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說明在刑事審判的運用

時間:2022-07-21 10: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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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說明在刑事審判的運用

摘要:證據是訴訟圍繞的中心,刑事訴訟中存在法律定位不明的辦案說明,指刑事訴訟中偵查人員出具目睹作案過程或辦案程序事實提供書面說明材料,在未經充分法庭質證下被司法機關作為定案根據,對案件公正存在很大威脅。辦案說明非我國法定證據種類,但大量存在于司法實踐中,非法定性導致辦案說明處于尷尬地位。研究對司法實踐中應用辦案說明情況調研分析,闡明辦案說明的概念。論述辦案說明在刑事審判中的危害性,提出規制辦案說明的對策,推動刑事訴訟法的發展。

關鍵詞:辦案說明;刑事審判;刑法

我國刑事審判中存在公檢機關偵查部門對某種職權行為出具書面辦案說明,包括對程序記錄集被告人自首等量刑情節,法院調研中發現立案中的辦案說明并無統一名稱,理論界通常稱為情況說明。辦案說明在訴訟中大多被公安機關偵查卷中隨案移送,庭審中往往不經質證程序被法官采納。刑法采取列舉方式規定證據種類,未將情況說明納入其中。大部分辦案說明在我國刑法中定位不明,司法實踐中廣泛應用,嚴重損害法律的權威性,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辦案說明缺乏明確證據規則,用于被告人定罪量刑依據,剝奪被告人獲得無罪輕判的權利。辦案說明不符合現有法定證據種類,應制止作為證據使用行為。

一、刑法訴訟中“辦案說明”概述

辦案說明指偵查機關辦案人員對刑事案件存在問題解釋,證明案件真實的書面材料,目前我國刑法中沒有關于“辦案說明”法律規定,訴訟實踐中將辦案說明作為證據使用不合法,最高法頒布的《關于執行<刑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制作書證的復制件,拍攝物證的照片制作人不少于兩人。提供證據復制件應附有關制作文字說明。條文中未直接引用“辦案說明”。目前學界對辦案說明證據屬性尚未形成通說,大部分主張保留與案件有關的,對如何劃定法定證據種類存在很大爭議。鑒于辦案說明在司法實踐中發揮重要作用,有必要明確辦案說明的類型。根據法院檢察院調查情況,“辦案說明”種類主要有證明案發過程,證明抓獲過程有關情況等[1]。“辦案說明”類型繁多,其他類型辦案說明因不同需要出現在案件中。結合研究資料,辦案說明類型包括關于查找未果的,關于案件管轄的,通話記錄說明等。單純按辦案說明內容難以做出清晰分類,從實體程序角度劃分可分為額有關實體性內容,有關程序內容的辦案說明。程序性辦案說明是證明程序事實的說明,如有關案發經過,關于未刑訊逼供等;證據性辦案說明包括不能鑒定比對指認辨認原因,關于證明主體身份等。辦案說明在無法律規定作為證據下產生,說明中國司法體制等為其提供條件。分析刑法訴訟中辦案說明出現主要原因包括存在傳統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各訴訟階段證明標準不同等。我國司法傳統中對如何實現結果公證程序是否正義重視不足,2012年刑法修改,在立法任務中加入尊重保障人權內容,但刑法懲罰犯罪觀念深入人心,重實體輕程序意識不強。辦案說明出現免去偵察機關的麻煩,提高辦案工作效率,加強公檢法機關懲罰犯罪力度。公檢法人員需要轉變思想觀念,改變重懲罰輕保護的司法觀念。

