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視野下野生動物資源保護探索

時間:2022-02-17 1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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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視野下野生動物資源保護探索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禁止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破壞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的條款,這種自上而下的革新會帶來許多問題。為了回應可能存在的問題,以刑事政策角度作為切入口,分析野生動物保護刑事政策現狀及其涵蓋的刑事立法與司法相關轉變,可知其背后的實踐邏輯包含野生動物保護理念的嬗變、野生動物案件犯罪與違法行為界限模糊等。這就要求進一步加大普法宣傳力度,加強民眾法治教育,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實現法治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關鍵詞:刑事政策;野生動物;資源保護

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簡稱《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341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即新增了以食用為目的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名,這一規定無疑是將早前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中關于全面禁止食用陸生野生動物的精神予以吸收。這種自上而下的立法革新帶來的轉變會接連影響到眾多下位面,其帶來的問題也是連鎖式的。在這一背景下,若以刑事政策的角度作為切入點,在分析我國當前野生動物刑事政策的基礎上,分析其內含的實踐邏輯,或許可以提出有益于司法實踐的政策考量。

一、野生動物資源保護刑事政策形成與發展

(一)野生動物立法與罪刑法定原則

野生動物保護法律規范是逐步建立的,1988年頒布的《野生動物保護法》邁出了野生動物保護法治化的第一步。關于野生動物保護法律,初期的立法理念核心為“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現在看來是符合當時的社會經濟水平的。在這之后,經歷了多次修訂,終于確立了“保護野生動物”的立法理念核心,這一理念更有助于維持生態平衡、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4]。當然,除了《野生動物保護法》,還有眾多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等文件,如《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漁業法》等,總體呈現出分布分散、內容多樣的特征。有學者將當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規范的特點概括為“多頭立法、區別立法”[5]。也有學者認為,當前野生動物保護的立法特征為“行政與刑事相結合的二元保護模式”[6]。野生動物保護刑事立法是野生動物法律規范中的一小部分,主要體現在《刑法》第341條。在修法前,第341條第一款規定了“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及第二款“非法狩獵罪”;修法后第一款變更為“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第二款為“非法狩獵罪”,并增補第三款“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有學者從刑法教義學的角度認為,新增的第三款相比先前罪名體系,在行為方式和行為對象方面都有了擴展[7]。然而,野生動物保護的刑法規定同樣受到罪刑法定原則的約束。按照文義解釋,第三款定罪條件包含違反前置法、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除珍貴瀕危以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等,因此,若不滿足入罪條件,依據罪刑法定原則應當排除入罪。

(二)野生動物保護與司法實踐

有學者認為,關于野生動物保護的案件,當前的司法實踐難題包括涉案動物鑒定問題、犯罪的主觀明知性與違法性認識問題、證明標準問題等[8]。有學者經過定量研究發現,這些司法實踐有著野生動物保護的案件數量遞增、被告人受教育水平較低、認罪認罰與簡易程序適用率高及上訴率低等特征[9]。野生動物保護司法實踐所表現出的特征與當前野生動物保護司法環境的變革有關。2017年中國工程院在《中國野生動物養殖產業可持續發展戰略研究報告》中指出:“野生動物養殖產業對我國的國民經濟、就業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貢獻。根據調查估算,2016年,中國野生動物養殖產業……創造產值5206多億元人民幣?!保?0]2019年11月,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也曾發布文章指出:“經合格檢疫并持有批準手續(林業部門許可),人工養殖果子貍可在市場流通并走上餐桌,且市場前景十分廣闊?!保?1]《中國野生動物養殖產業可持續發展戰略研究報告》顯示,2016年野生動物養殖產業已有1400多萬從業者。作為助農脫貧項目的對象,這些從業者大多處于社會中下層,受教育程度普遍較低,面對政策的轉變他們很難快速轉型。

