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規章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5 19: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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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站規章制度
1、文化站工作要堅持黨的“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為提高群眾思想道德和科學文化素質,活躍群眾文化生活,促進當地經濟發展,抵制封建迷信、賭博等不良社會風氣而努力。
2、文化站受鄉鎮政府領導,受上級文化主管部門的檢查和指導,業務上受文化局的指導和輔導。
3、文化站一般配備專職干部一至三名,文化站專職人員專職專用,文化站站長嚴格落實請銷假制度;在調離、辭退及借做他用時,要征得上級文化主管部門的同意。
4、文化站要同社會各有關部門加強聯系,搞好協作,互相配合,運用各種文化藝術手段,進行時事政策、建設三個文明、國內外形勢以及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等方面的社會宣傳教育。
5、搜集、整理民族民間文化藝術遺產,做好文物的宣傳保護工作,指導村委會文化室建設工作。
6、為支持文化站事業的鞏固和發展,文化站可以“以文補文”的形式進行多種經營所得,列入文化站財務預算,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平調和挪用。
文化部涉外表演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涉外文化藝術表演及展覽活動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涉外文化藝術表演活動,是指中國與外國間開展的各類音樂、舞蹈、戲劇、戲曲、曲藝、雜技、馬戲、動物表演、魔術、木偶、皮影、民間文藝表演、服飾和時裝表演、武術及氣功演出等交流活動。
本規定所稱涉外文化藝術展覽活動,是指中國與外國間開展的各類美術、工藝美術、民間美術、攝影(圖片)、書法碑帖、篆刻、古代和傳統服飾、藝術收藏品以及專題性文化藝術展覽等交流活動。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下列活動:
(-)我國與外國政府間文化協定和合作文件確定的文化藝術表演及展覽;
文化局娛樂場所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娛樂場所的管理,保障娛樂場所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并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游藝等場所。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公安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消防、治安狀況的監督管理。第四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與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親屬,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第二章設立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或者在娛樂場所內從業:(一)曾犯有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罪,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罪,強奸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賭博罪,洗錢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曾被強制戒毒的;(四)因、曾被處以行政拘留的。第六條外國投資者可以與中國投資者依法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外商獨資經營的娛樂場所。第七條娛樂場所不得設在下列地點:(一)居民樓、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內;(二)居民住宅區和學校、醫院、機關周圍;(三)車站、機場等人群密集的場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層以下;(五)與危險化學品倉庫毗連的區域。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第八條娛樂場所的使用面積,不得低于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規定的最低標準;設立含有電子游戲機的游藝娛樂場所,應當符合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關于總量和布局的要求。第九條設立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設立娛樂場所,應當提交投資人員、擬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負責人沒有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書面聲明。申請人應當對書面聲明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受理申請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就書面聲明向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核查,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經核查屬實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實地檢查,作出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娛樂經營許可證,并根據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的規定核定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數量;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辦理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等審批手續的,從其規定。