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沖突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9 21: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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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沖突

義務沖突分析論文

一、刑法中的義務沖突的概念

刑法中的義務沖突是排除犯罪的一種事由。刑法中的義務沖突具體是指行為人在面對同時履行兩個以上不相容的義務時,因履行時間或履行能力的有限性,只能履行其中的某些義務,而不得已放棄其他義務的履行,并由此產生刑事法律后果,但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的法律現象。

對于刑法中的義務沖突的概念的把握要注意將其與刑事義務沖突分開。刑事義務沖突是指數個由刑法賦予的義務,不能同時履行卻須得同時履行的矛盾狀態。而刑法中的義務沖突指的是一種排除犯罪性的事由,分清兩者的區別對于界定刑法中的義務沖突的范疇,特別是研究道德義務沖突是否歸屬刑法中的義務沖突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

二、刑法中的義務沖突使行為人免責的依據

刑法中的義務沖突之所以有其存在的意義,主要在于它對行為人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的阻卻效力。那么,它對刑事責任產生阻卻效力的依據是什么?對此,國內外學者對此有以下幾種看法:

(一)緊急避險說。該說認為,義務沖突行為是行為人在緊急事態下不得已實施的一種侵害行為,它是緊急避險的一種特殊形式。該學說采取此種理論的理由有兩條:一是刑法中的義務沖突和緊急避險二者出現的情況相同,都是發生在緊急情況下;二是行為人為了避免較大利益的損失,采取犧牲較小利益的行為,強調行為人對造成的損害都是出于不愿其發生,但是無力阻止起發生的主客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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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義務沖突分析論文

一、刑法中的義務沖突的概念

刑法中的義務沖突是排除犯罪的一種事由。刑法中的義務沖突具體是指行為人在面對同時履行兩個以上不相容的義務時,因履行時間或履行能力的有限性,只能履行其中的某些義務,而不得已放棄其他義務的履行,并由此產生刑事法律后果,但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的法律現象。

對于刑法中的義務沖突的概念的把握要注意將其與刑事義務沖突分開。刑事義務沖突是指數個由刑法賦予的義務,不能同時履行卻須得同時履行的矛盾狀態。而刑法中的義務沖突指的是一種排除犯罪性的事由,分清兩者的區別對于界定刑法中的義務沖突的范疇,特別是研究道德義務沖突是否歸屬刑法中的義務沖突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

二、刑法中的義務沖突使行為人免責的依據

刑法中的義務沖突之所以有其存在的意義,主要在于它對行為人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的阻卻效力。那么,它對刑事責任產生阻卻效力的依據是什么?對此,國內外學者對此有以下幾種看法:

(一)緊急避險說。該說認為,義務沖突行為是行為人在緊急事態下不得已實施的一種侵害行為,它是緊急避險的一種特殊形式。該學說采取此種理論的理由有兩條:一是刑法中的義務沖突和緊急避險二者出現的情況相同,都是發生在緊急情況下;二是行為人為了避免較大利益的損失,采取犧牲較小利益的行為,強調行為人對造成的損害都是出于不愿其發生,但是無力阻止起發生的主客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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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義務沖突理論在司法實踐的應用

[摘要]義務沖突是指行為人同時負有兩個以上義務,但這些義務之間具有不相容性。義務沖突一旦進入刑法范疇,必然會產生是否承擔刑事責任、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它具有行為人同時面臨數個不相容的義務,未能全部履行義務,沖突狀況的發生不能歸責于行為人的構成要件。刑法中,義務沖突的本質有責任阻卻事由說、違法阻卻事由說,其中獨立的違法阻卻事由說更具意義。實踐中,刑法的義務沖突除了要考慮法律規定之外,還要綜合考量道德規范與公共秩序等因素。

