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1 03: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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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教案
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教案
關于“辯護與”、“刑事證據(jù)”、“強制措施”、“附帶民事訴訟”、“期間、送達”的有關內容
授課人:××*
時間:九月二十三日下午
首先我先對大家說:談不上是講課,因為我這幾年一直在從事民事行政檢察業(yè)務,對刑事檢察包括刑法、刑訴法以及與刑事有關的新的司法規(guī)定和司法解釋近幾年接觸的比較少,今天在這也是跟大家共同學習。希望大家多鼓勵,多批評指正。
《刑事訴訟法》教案
《刑事訴訟法》教案
關于“辯護與”、“刑事證據(jù)”、“強制措施”、“附帶民事訴訟”、“期間、送達”的有關內容
授課人:××*
時間:九月二十三日下午
首先我先對大家說:談不上是講課,因為我這幾年一直在從事民事行政檢察業(yè)務,對刑事檢察包括刑法、刑訴法以及與刑事有關的新的司法規(guī)定和司法解釋近幾年接觸的比較少,今天在這也是跟大家共同學習。希望大家多鼓勵,多批評指正。
一、講一下辯護與:
刑事訴訟法解讀關于刑事優(yōu)先原則
刑事訴訟法
雙維度刑事優(yōu)先原則在我國刑事附帶民事審判中的適用
刑事優(yōu)先原則要適用于現(xiàn)代審判,需實現(xiàn)現(xiàn)代化轉型,首先面臨的是理念上的變更,刑事優(yōu)先不是絕對的刑事優(yōu)先,而是相對的刑事優(yōu)先,它是在保證刑事案件得到正確處理的前提下對刑民交錯案件的妥善處置方法。刑事優(yōu)先不是只能通過時間維度上的優(yōu)先來體現(xiàn),它還可以通過刑事案件的重要性來體現(xiàn),將刑事案件與民事部分分離開,單獨由刑事庭對刑事案件加以仔細審理,也應當是刑事優(yōu)先的一種體現(xiàn),即從刑事優(yōu)先的單維度模式轉向雙維度模式(時間維度和重要性維度)。正義不能忽視被告人、被害人、國家任何一方。
雙維度模式的刑事優(yōu)先更加注重刑事訴訟中的利益平衡,兼顧公益與私益、公正與效率,從而實現(xiàn)公權力之間以及權力權利之平衡,充分顯揚公平正義之理念,具有明顯的現(xiàn)代型刑事訴訟之特點。其次是針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立法修改。
可以先考慮通過司法解釋的方式對附帶民事案件適用證明標準以及相關的程序問題(包括起訴狀的送達、答辯狀的提交、舉證期限、審理期限等,以保障當事人的程序權利)做出明確規(guī)定,適用區(qū)別于刑訴的程序,使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真正兼顧刑訴和民訴,而非完全適用刑訴的規(guī)定,或者通過規(guī)定引證條款來援引民法、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這樣才能使刑事審判時針對附帶民事訴訟充分顧及民事訴訟的特殊性。附帶民事訴訟對刑事訴訟不應是盲目保持一致,正如意大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實踐一樣,刑事部分僅僅對民事部分起指導作用,沒有必然的約束力。
控辯雙方在附帶民事部分上可以考慮適用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并給與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相當?shù)淖灾魈幏謾唷⑦x擇權,被告可以反訴。為了克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對被害人保護不周的弊端,應規(guī)定若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案發(fā)后一定時間內未被抓獲,應允受害人獨立提起民事訴訟,對涉嫌犯罪的民事侵權行為人,可通過公告送達法律文書的方式,進行缺席審理和判決,讓潛逃者承擔民事不利后果,而且可以保證民事證據(jù)的及時使用不至流失[18]。另外,應當在實定法上允許刑事案件被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以保證對刑事被害人的全面保護,刑事優(yōu)先不代表對被害人精神創(chuàng)傷的漠視。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關系