第十條文化主管部門審批娛樂場所應當舉行聽證。有關聽證的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執行。第十一條申請人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和有關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的批準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娛樂場所取得營業執照后,應當在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備案。第十二條娛樂場所改建、擴建營業場所或者變更場地、主要設施設備、投資人員,或者變更娛樂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并向公安部門備案;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經營
第十三條國家倡導弘揚民族優秀文化,禁止娛樂場所內的娛樂活動含有下列內容:(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或者領土完整的;(三)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傷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的;(五)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六)宣揚淫穢、賭博、暴力以及與有關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教唆犯罪的;(七)違背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八)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第十四條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一)販賣、提供,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注射;(二)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三)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四)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五)賭博;(六)從事邪教、迷信活動;(七)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不得吸食、注射,不得、;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條件。第十五條歌舞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在營業場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并應當保證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不得中斷。歌舞娛樂場所應當將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留存30日備查,不得刪改或者挪作他用。第十六條歌舞娛樂場所的包廂、包間內不得設置隔斷,并應當安裝展現室內整體環境的透明門窗。包廂、包間的門不得有內鎖裝置。第十七條營業期間,歌舞娛樂場所內亮度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第十八條娛樂場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電子游戲應當是依法出版、生產或者進口的產品。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畫面以及游藝娛樂場所的電子游戲機內的游戲項目,不得含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禁止的內容;歌舞娛樂場所使用的歌曲點播系統不得與境外的曲庫聯接。第十九條游藝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等游戲設施設備,不得以現金或者有價證券作為獎品,不得回購獎品。第二十條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對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負責。娛樂場所應當確保其建筑、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消防技術規范,定期檢查消防設施狀況,并及時維護、更新。娛樂場所應當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疏散預案。第二十一條營業期間,娛樂場所應當保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不得封堵、鎖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設置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娛樂場所應當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設置明顯指示標志,不得遮擋、覆蓋指示標志。第二十二條任何人不得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者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和傳染病病原體進入娛樂場所。