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兵安置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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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當執行《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江蘇省〈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實施辦法》和本規定。
第三條 南京市民政局主管本市軍人撫恤優待工作。區(縣)民政局主管本轄區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第四條 優撫對象享受定期撫恤金的標準,市民政、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制定。各區(縣)可根據本地情況,制定本區(縣)的撫恤金標準,其標準不得低于市頒標準。
第五條 退出現役的革命傷殘軍人應當持《革命傷殘軍人證》到市、縣民政部門依法辦理撫恤登記手續,享受傷殘撫恤。
第六條 退出現役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包括省榮軍醫院需分散供養的休養員),安置在城鎮的,其配偶和子女符合有關規定,可隨同遷居。如子女超過隨遷年齡,身邊又無子女的,允許一名成年子女隨同遷轉為城鎮戶口。
第七條 義務兵家屬按下列規定享受優待金:
(一)農村義務兵家屬享受優待金的標準。從鄉、鎮、村企業入伍的(含先安置后入伍的),按同年進企業工人上年末全年人均收入的70%由鄉、鎮、村企業發給;非鄉、鎮、村企業入伍的,由鄉、鎮政府按照本地區上年度末人均收入水平的70%至100%發給。
(二)城鎮義務兵家屬實行“優待金卡”制度。義務兵退役后持“優待金卡”到民政部門按規定標準一次性領取。
義務兵考入軍隊院校的,其家屬的優待金按義務兵軍種服役期限(不含超期服役期限)計算發給。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享受義務兵家屬優待金:
(一)義務兵服役期滿,地方政府沒有接到部隊團以上機關超期服役通知的。
(二)義務兵提升為軍官的。
(三)義務兵改志愿兵的。
(四)從地方直接招收的軍隊院校的學員。
(五)從地方直接招收的軍隊文藝體育專業人員。
(六)非征兵計劃入伍的。
(七)受到記過、記大過、降撤職銜、勞教、除名、開除軍籍處分,因表現不好中途退伍,犯罪判刑的。
(八)不符合享受優待金條件的其他對象。
第九條 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由義務兵退役后其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發給。義務兵家屬在本市范圍內戶口變遷的,由遷出地民政部門出具證明,遷入地民政部門憑證明和優待金卡發給優待金。外市義務兵家屬遷入本市的,憑遷出地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從第2年起按本市標準享受優待金。
第十條 優待金的籌集,農村以鄉統籌平衡負擔。城鎮由市、縣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定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上年度末在冊人員數額,并根據征兵數編造當年優待金籌集預算計劃。市、縣民政部門以預算計劃為依據,籌集優待金。籌集的優待金,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在公用經費“其他費用”項目中列支;企業在營業外支出列支。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包括中外合資、獨資、私營、部省屬、外省市的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都有繳納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的義務。
第十一條 義務兵在部隊獲榮譽稱號或立功受獎的,可根據功績大小,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標準為:獲軍區以上榮譽稱號或立一等功的獎勵400元;立二等功的獎勵200元;立三等功的獎勵100元,獎勵金隨優待金發放。
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的義務兵退伍時,回原工作單位的,核定標準工資時應予晉升一級工資;重新安置工作的,應予高定一級工資。
第十二條 從工作單位入伍的義務兵,原享受供養直系親屬福利待遇的,其服役期間可繼續享受。
第十三條 革命傷殘軍人因傷殘需要配制輔助器械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手搖三輪車、輪椅、須經市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報省民政部門批準發給。
(二)假肢、矯形鞋、矯形器、腰圍、鋼絲背心等,由市、縣民政部門審批后,憑《革命傷殘軍人證》和專用介紹信到指定地點配制。
配制的輔助器械,不得轉讓。
第十四條 區、縣鄉(鎮)街道可根據本地區情況建立優持基金,創辦和扶持優撫經濟實體,為優撫對象服務。
第十五條 非在職優撫戶,房改后新增租金,按市有關規定實行減免。
第十六條 企事業單位在招工時,在同等條件下,對烈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革命傷殘軍人及其配偶、子女應優先錄用。
第十七條 優撫對象在享受定期撫恤金、傷殘撫恤(保健)金和定期定量補助后生活仍有困難的,區(縣)民政部門可酌情給予補貼和臨時補助。
第十八條 已有固定經濟收入的優撫對象,不能同時享受民政部門的撫恤定補。如其經濟收入低于撫恤定補標準,可按同等對象的撫恤定補標準,予以補足。
篇2
根據國務院《關于做好軍隊復員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國安〔93〕2號)和《北京市實施〈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若干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89年第4號令)精神,現對因自謀職業或因各種原因政府不再負責安置工作而需轉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管理的復退軍人檔案移交、接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復退軍人包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和復員干部三類人員。
二、復退軍人檔案中應當具有以下材料:
(一)《檔案材料清單》及《檔案轉移通知單》(樣式附后);
(二)自謀職業申請書;
(三)入伍前檔案材料;
1.入伍前是學生的,檔案中應有相應的學歷證明材料;
2.入伍前是在職職工的,檔案中應有《招工審批表》或國家統一分配工作的證明、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證明材料。
(四)服役期間的材料:
1.《應征公民入伍登記表》;
2.《義務兵退出現役登記表》或《士官退出現役登記表》或《軍隊干部復員審批報告表》;
3.服役期間(含待安置期間)受過處罰的應有處罰材料。
(五)其他材料。
三、檔案移交程序:
1.市、區(縣)復退軍人安置辦公室派人持介紹信將復退軍人檔案在做出轉檔決定20日內轉往市、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
(1)被批準自謀職業的復退軍人檔案轉往市、區(縣)職業介紹服務中心辦理個人委托存檔;
(2)按有關安置政策規定,政府不負責安置的復退軍人的檔案,轉至其戶口所在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失業人員管理。
四、檔案接收工作:
1.勞動部門根據上述規定審核、接收復退軍人檔案。
2.若檔案材料不全,由市、區(縣)復退軍人安置辦公室對缺損原因出具證明后,再行接收。
五、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關于移交、接收申請自謀職業的復退軍人檔案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管發字〔1994〕286號)同時廢止。
附件1:
檔案材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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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政治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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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材料名稱 | 轉入份數 |頁碼|轉出份數| 頁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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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 | (單位公章) | 檔案 | (公章)
轉出 | 經辦人: | 接收 | 核收人:
單位 | 年 月 日 | 單位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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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清單由檔案轉出單位填寫,包括各種履歷、學歷證明,招工(招用)證明、技術等級證明等基本材料,加蓋公章后裝入本人檔案。
2.空格部分需用斜線劃掉。
附件2:
復退軍人檔案轉移通知單
(200 )軍安字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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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性 別|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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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身份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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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伍日期| |退伍日期| |入伍前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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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所在詳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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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國家對軍人的撫恤優待,激勵軍人保衛祖國、建設祖國的獻身精神,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國人民現役軍人(以下簡稱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是本條例規定的撫恤優待對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第三條軍人的撫恤優待,實行國家和社會相結合的方針,保障軍人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障撫恤優待對象的生活不低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會應當關懷、尊重撫恤優待對象,開展各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軍人撫恤優待事業提供捐助。
第四條國家和社會應當重視和加強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軍人撫恤優待所需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級負擔。中央和地方財政安排的軍人撫恤優待經費,專款專用,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各自的軍人撫恤優待責任和義務。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死亡撫恤
第七條現役軍人死亡被批準為烈士、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其遺屬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
第八條現役軍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準為烈士:
(一)對敵作戰死亡,或者對敵作戰負傷在醫療終結前因傷死亡的;
(二)因執行任務遭敵人或者犯罪分子殺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敵人殺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或者執行反恐怖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死亡的;
、
(四)因執行軍事演習、戰備航行飛行、空降和導彈發射訓練、試航試飛任務以及參加武器裝備科研試驗死亡的;
(五)在執行外交任務或者國家派遣的對外援助、維持國際和平任務中犧牲的;
(六)其他死難情節特別突出,堪為楷模的。
現役軍人在執行對敵作戰、邊海防執勤或者搶險救災任務中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對待。
批準烈士,屬于因戰死亡的,由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屬于非因戰死亡的,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屬于本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由中國人民總政治部批準。
第九條現役軍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確認為因公犧牲:
(一)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認定為因戰、因公致殘后因舊傷復發死亡的;
(三)因患職業病死亡的;
(四)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工作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醫療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現役軍人在執行對敵作戰、邊海防執勤或者搶險救災以外的其他任務中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犧牲對待。
現役軍人因公犧牲,由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屬于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
第十條現役軍人除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確認為病故。
現役軍人非執行任務死亡或者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對待。