學界對于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關系做了研究,主要是對兩者的價值關系的定位。不僅要認可兩者間不可分割的關系,還要對其進行深入的探究,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連接關系就是細化的對于刑事訴訟問題進行表達。
一、檢視:刑法與刑事訴訟法關系困境的表征
我國的重要的法律即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其兩個關系極其親密,二者之間互為表里[1]。但是,在實踐我國的法治中,兩者間有很多的不相同現(xiàn)象出現(xiàn)。主要在下面幾點鐘得以體現(xiàn):(一)認識理解的誤區(qū)。其片面的對實體與程序方面去理解,導致兩部法律向兩個極端走去。一方面在認識刑法上“以刑為主,諸法合體”綿延至千年,導致了刑事訴訟法在法律上沒有獨立的地位,和其他的法律文獻和資作為附庸法并存[2]。在另一方面來說,隨著引入程序發(fā)的理論基礎,特別是在對正義的程序理論導入的時候,學者逐漸對刑事訴訟法的價值有所認識,學者開始對程序和實體的輕重問題進行爭論。毫無疑問的,這種對于其關系的爭論起到了將程序的價值和認識的重要的作用。(二)刑事立法缺少協(xié)調統(tǒng)一性。立法在國家中是一項重要的活動,要求其進行根據(jù)規(guī)范和嚴密的程序來,保證其能夠在法律中協(xié)調統(tǒng)一[3]。但我國得法律體系依然有很多的問題存在:修改時間不統(tǒng)一,因為其中有一定的修改時間的偏差,就造成法律管轄問題與刑法問題有失調。程序法與實體法之間的關系敏感度高,刑法也會引起刑事訴訟法有變化;修改內容欠協(xié)調,例如在新刑法中對單位犯罪進行了規(guī)定,卻沒有相對應的單位訴訟程序。(三)司法實踐銜接脫節(jié)。因為無法整體的對刑事訴訟法和刑法進行考慮,就造成了司法在實踐中銜接不順暢。為了實現(xiàn)正義對犯罪進行打擊與追求,經常司法工作者會將內涵遺棄不顧,支隊案件極其注重案件的結果,而對案件處理的過程有所忽略,嚴刑逼供、違法取證與調查的是實踐中常會做的違法現(xiàn)象;相反的有的司法人員對程序的工作過于追求,反而對收集與運用證據(jù)忽略了,錯誤的對事實的認定,導致冤假錯案的發(fā)生。
二、探尋: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互動觀念西的理論
刑法間的關系不協(xié)調,不僅會造成二者間關系緊張,還會對刑法的進程有阻礙。對于刑法間的關系,不僅要摒棄對程序工作的使用,還要防止人為割裂程序法律中的天然的關系[4]。刑法和訴訟法之間是和諧的整體關系。(一)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在本質上被犯罪所緊密相連。犯罪產生的原因是人與人間惡變因為利益關系而產生的,犯罪的行為會破壞社會的正常秩序。為了消除這種犯罪行為,國家需設置法律對其進行保證。刑事訴訟無法離開刑法,若刑法失去了其所保護的對象與內容,就失去了定罪的標準,刑法就不存在其實際的價值了。(二)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有共同的價值取向。法的價值是代替法律與法現(xiàn)象的存在,對其進行判斷與剖析。刑法的關系從價值角度看,就能夠發(fā)現(xiàn)法律條文間的關系除了通過結合字里行間的意思之外,還相互契合其理念與精神,具有價值取向的一致性。
三、出路:刑法與刑事訴訟法間的良性互動關系
小議憲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關系
一、我國憲法與刑事訴訟法關系現(xiàn)狀及評述
對憲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關系問題,理論界的大多數(shù)觀點認為憲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關系是“母法”與“子法”的關系。闡述這種關系的理由也幾乎一致: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一個國家的其他法律都必須以該國的憲法為根據(jù),不得與憲法相抵觸,刑事訴訟法當然也不例外。憲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這種“母法”與“子法”關系,具體體現(xiàn)為憲法確定了刑事訴訟法制定權限的歸屬及方式、程序,憲法中確定的我國的國家性質、社會制度、政治制度、政治體制、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國家機關的組織活動原則等,決定著我國刑事訴訟法律規(guī)范的性質、指導思想、任務、目的、基本原則等相關內容。