迪斯科舞廳應當配備安全檢查設備,對進入營業場所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第二十三條歌舞娛樂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機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第二十四條娛樂場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國人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外國人就業許可證。第二十五條娛樂場所應當與從業人員簽訂文明服務責任書,并建立從業人員名簿;從業人員名簿應當包括從業人員的真實姓名、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外國人就業許可證復印件等內容。娛樂場所應當建立營業日志,記載營業期間從業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營業日志不得刪改,并應當留存60日備查。第二十六條娛樂場所應當與保安服務企業簽訂保安服務合同,配備專業保安人員;不得聘用其他人員從事保安工作。第二十七條營業期間,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應當統一著工作服,佩帶工作標志并攜帶居民身份證或者外國人就業許可證。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衛生規范,誠實守信,禮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權利。第二十八條每日凌晨2時至上午8時,娛樂場所不得營業。第二十九條娛樂場所提供娛樂服務項目和出售商品,應當明碼標價,并向消費者出示價目表;不得強迫、欺騙消費者接受服務、購買商品。第三十條娛樂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大廳、包廂、包間內的顯著位置懸掛含有禁毒、禁賭、禁止等內容的警示標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標志應當注明公安部門、文化主管部門的舉報電話。第三十一條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巡查制度,發現娛樂場所內有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報告。
文化局娛樂場所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娛樂場所的管理,保障娛樂場所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并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游藝等場所。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公安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消防、治安狀況的監督管理。第四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與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親屬,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第二章設立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或者在娛樂場所內從業:(一)曾犯有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罪,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罪,強奸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賭博罪,洗錢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曾被強制戒毒的;(四)因、曾被處以行政拘留的。第六條外國投資者可以與中國投資者依法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外商獨資經營的娛樂場所。第七條娛樂場所不得設在下列地點:(一)居民樓、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內;(二)居民住宅區和學校、醫院、機關周圍;(三)車站、機場等人群密集的場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層以下;(五)與危險化學品倉庫毗連的區域。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第八條娛樂場所的使用面積,不得低于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規定的最低標準;設立含有電子游戲機的游藝娛樂場所,應當符合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關于總量和布局的要求。第九條設立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設立娛樂場所,應當提交投資人員、擬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負責人沒有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書面聲明。申請人應當對書面聲明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受理申請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就書面聲明向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核查,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經核查屬實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實地檢查,作出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娛樂經營許可證,并根據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的規定核定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數量;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辦理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等審批手續的,從其規定。