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機制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2 13:2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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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議多邊投資機制的進步
一、多邊投資機制框架的構建規則
(一)WTO框架下多邊投資機制框架的構建無數的國際協議談判的經驗告訴我們,任何一項國際協議的最終內容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對該談判場所特別是談判主持者的選擇。目前,在WTO框架下進行多邊投資機制框架的協商和談判的呼聲最高,主要理由如下:首先,WTO成員國的數量目前已經增至159名,具有普遍的代表性。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國以發達國家為主,本身并不具備全球性國際組織的性質。其次,國際投資與國際貿易具有密不可分的關系,國際投資和國際貿易的法律和政策也互相影響。國際貿易可以對國際投資的方向、規模和結構產生重要的影響,國際投資與國際貿易也呈現出相互融合的趨勢。再次,WTO擁有制定“片段化”多邊投資協議的成功的經驗。目前在WTO法律規則體系中已經包含了諸如《服務貿易總協定》、《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等的多邊投資協議。這些成功的立法經驗對于協商具有政治性和爭議性的多邊投資問題而言具有較強的吸引力。第四,WTO協定中含有針對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和差別待遇條款,這對于減少發展中國家的排斥和反對,盡快找到妥帖的多邊投資機制安排方案將大有幫助。當然,在WTO框架下進行談判和協商仍然需要借助其他組織如聯合國貿發會議的力量,該機構的職能之一就是“幫助發展中國家積極參與雙邊、區域和多變層面的國際投資立法活動”,而且其在過去幾十年里就多邊國際投資立法組織召開了無數次的專題研討會,出版了大量極具影響力的書刊和研究報告。
(二)多邊投資機制框架的基本內容擴大多邊投資機制的適用范圍本身即潛藏著降低投資保護標準的風險;發達國家鼓吹投資更加自由化,而發展中國家則主張要加強監管,非政府組織和貿易聯盟等則強烈呼吁加強對跨國公司用工和環保問題的關注。上述矛盾主導多邊投資機制框架的構建,并將決定多邊投資機制框架基本內容的實質走向。
1、投資的定義和范圍。國際投資中直接投資占據較高的比重,而且大多數國家缺乏成熟的金融管理體制,筆者認為采取將投資界定為直接投資這一審慎姿態較為合適。投資的范圍也應當在直接投資的界定上進一步限縮,允許各國基于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考慮設置某種例外或者在某些緊急情況下采取恢復平衡和秩序的措施,但上述例外和某些緊急措施的適用在多邊投資機制下應當有明確而嚴格的限制。
2、投資的待遇標準。國際投資待遇標準主要包括公平和公正待遇、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三種。多邊投資機制構建談判中分歧主要是國民待遇是否適用于投資準入階段,其與發展中國家對外國投資進行管制、篩選和引導的“政策空間”大小緊密相關,將國民待遇適用于準入階段是一個高度敏感的問題,其對發展中國家在監管和引導外資方面的決策能力的削弱所引發的恐慌將是一個不爭的事實。
3、對投資的保護及擔保。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對合格的投資者在東道國可能遭受的被限制兌換或匯出貨幣、征收等政治風險提供的擔保,以及各國逐漸接受的國際投資征收補償領域的赫爾標準:“及時、充分、有效”的補償,為多邊投資機制框架的構建掃除了一定的障礙,增強了構建全球性、綜合性多邊投資機制的信心。
投資爭議解決機制研究
1共同開發投資爭議解決機制概述
共同開發,是指兩國或多國間的一項合作開發協定,其目的是對有主權爭議海域中的資源進行共同開發,并且共同分擔成本,共同分享利益[1]。共同開發的客體,包括油氣資源、旅游資源等對于政治、經濟、民生各方面都必不可少,且開發難度強、技術要求高、資金需求大等特點直接決定了開發活動中需要擁有經驗豐富、先進技術的外國石油公司參與投資勘探及開采,由此而發生的爭議即共同開發中的投資爭議。為了妥善解決該投資爭議,維護合作關系及地區和平而建立的即共同開發投資爭端解決機制。
2雙邊條約中的投資爭議解決機制