[關鍵詞]刑法義務沖突;責任阻卻;違法阻卻;法益衡量

一、刑法義務沖突概述

(一)義務沖突的含義。義務沖突理論的概念可以從不同角度進行分析。無論從倫理還是法理角度看,它都是指行為人同時負有兩個以上義務,但這些義務之間具有不相容性。在法律層面,義務沖突一旦進入刑法范疇,必然會產生是否承擔刑事責任、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日本學者阿部純二提出,“如果不履行義務沖突中的一方就必須被處罰;但為了履行其他義務而玩忽了這種不履行就要受處罰的義務”[1],他認為刑法中義務沖突的后果僅限于此。這表明,一般意義上的義務沖突與刑法領域中的義務沖突存在重要區別。在刑法中,行為人的行為違反的主要是刑事義務,這種行為有可能會引發國家對行為人刑事責任的追究;而一般意義上的義務沖突引發的后果僅有可能是刑事責任以外的譴責和追究,如道德譴責。一旦涉及刑法,行為人便面臨巨大法律風險。在此種困境下,只要履行義務就會面臨承擔刑事責任的風險,沒有別的選擇。區分刑法意義上的義務沖突和一般意義上的義務沖突,有助于準確界定發生義務沖突時所產生的法律后果,這對在現實生活中分析和解決法律義務沖突問題具有重要意義。(二)刑法義務沖突的構成要件。作為刑法中的一種特殊情境,義務沖突的成立有嚴格的條件限制,它的構成要件主要有以下三個部分。1.行為人同時面臨數個不相容的義務。數個不相容的義務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從數量上看,刑法義務沖突中的義務應當至少有兩個。若只是單一義務,就不符合義務沖突的條件,也不會出現因義務沖突而產生的一系列問題。從時間上看,這些義務必須具有履行時間的沖突性。如果義務之間有時間上的先行后續關系,沒有時間上的緊迫性,自然不會存在義務沖突問題。在刑法中,義務沖突理論中提到的義務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即已經履行完畢以及未能履行的義務,這是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于犯罪行為的重要依據。根據法益權衡原則,行為人已經履行的義務中的法益價值和未履行的義務中的法益價值相比具有等價性或者高于未保護的法益價值,行為人無須承擔刑事責任;但若是已履行的義務中的法益價值低于未履行義務中的法益價值,就得追究行為人此項行為的刑事責任。被履行義務是出罪的“砝碼”,被侵害義務則是入罪的“砝碼。”對于義務沖突中的沖突義務從何而來的問題,不少學者主張其主要來自法律活動或職務活動,與宗教、道德活動都不相關。2.義務未能全部履行。只有在出現部分義務未能得到履行,造成刑法上規定的嚴重后果的情形時,才會存在義務沖突問題。該部分義務未能得到履行,主要有兩點原因:第一,義務的性質決定了義務不能全部得到履行,即數個義務之間具有不相容性。所謂的不相容性,是指相互沖突的數個義務無法同時得以履行,而導致該種結果的原因既包括行為人自身的能力,也與義務本身的性質有關,如作證義務和保密義務。第二,由行為人的個人能力決定。在實質的義務沖突中,沖突的義務本身并不相互否定,只是履行時間上有沖突,即在特定的緊迫情況下,行為人若先履行其中一個義務,再履行剩余的義務,將會有一定的損害結果發生;而以行為人的個人能力,又無法同時履行全部義務。如果當事人履行的義務沒有時間上的沖突,或者當事人有足夠的能力在同一時刻兼顧兩個義務,使兩個義務相對人的權益都得到較好的維護,就不會存在義務沖突問題。3.沖突狀況的發生不能歸責于行為人。這是義務沖突構成的限制性條件。適用義務沖突理論的一個重要條件是行為人在該事件中不存在過錯,否則就很難通過適用該理論排除行為的違法性和要承擔的責任。它的主要原因在于,若承認一個行為主體存有故意或者過失過錯的不履行義務的行為具有合法性,將會違反法律的公正性[2]。這為陷入進退兩難困境的行為人樹立了一個行為標尺,進而使作出正確選擇的行為人的行為具有合法性。