第十條文化主管部門審批娛樂場所應當舉行聽證。有關聽證的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執行。第十一條申請人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和有關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的批準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娛樂場所取得營業執照后,應當在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備案。第十二條娛樂場所改建、擴建營業場所或者變更場地、主要設施設備、投資人員,或者變更娛樂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并向公安部門備案;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經營
第十三條國家倡導弘揚民族優秀文化,禁止娛樂場所內的娛樂活動含有下列內容:(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或者領土完整的;(三)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傷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的;(五)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六)宣揚淫穢、賭博、暴力以及與有關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教唆犯罪的;(七)違背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八)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第十四條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一)販賣、提供,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注射;(二)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三)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四)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五)賭博;(六)從事邪教、迷信活動;(七)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不得吸食、注射,不得、;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條件。第十五條歌舞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在營業場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并應當保證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不得中斷。歌舞娛樂場所應當將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留存30日備查,不得刪改或者挪作他用。第十六條歌舞娛樂場所的包廂、包間內不得設置隔斷,并應當安裝展現室內整體環境的透明門窗。包廂、包間的門不得有內鎖裝置。第十七條營業期間,歌舞娛樂場所內亮度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第十八條娛樂場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電子游戲應當是依法出版、生產或者進口的產品。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畫面以及游藝娛樂場所的電子游戲機內的游戲項目,不得含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禁止的內容;歌舞娛樂場所使用的歌曲點播系統不得與境外的曲庫聯接。第十九條游藝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等游戲設施設備,不得以現金或者有價證券作為獎品,不得回購獎品。第二十條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對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負責。娛樂場所應當確保其建筑、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消防技術規范,定期檢查消防設施狀況,并及時維護、更新。娛樂場所應當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疏散預案。第二十一條營業期間,娛樂場所應當保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不得封堵、鎖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設置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娛樂場所應當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設置明顯指示標志,不得遮擋、覆蓋指示標志。第二十二條任何人不得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者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和傳染病病原體進入娛樂場所。迪斯科舞廳應當配備安全檢查設備,對進入營業場所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第二十三條歌舞娛樂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機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第二十四條娛樂場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國人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外國人就業許可證。