二、刑法審判中應用“辦案說明”的爭議

目前我國刑法未將辦案說明納入法定證據種類,作為定案依據證據必須符合法定證據種類要求。司法解釋通過個別條文賦予辦案書名證據屬性,表明不排斥辦案說明在刑事訴訟中的適用[2]。如最高法頒布《關于執行<刑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允許制作說明偵查人員簽字情況的說明證據發揮證明作用,根據《非證據排除規定》規定,公訴人員提交加蓋公章說明材料必須有相關訊問人員簽名。司法解釋條文說明對辦案說明證據的肯定。犯罪事實發生后,只能根據收集證據還原案件情況,偵查人員是最早接觸案件者,其提供對安檢事實陳述對法官了解案情具有重要租用。辦案說明具有重要的價值,研究分析辦案說明對司法的利弊,可以更好地發揮其價值。刑法審判中辦案說明重要作用包括節約司法資源,溝通辦案情況,彌補證據的瑕疵等。當前我國處于社會發展轉型期,刑事案件不斷增多,導致司法人員超負荷工作。檢察院對偵察機關辦案收集程序合法性存在質疑,可以利用辦案說明溝通案件辦理情況,免去偵查人員進行解釋溝通的麻煩,有利于節省緊缺的司法資源。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確立后,我國出現定罪裁判與程序性裁判模式,由于筆錄證據制作規范執行不嚴謹,過程證據出現問題,辦案說明可以彌補證據瑕疵。刑法審判中應用辦案說明存在助長程序違法行為,侵害被告人質證權,妨礙實體公正實現等弊端。質證權是當事人基本訴訟權利,通過法庭針對雙方分歧證據質證,法官可以觀察雙方在庭表現,當事人質證權實現是安檢真相顯現過程。偵察機關的辦案說明通常由檢察院移交,法院未針對辦案說明充分質證,公權力優勢地位等因素導致法院傾向于采納辦案說明,導致被告人無法與偵查人員針對定罪量刑證據真實性對質,違背直接言詞的原則[3]。辦案說明廣泛應用于訴訟中,由于對公權力機關出具材料權威性天然信任心態,助長偵查人員隨意使用辦案說明行為,造成當事人通過不當手段實現輕處罰的目的。

三、辦案說明在刑法中的屬性

目前辦案說明是否作為證據尚無統一認識,辦案說明整體上符合我國司法制度現狀需要,由于缺乏合理規制導致存在被濫用,侵犯被告人合法權益情況。辦案說明屬性是對證據涵義的認知問題,必須顧及現實可操作性,應在法律上明確辦案說明的性質。修改后的刑法對證據概念修訂為證明案件真實材料為證據。辦案說明是否為證據材料需要根據內容與案件事實關聯度判斷[4]。證據是能對案件實體起到證明作用的材料,通報類是告知后續辦案機關案件來源等程序問題,記錄類是對偵查人員辦案過程客觀記錄,不能對案件起到證明作用。證據證明內容不僅限于實體范疇,辦案說明或對證據來源等解釋在刑事訴訟中發揮重要作用。辦案說明絕對取締難以實行,由于偵查人員對辦案過程等親歷性,對案件程序性問題掌握信息更多,證據在保存收集證據中會出現紕漏,偵查人員不能在每個案件中出庭作證。對案件的實體事實,偵查人員出庭質證耗時耗力,需要辦案說明書面材料。將辦案說明對應法定證據不合理,因辦案說明具有不同于現有法定證據的特殊性。辦案說明制作主體,表現形式與內容等方面具有獨特特征。偵查部門是制作辦案說明的主體,其他部門不會提供辦案說明[5]。辦案說明在訴訟實踐中通常使用工作記錄,情況說明等名稱,表現形式以書面載體出現,一般由兩名偵查人員簽名,部分辦案說明蓋單位公章。不同的辦案說明包含內容不同,隨著社會的發展不斷出現新的類型。由于辦案說明制作主體特殊,使其具有很高的證據效力。偵查到審判各訴訟階段很少被當事人質疑。刑法訴訟中辦案說明作為證據材料具有制作主體,形成時間與證明對象的特殊性。辦案說明制作主體是偵查人員,偵查人員對案件處理結果難以保持中立,證人證言等法定證據主體大多與案件處理結果無利害關系,辦案說明證據材料制作人影響案件處理結果,由于我國傳統偵查中心訴訟模式,偵查人員移送證據材料影響審判機關,需要合理規制保障案件審理程序的公正。辦案說明是偵查人員制作書面材料,以不同方式發揮對案件事實的證明作用。對辦案說明賦予法定地位,經法庭質證程序發揮其作用符合司法改革趨勢。

