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訴訟法歷程與定位
時間:2022-11-27 10: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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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訴訟法頒布之初,社會各界作出的反映總體上來說是積極的。學界普遍認為,新《刑事訴訟法》的實施,標志著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步入民主化、科學化的軌道,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將具有旺盛的生命力①。國際社會也認為,刑事訴訟法的修訂,是中國刑事法制建設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重大事件。也有部分學者擔心刑事訴訟法的內容有些超前,與中國目前的社會現狀并不吻合,有可能導致刑事政策目標的落空。而今距刑事訴訟法的頒布實施已有一段時間,如何認識和看待此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仍然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筆者認為,要對一項立法作出正確的評價,僅僅以法論法是不夠的,必須把它置于一個國家乃至整個世界的經濟、政治、文化的大背景之下,才能全面認識刑事訴訟法在我國法治進程中的地位。反過來,任何法律的有效運作也都離不開孕育、生成和供養它的政治經濟背景。對于修改不久的刑事訴訟法也是如此。建立完善發達的刑事訴訟制度,順利實施新刑事訴訟法,遠非立法本身所能完成,還必須放眼刑事訴訟法修改、實施的外在環境,考察其生存空間,這是刑事訴訟法順利實施的前提。
一、經濟背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逐步深化
中國目前正步入一個前所未有的歷史發展階段。繼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了經濟體制改革的任務之后,經過黨的十二屆三中全會、十三大、十四大和十五大所確立的路線、方針和政策的指引,經濟改革逐步走向深入。在經濟體制方面,大體是沿著從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到社會主義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從“國家調節市場,市場引導企業”的市場取向改革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方向前進的,并且在一個相對較短的時間內實現了從計劃到市場的轉軌。目前,已經超越了單純突破舊體制和普遍的雙軌制運行階段,從而進入改革的中期,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創新階段。這一論斷是我們談論一切問題的前提。在社會變革的角度上,經濟關系的變動所產生的影響具有根本性,往往能夠引發包括道德法律觀念、政治法律制度在內的變革乃至震蕩。
市場經濟是以市場為機制來配置資源的經濟運行和調節方式。市場經濟的自由性,要求各個市場主體以獨立的身份、地位、資格,按照自己的意愿訂立契約,進行商品交換,并獨立承受其經濟活動的結果。因而,意思自治是市場主體進行市場交易的一個必備條件。而意思自治的基本前提是交易主體對商品擁有處分權亦即產權,商品交換其實就是權利交換。于是,對市場交易安全的關注勢必引發對公民個人權利的重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實行,必然培育出以個人本位為主、社會本位為輔的基本權利觀念。而市場經濟的競爭規則強調通過競爭進行資源配置。要使社會資源得到合理有效的配置和利用,必須讓資源流向最能產生效益的地方。這種資源流向不是由人們的主觀行為所決定的,而是由市場決定的。只有通過交換者之間的公平競爭,那些成本最低、最能產生效益的生產者才有資格獲得社會資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實行,必然培育通過個人努力來爭取個人利益最大化的競爭精神。在市場經濟中,商品交換關系客觀上要求交易者之間必須處于平等的地位。唯有如此,當事人之間才能相互表達真實意志,共同達成協議。市場經濟體現出的平等是當事人地位的平等,即適用同一競賽規則的平等,是參與市場競爭的機會平等,而不是結果平等。
新刑事訴訟法從醞釀到論證、修改,正處于中國經濟體制改革逐步向縱深發展的過程中。這一變革不可能不對刑事訴訟立法產生影響,立法者也不可能對這塊古老的土地上所發生的變化視而不見。一方面,立法者要正視由市場經濟所激發的公民個人權利意識的覺醒,在謀求社會安定的同時,不得不對個體權利、競爭意識和平等要求給予必要的關注。新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無罪推定原則、在法庭審理中引入對抗制因素以及為控辯對等而作出的種種努力都不能不說是出于這種考慮。另一方面,改革的成果需要得到法律的保護,而經濟體制改革本身所必然引起的社會震蕩、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可能誘發的道德危機,這些也都有賴于刑事訴訟法懲罰犯罪功能的正確發揮甚至強化。試想,如果安全得不到保障,財產可以被人任意侵奪,誰還能安下心來生產和交易呢因此,在加強對公民個人人身保護的同時,新刑事訴訟法并沒有放棄其強化追究犯罪功能的初衷。賦予檢察機關以拘留決定權、加強檢察機關對不立案的監督、第三類自訴案件的出現等等,都足以表達立法者的懲罰犯罪、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駕護航的愿望。