雙邊投資協定一般解決締約國間、投資者與東道國間的投資爭議。關于締約國間的爭端,由于爭端主體的特殊性,一般首先通過外交途徑解決,解決不能時提交仲裁庭仲裁。投資者與東道國間投資爭議較締約國間爭議更為復雜,一般有如下的處理辦法。第一,首先是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友好協商,若協商不成,可將爭議提交投資所在地國的國內司法機構或國際仲裁。第二,仲裁解決,包括在“解決投資爭議國際中心”仲裁或專設仲裁庭仲裁。若在中心仲裁,則可預知仲裁庭組成方式、程序規則等一系列重要內容;若專門成立仲裁庭則有新的規定。此外,專設仲裁庭與中心所做的裁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爭議方應履行仲裁裁決。
3多邊條約中的投資爭議解決機制
多邊投資條約對于促進區域性的或全球性的投資活動有著重要的意義,其解決投資爭議的辦法也值得借鑒并運用于共同開發活動中。本文主要介紹《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議公約》《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中的爭議解決辦法。3.1《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議公約》依據《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議公約》(又稱《華盛頓公約》)成立了“解決投資爭議國際中心”,以有效解決投資爭議,保證投資活動順利進行。首先,中心有權管轄的投資爭議須滿足三個條件,包括主體要件、客體要件與主觀要件,歸納起來即締約國與另一締約國國民同意將直接產生于投資活動的法律爭議交給中心處理,且一經同意,任何一方無法單方面撤銷。其次,公約規定調解與仲裁是處理爭議的兩種方法。調解與仲裁相互獨立,爭議當事人可只進行調解,也可先行調解,調解不成時重新組成仲裁庭仲裁。但中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無法律拘束力,而仲裁裁決不同,所有締約國都有義務承認與執行,因此仲裁這種解決方法也常常在實踐中得到運用。最后,中心調解或仲裁的程序存在幾點特殊之處。第一,調解與仲裁程序完全由公約決定,不受其他國家法律的影響。第二,對調解委員會或仲裁庭的組成有要求,即人數須為奇數且仲裁庭的大多數人不得與任意一方當事人的國籍相同。除此之外,其他都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第三,公約對調解地或仲裁地有規定。爭議當事人可約定常設仲裁法院所在地或與中心有協議的機構所在地為仲裁地,無特別約定的,一般為中心所在地即華盛頓。此外,爭議當事人也可約定上述所在地之外的其他地點,但須經調解委員會或仲裁庭在與中心秘書長磋商后的批準。3.2《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提供了兩種解決投資爭議的辦法,包括談判或磋商和仲裁,其中仲裁是主要的解決辦法,且仲裁裁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規定較為詳細。首先,就仲裁程序的啟動而言,不以爭端當事人間簽訂的仲裁協議為前提,且提起仲裁的主體只有投資者一方,國家無權提出仲裁。其次,對投資者提起仲裁也有一定的要求,即投資者應首先進行磋商或談判,談判不成方可提起仲裁,且投資者有義務在提交仲裁申請的90日前通知爭端另一方包括賠償數額在內的相關內容。最后,ICSID規則和附加便利規則、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仲裁規則都可以適用。但三種規則的適用條件有差異,UNCITRAL是最寬松的,未做特殊規定;ICSID仲裁規則條件最嚴苛,要求爭議當事人都是公約的成員國;附加便利規則僅須爭議一方是其成員即可。然而在實踐中,由于墨加兩國都不是《華盛頓公約》的成員國,因此僅能適用另兩種規則。此外,在地點選擇上,NAFTA也有特殊規定,爭議當事人可自行約定,無約定時應在《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成員國內。
風險投資機構治理機制思索
1風險投資機構概述
風險投資是指由專業機構提供的并投資于新興、有巨大增長潛力的企業,且參與其管理的權益資本。包含了兩個“循環”:一是風險資本家吸納風險資本并償付投資回報;二是風險資本家為風險企業注入風險資本并參與運作與管理,最后從風險企業獲得收益。風險投資機構的組織形式可以分為個人風險投資公司和機構風險投資公司。個人風險投資中比較典型的是天使型風險投資。機構風險投資按其契約形式又可以分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附屬公司型等幾種類型。其中,天使型風險投資是指由天使投資風險投資機構治理機制分析:有限合伙制者自身進行風險投資運作,附屬型風險投資公司主要是由金融機構或大型企業集團出資設立的非獨立的風險投資公司,美國的小企業投資公司(SBIC)等準政府型風險投資機構屬于其他風險投資公司范疇,而有限合伙風險投資基金則是最重要的一種。