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憲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關系

時間:2022-07-12 05: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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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憲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關系

一、我國憲法刑事訴訟法關系現狀及評述

對憲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關系問題,理論界的大多數觀點認為憲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關系是“母法”與“子法”的關系。闡述這種關系的理由也幾乎一致: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一個國家的其他法律都必須以該國的憲法為根據,不得與憲法相抵觸,刑事訴訟法當然也不例外。憲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這種“母法”與“子法”關系,具體體現為憲法確定了刑事訴訟法制定權限的歸屬及方式、程序,憲法中確定的我國的國家性質、社會制度、政治制度、政治體制、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國家機關的組織活動原則等,決定著我國刑事訴訟法律規范的性質、指導思想、任務、目的、基本原則等相關內容。

上述觀點強調了憲法的權威性,但只是二者關系的一種表層化、片面化的概括。首先,該說淡化了刑事訴訟法在二者關系中的能動性。在憲法與刑事訴訟法之間,我們不應該只關注其地位的差別,更應該重視憲法與刑事訴訟法在運行過程中的互動。其次,該說反映的是一種共性化的關系。日前刑事訴訟理論界對刑事訴訟法與憲法關系的定性,實際上只是簡單套用了憲法與部門法關系屬性的一般描述方式。從而使該項研究陷于公式化、形式化、表面化。①

其實在我國,憲法對與刑事訴訟法的關系只是在形式上是統一的,憲法的條文對刑事訴訟法有一定約束作用,但這種約束更多地體現為憲法與刑事訴訟法文本上一致性或者繼承性上,當條文既定后,彼此的聯系就會被阻隔開來。這是與二者的良性互動發展相悖的。我國憲法與刑事訴訟法關系之間缺乏互動性,憲法作為刑事訴訟法的制定依據,作為訴訟程序的支撐已經早己被列入憲法條文,但互動關系卻依然有待發展,刑事訴訟法應該發展成為一種“人權法”架構在憲法與刑法之間。

二、憲法與刑事訴訟法的應然關系

(一)從法律體系的框架看兩者的關系

在許多法治國家,憲法在法律體系處于最高地位,被稱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它不僅對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的活動具有最高的約束力,而且還直接約束法律和其他法律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生效和適用,即其他各種法律制定時必須以憲法為根據,不能違背憲法的基本精神,更不能與憲法規定的內容相抵觸,否則就不能生效。作為“子法”的刑事訴訟法當然也不例外。

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條明確規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解讀這種法律體系秩序的設定,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含義:首先,憲法與刑事訴訟法調整的領域和范圍從邏輯角度而言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憲法全面調整國家問題,而刑事訴訟法只規范與追訴犯罪相關的程序和問題,顯然調整的只是社會生活中的一部分。②其次,憲法與刑事訴訟法規范的法律關系的重要程度有等級差別。由于憲法規范在國家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使得憲法規范具有宏觀調整效力。憲法規定著國家和社會生活中的重大事項和根本性問題,而刑事訴訟法中調整的法律關系的重要程度明顯要遜于憲法所調整的法律關系。同時,在法律的規范等級上,刑事訴訟法是基本法,比憲法低一個層次。這種位階上的差別,使得刑事訴訟法與憲法之間明顯具有從屬關系。因此,在法律體系框架下。將兩者的關系定位為“母法”與“子法”的關系是最直接、最表層的概括。也由此表明,作為部門法之一的憲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關系密切。

(二)從憲法的屬性看兩者的關系

按照社會契約論的觀點,人們為了獲得生存所必要的安寧而不至于在相互仇殺中恐懼的度日,于是每人都讓渡出自己的一部分權利并且訂立契約(在現代主要就表現為憲法)成立國家,這樣便產生了代表主權者意志的國家權力。③依照此種觀點,國家權力是來源于個人權利的,正是個人權利的適當讓渡和綜合才產生了國家權力。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它承認個體利益與國家利益的差異,將權力作兩維劃分既維護作為整體利益的國家權力,也保護作為集合體的個體利益,使社會價值趨于多元化。可見憲法的本質屬性應該是:“控權法”和“確權法”,即憲法一方面是控制權力,為權力可能產生的擴張甚至變異設置障礙;一方面是確認和保護公民權利。刑事訴訟法同憲法的連接正是表現在它對國家權力的控制和對涉訟公民(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權利的確認和保護上。