現役軍人病故,由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
第十一條對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分別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病故證明書》。
第十二條現役軍人死亡被批準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發給烈士遺屬烈士褒揚金。
第十三條現役軍人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是: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于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計算。
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在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的基礎上,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5%;
(二)獲得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0%;
(三)立一等功的,增發25%;
(四)立二等功的,增發15%;
(五)立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第十四條對生前作出特殊貢獻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除按照本條例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外,軍隊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性特別撫恤金。
第十五條一次性撫恤金發給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第十六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發給定期撫恤金:
(一)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者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
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
第十七條定期撫恤金標準應當參照全國城鄉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確定。定期撫恤金的標準及其調整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依靠定期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可以增發撫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補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九條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
人遺屬死亡的,增發6個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其領取定期撫恤金的證件。
第二十條現役軍人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在其被批準為烈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者病故后,又經法定程序撤銷對其死亡宣告的,由原批準或者確認機關取消其烈士、因公犧牲軍人或者病故軍人資格,并由發證機關收回有關證件,終止其家屬原享受的撫恤待遇。
第三章 殘疾撫恤
第二十一條現役軍人殘疾被認定為因戰致殘、因公致殘或者因病致殘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
因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導致殘疾的,認定為因戰致殘;因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導致殘疾的,認定為因公致殘;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導致殘疾的,認定為因病致殘。
第二十二條殘疾的等級,根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確定,由重到輕分為一級至十級。
殘疾等級的具體評定標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衛生部門會同軍隊有關部門規定。
第二十三條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醫療終結后符合評定殘疾等級條件的,應當評定殘疾等級。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病致殘符合評定殘疾等級條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的,也應當評定殘疾等級。
因戰、因公致殘,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至十級的,享受撫恤;因病致殘,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的,享受撫恤。
第二十四條因戰、因公、因病致殘性質的認定和殘疾等級的評定權限是:
(一)義務兵和初級士官的殘疾,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認定和評定;
(二)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和中級以上士官的殘疾,由軍隊軍區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認定和評定;
(三)退出現役的軍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干部需要認定殘疾性質和評定殘疾等級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和評定。
評定殘疾等級,應當依據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出具的殘疾等級醫學鑒定意見。
殘疾軍人由認定殘疾性質和評定殘疾等級的機關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
第二十五條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未及時評定殘疾等級,退出現役后或者醫療終結滿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申請補辦評定殘疾等級,有檔案記載或者有原始醫療證明的,可以評定殘疾等級。
現役軍人被評定殘疾等級后,在服現役期間或者退出現役后殘疾情況發生嚴重惡化,原定殘疾等級與殘疾情況明顯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申請調整殘疾等級的,可以重新評定殘疾等級。
第二十六條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按照殘疾等級享受殘疾撫恤金。殘疾撫恤金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
因工作需要繼續服現役的殘疾軍人,經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批準,由所在部隊按照規定發給殘疾撫恤金。
第二十七條殘疾軍人的撫恤金標準應當參照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確定。殘疾撫恤金的標準以及一級至十級殘疾軍人享受殘疾撫恤金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依靠殘疾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殘疾軍人,可以增發殘疾撫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補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八條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死亡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金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其遺屬享受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對其遺屬增發12個月的殘疾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其中,因戰、因公致殘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其遺屬享受病故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第二十九條退出現役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其中,對需要長年醫療或者獨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可以集中供養。
第三十條對分散安置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發給護理費,護理費的標準為:
(一)因戰、因公一級和二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二)因戰、因公三級和四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三)因病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未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經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批準,由所在部隊發給。
第三十一條殘疾軍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正在服現役的,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負責解決;退出現役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解決。
第四章 優待
第三十二條烈士遺屬依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享受優待。
第三十三條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優待標準不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含合同制人員)的,退出現役后,允許復工復職,并享受不低于本單位同崗位(工種)、同工齡職工的各項待遇;服現役期間,其家屬繼續享受該單位職工家屬的有關福利待遇。
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應當保留;服現役期間,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承包合同的約定繳納有關稅費外,免除其他負擔。
義務兵從部隊發出的平信,免費郵遞。
第三十四條國家對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予以保障,由所在醫療保險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賬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規定。
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沒有工作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解決;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1日傷復發以外的醫療費用,未參加醫療保險且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給予補助。
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享受醫療優惠待遇。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中央財政對撫恤優待對象人數較多的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用于幫助解決撫恤優待對象的醫療費用困難問題。
第三十五條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殘疾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將其辭退、解聘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第三十六條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優先購票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以及民航班機;殘疾軍人享受減收正常票價50%的優待。
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乘坐市內公
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享受優待,具體辦法由有關城市人民政府規定。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
第三十七條現役軍人、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參觀游覽公園、博物館、名勝古跡享受優待,具體辦法由公園、博物館、名勝古跡管理單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應征并且符合征兵條件的,優先批準服現役。
第三十九條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出現役后,報考國家公務員、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在錄取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待;接受學歷教育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助學政策。現役軍人子女的入學、入托,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教育部門規定。
第四十條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承租、購買住房依照有關規定享受優先、優惠待遇。居住農村的撫恤優待對象住房有困難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幫助解決。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一條經軍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隨軍的現役軍官家屬、文職干部家屬、士官家屬,由駐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隨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駐軍所在地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接收和妥善安置;隨軍前沒有工作單位的,駐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人的實際情況作出相應安置;對自謀職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有關費用。