二、刑法中義務沖突的本質

我國刑法理論學界更傾向于將義務沖突定性為一種不會對行為主體處以刑罰的排除犯罪的事由,該種定性理論在大陸法系的刑法理論中也有所體現。對義務沖突的本質究竟要如何界定,學界主要存在以下幾種觀點。(一)責任阻卻事由說。從理論上來看,期待可能性時義務沖突屬于責任阻卻事由觀點的基礎,是綜合多種因素從總體上進行考察然后定性的。這些因素包括行為人的認知能力和行為能力、當時的場所條件以及行為人在實踐情況下同時履行多個義務相互沖突具有蓋然性還是或然性。行為人在這種情況下只能選擇一個義務來履行,但若是這樣,其他未履行的義務中的法益價值就難以得到保護。客觀違法性論認為,法益侵害結果的出現是由義務沖突導致的。但在義務沖突這種情境中,行為人會處于兩難境地,不管履行其中哪一義務都具有合理性,其行為不應具有違法性。責任阻卻事由說將不能期待行為人實施適法行為作為義務沖突的出罪根據。具體而言,義務沖突中的義務人只能選擇履行法益價值較大的義務而放棄法益較小的義務,是因為義務人自身的能力在特定情境下不足,其意志受到限制,無法履行全部義務,故而阻卻其刑事責任。(二)違法阻卻事由說。目前,刑法在界定違法本質時主要從法益概念著手。違法阻卻事由學說體現了法益衡量理論,衡量法益具有一定的合理之處,也體現了刑法中的自由保障作用。違法阻卻事由說內部仍能分出幾種學說,筆者在此主要分析緊急避險情形下的特殊情況說以及獨立違法阻卻事由說。1.緊急避險情形的特殊情況說。這種觀點在刑法學界具有重要影響。它從緊急避險角度出發,認為義務沖突屬于緊急避險的一部分,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緊急避險,具有特殊性。用緊急避險的正當性來解釋義務沖突更有說服力,不少著名刑法學者支持該種觀點。我國刑法理論在義務沖突定性方面也更傾向于此種觀點,認為“義務沖突行為完全符合緊急避難的條件,可以按照緊急避難論處”[3]。但該種觀點也有不合理之處,主要表現在直接將義務沖突認定為緊急避險的其中一種情形,側重考慮兩者的共同之處,而沒有分析二者之間的差異性,也沒有考慮各自的特殊性。兩者之間最明顯的區別就是是否有選擇行為的可能性。在緊急避險中,行為人為了保護自己的或公共的法益,不得已侵害其他主體的法益。行為人在緊急避險情況下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實施該項避險行為,法律對該行為沒有強制性規定。然而在義務沖突中,行為人必須在相互沖突的義務中選擇其一履行;若都不履行,則會被認定為以不作為形式從事犯罪活動。緊急避險和義務沖突的共同點主要為兩者都屬于緊急行為這一大門類,但這種共性只是形式層面的共同點,不能將義務沖突簡單歸為緊急避險范疇。2.獨立違法阻卻事由說。該觀點認為,義務沖突不應被視為緊急避險的特殊情況。義務沖突應當成為刑法理論中一個獨立、合法的事由,并規定了具體的適用條件。只要滿足這些條件,就可以運用這一理論防止違法行為的發生。這個觀點從義務沖突的特殊性角度出發,得到多數學者的首肯而處于通說地位。大塚仁教授認為,“在義務沖突的場合,行為人比較義務的輕重,為了履行高度的、更重要的義務而違反了程度低的義務時,或者為了履行程度相同的義務的一項而懈怠了他項時,其行為是合法的。”[4]“法不強人所難”是對義務沖突最好的概括,它主張以適當寬容的態度對待行為人沒有能力履行義務的情形,充分考慮人性的弱點以及行為人能力是否有限。以“法不強人所難”解釋義務沖突更具正當性,因此,以義務沖突為獨立的阻卻事由可以解決義務沖突理論中的諸多爭議。3.二分說。該學說沒有側重研究義務沖突到底是阻卻責任還是行為的違法性,而是在論證義務沖突的正當性時分為兩種具體情形分別進行分析。有的具體案例情形具有阻卻違法性事由,有的具有阻卻責任事由。對于該種學說,不同學者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學者主張將義務沖突分為一般情形和特別情形。在一般的義務沖突情形下,行為人選擇價值相對較高的義務或者在等價值的義務中任選其一,其行為都適當;在特殊的生命法益面前,生命沒有高低貴賤之分,不論行為人選擇救助哪一方都很難認定其行為屬于犯罪行為,理由在于對行為人的救助行為缺乏期待可能性。雖難以否定其行為的違法性,但根據期待可能性理論,可以阻卻行為主體的責任。也有學者主張判斷是阻卻違法還是阻卻責任的標準就是看其相沖突的義務之間的價值高低。在同一價值的各種義務中,無論選擇哪一種,都將因責任阻卻而不構成犯罪。在不同的法律價值面前,行為人只選擇履行具有較高法律價值的義務,其行為不會違法;如果侵犯了更大的法律利益以保護小的法律利益,將很難阻卻其行為的違法性。該學說對義務沖突作出了具體分類,使得依據此種理論得出的結論更具合理性和適當性。4.法律上的自由領域說。該學說認為,義務沖突屬于法律上自由領域的范疇,其既不屬于違法阻卻事由,也不屬于責任阻卻事由,而應當是“法律上的自由領域,主要指的是法律規范并未對某種行為是否合法作出具體規定,由行為主體自主決定作為或是不作為”[5]。法律上的自由領域說在二分說從違法阻卻與責任阻卻兩大類型對義務沖突正當性展開思考的基礎上,進行更加徹底的分析。該說認為二分說中提到的有高低法益之分的沖突義務確實具有違法阻卻性,但具有同等法益的沖突義務,沒有關于違法阻卻還是責任阻卻的過多研究價值,因為在面對相同法律利益的義務沖突時,無論行為人選擇履行哪一項義務,都會有相同的法律利益受到損害,不會有更多的法益價值受到保護,追究行為人作出的義務履行決定沒有實質意義。法律上的自由領域說認為,法律并不能覆蓋生活中的全部領域;即使屬于法律的管轄范圍,也會出現難以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一系列問題。此說看似解決了義務人在義務沖突中面對等位義務價值下行為的合法性問題,但實際上是一個披著美好外殼卻不具實踐操作可能的學說。因為其只提出按照行為人自己的主張來選擇該履行何種義務,并未提出在法律上應當如何界定,也未提出判定其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依據。此外,若在實踐活動中遇到一些難以用法律解釋或解決的特殊問題都沿用法律上的自由領域說,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就會被無限擴大,根本不具有實際意義,也沒有具備說服力的理由。分析刑法中義務沖突的本質,對正確定性一個義務沖突中的案件究竟合法還是違法具有重要意義。上述提到的四個觀點,獨立的違法阻卻事由說更具現實意義。從法益權衡原則出發,考慮義務沖突中行為的正當性,更合乎法秩序的要求,也更能凸顯義務沖突的內在涵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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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沖突屬于疑難侵權阻卻違法事由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作為疑難侵權案件的權利沖突;作為阻卻違法事由的權利沖突;作為新型法律方法的權利沖突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權利沖突是市民社會的普遍現象,是因為權利邊界的模糊性、交叉性等而產生的、權利沖突中損害具有難以確定性、權利沖突中存在違法性判斷難題、因生活經驗與法律規范脫節而產生的非明顯違法行為、依“權利侵害”有時難以判斷行為的違法性、因禁止性規定之模糊性而產生的非明顯違法行為、侵權行為其內部也可能會存在微型的權利沖突、傳統法上權利行使固定為被告權利之行使、緊急避險屬于“正”對“正”的行為,為典型的權利沖突、義務沖突須以緊急狀態為前提、正當防衛屬于“正”對“不正”的防衛,本無權利沖突問題、傳統侵權行為以單方(受害人)權利為中心思考問題,而法律關系是權利的法律表達方式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權利沖突既可在整體上屬于疑難侵權案件,又可在局部內化為“正當理由”而阻卻違法。權利沖突與侵權行為代表著不同的法律思維方式。

