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構造性的交互作用

時間:2022-10-26 10:2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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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構造性的交互作用

摘要: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當中,《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之間是相互獨立的兩部法律,但是都屬于刑事法律的范圍,因此二者在運行的過程中在多個方面實現了相互交叉,同時還表現出了復雜的交互關系。在運用這兩部法律的過程中,既要明確二者的關系,又要了解二者交互作用的因素,在這個基礎上促進它們彼此之間的配合協調,進而將法律制度的功能更好地發揮出來。本文從《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關系出發,分析了二者產生交互作用的原因,并在這個基礎上探究了二者在機能方面和在構造性上的交互作用,希望能夠對認識二者之間的關系有所裨益。

關鍵詞:《刑法》;《刑事訴訟法》;交互作用

一、《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關系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以及刑罰的法律,由此可見“犯罪、責任、刑罰”是《刑法》永恒的話題。《刑法》明確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在罪刑法定原則下,有罪就有罰,刑罰就是犯罪人對自己所實施的犯罪行為承擔責任的主要方式。通過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懲罰犯罪人,警戒社會上的不穩定分子,防止他們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使社會大眾樹立守法理念,維護社會秩序,維護社會穩定[1]。《刑事訴訟法》是用來對刑事訴訟活動進行調整的法律規范。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在法律的授權范圍內,通過一系列的訴訟活動,收集證據,抓獲犯罪分子,對刑事犯罪活動進行揭露和證實,對犯罪人定罪量刑,達到懲罰犯罪,維護社會秩序,實現社會穩定的目的。《刑法》是實體法,規定了罪與罰,《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規定了定罪量刑的步驟和方法,二者都是刑事法律的內容,目的都是通過追究犯罪,讓犯罪人承擔自己應該承擔的刑事責任,做到罰當其罪,實現國家刑罰權,維護社會秩序,維護社會穩定。

二、《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交互作用的原因

第一,《刑法》與《刑事訴訟法》都是我國法律體系當中的重要構成部分,二者都對司法實踐提供了指導的作用。但是在運行的過程中,二者擁有相互獨立的體系,在對犯罪分子定罪量刑的時候除了按照自身的規律運行外,也會充分考慮二者的交互作用。在對犯罪案件進行處理的過程中,一方面需要根據《刑法》來對犯罪行為的性質進行判定;另一方面還要根據《刑事訴訟法》來確定刑事追訴活動的內容和訴訟的方向[2]。第二,《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之間本身就具有辯證統一的關系。在司法實踐當中,國家機關需要利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從整體性的角度出發來對案件進行追訴,也要基于《刑事訴訟法》來明確進行刑事訴訟的各專責機關的辦理刑事案件的具體職權范圍,最后還要回歸到《刑法》的基本理論和具體罪名的犯罪構成和法定刑來對犯罪行為作出最終的判決,從而要求犯罪人承擔自己的刑事責任,達到懲罰犯罪的目的。

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在機能方面的交互作用

(一)相互保障

在實施的過程當中,《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可以實現相互之間的保障。具體來說,《刑事訴訟法》通過對刑事訴訟中的國家專門相關職權作出明確規定,確保權力的正確行使,可以獲得查證案件過程中所需要的具體證據,正確定罪量刑,這是《刑事訴訟法》對《刑法》進行保障的體現。《刑法》對于《刑事訴訟法》的保障,主要表現是刑事訴訟活動只能對構成犯罪的行為開展刑事追究,只能按照《刑法》明確規定的罪名、刑罰種類和幅度進行定罪量刑,不得隨意濫定罪名,改變刑罰適用的種類和幅度,也就是必須做到罪刑法定。

(二)相互補充

在實施的過程中,《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在機能方面具有明顯的統一性,它們在發揮作用的過程中也展現出了相互包含的作用。在這樣的情況下,二者實現了自身的完善,同時也充實了對方,進而達到了法律制度構建的目的。一方面,《刑事訴訟法》可以針對《刑法》當中存在的不足進行完善,對其中不明確的部分做出必要的解釋;另一方面,《刑事訴訟法》還可以在預防犯罪方面為《刑法》提供補充。對于《刑法》來說,在追訴權以及追訴時效方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為刑事訴訟活動的規定提供了限制。同時,《刑法》在犯罪構成要素當中含有與案件相關的內容,這是對《刑事訴訟法》證明制度的補充。