第四十二條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的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士官,其符合隨軍條件無法隨軍的家屬,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十三條隨軍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病故軍人遺屬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條例和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撫恤優待。
第四十四條復員軍人生活困難的,按照規定的條件,由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定期定量補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條件。
第四十五條國家興辦優撫醫院、光榮院,治療或者集中供養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撫恤優待對象。
各類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優先接收撫恤優待對象。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軍人撫恤優待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挪用、截留、私分軍人撫恤優待經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軍人撫恤優待經費,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軍隊有關部門責令追回。
第四十七條軍人撫恤優待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與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的單位及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違反規定審批軍人撫恤待遇的;
(二)在審批軍人撫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虛假診斷、鑒定、證明的;
(三)不按規定的標準、數額、對象審批或者發放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的;
(四)在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第四十八條負有軍人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履行義務;逾期仍未履行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紀律處分。因不履行優待義務使撫恤優待對象受到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撫恤優待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撫恤、優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冒領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的;
(二)虛報病情騙取醫藥費的;
(三)出具假證明,偽造證件、印章騙取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的。
第五十條撫恤優待對象被判處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通緝期間,中止其撫恤優待;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取消其撫恤優待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五十二條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撫恤優待,依照本條例有關現役軍人撫恤優待的規定執行。
因參戰傷亡的民兵、民工的撫恤。因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傷亡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的撫恤,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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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死亡撫恤
第三章 傷殘撫恤
第四章 優 待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國的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以下統稱優撫對象)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享受撫恤和優待。
前款所稱復員退伍軍人,包括在鄉退伍老戰士、失散人員、蘇區老干部。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各自的職責和義務。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開展形式多樣的擁軍優屬活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和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逐步增加撫恤優待經費,使優撫對象生活略高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地區行政公署,下同)應當設立擁軍優屬保障基金,用于獎勵立功軍人、擁軍優屬先進單位和個人,扶持優撫對象發展生產,解決優撫對象生活中的特殊困難。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第二章 死亡撫恤
第七條 現役軍人死亡的,根據死亡性質和本人死亡時的工資收入,由其持證家屬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下列標準發給一次性撫恤金:
(一)革命烈士,40個月工資;
(二)因公犧牲軍人,20個月工資;
(三)病故軍人,10個月工資。
義務兵和月工資低于正排職軍官工資標準的志愿兵以及取得軍籍的軍隊院校學員,按照基準軍銜為少尉的正排職軍官的職務工資、軍銜工資和基礎工資三項之和發給一次性撫恤金。
第八條 軍人死亡時工資收入的計算方法是:
(一)在職軍官、文職干部的工資收入,包括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軍銜(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軍齡工資;
(二)在職士官的工資收入,包括軍銜等級工資、基礎工資和軍齡工資;
(三)軍隊離退休干部的工資收入,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計算。
第九條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一次性撫恤金按下列情況發給死亡現役軍人的家屬:
(一)有父母或者撫養人、無配偶的,發給父母或者撫養人;
(二)有配偶、無父母或者撫養人的,發給配偶;
(三)既有父母或者撫養人、又有配偶的,各發半數;
(四)無父母或者撫養人、無配偶、有子女的,發給子女;
(五)無父母或者撫養人、無配偶、無子女、有弟弟妹妹的,發給18周歲以下弟弟妹妹。
無前款規定家屬的,不發給一次性撫恤金。
第十條 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的現役軍人死亡,按國家《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九條規定增發一次性撫恤金。榮立多次功勛的,按其中最高等功勛計算增發比例。
對集體立功或者獲得集體榮譽稱號的,個人不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第十一條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家屬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本人申請,經其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可以享受定期撫恤金:
(一)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者生活收入低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滿18周歲,以及雖滿18周歲但因讀書或者病殘無生活來源的;
(三)弟弟妹妹未滿18周歲,且必須是依靠軍人生前供養的。
前款所列人員,屬孤老或者孤兒的,按不低于定期撫恤金的20%的標準增發定期撫恤金;屬享受原標準工資40%救濟或者退休金待遇的,按規定標準發放定期撫恤金。
一戶有多人享受定期撫恤待遇的,應當按實際享受撫恤人數足額發放。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證按國家規定標準發放定期撫恤金,還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財政狀況以及城鄉居民實際生活消費水平,高于國家規定標準發放定期撫恤金。
農村的定期撫恤金每季度第一個月發放,城鎮的定期撫恤金按月發放。
第十三條 領取定期撫恤金的優撫對象在遷移戶口時,應當同時辦理定期撫恤關系轉移手續。戶口遷出地的民政部門負責發給當年的定期撫恤金;戶口遷入地的民政部門應當憑轉移手續從第二年1月起按當地規定的標準發給定期撫恤金。
第十四條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人員死亡后,除發給死亡時應領的定期撫恤金外,另增發6個月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定期撫恤金領取證件。
第三章 傷殘撫恤
第十五條 革命傷殘軍人退出現役后,憑軍隊發給的《革命傷殘軍人證》,到安置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撫恤登記。
第十六條 國家《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施行后退出現役的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有檔案記載和確切證明,殘情符合二等乙級以上(含二等乙級,下同)者,由原所在部隊補辦評殘手續。
國家《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施行前退出現役的軍人,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補辦評殘手續。
第十七條 因戰、因公負傷的革命傷殘軍人,退出現役后,原傷殘部位殘情發生變化,可以按國家規定辦理調整傷殘等級手續。
第十八條 革命傷殘軍人退出現役時,當年的傷殘保健金由部隊發給;從辦理傷殘撫恤登記手續的第二年1月起,傷殘撫恤金或者保健金由其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具體發放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革命傷殘軍人退出現役后,補辦評殘手續和調整傷殘等級的,其傷殘撫恤金或者保健金由其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從批準之月起計發。
第十九條 退出現役的革命傷殘軍人遷移戶口時,應當同時辦理傷殘撫恤關系轉移手續。其戶口遷出地的民政部門負責發給當年的傷殘撫恤金或者保健金,戶口遷入地的民政部門應當憑轉移手續從第二年1月起按規定計發。
第二十條 退出現役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根據國家規定由國家供養終身。
分散供養的,由原征集地或者其配偶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安置;本人要求到原征集地或者配偶居住地城鎮安置的,應當允許。
需要集中供養的,由原征集地或者其配偶戶口所在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接收后,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查批準,送省榮譽軍人康復醫院供養。
第二十一條 退出現役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享受離、退休待遇的,由發給離、退休費的單位發給護理費;不享受離、退休待遇分散供養的,由其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護理費;集中供養的,不發護理費。
第二十二條 退出現役的革命傷殘軍人死亡,按規定發給死亡時應領的傷殘撫恤金或者保健金和護理費,同時注銷證件,停止撫恤。原領取傷殘撫恤金的,由民政部門按照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喪葬補助標準發給喪葬補助費;原領取傷殘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發給喪葬補助費。
第二十三條 退出現役的革命傷殘軍人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其家屬按下列規定享受撫恤或者優待:
(一)因戰致殘,在醫療終結評殘發證1年內(不包括醫療終結1年后補辦評殘手續的),因傷口復發死亡的,由其家屬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革命烈士的撫恤標準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其家屬享受革命烈士家屬待遇。
(二)因戰致殘,在醫療終結評殘發證1年后,因傷口復發死亡的,或者因公致殘,在醫療終結評殘發證后因傷口復發死亡的,由其家屬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標準,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其家屬享受因公犧牲軍人家屬待遇;但原領取傷殘保健金的,由其生前所在單位按因公(工)死亡人員的規定予以撫恤。
(三)因病死亡,原領取傷殘撫恤金的,另增發6個月傷殘撫恤金,作為一次性補助,其中因戰因公致殘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的家屬,享受病故軍人家屬的待遇;原領取傷殘保健金的,由其生前所在單位按病故人員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優 待
第二十四條 服現役的義務兵家屬享受下列優待:
(一)家居農村的義務兵家屬,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按不低于當地上一年人均純收入的70%的標準發給優待金;
(二)家居城鎮的待業青年入伍的義務兵家屬,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10%-15%的標準發給優待金;
(三)入伍前是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在職職工的義務兵家屬,由其入伍前所在單位按不低于其入伍前基本工資的70%的標準發給優待金;
(四)義務兵在海、邊防艱苦地區服役的以及在服役期間立功或者獲得榮譽稱號的,應當增發優待金。
第二十五條 優待金按照社會平衡負擔的原則實行社會統籌,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義務兵家屬的優待金按每名義務兵服役的法定期限發放;義務兵超期服役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非戶口所在地入伍的義務兵,不發優待金;從地方直接招收的享受干部待遇的軍隊院校的學員以及文藝體育專業人員的家屬,不享受義務兵家屬的優待金待遇。