關鍵詞:權利沖突/侵權行為/疑難案件/正當理由/法律思維

權利沖突是市民社會的普遍現象,是因為權利邊界的模糊性、交叉性等而產生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體間的權利矛盾關系或者因行使權利而導致他人受到侵害的行為。[1]權利沖突與侵權行為關系如何?有學者直接將侵權案件按照權利沖突對待。[2]我國知識產權法亦習慣于將知識產權沖突視為侵權行為,并稱之為“權利沖突類侵權”。本文認為,權利沖突既可在整體上屬于疑難侵權案件,又可在局部內化為“正當理由”成為阻卻違法事由。權利沖突與侵權行為代表著不同的法律思維方式。

一、作為疑難侵權案件的權利沖突

權利行使并不意味著權利實現,因雙方權利行使之抵觸可導致權利目的在不同程度上的不能實現而構成權利沖突。在整體上,權利沖突可類型化為程度較高和較低的權利沖突,尤其對于沖突程度較低的案件,按照構成要件理論難以順利歸責,這類權利沖突屬于疑難侵權案件。這又往往是因為損害、行為之違法性的判斷難題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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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析WTO法中的沖突規則

內容提要:沖突規則的作用在于決定哪些國際法規范應優先適用。但是,《WTO協定》本身沒有包含處理WTO法與其他國際法之間關系的一般沖突條款,但又不能機械地適用《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0條,且難以有國際公法的沖突規則適用的空間。DSU第3.2和19.2條根本不構成一條沖突規則,而是作為對WTO涵蓋協定的過于寬泛的解釋的一種制約或限制。處理WTO法與其他國際法之間關系的沖突規則隱含在DSU第7.1、7.2、11和19.1條的規定之中。從上述沖突規則可推斷,WTO形成一個相對封閉的爭端解決法律適用系統,從而排除了實體的其他國際法規則的適用。

《WTO協定》對WTO法與其他國際法的關系很少涉及,它沒有包含明確規定其與已經存在的其他國際法之間關系的一般沖突條款。由此產生了一些相應的問題,其中有,如果遇到WTO規則與其他國際法規則存在沖突,能否適用國際公法中的沖突規則,比如后法規則和特別法規則解決可能的沖突;WTO法,尤其是《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DSU)中有沒有隱含一些處理這類可能的沖突的規則;如果有,哪些DSU條款隱含這類沖突規則,以及這些沖突規則是否排除了其他國際法在WTO爭端解決中的適用,等等。這些問題的研究在WTO法中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一、WTO法中明確規定的沖突規則為數不多

沖突規則的作用在于決定哪些國際法規范(除了反映強行法的規范)應優先適用。如果規則的沖突缺乏明確的規則指導,將減少法律的確定性和可預測性。如果一項條約的規定與另一條約的規定之間存在沖突,關于哪項規定應優先適用,《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以下簡稱“維也納公約”)第30條規定了一些指導。該條規定涉及同一事項和相同當事國的條約之間沖突的一個主要的規則是:條約中專門調整與其他條約沖突的具體規定(即沖突條款)必須得到尊重;[1]也就說,如果WTO法中對其與其他國際法之間關系已經作出明確的規定,就必須按照此類沖突規則處理。

但是,《WTO協定》本身對其與其他國際法之間的沖突很少涉及。[2]它沒有明確規定它優先于或者不減損先前存在的其他公約或國際協定。[3]WTO法中明確規定WTO法與其他國際法之間關系的沖突條款或包含沖突規則的規定大致有:關于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聯合國憲章》的GATT1994第21.3條[4]和關于其他保護知識產權公約的《TRIPS協定》第2.2條,[5]某些有關爭端解決的規定,[6]區域貿易安排,[7]以及《WTO與IMF關系的宣言》等。[8]