第二十五條娛樂場所應當與從業人員簽訂文明服務責任書,并建立從業人員名簿;從業人員名簿應當包括從業人員的真實姓名、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外國人就業許可證復印件等內容。娛樂場所應當建立營業日志,記載營業期間從業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營業日志不得刪改,并應當留存60日備查。第二十六條娛樂場所應當與保安服務企業簽訂保安服務合同,配備專業保安人員;不得聘用其他人員從事保安工作。第二十七條營業期間,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應當統一著工作服,佩帶工作標志并攜帶居民身份證或者外國人就業許可證。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衛生規范,誠實守信,禮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權利。第二十八條每日凌晨2時至上午8時,娛樂場所不得營業。第二十九條娛樂場所提供娛樂服務項目和出售商品,應當明碼標價,并向消費者出示價目表;不得強迫、欺騙消費者接受服務、購買商品。第三十條娛樂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大廳、包廂、包間內的顯著位置懸掛含有禁毒、禁賭、禁止等內容的警示標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標志應當注明公安部門、文化主管部門的舉報電話。第三十一條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巡查制度,發現娛樂場所內有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報告。
文化街道辦事處機關效能建設規章制度
機關效能建設規章制度
一、首問責任制度
1、第一個接受詢問的工作人員即為首問責任人,負有為來人服務的不可推卸的責任。
2、首問責任人不論與本人職責是否有關,都要熱情回答與接待,幫助來人找到經辦單位,不能視而不見,聽而不聞。
3、屬首問責任人職責范圍的事,要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不能當場辦理的,要落實“一次性告知”制度,向當事人解釋清楚有關辦理事項、需補充或攜帶的材料、如何辦理等事項。
4、不屬于首問責任人職責范圍的事,首問責任人要負責引導來人到承辦部門,并交由承辦人接待。
農業銀行員工學習心得體會
通過本次對《農業銀行員工違規處理辦法》和《農業銀行問責辦法》的學習,使我認識到加強規章制度的執行,是我們農行各項業務快速發展的保證,也是防止各類案件和違規問題發生的基本前提。加強《員工違規處理辦法》學習,是貫徹執行上級行各項規章制度的重要工作任務,也是我們每位員工的責任。也明白了組織此次學習的目的是,為了提高員工執行規章制度的自覺性,強化管理及操作人員合規意識,建立良好的道德誠信標準,增強內部控制及風險防范能力,幫助員工學好用好《中國農業銀行員工違反規章制度處理辦法》,使員工熟知本職工作崗位相關的處理條款,幫助員工樹立正確的價值觀,找準工作立足點,切實提高員工業務素質和執行制度的自覺性。只有認證學習并切實規范操作行為,才能有效遏制違規違紀問題和案件的發生,樹立農業銀行改革發展的信心,增強維護農業銀行利益的責任心和使命感,建立良好的合規文化。
結合自身日常的工作中所存在的問題,我們將進行自我工作調節和整改。比如各項規章制度和崗位職責方面執行還不夠細致,不善于總結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經驗,對業務部門的規章制度掌握不夠深入,服務態度有待提高等等。通過學習,使我進一步對處理方式及規則、違規行為及處理和違反規章制度管理行為及處理,以及違反保密管理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等制度有了一個全新的認識,使我對認真執行各項規章制度的意識得到加強,并時刻告誡自己嚴格遵守,以達到了開展此次學習活動的預期目的。結合本次學習的內容和自身的實際工作情況,我將做一下的工作整改。
第一,增強自身的工作自覺性,嚴格落實各項規章制度,以自身行為保證規章制度的有效執行。在工作期間,鞏固自身業務技能,各項業務均按照有關規章制度執行,不斷學習更新業務范圍內的知識和技能,提高自身的職業道德素養。
第二,認識到規章制度的重要性,只有明白制度的重要性才能保障其有效的執行。根據目前農行案件防范面臨嚴峻形勢的情況下,我們可以清晰的認識到自身的問題,我們疏于平時的制度學習,對規章制度的不重視導致了學習不深刻,理解不全面透徹。對制度執行的監管力度不夠,甚至部分分行根本沒有設立相關的監督機制或人。在這中環境下員工養成了規章制度和法律法規等與己關系不大的可學可不學的散漫思想。久而久之,員工在工作的操作程序上開始疏忽,并出現違規違紀的現象,到最后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所以,我們必須加強《農業銀行員工違規處理辦法》和《農業銀行問責辦法》的學習,通過學習轉變自己的觀念,明確制度的重要性,嚴格準守規章制度,兢兢業業的干好工作。通過這次規章制度的學習,使我深刻地認識到,不學習法律法規有關條文,不熟悉規章制度對各環節的具體要求,就不可能做到很好地遵守規章制度,并成為一名合格的員工。掌握法律法規基本知識,學好內部的各項規章制度,對我們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和現實意義。
第三,通過開展規章制度學習活動,聯系自身實際情況,我認為要加強員工的合規教育。在內部工作和溝通上要大興求真務實之風,形成講實話,報實情,出實招,辦實事,務實效的經營作風,營造良好的經營環境,提升管理水平,嚴明紀律,嚴格責任,狠抓落實,嚴格控制各類道德風險、經營風險和管理風險,維護和提升農行形象。提高全體員工對加強企業合規文化教育的認識,職工是農行企業合規文化建設的主體,沒有廣大員工的積極參與,就不可能建設好優良的合規文化企業,更談不上讓員工遵紀守法。從現實看,許多員工對企業合規文化教育建設的內涵缺乏科學的認識和理解,真正的企業合規文化建設是需要集中時間和精力去做好人員培訓的。人員的業務培訓力求達到綜合性、系統性、專業性、實用性、提升性,要使所有人員人熟知制度規定。通過系列活動,使全體員工準確把握企業合規文化建設的真正科學內涵,自覺地融入到企業的合規文化建設中去,增強內控管理意識,狠抓基礎管理,促進依法合規經營。要切實把那些政治思想上靠得住的員工放到計算機操作崗位上;要強化制約,嚴格計算機密碼管理;在級別管理技術上,對不同的行業功能和不同的使用權限要嚴格控制;修改文件和數據要自動進行登錄備查;要加強對生產數據的備份,防止生產系統因意外事件而停止服務,造成操作風險;強化對備份介質的管理,防止數據無法恢復。