第二十七條 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生活困難的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的優待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確定,所需經費從優待金中列支。
第二十八條 家居農村的優撫對象按下列規定減免法定范圍的農民義務和負擔:
(一)革命烈士的孤老、孤兒家屬和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全免;
(二)現役軍人不計入家庭人口承擔法定義務;
(三)二等革命傷殘軍人免出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
第二十九條 因戰、因公致殘的二等、三等革命傷殘軍人退出現役后,由原征集地安置部門統一安排工作。
第三十條 接受安置因戰、因公致殘二等、三等革命傷殘軍人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護革命傷殘軍人和殘疾人的法律、法規規定,從優給予妥善安置,不得因其傷殘而解除勞動合同;企業破產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其生活。
第三十一條 在鄉退伍老戰士和領取傷殘撫恤金的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享受免費醫療待遇,醫療手續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一辦理;領取傷殘保健金的革命傷殘軍人,享受其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人員的醫療待遇,不得實行醫療費定額包干。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三等革命傷殘軍人,因治療復發傷口所需醫療費,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解決;因病所需醫療費本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酌情給予補助。
第三十二條 因戰、因公致殘的革命傷殘軍人傷口復發,經批準到外地治療或者安裝假肢的,其交通、食宿費和住院治療期間伙食費,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適當補助;但領取傷殘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單位按公(工)傷待遇辦理。
第三十三條 革命傷殘軍人因傷殘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后配制;需要手杖、眼鏡等小型器械的,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解決。
第三十四條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現役軍人的家屬以及帶病回鄉的復員退伍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因病治療確實無力支付醫療費的,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減免辦法減免。
第三十五條 革命傷殘軍人憑《革命傷殘軍人證》乘坐交通工具,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優待外,可以免費乘坐市內國有的公共汽(電)車和進入公園。
鐵路、民航、交通部門在有條件的車站、碼頭應當為現役軍人和革命傷殘軍人設置專門的購票窗口和候車(船)室。
第三十六條 優撫對象中的孤老和孤兒,除按本辦法享受撫恤補助和優待外,家居農村的,同時享受“五保”待遇;家居城鎮的,享受撫恤補助后生活仍低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民政部門應當給予臨時補助。有條件的地方,在本人自愿的情況下,可以將其送往敬老院、社會福利院集中供養。
第三十七條 革命烈士子女、能堅持正常學習的革命傷殘軍人報考中等學校、高等院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招生規定,給予加分投檔優待。革命烈士子女進入本省行政區域內公辦學校的,免交學雜費,優先享受助學金和學生貸款;進入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舉辦的幼兒園、托兒所的,應當優先接收,免交托雜費。
革命烈士子女就業,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優先安排,妥善解決。
第三十八條 家居城鎮的未隨軍的現役軍官、志愿兵的配偶,住房困難,有工作單位的,由其所在單位按本單位雙職工待遇分配住房或者集資建房;沒有工作單位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房管部門優先優惠有償解決。家居城鎮的義務兵在服役期間,地方安排其家庭住房時,應當將其計入家庭住房人口。
家居農村的現役軍官、志愿兵的配偶和在鄉復員軍人,需要自建住房的,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宅基地劃分、建材供應等方面給予優先優惠照顧,并視情況組織勞務幫助。
第三十九條 對經部隊批準隨軍的軍官家屬的調動、安置、落戶和隨遷子女的轉學、入托等事項,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優先辦理,給予解決。
第四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接收并妥善安置轉業、復員、退伍軍人。
第四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依照國家規定享受探親待遇。如現役軍人當年已休探親假的,其配偶仍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探親待遇。
第四十二條 企業單位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安排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家屬和現役軍人家屬上崗,在工種、班次、日常生活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
第四十三條 在鄉退伍老戰士、失散人員、蘇區老干部,生活困難的在鄉復員軍人和帶病回鄉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生活特別困難的退伍軍人,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定期定量補助。
前款所列人員,在部隊立功受獎的、服役年限長的或者屬孤老的,定期定量補助標準應當適當提高。
定期定量補助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四條 享受定期定量補助的人員遷移戶口時,應當同時辦理定期定量補助關系轉移手續。戶口遷出地的民政部門負責發給當年的定期定量補助費;戶口遷入地的民政部門應當憑轉移手續從第二年1月起發給定期定量補助費。
第四十五條 享受定期定量補助的人員死亡,除發給死亡時當季應領的定期定量補助費外,另增發6個月的定期定量補助費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證件,停止補助。
在鄉退伍老戰士死亡后,其配偶按在鄉復員軍人補助標準給予定期定量補助。
第四十六條 優撫對象轉為城鎮戶口、商品糧后,在安排工作前,其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應當保留,但不再承包責任田。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家屬,是指軍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軍人生活的18周歲以下的弟弟妹妹、軍人自幼曾依靠其撫養長大現在又必須依靠軍人生活的人員。
(二)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是指當地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該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生活費支出額或者農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額。
(三)撫養人,是指軍人出生至18周歲期間,因喪失父母或者父母無撫養能力,自愿或者受委托連續撫養軍人7年以上的人員。撫養人的確定,應當經鄉鎮人民政府證明或者公證機關公證,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八條 優撫對象被判處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通緝期間,停止撫恤和優待。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五十條 因戰傷亡的民兵、民工和參加縣級以上人民武裝部或者預備役部隊組織的軍事訓練傷亡的民兵以及其他人員的傷亡撫恤,以及為維護社會治安、同犯罪分子作斗爭而傷亡的其他公民的傷亡撫恤,有工作單位的,由其所在單位按本單位的傷亡撫恤規定辦理;無工作單位的,參照本辦法規定由其所在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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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各級應當加強對擁軍優屬工作的領導,將擁軍優屬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落實擁軍優屬工作的各項經費。
鎮鄉、街道、開發區民政部門是擁軍優屬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協調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擁軍優屬工作。
第三條擁軍優屬工作實行國家和社會相結合的方針,保障撫恤優待水平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并實行自然增長。
第四條駐守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國人民(含武警)的現役軍人,常住戶口在本市的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第五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民,應當依法履行擁軍優屬的職責和義務。
全社會應當關懷、尊重優撫對象,開展各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
第六條每年一月和八月為全市擁軍優屬活動月。
宣傳、民政、教育、文化、新聞等部門和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擁軍優屬教育宣傳,不斷提高全民國防觀念,培育擁軍優屬的良好社會風尚。
第七條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經濟組織與駐部隊開展結對共建活動。
第八條各鎮鄉、街道、開發區和有關部門應當協助部隊加強對軍事設施的管理,依法查處破壞軍事設施的行為。
第九條各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部隊營房建設、交運輸、軍糧供應、醫療、職工分流等社會化后勤保障的服務工作,優先辦理軍隊營房建設用地等審批手續,按國家規定減免相關配套設施建設費用,落實財政補貼政策。
第十條各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部隊執行野營拉練、演習等任務,及時提供必要的交、安全保障以及其他生活保障。
第十一條各鎮鄉、街道、開發區和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開展科技擁軍、文化擁軍、法律擁軍活動。
教育、勞動保障、人事、科技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做好為部隊培養各類科技和技能人才工作,并推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對有關培訓、鑒定考核費用給予減免。
第十二條本市重點優撫對象在享受定期撫恤金、生活補助金后,生活仍困難的,民政部門應當給予臨時救助和扶助。
第十三條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一次性撫恤金,應當按國家規定標準及時足額發放。
第十四條在核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收入時,優撫對象享受的定期撫恤金、生活補助金及其他優待不計入家庭實際收入。
第十五條政府舉辦的社會福利機構建立光榮室,優先接收撫恤優待對象。
第十六條現役軍人、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免費參觀、游覽本市各旅游景點、紀念館以及其他向社會開放的公辦收費觀瞻場所。
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免費乘坐市區內公共汽車。
第十七條車站應當設立軍人售票窗口;開設軍人候車室。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享受正常票價50%的優待。
第十八條醫院機構應當設立軍人優先標志。
優撫對象到醫療機構就醫時憑有效證件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取藥、優先住院;對急癥、危重的優撫對象實行先收治后收費。
政府確定的惠民、優撫醫療機構減免優撫對象有關醫療服務費用。
第十九條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按不低于上年度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的標準發給優待金;在地區服役的,按義務兵家庭優待金3倍標準發放。
第二十條現役軍人在部隊立功的,由入伍時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頒發獎勵金。一等功及以上的,一次性獎勵標準不低于當年當地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標準的50%,二等功的不低于40%,三等功的不低于20%。駐部隊官兵的立功獎勵金,由市人民政府參照上述標準頒發。
被評為優秀士兵的,由入伍時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當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5%的標準給予獎勵;連續兩年被評為優秀士兵的,按照當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10%的標準給予獎勵。
對榮立戰功的老復員軍人按規定發給榮譽金。年標準為:一等功及以上不低于360元,二等功不低于240元,三等功不低于120元。
第二十一條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符合條件的,可以優先購買保障性商品房或者租住廉租住房。
租住公有住房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重點優撫對象,可申請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80%交納租金;對超出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部分,按廉租住房租金標準交納租金。
居住農村的重點優撫對象,其住房存在安全隱患又無經濟條件加以改善的,由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列入當地危舊房改造計劃優先安排改造,并在資金、物資等方面給予補助。
第二十二條現役軍人和退出現役的傷殘軍人不承擔籌勞任務。
政府舉辦的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優先收養孤老的重點撫恤優待對象,其領取的撫恤金和補助金仍由其本人支配使用。
第二十三條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并享受醫療補助待遇。