在WTO爭端解決判例中,阿根廷-紡織品和服裝案是一個可以用來說明WTO法與其他國際法之間關系的明確的沖突規則的例子。在該案中,上訴機構審查了專家組認定的違反了GATT1994第8條的一項百分之三的統計稅,是否可以借助于阿根廷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簽訂的諒解備忘錄,對阿根廷實行的據稱沖突的義務予以免除。上訴機構評估了IMF備忘錄是否與GATT規則沖突,以及在發生沖突的情況下哪個應優先。上訴機構認為,阿根廷并沒有證明其與IMF的諒解備忘錄的規定與GATT1994之間存在不可調和的沖突。[9]即使有沖突,上訴機構認為,“《IMF與WTO之間的協定》,《WTO與IMF關系的宣言》或者《關于一致性的宣言》中都沒有規定……可證明一個成員方對IMF的義務應優先于GATT1994第8條下的義務的結論。[10]上訴機構還認為,僅《WTO與IMF關系的宣言》——構成了《WTO最后文件》一部分的一個部長級會議的決定,而不構成WTO涵蓋協定的一部分——規定了WTO與IMF之間的法律關系。該宣言包含一個以GATT規則為準的明確的沖突規則:關于貨物貿易,WTO與IMF規則之間的關系應繼續由GATT1947的規定管轄,這意味著,只有在這些與IMF有關的措施條款中規定的例外可用于為違反GATT辯解。以這個沖突規則為根據,上訴機構認為,由于在GATT1994本身中,GATT1994第8條下找不到與IMF有關的例外,獨立的IMF規則如爭論中的備忘錄,不能證明阿根廷違反GATT1994第8條是合理的。[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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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對利益的平衡與協調淺議論文

論文摘要:在我國經濟發展的關鍵時期,經濟法本著社會本位的價值取向,妥善處理政府與市場在經濟發展中的相互關系,并在此前提下積極營造良好的市場運行環境,努力實現公平、正義的社會道德。正是通過這些舉措,經濟法得以有效地平衡與協調經濟領域中的利益沖突,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過程中發揮著自己特殊的作用。

現階段我國經濟發展進入一個關鍵時期,社會狀況在總體和諧的同時,也存在著矛盾和沖突。為使經濟續順利向前發展,實現更大程度上的社會和諧,國家有必要采取各種手段對利益沖突加以平衡和協調。而在這當中,經濟法擔負著自己獨特的歷史使命。

論文關鍵詞:經濟法利益沖突市場運行環境社會道德

1經濟法對利益沖突平衡與協調的兩大前提

1.1以社會本位作為平衡與協調利益沖突的價值基礎

市場機制是合理配置資源、提高經濟效率的最有效手段。與此同時,在正常的市場機制調節下,各市場主體之間也能形成一種相對合理的利益格局。然而,西方市場經濟發展的軌跡告訴我們:自由放任經濟下市場機制本身極易遭到破壞,隨之而來的利益格局也容易受到扭曲。而且市場機制自身的局限也會引發矛盾,產生新的沖突。面對市場難以依靠自身力量對沖突加以平衡與協調的難題,現代經濟法產生的一個重要歷史使命就是依法調整市場經濟中的利益關系。然而,當今社會利益關系錯綜復雜,利益主體日益呈現出多元化的趨勢,在各類利益沖突中,既有國家權力與個體權利之間的沖突,也有社會個體利益之間的沖突,還有個體利益與社會整體利益之間的沖突。要想平衡好方方面面的利益,經濟法需要找準自己的價值定位。如果經濟法選擇個體利益至上,這樣做雖然會刺激個體對利益的追逐,提高經濟效率,但卻不利于沖突的解決,也不利于社會經濟的長遠發展。此外,在法律層面上,這種做法還會使經濟法難以獨立于民商法,自身的獨特價值難以顯現。但是,如果經濟法選擇以國家利益至上的原則來協調利益關系,卻容易造成國家權力對個體利益的侵害,進而影響了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基礎。同時,這還會使經濟法很難擺脫行政法的案臼,難以成為真正獨立的法律部門。在現實的需要面前,現代經濟法最終選擇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最高準則,來協調多種利益沖突。而經濟法中所指的社會整體利益是與個人利益、團體利益和公共利益都相關的社會利益,是融個人利益、團體利益以及公共利益為一體的社會利益。在具體的調整過程中,經濟法正視各經濟主體的利益需求。對于個體的合法利益,經濟法給予應有的尊重,只有在個體利益的實現有礙于整個社會經濟的運行和社會整體效益的增加時,經濟法才對個體權利的行使加以一定的限制。同樣,對于國家利益,經濟法的法律規范也僅僅是為了防止國家權力濫用,避免出現以國家利益之名弱化甚至虛化個體利益、社會整體利益的現象。除了防止個體利益和國家利益過度實現對社會整體利益的沖擊外,為實現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下的利益平衡,經濟法還積極做出制度設計,主動追求社會整體利益的增長。正是在社會本位的價值基礎上,經濟法成為在法律體系中,能夠從社會整體利益高度,對各類主體的意志、行為和利益進行平衡,實現社會協調發展的唯一法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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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經濟法對利益沖突的平衡與協調

