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范文
時間:2023-03-15 20:42:56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刑事案例,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作者簡介:張愛艷,山東省高校證據鑒識重點實驗室,教授,法學博士,研究方向:刑事法學,醫事法學。
法學是一門理論性與實踐性都較強的學科,刑事法學尤為突出。在傳統刑事法的教學中,最主要的教學方法就是講解與灌輸。但是此教學方法存在著重理論輕實踐、偏重知識講授輕視能力培養的不足,而刑事案例教學法正是彌補此缺陷的有效方法之一。
一、刑事案例教學的必要性
(一)刑事案例教學契合了我國法學教育改革的方向,有助于高水平法律職業者的培養
綜觀古今中外的法學教育,不難看出從它問世之初就陷入了一種兩難境地,即法學教育究竟是應當成為培養未來的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職業者的職業教育學院(professional school),還是應當作為培養國民素質的通識性教育(general high education)或者是成為培養法學專家講授法學理論和系統法律知識的研究型學院(research school)。而在這兩種的教學理念上凸顯出一樣的信息,即職業培訓性與學術研究性的對立。具體到我們國家,由于以往過于強調強法學教育的學科化、知識化,導致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相脫節,從業人員難以走上職業化的發展道路。而隨著實行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由過去的通識教育轉變為法律職業教育逐漸成為我國當前法學教育改革的公認目標。這一目標的確立,必然導致法學教育方法的改革,刑事案例教學法隨之日益凸顯其重要價值。
事實上,就法學的培養目標來講,不管是培養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司法工作人員的職業教育,還是培養法學家的研究型教育,都不應忽視法律的實踐意義。刑事案例教學注重引導學生通過分析具體的案例來解決實際問題,從而使學生逐漸養成“知疑善思”的習慣,訓練學生“像律師、法官、檢察官一樣思維”,以應對社會現實中遇到的錯綜復雜、層出不窮的新問題。而這正是我國當前法學教育改革的目標――法律職業教育所需要的,也是高水平法律職業者所必須具備的。
(二)刑事案例教學是實現法學教育高級目標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學生法律實踐運用能力的提高
法學教學是向學生傳授法律知識、培養學生運用所學知識解決實踐問題的教與學的互動過程。我們認為通過理論教學可以達到法學教學的初級目標,而高級目標的實現則依賴于案例教學等實踐性方式。正如法學家霍姆斯說過:“法律的生命歷來不是邏輯,而是經驗?!睘榱遂畛覈▽W教育中濃厚的概念化、教條化和形式化色彩,我們提倡在刑事案例教學中,學生應作為主角,應處于積極主動地管理運用知識的狀態。一方面,把資料留給學生讓他們自行總結和分析討論,從案列中集中總結問題的要點,得出簡單明了的解決方法;另一方面,通過分析案例,學生最終會領悟出適合自己個人特點的思維方式和邏輯推理,當以后遇到相似或完全陌生的案例時,也可以有效地運用這種逐漸培育起來的思維方式和邏輯推理。這樣學生學到的就不僅僅是書本上的法律條文,更重要的是靈活運用知識和思考問題的方法和能力。因此我們說刑事案例教學是實現法學教育高級目標的重要手段,它不僅是刑事理論教學的繼續,也是對刑事理論教學的檢驗。若沒有刑事案例教學,理論教學的成果往往難以得到充分展現,由此也很難充分暴露法學教育中的不足。
(三)刑事案例教學使學生更易掌握刑事法學知識,同時有助于教師教學能力的提高
教學方法對教學效果有著十分重要的影響。由于刑事案例教學改變了傳統的“填鴨式”、“滿堂灌”的教學方法,教與學融為一體,所有學生積極參與,這樣不僅激發了學生的學習興趣,調動了學生學習的主動性,還培養了學生的創新思維和創新精神,從而取得良好的教學效果。
同時應當看到,刑事案例教學也對教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師不僅應具備扎實的刑事法學理論功底,還應當具有一定的司法實踐經驗。這樣才能在實施刑事案例教學中,游刃有余地處理案例討論中遇到的新情況和新問題,也才能在案例討論后進行有針對性的點評和總結。所以說,實施刑事案例教學的過程,也是教師提高自身教學能力的過程。
(四)刑事案例教學符合我國當前素質教育的要求,有利于學生綜合素質的提高
我國當前大學教育的基本目標是素質教育,它不僅包括傳授知識予學生,更重要的是塑造與培養學生的各種素質、能力與品質,即培養學生具有健全的人格品質、扎實的專業基礎、創新的思維能力與卓越的綜合素質。
刑事案例教學區別于傳統的“以理解法律含義、傳授法律知識為宗旨的教育模式”,通過學生間的辯論、師生的互動、老師提問學生,學生質疑老師、體現出了“教學民主,師生平等”、“因材施教,教學相長”的素質教育原理,而這正是我國目前素質教育所要求的。同時,通過對實際案例的分析、提問、討論、辯論,既有利于將法學理論與司法實踐結合起來,又有利于學生邏輯思維能力、法律思辨能力與口頭表達能力的提高。另外,只有通過對一些法律事件的具體處理,才能使學生逐漸具備和提高因地、因事、因人、因時制宜的適應能力。所以說,刑事案例教學是刑事法學教學的必需,有助于學生綜合素質的提高。
二、刑事案例教學的課程設計
合理篩選和設計刑事案例是提高刑事案例教學有效性的關鍵。案例的選擇應以學生已經掌握的知識為依據,結合教學中的難點與關鍵問題進行選擇。刑事案例內容可以是真實的,也可以是虛構的,有時為了講解某個法律知識點,采用假定事件或“半真實”事件更有利于學生進行合理的分析和判斷。 (一)案例的收集
第一,通過司法實踐收集刑事案例。了解司法活動是法學教師應當具備的素質。教師在辦理具體案件的過程中,不僅能充分了解案件的細節,還會體會到理論與實踐間的差距。教師通過生動、形象、細致地講解此類案例,不但增強了學生學習的興趣,還提高了學生的司法實踐能力。
第二,通過查閱資料收集刑事案例。這是教師收集刑事案例最方便的方法。法學報刊雜志經??d一些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刑事案件,這是刑事教學的良好素材。這些爭議案例暴露了法學理論與實踐的缺陷與不足,從而強化學生學習的責任意識。
(二)案例的篩選
篩選案例就是對案例進行選擇,針對不同問題在不同的教學環節中使用。為了讓學生掌握基本的刑事法理論,我們需要選擇與所授基本理論相吻合的典型刑事案例;為了進一步提高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我們需要選擇疑難案例,這有助于學生對基本理論進行更深入的理解。在篩選案例時,應遵循教學性、典型性、時代性的原則。教學性要求所選的案例應符合教學內容和目的,適于課堂使用;典型性要求案例能反映司法實踐中的普遍問題;時代性要求所選案例最好是最近幾年發生的,反應當前社會狀況和司法實踐中的新問題。
(三)案例的運用
案例經過收集、篩選之后要在教學中使用,這是最重要的階段。在整個教學過程中,每一個環節都可以運用案例教學法。其具體形式主要有:
組織學生對特定疑難案例進行討論或辯論,這通常是在講授一個或幾個重要理論問題之后進行的。首先在備課的時候通過疑難的案例情況想方法在疑難案例中設立引導學生主動提出疑問,比如在案例中存在的疑難問題是什么?如何在案例中解決問題的根源。隨后,鼓勵學生提出問題,同時予以引導、幫助他們論證所持的觀點,讓學生在不同觀點的爭辯中發現其合理性與不合理性,最后的結果是要在學生能接受的范圍內,并且有合理的理論和結論概括。通過這個模式的實行,把疑難案件、分析總結,提出質疑,解決質疑中的矛盾事故。這樣學生在這個學習的同時也會很簡單的掌握每個不一樣的案例中所涉及的某種法律,并在這個案件中很快找到突破口,把問題順其自然的解決,使得自己的判斷能力和疏通法律只是的運用有了很大提高。
刑事案例的收集、篩選和運用是刑事案例教學的三個不同環節,收集是基礎,篩選是關鍵,運用是目的,三者相互滲透。
三、刑事案例教學的具體要求
(一)刑事案例教學對教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刑事案例教學對學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刑事案例教學是對傳統課堂講授法的補充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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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刑民交叉案件 “先刑后民” 審理模式 立法完善
[中圖分類號]D925.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5349(2011)10-0024-04
刑民交叉案件即基于同一個法律事實,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同時違反了刑事法律規范和民事法律規范,或者基于不同法律事實分別侵犯了刑事法律規范和民事法律規范,但法律事實之間具有一定的牽連關系,從而導致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相互影響或依附的案件。審判實踐中對于不同法律事實之間具有一定的牽連關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如何處理沒有太大的爭議,故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實同時侵犯了刑事法律規范和民事法律規范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
一、刑民交叉的基本形態
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刑民交叉”實質上是源于刑法和民法都對該法律事實作了相應的規定,且競相要求適用于該法律事實,從而造成實體法上的交叉。同時,不同實體法又必然要求在程序上適用相對應的程序法,從而又造成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的交叉,故該類刑民交叉案件有實體法上的交叉和程序法上的交叉。
(一)實體法上刑民交叉的基本形態
1.按照民法規范的性質劃分,包括刑事犯罪與一般侵權行為的交叉,刑事犯罪與民事違約行為的交叉,刑事犯罪與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的交叉,其存在的問題是在案件的處理上由刑法規范吸收民法規范,還是刑法規范與民法規范各自適用。
2.按照法律事實的數量劃分,包括單一法律事實引起的交叉,復合法律事實引起的交叉,其存在的問題是不同法律事實引起的不同法律關系在刑民定性問題上應單獨定性還是分別定性。
3.按照法律關系的主體數量劃分,包括雙方主體交叉,多方主體交叉,其存在的問題可以歸屬于上述問題一并解決。
(二)程序法上刑民交叉的基本形態
1.依據刑民交叉案件的刑事部分與民事部分所處審判階段的不同,分為刑民審判程序交叉,刑事審判程序與民事執行程序交叉,刑事追贓與民事執行程序交叉。
2.根據犯罪嫌疑發現時間的不同,可將刑民交叉案件分為三種類型:一是在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此類案件適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即民事損害賠償請求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提起并且同刑事案件一并解決,其成立與解決都依附于刑事訴訟;二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發現犯罪嫌疑,將案件移送相關部門按刑事訴訟程序處理的案件,依照“先刑后民”原則暫時中止民事訴訟的審理,待刑事案件審結后才能繼續民事訴訟的審理,或者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先審理刑事部分,再審理附帶民事部分,最后一并判決;三是民事訴訟完結后司法機關發現該案中包含的犯罪嫌疑,而按刑事訴訟程序予以追究的案件。[1]對于此類案件,我國現行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沒有相應的處理規定,爭議較多。