第二十四條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未參加工傷保險但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負責解決;無工作單位的,由市民政局負責解決。
第二十五條已退出工作崗位并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殘疾軍人,可以按照解除勞動關系時執行的工傷保險政策規定。
第二十六條建立重點撫恤優待對象醫療補助專項資金,用于重點優撫對象醫療費報銷。
第二十七條分居兩地的現役軍人配偶所在單位每年應當給予現役軍人配偶一次探親假,其探親假期間的工資、獎金全額發放,其他福利待遇不變,乘坐車(船)費用由所在單位報銷。
第二十八條經批準隨軍的現役軍人家屬,其就業安置,由戶口遷入地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制定安置計劃,任何部門和單位都應當按照規定接受安置,不得拒收。
隨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職工的,駐軍所在地勞動保障、人事部門應當依據人員性質,按照“就近、對口”的原則妥善安置;隨軍前無工作單位的,結合實際給予安置。
隨軍家屬自謀職業的,按照規定發給安置補償金;從事個體經營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落實有關優惠減免政策。
駐邊防海島現役軍人,其符合隨軍條件但無法隨軍的家屬應當一并妥善安置。
第二十九條殘疾軍人、退役士兵、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報考普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待。
公辦中小學校和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現役軍人子女;現役軍人從外地調入本市,子女需要轉學的,教育部門應當按有關規定優先給予辦理。
第三十條加強軍隊轉業干部接收安置工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安置部門下達的當年度軍隊轉業干部計劃指標,完成接收安置任務。
第三十一條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做好部隊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退休干部和士官的接收安置和管理服務工作,按照規定落實其政治生活待遇,并將其醫療費納入當地醫療保險機構統一管理,不足部分由當地財政解決。
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退休干部和士官的隨調子女、配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接收,妥善安置。
第三十二條鼓勵和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發給自謀職業補償金和待安置期間的生活費,認真落實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三十三條本實施辦法中,凡涉及財政資金安排的項目,按現行財政體制的要求,由同級財政負擔。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優先保證優撫事業經費的落實,撫恤補助資金實行社會化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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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征兵工作實施辦法最新版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新兵征集工作,保證兵員質量,促進國防建設,根據國務院和xx的《征兵工作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試行)。
第二條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每個公民的神圣職責。依照法律的規定服兵役,是每個公民應盡的光榮義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境內的適齡青年及有關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全省的征兵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征兵機構組織實施。
全省每年的征兵人數、范圍、對象、要求和時間,由省人民政府和省軍區根據國務院和xx的征兵命令具體規定。女兵的征集,由省人民政府征兵機構確定征集辦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根據省人民政府、省軍區的征兵命令,負責本區域的征兵工作。
第五條 適齡公民報名地址:
一、在戶藉所在地報名;
二、城鎮經勞動部門批準,在計劃內招用的不遷戶糧關系的農民輪換制、合同制適齡工人,可在工作單位所在地報名。
前款第二項應征公民在服役期間,其優待由原工作單位負責,不再享受戶籍所在地的優待并免交農村三項費用。退伍后仍回原單位繼續履行合同至期滿。
第六條 征集新兵的文化程度,按照當年省人民政府、省軍區的征兵命令執行。
第七條 征兵期間,地方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電位招工、招干應服從征兵工作,不得招收征集對象。
第八條 兵員征集應與兵員儲備相統一。專業技術兵應按照省軍區的規劃,對口征集,定向儲備。
第九條 各級宣傳、文化部門和新聞單位,應結合兵役登記和民兵預備役工作,加強國防教育,并使之形成制度。
征兵期間,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學校、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應征公民及其家屬的工作,鼓勵應征公民為保衛社會主義祖國依法報名應征。
第十條 縣、鄉人民政府的征兵機構,應當接受群眾監督,對確定體格檢查、體格檢查合格和準備批準入伍的應征公民,應當張榜公布。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十一條 征兵期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征兵辦公室,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鎮)、街道辦事處,也應成立征兵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
征兵辦公室一般由兵役機關和同級公安、衛生、宣傳、民政、勞動、財政、教育、交通等有關部門和群眾團體抽調人員組成。
第十二條 征兵辦公室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征兵工作條例》及征兵命令和本辦法;
二、擬訂兵役登記和兵員劃撥、被裝發放、新兵運輸等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制定應征公民政治、身體、文化審查的具體措施,保證新兵質量;
四、組織和協調有關部門的征兵工作;
五、組織新兵交接和運輸工作,確保新兵按時安全起運;
六、做好征兵全過程的安全工作,防止發生事故;
七、負責接收部隊按規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并做好善后工作;
八、負責承辦征兵工作其它事宜。
第十三條 各級有關部門應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征兵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應征公民的政治審查和由于政治原因退兵的復核、接收落戶工作。
衛生部門負責應征公民的體格檢查、抽查和由于身體原因退兵的復查工作。
教育部門應當教育適齡學生響應國家號召,依法履行兵役義務,并應當協助兵役機關對應征公民的政治審查和病史調查,準確提供在校期間的有關證明材料。
民政部門應當結合征兵工作做好義務兵家屬的優待,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入伍新兵的中轉接待工作。
勞動人事部門應當協助民政部門接收安置退伍軍人,督促有關單位接收部隊退回的原是在職職工的不合格新兵復工、復職。
財政部門負責保障兵役登記和征兵工作所需經費的預算及使用管理,監督征兵經費專款專用。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新兵運輸保障和運輸中的安全工作。
第三章 兵役登記
第十四條 縣級兵役機關應當在每年征兵前按照上級兵役機關兵役登記的要求,組織基層單位對公民進行兵役登記。
基層單位設有人民武裝部的,由人民武裝部負責;未設人民武裝部的,應當指定一個部門負責。
第十五條 當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十八歲的男性公民,都應當進行兵役登記。
退伍軍人參加預備役登記,不進行兵役登記。
全日制中等學校(含職業中學、中專、技工學校)和高等院校的在校學生可暫緩登記。
第十六條 對登記合格的適齡公民,應當進行身體、政治和文化情況的初步審查,擇優選定預征對象。
第十七條 兵役登記時,基層單位應當對往年登記的、經核對不符合服兵役條件的應征公民注銷。
第四章 體格檢查
第十八條 征兵開始時,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制定本地體格檢查實施計劃,并組織督促有關部門實施。
第十九條 縣級衛生部門應當按照兵役機關的計劃,指定醫院或統一抽調醫務人員組成體檢組,采取一組一站或一組兩站的辦法實施。
體檢前,地、縣兩級征兵辦公室應當對醫務人員進行培訓、正確掌握標準,防止偏寬偏嚴和漏診、誤診。
第二十條 潛艇人員的體格復查,由地、市統一組織進行。水面艦艇人員、坦克乘員和空降兵的體格復查,由縣組織進行。
普通兵由縣進行抽查。具體抽查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按征兵任務進行確定。對抽查不合格率達到百分之三以上的縣,應全部進行復查。
體檢期間,省和地、市兩級征兵辦公室應組織體檢組,深入到縣級體檢站進行抽查和指導。
第五章 政治審查
第二十一條 政治審查工作實行村、鄉、縣三級審查負責制和派出所聯審制度。政審前,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對縣、鄉兩級政治審查干部進行業務培訓。
第二十二條 政治審查干部應當按照公安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于征集公民服現役政治條件的規定》,對本單位、本地區體格檢查合格的應征公民進行政治審查。
對中央警衛師條件兵的政治審查,應當執行公安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于挑選中央警衛師兵員政治條件的規定》,由專門人員負責本地區范圍內的調查取證。
第六章 審定新兵
第二十三條 審定新兵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提出意見,報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審查批準。
第二十四條 對新兵的審查確定,應當召開征兵辦公室主任、政治審查和體格檢查組長、基層單位征兵負責人以及接兵部隊負責人聯席會議,集體審議確定。
第二十五條 審查確定新兵,應全面衡量,擇優確定,并應當有一定的機動數額。
第二十六條 對坦克乘員、水兵和空降兵可在縣(市、區)范圍內確定;潛艇水兵在地(市)范圍內確定。
第七章 新兵交接和運輸
第二十七條 交接新兵由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與接兵部隊進行。交接新兵有關事宜應當在新兵起運前一天辦理完畢。
第二十八條 辦理新兵交接手續時,由縣級征兵辦公室統一編造《新兵花名冊》一式兩份,分別交接兵部隊、縣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
第二十九條 省軍區應當會同鐵路軍隊代表處和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根據接兵部隊提供的新兵人數和乘車、船起止地點,提出新兵運輸計劃。并按規定時限報運輸部門。
鐵道、交通部門應當根據新兵運輸計劃、及時調配車輛,保證新兵安全到達部隊。
第八章 接收退兵
第三十條 接收退兵應當按照國防部和有關退兵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新兵到達部隊后,經檢疫復查不符合征集條件被部隊按規定退回,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負責接收。
第三十二條 對入伍前有犯罪行為的新兵,部隊按退兵期限退回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接收并提請司法機關處理;超過退兵期限退回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總政治部《關于軍隊和地方互涉案件幾個問題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與部隊發生退兵意見分歧時,由軍分區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省軍區裁定。
第九章 兵役征集經費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兵役登記和征兵工作所需經費,由省財政廳統籌解決,列入地方預算兵役征集費科目。
基層單位兵役登記和征兵所需經費,由本單位負擔。
第三十五條 兵役征集經費開支范圍和使用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和省財政廳另行規定。
第三十六條 為武裝警察部隊征集新兵所需的經費,由有補兵任務的武裝警察總隊按照本省規定的征兵經費標準撥給省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
第十章 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為征兵工作先進單位:
一、適齡公民自愿參加兵役登記率達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
二、征兵工作中,無違法違紀現象的;
三、如期保質保量完成征兵任務的;
四、征兵中無行政責任事故的;
五、對部隊按規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能夠及時接收的。
第三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各級人民政府和兵役機關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模范地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征兵命令,表現突出的;
二、在征兵工作中,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不謀私利,對保證兵員質量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作風深入,吃苦耐勞,工作突出的;
四、義務兵家屬積極支持子弟履行兵役義務,表現突出的;
五、勇于同征兵工作中違法亂紀行為作斗爭的。
第三十九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并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完成征兵任務的;
二、征兵中發生嚴重行政責任事故的;
三、出現部隊退回政治條件不合格新兵的;
四、對部隊按規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拒不接收的。
第四十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征兵工作人員,由縣級兵役機關會同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一、在征兵中索賄、受賄的;
二、濫用職權、假公濟私或挾嫌報復的;
三、征兵中玩忽職守,致使征兵工作遭受損失的;
四、泄露征兵機密,遺失征兵機密文件的。
第四十一條 適齡公民拒絕、逃避兵役登記,應征公民拒絕、逃避體格檢查和定兵后拒絕、逃避服現役,經教育不改的,應視情節輕重,由兵役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一至三年內取消招工、招生資格或經商、務工資格;