摘要:在我國經濟發展的關鍵時期,經濟法本著社會本位的價值取向,妥善處理政府與市場在經濟發展中的相互關系,并在此前提下積極營造良好的市場運行環境,努力實現公平、正義的社會道德。正是通過這些舉措,經濟法得以有效地平衡與協調經濟領域中的利益沖突,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過程中發揮著自己特殊的作用。

關鍵詞:經濟法利益沖突市場運行環境社會道德

現階段我國經濟發展進入一個關鍵時期,社會狀況在總體和諧的同時,也存在著矛盾和沖突。為使經濟續順利向前發展,實現更大程度上的社會和諧,國家有必要采取各種手段對利益沖突加以平衡和協調。而在這當中,經濟法擔負著自己獨特的歷史使命。

1經濟法對利益沖突平衡與協調的兩大前提

1.1以社會本位作為平衡與協調利益沖突的價值基礎

市場機制是合理配置資源、提高經濟效率的最有效手段。與此同時,在正常的市場機制調節下,各市場主體之間也能形成一種相對合理的利益格局。然而,西方市場經濟發展的軌跡告訴我們:自由放任經濟下市場機制本身極易遭到破壞,隨之而來的利益格局也容易受到扭曲。而且市場機制自身的局限也會引發矛盾,產生新的沖突。面對市場難以依靠自身力量對沖突加以平衡與協調的難題,現代經濟法產生的一個重要歷史使命就是依法調整市場經濟中的利益關系。然而,當今社會利益關系錯綜復雜,利益主體日益呈現出多元化的趨勢,在各類利益沖突中,既有國家權力與個體權利之間的沖突,也有社會個體利益之間的沖突,還有個體利益與社會整體利益之間的沖突。要想平衡好方方面面的利益,經濟法需要找準自己的價值定位。如果經濟法選擇個體利益至上,這樣做雖然會刺激個體對利益的追逐,提高經濟效率,但卻不利于沖突的解決,也不利于社會經濟的長遠發展。此外,在法律層面上,這種做法還會使經濟法難以獨立于民商法,自身的獨特價值難以顯現。但是,如果經濟法選擇以國家利益至上的原則來協調利益關系,卻容易造成國家權力對個體利益的侵害,進而影響了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基礎。同時,這還會使經濟法很難擺脫行政法的案臼,難以成為真正獨立的法律部門。在現實的需要面前,現代經濟法最終選擇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最高準則,來協調多種利益沖突。而經濟法中所指的社會整體利益是與個人利益、團體利益和公共利益都相關的社會利益,是融個人利益、團體利益以及公共利益為一體的社會利益。在具體的調整過程中,經濟法正視各經濟主體的利益需求。對于個體的合法利益,經濟法給予應有的尊重,只有在個體利益的實現有礙于整個社會經濟的運行和社會整體效益的增加時,經濟法才對個體權利的行使加以一定的限制。同樣,對于國家利益,經濟法的法律規范也僅僅是為了防止國家權力濫用,避免出現以國家利益之名弱化甚至虛化個體利益、社會整體利益的現象。除了防止個體利益和國家利益過度實現對社會整體利益的沖擊外,為實現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下的利益平衡,經濟法還積極做出制度設計,主動追求社會整體利益的增長。正是在社會本位的價值基礎上,經濟法成為在法律體系中,能夠從社會整體利益高度,對各類主體的意志、行為和利益進行平衡,實現社會協調發展的唯一法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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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對利益的平衡與協調透析論文

論文摘要:在我國經濟發展的關鍵時期,經濟法本著社會本位的價值取向,妥善處理政府與市場在經濟發展中的相互關系,并在此前提下積極營造良好的市場運行環境,努力實現公平、正義的社會道德。正是通過這些舉措,經濟法得以有效地平衡與協調經濟領域中的利益沖突,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過程中發揮著自己特殊的作用。

論文關鍵詞:經濟法利益沖突市場運行環境社會道德

現階段我國經濟發展進入一個關鍵時期,社會狀況在總體和諧的同時,也存在著矛盾和沖突。為使經濟續順利向前發展,實現更大程度上的社會和諧,國家有必要采取各種手段對利益沖突加以平衡和協調。而在這當中,經濟法擔負著自己獨特的歷史使命。