二、“先刑后民”審理模式的起源與弊端
縱觀我國法制史,封建社會時期律典的特點是以刑為主,刑民不分,以定罪判刑的刑事手段來調整絕大多數社會關系。即便有戶婚田宅關系的規定,也不是民事法律的規定,而僅僅視為刑法的一個部分。隨著社會進步,刑法的調整范圍逐步縮小,民法的調整范圍逐漸擴大。至19世紀清末以沈家本為代表的修律大臣考察了西方法律制度后,參照西方法例來修改傳統法律,開啟了刑民分家、重建司法等一系列操作,傳統的刑法方在多國法律的雜交中逐漸解體,民法、刑法才實現分立。但我國古代“重刑輕民”“刑勝于民”的法律傳統從觀念上仍然對我國當代的立法和司法起著潛在的制約作用。
傳統法學理論認為,立法和司法實踐中之所以采取“先刑后民”,主要基于兩個理念:一是公權與私權并存時,強調公權優于私權。當犯罪行為與民事侵權并存時,立法者認為犯罪本質是對社會主義社會關系的侵犯,即便是存在被害人的情形時,也是認為是對整個社會的侵犯,而非簡單地對個人的侵犯。因此,只有國家對該犯罪行為追究進入提起公訴階段時,才允許私人就其民事賠償部分提出請求,被害人首先要服從于國家追究犯罪的需要。二是在公平與效率關系上,強調效率優先。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立法者關注的是國家資源的大量投入,因此強調簡化訴訟程序,節省人力、物力,強調及時有效地處理案件。所以民事訴訟要在刑事訴訟啟動后才能進行。①
正因為如此,長期以來在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先刑后民”被執法機關奉為一項解決刑民沖突問題的基本原則,在司法實踐中得到無限擴大。這種將“先刑后民”視為司法原則而不進行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做法,產生了各種負面現象?!跋刃毯竺瘛边m用的擴大化主要會帶來很多弊端。
(一)濫用規則惡意拖延乃至規避民事審判
首先,實踐中有很多當事人罔顧司法制度的嚴肅性,利用“先刑后民”原則惡意規避民事審判的現象。例如:通過不正當手段人為地制造存在犯罪嫌疑的假相,將普通的民事案件轉化為刑民交叉案件,利用“先刑后民”的規定中止正在進行的民事案件,從而達到拖延民事案件的審理、逃避民事責任的目的。②這種“以刑止民”的做法正是利用了法律在細節規定上的空隙,不僅浪費了司法資源,而且如果出現錯案造成被害人的損失司法機關還將面臨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其次,為了保護地方和部門利益,個別地方公安機關在當事人的要求或在利益的驅使下,以“先刑后民”為由越權干涉經濟糾紛,將本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經濟糾紛、債務糾紛立為詐騙案件,為一方當事人追債討款,故意混淆經濟糾紛與詐騙案件的界限,謀求私利。
(二)不利于保護被害人的民事權益
刑事訴訟中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那么刑事審判程序就無法進行,這必然阻礙民事訴訟的啟動,受害人的民事權利保護將遙不可及。據有關部門統計,我國每年的刑事破案率約為60%,有相當部分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長期未被抓獲。按照現行“先刑后民”的規定,只要犯罪嫌疑人未被抓獲,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就無法立案,被害人的權利就無法保障。同時在刑事審判實務中長期存在強調對犯罪分子刑事責任的追究,忽視對犯罪分子的經濟制裁和執行兌現的傾向,有些法院以對被告人苛以刑罰為由而拒絕被害人民事賠償請求權;有些法院則以被告人滿足被害人提出的民事損害賠償要求為量刑情節而減輕被告的刑罰。不論前者的以刑罰代替損害賠償,還是后者的以賠償折抵刑罰,這都讓犯罪分子以人身自由換取經濟暴利成為可能,使刑罰預防犯罪的功能大大削弱,導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成為一紙空文。
(三)浪費司法資源和降低訴訟效率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時反而程序繁復,導致司法成本的增加。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訴訟參與人往往有雙重身份,具有多種職責,再加上庭審程序、調點、認證規則等的不同,很容易產生角色混亂、條理不清、重點模糊的局面,增加庭審難度。[2]且往往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或者被告人的賠償能力短期內難以確定,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因素會拖延案件的審理,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在刑事部分先審判以后,再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民事部分。從這一角度來看,必然會導致訴訟成本的增加和訴訟效率的降低。
(四)使裁判的既判力產生困境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經常出現同一法律事實不構成犯罪不應承擔刑事責任,但構成民事侵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這是由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在證據規則上的差異造成的?!白C據確實、充分”作為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要求必須排除所有合理懷疑,而“高度蓋然性”作為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要求優勢證據,刑事訴訟對證據證明力的要求高于民事訴訟。而刑事訴訟卻不能適用民事訴訟中的推定規則和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人民法院認定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并不當然影響被告人的行為在附帶民事訴訟中構成民事侵權,并承擔民事責任的后果。這就勢必會使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間產生判決上的沖突。
(五)違背民事賠償優先和債權優先原則
《刑法》第36條、《公司法》第215條及《證券法》第207條均規定了當被告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和刑罰中財產刑的執行發生沖突時,應當優先滿足民事賠償責任,由此確立了民事賠償優先原則?!缎谭ā返?0條規定:“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庇纱舜_立了債權優先原則?!跋刃毯竺瘛泵黠@與民事賠償優先原則、債權優先原則發生了矛盾。雖然為保障被害人民事權利的實現,法院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可依上述法律規定判決自然人被告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再繳納罰金或沒收全部財產,但對于公司犯罪只能處以財產刑的情況卻無明確規定。
(六)違背訴訟的內在規律
從訴訟法律關系的實質來看,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本是互相獨立、并列存在的,并不涉及誰先誰后的問題,而是由于不同的部門法對同一行為或社會關系進行規范,隨之產生責任競合問題。而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各自依據的部門法是并列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部門法,主要體現在:1.刑法是制裁犯罪行為的法律,旨在預防和抑止犯罪,故刑事責任是懲罰的承擔,而不是損失的賠償。民法旨在解決民、商事主體之間的糾紛,對私權利進行救濟,因而民事責任主要是賠償責任。2.刑事責任的承擔實行罪責自負的原則,其他的任何沒有參與犯罪的人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民事訴訟責任的承擔包括自己責任和替代責任。3.刑事責任在歸責原則上實行過錯歸責原則,而民事責任在歸責原則上實行過錯責任(包括過錯推定)、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的歸責原則。由此可見,刑法與民法、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是并列的部門法,不存在適用上孰先孰后問題。故“先刑后民”絕對化違反了訴訟的內在規律。
(七)部分類型案件無法適用
有的案件無法適用“先刑后民”,如知識產權案件。知識產權犯罪必須是在實施了侵權行為基礎上,情節嚴重的才構成刑事犯罪,因此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先認定民事責任是否成立成為必要條件。故只有適用先民后刑,即先判斷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再科以刑罰處罰才符合案件的特點和審判規律。再如我國刑法規定的盜伐林木罪與濫伐林木罪,其中區分這兩罪的關鍵在于確定林木的權屬性質,而確定林木的權屬性質又是一個民事判斷的問題。與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一樣,這類問題有很強的專業性,即使不用考慮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審限的不同,就是在證明責任的分配、證明標準以及可采取的司法手段上,也讓刑事審判法官很難駕馭這類案件的處理,難免會出現重罪輕判或者輕罪重判的情況。上述列舉的種種弊端使理論界和司法界對“先刑后民”能否作為一項司法原則產生了反思,并進而對其能否作為處理刑民交叉案件的慣性做法產生了質疑。
三、國外司法中刑民交叉案件審理模式考察
當前國外立法對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規定主要分為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兩種類型的做法,分別對應平行訴訟模式和附帶訴訟模式。
(一)平行訴訟模式
平行訴訟模式是指將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完全分離,將民事問題交由民事訴訟解決。在英美法系國家,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嚴格分離,由犯罪行為引起的民事賠償問題由民事訴訟程序來解決,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不存在依附關系。被害人只能在刑事案件審結后,才能依照民事程序,提起因犯罪行為而追償損失的賠償之訴。[3]此種訴訟模式以英美法系國家為代表。典型案例如美國的世紀審判――O.J辛普森殺妻一案英美法系的刑事優先是建立于刑民分立基礎上的時間優先模式,同時兼顧刑事審判中對被害人的賠償。
(二)附帶訴訟模式