在美國,1980年有限合伙制投資參與的風險投資額占投資總額的42.5%,到1995年達到81.2%,有限合伙制明顯構成了風險投資基金的主要組織形式。有限合伙制基金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也稱為風險投資家,他們作為基金的發起人和組織者,擔負著基金籌集、管理的工作,并以其個人的全部財產對企業承擔無限責任,一般只出資1%左右,每年收取基金額2%一3%的管理費和15%--25%的利潤提成;而有限合伙人則是基金的投資者,他們作為基金的委托人,不參與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投資決策,并以其出資額為限,對企業承擔有限責任,一般出資99%左右,每年可以收取80%左右的利潤提成。
2風險投資中的問題
在現代制度經濟學中,將組織內部的各種利益沖突抽象為兩類主體之間的矛盾,一類是委托人,另一類是人。委托人以自己的資產作為對象,委托人進行操作運營,以期獲得資本收益并承擔風險;而人接受委托人委托進行運作,收取一定費用并負責日常的經營,他的行為將決定著資本最后的收益。與資本市場的傳統投資機制相比,風險投資機制是一種制度創新,它在其投資授權鏈條中額外增加了一個中介環節——風險投資公司,從而形成了雙層委托關系:第一,投資者與風險投資公司(實際上是風險投資家)之間的委托一關系,即一般投資者將資金交由風險投資家進行組合投資;第二,風險投資公司與風險企業之間的委托一關系。由于風險投資流程中存在著兩級契約安排,產生了兩個層次的委托關系,延長了鏈條,增加了中的信息不對稱。
2.1投資者對風險投資家的委托
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對外代表合伙組織,負責風險資本具體運作,并對合伙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有限合伙人出資并以其出資額對公司經營承擔有限責任,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對外代表合伙組織。有限合伙制企業的治理優勢集中于:一是完善的激勵機制,主要體現在薪酬機制和聲譽機制上;二是有效的約束機制,主要包括限存續期、承諾資金制等。在有限合伙制中,普通合伙人的出資額一般占整個風險投資基金份額的1%左右,其收入來源由管理費和利潤提成(或附帶權益)構成,管理費由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根據協議約定,為所管理基金額的一定百分比(通常為1%~3%),附帶權益為凈收入的20%左右。對一般合伙人來說,分享基金增長的收益是一個重大的激勵,能激發其努力工作。有限合伙人是基金的主要出資者,其出資額往往占基金份額的99%。在有限合伙制中,由于對信息披露要求不高,而且法律監管方面比較弱,因此對普通合伙人的自主性要求較高。由于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之間只是以契約形式來實施激勵和約束,契約雖然有法律效力,但比法律監管的力度要弱得多,因而在這層委托一關系中,如果人的行動不能或難以為委托人觀測,那么這種“隱藏行動”就可能產生道德風險。另一方面,投資者事前并不了解風險投資家的技能水平,因此其面臨一個逆向選擇問題,投資者必須在有限合伙協議中規定各種控制條款,如風險投資基金的存續期、注資期及分配條款等。
風險投資退出機制論文
[摘要]:從風險投資的運作機理可以看出,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對風險投資的最終成敗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而影響中國風險投資業發展的關鍵性問題之一就是退出機制不健全。在借鑒國外的成功的經驗時,必須結合我國現實情況的約束作全面分析。目前我國的資本市場、產權交易市場、風險投資體系、法律制度都不完善,而機制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梢韵冗x擇在現階段切實可行的退出方式以爭取發展的時間,同時不斷創造條件掃清障礙,最終建立完善的風險投資退出機制。
[關鍵字]:風險投資退出機制
[正文]:
一.引言
風險投資(VentureCapital),是一種風靡全球的投資方式。國際上權威機構的定義分別是[1]:根據全美風險投資協會(NVCA)的定義,風險投資是由職業金融家投入到新興的、迅速發展的、有巨大競爭潛力的企業(特別是中小型企業)中的一種股權資本;相比之下,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OECD)的定義則更為寬泛,即凡是以高科技與知識為基礎,生產與經營技術密集的創新產品或服務的投資,都可視為風險投資。