通過這次學習,我了解到了我行的規章制度還是比較完善和全面的,它具體規定了職員的操作規范及行為守則,在今天日益激烈的同行業競爭中,我們深知只有優質的服務才能贏得市場,所以我行要求員工每天要有晨會及晚會,加上必要的例會,讓員工能夠在一起提高業務水平,大家互幫互學,共同面對工作中的問題。同時也要求員工要禮貌待客,微笑服務,并設立了強大的監控網絡,時刻監督自己的員工要遵守農行規定,按章辦事。現代銀行在人民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的角色,銀行已不僅僅局限于儲蓄及放貸,恰恰相反,銀行的服務觸角觸及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交保險,充話費,交罰單,買基金,炒股票,外匯,理財等等,夸大一點就是“只有你想不到的,沒有銀行辦不到的”。所以在今后工作中,我不僅要加強對有關業務的學習,更要加強對規章制度的學習,熟悉和掌握規定要求,明白自身所扮演的角色,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的分析能力,不斷增強自己的合規管理、合規經營意識。我將認真按照各項管理制度的要求履行工作職責。今后的工作中我要嚴格按照各項規章制度要求,確保各項業務工作的順利進行。
高校規章制度建設問題及對策
摘要: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國在高等教育領域的體現,高校規章制度建設是依法治校的重要基礎。加強高校規章制度建設,一方面有利于現代大學制度的構建;另一方面,有利于高校自身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從分析問題入手,結合工作實際,提出了轉變理念、加強制度體系頂層設計、完善相關機制、健全法治機構等建議。
關鍵詞:高校;規章制度;問題;對策
高校規章制度是通過高校內部一定的程序,以學校黨委或行政名義的規范性文件總稱,大致可分為兩種類型:為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政策文件,制定的細化落地文件;在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及上級文件規制的情況下,在符合法律精神與法律原則的前提下,根據實際需求,“創制”的具有高校特色的規范性文件[1]。高校規章制度的建設在辦學治校中具有基礎性、根本性和長期性作用。在高校“雙一流”建設中,尤其要加強規章制度建設,不斷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一、加強高校規章制度建設的意義
(一)依法治校的重要基礎。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推進,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化,全面推進依法治校已成為高校治理的必然選擇。依法治校的核心是將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滲透到辦學治校的方方面面,通過一系列機制和制度推進這一系統工程。從國家層面來看,法律是治國重器,良法是善治前提。就高校而言,內部規章制度體系是善治的重要基礎與體現。(二)建立現代大學制度的必然要求。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是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高校全面深化綜合改革的目標要求,也是高校適應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意味著高校辦學自主權的擴大,行政機構對高校的管理從行政命令式逐漸轉變為宏觀調控[2],要求高校自身具備較強的治理能力。高校治理結構與治理機制的改革與完善,學校與教師、學生權利義務的重新定義,需要通過規章制度予以體現。此外,現代大學制度對于科學管理的要求,也需要通過科學有效的管理制度來實現。(三)學校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從國內外知名大學的成功經驗可以看到,一套層次合理、蘊含高校價值理念與文化傳統的規章制度體系是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是軟實力的重要組成部分。規章制度體系的存在可以最大程度避免工作隨意性與個人經驗主義,保證工作連續性和穩定性。加強規章制度建設是促進學校管理方式轉型、促進管理精細化的重要抓手,是將改革經驗與成果固化的重要手段,也為學校的發展提供重要的法治保障。
二、規章制度體系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黨政建設下企業文化論文
一、黨政建設工作與企業文化之間的聯系
1.構建企業文化,將思想政治工作放在第一位
近幾年來,在西方文化的影響容易誘發個人主義、利己主義以及功利主義思想。如果企業的黨政工作缺乏引導和教育,那么其副作用是不可低估的。企業要想強化員工對企業文化的認識,往往就要依靠黨政工作。由于企業文化的發展要靠黨政工作去推動促進,因此在建設企業文化的時候,要將黨政工作放在第一位。
2.以思想政治工作為基礎的企業制度文化建設
如何將石油企業的規章制度、行為規范變為廣大員工的自覺行動成為石油企業制度文化建設的一個關鍵性問題。要想順利解決這一問題,就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出發:
(1)通過黨政建設工作來大力宣傳各項規章制度,讓員工認識到這些規章制度對企業發展的重要性,并且也可以不斷規范員工的行為;
高校內部質量文化建設研究
[摘要]在高校內涵式發展的要求下,伴隨著高校本科教學質量評估的推動,高校越來越重視內部質量保障體系的建設,但很多高校的質量保障體系呈現“外源性”特征,更注重技術和行政手段的運用,質量文化作為內部質量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卻未被給與足夠的重視。分析質量文化缺失的原因,從精神層面、制度層面、物質層面、行為層面探尋構建高校質量文化路徑和方法,培育特色質量文化,構建既有精準“技術”評估,又有文化質量內涵的綜合質量保障體系,切實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關鍵詞]質量文化;質量保障體系;內涵式發展;評估
