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教案
時間:2022-09-10 0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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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辯護與”、“刑事證據”、“強制措施”、“附帶民事訴訟”、“期間、送達”的有關內容
授課人:××*
時間:九月二十三日下午
首先我先對大家說:談不上是講課,因為我這幾年一直在從事民事行政檢察業務,對刑事檢察包括刑法、刑訴法以及與刑事有關的新的司法規定和司法解釋近幾年接觸的比較少,今天在這也是跟大家共同學習。希望大家多鼓勵,多批評指正。
一、講一下辯護與:
我國的辯護制度作為現代法制國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促進和保障司法公正,體現訴訟程序的價值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實行辯護制度,有利于司法機關正確處理案件,防止辦案人員的主觀片面性;有利于防止國家機關濫用權利,體現司法活動的公正性,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還有利于更好地完成行使訴訟的教育任務。
那么,辯護人和就是我國辯護制度的基本內容。
一說一下辯護人: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辯護人的范圍:律師、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同時,也規定了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請登陸政法秘書網)身自由的人,和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公、檢、法、國家安全、監獄的現職人員、人民陪審員等不能充當辯護人。
在這,我說一下:
雖然刑訴法對辯護人的職責作了明確的規定:是依法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實體辯護,維護他們的程序權利,為他們提供法律幫助,進行法制宣傳等。但是由于修改后的刑訴法擴大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選擇范圍,不再限定為近親屬和監護人。凡是親戚、朋友都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的委托,接受辯護。
就是因為刑訴法擴大了委托辯護人的選擇范圍,在近些年,使一些接受辯護的人不是能夠很好地按照律師職責通過訴訟活動來體現法律的公正,使得辯護士去其真正的含義,影響了法律的嚴肅性。為此,我們自治區高級法院對刑事訴訟中就辯護人的要求作了進一步的規范。(公訴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辯護人要求是由律師資格證的律師才能參加法庭辯護。那么,沒有律師資格證的辯護人不允許充當公訴案件中的辯護人。)如,前幾年,我們可以看到一些法律工作者經常忙碌與公檢法等部門——
辯護的種類:一是自行辯護,這好理解。二是委托辯護,就是有人向法院狀告自己后就可以委托辯護人為自己辯護;還有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檢察院審查之日起,就有權委托辯護人。三是指定辯護,指定辯護只適用于審判階段,被指定的辯護人只能是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如:聾、啞、盲人、限制行為能力的人、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或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都可享受指定辯護。
二說一下:在這,我們說的是刑事。刑事包括法定和訴訟。
法定就是法律規定產生的。如未成年人的父母。父母就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人。
訴訟人主要是:一個是在公訴案件中接受受害人及其法定人后或親屬的委托,一個是在自訴案件中(指輕微的不需要偵察的刑事案件)接受自訴人及其法定人的委托或是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接受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人的委托,以維護受害人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人。都是訴訟人。
辯護人和人他們的職責范圍:
辯護人是根據法律和事實,充分闡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后者應當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各種理由和根據,反駁不實的指控,幫助法院查清案情,促使訴訟項公正方向發展。以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人就是幫助受害人、自訴人、當事人主張權利。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講一下刑事訴訟證據
刑事訴訟證據是指公安、司法機關或訴訟當事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用以證明或者認定案件的事實的根據。
法律規定證據的種類有7種:1、物證、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5、鑒定結論;6、勘驗、檢查筆錄;7、視聽資料。以上七種證據是法定證據。目前學理上公認的證據有:控訴證據與辨認證據;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言辭證據與實物證據。
由于庭審方式的改革,將原來的糾問式改變成現在的控辯式。也就是說原來由法官在法庭上訊問被告人并對證明案件事實進行調查和必要的取證、核對證據,做出裁判。而現在是,公訴機關對于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必須向法庭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明,法官以控、辯雙方舉證、辯論為主的審判方式之下,以控、辯雙方當庭提供的,并且經過庭審查證屬實的證據為基礎做出裁判。因此,從總體上看,公訴機關就是公訴案件證明責任的主要承擔者,這在很大程度上對公訴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講一下強制措施:
在刑訴法中,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為了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依法對現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采取的強制性限制或者剝奪人身自由的各種方法。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有五種: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拘傳是強制措施中嚴厲程度最輕微的一種。每一次拘傳時間不能超過十二小時,具有強制的性質。而傳喚不具有強制效力。
取保候審的概念就不講了。
具體就是:取保候審一方面可以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脫離正常的家庭生活和工作崗位或學習崗位,另一方面又可以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
但是對采取取保候審刑訴法又專門做了規定。就是說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才可以采取取保候審: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的;3、應當逮捕但是患有嚴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應當逮捕但是正在懷孕或者正在哺育自己嬰兒的婦女;4、拘留后需要逮捕而證據不足的,或者超過羈押期限,但仍然需要繼續偵查、審理的。
不符合以上條件的就不能采取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監視居住他適用的對象與取保候審相同。是一種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限制的嚴厲程度與取保候審基本相當的強制措施。監視居住的最長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拘留。適用拘留的程序一個是決定拘留,一個是執行拘留。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適用拘留時,有決定拘留權。拘留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如果是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執行,檢察院可以協助執行。
拘留的時限:公安機關拘留的時限是3日,最長不能超過30日,檢察院審查提請批準逮捕的時限是7日。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被拘留的時限是10日,最長不得超過14日。以上講的都是刑事拘留。
逮捕:逮捕的條件一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是適用逮捕的證據條件;二是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適用逮捕的罪行要件;三是有逮捕必要,這是適用逮捕的社會危害性要件。以上三個條件在同時具備的情況下,才能適用逮捕。
四、講一下附帶民事訴訟
附帶民事訴訟是一種特殊形式的民事訴訟
五、講以下期間和送達
我們講的期間是刑事訴訟期間。他主要是指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進行刑事訴訟以及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訴訟必須遵守的期限和時間。
那么法律明確規定的訴訟時間期限有:強制措施的期間、聘請律師、委托辯護人和訴訟人的期間、偵查羈押的期間、審查起訴的期間、上訴、抗訴、二審訴訟活動、審判監督程序等的期間還有執行期間等。
比如:強制措施的期間我們剛才已經提到了。審查起訴的期間就是:人民檢察院對于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做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15天。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應在1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的期限以2次為限。上訴、抗訴的期限都是5日。就是說受到判決后的5日內有權上訴或抗訴。
對于期間的計算,有這么幾種特殊情況,注意一下:1、是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如入辦案期限;2、是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3、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能停止對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4、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或審理期限;5、在審查起訴階段發現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起訴期限;6、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送達:送達的主體是公安司法機關,送達是一種訴訟行為,送達的內容是訴訟文件,送達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送達,否則,不能產生送達的法律效力。
訴訟文件的送達,是一項嚴肅的訴訟活動。在刑事訴訟中具有重要意義。可以使收件人了解送達訴訟文書的內容,了解自己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以便于更好地參與訴訟活動,送達是該項被送達文件發生法律效力的不要要件,訴訟文件一經送達,就會引起相應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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