二、屬在職職工的,一至三年內不得調資、晉級或轉正,直至辭退、開除;
三、罰款。
罰款數額不低于當地一戶義務兵家屬三至五年優待金總額。
罰款全部上繳同級財政。
第四十二條 對征兵中抵制、阻止應征公民履行兵役義務,或者提供假證明材料的直接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處分或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應當受到處罰的公民拒不執行處罰,妨礙正常兵役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
違反本辦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辦法所稱基層單位,是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學校、村(居)民委員會。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負責解釋。
征兵有哪些條件帶戶口本身份證畢業證及其復印件1寸照片3張去武裝部現場報名,證件不合格現場駁回。
征集的青年為高中(含職業高中、中專、技校) 畢業以上文化程度,企業單位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的職工(含工人、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企事 業單位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的工人、非學歷教育民辦大學的在校生、高等院校接受的無學籍學生及 在各類高考補習班學習的青年也應當征集。對女青年的征集只限當年應屆普通高中畢業生。征集的年齡, 男青年為年滿18至20歲;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企業單位職工,21歲的也可征集,根據本人自愿 ,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可放寬到23歲;女青年為年滿17至19歲。大專為23歲,本科為24歲。 征兵辦負責人提到了關于對入伍青年儀容的要求有染發、紋眉、紋身、打鼻孔等青年將不能入伍。該 負責人強調,軍隊是特殊機構,有嚴格的要求,尤其是在軍容風紀上,要保持軍人的嚴肅性。 直接成為士官的條件: 招收士官的對象,必須是經過中(高)等職業技術學校(院)培訓合格且獲得國家統一頒發的初(中)級 以上職業資格證書,具有相應專業的男性公民。其基本條件是:
(1)政治審查、身體檢查符合應征公民服現役的政治和身體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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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走過了幾十年的歷史,國消防部隊自組編以來。緊跟時代的步伐不時發展壯大,已經走在世界消防部隊的前列。特別是消防部隊士官隊伍建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龐大的士官隊伍為我國消防部隊各項工作能夠順利圓滿完成都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士官隊伍的作用之大,不可替代的軍中之母”兵頭將尾”稱號是對士官隊伍最好的贊譽與肯定。據統計:現在國消防部隊士官人數大約有16000人,占部隊總人數的三分之一還多。打造陽光士官隊伍建設刻不容緩,士官隊伍建設的好壞直接影響著整個消防部隊的戰斗力和凝集力,直接左右著部隊整體隊伍建設的純潔性和穩定性。經過研究調查,消防部隊士官隊伍建設中有些制約性問題有待我去解決和探討。
正文:
問題一:消防部隊存在通過走關系轉士官、晉級士官現象。
不足:影響了士官隊伍建設質量。
辦法:嚴格按章辦事,避免人情辦事。
措施:部隊集體是極講究機構優化的地方,往往因為一種影響結構優化的因素而導致整體優化機構癱瘓。舉個例子:某隊,選士官,2個名額,其中一名是關系戶,大家想象,看上去是個小問題,但殊不知公平的砝碼已經偏離,軍心所想已經難以區分好與壞的區別,先進與落后已經部分距離。久而久之士官隊伍建設也就形成原地踏步,毫無發展的惡性循環。我認為,一是要強化和完善士官隊伍建設,注重士官自身素質的提高,切實履行好各部門有關士官隊伍建設的職責。二是要嚴把士官選取關,根據《士官選取晉級條例》有關規定進行每年的士官選配與晉升。對于在選、晉工作中不按照規定執行的部門要出臺相應的硬性措施進行制約。三是要把好士官質量關,對于升初級士官的義務兵要嚴格按照“五句話”總要求進行有先選取。對于不符合初級士官選取條件的,有一殺一,堅決不取,從根上防治病因發生。四是要杜絕后門關,特別是晉級中級或高級士官的初級士官要放在重點部位來抓,不但級別提升了,對選取的要求和規定同時也要提高。公開進行考核選取,建立配套的監督機制,防治走后門事情發生,力爭百分百合格晉級。
問題二:消防部隊士官隊伍中個別素質低下,層次不等,能力不均。
不足:制約了士官隊伍整體發展。
辦法:提倡質量調控,避免宏觀調控。
措施:士官隊伍的性質比較特殊,在部隊中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擔負著兵頭將尾的角色。可以說,士官隊伍是個狠角色不是任何人都能夠擔負重任。通過分析,造成士官隊伍中個別素質低下的原因主要有兩種:
(一),關系兵。(二),補名額。說關系兵問題,大家也許并不陌生,但是講起補名額問題,或許大家不太敏感,也就是說只為了把士官選取指標名額填滿,只注重士官選取工作的完而忽略了士官質量問題,表面看起來工作“圓滿完成”,但實際上只是“完成”而不能說是“圓滿”。不但要注重圓滿完成任務,更重要的是強調素質質量,做到“質量不到,寧可不選,素質不高,名額不滿”的高度上來。特別是那些在業務軍事素質上還尚在萌芽階段的、政治思想在明主評議中不容樂觀的都要繼續培養,方可入選。做到“名正言順,貨真價實,決不名存實亡,浪得虛名”。切實培養和選出一批素質過硬的士官隊伍,從而能夠持續保持消防部隊士官隊伍建設的真正意義。
問題三:消防部隊士官隊伍相對組織指揮能力薄弱。
不足:阻礙了整體隊伍組織紀律性的培養與提高
辦法:注重隊列訓練和紀律養成。
措施:目前,消防部隊士官隊伍基本上都擔任著班長、駕駛等重要的崗位,基本都是在組織指揮位置上,不但擔負滅火救災中的先鋒或尖兵角色,更重要的是肩挑各項任務完成的重擔。但是由于消防部隊性質的特殊性,唯一一支執法部隊,從而忽略了組織指揮能力的培養,特別是《三大條令》其中的隊列條令不能夠及時訓練,造成只注重救援救災而忽略了隊列養成和組織紀律性的培養,這是個不能忽略的問題。因為平時的隊列指揮訓練是一切組織指揮能力提高和極紀律性形成的重要訓練大綱內容之一。一些士官班長表現很高,但是一站在隊列前就沒有個軍人應有的動作規范,這就固然長期影響了整個隊伍的隊列素養和組織紀律性的培養。應該強調隊列素養與培養,不斷加強《三大條令》的貫徹落實,從而把組織指揮這一課及時不上,從而避免以往的只注重駕駛技術,薄弱隊列訓練、只為任務完成,不顧紀律養成的問題發生。
問題四:消防部隊士官隊伍建設待遇政策有待提高。
不足:困擾著士官隊伍建設穩定發展。
辦法:拓寬士官隊伍待遇面,加大待遇實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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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__縣退役士兵安置的基本狀況
為了使安置工作與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相一致,與時代節拍相吻合,__縣自1998年以來,依據《兵役法》和湖北省自謀職業試行辦法,開始實施貨幣補償安置。首先在縣供電公司搞試點,由于當時縣供電公司改革,將縣政府于1999年分配的9名城鎮退役士兵、20__年分配的6名城鎮退役士兵、20__年分配的5名城鎮退役士兵,共計20名城鎮退役士兵不能安置上崗。經過多次與縣供電公司和安置對象協商,縣供電公司一次支付60萬元買斷安置。這一安置方式在不能保證安置對象有崗安置的情況下,得到了安置對象的認可,也為貨幣補償提供了借鑒,打下了基礎,于是從20__年起推行貨幣安置,資金來源由縣政府下達社會統籌安置補償金任務,安辦到各單位收取安置金,對符合安置條件的城鎮退役士兵給予0.8萬元的補償,士官、立功、傷殘退役士兵適當增加補償額。20__年構建退役士兵貨幣補償安置直通快車,將貨幣安置所需的補償費納入財政預算,并落實解決8個月待安期的生活費。隨著收入和消費水平的提高,到20__年按期服役的退役士兵補償標準達到了1.96萬元,其它安置對象的補償標準也得到同步提高。同時初步實施了技能培訓,為他們掌握一技之長自主擇業起到了重要作用。從20__年起實行的貨幣補償安置,在__形成了新的固定的安置模式,得到了上級肯定和絕大多數安置對象的好評。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補償的標準偏低。20__年推行貨幣補償安置時,按期服役退役士兵的安置補償標準為0.8萬元,到20__年同等對象的補償標準為1.96萬元,增長了一倍多,但同期的城鎮低保對象的補差標準由 20元增加到 123元,增長了5.15倍。優撫定補對象的補償標準,復員軍人由20__年人月平70元到20__年人月平增加到305元,增加了4 倍;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由20__年人月平15元到20__年人均月平增加到135元,增加了9倍。與上述對象比貨幣補償安置的增幅比顯然是偏低的。如果按照上級指定意見,補償標準應為上年社會職工工資的3倍進行補償,義務兵應為39546元,落實的補償金只占應補償數半數多一點。導致補償標準偏低的主要原因是縣財政困難,作為吃補貼的貧困縣,在預算安置補償金問題上已經盡了最大努力,仍然難以達到理想的效果。
(二)全員實行貨幣補償安置在實際操作中也存在著問題。退伍安置中的中等以下傷殘人員,級別較高士官不愿實行貨幣補償安置,推行起來難度較大。因為中等以下傷殘軍人在自謀職業中屬弱者中的弱者,就業難、收入低,僅靠傷殘撫恤金難以維持生計,如果能給予力所能及的崗位安置,有固定的收入來源,他們的生活境況就好得多。級別較高的轉業士官把青春和年華貢獻給了部隊,退伍回地方后,年紀大了,體能差了,接受新生事物的能力弱了,在自謀職業中也存在著很多問題,因此他們也要求政府給予崗位安置。
(三)地區間貨幣補償的標準差異過大。推行貨幣補償安置是以縣為單位進行核算,由于縣與縣之間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不同,補償標準各不相同。同一部隊的同等退役人員,在部隊所作的工作與貢獻大致相同,但回到各自不同的入伍地,領取的補償金卻不相同,有的懸殊1倍甚至幾倍,領取補償金少的退役士兵心理難免不平衡。
(四)培訓就業效果不理想。從20__年開始__就對退役士兵進行了技能培訓,經統計,累計培訓了6期,受培訓人員120人。從總體情況看,對退役士兵進行技能培訓是進一步做好安置工作的有效途徑和辦法,是大勢所趨。但要進一步完善,使受教育培訓的退役士兵人數更多,效果更明顯。主要應從加大教育培訓資金投入,培訓基地建設、培訓教材教具、師資力量和推介就業方面入手,使貨幣安置對象全員參加培訓,學到一門或多門過硬技術,為就業創業打下堅定基礎。
(五)法規建設滯后形勢發展。現行的《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也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發展和中國特色軍革的加速推進,應該加快出臺抓緊實施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法規。如推行貨幣補償安置上級有指導性意見,上級領導講話也有要求,但沒有操作性很強的法規。如果有補償的標準就好確定了,哪些應該補償安置,哪些仍然需要崗位安置也好區分了,確需崗位安置的應該安置到哪些部門也好確定了,這樣既能減少工作阻力也可加快工作進度。
三、幾點建議
(一)國家應建立以中央財政撥款為主,地方財政適當補助的安置經費保障體系。經費保障問題是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成功與否的關鍵。修改現行《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中有關地方政府承擔退役士兵安置補償經費條款,明確規定由中央財政承擔退役士兵退出現役所需的補償經費。這樣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全國一盤棋。配套統一的補償安置辦法,可以規范貨幣補償安置的對象和標準,避免縣與縣之間、地區與地區之間補償標準差距過大的問題,以促進國防建設,也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
(二)科學地確定補償金標準。科學地確定安置補償金是改革的基礎,我們應本著退役士兵能夠接受,財政能負擔、補償安置金標準與社會經濟發展相一致的思路綜合考慮。基本標準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80%的2倍為宜。基本理由:一是體現權利和義務相統一,退役士兵為保衛祖國盡了義務,黨和政府應給予一定的補償;二是公平的原則,《憲法》要求每個公民都有服兵役的義務,但由于我國的國情決定了不可能每個公民都去服兵役,而未服兵役的人員有勞動的收益;三是兵役期限,《兵役法》確定公民服兵役的義務期為二年。從以上三點,確定退役士兵的安置金應基本等同于職工全年工資收入,主要是考慮到職工工資還將用于基本生活保障,而士兵在部隊服役期間享受了津貼,在地方也享受了政府優待,因而建議以80%的比例確定。
(三)實行城鄉一體貨幣安置。隨著戶籍制度的改革,如今中國公民只有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之分,沒有商品糧戶口與非商品糧戶口之分,農村居民進入城鎮就是城鎮居民,城鎮居民進入農村就是農村居民。同時城鎮居民與農村民居民入伍參軍,都履行保家衛國的任務,作用與任務是一樣的,貢獻也大致相同,如果僅就吃苦耐勞而言,農村居民還好于城鎮居民,為國防建設作的貢獻可能還要大些。因此他們享受的公民待遇應該一樣,城鎮退役
士兵給予安置補償,農村退役士兵也應給補償,補償標準一致后,優待標準也應該一致。這樣有利國防建設,有利社會穩定。
(四)完善相關的配套服務。應構建多渠道、多層次的培訓教育體系,使縣級退役士兵服務管理機構在協調本地勞動、教育等部門,統籌培訓資源,做好退役士兵職業工作上,充分利用各級各地教育資源和職業培訓機構,開展技能培訓。同時做好退役大學生士兵的復學和部分退役士兵求學的協調工作。
(五)構建聯動的社會保障體系。退役士兵返鄉后,在基本社會保障社會救助、社會互助、社會福利、社會醫療等方面相關部門應履行職責,搞好服務,確保國家關于退役士兵保障的各項優惠政策在各級各地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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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統計,到目前為止全區人口49.14萬,其中退伍軍人2.6萬人,“三老”人員620人,革命殘疾軍人217人,現役軍人835人。近年來,我區始終把提高部隊戰斗力和地方生產力作為雙擁工作的出發點,堅持把服務國防建設、服務經濟工作、服務社會穩定作為雙擁工作的切入點,找準雙擁工作與黨委、政府中心工作的結合點,大力構建和諧雙擁,推動了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雙擁工作保持了良好發展勢頭,取得了較好成績。
一、在全民教育中提高國防意識版權所有