附帶訴訟模式是指在解決由犯罪行為引起的損害賠償問題時,被害人可以選擇刑事附帶民事方式,也可以單獨以民事訴訟進行,但刑事訴訟已經開始尚未宣判的,民事訴訟應當延期審理。這種模式以法國為代表,還有德國與意大利等。但不同國家有著不同的體現。在附帶民事訴訟的處理上,許多國家和地區采取了待刑事判決生效后移送民庭處理的方法。比如奧地利刑事訴訟法第366條規定,刑庭認為刑事訴訟所取得的結果尚不足以據此對補償要求做出可靠評判,可通知民事原告人通過民庭解決,而且對此不得提出申訴。第368條規定,若對奪走的物品的所有權有爭議難以證明,也要通知當事人通過民庭來解決。南斯拉夫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如果民事訴訟會大大延緩刑事訴訟可轉交民庭。羅馬尼亞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被害人可對刑庭終局判決尚未解決的民事訴訟或所發現的損失,向民庭。[4]我國臺灣2002年“刑事訴訟法”第496條:“附帶民事訴訟之審理,應于審理刑事訴訟后行之。但審判長如認為適當者,亦得同時調查”,第504條規定:“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系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該“刑事訴訟法”不允許檢察官參與附帶民事訴訟。
(三)經驗的借鑒
從這些域外法的規定來看,上述兩種模式各有優缺點。平行模式的缺點在于對同一案件先后投入刑事司法資源和民事司法資源,這在司法資源匱乏的國家是不可取的,另外此模式不能使受害人的損失及時得到補償。附帶訴訟模式的缺點在于程序的不確定性。但這兩種模式的優點在于,在貫徹刑事優先的同時考慮到了民事部分的公平處理。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對刑事優先基于公平正義的理念作了一些適當的限制,主要有:1.刑事訴訟是重要的,民事訴訟不可以過分延緩刑事訴訟,否則轉交民庭。2.刑事訴訟的證據規格更高,訴訟程序更嚴謹,應與民事訴訟區別開來,刑訴不直接對民訴有約束力。應當改變原來附帶民訴中若刑事法律與民事法律沖突一律適用前者的做法,刑事案件之重要不等于濫用刑事法律。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若無法得到公正的民事審判,則分離民訴而刑訴繼續。4.刑事訴訟是全面保障當事人權利的,附帶民事訴訟同樣有精神損害賠償。[5]適度的刑事優先在實現打擊犯罪、保證社會公共利益之同時,兼顧到了保護當事人的民事權利,體現出實體刑法之謙抑和程序法上的權力約束與控制,凸顯了現代法治公平正義的精神,是設立我國刑民交叉案件處理模式值得借鑒的經驗。
四、我國刑民交叉案件審理模式的立法完善
我國目前有關刑民交叉案件的相關處理規定均是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出現,其位階較低。筆者認為,對我國刑民交叉案件處理模式的完善必然應涉及到立法層面上的完善。該立法完善既應包含對法律規定的明確和細化,也應包含著立法上的創新。
(一)審理模式的立法細化
作為一案的審理是否必須以另一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這一刑民交叉案件處理模式的基本原則在法律層面上的細化,筆者建議可將《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78條修改為:“同一法律事實或相互牽連的不同法律事實分別涉及民事法律關系和刑事法律關系的案件,按照下列方式予以處理:1.民事案件的審理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的,刑事案件的審理終結后,再審理民事案件。2.刑事案件的審理必須以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的,民事案件的審理終結后,再審理刑事案件。3.民事案件的審理不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可以分別進行?!边M行立法修改需要較嚴謹的程序和時間,因此,在進行立法修改之前,可以先考慮通過司法解釋的方式對刑民交叉案件的適用證明標準和相關的程序問題(包括狀的送達、答辯狀的提交、舉證期限、審理期限等)做出明確規定,改變目前只適用刑事訴訟程序的規定,而應兼顧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并適時的引用民事法律有關規定,由此設立區別于刑事訴訟的特別訴訟程序。民事訴訟對刑事訴訟也不應是盲目保持一致,可以在對刑事部分做出無罪判決的同時,對民事部分做出賠償損失的民事判決。[6]如:意大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法律規定。民事部分并不完全依附于刑事部分,刑事部分對民事部分只有指導作用。為了及時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和民事證據的有效性,若犯罪嫌疑人在逃,被害人可獨立提起民事訴訟,通過公告送達應訴通知等法律文書,對民事訴訟請求進行缺席審理和判決,可避免因刑事訴訟遲遲不能啟動而對被害人造成更大傷害。當然,同時也應明確被告的反訴權。另外,應當在實定法上允許刑事案件被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③以保證包括對刑事被害人精神創傷在內的全面保護。
(二)賦予被害人選擇權
我國有學者認為,通過保障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的選擇權,可以逐漸使附帶民事訴訟問題轉化為民事訴訟方式來加以解決。[7]筆者認為這是符合我國實際的。允許受害人行使選擇權,選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獨立的民事訴訟,對于保護被害人的損害賠償權有如下意義:其一,為提高訴訟效率,降低被害人的訴訟成本,允許被害人選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獲得救濟。當民事訴訟過分延緩刑事訴訟時,可將民事部分轉交民庭或由原告另行。在此情況下,審判組織可以變更,但要注重原來刑事訴訟的指導價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若無法得到公正的民事審判,建議公訴機關對民事部分撤訴(在公訴機關進行公益的民事公訴時)或者建議原告另行,法院裁定中止附帶民訴,從而分離民訴、繼續刑訴,保證刑民兩訴都得到正確處理。④其二,賦予被害人選擇訴訟程序的權利。被害人在公訴程序以外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獨立進行,各自適用不同的證據制度,避免由證據制度沖突而帶來的判決矛盾。
作為附帶民事訴訟模式典型的法國,強調附帶民事訴訟并非刑事訴訟程序的必要組成部分,刑事訴訟可以附帶、也可以不附帶民事訴訟,是否附帶,當事人享有選擇權。按照該國刑事訴訟法第五條和第四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如果受害人首先選擇單獨向民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則失去向刑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即法國人所說的一句格言:“途徑一經選定,不得折返”,但當受害人首先選擇刑事途徑進行訴訟時,由其做出的選擇仍然可以撤銷,即有權轉向民事法院進行單獨的民事訴訟。在我國,允許被害人就犯罪行為引起的損害提出民事賠償請求,可以分為兩種情況處理:一是被害人選擇附帶民事訴訟方式的,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后,法院一審判決之前提出,當事人可以就民事賠償問題先于刑事判決單獨達成調解協議,如達不成調解協議的,民事判決須與刑事判決同時做出,或后于刑事判決做出。另外對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受害人的訴訟請求,僅限于賠償損失,而不包括返還財產;[8]二是被害人選擇獨立提起民事訴訟的,既可以在刑事追訴程序啟動之前,也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過程中或者刑事審判之后向民事法庭提出,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的立案條件進行審查,如果決定受理的,可以按照被害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按照民事證據規則依法判決,沒必要等到刑事案件的審理或審理終結以后;當然,法院如果認為出現為審理民事案件所必要的情況時,可以先中止民事程序,待與此案有關的刑事訴訟審結后再繼續進行。
在現行立法的框架下,可確定另行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的情形包括:1.一審法院只審理了刑事部分,對民事賠償請求未作處理;2.被害人在一審程序中未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而在二審程序中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的;3.刑事判決生效后被害人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的;4.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中民事賠償的數額不能彌補全部損失的;5.刑事部分因證據不足被判無罪,被害人請求民事賠償的;6.因精神損害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
在未來建立解決刑民沖突的機制,完善相關立法時,應當確保處理刑民交叉案件時民事訴訟的獨立地位,否則應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賦予當事人程序選擇權,規定由犯罪行為引起的民事賠償,既可以在刑事訴訟中附帶提出,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審結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以供當事人選擇。同時改變目前刑事絕對優先的傳統模式,對下列情形應當允許另行:1.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不追究刑事責任的;2.當事人的賠償請求不單獨針對被告人,還有其他負純粹民事責任的人;3.因犯罪行為遭重大經濟損失,民事權益急需救濟的;4.單位犯罪造成損失的;5.其他與犯罪有關,但不必須以刑事案件審結為依據的。6.賠償沒有滿足實際損失的。
注釋:
①楊濤,《“先刑后民”原則亟待改革》,載《人民法院報》2006年8月29日,第三版。
②例如海南奇案,涉案的當事人黃漢民與唐開興夫婦先后采取刑事手段,在公安機關舉報對方涉嫌職務侵占,公安機關亦先后立案偵查。因民事案件刑事化,人為地規避民事審判,使案情錯綜復雜,撲朔迷離,案件遲遲不能審結。
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2002)的立意是國家追訴被告人已經對被害人進行了撫慰,不需要其他精神賠償了,但這是與國際通行做法相悖的,也不是現代刑事訴訟精神的體現。