上述觀點強調了憲法的權威性,但只是二者關系的一種表層化、片面化的概括。首先,該說淡化了刑事訴訟法在二者關系中的能動性。在憲法與刑事訴訟法之間,我們不應該只關注其地位的差別,更應該重視憲法與刑事訴訟法在運行過程中的互動。其次,該說反映的是一種共性化的關系。日前刑事訴訟理論界對刑事訴訟法與憲法關系的定性,實際上只是簡單套用了憲法與部門法關系屬性的一般描述方式。從而使該項研究陷于公式化、形式化、表面化。①
其實在我國,憲法對與刑事訴訟法的關系只是在形式上是統(tǒng)一的,憲法的條文對刑事訴訟法有一定約束作用,但這種約束更多地體現(xiàn)為憲法與刑事訴訟法文本上一致性或者繼承性上,當條文既定后,彼此的聯(lián)系就會被阻隔開來。這是與二者的良性互動發(fā)展相悖的。我國憲法與刑事訴訟法關系之間缺乏互動性,憲法作為刑事訴訟法的制定依據(jù),作為訴訟程序的支撐已經早己被列入憲法條文,但互動關系卻依然有待發(fā)展,刑事訴訟法應該發(fā)展成為一種“人權法”架構在憲法與刑法之間。
二、憲法與刑事訴訟法的應然關系
(一)從法律體系的框架看兩者的關系
刑事訴訟法與刑法研究
1引言
刑事訴訟法是對經過國家認可的或者國家制定的可以調節(jié)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guī)范的統(tǒng)稱,其目的是公、檢機關在刑事訴訟人參與的情況下懲罰或揭露犯罪行為,而刑法主要用于規(guī)定刑罰、犯罪、刑事責任。因此,研究刑事訴訟法與刑法的交互作用,有利于推動我國法治社會建設進程。
2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述
2.1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整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檢察機關、公安機關能夠對犯罪行為進行揭露、證實和懲罰。刑事訴訟法主要包括當事人和其他參與者的權利和義務、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制度以及刑事訴訟法的任務、進行刑事訴訟的流程、刑事訴訟中法、檢、公機關的職權和相互關系等。制訂內容明確、詳細的刑事訴訟法,能夠為公民的民主權利、財產權利、人身權利以及其他權利提供保障,其能夠確保刑事訴訟過程有法可依,為刑法的施行提供支持,進而促使相關部門及時、準確、全面查明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同時對未犯罪人員提供法律保障,不冤枉一個好人,不放過一個壞人,進而保證社會主義建設的有序性,促進社會主義事業(yè)健康發(fā)展。2.2刑法。刑法是規(guī)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其是當前掌握國家政權的統(tǒng)治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的經濟利益以及政治統(tǒng)治,根據(jù)自己的意志,對犯罪行為及其應受到的懲罰進行規(guī)定的法律規(guī)范的統(tǒng)稱。刑法可以分為狹義刑法以及廣義刑法,其中狹義刑法指刑法典,例如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廣義刑法指所有與刑事法律規(guī)范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另外,刑法還可以分為特別刑法和普通刑法,在我國,特別刑法指附屬刑法以及單行刑法,就是只能對特定的事、地、時、人使用的刑法,普通刑法就是刑法典,其是指具有普通法律效力的刑法。
3導致刑事訴訟法與刑法產生交互作用的原因
分析刑事訴訟法與刑法產生交互作用的原因[1],能夠最大程度發(fā)揮法律制度的約束效果。總體來說,影響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兩方面:一方面在于法律和事實相互影響,另一方面在于實體法與程序法界限劃分不夠清晰。明確刑事訴訟法與刑法產生交互作用的原因,能夠為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交互作用的研究提供理論依據(jù)。