隨著我國教育大眾化進程的推進,各種教育質量問題不斷呈現,教育部門為了回應社會對高校的關注,也為了掌握和提高高校的辦學水平,推出系列本科教學評估工作,促使高校建立和完善內部質量保障體系。高校在內涵式發展的推動下,也越來越重視內部質量保障體系的建設,目前各高校對教育部門主管的各種外部質量保障活動都能給予足夠的重視,但對內部質量保障體系的建設卻都處于起步階段,且將更多的精力放在了質量監控與保障的制度約束與技術層面上,還未過多考慮作為質量保障體系建設的靈魂質量文化的建設。本文從質量文化建設入手,以期提出促進質量保障體系建設的有益建議。
一、高校質量文化內涵
質量一詞最早起源于工商界,在商品供大于求的情況下,商家越來越注意到低價競爭戰略已難以滿足顧客的需求,顧客更加重視商品的質量和服務質量,企業紛紛開始關注企業質量文化,國際質量機構也開始質量文化的研究。學者們從不同角度給出了質量文化的內涵,質量文化是一種管理文化,也是一種組織文化,它通過潛移默化的方式促進人們思想溝通,從而產生質量目標、質量觀念、質量行為規范的“認同感”,這一理解得到了大多數人的認同,質量文化可以分為精神文化、制度文化、物質文化和行為文化四個層面。隨著教育教學理念的不斷完善,國家賦予高等教育越來越重的責任,高校也開始關注和重視質量建設問題,紛紛開始著手構建內部質量保障體系,在企業發展中有重要影響的質量文化問題也開始被引入到高校中來,但高校的質量文化不等同于企業的質量文化,不能簡單照搬照抄企業質量文化的做法。高校的質量文化建設是一項長期、復雜的系統工程,不能也不會一蹴而就,需要各高校根據本校自身特點,不斷探索和挖掘,尋找適合學校發展的特色質量文化。
二、高校質量文化分析
共享經濟勞動規章制度研究
〔摘要〕共享經濟對勞動關系與勞動法帶來了極大沖擊和挑戰,用人單位之勞動規章制度發生了重大異變。新形態下勞動規章制度的性質更加具有“格式化”表征,“集體合意”性質更加喪失殆盡。勞動規章制度的載體變化主要是:“邊緣化”與“碎片化”嚴重;“無紙化”與“模糊化”加劇;“捆綁化”與“默認化”普遍。懲戒權的變異表現在懲戒依據、懲戒方式、經濟罰和救濟四大方面。新型勞動關系監管理念是統管與分層同舉、嚴管與寬容并濟、政策與法律兼容。勞動規章制度監管路徑新構想是:堅持原則、矯正正義、解構載體、松綁程序和分配責任。
〔關鍵詞〕勞動規章制度;載體;懲戒權;監管理念;監管路徑
一、共享經濟勞動用工新變化
共享經濟是一種全新的經濟模式,它依托急速發展的互聯網,徹底打破了傳統的典型勞動用工形式,靈活的非典型勞動關系迅猛發展,對傳統的勞動法與勞動關系帶來了極大沖擊,勞動法已經非常難以適用新的變化,勞動法律的滯后性更加突出,亟待我們尋求新的辦法以積極響應和應對。在共享經濟條件下,勞動關系之“雇傭”關系已經逐漸變為“交易型服務”關系,勞動合同轉變為勞務協議。傳統勞動關系已經不適用于共享經濟的新形態,傳統的勞動法律法規也需要重新調整。勞動關系轉變為勞務關系或商務關系,不僅是勞動者權益的一種損失,也使得勞動者面臨更大的市場風險。〔1〕筆者認為,共享經濟下新型勞動關系中,勞動關系呈現出多元化和復雜化趨勢,但是,傳統典型勞動關系并沒有也不會消失,勞動關系也并沒有都轉變為勞務關系或商務關系或服務關系,而是,典型勞動關系與非典型勞動關系并存,即勞動法上的勞動關系、民法上的勞務關系或雇傭關系三者并存,其特征是非典型勞動用工“野蠻”生長,似乎有蓋過傳統勞動用工之勢,其經濟平臺管理者多為勞動法意義上的正式勞動關系;而多數平臺參與者為民法上的勞務關系或雇傭關系。多元化和復雜化的勞動關系面對傳統單一勞動關系之調整模式具有新的挑戰。如何比較恰當地看待共享經濟平臺下之勞動關系與勞動法,并做出積極響應?這一新課題已經成為近來勞動關系與社會法含勞動法學界的研討主題,且爭論不斷,仁者智者各異。王全興教授認為:影響并沒有想象中那么大,也并沒有顛覆傳統的勞動法原理和勞動用工規律。〔2〕而有學者認為我國勞動合同法本身已經“失衡”,《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力市場靈活性的不當干預與過度限制〔3〕,對新型勞動關系幾乎無能為力,修法迫不及待。修法導向應當是加強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自治,提高企業用工靈活性。董保華教授認為《勞動合同法》應當修正該法過于強化國家管制而弱化當事人自治的不足,以加強靈活用工適應日益變化的市場經濟。〔4〕筆者認為,無論《勞動合同法》如何修改,傳統典型勞動關系的法律規制仍然是基礎,對新型非典型勞動關系的靈活用工的規制應當入法,二者不可偏廢。共享經濟平臺下勞動關系的新變化首先體現在勞動關系的認定上。勞動者之從屬性關系的基本要素發生了新變化,從屬性更加不易界定,由此導致我國勞動法原本沒有解決好的勞動關系、勞務關系與雇傭關系,在共享經濟新形態下更加復雜化,勞動關系更加難以認定。例如,廣州滴滴平臺有兩種不同類型的駕駛員,分別為使用平臺提供車輛的駕駛員和使用自有車輛的駕駛員,二者勞動關系顯著不同:前者之雇傭關系明顯;后者之雇傭關系不被認可。無論是兼職還是全職,自有車輛駕駛員都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公司也不承認與駕駛員之間存在雇傭關系,并認為是民事合作關系。〔5〕共享經濟平臺下勞動關系的新變化還主要集中在工作時間及加班時間難以確定,相應的加班工資問題不易解決;休息休假問題因工作時間的新變化,使得勞動者休息權難以保障;社會保障特別是社會保險銜接問題更加突出。新型勞動用工之蕓蕓新變化,可以歸納為客觀與主觀兩大方面。客觀上的新變化主要是:有勞動無勞動關系;有單位無社保;有報酬無最低工資;有勞動協議無勞動合同;有行業規定無集體合同;有合同無協商;有懲戒無救濟;有爭議無調處依據等等。共享經濟平臺下勞動關系的新變化還表現在勞動者主觀訴求的變異。特別是相當一部分靈活就業者并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主觀意愿,對社會保險也沒有特別的訴求,甚至一些勞動者主動反對勞動法的干預,他們并不特別需要將其納入勞動法的調整范疇,只要有錢就行,其訴求“短視化”現象嚴重,社會公權力機關的介入反而得不到勞動者的支持,呈現出“熱臉貼在冷屁股上”的怪相。有勞動法學者專門調查過共享經濟平臺下的新型勞動者如網約車司機、外賣小哥等,他們自己覺得幸福感與獲得感還不錯,社會的關注與公權力的介入基本屬于“杞人憂天”,他們并不歡迎,勞動法學者的特別關注與反思屬于“庸人自擾”,多此一舉。董保華教授于2017年11月25日在中國政法大學舉辦的“互聯網時代新型勞動形態對勞動法的挑戰”學術研討會上,講了他調查網約車司機的一些情況,特別指出網約車司機的訴求與社會和學者們的理念存在極大差異,呼吁學者們要真正了解互聯網時代新型勞動者的訴求,不要坐在室內搞“一廂情愿”式的研究,此觀點引起了與會者熱烈討論。