④有學者建議基于刑法第36條通過刑事逕行判決的方式來解決當事人的賠償問題,雖然逕行判決的途徑簡便易行、方便當事人,但有明顯弊端:第一,當被告人以外的人員負有賠償責任時,不能直接判決被告人外的人承擔責任。第二,賠償不充分,被害人對判決有意見不能行使上訴權。第三,當事人充當民訴之原告,增加法院調查民事證據的工作量。第四,排斥了調解程序。第五,檢察機關不提起附帶民訴,不利于公益之維護。(王永臣、范春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自訴案件的審判》,中國法制出版,1995年版,第25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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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摘要: “酒駕肇事”是對當前發生的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酒后、醉酒駕駛行為的統稱。酒駕肇事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根據在于行為人酒后、醉酒犯罪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后果;行為人酒后、醉酒犯罪的原因行為與酒后、醉酒犯罪的結果行為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行為人實施酒后、醉酒犯罪的原因行為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行為人實施酒后、醉酒犯罪的原因行為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我國《刑法》懲治酒駕肇事案件存在法條設置和刑罰制裁均缺失等方面的問題。 關鍵詞: 酒駕肇 事原因自由行為 法條設置 刑罰制裁 一、酒后、醉酒犯罪負刑事責任的根據問題 (一)酒后、醉酒犯罪的刑事責任能力特點 酒精對人體神經的毒害作用簡稱酒精中毒,也稱醉酒。醉酒一般可分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由于病理性醉酒屬于精神病的范疇,因此刑法上通常所講的醉酒是指生理性醉酒。 關于生理醉酒,醫學上一般將其分為三個時期:第一期為興奮期,又稱輕度醉酒,表現為脫抑制現象,如興奮話多、情緒欣快、易激惹、容易感情用事、招惹是非等,此期控制能力有所減弱。第二期為共濟失調期,又稱中度醉酒,此時醉者動作笨拙、步履蹣跚、舉止不穩、語無倫次、辨認和控制能力都有減弱。第三期為昏睡期,又稱高度醉酒,此時醉者面色蒼白、皮膚濕冷、口唇微紫、呼吸緩慢伴有鼾聲,此期可有一定程度的意識障礙。[1] 根據飲酒量和酒精發作周期的不同,酒后、醉酒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能力也呈現出不同的特點:第一,在興奮期,行為人雖然出現脫抑制現象,控制能力也有所減弱,但行為人的辨認能力完好,能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其對自己酒后、醉酒時實施的行為仍然可能具有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第二,在共濟失調期,行為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都有所減弱屬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其對自己酒后、醉酒時實施的行為不能完全辨認和控制。第三,在昏睡期,行為人已經出現了意識障礙,其對自己的行為既無辨認能力也無控制能力,屬于無刑事責任能力人。 (二)酒后、醉酒犯罪的主觀心態特點 第一,根據醉酒原因的不同,醉酒可分為自愿醉酒和非自愿醉酒。在非自愿醉酒中,行為人醉酒系不得已而為,其主觀并未預見到醉酒的危險性。因此,在一般情況下,非自愿醉酒者主觀上對自己的行為既無故意也無過失。當然,對因非自愿醉酒陷入限制責任能力而犯罪,則可根據犯罪時的心態確定是否成立故意或者過失,并可依《刑法》第18條第3款的規定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根據醉酒前有無犯意的不同,自愿醉酒又可以分為事前無犯意的醉酒和事前有犯意的醉酒。事前有犯意的醉酒,是指行為人出于逃避懲罰,減輕罪責的動機或想借酒精對神經的興奮作用來增強其犯罪勇氣,故意醉酒使自己陷入限制責任能力或者無責任能力狀態,并利用此狀態實施犯罪行為。事前有犯意的醉酒并因此而實施犯罪行為的,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 第三,根據醉酒后的責任能力狀態不同,事前無犯意的醉酒又可區分為:一是因醉酒而陷入無責任能力狀態的事前無犯意醉酒;二是因醉酒而陷入限制責任能力狀態的事前無犯意醉酒。對于第一種情形,一般來說,行為人實施行為時無犯罪的故意、過失,但其對醉酒時具有故意或者過失。對此,可依其醉酒時對危害結果的心態而成立故意或者過失。對于第二種情形,行為人不僅對醉灑行為有故意或者過失,而且對犯罪行為的危害后果也有故意或者過失。對此,可依其犯罪時心態而成立故意或者過失。 (三)酒后、醉酒犯罪與原因自由行為 原因自由行為是指行為人由于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于限制責任能力或者無責任能力狀態,并在此狀態下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2]行為人使自己陷入無責任能力或者限制責任能力狀態的行為,稱為原因行為;在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狀態下實施的符合犯罪構成的行為,稱為結果行為。[3]結合有關學說,我們認為,酒后、醉酒犯罪負刑事責任的根據主要在于: 第一,行為人的酒后、醉酒犯罪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后果。我國《刑法典》第1條規定,刑法的目的是“懲罰犯罪,保護人民”。因此,盡管刑法既要保護人權也要保障人權,但是從社會政策的角度,刑法立法應當以社會公共利益為重,保護社會的根本利益,對于嚴重危害社會利益的行為予以懲處。這是行為人對其酒后、醉酒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的社會基礎。 第二,行為人酒后、醉酒犯罪的原因行為與酒后、醉酒犯罪的結果行為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行為人酒后、醉后犯罪行為是行為人飲酒這一原因行為所引起的。行為人是整個飲酒行為、酒后或醉酒犯罪行為的發動者。行為人酒后、醉酒犯罪的原因行為和結果行為是一個行為整體,共同導致了危害后果的出現。行為人對此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這是行為人對其酒后、醉酒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的行為基礎。 第三,行為人實施酒后、醉酒犯罪的原因行為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雖然行為人在實施危害行為時不具有刑事責
任能力或者只具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但是行為人在飲酒的時候完全能夠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他有義務和能力控制自己的醉酒行為以防止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卻沒有控制。因此,行為人應當對此承擔刑事責任。這是行為人對其酒后、醉酒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的行為人基礎。 第四,行為人實施酒后、醉酒犯罪的原因行為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雖然行為人在醉酒狀態下實施犯罪行為的當時無責任能力或責任能力受到限制,因而在主觀上可能不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者過失,但這種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狀態的出現是行為人故意或過失造成的。行為人應當對其故意或者過失實施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這是行為人對其酒后、醉酒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的心理基礎。 因此,基于原因自由行為理論,行為人應當對其酒后、醉酒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并且不能從寬處罰。 二、酒后、醉酒駕駛犯罪的法條設置問題 (一)我國酒后、醉酒駕駛犯罪的法條設置及特點 在我國刑法中,可以規制酒后、醉酒駕駛犯罪的法條主要是《刑法》第115條關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規定和第133條關于交通肇事罪的規定。我國《刑法》第115條第1款規定:“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钡?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睆奈覈缎谭ā逢P于酒后、醉酒駕駛犯罪的法條設置看,它的主要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在立法方式上,刑法沒有專門設置有關酒后、醉酒駕駛犯罪的法條,而是將酒后、醉酒駕駛與其他相關的不法行為放在一起統一規定。這種立法方式,在效果上,不利于有效發揮刑法有針對性地懲治酒后、醉酒駕駛犯罪的作用。 第二,嚴格區分了故意和過失犯罪。在法條設置上,我國《刑法》嚴格區分了故意的酒后、醉酒駕駛犯罪和過失的酒后、醉酒駕駛犯罪,并分別設置罪名。其中,對于故意的酒后、醉酒駕駛犯罪,依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對于過失的酒后、醉酒駕駛犯罪,則依照交通肇事罪定罪?!爸挥挟斚惹暗恼厥滦袨楸厝粫斐僧斒氯说乃劳鰰r,其逃逸行為,即‘不作為’才能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盵4]而交通肇事中過失的確立與認定與現代社會的信賴原則密不可分。[5] 第三,在犯罪的成立條件上,規定必須發生了嚴重危害后果才負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第115條和第133條的規定,酒后、醉酒駕駛,只有發生了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才負刑事責任。在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構成中,除要求以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為前提外,發生重大事故的結果是個非常重要的罪與非罪界線和適用不同量刑檔次的標準。[6] (二)我國酒后、醉酒駕駛犯罪的法條設置缺失 第一,沒有將酒后、醉酒駕駛行為入罪。韓國2009年4月1日修訂的《道路交通法》第4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在醉酒狀態下駕駛車輛。對于違反者該項規定醉酒駕駛者,將被處以3年以下徒刑或者一千萬韓元以下罰金。[7]但是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在我國,酒后、醉酒駕駛只有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后果才成立犯罪,單純的酒后、醉酒駕駛行為不是犯罪。這使得對酒后、醉酒駕駛犯罪的懲治延后。 第二,沒有規定拒絕酒精檢測的刑事責任。酒精檢測是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酒后、醉酒駕駛的重要保證。在國外,有不少國家規定對拒絕酒精檢測的行為可追究刑事責任。如韓國《道路交通法》就規定,交通警察在有相當理由認為駕駛人員處于醉酒狀態而駕駛人員拒絕酒精呼吸檢測的,要被處以3年以下徒刑或一千萬韓元以下罰金。但我國目前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第三,沒有將酒后、醉酒駕駛的部分共犯行為人罪。關于酒后、醉酒駕駛的共犯,日本2007年9月19日生效的《道路交通法》對酒后駕車做出了嚴格的規定,除對酒后駕車者本人嚴加懲處之外,還設有“車輛提供罪”、“酒水提供罪”以及“同乘罪”等新罪種。[8]這實際上將酒后、醉酒駕駛犯罪的多種共犯行為分別入罪了。我國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通過的《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部分指使、強令酒后、醉酒駕駛的行為納入了交通肇事罪的范圍,但并沒有規定提供車輛等幫助行為可以入罪。 三、酒后、醉酒駕駛犯罪的刑罰制裁問題 (一)我國酒后、醉酒駕駛犯罪的刑罰制裁檢視 關于酒后、醉酒駕駛犯罪的刑罰制裁,主要體現為我國《刑法》第115條第1款關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第133條關于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規定。 在法定刑的設置上,我國《刑法》第115條第1款關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
