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糾紛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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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糾紛調查與思考
我國作為一個農業大國,“農業、農村、農民”三農問題一直是黨中央、國務院關注的重點。而作為農民的生存之本——土地,往往是糾紛經常產生的根源。這一問題一直困擾著農民,土地糾紛源于何處,土地糾紛該如何合理解決,本文通過對土地問題的調查和反思,提出幾點粗淺意見。
從2002年上訪群眾向海南省信訪部門反映的情況來看,涉及農村土地矛盾和問題的內容占群眾上訪內容總量的40%左右,在我院近年來審理的民事案件中,涉及農村土地糾紛的案件也占有很大的比重。具體講,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土地權屬不清。農村在推行聯產承包責任制時,大都實行“包田不包坡”的做法,致使荒地、坡地爭議較多;前,有些場社體制改革,有些退場不退地,留下了糾紛隱患;而部分鄉鎮一直沿襲“誰有土地誰耕、誰承包”的做法,造成了農民爭占“祖宗田”,“祖宗地”現象突出;村集體與村集體之間也存在著相鄰地段土地的歸屬問題的爭奪。
第二,農村依法用地觀念差,越權發包的情況突出。農民依法用地的觀念比較薄弱,農民不按國家的規定合理使用土地,而是任憑自己的意愿違反有關規定使用土地,給鄰地的使用權造成侵害,由此引起糾紛。再者,有的鄉鎮干部及村委會基層干部對集體土地的開發使用缺乏科學規劃,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不落實執行,村委會或村民小組自作主張越權越級向外發包土地,而依據《國土法》和《村民委員會法》規定,村社出讓、租賃土地不通過村民討論,沒有得到三分之二村民同意,村委會不得違反民主設定原則同外簽訂合同,而村委會或村民小組的法制觀念薄弱,基本上不依法行使權利,這是產生土地糾紛原因之一;有的基層干部以犧牲農民的承包地為手段,嚴重違背土地操作程序,隱瞞實情,去成全土地承包商的利益,因此引起土地糾紛。
第三,“開發熱”留下隱患。在前些年的“開發熱”中,一些地方為了多招商,急開發,對外來公司轉讓、租賃、轉包土地面積過大,承包期過長,農民參與程度小,地價又低,農民感到吃虧,成為引發糾紛的導火線。
第四,開采鈦礦、挖塘養蝦、外包林地,給生態造成破壞,環境被污染,農民反映強烈,要求收回土地,卻得不到解決。海南有些地方鈦礦資源豐富,但鈦礦開采之后原尚可利用的有效土地失去了先前之功效,加上有些土地被承包挖塘養蝦,破壞生態平衡,農民要求中止合同,收回土地,發揮土地的正常功效,但有些地方對此類問題遲遲不解決,或得不到合理解決。
土地糾紛處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依法、公正、及時調查處理好土地、草場、礦山、林地、水域等糾紛(以下簡稱土地糾紛),進一步規范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行署)和土地糾紛調查處理機構的工作程序,明確責權,保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安定團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自治區處理土地糾紛暫行辦法》、國土資源部《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適用于自治州境內土地、草場、礦山、林地、水域等糾紛的調查處理和裁定。
第三條調查處理土地糾紛案件,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公正、及時處理;
(二)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照顧現實,有利于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社會穩定,有利于利用自然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保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之議
〔摘要〕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呈現出擴張化、復雜化、多樣化、群體化的特點。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主要類型包括土地所有權糾紛、土地收益分配糾紛、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土地征收糾紛、土地流轉糾紛、土地繼承權糾紛、土地調整糾紛等。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思路是:完善相關立法是前提,構建多元化機制是基礎,轉移農村人口是根本,健全社保體系是關鍵。