刑事訴訟法是國家刑罰權具體化、現實化而形諸于訴訟程序的法律規范,在本質上也屬于控權法,其公法性質一方面表現為國家為確認刑罰權而實行追訴與審判的職權活動;另一方面又因個人防御權的行使而涉及對自由等基本權利的保障運作。這種公權力與私權利的協調與沖突同憲法規范具有相同的特質。憲法一方面肯定基本權利的存在;另一方面也認為這個利益可能被濫用,對他人及集體利益產生威脅,所以兩者之間存在一個“潛在的緊張關系”,這種緊張關系在刑事訴訟中由潛在變為現實。正是在此種意義上,刑事訴訟法被稱為“人權憲法”、“憲法的測震儀”。因此,在刑事訴訟中,要保證社會安全利益通過追究和懲罰犯罪的活動予以維護,以及個人自由利益在追究和懲罰犯罪的活動中得以保障,就要求憲法與刑事訴訟法在規定相關內容上保持一致,從而使刑事訴訟得到憲法保證。

從以上對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應然關系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二者的關系應該是緊密的,互動的。

三、憲法與刑事訴訟法關系模式轉變趨勢及其原因分析

雖然世界各個國家的法律傳統、法律制度迥異,但是在共同的法治化、現代化道路上,都不約而同地選擇了緊密型關系模式來處理憲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關系,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優化權力配置和充分保障權利的實現。憲法與刑事訴訟法關系模式轉變的本質在于“要恢復國家與個人之間的實體性統一,這種統一的原則是人的自由”④可以預見,憲法與刑事訴訟法關系緊密型模式的普遍化僅僅是公法領域革命的開始,正是刑事訴訟程序的剛性的特質,導致其充當了公法領域緊密型模式普遍化進程中的先鋒角色。

當今世界各國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的關系模式中,緊密型關系模式的普遍化正在世界范圍內逐漸成為一個事實。我們認為主要基于以下原因:第一,各國更加重視憲法在法律體系中基礎性地位和權威性。除了在少數的不成文憲法國家外,憲法在每個國家中的法律地位都是至高無上的,至少在理論層面上如此。憲法精神的趨同性以及刑事訴訟程序理念的趨同性,使得刑事程序規范的內容和刑事訴訟法與憲法之間的關系處理表現出某種相似性。國內法律環境的制約和國際法律環境的引領,提供了內部和外部契合的雙重條件,促進了憲法與刑事訴訟法關系模式朝著公共的方向轉變。第二,刑事訴訟中公權力與公民的合法權利沖突不斷。當今社會的現實情況是權力與權利在刑事訴訟領域中的沖突不僅沒有減少的可能性,反而會隨著社會治安狀況的惡化不斷地升級。如何確保在特定的時空范圍內,在權力與權利直面時,二者的利益都能夠最大化地實現:國家權力實現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權的雙重目的;個人權利最大限度地得到保障,既是憲法的重要內容,也是刑事訴訟法的核心問題。憲法側重對權利和權力的一般性或稱為原則性的規定,因此憲法中的權利保障體系的設置也多具有總體性和概括性,刑事訴訟程序作為重要的人權保障的手段和機制,肩負著實現憲法構想,并在最為激烈的權利與權力的沖突中保障權利的任務。從這個角度上而言,憲法和刑事訴訟法面臨著共同課題,二者的靠近正是公法在構建權利保障體系過程中的必然要求。第三,普世觀念對人權的重視使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的關系更加緊密。對于憲政和法律而言,人權保障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它甚至反應一個國家的法治狀況,影響一個國家的外在形象。人權影響下的憲法必然要將對個人權利的尊重和保障作為首要考慮的問題。而刑事訴訟程序中對人權的侵犯時有發生,各國都在努力修改法律或出臺規定對人權進行保障,并逐步發展為擴展到保障刑事訴訟中所有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的權利運動。因此基于以上所述原因,我們認為世界各國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的關系模式將向緊密型發展,中國也不例外。

結語

憲法與刑事訴訟法只有通過雙向的良性互動才能適應現代法治的需求。刑事訴訟法的制定、修改和變更應該以憲法為依據。其中,憲法性刑事訴訟原則在整個刑事訴訟原則體系中處于最高的層次,是刑事訴訟法治秩序憲法性依據。在處理憲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關系的時候,我們在重視憲法基礎性地位的同時,也要重視刑事訴訟法的能動反作用。在我國的法治進程中,我們更應該發展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的互動性,借鑒和吸取外國的先進經驗,并結合我國的現實情況,推動憲法和刑事訴訟法往緊密型模式道路上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