新刑事訴訟法歷程與定位
新刑事訴訟法頒布之初,社會各界作出的反映總體上來說是積極的。學界普遍認為,新《刑事訴訟法》的實施,標志著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步入民主化、科學化的軌道,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將具有旺盛的生命力①。國際社會也認為,刑事訴訟法的修訂,是中國刑事法制建設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重大事件。也有部分學者擔心刑事訴訟法的內容有些超前,與中國目前的社會現(xiàn)狀并不吻合,有可能導致刑事政策目標的落空。而今距刑事訴訟法的頒布實施已有一段時間,如何認識和看待此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仍然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筆者認為,要對一項立法作出正確的評價,僅僅以法論法是不夠的,必須把它置于一個國家乃至整個世界的經濟、政治、文化的大背景之下,才能全面認識刑事訴訟法在我國法治進程中的地位。反過來,任何法律的有效運作也都離不開孕育、生成和供養(yǎng)它的政治經濟背景。對于修改不久的刑事訴訟法也是如此。建立完善發(fā)達的刑事訴訟制度,順利實施新刑事訴訟法,遠非立法本身所能完成,還必須放眼刑事訴訟法修改、實施的外在環(huán)境,考察其生存空間,這是刑事訴訟法順利實施的前提。
一、經濟背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和逐步深化
中國目前正步入一個前所未有的歷史發(fā)展階段。繼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了經濟體制改革的任務之后,經過黨的十二屆三中全會、十三大、十四大和十五大所確立的路線、方針和政策的指引,經濟改革逐步走向深入。在經濟體制方面,大體是沿著從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到社會主義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從“國家調節(jié)市場,市場引導企業(yè)”的市場取向改革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方向前進的,并且在一個相對較短的時間內實現(xiàn)了從計劃到市場的轉軌。目前,已經超越了單純突破舊體制和普遍的雙軌制運行階段,從而進入改革的中期,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創(chuàng)新階段。這一論斷是我們談論一切問題的前提。在社會變革的角度上,經濟關系的變動所產生的影響具有根本性,往往能夠引發(fā)包括道德法律觀念、政治法律制度在內的變革乃至震蕩。
市場經濟是以市場為機制來配置資源的經濟運行和調節(jié)方式。市場經濟的自由性,要求各個市場主體以獨立的身份、地位、資格,按照自己的意愿訂立契約,進行商品交換,并獨立承受其經濟活動的結果。因而,意思自治是市場主體進行市場交易的一個必備條件。而意思自治的基本前提是交易主體對商品擁有處分權亦即產權,商品交換其實就是權利交換。于是,對市場交易安全的關注勢必引發(fā)對公民個人權利的重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實行,必然培育出以個人本位為主、社會本位為輔的基本權利觀念。而市場經濟的競爭規(guī)則強調通過競爭進行資源配置。要使社會資源得到合理有效的配置和利用,必須讓資源流向最能產生效益的地方。這種資源流向不是由人們的主觀行為所決定的,而是由市場決定的。只有通過交換者之間的公平競爭,那些成本最低、最能產生效益的生產者才有資格獲得社會資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實行,必然培育通過個人努力來爭取個人利益最大化的競爭精神。在市場經濟中,商品交換關系客觀上要求交易者之間必須處于平等的地位。唯有如此,當事人之間才能相互表達真實意志,共同達成協(xié)議。市場經濟體現(xiàn)出的平等是當事人地位的平等,即適用同一競賽規(guī)則的平等,是參與市場競爭的機會平等,而不是結果平等。