〔關鍵詞〕農地土地承包糾紛,特點,類型,解決思路
當前,隨著農村改革的不斷深入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土地供求矛盾日益突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大量出現,嚴重影響了農業生產,影響到農村社會的穩定。科學分析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主要特點與主要類型,建立公正、高效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解決機制,對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保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維護農村穩定與和諧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主要特點
近年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呈現出新的特點,不僅數量上有擴張趨勢,而且日益復雜化、多樣化和群體化。
(一)擴張化趨勢。近年來,隨著土地收益的大幅上升,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呈迅猛上升之勢,土地與人口膨脹、城市化與工業化對土地需求的矛盾越來越突出。加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不健全和中央對農民減負增收政策的實施,農民將土地看得越來越重。當遇到土地承包糾紛或土地權益受到侵害時,他們不再姑息、避讓,而是竭力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各地法院和信訪部門的統計,因土地承包引發的糾紛在所有糾紛中所占的比例逐年遞增,呈現出快速擴張的趨勢。
土地糾紛調查思考論文
我國作為一個農業大國,“農業、農村、農民”三農問題一直是黨中央、國務院關注的重點。而作為農民的生存之本-土地,往往是糾紛經常產生的根源。這一問題一直困擾著農民,土地糾紛源于何處,土地糾紛該如何合理解決,本文通過對土地問題的調查和反思,提出幾點粗淺意見。
從2002年上訪群眾向海南省信訪部門反映的情況來看,涉及農村土地矛盾和問題的內容占群眾上訪內容總量的40%左右,在我院近年來審理的民事案件中,涉及農村土地糾紛的案件也占有很大的比重。具體講,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土地權屬不清。農村在推行聯產承包責任制時,大都實行“包田不包坡”的做法,致使荒地、坡地爭議較多;前,有些場社體制改革,有些退場不退地,留下了糾紛隱患;而部分鄉鎮一直沿襲“誰有土地誰耕、誰承包”的做法,造成了農民爭占“祖宗田”,“祖宗地”現象突出;村集體與村集體之間也存在著相鄰地段土地的歸屬問題的爭奪。
第二,農村依法用地觀念差,越權發包的情況突出。農民依法用地的觀念比較薄弱,農民不按國家的規定合理使用土地,而是任憑自己的意愿違反有關規定使用土地,給鄰地的使用權造成侵害,由此引起糾紛。再者,有的鄉鎮干部及村委會基層干部對集體土地的開發使用缺乏科學規劃,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不落實執行,村委會或村民小組自作主張越權越級向外發包土地,而依據《國土法》和《村民委員會法》規定,村社出讓、租賃土地不通過村民討論,沒有得到三分之二村民同意,村委會不得違反民主設定原則同外簽訂合同,而村委會或村民小組的法制觀念薄弱,基本上不依法行使權利,這是產生土地糾紛原因之一;有的基層干部以犧牲農民的承包地為手段,嚴重違背土地操作程序,隱瞞實情,去成全土地承包商的利益,因此引起土地糾紛。
第三,“開發熱”留下隱患。在前些年的“開發熱”中,一些地方為了多招商,急開發,對外來公司轉讓、租賃、轉包土地面積過大,承包期過長,農民參與程度小,地價又低,農民感到吃虧,成為引發糾紛的導火線。
第四,開采鈦礦、挖塘養蝦、外包林地,給生態造成破壞,環境被污染,農民反映強烈,要求收回土地,卻得不到解決。海南有些地方鈦礦資源豐富,但鈦礦開采之后原尚可利用的有效土地失去了先前之功效,加上有些土地被承包挖塘養蝦,破壞生態平衡,農民要求中止合同,收回土地,發揮土地的正常功效,但有些地方對此類問題遲遲不解決,或得不到合理解決。
煤礦土地糾紛專題會議紀要
20*年11月16日上午,縣委副書記XX,縣委常委、縣政府常務副縣長XX召集縣政府辦、縣法院、公安局、政法委、法制辦、國土局、信訪辦及XX鎮等單位負責人,在縣政府小會議室就如何解決好XX鎮聯合煤礦土地糾紛問題進行了專題研究,并形成了一致意見。現紀要如下:
