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刑事案件專門司法管轄研究

時間:2022-02-11 08:41:11

導語:海商刑事案件專門司法管轄研究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海商刑事案件專門司法管轄研究

隨著海上絲綢之路的開展,海上刑事案件的數量逐漸增加,隨之也引發了關于涉海刑事案件司法管轄的困難。首先,由于我國的海岸線較長,海域寬闊,在確定海上刑事案件的司法地域管轄時通常有困難;其次,現在海上刑事案件最主要有走私與交通肇事兩大類,其經常在海事法院審理過程中發現,但我國并未規定海事法院有刑事案件的管轄權,導致了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需要重復取證審理,浪費司法資源。基于此,本文將從目前海上刑事案件管轄權的現狀入手,以歷史分析法和比較法的方式探討海事法院行使主權的可行性如何,試通過探討海事法院對海上刑事案件的專門管轄以及配套的海警、檢察制度,解決海上刑事案件管轄混亂的問題,并最終就海事法院行使海上刑事案件管轄權提出幾點制度設計方面的建議。引言:4月27日,全國首起由海事法院受理的涉船重大責任事故罪海事刑事案件在寧波海事法院開庭宣判,為繼艾倫·門多薩·塔布雷交通肇事案后,海事法院為探索海上刑事案件的司法管轄踏出新的一步。隨著“一帶一路”的推進,我國逐漸注意到行使海上刑事案件管轄權對維護國家主權的重要性,海上刑事案件管轄是否交由海事法院專門管轄成為爭議的熱點。

一、我國的海上刑事司法管轄現狀以及存在的問題

(一)立案管轄。目前,我國的《海警法》正在審議當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警法(草案)》第三十四條和第四十條規定,海警工作站負責偵查發生在本管轄區域內的刑事案件。以上兩條規定,均對海警局管轄海上刑事案件進行了規范,從規定中可以推知,只要是海上發生的刑事案件,一律由海警局進行偵查,這就從立法的角度明確了海警的海上刑事案件立案管轄權。(二)審判管轄。1.起訴主體。對海上刑事案件來說,起訴主體根據公訴案件與自訴案件分為兩大類,本文主要討論公訴案件的情況。對公訴案件而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海警局關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轄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的相關規定,目前依然是由與海警局相對應級別以及轄區的人民檢察院進行起訴。2.受理法院。我國的海事法院尚未完全獲得海上刑事案件的管轄權,海上刑事案件的管轄權仍按照傳統《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進行劃分。自海事法院設立以來,很長一段時間內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圍限于海事海商民事案件,至2016年《關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規定》才將海事行政案件歸至海事法院的管轄范圍,自此,距離海事法院專門化“三審合一”的管轄,僅有海上刑事案件尚未歸位。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創新性指定了寧波海事法院進行“艾倫·門多薩·塔布雷”交通肇事案,是對海事法院審判海上刑事案件的第一次大膽嘗試。可見,我國目前已經在探索將海上刑事案件的管轄權交由海事法院專門管轄的可能性,并已經在實踐方向進行積極探索。

二、基于國內外歷史演進的海事法院管轄海上刑事案件可行性分析

(一)海事法院管轄的海上刑事案件定義。在討論專門管轄之前,需要重新界定何種海上刑事案件是否需要分類進行管轄分類,目前有兩種觀點:一是借鑒海警局的管轄方式,將所有在海上發生的案件均歸于海事法院管轄,二是根據民法的管轄,僅將特殊的、具有專業性的部分交由海事法院管轄。就學界的討論而言,大多數學者贊成后者,有些學者將這類的海上刑事案件歸納為海商刑事案件[1]。海商刑事案件,指與海上活動(包括海上運輸、國際貿易、海上作業等行為)或與船舶密切相關的,因侵犯海上交通、海上貿易、海洋環境等社會關系,被國際條約、國際規范或者國內刑法所禁止,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海商刑事案件[2]。也就是說,海上發生的部分侵犯人身權益的案件,例如故意傷害、故意殺人以及綁架等行為,并不具有海商方面的特殊性,不應當歸屬于海事法院專門管轄。具體而言,海商刑事案件主要分為三大類:第一類,海上交通類案件,這類案件涉及到船舶避碰規則等需要海上相關專業知識進行判斷的規則,由海事法院進行審理更為適宜。第二類,海上貿易類案件;第三類案件為海上作業相關的案件,例如油污泄露導致的環境污染,通常會先追究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在審理過程中會發現涉及到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此時再交由普通法院管轄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以及司法效率的降低,因此由原審的海事法院管轄為宜。(二)國內外的海上刑事案件管轄演進。我國在海事刑事案件的管轄上經歷了專門管轄——普通地域管轄———探索新的專門管轄的過程,在上世紀五十年代就已經設立了長江水上運輸法院,該法院中專門設立刑事審判法庭,對水上犯罪案件進行審理,并成功審理了一系列的海上運輸刑事案件,后因歷史原因于1957年被國務院撤銷。此后,海上刑事案件根據一般地域管轄,歸于地方法院的刑事審判庭進行管轄,該做法一直延續至今。早在中世紀,英國在成為“海上霸主”的時候就已經建立了英國海事法院,該類法院的設立初衷即為制止猖獗的海盜行為,因此其管轄范圍自設立起就涵蓋了刑事案件[3],即使隨著統治者的意志變更,英國海事法院的刑事管轄權在某些時期遭到了限制,但從未被剝離,且由于其長期保持了對海商類案件審理的專業性,英國海事法院依然在國際社會享有盛譽[4]。(三)小結。可見,我國曾經將刑事案件歸于專門法院管轄,雖然其后由于歷史原因取消了,但依然證明我國有將海商刑事案件歸屬于海事法院專門管轄的基礎。同時,國外也并非全無海商刑事案件專屬管轄的例子,海商刑事案件交由海事法院管轄是可行的。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了海事民事、行政案件由10家海事法院專屬管轄的格局,且自1984年海事法院出現,經過三十幾年的司法實踐,各海事法院已經海事民事案件的審理上累積了寶貴的經驗,不論是管轄劃分或是專業人才對接,海事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管轄都具備了相當的條件。