新刑事訴訟法從醞釀到論證、修改,正處于中國經濟體制改革逐步向縱深發(fā)展的過程中。這一變革不可能不對刑事訴訟立法產生影響,立法者也不可能對這塊古老的土地上所發(fā)生的變化視而不見。一方面,立法者要正視由市場經濟所激發(fā)的公民個人權利意識的覺醒,在謀求社會安定的同時,不得不對個體權利、競爭意識和平等要求給予必要的關注。新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無罪推定原則、在法庭審理中引入對抗制因素以及為控辯對等而作出的種種努力都不能不說是出于這種考慮。另一方面,改革的成果需要得到法律的保護,而經濟體制改革本身所必然引起的社會震蕩、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可能誘發(fā)的道德危機,這些也都有賴于刑事訴訟法懲罰犯罪功能的正確發(fā)揮甚至強化。試想,如果安全得不到保障,財產可以被人任意侵奪,誰還能安下心來生產和交易呢因此,在加強對公民個人人身保護的同時,新刑事訴訟法并沒有放棄其強化追究犯罪功能的初衷。賦予檢察機關以拘留決定權、加強檢察機關對不立案的監(jiān)督、第三類自訴案件的出現(xiàn)等等,都足以表達立法者的懲罰犯罪、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駕護航的愿望。
二、政治背景:民主化與法治化進程中的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中沉默權體制
一、沉默權制度的歷史淵源、發(fā)展和最新變化
所謂刑事訴訟法中的沉默權,是指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刑事被追訴人或刑事被追訴方)針對司法警察、檢察官和法官的訊問,享有保持沉默的權利。沉默權制度最早源于羅馬法中關于“不得迫使任何人進行反對自己的訴訟”(NemoContraseProdereTenetur)這一古老的法律原則[1]。但這一原則長期以來一直未得到真正認可和適用。在黑暗的中世紀,口供主義盛行,被追訴人有罪的供述被視為“證據(jù)之王”,具有最高之證明力,伴隨而來的是野蠻的刑訊逼供現(xiàn)象。在此情形下,被追訴人幾乎沒有任何權利保障,完全淪為追訴活動的客體。
為了反抗封建壓迫、維護人權,18世紀的啟蒙主義運動重新提出了沉默權原則,同反對罪刑擅斷、無罪推定等原則一起,成為資產階級爭取自身權利,與封建統(tǒng)治階級作斗爭的有力武器。
1789年,美國聯(lián)邦憲法第5修正案規(guī)定“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即“反對強迫自證其罪”原則(Privilegeagainstself-incrimination),沉默權制度才第一次得以確立,成為一項重要的憲法權利和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隨后,西方各主要國家也都先后確立了反對強迫自證其罪原則。如,法國刑事訴訟法第116條,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11條,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36條等。同時,在國際公約方面,1966年聯(lián)合國制定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項庚目規(guī)定“任何人不被強迫做不利于他自己的證言或強迫承認犯罪”。此外一系列有關刑事訴訟的國際單項法律文書,如:《聯(lián)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guī)則》(簡稱《北京規(guī)則》)、《聯(lián)合國預防少年犯罪準則》、《聯(lián)合國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規(guī)則》等,在這些公約中均有被追訴人有權保持沉默的規(guī)定。隨著人類社會民主制度的發(fā)展和人們對刑事訴訟目標認識的不斷深化,反對強迫自證其罪原則得到了世界各國廣泛的承認和接受,已成為一條刑事訴訟的國際準則。
反對強迫自證其罪原則包括相輔相成的兩方面的內容:其一,不得刑訊逼供;其二,被追訴人有權拒絕回答追訴官員或法官的訊問,在訊問中保持沉默。因此與之相對應,沉默權有狹義、廣義兩種理解。狹義沉默權,僅指第二方面的內容;而廣義沉默權還包括被追訴人不得被強迫提出證據(jù)或作出供述(即第一方面的內容),就此意義而言,廣義沉默權即是反對強迫自證其罪權。只不過前者更多時候作為一項刑事訴訟基本原則,而后者更多時候作為一項憲法性權利。
本文論述的沉默權是從廣義理解的。沉默權制度的關鍵在于無論法官、陪審團還是控方,都不得從追訴人在接受訊問時保持沉默這一事實推出對其不利之結論。