會議認為,糾紛事實清楚:XX縣XX鎮煤礦建廠于1978年,當年經XX、楊柳黨委研究決定,報縣社隊企業局同意,兩公社在位于XX公社農興四隊與青杠公社大勝13隊交界處,開辦煤礦一個,名為XX、楊柳聯合煤廠。1980年該煤廠為擴大規模,口頭協議占用龍興4隊5.36畝(現實際占地2.0畝)土地建廠房、煤坪,該占地農興4隊社員認可當時XX公社每年解決了1500斤,共給了三年。同時,為擴大銷路,修建公路一條,占用龍興4隊19.2畝土地,簽訂公路占地合同,明確了占地補償方法和標準,并核減了農興4隊征購面積19.2畝。煤礦開辦幾年后,由于效益不好,公路占地合同關于每年補償未履行,農興4隊與聯合煤廠糾紛由此不斷。1990年8月17日,原XX縣屏錦區公所出面解決此占地補償糾紛,并作出了《關于解決XX、楊柳聯合煤廠占遺留問題的決定》(屏所發〔1990〕20號文件),該文件明確:聯合煤廠的公路占地,按照原合同規定的數額,占地補償費截止1990年底,一次性補償清楚,今后煤廠繼續開辦或不開辦,不再給任何補償費。公路為鄉公路,廠房、煤坪及一切設備,屬聯合煤廠所有。農興4隊按該文件規定領取了占地補償費。
會議指出,根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頒發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和XX縣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行國務院的<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的緊急通知》(梁府發〔1982〕156號文件)第三條第五款的規定,XX鎮煤礦占用原農興4隊土地修建的廠房、煤坪及公路,其土地所有權屬XX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屬XX鎮煤礦。原農興4組部分群眾以占地未獲補償為由,攔車堵路、阻礙煤礦正常生產經營的行為是違法的。
會議決定,為了妥善處理好此次糾紛,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切實保護投資商的合法利益,提升我縣對外招商引資的形象,XX鎮人民政府及縣相關部門應及時做好以下工作:
1、由XX鎮繼續向當地村民做好土地法律法規及黨和國家政策的宣講工作,把工作做到村組,做到農戶;要認真排查摸清領頭鬧事的人,向其交待清楚帶頭或指使部分村民進行阻塞交通,妨礙或干擾他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等違法行為將要承擔的法律責任;要密切注意部分村民可能發生鬧事的動態,及時向縣里反饋信息。
2、由縣法制辦會同國土房管局,針對龍興村4組提出的確權申請,盡快草擬出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答復,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送達;同時要做好本案可能產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的準備工作。
煤礦土地糾紛專題會議紀要
會議認為,糾紛事實清楚:XX縣XX鎮煤礦建廠于1978年,當年經XX、楊柳黨委研究決定,報縣社隊企業局同意,兩公社在位于XX公社農興四隊與青杠公社大勝13隊交界處,開辦煤礦一個,名為XX、楊柳聯合煤廠。1980年該煤廠為擴大規模,口頭協議占用龍興4隊5.36畝(現實際占地2.0畝)土地建廠房、煤坪,該占地農興4隊社員認可當時XX公社每年解決了1500斤,共給了三年。同時,為擴大銷路,修建公路一條,占用龍興4隊19.2畝土地,簽訂公路占地合同,明確了占地補償方法和標準,并核減了農興4隊征購面積19.2畝。煤礦開辦幾年后,由于效益不好,公路占地合同關于每年補償未履行,農興4隊與聯合煤廠糾紛由此不斷。1990年8月17日,原XX縣屏錦區公所出面解決此占地補償糾紛,并作出了《關于解決XX、楊柳聯合煤廠占遺留問題的決定》(屏所發〔1990〕20號文件),該文件明確:聯合煤廠的公路占地,按照原合同規定的數額,占地補償費截止1990年底,一次性補償清楚,今后煤廠繼續開辦或不開辦,不再給任何補償費。公路為鄉公路,廠房、煤坪及一切設備,屬聯合煤廠所有。農興4隊按該文件規定領取了占地補償費。
會議指出,根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頒發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和XX縣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行國務院的<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的緊急通知》(梁府發〔1982〕156號文件)第三條第五款的規定,XX鎮煤礦占用原農興4隊土地修建的廠房、煤坪及公路,其土地所有權屬XX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屬XX鎮煤礦。原農興4組部分群眾以占地未獲補償為由,攔車堵路、阻礙煤礦正常生產經營的行為是違法的。
會議決定,為了妥善處理好此次糾紛,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切實保護投資商的合法利益,提升我縣對外招商引資的形象,XX鎮人民政府及縣相關部門應及時做好以下工作:
1、由XX鎮繼續向當地村民做好土地法律法規及黨和國家政策的宣講工作,把工作做到村組,做到農戶;要認真排查摸清領頭鬧事的人,向其交待清楚帶頭或指使部分村民進行阻塞交通,妨礙或干擾他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等違法行為將要承擔的法律責任;要密切注意部分村民可能發生鬧事的動態,及時向縣里反饋信息。