從投資行為的角度來講,風險投資是把資本投向蘊藏著失敗風險的高新技術研究開發領域的過程。從運作方式看,是指由專業人才管理下的投資中介向具有潛能的高新技術企業投入風險資本的過程,也是協調風險投資家、技術專家、投資者的關系,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一種投資機制。
論風險投資退出機制
[摘要]:從風險投資的運作機理可以看出,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對風險投資的最終成敗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而影響中國風險投資業發展的關鍵性問題之一就是退出機制不健全。在借鑒國外的成功的經驗時,必須結合我國現實情況的約束作全面分析。目前我國的資本市場、產權交易市場、風險投資體系、法律制度都不完善,而機制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梢韵冗x擇在現階段切實可行的退出方式以爭取發展的時間,同時不斷創造條件掃清障礙,最終建立完善的風險投資退出機制。
[關鍵字]:風險投資退出機制
[正文]:
一.引言
風險投資(VentureCapital),是一種風靡全球的投資方式。國際上權威機構的定義分別是[1]:根據全美風險投資協會(NVCA)的定義,風險投資是由職業金融家投入到新興的、迅速發展的、有巨大競爭潛力的企業(特別是中小型企業)中的一種股權資本;相比之下,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OECD)的定義則更為寬泛,即凡是以高科技與知識為基礎,生產與經營技術密集的創新產品或服務的投資,都可視為風險投資。
從投資行為的角度來講,風險投資是把資本投向蘊藏著失敗風險的高新技術研究開發領域的過程。從運作方式看,是指由專業人才管理下的投資中介向具有潛能的高新技術企業投入風險資本的過程,也是協調風險投資家、技術專家、投資者的關系,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一種投資機制。
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研究論文
【摘要】文章分析了現在比較成熟的風險投資退出方式和影響風險投資退出方式的多種因素,并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提出了我國應該如何健全風險投資的退出方式,對我國的風險投資的發展提供一定的參考。
【關鍵詞】風險投資;退出方式;健全
風險投資(VentureCapital,也被稱作創業投資),是指通過一定的機構和方式向各類機構和個人籌集風險資本,然后將其投入到具有高風險和高潛在收益的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或項目,并以一定的方式參與所投資風險企業的管理,期望通過實現項目的高成長率并最終通過出售股權等方式獲取高額預期收益的一種投資行為。在風險投資的運作過程中,風險投資的退出具有重要意義。風險投資能否順利的退出,關系到風險投資企業能否收回資本,使資本得以循環的流動,從而實現投資→升值→退出→再投資→再升值→這樣一個風險投資的良性循環的過程。
一、風險投資的退出方式
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由于其風險資本的來源不同,并且資本市場的發育程度也不一樣,因而風險投資退出的方式也不盡相同。目前,世界上風險投資的退出方式主要有四種:
(一)首次公開上市退出(IPO)
保險投資機制建立研究論文
[摘要]保險投資是保險業發展的重要基礎,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不斷完善,保險投資將得到快速的發展。這就需要建立一個有效的保險投資機制,以降低投資風險,提高資金的投資收益。本文中提出了保險投資的組織結構和風險控制機制。一、保險投資客觀上需要建立有效投資機制:保險投資機制建立的目的在于提高保險投資的收益,降低投資風險。二、保險投資模式和組織結構分類:保險投資的模式主要有三種:集權投資模式、分散投資模式、分權投資模式。三、我國保險投資模式的選擇: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分權投資模式應是一種重要選擇。四、對基金投資組織結構的的劃分:1.以基金管理公司來劃分;2.以基金的投資風格進行劃分。五、保險投資的風險控制:保險投資的風險控制主要體現在事前風險控制、事中風險控制、事后風險控制。
保險投資是保險業發展的重要基礎,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不斷完善,保險投資將得到快速的發展。這就需要建立一個有效的保險投資機制,以降低投資風險,提高資金的投資收益。本文中提出了保險投資的組織結構和風險控制機制。