近年來,在國防教育方面,我們著重堅持了“六個結合”:一是把國防教育與黨員干部教育相結合。區司法局堅持把國教工作納入“四五”普法范疇,把《國防教育法》和《兵役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雙擁法規納入普法教育計劃,列入區級機關“一月一法”的學習內容,并且認真組織實施,做到有學習計劃、有培訓教材、有學法筆記、有考核結果,并與機關干部年度考核掛鉤。區、鎮(街道)國防教育學校(黨校)把國防教育列入黨員干部培訓計劃,列入農村黨員冬訓班學習內容,并明確規定每次不少于18課時,真正做到了內容、時間、人員、效果“四落實”,全區每年有近萬名黨員干部參加培訓,接受國防教育。二是把國防教育與學生素質教育相結合。全區28所中小學創辦了青少年軍(警)校,建立了正規的“三班一隊”,全區每年有8000多名學生定期參加活動,做到活動有組織、有計劃、有陣地、有教材、有登記。全區各類學校開設了國防教育課,認真落實“三進”要求,做到國防教育進課表、進課本、進課堂,組織學生學習軍事知識,了解我國軍情和國際軍事動態等,做到學校有教材、教師有教案、學生有作業。各中學認真組織新生軍訓,請駐邗部隊官兵為學生進行軍事科目訓練,三年累計受訓學生近12000人。三是把國防教育與市民道德教育相結合。充分發揮雙擁和國防教育基地作用,每年清明節都要組織干部、群眾、學生,前往朱秀清和曾玉良烈士陵園祭掃革命先烈,接受革命傳統教育。同時,注意以典型引路,廣泛宣傳了獻身國防科技的年輕高級工程師、革命烈士朱曉峰,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勇斗歹徒、英勇犧牲的革命烈士曹波,“五好四自”先進典型、模范軍嫂謝愛萍,“企戶掛鉤”典型邗建集團的先進事跡,進一步提高了人民群眾對雙擁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增強了維護軍政軍民團結的自覺性。四是把國防教育與企業文化建設相結合。區經貿局把國防教育納入企業干部職工培訓內容,引導職工樹立沒有國防就沒有經濟安全、沒有軍隊就沒有企業發展的理念,積極支持國防建設,投身國防建設。邗建集團的工地開到哪里,雙擁工作就做到哪里,公司每年都要組織全國各地的辦事處,在“八一”前后開展專題活動,捐款資助結對幫扶的老復員軍人。三笑集團、虎豹集團、瓊花集團等民營企業積極安置退役士兵,幫助政府分憂解難,近年來共接收安置200多名退役士兵,且有近50名擔任企業的中層干部。五是把國防教育與開展活動相結合。每逢“八一”和春節,區委、區政府都要集中組織走訪軍營,送去慰問品和慰問金,幫助部隊解決實際困難。僅今年“八一”期間,區級機關和3個駐軍所在鎮(街道)就送去慰問金8萬元,40多個民營企業送去慰問金40余萬元。駐邗部隊則為敬老院打掃衛生、為五保老人理發,舉辦軍民聯歡晚會,進一步增加溝通,增加了解,增加聯系。每年“雙擁活動月”期間,軍民一起走上街頭,共同為市民服務,營造了濃厚的雙擁工作氛圍,為雙擁工作的開展奠定了堅實的群眾基礎。六是把國防教育與軍民共建相結合。在原來共建的基礎上,區人武部、消防大隊先后分別與××中學、職業中專、實驗學校、××火車站、××汽車站、××圖書館結成共建對子。××職業中專免費為人武部官兵進行電腦培訓,使12名官兵拿到計算機上崗證書。區實驗學校、××中學減免部隊官兵子女學雜費。區人武部、消防大隊則幫助學校進行國防教育和軍訓。武警醫院與汊河街道結成共建對子后,充分利用人才、技術優勢為汊河人民防病治病,大力支持汊河創建優撫醫療服務站,贈送藥品和醫療器械,汊河街道則積極為武警醫院后勤保障社會化做貢獻。
雙擁國教活動的深入開展,提高了全民的國防意識,取得了實實在在的效果:一是激發了參軍的熱情。由于我區雙擁政策落實較好,全民國防意識增強,宣傳發動工作有力,今年出現了適齡青年競相報名應征的好勢頭,全區報名應征青年1200多人,參加區體檢的有877人,830人通過體檢進入政審,為上級下達任務的3.3倍。此外,我區向部隊輸送新兵質量逐年提高,2004年新兵高中以上文化比例達到56%、黨團員比例達到68%。同時,由于嚴把政治素質關和身體質量關,征兵工作中從沒有出現過一例責任退兵,多次受到省委、省政府、省軍區的表彰。二是激發了擁軍的熱情。全區上下主動幫助軍屬解決在生產、生活、住房和子女入學等方面的困難,較好地解決了現役軍人的后顧之憂,僅在軍人子女減免學費方面平均一年就有5萬元。區流通、經貿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嚴格按照雙擁工作的有關規定,六級以上革命殘疾軍人沒有一個下崗;軍嫂一般不下崗,確因特殊情況下崗時,主管部門、勞動部門妥善安置,優先再就業。金陽光等房地產開發公司則推出針對軍人的優惠措施,軍嫂購房房價優惠2%。三是激發了助軍的熱情。針對部隊經費緊缺、裝備陳舊問題,區政府逐年提高駐邗部隊的裝備維護經費,先后撥款120多萬元用于改善部隊武器裝備。同時,為區消防大隊購置消防車,建設區人武部局域網,支持市民兵訓練場地改造提高了部隊應急指揮能力和快速反應能力,減輕了部隊官兵的工作強度。雖然區武警中隊劃歸市武警支隊,管理體制發生了變化,但區財政補助一分不減,正常劃撥。為改善部隊官兵生活條件,區政府先后為駐邗部隊官兵宿舍安裝了空調、電扇,配備了冰箱、冰柜、太陽能熱水器,增添了娛樂設施,提高了官兵的生活質量。四是激發了學軍的熱情。區人武部認真組織了民兵預備役人員訓練工作,使參訓人員熱情高漲,刻苦訓練,提高實戰本領,先后出色地完成了安徽山界、鹽城射陽實彈射擊演練任務,受到了省軍區的表彰。民兵預備役人員向部隊子弟兵學習,充分發揚能吃苦、善打硬仗的光榮傳統,積極參加潤揚森林公園、××火車站、體育公園等重點工程會戰,圓滿完成了上級交給的任務。
二、在扶持創業中促進經濟發展版權所有
一是加強資金扶持。發給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補償金,作為創業資金。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補償金按照市統一標準,全部納入財政預算,每年安排100萬元。農村退役士兵則由鎮(街道)負責籌集,汊河街道采取多發1年優待金的辦法實行自謀職業補償。同時,爭取金融部門支持,發放小額貸款,支持退役士兵創業。二是開展技能培訓。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主動送訓上門,到鎮(街道)免費舉辦技能培訓。蔣王街道為提高退伍軍人的創業技能,把退役士兵和失地農民的技能培訓相結合,制定了三年培訓計劃,并于今年3月舉辦了餐飲業、家政服務培訓班,參訓人數達287人。三是落實稅收優惠。退役士兵新辦企業,3年內免收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費和個人所得稅。從事種植、養殖業的,個人所得稅按照國家有關種植、養殖業個人所得稅的規定予以減免。從事農業、服務業的,免征營業稅。四是實行便捷服務。區行政服務中心和各鎮(街道)把退役士兵創業和招商引資一樣重視,提供“一站式”辦證服務,做到優先辦理,簡化手續,減免規費,受到了退役士兵的歡迎。五是注重產業引導。引導退役士兵結合各地產業特點,選準進入領域,為地方經濟發展、企業集群、產業集聚做出積極貢獻。各地退役士兵充分利用當地人流、物流和信息流優勢,著力發展具有地方特點的產業。北洲片退役士兵主要從事醫療器械、電器產業和服裝業,北山片退役士兵主要從事鈑金、玩具和設備制造業,城區片退役士兵主要從事三產服務業。另外,杭集鎮退役士兵主要從事日化和旅游用品生產。目前,由退役士兵創辦的企業,已成為各地特色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以上政策指導和服務措施的落實,促進了退役士兵帶頭富、帶動富和帶領富,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推動了自主創業。全區有66名退役士兵成為法人代表,50人擔任企業高管,32人成為個體工商戶;20人從事農副產品生產及加工,36人從事工業制造,53人從事商業、流通、服務業;24人受到各級黨委和政府的表彰,成為我區全民創業的標兵。二是培植了經濟亮點。據統計,全區退役士兵創辦的企業2004年實現銷售5億多元,利稅4095萬元,已成為全區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三是幫助了群眾就業。由退役士兵創辦的82個企業共安置勞動力3539名,安排207名優撫對象就業,促進了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增加了退伍軍人的收入,2004年退伍軍人人均年收入達1.64萬元。四是奉獻了社會事業。退役士兵創業不忘奉獻,積極回報社會,熱情資助社會公益事業。據統計,2000年以來,全區自主創業的退伍軍人資助社會公共事業資金達600多萬元。
三、在政策落實中維護社會穩定
篇10
第二條本實施意見所稱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國家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給予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并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的行為。
本實施意見所稱被征地農民,是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被征收為國有后,從擁有該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產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員。
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行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適用本實施意見。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統一負責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組織實施。市國土資源局具體負責征地補償和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解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具體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發放及個人賬戶管理,具體工作由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辦理;市財政局具體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管理;市公安局負責提供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業戶口人員的戶籍常表,并負責做好相關戶籍管理工作;市審計局依法加強對征地補償資金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審計監督;市農林、民政、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設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及其增值部分以及實行基本生活保障人員領取的養老金、生活補助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征稅、費。
第六條被征地農民應當從征地前在擁有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義務的成員中產生,原土地承包經營者享有優先權,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應當優先列入安置人員名單。
(一)下列人員應納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有在冊農業人口統計:
1、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出生,且戶口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在擁有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義務的人員。
2、因合法婚姻、收養關系,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義務的人員。
3、根據國家移民政策,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義務的人員。
4、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并實際居住的農業人員,在原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無穩定非農職業,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義務的人員。
5、原戶口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現役義務兵、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士官以及高等院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在校學生。
6、原戶口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服刑、勞教人員。
7、購買小城鎮戶口,戶口仍屬原居住地派出所管轄,在該集體經濟組織內仍有承包地并承擔農業義務的人員。
(二)下列人員不得計入實有在冊農業人口統計:
1、歷次征收土地已進行安置的人員(主要指已安排就業、撤組轉戶人員)。
2、戶口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包括參照事業單位管理的)在編人員。
3、戶口雖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征地前已領取城鎮企業職工養老金或享受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職)待遇的人員。
第七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建立本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有在冊農業人口統計臺賬,會同市公安局實行動態管理。實有在冊農業人口統計由村民小組填報、村(社區)匯總張榜公布后,經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審核,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公安局、國土資源局確定。
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用于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相關工作經費,由市財政統籌解決。
第八條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數量變化臺賬。土地利用現狀更新調查結束前,土地面積(包括農用地、集體建設用地、未利用土地)由市國土資源局依據地籍調查資料審核確認,并在當地村民小組內張榜進行公示無異議后,由市國土資源局建立臺賬。土地利用現狀更新調查結束后,土地面積以市國土資源局建立的地籍資料為準。
第九條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照規定足額補償。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標準按照省、市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條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征收耕地的,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人均耕地數計算;征收其他農用地的,按照該土地補償費總和的70%除以當地人均安置補助費計算。
第十一條征地需安置人員的名單按下列程序產生:
(一)市國土資源局在征地公告公布后,按被征地村(社區)、組現有符合安置條件的實有在冊農業人員統計臺賬,根據比例計算需要安置的人數,抄送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征地需要安置的人員名單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半數以上成員同意提出,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健全的,由村(社區)提出名單,并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社區)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后15日內上報安置人員名單。
(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社區)上報的安置人員名單進行審核,并報市國土資源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確定。
(四)經確定的安置人員名單,由村(社區)負責在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張榜公示,公示時間為5天。經公示有異議的,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公安局、國土資源局重新審定。名單不能確定的,不影響土地的交付。
(五)被征地農民四個年齡段人員(具體劃分標準見第二十一條)的比例,應當與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各年齡段人員的比例基本相當。
第十二條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確定后,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測算保障安置資金方案,并做好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個人賬戶記載,同時由村(社區)在當地以告示的書面形式將被征地農民分離出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報市公安局備案。