2、由縣法制辦會同國土房管局,針對龍興村4組提出的確權申請,盡快草擬出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答復,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送達;同時要做好本案可能產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的準備工作。
3、由縣委政法委負責全縣政法系統的協調工作。
煤礦土地糾紛專題會議紀要
2006年11月16日上午,縣委副書記XX,縣委常委、縣政府常務副縣長XX召集縣政府辦、縣法院、公安局、政法委、法制辦、國土局、信訪辦及XX鎮等單位負責人,在縣政府小會議室就如何解決好XX鎮聯合煤礦土地糾紛問題進行了專題研究,并形成了一致意見。現紀要如下:
會議認為,糾紛事實清楚:XX縣XX鎮煤礦建廠于1978年,當年經XX、楊柳黨委研究決定,報縣社隊企業局同意,兩公社在位于XX公社農興四隊與青杠公社大勝13隊交界處,開辦煤礦一個,名為XX、楊柳聯合煤廠。1980年該煤廠為擴大規模,口頭協議占用龍興4隊5.36畝(現實際占地2.0畝)土地建廠房、煤坪,該占地農興4隊社員認可當時XX公社每年解決了1500斤,共給了三年。同時,為擴大銷路,修建公路一條,占用龍興4隊19.2畝土地,簽訂公路占地合同,明確了占地補償方法和標準,并核減了農興4隊征購面積19.2畝。煤礦開辦幾年后,由于效益不好,公路占地合同關于每年補償未履行,農興4隊與聯合煤廠糾紛由此不斷。1990年8月17日,原XX縣屏錦區公所出面解決此占地補償糾紛,并作出了《關于解決XX、楊柳聯合煤廠占遺留問題的決定》(屏所發〔1990〕20號文件),該文件明確:聯合煤廠的公路占地,按照原合同規定的數額,占地補償費截止1990年底,一次性補償清楚,今后煤廠繼續開辦或不開辦,不再給任何補償費。公路為鄉公路,廠房、煤坪及一切設備,屬聯合煤廠所有。農興4隊按該文件規定領取了占地補償費。
會議指出,根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頒發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和XX縣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行國務院的<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的緊急通知》(梁府發〔1982〕156號文件)第三條第五款的規定,XX鎮煤礦占用原農興4隊土地修建的廠房、煤坪及公路,其土地所有權屬XX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屬XX鎮煤礦。原農興4組部分群眾以占地未獲補償為由,攔車堵路、阻礙煤礦正常生產經營的行為是違法的。
會議決定,為了妥善處理好此次糾紛,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切實保護投資商的合法利益,提升我縣對外招商引資的形象,XX鎮人民政府及縣相關部門應及時做好以下工作:
1、由XX鎮繼續向當地村民做好土地法律法規及黨和國家政策的宣講工作,把工作做到村組,做到農戶;要認真排查摸清領頭鬧事的人,向其交待清楚帶頭或指使部分村民進行阻塞交通,妨礙或干擾他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等違法行為將要承擔的法律責任;要密切注意部分村民可能發生鬧事的動態,及時向縣里反饋信息。
2、由縣法制辦會同國土房管局,針對龍興村4組提出的確權申請,盡快草擬出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答復,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送達;同時要做好本案可能產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的準備工作。
土地征收糾紛研究論文
一、我國土地問題的現狀概述。
為防止土地問題的大量出現國家采取了很多措施來保障農民權益的實現,如建立征地補償標準協調裁決機制,征收土地確保農民之請確認、開展百日行動查處違法占地、健全嚴格征地審查報批程序、制定土地區片最低價等,這些措施使農民權利保障得到進一步的深化細化,但是并沒有減少土地糾紛的發生,相反在農民土地維權行為反而比以前增加,不少地方政府解決這類問題的靠的是“公檢法”,這種方法不但沒有解決問題反而使矛盾更加的激烈。