二、政治背景:民主化與法治化進程中的刑事訴訟法
現代市場經濟不僅要求競爭自由,而且要求制度合理,其中,建立一種能夠保證公正的資源分配的新型權力結構———民主的法治體系尤為重要。經濟的市場化必然要求政治的民主化,這是中國進行深層次經濟體制改革不可回避的問題。例如“,政企分離”是企業產權獨立的必然要求,但是中國各級政府的財政來源主要是企業上繳利稅,而不是公民納稅。如果讓各級政府與各企業分離,馬上就產生了一個問題:誰來養活政府?解決這個問題的根本途徑是把政府的合法性逐步建立在民主選舉的基礎上,從而使政府財政逐步建立在選民納稅的基礎上。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法治的需求是由其自身性質決定的。市場經濟推崇平等、公開、自由、競爭,其中就蘊含了建立超越血緣和地緣聯系、對抗強權和特權的法治秩序的要求。近年來,民主化與法治化逐漸成為中國政治生活的主題。黨的十五大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把“依法治國”確定為重要的治國方略,標志著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的重大轉變,是對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設的進一步完善。雖然從時間上來講“,依法治國”的明確提出晚于刑事訴訟法的修訂,但是由市場經濟孕育出的法治精神必然會對刑事訴訟立法產生影響。
在近現代國家政治理論中,法治解決的其實是人民意志、國家權力、法律以及公民權利的關系問題。西方學者認為國家權力來自于人民公意,人民公意通過社會契約賦予政治體以國家權力,同時也賦予了政治體以生存的原始根據。國家權力產生以后,通過行使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制定的法律產生了公民權利。為了防止國家權力異化為侵犯公民權利的工具,必須規范國家權力的行使。因此,法治的核心在于強調用具有最高權威、體現人民公意的憲法和法律來規范國家權力的行使,以公民權利來制約國家權力。憲法是規定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的根本法,在刑事訴訟中,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發生了直接的對壘,刑事訴訟的進行符合憲法是法治的最基本要求。
新刑事訴訟法中體現對國家權力進行規范和制約的地方主要有:(1)取消收容審查,完善強制措施。收容審查是公安機關對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又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嫌疑或者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來歷不明的人進行強制收容審查的行政強制手段。收容審查不是刑事強制措施,而是行政強制手段,雖然對查清流竄作案和來歷不明的犯罪分子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存在不少問題。收容審查不經司法機關,由公安機關自己決定,缺乏監督制約機制,雖然公安部一再強調采取收容審查要嚴格控制,但超范圍、超期限收審的情況相當普遍。這些問題的存在,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違背了憲法關于保護公民人身權利的條款,是對法治精神的背離。我國立法機關在修改刑事訴訟法的同時,決定取消收容審查,將其中的有關內容吸收到刑事拘留中,納入刑事訴訟的視野。與此同時,新刑事訴訟法加強了對強制措施的規范,表現在:一是限制了拘傳的時間和方式;二是增加規定了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和期限,明確了監視居住的執行方式,防止變相拘禁;三是補充規定了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有申請解除、變更強制措施的權利。(2)取消免予起訴,統一定罪權,保障公民接受審判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審判權包括對依法確定有罪的人定罪和量刑的權力,是人民法院的專屬權力。與此相聯系,新刑事訴訟法取消了免予起訴制度。免予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對于已經構成犯罪但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行為不經起訴審判而確定有罪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在免予起訴案件中行使了屬于審判權范圍的定罪權,構成對人民法院審判權的小范圍分割,違反了憲法規定。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在現代法治社會,任何公民在面臨被確定有罪的危險時,都有由一個依法設立的、合格的、獨立的、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開和公正審判的權利(《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免予起訴的決定是未經審判程序直接對公民作出的有罪處理,剝奪了公民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以及與此相關的辯護權、質證權和上訴權。新刑事訴訟法取消了免予起訴制度,將免予起訴有條件地納入不起訴的范圍,既符合我國憲法規定,又符合現代法治精神。