四、刑事審判中辦案說明的規制

辦案說明在法外空間長時間存在,由于其具有存在價值。由于辦案過程不可逆性等,絕對消除辦案說明材料不利于案件順利進行。應將其納入法定證據種類,發揮其積極作用。刑事證據種類重構是解決辦案說明問題的根本舉措,目前刑法修改不能一蹴而就,如何規制辦案說明的應用成為法律界需要研究的問題。要從轉變理念,完善庭審方式等方面采取措施,合理規制辦案說明在刑法訴訟中的應用,保證辦案說明證據的合法性。辦案說明出現原因是對實體目標片面追求,要將實體公正作為司法工作價值取向,堅持二者結合統一才能最終體現實體公正。刑事訴訟程序是保障實體公正實現的必要機制,要強化公檢法人員的責任意識,辦案說明大量應用由于公檢法人員缺乏責任意識,促成責任意識欠缺源于一定制度,如案件復雜較多導致工作人員選擇省時省力的辦案說明[6]。訴訟理念轉變需要長期過程,理念滲透可以實時進行。公檢法機關要促進理念轉變,通過用實例講解說明等措施促進司法人員改進理念。刑法訴訟中規制辦案說明非常必要,但不能僅寄希望于法律規定改革,可以采取過渡措施規制辦案說明。部分辦案說明要規制使用,偵查人員根據相關情況認定,被告人具有自首等情節辦案說明等,警察是控方證人,對證實犯罪嫌疑人是否為投案自首或帶公安人員抓獲同案犯,證明其量刑情節等非常重要。關于誘供的辦案說明為證實被告人供述真實性具有存在合理性。但可以其他合法證據形式代替,如采取同步錄像方式機載。現有辦案說明中部分為簡便辦案需要可以規制使用,如關于說明兩份鑒定結論,關于無法提取通話記錄等。辦案說明應有期根源,如治標不治本難以徹底解決問題。關鍵是重構合理的刑事證據種類體系。我國刑事證據重構需要綜合考慮我國訴訟現實,由于我國法律職業隊伍差異,單純借鑒大陸法系國家證據種類劃分法不符合我國國情。目前我國刑法訴訟向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轉變,各國刑法訴訟證據種類劃分體系與本國訴訟制度符合,目前英美法系劃分標準具有借鑒意義。英美法系將證據分為人證與物證,使得證據劃分體系較為嚴謹,有利于當事人舉證,可以解決出現新型證據問題。書證表現形式與物證不同,其共同點是不以人為載體。可以將其合并為物證。外加其他證據符合模糊性立法原則。借鑒英美法系需要結合我國現有證據表現形式。

五、結語

辦案說明是中國司法實踐的產物,在刑法訴訟中發揮重要的證據作用,大部分是對案件程序事實發揮證明作用的證據,可以溝通辦案信息,解釋證據疑點,但濫用會侵犯當事人的質證權。通過調研將辦案說明分為量刑證據,證據釋明等類型,辦案說明作為獨立證據由于其與其他證據存在本質不同,許多方面不同于現有法定證據種類。必須充分貫徹直接言辭原則,辦案說明必須建立嚴格的審查機制。刑事犯罪案增多導致偵查人員工作壓力大,不能讓每個目擊犯罪過程的偵查人員出庭作證,應根據被告人現有證據存在疑點或程序違法嚴重度界定偵查人員出庭作證范圍。

參考文獻:

[1]胡婧.刑事審判程序分流研究[D].中國政法大學,2018.

[2]馬永平.刑事程序性法律后果研究[D].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2017.

[3]吳仕春.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研究[D].西南政法大學,2016.

[4]李紅輝.地方刑事審判職能轉型研究[D].西南政法大學,2016.

[5]胡志風.刑事錯案與偵查程序研究[D].中國政法大學,2011.

[6]周維平,馬明亮.論“辦案說明”在刑事審判中的運用——以刑事判決書為樣本的考察[C].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系統第二十二屆學術討論會論文集.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法官學院科研部,2011:178-190.

作者: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