》。既然勞動關系是平等主體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丘封倉又是自負盈虧,國家沒有必要規定過死。而且實際操作中,勞動領域的工資也沒有遵照國家統一的工資制度執行。現在有人預示,入世以后的工資是向靈活性發展,即企業享有充分的自主權。我認為,作為法律要做的,只需要保障勞動者手澎馴權的實現與規定最低工資制度。
(三)勞動者的工時制度與休假制度
關于工時制度。《勞動法))第.p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勞動部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力祛》第3條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應該綜合起來修改為“職工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因為工時制度在現代勞動法中的意義就是“最長的工作時間之規定”,體現了勞工的休息權、生命權、健康權等人權倫理思想,假如不附加修飾語“不超過,’三字,那么也可以把"8小時”、.,小時”理確車為最低工作時間的規定。
關于休假制度。《勞動法》未規,.勞動者享受探親假、婚喪假等權利。《勞動法))第45條規定了勞動者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但國務院至今沒有規定。根據199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第4條“業封址職工休假,由業業根據具體條件和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入世以后,隨著外資和外國勞動者的大量涌入,外國勞動者享受的休假制度,根據待遇平等原則,我國勞動者也有權享受。《勞動法》應該在休假制度方面作相應的完善。
(四)社會保險制度
《勞動法》第九章規定了社會保險制度。由于社會保險的范圍已超出“勞動法”調整的領域,社會保險法與勞動法是并列的關系,因而,在《勞動法》中規定社會保險,并把社會保險事務歸人勞動部門就是不恰當的做法。筆者還認為,目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設置不科學,應該恢復以前的結構,一分為二地把其分為“勞動部門”和“社會保障部門”。
(五)勞動爭議處理制度
我國勞動爭議處理方式主要分為仲裁和訴訟。筆者認為在仲裁制度和訴訟制度方面均存在缺陷。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結構設置不夠正規、乃荃,可以考慮設立專門的仲裁機構處理勞動爭議;訴訟應增訂《勞動爭議訴訟程序法》,按專門程序而不是民事訴訟程序審理勞動案件。勞動爭議處理問題直接影響勞資關系,影響勞資雙方與政府的關系,影響經濟建設,影響社會穩定進而影響政治建設的進程,因而在制度建設中必須十分審慎。
三、關于統一勞動法制問題
目前,我國勞動法制尚不統一。
我國勞動領域有個很大的特點,就是‘她方自治”,勞動關系主要依靠地方法規、甚至地方政府規章、地方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的文件來具體調整。如勞動合同鑒證制度,《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i條規定為:“勞動合同鑒證是一一行政監督措施,尤其在勞動合同制度全面實施的初期有其必要性。勞動行政部門鼓勵并提倡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進行勞動合同鑒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能以勞動合同未經鑒證為由不受理相關的勞動爭議案件。”這一意思不明確,無法推定勞動合同鑒證是授權幽于為規范,還匙雖制性行為規范,因而地方規定各異。
如獷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第8條“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上簽字之日起生效第35條“勞動合同鑒證,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審查、證明勞撰幸同真實性和合法性的一項行政監督、服務措施。勞動合同經雙方簽名蓋章后,由勞動行政部門辦理鑒證。”從中可看出勞動合同鑒證是自愿的,不帶有強制性,但廣東省在實際操作中又規赴省屬國有大型企業的外來工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必須鑒證。天津市J班衛年以有的勞動合同都必須鑒證,衛年修改后的襖津市勞動合同制度規定》又改為“可以鑒證”。北京市現行姨動合同規定》則只字未提鑒證。我認為,勞動合同鑒證制度應該是我國一項重要的、相當長時期內不可或缺的勞動法律制度,它又劍準行勞動合同制度、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以及爭議的有效處理等方面有著相當積極的意義,我國勞動法應該作出某些相應的規定。公務員之家:
社會保險基本上也是“地方自治”。社會保險五大險種,除了失業保險為國家較全面地規定外,養老、工傷疾病、生育保險均主要為地方規定、地方管理。
勞動制度中的許多細節也存在濃厚的地方特色。如關于勞動合同解除之經濟補償,國家已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但地方仍有地方的規定。如纊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第29條:“勞動合同期滿終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已經完成,用人單位應按規定一次性發給勞動者生活補助費。”這樣一來,就擴大或超越了國家規定,增加了終勞動合同的經為生規定。
筆者認為,目前的問題是地方立法權力過大,使得整個國家的勞動法體系雜亂無章,勞動法制很不統一。統一勞動立法應該是我國當前要完成的工作,唯如此才能統一勞動法制、理順勞動關系,使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到切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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