(三)相互正當化

除了相互保障和相互補充之外,《刑法》與《刑事訴訟法》還可以對彼此的正當性進行強化。《刑法》本身就具有較強的正當性特征,國家的刑罰權有一定的局限性,通過《刑事訴訟法》的實施使犯罪分子受到懲罰,罰當其罪,實現了《刑法》的公平正義,《刑法》的正當性得到了進一步的體現。與此同時,對于刑事訴訟活動的程序,比如啟動刑事訴訟的立案程序、偵查程序、起訴程序以及審判程序甚至執行程序等,都可以基于《刑法》當中相關的原則和具體法條規定而進行相應的制約,這使《刑事訴訟法》的正當性得到了顯著的提升,有效地實現了各機關之間的分工負責,防止了越權現象和專權現象的出現。

四、《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在構造性上的交互作用

(一)相互制約

從構造性方面來說,《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存在著明顯的相互制約關系。對于《刑事訴訟法》來說,在進行具體的訴訟活動時,落實相關制度的過程中,需要確保與《刑法》的相關規定相一致,避免出現沖突和矛盾。如《刑法》第三百零六條明確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就是《刑法》對刑事訴訟中的不當活動的制約。

(二)相互引導

無論是在內容還是在制度方面,《刑法》與《刑事訴訟法》都具有一定的相通性。一方面,在《刑法》實施的過程當中,《刑事訴訟法》可以對實施的具體范圍和各項條例的適用范圍進行調整。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擴大或者縮小。比如《刑法》規定死刑的適用范圍不會發生變化,但是《刑事訴訟法》可以通過死刑核準程序來對具體案件中死刑的適用與否進行裁量。另一方面,在《刑事訴訟法》相關證據的使用和相關程序的運行方面,《刑法》也發揮了重要的引導作用[3]。在實踐當中發現,犯罪構成體系存在明顯的差異,因此《刑法》的這種引導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將會對法官最終的判決產生影響。

(三)相互塑造

無論是對于《刑法》的塑造還是對于《刑事訴訟法》塑造,都要充分結合這兩種法律制度的特征。在研究之后發現,這兩種法律制度存在著相互塑造的關系。一方面,如果刑事訴訟判決的主體特征存在差異的話,與《刑法》相關的法律制度也將會存在明顯的不同。而如果有關特征存在差異的話,《刑法》所塑造的犯罪構成體系也將會出現不同,這體現了《刑事訴訟法》對《刑法》的塑造作用。另一方面,在對犯罪行為進行分類的時候,《刑法》主要是將自身的原則作為依據的。在這樣的情況下可能會對《刑事訴訟法》的內容制定產生影響,這體現出了《刑法》對《刑事訴訟法》的塑造作用。總的來說,無論是從機能的角度還是從構造性的角度來說,《刑法》與《刑事訴訟法》雖然是兩部法律,但是它們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通過懲罰犯罪實現國家政權穩定、維護社會秩序穩定。因此,為了確保懲罰犯罪的及時性、準確性,實現法律的公平、公正,就需要《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相互配合、互相補充。

參考文獻

[1]譚慶德.“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和諧社會語境下的實現路徑——基于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視閾[J].中共青島市委黨校(青島行政學院學報),2018(4):91-94.

[2]儲陳城.防衛過當判斷中“行為限度單獨標準”的證成——基于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交叉論證[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20,38(4):125-138.

[3]施琦,王志亮.我國刑事法律體系銜接實踐與進一步科學化——基于《刑法》《刑事訴訟法》《監獄法》的微觀銜接[J].人民論壇·學術前沿,2018(14):84-87.

作者:龐敏英 單位:河北政法職業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