分離出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居民的管理范疇,不再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十三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批準后,市國土資源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將被征地農民的8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劃入市財政局在銀行設立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將2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未利用土地、集體非農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全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青苗補償費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支付給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所有者。
第十四條未列入在冊農業人口統計,但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仍有承包地的人員〔歷次征收土地已進行安置的人員和戶口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的在編人員;戶口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已享受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職)、保養待遇的人員除外〕,不列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圍,在其承包地被征用時,不享有安置補助費,應根據該村民小組本項目被征地農民人均農用地面積土地補償費80%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償(其承包地小于該村民小組本項目征地人均農用地面積的,按其承包地面積的土地補償費的80%計算),所需資金列入征地成本。今后征用其剩余的承包地不再享有土地補償費。
第十五條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用,應由市財政局負責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鎮(區)單獨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補償費資金賬戶,并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資金運行實行組有鎮管、封閉運作、專款專用。在專項用于解決歷史遺留的被征地農民生活問題的前提下,兼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按規定足額到位后,市國土資源局應當將征地補償方案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告,并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出交地通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交地通知書明確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拒絕交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由市國土資源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沒有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
第十七條逐步建立征地補償安置區片價格體系,市人民政府根據土地區位條件確定征地補償安置區片價格,按照區片價格確定征地補償安置費用。
第十八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來源如下:
(一)8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
(二)市人民政府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市人民政府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按當年新征收土地面積計算每畝提取15000元(劃撥供地的按每畝15000元直接列入征地成本)。
(三)本市范圍內凡涉及企業退城進區、開發區建設等有償使用收益享受先征后返扶持政策的(包括存量和增量土地),在返還前每畝提取15000元,作為市人民政府從土地出讓金等有償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
(四)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五)其他可用于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資金。
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財政負責解決。
第十九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專戶由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賬戶組成。8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進入個人賬戶;市人民政府從土地出讓金等有償使用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資金進入社會統籌賬戶。
市財政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根據市國土資源局提供的新征收土地面積將政府出資足額轉入社會統籌賬戶。
第二十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的資金,按照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二十一條經依法批準征用土地后,以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為界限,將被征地農民劃分為下列四個年齡段:
(一)第一年齡段為不滿16周歲。
(二)第二年齡段為女性滿16周歲不滿45周歲,男性滿16周歲不滿50周歲。
(三)第三年齡段為女性滿45周歲不滿55周歲,男性滿50周歲不滿60周歲。
(四)第四年齡段(養老年齡)為女性滿55周歲,男性滿60周歲及其以上人員。
第二十二條第一年齡段人員按本征地項目被征地農民人均農用地土地補償費80%的標準一次性領取生活補助費,不足6000元的補足6000元,補足部分的資金從征地成本中列支。達到就業年齡時,按照城鎮新成長勞動力進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男性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女性年滿16周歲不滿55周歲的被征地農民,可選擇參加基本生活保障、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企保),或新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農保)。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被征地農民只能參加基本生活保障。
第二十四條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第二至第四年齡段人員,按照不同的年齡段,實行不同的保障標準:
(一)第二年齡段人員,從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按月領取生活補助費,期限為2年;到達養老年齡時,按月領取養老金。
(二)第三年齡段人員,從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至到達養老年齡止,按月領取生活補助費;到達養老年齡時,按月領取養老金。
(三)第四年齡段人員,從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
第二十五條符合本實施意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人員,選擇參加企保或農保的,按社會保險政策的相關規定辦理,并給予補貼。
(一)參加企保或農保時,可以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年限最長不超過15年,也可以本人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時,滿足繳費年限15年。企保補繳標準按我市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標準執行,農保補繳標準以補繳時上一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為標準計算。企保每補繳1個月,由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社會統籌賬戶補貼60元;農保每補繳1個月,由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社會統籌賬戶補貼30元,其余資金由個人承擔。
(二)參加企保的人員在正常繳費期間,每人每月由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社會統籌賬戶補貼60元,補貼年限最長不超過15年(含前補后延年限)。參加農保的人員在正常繳費期間,每人每月由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社會統籌賬戶補貼30元,補貼年限最長不超過15年(含前補后延年限)。
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資金可以用于補繳或正常繳納養老保險費。個人賬戶資金用完后,其生活補助費由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社會統籌賬戶統一發放,最長發放期限為2年。
參加基本生活保障和社會保險的參保手續,統一以村(社區)為單位集中辦理。
第二十六條參加企保或農保的人員享受以下待遇:
(一)凡參加企保的人員,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時,應當終止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關系,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有結余的,一次性返還個人。參加農保的人員,可選擇享受農保養老待遇或者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如選擇享受農保待遇的,其個人帳戶余額同上處理。
(二)參加企保或農保的人員死亡后按企保或農保規定享受相關待遇,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有結余的,個人賬戶余額可由法定繼承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繼承。
未參加企保或農保的被征地農民保障對象死亡后,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有結余的,個人賬戶余額可由法定繼承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繼承。第四年齡段的人員死亡后,一次性補助喪葬費,喪葬費統一按其死亡時月養老金標準支付6個月,喪葬費在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社會統籌賬戶中列支。
第二十七條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員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或被勞動教養期間,生活補助費或養老金停止發放,待有期徒刑、勞動教養期滿后繼續按規定享受生活補助費或養老金。參加企保或農保人員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或被勞動教養的,按企保或農保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統一納入本市合作醫療保險范圍,享受相應的合作醫療保險待遇。參加合作醫療保險個人應交的費用,由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個人賬戶列支。
第二十九條參加基本生活保障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但未能就業的,視同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發給《就業登記證》,享受相應的就業扶持政策;對就業困難的被征地農民,視同城鎮下崗失業人員,發給《再就業優惠證》,享受相應的再就業扶持政策。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條專項開展被征地農民就業前的勞動技能培訓,有針對性地提高他們的職業技能和就業能力。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參加基本生活保障或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被征地農民,憑相關證明可免費參加一次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組織的崗位技能培訓。
被征地農民參加有關就業扶持和免費就業服務所需資金,由市人民政府在土地有償收益中按每人1500元標準一次性安排劃出,與促進就業專項資金統一使用。
第三十一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生活補助費、養老金標準,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及物價指數的變動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財政等部門共同測算,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二條參加基本生活保障人員因出國定居、上學錄取或者遷居外地等特殊情況,本人提出終止基本生活保障關系的,須出具有關證明,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核準后,可一次性申領個人賬戶資金余額。
第三十三條被征地農民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向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申請享受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十四條被征地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弄虛作假,冒領、截留、挪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由市國土資源局責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在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建設用地單位和個人擅自進行征地補償安置的,由市國土資源局責令改正,并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七條阻撓和破壞征地工作,妨礙土地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