(3)強化被害人、申訴人對國家權力的制約功能。任何社會都需要公共權力來履行一定的職責,同時為了防止權力的不當行使,又需要對權力進行制約。對權力濫用的恐懼并沒有導致消滅權力,這從反面說明了人類對權力的依賴。在刑事訴訟中,國家機關始終居于主導地位,無論是懲罰犯罪還是保障人權,都仰賴于國家機關正確履行職責,任何失職行為都可能導致刑事訴訟價值目標的虛置。為了適當矯正執法機關的不當行為給刑事訴訟政策目標的實現可能帶來的偏差,新刑事訴訟法強化了被害人、申訴人行使訴訟權利的法律效果,開辟了一條以公民權利制約國家權力的道路。主要表現在:一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啟動審判程序;二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對生效判決的申訴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直接引起審判監督程序。
三、國際背景:全球化趨勢和國際范圍內的人權斗爭
市場經濟是開放的經濟,生產和交換的發展勢必沖破國與國之間的界限,經濟生活不再建立在共同的價值觀和意識形態之上。尤其是90年代以來,經濟全球化以銳不可當之勢向前發展。在全球化的浪潮中“,沒有誰可以象孤島那樣,與世隔絕而獨善其身。”世界貿易組織總干事魯杰羅說過:“阻止全球化無異于想阻止地球自轉。”經濟生活的全球化一方面培育出共同的市場規則,另一方面也帶動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包括法律文化的全球化趨勢。刑事訴訟制度作為一國法律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除去具有意識形態色彩和反映本地化特征的內容外,還有不少內容反映了人類社會文明發展的成果,反映了立法、司法活動的共同規律,值得我們研究和借鑒。另外,近些年來,少數西方國家推行所謂的“人權外交”,以人權狀況為由對一些發展中國家的內政橫加干涉。在這場國際人權斗爭中,一方面,我們應當進行針鋒相對的斗爭;另一方面,我們也應客觀地認識到,我國在保障人權尤其是刑事訴訟中的人權保障方面確實存在著一些缺陷和亟待解決的問題。在刑事司法實踐中,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其它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有時還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
對于刑事司法人權方面的不足和問題,如果不通過修訂刑事訴訟法加以糾正或改變,那么它們就很可能繼續成為少數國家攻擊我國人權狀況的“借口”或“憑證”,使我國在國際人權斗爭中處于被動的境地。因此,在這種國際大氣候中進行刑事訴訟制度變革,不僅符合刑事訴訟客觀規律的要求,而且適應了國際人權運動的發展趨勢。
新刑事訴訟法的一個顯著特點是在法庭審判中吸收了對抗制的因素,充分發揚控辯雙方的職能作用,突出法官的中立地位,改變過去以法官職權審問為主的審判方式,擴大了控辯雙方的活動空間。與此相適應,新刑事訴訟法作出了一系列體現訴訟規律的變革:
一是確立無罪推定原則,明確了控方的舉證責任,為被追訴者在訴訟過程中充分行使訴訟權利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并成為任何人受到無根據或不公正定罪的重要保障;二是改革了法院的庭前審查程序,把實體審查改為程序審查,改變了原來向法院移送原卷和全卷的作法,消除法官對案件的主觀臆斷。在庭前審查的處理結果上,取消了庭前對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作法,凡是起訴機關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只要符合上述開庭條件,全部開庭審判,這就為法官的中立、公正審判提供了程序上的前提保障;三是在法庭審判中,對被告人的審訊和各種證據的核查以及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等主要由控辯雙方出示證據,進行質證并互相辯論,雙方的地方在形式上是平等的,已經具有了對抗式的色彩;四是把法院庭前對證據的調查權,改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對控辯雙方有疑問的證據,宣布休庭,再進行調查。不僅把這種調查權限制在有疑問的證據的范圍內,而且還建立在控辯雙方舉證、出證的基礎上;五是將檢察院對法院審判活動的監督由個人監督改為機關監督,由當庭監督改為庭后監督,并且廢除了原刑訴法中關于審判長只能制止當事人、辯護人對證人、鑒定人無關發問的規定,而肯定了對公訴人的無關發問也可以制止,盡力體現出庭審中控辯雙方訴訟權利的程序對等,為充分發揮控辯雙方的對抗性提供了程序保障。為了充分發揮控辯雙方的職能作用,必須盡力縮小控、辯力量上的懸殊,賦予辯護方與強大的控訴機關相抗衡的手段。為此,新刑事訴訟法為審前階段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律幫助者增設了如下權利:(1)允許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并肯定了律師有條件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權利;(2)在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委托辯護人的時間提前到審查起訴之日;(3)對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有權獲得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的辯護;(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律師或法律幫助者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分別享有獲取案件信息的權利;(5)肯定了辯護律師收集證據以及申請法院收集調取證據的權利。