1經濟法對利益沖突平衡與協調的兩大前提

1.1以社會本位作為平衡與協調利益沖突的價值基礎

市場機制是合理配置資源、提高經濟效率的最有效手段。與此同時,在正常的市場機制調節下,各市場主體之間也能形成一種相對合理的利益格局。然而,西方市場經濟發展的軌跡告訴我們:自由放任經濟下市場機制本身極易遭到破壞,隨之而來的利益格局也容易受到扭曲。而且市場機制自身的局限也會引發矛盾,產生新的沖突。面對市場難以依靠自身力量對沖突加以平衡與協調的難題,現代經濟法產生的一個重要歷史使命就是依法調整市場經濟中的利益關系。然而,當今社會利益關系錯綜復雜,利益主體日益呈現出多元化的趨勢,在各類利益沖突中,既有國家權力與個體權利之間的沖突,也有社會個體利益之間的沖突,還有個體利益與社會整體利益之間的沖突。要想平衡好方方面面的利益,經濟法需要找準自己的價值定位。如果經濟法選擇個體利益至上,這樣做雖然會刺激個體對利益的追逐,提高經濟效率,但卻不利于沖突的解決,也不利于社會經濟的長遠發展。此外,在法律層面上,這種做法還會使經濟法難以獨立于民商法,自身的獨特價值難以顯現。但是,如果經濟法選擇以國家利益至上的原則來協調利益關系,卻容易造成國家權力對個體利益的侵害,進而影響了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基礎。同時,這還會使經濟法很難擺脫行政法的案臼,難以成為真正獨立的法律部門。在現實的需要面前,現代經濟法最終選擇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最高準則,來協調多種利益沖突。而經濟法中所指的社會整體利益是與個人利益、團體利益和公共利益都相關的社會利益,是融個人利益、團體利益以及公共利益為一體的社會利益。在具體的調整過程中,經濟法正視各經濟主體的利益需求。對于個體的合法利益,經濟法給予應有的尊重,只有在個體利益的實現有礙于整個社會經濟的運行和社會整體效益的增加時,經濟法才對個體權利的行使加以一定的限制。同樣,對于國家利益,經濟法的法律規范也僅僅是為了防止國家權力濫用,避免出現以國家利益之名弱化甚至虛化個體利益、社會整體利益的現象。除了防止個體利益和國家利益過度實現對社會整體利益的沖擊外,為實現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下的利益平衡,經濟法還積極做出制度設計,主動追求社會整體利益的增長。正是在社會本位的價值基礎上,經濟法成為在法律體系中,能夠從社會整體利益高度,對各類主體的意志、行為和利益進行平衡,實現社會協調發展的唯一法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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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利益沖突法律研究論文

證券投資基金的利益沖突問題及其法律防范證券投資基金的一大優點就在于通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的專業管理而提升效益。但是,由于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間存在明顯甚至激烈的利益沖突,如何對利益沖突進行防范以保護受益人的利益,是立法者所必須要進行的法律制度安排。

根據產生的法律基礎不同,證券投資基金可以分為公司型和契約型兩類。而新出臺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則從法律上明確了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類型——契約型投資基金,其法律構架主要是建立在信托法律制度上的。在契約型投資基金中,受益人(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人(托管銀行)之間訂立有基金契約(信托契約),在基金契約的約束下,基金管理人設立基金,投資人(受益人)通過購買基金憑證而成為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將募集到的資金(基金財產)交由基金托管人保管,通過指示基金托管人進行具體的基金投資活動而達到管理基金財產的目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一大優點就在于通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的專業管理而提升效益。在證券投資基金設立后,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原則上不介入投資基金的運作,受托人對基金的管理享有極大的空間。而這種管理和收益分離功能的發揮,固然要求受托人對信托財產的管理享有自治自由。但是,由于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間存在明顯甚至激烈的利益沖突,對利益沖突進行防范以保護受益人的利益,必要的法律規范不可少。

證券投資基金利益沖突的成因分析

利益沖突是指一個人的自身利益(self-interest)與其對他人所負的信賴義務相沖突的情形,或是一個人對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負有相互沖突的信賴義務的情形。

根據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證券投資基金內部有三個關系人:基金投資人(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托管人(一般為托管銀行)。這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建立在信托制度基礎上的,但是又具有不同于傳統信托關系的一些新特征:其一,證券投資基金是自益信托,所以在證券投資基金中委托人和受益人身份重合,均為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其二,在證券投資基金中,信托關系中的受托人在基金運作中出現了分離,管理信托財產與受讓、保管信托財產的職能分開,產生了與此對應的專門管理基金財產的管理人和負責受讓并保管基金財產的托管人。因此在證券投資基金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共同受托人,管理人專門負責對基金財產的投資管理,而托管人負責保管基金財產并依照管理人的指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投資活動。另外,托管人還負有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活動的職責。

從信托法理上來說,信托實行的是一種所有和管理分離的模式,受托人實際上控制了信托財產,而委托人完全依賴于受托人的技術以及忠誠來實現其信托目的。受托人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中,可能利用其名義所有人的優勢地位而與信托財產進行交易或是與委托人、受益人進行交易。一方面,受托人在為自己爭取一個好買賣的同時會與受托人為受益人利益管理信托財產的職責相沖突,從而有可能損害到受益人的利益。另一方面,由于存在信息不對稱和能力不足問題,受益人在此類交易中往往處于弱勢,從而使自身利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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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缺失對抗性難題論文