全罪的規定是“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我國《刑法》第133條關于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則分為三檔,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國關于酒后、醉酒駕駛犯罪的刑罰制裁主要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對過失的酒后、醉酒駕駛犯罪,法定刑設置很輕。根據我國《刑法》第133條的規定,在過失的情況下,對酒后、醉酒駕駛犯罪,最高只能判處7年有期徒刑。而同樣的情況,在日本可以判處15年有期徒刑,在英國可以判處10年有期徒刑。相比而言,我國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設置非常輕。 第二,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的法定刑相差懸殊。根據我國《刑法》第115條、第133條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同樣是酒后、醉酒駕駛致1人重傷的情況下,對過失的酒后、醉酒駕駛致死的,最高只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而對故意的酒后、醉酒駕駛致死的,則最低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最高可判處死刑。兩罪的法定刑相差幅度較大。這為司法中的定罪量刑提出了新的要求。而為了防止量刑的規范,有必要建立案例指導制度和量刑規劃化制度。[9] 第三,在法定刑的設置上,沒有體現出酒后駕駛與醉酒駕駛的區別。國外不少國家和地區在酒后、醉酒駕駛犯罪法定刑的設置上都區分了酒后駕駛和醉酒駕駛。一般情況下,醉酒駕駛犯罪的法定刑要高于酒后駕駛犯罪。如根據日本《道路交通法》規定,對于醉酒駕車者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萬日元以下罰款;飲酒駕車者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萬日元以下罰款。[10]但是,我國刑法沒有酒后駕駛肇事和醉酒駕駛肇事的法定刑進行區分。 (二)我國酒后、醉酒駕駛犯罪的刑罰制裁缺失 第一,沒有規定罰金刑。對酒后、醉酒駕駛犯罪規定罰金刑,是世界上許多國家的通行做法。如韓國《道路交通法》關于醉酒駕駛罪和拒絕酒精檢測罪都規定了一千萬韓元以下的罰金。芬蘭《刑法典》關于迷醉狀態下駕駛、嚴重迷醉狀態下駕駛等犯罪中也都規定了罰金刑。對酒后、醉酒駕駛犯罪規定罰金刑,有利于剝奪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從加強對酒后、醉酒駕駛犯罪的懲治。我國《刑法》沒有在有關懲治酒后、醉酒駕駛犯罪的條文中規定罰金刑,是一個立法缺失。 第二,沒有規定資格刑。酒后、醉酒駕駛的資格刑主要是指吊銷駕駛執照和禁止駕駛。英國《1991年道路交通法》規定,醉酒或吸毒陷于不適宜狀態而駕駛車輛的,剝奪駕駛的期限不少于2年。在我國香港地區,兩次或者多次實施醉酒駕駛犯罪的,一般要吊銷不少于2年期限的駕駛執照,并處罰金。在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了暫扣、吊銷駕駛執照以及禁止駕駛。但是,我國刑法中并沒有相關規定,而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處罰非常輕。因此,即便在對行為人判處刑罰的同時由公安交通部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酒后、醉酒駕駛者暫扣、吊銷駕駛執照或者禁駕,行為人仍然可以很快重新駕駛。這不利于對酒后、醉酒駕駛犯罪的懲治與預防,應當進一步加強刑法與《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行政法規的協調。[11] 四、結語 我國刑法在懲治“酒駕肇事”案件方面,既存在法條設置上的缺失也存在刑罰制裁上的缺陷。但是,基于原因自由行為理論,出于保護社會利益的需要,我們必須加大懲治“酒駕肇事”行為的力度,為此需要從刑事司法、刑法立法等多個方面尋找解決的方案,“在立法技術的層面,刑法立法要處理好立法簡明與立法細密的關系”[12]。事實上,只有進一步嚴密懲治“酒駕肇事”行為的法網,并進一步加大刑法對“酒駕肇事”行為的懲治力度,才能充分發揮刑法懲治“酒駕肇事”行為的作用。 參考文獻: [1]參見湯濤、黃富穎:《原因上的自由行為與急性酒中毒的司法精神病鑒定》,載《法醫學雜志》2000年第4期。 [2]參見林山田:《刑法通論》,臺灣三民書局1984年版,第176頁。 [3]參見趙秉志:《論原因自由行為中實行行為的著手問題》,載《法學雜志》2008年第5期。 [4]參見龔昕炘、劉佳杰:《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適用分析》,載《法學雜志》2008年第6期。 [5]參見毛元學:《信賴原則在交通肇事罪中的適用》,載《法學雜志》2009年第6期。 [6]參見黃偉明:《交通肇事罪構成中結果標準的數量因素分析》,載《法學雜志》2005年第2期。 [7]參見《韓國:新增醉酒駕駛車輛罪》,載《法制日報》2009年9月1日。 [8]參見陳曦:《關注酒后駕車:日本嚴懲酒后駕車同乘供酒者并罰》,www.xinhuanet.com,訪問日期:2009年8月20日。 [9]參見王瑞君:《案例指導量刑與量刑規范化》,載《法學雜志》2009
年第8期。 [10]參見陳曦:《關注酒后駕車:日本嚴懲酒后駕車?同乘供酒者并罰》,www.xinhuanet.com,訪問日期:2009年8月20日。 [11]參見彭鳳蓮、高雪梅:《與的協調研究》,載《法學雜志》2009年第8期。 [12]趙秉志、王燕玲:《改革開放30年刑法立法基本問題研究述評(下)》,載《法學雜志》2009年第3期。 :lunwenwang.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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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貫徹落實關于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的重要講話和批示指示精神,結合疫情防控和水利行業工作重點,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的工作原則,堅持問題導向,集中開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及時化解消防安全風險、消除隱患,進一步提升火災防控能力,堅決遏制重特大火災事故,全力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二、組織領導
成立鎮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領導任組長,各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水利站,負責組織對全鎮水利行業開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攻堅行動工作部署安排,并協調有關指導督查事宜。
三、工作任務
(一)強化復工復產企業消防安全監管。要支持企業做好復工復產期間消防安全工作,要指導企業落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等措施,有效杜絕違規動火違規儲存等不安全行為,要通過網絡授課、現場教學等方式,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培訓,不斷提升返崗復工人員安全防范意識和基本安全技能。
(二)深化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隱患治理。要組織對水利行業人員密集場所開展重點排查,要督促企業生產經營建設單位落實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規程,深化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隱患治理,確保場所消防安全。重點排查整治以下內容:1.是否擅自改變建筑使用功能、擅自加層擴建;2.是否未經消防行政審批擅自施工、投用;3.是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每日開展防火檢查和夜間巡查,規范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消防安全管理;4.是否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5.消防設施是否正常運行:6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暢通,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是否滿足正常使用要求;7.消防控制室是否落實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是否熟悉消防設施操作和應急處置,單位職工是否掌握本場所火災危險性及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組織疏散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三)全面開展“三合一”場所火災隱患治理。要結合實際情況,以“零容忍”的整治態度,強化對集生產、經營、儲存和住宿于一體的“三合一”場所火災隱患的排查,摸清場所數量,建筑狀況及安全管理等情況,登記造冊,建立合賬。對排查發現的安全隱患要及時督促整改,對于住宿與生產、經營、儲存場所合用,未按規定進行防火分隔的,必須嚴格依法查處,堅決督促違規居住人員立即搬離;對于疏散設施設置不符合要求、安全出口數量不足的,堅決依法整改;對于樓內、屋內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或充電的,堅決依法清理。對危及安全拒不整改的,要依法追究生產經營單位、房屋產權單位及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四)強化消防安全宣傳教育。要圍繞“全民防火”這個主題加強復工復產、單位防火宣傳提示,重點利用手機媒體開展定向宣傳、精準宣傳、連續宣傳,加強對水利從業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教育,切實提高從業人員檢查消除火災隱患、撲救初起火災,組織疏散逃生和宣傳教育等四個能力。
四、工作措施
(一)全面自查。各村、各單位要于5月15日前組織水利生產經營和建設單位開展消防安全自檢自查自糾活動,堅持單位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原則,對排查出的隱患要建立責任清單,落實整改措施,明確整改責任,及時消除隱患。