懲治犯罪和保障人權是刑事訴訟目的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片面地注重一面而忽略另一面,必然違背刑事訴訟法的根本宗旨。刑事訴訟中的人權保障主要指的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的保障,但又不以此為限。有的學者認為,刑事訴訟中人權指的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筆者認為這是不全面的。刑事訴訟中的人權保障還應該包括對被害人、證人權利的保護。因為被害人、證人和被告人一樣,都與實體法有關,其基本權利都可能因國家權力或司法權力的濫用而受到威脅。只有加強包括被害人、證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內的人權保障,才能抵制國家權力或司法權力的濫用。事實上,隨著近年來被害人權利運動和被害人學研究的發展,許多西方國家一方面確立了被害人賠償和社會保護制度,另一方面在刑事司法政策方面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被害人的權利更加廣泛。可以說,自7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初是被害人在刑事司法制度中重新獲得或恢復權利的時代,許多國家的刑事司法政策由以犯罪人為中心,轉化為強調被害人與被告人權利的平衡,并開始強調被害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的平衡。另外,在我國目前證人出庭作證制度亟待完善的情況下,加強證人的權利保護無疑具有現實意義。新刑事訴訟法正是從這一認識出發貫徹保障人權的基本精神的。首先,新刑事訴訟法強化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有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通過律師的介入,不僅可以及時發現錯拘、錯捕,保證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而且可以監督偵查機關,預防、減少刑訊逼供等違法現象,保護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二是完善了辯護制度,充分保障被告人辯護權的行使。新刑事訴訟法提前了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參加訴訟的時間,為充分行使辯護職能提供了時間保障,對人民檢察院的審查起訴活動也起到了一定的監督制約作用。對盲人被告人和可能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也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擴大了指定辯護的范圍,加強了對特殊被告人的保護。三是規定了各種強制措施的適用方式和時間,明確了羈押期限及超期羈押的后果,有利于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其次,確立被害人的當事人地位,加強對被害人的保護。主要體現在:第一,增設了對被害人控告行為的保密權和安全保障權;第二,確立了未成年被害人接受詢問時法定人到場權;第三,加強了對被害人控訴權的法律保障。控訴權是被害人的核心權利。在我國刑事訴訟中,被害人雖然有控告犯罪的權利,但多數情況下,控告職能由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行使,由其決定是否追訴犯罪。然而,在有些情況下,由于司法人員的工作懈怠或權力的濫用導致被害人的控訴權難以實現。新刑事訴訟法賦予了被害人以自訴權制約司法權力的手段,在切實維護被害人合法權益的同時,有效地避免了司法人員工作的懈怠和權力的濫用①。最后,新刑事訴訟法還完善了對證人的保護措施。詢問未成年證人時,可以通知其法定人到場。
證人享有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干擾的權利。證人不僅不受公安司法機關的刑訊逼供,而且其本人的人身和近親屬的安全也應當受到有關公安司法機關的保護。對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行為,規定了嚴厲的法律后果②。
四、特殊國情:反腐敗斗爭
在我國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經濟體制的變革必然引起包括政治體制、價值觀念的整個社會的深刻變化,可以說,目前的中國正處于一個社會轉型期。一方面,傳統的價值觀、道德觀在新的社會潮流沖擊下已經遭到嚴重的侵蝕,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的道德基礎暫時還沒有形成,而市場經濟對利益的追求天然地具有誘發道德危險的因素,道德淪喪似乎是市場經濟發展所要付出的代價。另一方面,從典型意義上講,社會變化總是要比規則建立過程快得多。在各種變革頻繁發生的社會轉型期,立法過程往往是緩慢而棘手的。法制的不健全往往成為腐敗現象滋生的溫床。在我國,許多公共權力部門和公共服務行業已經和正趨向腐敗,突出表現在:在市場經濟大潮的推動下,權力正迅速實現資本化,由原本為公眾謀取福祉的公共權力異化為為個人、部門、地方、行業撈取好處的工具。從一定意義上說,現實的一些異化的公共權力部門及掌握這些權力的官員,正是通過公共權力以天文數字積聚財富,不僅嚴重地干擾了社會主義經濟建設,阻塞或切斷了國家的經濟命脈,而且還嚴重地撼動了國家的民主根基,使公眾喪失了對公共權力的信任感、依托感。腐敗現象雖然是我國社會經濟轉型這一特定時期的產物,但是,腐敗現象并不會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而自然消亡。相反,嚴重的腐敗現象如果得不到遏制,就會損害正常的經濟運作規律和平等競爭的法則,不僅市場經濟體制的健全成了一張畫餅,而且喪權亡國的歷史悲劇就會在我國重演。