土地問題為何愈演愈烈而且難以制止呢,大部分學者認為應當歸根于征收土地過程中土地審批及實施的違法,對此筆者持不完全同意的態度。大部分地區在征收土地過程中確實存在很多的違法情節,如征收土地知情確認程序沒有認真履行在報批中呈報材料一書四方案過于的簡單不符合要求;土地征收后沒有依法公告和履行登記程序;沒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召開聽證會聽取群眾的意見;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肆意征收集體土地;截留征地補償款;或者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等,嚴重的損害了法律的權威侵害了失地農民的利益。但是最近在國土資源部一直嚴格規范土地征收審批程序,在百日行動之后地方政府征收土地呈報的程序不敢嚴重、明顯的違法,特別是截留農民征地補償款這一行為已經大幅度的減少了,一般情況地方政府都會制定征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的辦法和征收土地補償的區片最低價格,由于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截留補償款的問題已經很少發生了,可以說很多地方征收農民土地進行的補償是基本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但是土地問題根本沒有得到解決,原因何在?
筆者認為地方政府在呈報和審批過程中存在違法性,對于農民屬于來講屬于程序上的問題,并不是關系農民的切身利益的問題。引發農村土地糾紛的根本原因征收土地對農民的補償標準,即土地被征收后農民能夠得到多少的補償,失去土地依靠什么來維持生活的問題。
二、我國現有的征地補償制度。
關于現行的征地補償依據是《中華人民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該條對于征地補償是這樣規定的: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農村土地糾紛的成因及對策
近幾年,隨著中共中央、國務院“涉農”政策相繼出臺,農民對土地更加關注,農民要求歸還土地的集體上訪案件呈上升的趨勢。特別是今年年初以來,由于“中央一號”文件的下發,“涉農”政策的出臺,即:費改稅、減免農業稅、種糧補助、糧食漲價、人地矛盾等因素,土地成為農民反映的熱點和難點問題,農民要求歸還土地的呼聲越來越高,歷史遺留的土地問題、土地權屬爭議、土地糾紛、村與村之間界址爭議、違法違規占地、協議轉讓土地等問題,導致農民集體上訪、越級上訪持續發生。因此,分析農民集體上訪要求歸還土地的成因,探究解決問題的對策,尤其重要。筆者認為造成農民集體上訪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歷史遺留的土地問題,導致農民集體上訪。歷史遺留的土地問題,大多發生在二十世紀七、八十年代,距今已有二、三十年的歷史。時代背景,我國正處在和十年“”動亂期間。原通遼縣各,按照“一平二調”和“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政策,為響應上級的號召,調生產隊的土地,成立公社林場、農場、搞種植養殖試驗示范基地,創辦社辦企業。當時,大多數沒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的審批程序和權限呈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只是經公社黨委研究決定或黨委書記的指令,沒有辦理調地手續,就把生產隊的土地調到。
二、宣傳貫徹土地法律法規不到位。國土資源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規、條例、辦法四十部,其中:共同法五部一條例3專業法五部七條例、七個規定、二十五個辦法。科爾沁區國土資源局業務管轄范圍:負責通遼市城區以外的遠郊15個鎮、蘇木、國有農牧林場、水庫的土地、礦產資源的管理。管理的范圍廣、人口多,這就給宣傳貫徹土地法律法規帶來了很大的困難,要達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難度就更大了。因此,我們在宣傳貫徹土地法律法規方面存在著不到位的問題,農民群眾對土地法律法規知之甚少或一知半解,不懂得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涉及土地問題,只知道群體越級到政府上訪、告狀,給政府施壓,要求解決反映的土地問題,不知道走依法申請和行政訴訟程序,要求解決土地問題,盲目上訪,走了許多彎路,使反映的問題得不到妥善解決。
三、個別村干部利用土地搞賄選。我們在調查反映土地問題的案件時發現,有些鎮個別村干部,在“海選”前,為了達到當選村委會主任的目的,向群眾承諾:“我要當上村委會主任,我能把村上某塊地要回來,給大家分地”,以此拉選票。當這些人被選為村委會主任后,有的人不履行承諾,沒有把地要回來;有的人不但沒有要地,反而把村上其他土地擅自承包給村集體以外的人承包,造成群眾不滿,導致農民集體越級上訪。