(二)排查檢查。各村、各單位要按照《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以及有關部門的“三定”方案,細化分解任務、明確行業部門的具體職責分工。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對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要結合水利生產經營和建設單位自查自改情況,開展重點抽查,對發現的隱患建立問題清單、責任清單,逐項列出整改時間表、明確責任人,定期照單對賬、照單銷賬。
(三)督促指導。鎮建立攻堅行動督查調研機制,適時組織對各村、各單位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落實責任。要牢固樹立消防安全紅線意識,主要負責人要親自過問、親自抓,分管負責人要集中精力抓,及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要健全“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推動分管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共同履好職、盡好責。要強化預警、函告、督辦、約談制度的運用,督促落實排查、整治、監管責任。
(二)加強排查,嚴格執法。要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檢查執行程序,加大執法力度。在全面排查的基礎上,要嚴格落實隱患閉環管理,對消防安全隱患嚴重又拒不整改的,嚴格落實停產整頓,關閉取締等措施;對擅自停用消防設施、堵塞消防通道的,要依法嚴厲打擊。
篇5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總理批示要求,認真貫徹落實省安委會2020年第一次全體(擴大)會議暨全省安全生產消防工作視頻會議精神和巴音朝魯書記、景俊海省長、吳靖平常務副省長的講話、批示要求,強化風險管控,建立完善安全監管長效機制,全力提升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水平能力,確保全縣廣播電視行業平安穩定。
二、組織領導
為開展好安全治理專項行動,縣文廣旅局成立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文旅局安全生產科。
三、工作任務
著力治理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堅持全面治標與源頭治本相結合,堅持重點整治與系統整治相結合,堅持集中整治與長效整治機制相結合,全力打通安全責任和監管“最后一公理”,有效治理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
(一)扛實安全生產政治責任。層層推動黨政領導責任、行業監管責任和主體責任,深入落實《省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細則》,摸清抓準行業領域重大風險、薄弱環節和關鍵要害,創造性地抓好治理化解措施落實,以思想認識、責任落實、隱患排查、風險防控、應急準備“五到位”和有效治理事故的實際成效做到“兩個維護”,做到守土有責、守土擔責、守土盡責。
(二)切實抓好安全風險防控。全縣廣播電視行業企事業單位要在確保安全生產的基礎上,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把法人責任、安全制度、應急預案、員工教育等工作落實到位。深入開展風險隱患排查整治,加強安全監管執法,嚴格落實安全防控措施,切實把安全生產各項工作抓嚴、抓細、抓實、真正做到補短板、強弱項、堵漏洞、除隱患、防風險,不斷完善安全風險治理體系,嚴防各類安全事故發生。
(三)深化行業重點專項治理。按照巴音朝魯書記、景俊海省長批示和4月2日全省安全生產和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視頻調度會議有關要求,綜合深入推進冬春安全治理,立即組織開展消防安全、電力電氣、建筑施工、特種設備和易燃易爆危險品等安全治理專項行動,以“壓事故、防亡人、保安全”為主線,制定并深化安全治理專項行動方案,細化落實風險治理措施。
全面排查大型演播廳(室)等人員密集場所、高層地下建筑、計算機房和供配電室等重點部位,全面檢查鐵塔、開饋系統、電力電器設備以及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管理使用,全力化解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風險。
(四)超前治理自然災害事故。深刻汲取3月3日鐵路段因泥石流滑坡導致火車脫軌以及省州市山火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全力做好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嚴防各類自然災害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精心編制各類自然災害防御方案,建立專業化應急隊伍,做好地質災害、惡劣天氣等災害預報預警。進一步細化落實安全治理措施,堅決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五)全力做好應急準備工作。全縣廣播電視行業企事業單位要密切關注極端天氣變化,充分運用各類方式及時預警,及早采取防災避災措施,嚴防自然災害事故。要加強應急培訓和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公眾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要嚴格落實領導干部24小時在崗值班制度和信息報送制度,加強應急值班值守。完善應急預案,強化實戰應急演練,時刻保持應急狀態。一旦出現緊急情況,確保及時高效處置。
四、時間步驟
(一)部署啟動(5月6日至5月7日)。全縣廣播電視行業企事業單位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成立機構,明確任務,落實責任,細化措施。召開動員大會,部署專項行動,開展隱患排查治理。
(二)組織實施(5月8日起持續開展)。全面排查安全問題和隱患,摸清底數,建立清單,登記造冊。制定整改措施,落實整改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確保隱患和問題整改到位。要結合實際制定檢查表,詳細列明檢查事項、具體內容和檢查標準,對表對標檢查,做到檢查全覆蓋。
(三)督導檢查(持續開展)。全縣廣播電視行業企事業單位要深入研判存在的突出問題,堅持邊查邊治。總結典型經驗和成功做法,在全省行業領域宣傳、推廣。省局和市局將通過“四不兩直”和雙隨機等方式開展督導檢查。
五、工作要求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充分認識開展安全治理專項行動的重大意義,堅決克服麻痹、松懈心理和厭戰情緒,堅決防止放松標準和搞形式、走過場。要按照這次專項行動的要求,堅持問題導向,認真梳理本單位重點部位、重點環節、重點問題,深入組織開展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和隱患排查,確保安全風險得到管控,安全隱患得到整改,堅決遏制安全事故發生。
(二)注重實施綜合治理。健全常態化工作機制,從嚴、實、從深、從細推進安全整治。要建章立制,進一步抓好安全生產監管體制和工作機制建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臺賬、檔案,實行動態管理,構建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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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統一思想,狠抓落實
我鎮黨委認真梳理匯總意見建議,分析產生的思想根源,召開鎮黨委會議,研究分解改進目標,責任到人,把立行立改行動當做群眾路線教育的重要環節。按照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要求,鎮領導班子行動迅速,積極落實。一是對能夠及時改進和涉及機關工作人員紀律等方面的問題,責成鎮辦公室制定嚴格工作制度,督促落實。二是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列入當前工作日程,調動鎮有限人力、物力、財力加快落實。三是對于不能立刻解決的意見建議,及時解釋清楚,制定逐步實施工作計劃,限時完成。
二、工作思路
針對梳理出的問題意見建議,能夠立即改正的,馬上進行改進,短期內達到見效的要求。對于不能立刻解決的問題,區分對待,對于不符合政策的的問題,耐心解釋清楚;由于資金等條件無法即時解決的,制定工作措施,限時解決,明確責任人員,定期調度進展。
三、組織保障
一是鎮黨委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各村支部書記為第一責任人,負責本村落實方案。二是鎮活動辦負責信息交流回饋。三是年終落實情況掛鉤班子考核。
四、立行立改的問題及解決措施、效果
1、部分窗口工作人員服務態度不佳,存在敲門不開,門進,臉難看現象。針對此現象,制定了我鎮窗口單位工作制度,對工作守則、接待行為要求、業務工作要求、工作環境規范,進行了嚴格的規定,辦公室負責不定期檢查,發現不合乎制度的行為,及時指正。結合意見箱意見,定期考核工作人員工作狀況,和年終考核掛鉤。目前,我鎮的窗口單位工作人員工作狀態有極大改觀,服務態度及服務意識較以前有很大提高。
2、部分工作人員執紀、執法不嚴,講人情。針對此問題,鎮黨委在顯要位置制作公布了干部作風建設若干規定。對我鎮的執法、執紀人員制定了四不準規范,不準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為個人謀取私利;不準索賄、受賄;不準借工作之便從事中介活動;不準借故刁難,拖延辦事時間。目前機關干部作風假建設進一步加強,執法、執紀人員嚴格按照法律法規開展工作。
3、機關工作人員存在工作紀律不嚴,遲到早退,值班不嚴現象。針對此問題,鎮黨委在制定工作制度之外,在全體干部會議上嚴格要求和建立查崗制度,主要領導定期不定期結合的方式,嚴查紀律。目前機關干部嚴格遵守工作紀律。
4、部分村基礎設施較差。針對此問題,我鎮強化跑辦,爭取資金項目,完成了西大誥標準農田項目,鋪設田間路6000平方,植樹3400棵,方便了村民的生產生活。鎮政府投資30余萬元,建設沙河店文化廣場,設立典型事跡宣傳墻,既方便群眾娛樂活動又宣揚了社會“正能量”。
5、部分村村容村貌較差。結合農村面貌改造提升活動,組織開展垃圾清理,打掃環境衛生,全鎮清理垃圾230方。鎮投入3.5萬元,開展大誥鋪村街道整治。
五、對于近期難以解決的意見建議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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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和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從講政治、保穩定、促發展的高度出發,堅持以人為本理念,通過開展對人力資源市場秩序進行專項清理整頓,進一步規范人力資源市場秩序,維護求職者的合法權益。
二、工作目標
(一)嚴厲打擊以職業中介為幌子的違法犯罪分子;
(二)依法取締非法職業中介組織;
(三)清理整頓違規經營的職業中介機構。
三、清理整頓范圍及內容
1、縣人事勞動保障部門及其他機構批準設立的職業中介機構;
2、各類民辦職業中介服務機構和兼營職業中介服務的有關單位;
3、自發形成的人力資源交易場所;
在對以上范圍職介場所開展全面整治的過程中,將重點做好三方面的專項整治工作:
