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議多邊投資機制的進步
時間:2022-12-20 10:3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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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WTO框架下多邊投資機制框架的構建無數的國際協議談判的經驗告訴我們,任何一項國際協議的最終內容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對該談判場所特別是談判主持者的選擇。目前,在WTO框架下進行多邊投資機制框架的協商和談判的呼聲最高,主要理由如下:首先,WTO成員國的數量目前已經增至159名,具有普遍的代表性。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國以發達國家為主,本身并不具備全球性國際組織的性質。其次,國際投資與國際貿易具有密不可分的關系,國際投資和國際貿易的法律和政策也互相影響。國際貿易可以對國際投資的方向、規模和結構產生重要的影響,國際投資與國際貿易也呈現出相互融合的趨勢。再次,WTO擁有制定“片段化”多邊投資協議的成功的經驗。目前在WTO法律規則體系中已經包含了諸如《服務貿易總協定》、《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等的多邊投資協議。這些成功的立法經驗對于協商具有政治性和爭議性的多邊投資問題而言具有較強的吸引力。第四,WTO協定中含有針對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和差別待遇條款,這對于減少發展中國家的排斥和反對,盡快找到妥帖的多邊投資機制安排方案將大有幫助。當然,在WTO框架下進行談判和協商仍然需要借助其他組織如聯合國貿發會議的力量,該機構的職能之一就是“幫助發展中國家積極參與雙邊、區域和多變層面的國際投資立法活動”,而且其在過去幾十年里就多邊國際投資立法組織召開了無數次的專題研討會,出版了大量極具影響力的書刊和研究報告。
(二)多邊投資機制框架的基本內容擴大多邊投資機制的適用范圍本身即潛藏著降低投資保護標準的風險;發達國家鼓吹投資更加自由化,而發展中國家則主張要加強監管,非政府組織和貿易聯盟等則強烈呼吁加強對跨國公司用工和環保問題的關注。上述矛盾主導多邊投資機制框架的構建,并將決定多邊投資機制框架基本內容的實質走向。
1、投資的定義和范圍。國際投資中直接投資占據較高的比重,而且大多數國家缺乏成熟的金融管理體制,筆者認為采取將投資界定為直接投資這一審慎姿態較為合適。投資的范圍也應當在直接投資的界定上進一步限縮,允許各國基于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考慮設置某種例外或者在某些緊急情況下采取恢復平衡和秩序的措施,但上述例外和某些緊急措施的適用在多邊投資機制下應當有明確而嚴格的限制。
2、投資的待遇標準。國際投資待遇標準主要包括公平和公正待遇、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三種。多邊投資機制構建談判中分歧主要是國民待遇是否適用于投資準入階段,其與發展中國家對外國投資進行管制、篩選和引導的“政策空間”大小緊密相關,將國民待遇適用于準入階段是一個高度敏感的問題,其對發展中國家在監管和引導外資方面的決策能力的削弱所引發的恐慌將是一個不爭的事實。
3、對投資的保護及擔保。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對合格的投資者在東道國可能遭受的被限制兌換或匯出貨幣、征收等政治風險提供的擔保,以及各國逐漸接受的國際投資征收補償領域的赫爾標準:“及時、充分、有效”的補償,為多邊投資機制框架的構建掃除了一定的障礙,增強了構建全球性、綜合性多邊投資機制的信心。
4、投資爭端的解決。根據《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規定而成立的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也是多邊投資機制框架內已經付諸實踐的成功模式。進入21世紀以來,ICSID仲裁庭受理案件的數量不斷攀升,年均登記案件數量已達到并將超過25件。該模式業已成為國際直接投資領域最為流行的投資爭端解決方法。目前,構建多邊投資機制框架的分歧遠多于共識,其由什么機構、在什么場所主持多邊投資機制的談判和機制框架的基本內容等均存有很大的不確定性,這是一個開放的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命題,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立場都可對其進行不同的設計和構建,在謎底揭曉之前,任何努力都是值得肯定和尊重的。
二、總結
以雙邊條約和區域性條約為主的國際投資法律體系目前已陷入龐大復雜的規則叢林之中,呈現碎片化補丁化的特點。這一復雜、混亂,充滿不確定性、不可預見性的規則叢林難以適應并限制了國際投資自由化的發展,國際社會亟需構建一套全球性、綜合性的多邊投資機制。構建多邊投資機制的努力由來已久,但大多數以失敗收場。在強勁的需求和多次失敗的教訓面前,汲取少有的多邊投資機制“片段化”版本成功的經驗,構建規則叢林之下的多邊投資機制框架前景依然輝煌,但道路的確漫漫。
作者:朱文華單位:西安交通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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