三、海事法院管轄海上刑事案件存在的障礙以及制度改革探索

雖然我國目前已經具備了將海商案件交由海事法院管轄的條件,但仍存在一些需要調整的相關制度,第一,海事法院管轄的案件類型尚不明確,就如何區分海上刑事案件與海商刑事案件上,分類具體的標準如何,由誰實際進行操作,目前尚無定論。第二,現存檢察系統與海事法院專門管轄不匹配的問題,傳統公訴案件立案——審查起訴———審判三大環節中,目前只剩審查起訴這一環節的銜接尚未完善,那么還需討論公訴案件的起訴該由哪個檢察院進行,是否設立相對應的專門檢察院的問題。第三,二審不專的問題,海事法院作為專門法院,其級別對應我國的中級人民法院的級別,但是卻沒有對應的高級海事法院對二審問題進行審理,常由轄區高級法院進行二審,導致了一審專門二審不專門現象的發生。就以上三個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的途徑探索解決之道。(一)海警局根據案情提前分流。對于公訴案件,根據目前我國的刑事制度,所有的海上刑事問題均由海警局統一偵查,由海警局進行案情分流的做法是可行的,具體操作為海警局在偵查完畢移送起訴時,根據現有的證據對案件進行綜合評定,判斷是否屬于海事刑事案件,并將由海事法院管轄的相關案件交由對應的檢察機關起訴。同時,有些案件是在海事民事或者行政行為的審理過程中發現的,此時除了由海事法院交由海警局偵查此類案件之外,應由海事法院對該刑事案件與民事、行政案件共同管轄,此舉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直接言詞原則和集中審理原則。(二)檢察機關設立海上刑事科。針對公訴案件的檢察機關不對應問題,根據檢察機關與法院級別對應原則,應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區市級檢察院對海事刑事案件集中審查起訴。部分學者建議設立對應的海事檢察院5,但筆者認為無此必要。首先,我國海事法院的“三審合一”尚在探索之中,所涉及案件較少,若簡單為了配合該改革就在所有海事法院所在地設置海事檢察院,不僅會造成財力人力物力的浪費,還需要修改《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等多部法律,造成檢察系統的混亂和不穩定。其次,若設立海事檢察院,則其等級應當與海事法院相當,相當于市級檢察院,那么若案件進入了二審,又面臨著二審檢察院不專的情況,則學界又將陷入是否設置高級海事檢察院的爭論中,因此筆者認為此時過早設立海事檢察院實屬弊大于利。(三)設置高級海事法院。對于二審不專的問題,有學者建議,鑒于現有的海事案件的上訴率,可以考慮建立一到兩個高級海事法院6,由高級海事法院統一規范和指導全國海事司法活動,將海事刑事案件的上訴審與現有的海商及海事行政案件一并納入高級人民法院管轄7,筆者亦贊成。第一,我國的海事法院系統已經日趨成熟,受理的案件量也在提升,建立高級海事法院對解決二審不專問題,保證涉海法律適用的統一性大有裨益。第二,建立高級海事法院,意味著我國擁有了更加完善的海事司法體制,有利于我國行使國家海洋主權。據此,我國實有必要形成以海事法院一審,高級海事法院二審的審級制度,以解決二審不專的問題。

四、結語:

隨著寧波海事法院作為“三審合一”的試點法院開展業務活動,目前已經審理多起刑事案件,2021年3月,海口海事法院審理王祥托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一案宣判,意味著我國海事法院已經在紛紛探索“三審合一”的運作模式。從我國的歷史發展與司法現狀來看,我國業已具備由海事法院專門管轄海事刑事案件的條件,建議盡快將海事法院“三審合一”落地施行,這不僅是司法管轄的完善,也是維護我國海洋主權與領土完整的的重大舉措。

引用出處

[1]王柯.論海上刑事案件的專門管轄.公安海警學院學報.2019,03.

[2]吳帥麗.海事刑事案件專門管轄法律問題研究:(碩士學位論文).大連:大連海洋大學,2019.

[3]宋媛媛,海事法院刑事管轄權問題研究:(碩士學位論文).大連:大連海事大學,2017.

[4]司玉琢.保障海洋發展戰略改革完善中國特色的海事司法管轄制度.中國海商法研究.2015,02.

[5]黃炎.海上刑事犯罪管轄制度改革研究———兩校兩院促進海事刑事審判改革研討會綜述.大連大學學報.2016,6.

[6]李林.我國海上刑事司法管轄問題探析.求實.2009,01.[7]張頡.海上交通事故民、刑交叉案件司法解決機制探析.中國海事.2015,01.

[8]司玉琢,曹興國.海洋強國戰略下中國海事司法的職能.中國海商法研究.2014,25.

作者:朱夢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