1、以職業介紹為名,欺騙求職者財物的;以職業介紹為名,拐賣婦女或未成人的;以職業介紹為名,從事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2、未取得營業執照或者職業介紹許可證,非法從事職業介紹活動的;取得職業介紹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但在職業中介活動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破壞人力資源市場正常秩序的。
3、職業中介機構或者用人單位在介紹職業或者招工時虛假信息的;職業中介機構超標準收取求職者費用的;用人單位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的;以職業介紹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進行其他違法活動的。
四、清理整頓措施
(一)嚴厲打擊職業介紹領域的違法犯罪活動。對以職工介紹為幌子騙取求職者財物、拐賣婦女兒童等到違法犯罪活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
(二)依法取締“黑職介”。對無證無照非法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組織或者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人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查處取締。
(三)規范用人單位招工行為。對虛假招工信息、向求職者收取費用、以招聘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進行其他違法活動的用人單位,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查處。
(四)加強職業中介監管。對申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人事勞動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能范圍和相關規定,嚴格審查申請人是否具備開業條件。對已取得職業介紹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職業中介機構,勞動保障部門要嚴格按照《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加強日常監管。嚴格審查職業中介機構按照要求報送的書面材料,建立健全職業中介機構守法誠信檔案;對職業中介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行為依法立案查處;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吊銷職業介紹許可證,人事部門吊銷人才中介機構服務業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員銷營業執照。
五、清理整頓工作的確組織實施
1、加強組織領導。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成立全縣清理整頓人力資源市場秩序專項行動小組,負責制定全縣清理整頓人力資源市場秩序專項行動方案、專項行動的開展及信息匯總上報工作。
2、認真做好清理整頓期間宣傳工作。通過新聞媒體、廣泛宣傳這次清理整頓專項行動的意義和目的,以及國家的政策規定,提高求職者對非法職業中價機構的識別能力,依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不受侵害。
專項行動宣傳工作原則上分為兩個階段:前期重點宣傳政策規定和清理整頓工作的要求,中后期重點宣傳違法案件的查處和清理整頓工作的成效。
3、各部門密切配合、統一行動、聯合執法。清理整頓工作期間各部門應加強聯系,統籌安排,及時研究工作中遇到的問題,主動溝通專項行動各項工作進展情況。通過全面部署,統一行動,聯合執法,確保專項行動取得預期效果。
六、清理整頓工作時間安排
專項行動為三個階段開展
第一階段(月日-月日):宣傳動員階段??h人事勞動保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廣泛深入地宣傳這次活動的重要意義,公布并開通舉報投訴電話,方便群眾舉報投訴。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整治方案,落實整治工作的組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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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評估范圍
隨機抽取全市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部門自2013年1月以來發生的120件行政執法案卷卷宗。其中許可審批類50件,行政處罰類50件,其他類20件。
二、評估原則
1、依法行政的原則。具體行政執法行為符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2、公開透明的原則。行政執法事項公開,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程序、相關證據以及結果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3、高效便民的原則。按照為民、便民、利民、惠民的要求,優化辦事流程,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三、評估內容
1、職權依據充分。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執法行為時是否有法定職權,是否存在或者超越行使職權的情形。
2、認定事實清楚。行政相對人主體認定是否正確,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有效,適用依據是否正確,自由裁量是否適當。
3、執法程序合法。適用一般程序或者簡易程序是否正確;執法流程中受理、調查、審查、決定、期限、送達等環節是否依法合規;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參與權、陳述申辯權和救濟權,是否正確告知其申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期限;是否亮證執法;收集證據的程序和方式是否合法;有無當場收繳,當場收繳是否使用正確;有無按照法定程序送達。
4、案卷制作規范。外觀整潔,格式規范,目錄、頁碼完整,符合行政執法卷宗立卷歸檔要求。
四、評估方式
采用問卷調查和案卷評查相結合的方式。行政相對人采用問卷調查方式;市監察局、市政府法制辦、市行政服務中心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案卷評查,同時綜合考慮“三合一”網絡平臺運行中流程監管和相對人評價情況。
五、時間安排
本次活動由市建設“效率”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組織,10月下旬至11月底前組織實施。
1、10月下旬由市建設“效率”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公布行政執法專項評估的120例案件。
2、11月上旬,市監察局、市政府法制辦、市行政服務中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案例評估工作;市建設“效率”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向行政相對人發放測評問卷。
3、11月下旬,回收問卷,匯總評估意見和結果,及時反饋給各行政執法部門。
六、結果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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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教學法更多模式的探索
(一)師生互動模式師生互動模式,即師生共同參與案例討論。強調師生互動式的教學理念,是一種改變課堂教學中教師絕對權威的主導地位,創造出師生平等、合作、和諧的課堂氛圍,使師生在知識、情感、思想、精神等方面的相互交融中實現教學相長的一種新的教學理念,它的本質是平等與相互尊重。③既包括教師在日常教學過程中,為便于學生理解和掌握某個刑法知識和理論,在講授理論之前先提出一個引例,將案例作為切入點,引導學生圍繞案例和案例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分析和討論,再由教師總結、講解相關知識和理論的模式,這是在刑法教學中經常運用的由教師主導的教學方法。還可以采用另一種學生主導式的刑法案例討論模式,即學生在教師的指導下,課前自主搜集、整理、分析案例材料,上課時由主講學生介紹案情,從定罪、量刑、社會影響等角度提出問題、分析問題,其他學生參與討論,之后由教師總結點評的教學方法。筆者在本學期刑法分論的教學過程中運用學生主導式的刑法案例討論的師生互動模式,收到了很好的教學效果,學生積極參與,表現出極濃的學習興趣。過程中始終貫徹“三個互動”,即課前互動、課中互動和課后互動。課前互動是指在教師指導下由主講學生選擇有討論價值的典型案例,研究案例本身及其涉及的法律規定和法律原理,師生都充分做好課前準備,并提前將案例通過QQ群發給學生,使學生充分了解案情,啟發學生思考。課中互動是指,在課前十到十五分鐘的時間,由教師和學生、學生與學生,共同參與案例的分析和討論。筆者一般讓主講學生先用五到十分鐘時間先陳述案例、提出問題,再其他同學共同分析、討論案例所涉及的刑法問題,最后由筆者針對案例和學生的討論作總結發言,更進一步分析案例,補充漏點、糾正錯點。指導學生發言、辯論技巧。學生針對教師的總結,也可以提出質疑,大膽發言時行辯論,以求得真知灼見。課后互動是指如果學生對所討論案例仍有疑惑或有更深的思考,可以課后在學生之間繼續討論,或者請教教師。在互動教學模式中,教師要注意兩個問題,一是善加引導、控制好課堂討論節奏、避免學生討論偏離主題。二是要進行合理的成績評定,根據學生的具體表現給其打分,在平時成績上加分,以激勵學生學習熱情。(二)教師對抗模式教師對抗模式、又稱同臺競技法,是指在刑法案例教學過程中,由兩名以上教師針對同一刑法案例,從不同角度提出觀點,互相爭辯、學生也可以提出見解、參與案例討論的刑法案例教學模式。此教學模式借鑒了律師在法庭審判中針對同一案件,根據相關法律,分析案件、提出證據、互相辯論以證明各自主張成立的法庭辯論模式。這種新的課堂教學模式,把法律視為一種實踐理性,強調法律教育的實踐性、技能性、職業性的獨特理念,④具有如下特點:(1)形式上由兩名教師主導,多名學生參與。(2)內容上以案例為載體開展教學。(3)核心環節是教師之間針對同一案例進行辯論。(4)以培養學生法律思辨能力為宗旨。現以一堂刑法課為例,介紹筆者在實踐中的運用情況。教學內容:刑法案例分析教學老師:法學系崔征老師和呂天宇老師教學對象:法學09級本科生案例來源:杭州胡斌飆車案案情簡介:2009年5月7日晚,19歲的胡斌駕駛紅色三菱跑車在鬧市區超速行駛,將正在穿過斑馬線的25歲浙大畢業生譚卓撞死。首先由筆者簡要介紹案情并提出問題:胡斌交通肇事是否構成犯罪,若構成犯罪構成何罪?當時這個案例新近發生,社會影響很大,學生大多在一定程度上了解該案,表現出極大的興趣,積極踴躍發言。幾乎全部學生都能準確認定胡斌構成犯罪,但對以何罪名定性有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分歧。兩名教師對此也存在分歧,分別主張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進行定罪,并各自進行分析和辯論,辯論的焦點是被告人胡斌的主觀心理態度是故意還是過失?