二、當前野生動物保護問題背后的深層邏輯

(一)野生動物保護理念的嬗變

隨著社會經濟、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人與生態的關系的認知也在逐步提高。有學者研究發現,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立法目的經歷了從“動物資源觀”到“生態文明觀”的演變[12]。前者認為野生動物是可以利用的資源,合理地獵捕、買賣野生動物被允許,在這一觀念下,刑事政策趨于“寬”;而后者認為為維護生態平衡,保護是原則,利用是例外,這樣一來,更多違法行為會被納入犯罪圈,顯示出當前刑事政策趨“嚴”。理念的改變首先反映在刑事政策中,刑事政策進而影響立法,但立法后刑事政策也應發揮好指揮棒的作用,在具體事件的處理中保留靈活審慎的態度。保護理念的沖突體現在具體個案中,如鮑某某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案:2014年6月,被告人鮑某某與鮑某2、田某、蘇某在未辦理野生動物運輸證明的情況下,攜帶各自馴養及合養的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獼猴共6只,由河南省新野縣乘車至黑龍江省牡丹江市進行表演①。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一行觸犯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但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二審法院認為,四名上訴人的行為雖違反了有關野生動物的法規,但其行為系當地猴藝表演營生,未對獼猴造成傷害,危害不大,故不認為是犯罪,因而改判無罪。由此可見,野生動物保護的理念轉變并非一朝一夕能完成的,就以本案為例,被告人鮑某某等人就是基于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觀念進行表演,在主觀上不具有違法的故意,案例本質是野生動物保護理念的嬗變帶來的實踐問題。

(二)野生動物案件犯罪與違法界限模糊

有學者認為,當前各國刑事立法都呈現出了行政行為違法化的特征,具體表現為加強國家管控,通過修法將某些行政違法行為犯罪化[13]。這一特征在野生動物保護領域同樣顯見。例如,《刑法》第341條第三款“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一說,表明刑法需要以前置法為據進行定罪處罰。在這種慣勢下,必然會引生出犯罪化是否合理、刑罰輕重是否適當等有關犯罪與違法行為銜接的問題。以非法狩獵罪為例,刑法規定了“情節嚴重”的入罪門檻。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情節嚴重是指“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只以上的”“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于同樣的行為,《野生動物保護法》第46條規定:“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保護區域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狩獵證,并處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崩?,某項非法狩獵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項某在2018年4月、5月、7月采用拉絲網、播放引鳥聲音等禁獵方式捕獵,但無收獲;犯罪嫌疑人又在7月27日故伎重施,捕獲“三有動物”(有益的、有重要經濟或者有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麻雀一只,被公安當場抓獲[14]。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可以被界定為犯罪或是違法,但在行政處罰能夠實現懲罰目的時,應審慎適用刑法追訴。

三、完善野生動物保護刑事政策的建議

(一)提高普法宣傳力度,加強民眾法治教育

2021年6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開展第八個五年法治宣傳教育的決議》指出:“注重把普法深度融入立法、執法、司法和法律服務全過程,開展實時普法。加大以案普法、以案釋法力度。”我國在“十四五”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的文件中,也提到要“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當前我國正處在高速發展的時期,但許多民眾對法治的認識還難以一夕轉變,需要大力加強普法宣傳,把法治精神傳遞到基層。野生動物案件實踐中,被告人多是法治觀念淡薄、受教育水平低,加之修法前野生動物從業者眾多,法規修訂后,原本賴以營生糊口的行當被劃入違法違規地帶,種種因素都要求立法者在將野生動物保護理念的嬗變推行實施普及的過程中,要在具體案件的處理上有一段“過渡期”,在此期間,司法檢察部門與行政執法部門應廣泛宣傳保護野生動物的新理念和新政策[15]。一方面,要確保宣傳面的“廣”;另一方面,針對違法行為易發的鄉鎮村落,要進行有針對性的普法教育工作,可考慮以案釋法,用更容易被村民理解的方式強化普法宣傳的效果。

(二)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實現法治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

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在《關于依法懲治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犯罪的指導意見》中指出:“在認定是否構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罰時,應當考慮涉案動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種的瀕危程度……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確保罪責刑相適應。相關定罪量刑標準明顯不適宜的……依法作出妥當處理?!庇纱丝梢?,司法機關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類罪的認定同樣持審慎態度,保持刑法的謙抑性。

結語

在野生動物保護刑事政策中,應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精神。對于社會危害性較輕的、危害行為嚴重程度低的、主觀上無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意圖、對于行為違法難以認識、適用行政處罰能實現罪責相適應的或非國家重點保護動物數量極少等情形,應當從“寬”處理。對于屢教不改的、對生態環境破壞嚴重的或行為手段惡劣的,應從“嚴”打擊。當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仍有賴于個案中司法行政人員的妥善處理,要認識到,在“生態文明觀”的指引下,野生動物的保護措施的發展方向勢必是趨于嚴格和完善的,當前處于政策過渡的特殊時期,實現平穩過渡需要司法人員正確理解立法含義,妥善把握政策方向和法益均衡。

作者:趙怡 單位: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