四、村務不公開、不透明,村干部獨斷專行。由于有些村干部素質較低,法律意識談泊,缺乏民主意識,村務獨斷專行,不能嚴格按照《村委會組織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村級事務。例如:出讓、轉讓、租賃、承包村集體土地,有些村主要領導不經集體研究、民主決策,不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有關規定的條款、程序運作,擅自與村集體以外的經濟組織和自然人簽訂《土地出讓、轉讓、租賃、承包合同、協議》,所簽訂的有些土地直接侵害了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群眾對此意見大,群體到上級人民政府上訪,尋求保護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五、尋求法律援助,律師的引導。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發展,廣播、電視的普及,新聞媒體的傳播,農民群眾的思想政治覺悟、法律意識、民主參與村務管理的整體素質都有了明顯的提高。農民群眾當遇到村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受到侵害時,也懂得用法律武器,保護村集體和個人利益不受侵害。我們在調查土地權屬爭議、土地糾紛等案件時發現,農民集體上訪反映土地問題,在問題一時得不到解決的情況下,農民尋求法律援助,用集資款聘請律師,所聘請的律師有些不具備律師資格;有些律師素質較低,唯利試圖,他們不是正確引導農民群眾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行政程序和行政訴訟程序,解決反映的土地問題;而是誘導農民群眾走來信來訪途徑,集體上訪給政府施壓,力求由人民政府解決所反映的土地問題,使問題復雜化,給解決問題帶來了負面效應。
土地承包糾紛調處調查報告
今年以來,黨中央、國務院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扶持糧食生產、促進農民增收的政策措施,農民群眾耕種土地、發展糧食生產的積極性高漲,農業生產出現了可喜的局面。與此同時,多年來在基層存在的與黨的農村基本政策、法律法規相悖的一些錯誤做法和近年來農村土地非農建設開發過程中侵害農民利益的問題引發的土地承包糾紛和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給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帶來了不利的影響。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妥善解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緊急通知》精神,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組織在化解民間矛盾糾紛中的獨特作用,配合黨委、政府依法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全市基層司法所和人民調解組織根據北京市司法局《關于加強人民調解組織及時化解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通知》精神,積極行動起來,開展了針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專項排查調處工作。近日,北京市司法局相繼召開有關區縣土地承包糾紛調處工作座談會;實地深入通州、順義、昌平等區縣對我市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總體情況、糾紛類型、人民調解組織在依法調處土地承包糾紛中的作用發揮情況進行了專項調查,現將調查的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我市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總體情況及糾紛類型
近年來,特別是今年以來,由于農民對土地的認識因土地升值和種糧比較效益的提高,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呈現明顯上升趨勢,在局部還相當激化。據有關區縣基層司法所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統計,今年以來共受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895件,比去年同期增加597件,是去年同期的3倍。
從我們調查的情況看,目前我市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主要涉及以下六種類型:
(一)農民失地或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引發的占地補償糾紛。
這類糾紛表現為:1、因非農建設征地如興建住宅小區、修建道路、建設綠化帶、建設工業園區和各類開發區占地,造成部分農戶無地可種,引發的糾紛。有的村集體土地全部被征用,農民失去土地經營權;有的村集體沒有機動地可以分配,喪失生活來源的農民沒有得到占地補償或是補償標準不合理引發的糾紛。2、二輪延包時,部分從事二、三產業的承包戶因嫌經營土地效益低,而放棄了土地承包經營,現在受免征農業稅和糧食直補的影響,重新要求承包土地,由此引發糾紛。3、因婚喪嫁娶、生育,形成人員遷徙、人口變更而未取得土地承包權引發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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