筆者認為胡斌在鬧市區駕駛改裝的跑車超速行駛,明知可能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而放任可能致人死傷的危險,其行為方式屬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構成中要求的“危險方法”,應當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呂老師則認為,胡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機動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超速行駛,造成一人死亡并負事故全部責任,主觀方面為過于自信的過失,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在社會危害程度及量刑方面兩名教師也存在認識上的分歧,筆者認為被告的行為社會危害性大,危及公共安全;呂老師則堅持認為這只是一個普通交通肇事案件,只不過由于被告富二代的特殊身份才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如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過重。學生針對被告主觀方面和行為社會危害性以及量刑問題也各抒己見。最后筆者總結:通過這個案例幫助學生們掌握分析案例的基本方法,運用犯罪構成的工具,從定罪和量刑兩個角度展開,注重疑難、相近罪名之間的辨析,比如本胡斌案中對被告主觀方面的把握是準確認定犯罪性質的關鍵,故意和過失的不同心態在罪名上有很大和差異,量刑上也不同。這種自由開放的教學模式收到了很好的教學效果,通過兩名教師同臺競技,使學生對交通肇事案件應如何定罪量刑有了全面、清晰和深刻的認識,學生積極參與討論,受到學習和研究方法方面的啟迪。教學形式新穎,課堂氣氛活躍,是學生獲得演講、辯論技能的絕好鍛煉機會和途徑。(三)模擬實訓模式模擬實訓模式,是指在教師的指導下由學生扮演法官、檢察官、律師、案件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等,以司法審判中的法庭審判為參照,模擬審判某一案件的活動。通過親身參與,將所學到的法學理論知識、司法基本技能等綜合運用于實踐;通過分析和研究案例,模擬案件的處理,解釋法律規定,掌握案情與法律之間的關系,了解熟悉法學理論活學活用,以達到理論和實踐相統一。筆者每個學期中后期利用課后時間指導學生進行模擬法庭實訓,大致流程如下:1.前期準備(1)在教師指導下,學生利用網絡或其他途徑(如法院案卷),自主確定案件及參與所需總人數。(2)確定案例后根據具體案件性質進行參加人員的選拔。(3)準備開庭所需要的司法文書,證據材料和手銬等道具,介紹庭審程序,講解有關的法律基本知識,提供有關的資料和訓練辯論技巧。2.模擬法庭庭審(1)由主持人通過PPT和播放學生事先自拍的DV短片簡要介紹案情,以吸引學生學習興趣。(2)介紹參加人員。(3)按照我國現行法庭審理的正規模式進行模擬庭審。即庭前準備、宣布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合議庭合議、宣判,閉庭的法定程序。3.指導教師和聘請的法院法官、檢察官或職業律師現場點評指導模擬法庭實訓活動為法學專業學生提供了實踐空間,有利于培養法學專業學生實務操作能力、表達能力、應變能力和團結協作能力,提高專業素養和綜合素養。實踐證明,這種教學模式活躍而有序,學生參與熱情高,教師從中也受益良多,也督促教師關注實踐,提高自身法律實務處理能力。
選編刑法教學案例應注意的問題
不同模式的刑法案例教學對案例的組織和運用方法不同,前文已論及,此不贅述,僅介紹如何選編案例,好的教學案例應當具備如下特點:(一)針對性刑法案例的選編應根據教學目標與教學內容的需要,有的放矢。不同案例教學模式對案例的要求不同,如學生主導式的師生互動模式由于時間所限適宜選取小案例,教師對抗模式時間相對充??梢赃x擇有一定爭議的中型案例,而模擬法庭由于按照真實庭審規則進行,適宜選取案件內容豐富的大案例。(二)典型性刑法案例的選編要注重案件事實與所蘊含法律知識、法律規則具有密切聯系。而且力求真實,真實的案例易激發學生深厚的學習興趣,如云南大學學生馬加爵殺人案等,學生感興趣,積極發言,課堂氣氛活躍。(三)啟發性刑法案例的選編必須使案例蘊含具有法律價值和疑難性的問題,啟發學生思考,誘導學生深入探究,鼓勵學生對現有法律知識進行質疑和辯駁。如廣州青年許霆案,許霆利用ATM機故障漏洞取款,取出17.5萬元后潛逃,其行為性質的認定具有一定的疑難性,是民事的惡意占有、還是刑事上的盜竊罪或者盜竊金融機構罪?學生對這類具有啟發性的案例很感興趣。(四)新穎性刑法案例的選編必須在形式或內容上新穎,給學生以新鮮感,激發其學習興趣,盡可能地選取新類型案件或者疑難案。如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近年來網絡上出現的“”現象。如北京一家庭婦女以E話通方式在網絡上與多人進行“”的中國首例“”案,學生表現出極大的學習興趣。筆者對刑法案例教學法在教學實踐中的運用和探索,略抒己見,以期拋磚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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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教學法有利于提高學生發現、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將知識轉化為技能
三生教育具有實踐性、運用性和靈活性強的特點,但由于各種條件的限制,不可能每一章節內容都讓學生親身實踐,而解決這一矛盾的有效手段,就是引入案例教學。因為案例教學不是單純去尋找正確答案,而是追求得出結論的思考過程及處理問題的方法,學生將從中受到多方面的啟迪和鍛煉,從而培養學生對問題敏銳的洞察力,形成一套正確的思維方式,學會求知、做事、思考和創新。
(二)案例教學法能調動學生積極性,培養獨立思考和創新能力
在傳統的教學過程中,如果把課堂比作一個舞臺,教師就是在舞臺上表演的演員,而學生只是觀眾,無法真正地參與此教學過程,因而缺乏學習的積極性。案例教學法是通過學生分析思考、小組討論、最后達成共識。在這一過程中,教師只是啟迪和幫助學生,類似于導演或教練,而不再是教學活動的中心,真正的表演者是學生,實現了教師和學生角色的轉換。這樣學生作為教學活動的中心,能夠親身參與分析和討論,更具積極性和創造力。
(三)案例教學法有利于提高教師業務水平
我們在生活、工作和學習中遇到的問題都可以作為三生教育教學的案例,但是教師進行案例收集和選擇時,既要考慮是否符合教學目標要求和教學主題,又要斟酌案例難易程度,還要兼顧案例的典型、新穎、現實和理論價值,且在講授案例課之前,教師還要預先分析案例,才能更好地引導學生、啟發學生,這一過程有助于提高教師的業務水平。
二、三生教育案例教學的案例選擇
三生教育案例教學重點在案例,而如何進行案例選擇和選擇什么樣的案例則是教學成敗的關鍵。一般來講,三生教育案例選擇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案例的目的性
三生教育案例是對生命、生存和生活的相關內容、情景及過程進行的客觀描述,尊重客觀事實,不帶個人偏見,是直接為三生教育教學服務的。在選擇案例時,應結合教學計劃和教學進度,有的放矢地圍繞一個或幾個相關問題進行討論、分析,從而加深學生對三生教育某一章節內容的了解,提高學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二)案例的經典性
三生教育教學案例,應選擇那些既能較好體現生命、生存、生活的理論價值,又具有三生教育實踐意義的典型案例。幫助學生更好地理解、吸收生命、生存、生活的知識,使學生將三生教育理論與實踐聯系起來,最終將知識轉化為技能。
(三)案例的啟發性
職業教育為社會培養實用型技術人才。而社會的新知識、新技術層出不窮,因此,我們的教學應必須滿足社會對人才的需要。優秀的三生教育案例應具有啟迪心智、激發創造力的作用,之所以強調這一點,是因為在選擇案例的時候要特別注意選擇那些內容新穎,具有首創性的案例。這些案例往往視角獨特,獨具慧眼,思常人之未思,見常人之未見,對于培養學生的發散性思維和創新精神意義重大。
(四)案例的系統性
教師應從系統觀的角度來看待和處理案例,這對提高案例教學效果十分重要。所謂系統觀,就是把三生教育案例看成是一個完整的系統,這個系統有許多互相關聯著的子系統組成,且不是孤立的、封閉的。這意味著我們要全面地來分析案例,不要只看到某一個或幾個局部的子系統,還要看到這個(或這些)子系統與同一系統中的其他子系統間的關聯、牽制和影響。同時,這個系統又是處于一定的環境之中,與環境發生著交互作用。
三、三生教育案例教學的主要形式
案例教學在具體操作中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應根據不同的案例,采取相應的形式。一般有以下幾種:
(一)個人練習
學生熟悉案例材料后,讓他們獨立思考,在規定的時間內做出自己的判斷和記錄,然后在全班自由發言。學生在發言時不斷交換彼此的看法,進行評論、修改、補充,與此同時,老師要不斷地進行引導和總結,得出正確的結論。比如在講授和諧生命這一課時,先應給出與和諧生命內容相關的一些材料,如環境保護、自然災害、同學關系、人的身心健康等,然后讓同學們結合問題討論思考,一定時間后讓同學們自由發言,同時進行不斷的引導和總結,將內容橫向擴展、縱向延深。最后同學們不僅知道了塑造和諧生命就是構建人與自然、人與社會、人與自我的和諧統一,是人的生命存在和發展的理想狀態,也分析出了目前一些自然災害發生的原因,如何避免同學之間的不必要摩擦和沖突,怎樣克服心理健康問題等等,并對如何構建人的自然生命、社會生命、精神生命有一定的認識,同時,激發出濃厚的學習興趣。
(二)小組討論
此形式是以組為單位,對案例進行討論、分析,這也是經常采用的方法。因為許多復雜案例,沒有小組的集體努力,沒有組內同學的相互啟發、補充、分工協作、鼓勵支持,單憑個人很難分析好。而且,有些學生在全班發言時顧慮甚多,但在小組發言中則比較活躍。此外,案例學習小組總是高度自治的,通常要選一位組長來組織討論,小組本身的管理還能使學生學到很多生存、生活技巧和組織協調能力。
(三)全班辯論
學生們在對案例思考討論后發表意見往往會一致,教師要鼓勵學生進行辯論以求得一個比較完整的答案。在學生進行爭辯時,有的學生根據推理或考慮到別人所未見的情況向某位同學的論點提出異議或質疑,而由被質疑者或他人可用另一些不同的見解和分析去反駁或辯護。這種情況最能顯示出集體分析與討論的強大威力,鼓勵這種建設性的對抗與合作,能取長補短,收到共同提高的效果。
(四)角色扮演
教師可根據三生教育的教學內容有針對性地組織各種形式的模擬實踐,讓學生扮演不同的角色,為學生提供較多的實踐機會。模擬實踐是由教師設計出實踐的環境和條件,學生在這種模擬的環境和條件下進行管理的實踐活動。這種模擬形式的演練給學生提供更多理論用于實踐的機會,培養和鍛煉學生的多種能力,豐富他們的實踐經驗。其做法是讓學生分別扮演案例中的不同人物,事先不準商量,只知道自己扮演的角色和達到的目的,按案例要求活動,演出結束后,由扮演者發表自己的看法和體會,教師進行最后總結。除上述四種形式外,還有座談會式、逐個發言式、小組發言式、師生對話式等等,教師應根據學生和案例的實際情況,選擇適當的分析形式,以提高課堂教學的效果,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四、三生教育案例教學法應注意的問題
(一)案例教學不能替代以知識傳授為主的課堂教學
在三生教育教學過程中,以知識傳授為主的課堂教學法旨在建立系統的三生教育理論體系,而案例教學法的目的是培養學生應用所學理論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雖然強調案例教學法的作用,但是不能因此而弱化或忽視理論知識傳授,因為學生只有在熟練掌握三生教育理論知識的基礎上,才能開展案例分析。沒有一定的理論知識做基礎,案例討論將難以展開,勉強為之也較為膚淺,因此知識傳授還是主要的、先行的環節。要想上好三生教育課,必須堅持理論教學與案例教學并舉,堅持知識傳授和能力培養并重。
(二)教師應注意轉換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