一、保險投資客觀上需要建立有效投資機制
所謂保險投資機制是指保險投資活動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的總稱,包括保險投資的內部組織結構、投資決策原則、風險控制方式等。保險投資機制建立的目的在于提高保險投資的收益,降低投資風險。
保險公司的承保業務與投資業務是現代保險業的兩個重要特征,其中保險投資業務已經成為現代保險公司生存和發展的重要手段。一方面,保險投資業務的發展,將擴大保險公司的盈利,增加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和經營的穩定性。同時,保險公司收入的增加,將使保險公司有能力降低保險費率,減輕被保險人的負擔,提高保險公司的競爭能力。我國保險業如果沒有投資收益作為基礎,加入WTO后,在承保業務上是很難與國外保險公司進行價格(費率)競爭的。另一方面,保險投資業務的發展和獲利可以彌補業務上虧損,維持保險公司的生存和發展。如1987年英國兩大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虧損分別為0.64億英鎊和1.08億英鎊,而投資利潤為2.04億英鎊和2.49億英鎊,盈虧相抵后,還有不小的綜合盈利。從近期國際保險業的發展特點來看,保險公司的主要收益已經從傳統的承保收益逐步轉移為投資收益,如美國的產險業務自1978年以來連續21年出現承保虧損,主要收益來自于投資收益。
我國保險投資的資金使用率低、投資工具少,使保險投資的收益水平非常低,這限制了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和競爭能力的提高。為了推進我國保險業的發展,我國政府和有關部門正致力于保險投資環境的改善,豐富和發展保險投資工具,降低保險投資的限制。從近幾年來看,保險投資的建設步伐大大加快,1998年保險資金進入同業拆借市場,1999年10月同盛基金向保險公司實行走向配售,標志著我國的資本市場向保險公司開放?,F在,有的保險公司允許購買基金的比例已從總資產的5%上升到15%。而投資連結保險可以100%進入資本市場購買投資基金。可以預見,隨著經濟環境的改變,資本市場將會不斷向保險公司開放,我國的保險投資將得到較大的發展。
風險投資退出機制試析論文
1文獻綜述
自從1985年中央頒布《關于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決定》開始,經過了20多年的歷史,而縱觀世界,美國是風險投資的發源地,至今已有50多年歷史,同時,作為對于風險投資過程中重要一環的退出機制的研究,許多學者都做出了相當大的貢獻。毛艷,任曉宇(2005)在回顧了美國從70年代到當今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的歷史,指出美國風險投資退出方式是從早期的出售為主,由于90年代證券市場的火熱,變為了上市為主,又在進入21世紀后因為證券市場的萎縮使得,出售重新占據主導地位的發展過程,得出資本市場的完善度與退出方式選擇有很大關系。而劉健均(2003)則認為傳統的“上市,出售,回購與清算”并不能體現退出方式的本質特征,故將出售以運作方式的不同分為“將所持股份轉讓給戰略投資者或其他創投”以及“借助于被整體收購實現投資退出”。PierreGiot和ArminSchwienbacher(2004)更利用具體數據模型,分析了IPO,出售,回購以及清算對于風險投資收益的異同,總結了各方式所適用的特定情形。
但是風險投資理論上的退出方式在我國卻有著與多障礙,吳鵬飛(2003)指出,我國相關法律對于退出方式的選擇有著許多制約,嚴重阻礙了我國整個風險投資產業的發展;馬紅軍(2002)也提到政府的職能以及市場的體制對于風險投資的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MikeWright(2007)以歐洲的眼光,對比了中國和歐洲的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的不同,得出中國的體制導致了歐洲的風險投資退出方式與在中國存在很大不同。
所以本文著重于對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進行探討,借助對我國風險投資退出方式的現狀分析并與美國數據對比,來尋求癥結,然后找出現階段可行的改革意見。
2風險投資退出機制概述
農業生態資本投資機制優化研究
摘要:黨的提出要堅持綠色發展理念,提供更多優質生態產品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當前農業資源約束趨緊、環境污染嚴重兩大突出問題已經成為農業綠色發展的瓶頸。究其原委,在于現行農業生態資本投資機制不合理,致使投資主體權責不明晰、決策不合理、社會資金投資積極性不高,制約著農業生態產品供給數量的擴大和質量的提升。應遵循“劃分事權—分類投資—科學決策—保障收益—創新融資方式”的路徑,以促進農業生態資本投資,推進農業綠色發展。