刑事訴訟法問題與對策研究
摘要: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制體制下,關于刑事訴訟法的內容和實施細則有著十分明確和細致的分類,大到國家安全層面,小到群眾個體,都涵蓋著對法治社會體制建設當中刑事案件的審理。本文主要是對刑事訴訟過程中出現(xiàn)的問題進行對策分析,分別從問題闡述和對策執(zhí)行兩方面進行研究,為更好的建立社會主義法制國家做更好的理論指導和建議。
關鍵詞:刑事訴訟;實施問題;對策
從我國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以來,條款越來越人性化和具體化,對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也作了詳細的說明,尤其是在2003年中國刑事訴訟法研究會上的代表們對刑事訴訟法的理論研究,更加充分說明了刑事訴訟法在法治社會中的重要性。所以,對于刑事訴訟法問題和對策進行研究十分必要。
一、刑事訴訟法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關于司法解釋問題。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法律適用作出的解釋,具有較高的權威性和確定性,這也使得司法解釋在刑事訴訟中存在不小的弊端,刑事案件是多種多樣的,其構成要件和結果未必有固定的聯(lián)系,但司法解釋無法兼顧所有情況,籠統(tǒng)地概括幾大范疇,對一些特殊的案情是無法考量的,最終判定又是根據(jù)司法解釋為標準,使得解釋過于客觀片面,沒能發(fā)揮法官的自由裁判權。(二)關于非法證據(jù)排除問題。《刑事訴訟法》確立了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是我國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進步,但非法證據(jù)排除這一制度一直得不到有效地實施和執(zhí)行,在排除證據(jù)的適用解釋上存在許多的差異,法官的判斷水平、證人言辭的可靠性以及對非法證據(jù)本身的范圍限定皆是容易變化的,社會、政治以及道德準則均能改變排除適用的評價角度。因而,非法證據(jù)排除一直處于不穩(wěn)定的適用狀態(tài),標準因為案件性質和案件背景時常存在較大差異,難以統(tǒng)一。(三)關于行政證據(jù)的適用問題。首先,在行政訴訟過程中,法院的主體地位難以得到體現(xiàn),主動性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制約。法院擁有收集證據(jù)的權力,卻沒有義務,故而在證據(jù)收集過程中,難以保障當事人的全部合法權益。其次,證據(jù)效力的判定是確定的,這對于個別特殊案件的證據(jù)效力可能存在不公的現(xiàn)象,致使定罪存在偏頗。最后,行政主體多元化,證據(jù)準則卻是單一的,使得證據(jù)判定固定化。(四)關于辯護制度問題。刑事訴訟的辯護制度是對犯罪嫌疑人給予的一項保護制度,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但在實際實行中確實存在缺陷和不足。在偵查階段,律師在調查取證問題上存在很大的阻力,各項時間、空間以及人物的限權,讓取證進行的十分困難,錯過絕佳取證時間。再則就是限制律師的閱卷方式和手段,造成某些證據(jù)難以保存。最后,律師的辯護意見時常被反駁,有失公正。
二、形式訴訟法實施對策闡述
刑事訴訟法案例教學分析
【摘要】刑事訴訟法教學面對刑事司法的深度融合、程序正義的獨立價值、社會化培訓機構的發(fā)展和跨學科內容的碰撞,應將培養(yǎng)目標從傳統(tǒng)的知識傳授與視野開拓,轉向對學生法律思維能力養(yǎng)成的側重,方能凸顯高等法學教育的比較優(yōu)勢。它離不開以能力訓練為導向的案例教學來提供教學方法支持,即要求教師圍繞規(guī)范性程序分析、多角度論證說理、全方位識別爭點這三種基本能力,設計形成呈階層、有遞進的案例研習體系。
【關鍵詞】刑事訴訟法;案例教學;能力訓練;法律實踐教學