但筆者并不完成贊同此觀點,勞動法學者們關注并研究新型勞動關系并不是為了“迎合”一些人,況且如網約車司機的訴求基本上都是“短視”的,并不可取,從長遠和法律的角度看,他們的“短視”訴求應當摒棄。大量的事實表明,在沒有發生工作事故如工傷時,他們是不需要社會保險的,但一旦事故發生,情況就完全變了,此時的社會保險訴求就變得極其強烈,甚至以前主動放棄的社會保險,反而變成了他們最大的訴求,搞得用人單位非常無奈。勞動爭議仲裁與訴訟機關基于社會穩定與傾斜保護弱者權益的原則,將本來不應當依法享有的社會保險,不得不判定給這些人,使得用人單位無可奈何,同時也使得仲裁員和法官們遭受有法不依的“惡名”。因此,對共享經濟平臺下的新型勞動關系的研究,還是有非常高的理論和實踐價值的,只不過在探尋破解之策時,不能僅僅停留在傳統的典型勞動關系上,應當正視和寬容新型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或雇傭關系,勞動立法更應當考量這些新出現的勞動關系,及時做出立法響應。新型勞動用工形式的出現,使得勞動法上狹義的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雇傭關系三者之間的邊界變得更加模糊不清,亟待立法的積極響應。另外,勞動關系與社會保障的關系及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的關系,也需要重新思量與制度重構。共享經濟平臺下勞動關系的新變化還集中體現在勞動規章制度中,傳統勞動規章制度的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都已發生或正在發生新的變化,勞動規章制度的學理研究與司法或準司法都要適用新變化。
二、勞動規章制度性質嬗變
勞動規章制度的性質之爭,一直沒有停止過,也難以達成共識。這種紛爭通常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也從另外一個側面表明勞動規章制度的復雜性。正如有學者所感慨的,勞動規章制度是勞動法上“永遠的難題”。〔6〕共享經濟平臺下勞動規章制度的性質如何界定,在傳統意義上的勞動規章制度本身還存在巨大分歧的前提下,更是困難重重。筆者認為,勞動規章制度性質具有多重性與復合性,目前的觀點多是從某一個角度詮釋其特征,只見樹木不見森林,具有片面性。共享經濟平臺下勞動規章制度的性質具有什么新特征,這還是一個罕有研究的新課題。①我國臺灣地區稱之為“定型化契約”。筆者認為,共享經濟平臺下勞動規章制度的性質與傳統典型勞動關系之復合性不同,具有新的表象,主要是更加具有“格式條款”說的表征。傳統典型學說之“集體合意說”不斷淡化,不論是在勞動規章制度的形式要件還是實質要件中,集體協商與談判的集體意思自治都在不斷減弱,用人單位之互聯網或共享平臺的單方意思自治基本“吞噬”了集體意思,即“單決”逐步代替了“共決”。傳統勞動關系下勞動規章制度性質之“格式條款說”①具有一定的價值。格式條款說認為,就勞動規章制度形式而言,規格化和定型化與格式條款的形式相合。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格式條款具有預先擬定、重復使用、相對人只能服從三個特征。對于格式條款的內容,相對人只能表示完全的同意或拒絕,而不能修改或更正。其內容并不是由勞資雙方平等協商確定。〔7〕勞動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單方擬定,勞動者對其只能接受或不接受,無權對其內容作增刪修改,與格式條款實質相同。〔8〕“集體合意說”認為勞動規章制度是針對勞動者之集體而統一制定的規范,并基于勞動者之集體合意而產生約束力。〔9〕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條件應由勞資雙方合意加以決定,如果沒有勞動者集體之同意,勞動規章不發生法的效力。〔10〕當前,德國的勞動法采用“集體合意說”〔11〕,在該種模式下,勞動規章的制定、變更必須經集體協商,由勞資雙方共同決定。“集體合意說”要求勞動規章制度的生效必須經勞工集體同意,其不足是違背個體意思自治的價值取向。〔12〕共享經濟平臺下的勞動規章制度之“集體合意”性質更加喪失殆盡,勞動規章制度所規定的勞動內容、勞動條件、工資報酬、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完全由共享平臺單方規定,沒有任何集體協商談判、職工討論、公示公告等程序,勞動規章制度的集體合意根本無從談起。共享經濟平臺下的勞動規章制度之“格式條款”性質更加明顯,勞動者只能是被動地接受,根本沒有任何話語權;如果不接受既定的條款,也就不能作為勞動者,就只能退出。如網約車司機只能全盤接受用人單位的規定,否則就成為不了其“共享者”。因此,在互聯網背景下的新型勞動規章制度的性質更具有“格式條款”性質,但是,此“格式條款”又不是完全的民事合同如勞務合同或雇傭合同,它同時還具有勞動法所規定的勞動關系的部分屬性,可以說它兼具民法與勞動法的屬性,但按照勞動法的規定來規制它,又比較困難。筆者認為,共享經濟平臺下的勞動規章制度之“格式條款”性質比較可行,但是,不能一刀切,還應當分類考量:對純粹屬于勞動法之勞動關系的,適用勞動法有關規定;對屬于一般民事勞務關系或雇傭關系的,適用民法規定。如何評價共享經濟下的勞動規章制度之“單決”逐步代替“共決”,這是不是一種倒退?答案表面上很簡單,但是,實際上不簡單。從一般法理上看,勞資關系的博弈應當充分體現集體意思自治,這樣才符合現代民主與公平正義之法治精神,才符合勞資沖突關系向合作關系漸變的歷史必然發展趨勢,這一點應當沒有任何疑義。但是,由于勞動規章制度性質本身的復合性,加之,共享經濟平臺的新時代特色,共享經濟平臺下勞動規章制度的“單決”強而“共決”退化現象,還是具有一定合理因素,不能一刀切式地斷然否決。“非此即彼”“非白即黑”的思維定式應當改變。在用人單位社會責任不斷加強、社會監督不斷完善、法治環境不斷改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斷深入人心的新時代下,用人單位之“單決”與傳統意義上的“單決”已經明顯不同,新的“單決”不一定就不好,不一定就容易侵犯勞動者權益,這種新的“單決”其實已經包含著許多“共決”因素,只不過原來的被動性“共決”正逐步被用人單位之主動性所融合,“共贏”已經從無形中迫使用人單位必須考量勞動者的權益,任何“獨裁”式的“單決”都可能會被用人單位直接而主動地拋棄。我們應當相信,如果用人單位仍然采用傳統的“單決”模式制定、變更和適用勞動規章制度,勞動者將會“用腳投票”,用人單位也將會得不償失。當然,筆者不是說法律就無用了,而是說法律只是最低的底線或紅線。因此,共享經濟平臺下的勞動規章制度之“單決”代替“共決”之“格式化”新特征,我們應當正確面對,而不是急于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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