關鍵詞:綠色發展;農業生態資本投資;投資機制;生態產品
我國用僅占世界9%的耕地養活了占世界21%的人口,這是世界農業發展史上的奇跡。在這偉大成就的背后,除了改革開放所釋放的紅利,還有以石油農業為主的粗放型發展方式做出的較大貢獻,但粗放型農業的弊端隨時展也日益突出。目前我國化肥、農藥的有效利用率平均在35%左右,低于歐美國家的50%~60%①;每年產生的畜禽糞污約38億噸,其中有近40%未有效處理和利用②;此外,還存在農作物秸稈、工業廢棄物以及生活垃圾不合理處置的情況。這些因素導致農業面源污染、土壤肥力下降,農業發展面臨不可持續的困境。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總結過去發展的經驗教訓,首次提出綠色發展理念,并將生態環境質量改善作為綠色發展的目標要求。[1]黨的報告進一步提出要堅持綠色發展,提供更多優質生態產品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針對農業生態環境不斷惡化、農業面源污染加劇的嚴峻形勢,本文以綠色發展理念為指導,提出加強農業生態資本投資,優化農業生態資本投資決策機制、激勵保障機制及融資機制,從而提高農業生態產品的供給能力和質量,為農業綠色發展提供資源基礎和環境基礎。
一、綠色發展與農業生態資本投資
“綠色工業革命”方興未艾,它給被工業化快速發展帶來的環境污染、生態惡化、資源破壞的國家指明了新的發展方式——綠色發展。綠色發展是指以綠色經濟增長方式為手段,以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為目標的新模式。綠色發展強調經濟系統、社會系統以及生態系統的共生性,即系統性、整體性和協調性,將生態資源和環境要素與資本、技術、勞動等傳統要素一起納入到經濟增長函數,既重視生態資本對經濟增長的重要作用,同時也包含持續的經濟增長需要加大對生態資本的投入的含義。[2]綠色發展的最終目標是增進人類的物質福利與生態福利。在我國生態環境惡化、資源約束趨緊的大背景下,選擇綠色發展正當其時。農業是依靠光合作用以及生物體活動機能并結合人類勞動來獲得所需要的物質產品的生產部門。農業生產過程就是生態環境質量要素和資源要素的投入、轉化和產出的過程,即農業生產需要不斷消耗農業生態資本。同時,農業還是國民經濟的基礎,為國民經濟其他產業的發展提供原料,即其他產業發展也需要消耗農業生態資本。而農業生態資本積累分為自然積累和人為投資兩種途徑,自然積累通常是一個常量,當經濟發展對農業生態資本的消耗不斷增加,超過農業生態系統自然再生產能力時,就需要加大人為投資力度。[3]農業生態資本投資是指依托農業生態系統,通過對農業領域的生態資源進行一定的投入,以改善農業生態資源質量及數量,并且這種改善最終表現為農業生態資本存量增加的投資行為。政府在農業生態資本投資中起主導作用,農業企業以及農戶是重要的投資主體。農業綠色發展強調農業生態系統、經濟系統與社會系統的共生性,它是將農業生態資源和環境保護作為重要支柱,實現經濟、社會、生態協同發展的一種新模式。農業生態資本投資強調保護和修復農業生態環境對于農業持續發展和經濟持續增長的重要作用。由此可見,農業生態資本投資是農業綠色發展的應有之意,也是實現農業綠色發展的重要途徑。
二、綠色發展視角下的農業生態資本投資機制困境
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研究論文
【摘要】文章分析了現在比較成熟的風險投資退出方式和影響風險投資退出方式的多種因素,并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提出了我國應該如何健全風險投資的退出方式,對我國的風險投資的發展提供一定的參考。
【關鍵詞】風險投資;退出方式;健全
風險投資(VentureCapital,也被稱作創業投資),是指通過一定的機構和方式向各類機構和個人籌集風險資本,然后將其投入到具有高風險和高潛在收益的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或項目,并以一定的方式參與所投資風險企業的管理,期望通過實現項目的高成長率并最終通過出售股權等方式獲取高額預期收益的一種投資行為。在風險投資的運作過程中,風險投資的退出具有重要意義。風險投資能否順利的退出,關系到風險投資企業能否收回資本,使資本得以循環的流動,從而實現投資→升值→退出→再投資→再升值→這樣一個風險投資的良性循環的過程。
一、風險投資的退出方式
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由于其風險資本的來源不同,并且資本市場的發育程度也不一樣,因而風險投資退出的方式也不盡相同。目前,世界上風險投資的退出方式主要有四種:
(一)首次公開上市退出(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