反腐敗是一項系統的社會工程,但是法制仍是反腐敗斗爭的關鍵。同腐敗現象作斗爭,必須狠狠打擊腐敗分子的器張氣焰。只有把腐敗變成“高風險”、“難收益”甚至“無收益”的行為,才能有效地遏制腐敗現象的滋生和蔓延。刑事訴訟法無疑是同腐敗分子和腐敗現象作斗爭的銳利武器。法治的功能價值不僅體現在它們預設了人們對得到平等和公正對待的合理期待,以肯定的規范和積極的作為來滿足人們的這種合理期待即合法權利及利益的實現,而且還在于法治還預設了遏制人們非份欲念及侵犯他人合法權利和利益行為的禁止性規范與強制性后果,以此作為法治實現的保障。因此,在這種嚴峻的形勢下進行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必須承擔起反腐敗斗爭的歷史使命。
新刑事訴訟法在反腐敗斗爭十分嚴峻的形勢下,采取一系列措施進一步完善了追究犯罪的機制,強化了打擊腐敗犯罪的力度。首先,在總則部分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明確了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權;其次,強化了立案監督,確立了人民檢察院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的決定權。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第三,針對腐敗犯罪手段隱蔽、反偵查力量強大以及行為人有職有權、關系網密、保護層厚、信息傳遞快、贓物轉移快、逃匿快的特點,賦予人民檢察院拘留決定權,對于應付同腐敗犯罪作斗爭的緊急情況,意義重大;第四,為了加強同貪污賄賂犯罪的斗爭,放寬了逮捕的條件,將“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的逮捕條件改為“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放寬了特定案件的羈押期限,就與反腐敗犯罪有關的改動來說,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法律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批準可以再延長2個月;最后,在刑事執行程序中強化了執行監督,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后20日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糾正意見后1個月以內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最終裁定。
五、尾論
中國刑事訴訟制度的變革,既是在國際、國內大環境中多種因素的影響下促成的,也體現了訴訟制度發展的基本方向。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在刑事訴訟中引進對抗制的因素,加強公民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的保護,由此引發訴訟結構的根本性變革是刑事訴訟法修改的一個基本思路。相對于我國以職權為主導的訴訟傳統,改革的確是超前的。
但是,科學的立法總是超前的立法。社會生活始終是發展變化的,那么立法就必須增強預見性,以適度超前的立法來適應不斷發展變化的社會關系。建立在現實基礎上并有適度前瞻性的立法,一方面能夠長期適用而無需大修,使刑事訴訟法典不致于因客觀條件的發展而滯后,從而保持了法的相對穩定性;另一方面能夠啟迪社會意識,推動客觀條件的發展、成熟。可見,超前性雖然是新刑事訴訟法的特點之一,但并不必然是缺點。
當然,任何制度變革都需要條件,目前中國法治的主要問題不在于法律制度本身而在于支撐制度的條件尚未具備。這就決定了中國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漸進性。刑事訴訟法中對審判委員會的保留以及對合議庭與審判委員會關系的重新界定,庭前審查程序主要證據復印件或照片的附送,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存疑證據的調查權的保留等均體現了這一點。漸進性反過來也決定了新刑事訴訟法的不徹底性。這種不徹底性一部分是由相關配套制度的欠缺造成的,另一部分則體現出立法者在價值取向上的矛盾心態。
前者比如由于證人出庭作證制度的欠完善而導致的法庭審理中的“書證中心主義”,法典公開確認了未到庭證人書面證言的法律效力,而把辯方的質證權置之度外;后者比如無罪推定與有罪推定的沖突:刑事訴訟法一方面規定了疑罪從無的原則,另一方面又規定,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計算,這就意味著只要犯罪嫌疑人身份未查清就可以對他實行無限期羈押,體現出明顯的有罪推定傾向。這些不徹底性的存在給刑事訴訟法的實施帶來了問題。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實施中的問題并不能完全歸咎于立法。刑事訴訟法作為國家的基本法律,其實施需要細化的、正確體現立法精神的權威解釋為支撐,而司法解釋卻是問題比較多的一個領域。
雖然存在不盡完善之處,新刑事訴訟法畢竟向著民主化、科學化跨出了一大步,況且任何一個國家法治秩序的最終形成都需要時間,訴訟制度的變革與完善也是一個漸進的過程。新刑事訴訟法的頒布實施不是刑事訴訟制度完善的終結,而是預示了中國刑事訴訟制度發展的方向和契機。經過實踐錘煉的新刑事訴訟法典連同實施過程中涌現的大量問題,不僅對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提出了挑戰,也為刑事訴訟法學的發展提供了新的機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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