〔論文摘要〕現代社會出現了很多道德困境,這導致以解決道德難題為使命的應用倫理學的產生。依據道德困境產生的原因,可以把道德難題區分為三類,即相關事實不清而導致的事實性難題;道德規范缺失和沖突而導致的規范性難題;以及道德范疇和道德推理的有效性難以確證而導致的元倫理難題。規范性難題是應用倫理學研究和實踐中碰到的最普遍的道德難題,主要表現為三類:規范缺失性難題、規范沖突性難題和角色沖突性難題。其中,規范缺失性難題和對抗性的規范沖突性難題,是應用倫理學關注的重點。我們還通過對代際正義、環境倫理學、安樂死以及醫生角色沖突的具體分析,揭示了這些道德難題的具體內涵,為我們解決這些難題提供了指引。

〔論文關鍵詞〕道德困境道德難題規范缺失規范沖突角色沖突

現代社會出現了很多道德困境,這導致以解決道德難題為使命的應用倫理學的產生。一般而言,我們只要有了對特定的道德情境和與此相關的道德規范的理解和把握,在權衡利弊得失之后,就可作出道德判斷和選擇。這里不存在道德困境。但如果我們在做出道德判斷和選擇時,對相關事實情境的理解有分歧,可依據的道德原則又相互沖突,或是道德范疇及道德推理的有效性難以確證,就會陷入難以進行道德判斷和選擇的困境。這時道德難題就出現了。由此,我們可以依據道德難題產生的原因,把道德難題區分為三類:即相關事實不清而導致的事實性難題;道德規范缺失和沖突而導致的規范性難題;以及道德范疇和道德推理的有效性難以確證而導致的元倫理難題。規范性難題是應用倫理學研究和實踐中碰到的最普遍的道德難題,主要表現為三類。

一、規范缺失性難題

現代社會的道德困境往往是前所未有的。因此,傳統的倫理學理論和道德規范體系似乎已無力引導我們走出困境。按憂那斯的說法,這是因為傳統倫理學具有的如下幾個特征。(1)在時間上具有當下性。它們都對活動的直接標準加以規定,并且活動的主體和對象是同時存在的。(2)在空間上具有相鄰性。倫理地域被限定在這樣一些范圍內:倫理主體和對象作為鄰居、朋友或敵人相處,或作為統治者與被統治者,弱者與強者以及所有人與人相互作用的角色相處。所有的德行對于這些相近的活動范圍都適用。(3)倫理學知識注重此時此地,是一種適用于所有具有善良意志的人的知識。由于傳統倫理學的上述特點,其確證和提供的道德規范適應的是傳統社會的道德實踐,但由于現代社會出現了處于傳統倫理學視野之外的具有嶄新性質的活動領域和利益關系,要調整這些活動和關系,必然面臨傳統倫理學理論和道德規范體系的某種空白而出現道德難題,即所謂規范缺失性道德難題。

代際正義就屬于這類難題。代際正義是調整人類社會世代之間的利益關系的道德規范。我們可以把社會中各個世代之間的關系主要歸納為三種形式:家庭中的世代關系、同時存在的各個世代之間的關系和跨越時間的非同時存在的世代之間的關系。顯然,就家庭中的世代關系而言,我們清楚對于長輩和后代應盡的道德義務。如父母子女之間的相互義務,對于未成年的子女來說,父母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對于成年的子女來說,對長輩有贍養盡孝的義務。如果沒有做到這一點,就會受到道德或者法律的制裁,在這里沒有規范缺失的問題。就同時存在的各個世代之間的關系而言,我們也清楚無論對于上代還是后代都有應該履行的道德義務。如社會福利、保障體系、義務教育制度的建立,都規定有代際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在處理同時存在的世代之間的倫理關系時,也不存在規范缺失的問題。規范缺失性道德難題只出現在跨越時間的非同時存在的世代之間的關系之中。這個意義上的代際正義主要調整的是非同時存在的當代人和后代人之間的關系,這里的后代人是指“和現在的世代沒有重疊的那些世代”[1],具體來說是“那些將生活在未來,但是直到現在最后一個活著的人死亡以后還沒有出生的未來世代”[2]。AvnerDe-Shalit準確地概括出了這種世代之間關系的五個方面的特征[3]。(1)對這個世代關系中的世代之間的傳遞問題,人們必須考慮在技術進步的條件下,現在的資源更符合未來的生產潛力要求,因此,從一個世代到另一個世代的物品傳遞意味著后者將獲得比前者因此遭受到的損失更多的價值。(2)在這種世代關系之中,預測后代人的需要和偏好是困難的,即使能夠預測,在與當代人的需要和偏好進行比較的時候,也是極為復雜的。(3)我們與后代人在經濟上的交流完全是單向的。我們為后代人進行儲蓄、或對他們施加經濟壓力,他們都不可能進行回應,或者是在經濟學意義上對我們進行“懲罰”。(4)后代人的人口規模是未知的。在這種世代關系中,不同的人口規模將影響對各種物品的分配方式。反過來,不同的分配方式又對后代人口的數量和身份產生影響。(5)在這種世代關系中,許多當代人采取行動的結果是不可逆轉的。例如,造成某種物種滅絕的行為。這種不可逆轉性影響了我們對后代人義務的本質問題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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