根據(jù)教育部、中央政法委《關于堅持德法兼修實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養(yǎng)計劃2.0的意見》,強專業(yè)、重實踐被列為高等法學教育教學改革的重點舉措。而在時代浪潮的沖擊下,面對其他專業(yè)和學科交叉內容的強勢入侵、實務技能及應試技能社會培訓的蓬勃發(fā)展,作為法學人才培養(yǎng)核心要素的大學課程,其設置怎樣的專業(yè)培養(yǎng)目標,選擇怎樣的實踐教學側重,才能筑牢學院教育之本、強化本科教育之要,無疑值得深思。一直是法學專業(yè)主干課和必修課的刑事訴訟法,當然也不例外。筆者認為,要把該門課程建設成為金課,滿足“高階性、創(chuàng)新性、挑戰(zhàn)度”的金課標準,需要依托以能力訓練為導向的案例教學法,即借助經科學規(guī)劃的刑事訴訟案例體系,使課程內容反映前沿性,教學形式呈現(xiàn)互動性,真正實現(xiàn)對學生解決復雜法律問題之綜合素養(yǎng)和高級思維的培養(yǎng)。
一、刑事訴訟法的教學發(fā)展痛點
1.刑事一體化的深度展開。自域外的李斯特教授19世紀提出“整體刑法學”、耶塞克教授1979年提倡“一個屋檐下的刑法學和犯罪學”,到儲槐植教授1989年在我國首創(chuàng)別出新意的“刑事一體化”概念,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在現(xiàn)實運作、個案處理及學術研究中具有緊密聯(lián)系的觀念已經取得共識、深入人心。但在教學層面,受多種因素限制,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井水不犯河水”的現(xiàn)象仍較為嚴重。前者多埋頭于關于犯罪、刑罰的講授,后者一般只關注對事實認定、程序規(guī)則的解析,這就使學生在理解刑事法問題時會出現(xiàn)實體與程序的裂解,學而難以致用。而作為一般開設在刑法課程之后的刑事訴訟法課程,其課堂教學無疑就要肩負起跨越鴻溝、貫通融合的重任。2.程序正義價值的獨立性。作為一門程序法課程,刑事訴訟法的教學需要闡明法律程序具有獨立于實體結果的內在價值。換言之,教師應當經由授課讓學生充分理解,訴訟程序的運轉具有保障諸如人的尊嚴和自主性等重要價值的獨立作用,而不僅僅是為了實現(xiàn)或維護訴訟程序在形成所謂正當、合理的實體結果方面的有效性和有用性。但我國社會存在著明顯的“重實體、輕程序”的傳統(tǒng),學生在接觸刑事訴訟法這門課程之前,學習的內容也多是實體法知識,這就使他們一般較難理解“程序正義屬于法律程序本身的內在優(yōu)秀品質”,更多是秉持一種工具主義立場,把保障人權、維護正當程序的意義歸結于“為了獲得普遍的、而非個案的實體真實”。經驗還表明,面對實踐案例,學生習慣于從結果是否正確、合法以及適度裁量等角度去分析實體正義的實現(xiàn)問題,但對于程序正義的基本構成要素以及分析路徑、思考邏輯較為陌生,這就要求教師注重對學生因循守舊的思維體系予以重塑。3.社會分工下的教學調整。關于法學教育的基本導向,國內教育界曾存在多種判斷。傳統(tǒng)上多認為法學教育是一種素質教育,主要采取以傳授知識為主的素質養(yǎng)成型教育模式。隨著對域外教學經驗的借鑒以及實踐教育改革的積累,職業(yè)教育的權重日益增強,即強調指向學生實踐技能、操作技巧的職業(yè)訓練,法律碩士專業(yè)學位教育的建立和統(tǒng)一國家司法考試的設立就是標志。初期,彌補課堂理論與司法實務之間縫隙的工作主要由高校承擔;近年來,各種新型的社會性培訓機構逐漸發(fā)展壯大,理論知識距離實踐工作的“最后一公里”,開始由這些更加專業(yè)、且有求必應的司法考試培訓機構或律師實務培訓課程“接手”。其專責指導學生、學員將理論知識轉化為應試技巧及實操技能,包括關于繁瑣刑事程序條文的記憶方法或如何會見、閱卷、辯護的操作指引。我們不禁要思考,當純粹的刑事訴訟實務技能培訓慢慢淡化、甚至退出學院教育的領域時,立志于培育博雅之才的高校法學素質教育與職業(yè)教育又應在刑事訴訟法的教學上作出什么有針對性的調整?4.跨學科內容的交叉碰撞。刑事訴訟法課程的一大特征即綜合性很強,不僅本身涉及程序法、證據(jù)法、法庭科學等不同知識的交叉運用,且隨著諸如邏輯學、經濟學、心理學、統(tǒng)計學和信息科學、人工智能等其他社會科學、自然科學與刑事訴訟法的碰撞融合,其學科體系不斷得以豐富。以刑事證據(jù)部分的課程內容為例,除了基本范疇、基本原則、證據(jù)的理論分類、法定形式和有關證據(jù)規(guī)則,一般還包括偵查取證、證據(jù)調查以及司法鑒定等專業(yè)性知識。作為通識性的法學課程,刑事訴訟法雖不會以偵查技術或證據(jù)技術為中心,只是對跨部門、跨專業(yè)的相關內容做介紹性的講授,并引導感興趣的學生利用課余時間再去深入挖掘。但面對這些專門領域的沖擊,我們仍需反思刑事訴訟法的教學局限和邊界,以進一步在課程上集中并凸顯法學專業(yè)教育的比較優(yōu)勢。
二、刑事訴訟法的培養(yǎng)目標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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