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8 10: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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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調解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人民調解工作,及時調解民間糾紛,維護社會安定,促進社會和諧,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人民調解活動及相關的指導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經糾紛當事人申請或者同意,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社會公德,通過說服、疏導、協商等方法,促成糾紛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協議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的糾紛。
第四條人民調解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平等自愿、及時便民、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
人民調解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人民調解工作,及時調解民間糾紛,維護社會安定,促進社會和諧,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人民調解活動及相關的指導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經糾紛當事人申請或者同意,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社會公德,通過說服、疏導、協商等方法,促成糾紛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協議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的糾紛。
第四條人民調解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平等自愿、及時便民、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
人民調解工作個人典型事跡文稿
現為市區司法局街道司法所長的,11年來充分發揮基層司法所指導人民調解的行政職能作用,用春風化雨般的工作方法,用公平誠信的利剪,裁斷一樁樁糾紛,使的人民調解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成績。辦事處連年被授予“防邪、維穩”工作先進集體,“平安示范鄉鎮”,“平安街道”等榮譽稱號;工作單位司法所法律服務所曾獲司法部優秀所,省級文明所,區“青年文明號”;街社區調解組織獲全省優秀人民調解委員會;轄區有3人被司法部、省評為標兵調解員、優秀調解員。
一、摸清實情找準思路
區街道辦事處地處繁華市區,成立于年,轄4個社區居委會,13個居民小組,常駐人口6.9萬人,暫住人口3.2萬人,駐轄區行政企事業單位48家。自那時起擔任街道司法所長,面臨轄區下崗再就業人員多、進城務工人員多、弱勢群體多、民間糾紛矛盾多,“四多”現狀給轄區社會和諧穩定帶來了巨大壓力。針對這一現狀,她不怕困難,走訪社區和居民,很快摸清了轄區基本情況,她用心梳理出明晰的工作思路。積極建議并爭取得到了街道黨委、辦事處一班人高度重視,首先從調解隊伍建設、人員素質提高、靈通糾紛信息、落實責任和獎懲等方面入手,扎實開展人民調解工作,三個月不到各項工作全部到位,有效維護了轄區的和諧穩定局面。有了堅實的工作基礎,各調解網絡協調運轉,幾年來多次受到省、市、區領導和有關部門的表揚和肯定。
二、用心調解任重道遠
人民調解就是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依法對民間糾紛當事人說服勸解、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自治活動。“剪不斷,理還亂”費力不討好,是調解員最大的忌諱。如何揚長避短因勢利導搞好人民調解工作,她反復琢磨認真學習研究,總結出一套有目共睹的工作經驗和方法,用她自己的話說必須做到“五要”:
一是認識要提高。三方面的認識,一個不能少。一方面多匯報多請示,提高各級黨政干部對人民調解工作深刻認識。二方面提高人民調解員對自身工作的認識,調解是基層自律、至高無上。三方面是讓群眾認識調解處理問題,方便快捷、公平合理,從而普遍受歡迎。為了提高這三個方面的認識,三年來寫出工作請示、報告、調解案例、經驗調查文章30余份;培訓教育調解員9場次,宣傳鼓勵先進調解員3人獲各級表彰;積極宣講人民調解政策,在社區打出了“有糾紛,來調解”的便民承諾,公布的調委會電話成了民間的“110”。
關于人民調解銜接民事訴訟調解的一點思考
人民調解和訴訟調解作為兩種完全不同性質的調解,是大調解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實現其有機銜接,是增強大調解機制整體效能的一個重要方面。通過銜接,人民調解與民事訴訟調解能夠在雙方工作層面上實現更多的相互借力和參與。也就是說,實現雙方工作資源共享、工作相互促進、達到互利互惠目的。具體說,就是通過銜接,一方面人民法院在保證公正與效率前提下減少訴訟成本,實現訴訟效益最大化;另一方面,人民調解組織通過參與民事訴訟調解,強化業務素質,提高調解業務水平。雙方各得其所,最終實現雙方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如何有效實現兩者的銜接和互動?筆者認為,要解決三個方面的問題:首先,指導部門要有想法;其次,實現銜接要有辦法;再次,具體作為要有章法。
關于指導部門要有想法。簡而言之,就是指導和管理人民調解工作的機關要有銜接的想法和動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指導人民調解組織的工作,是法律賦予基層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的職能。基層人民政府的職能具體落實在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身上。指導部門要有想法是說,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與市、區縣人民法院要對人民調解銜接民事訴訟一事具有相同或相近的認識,能夠取得共識并意欲付諸實施。筆者認為,最完美的表現方式就是通過雙方協商,共同出臺實施意見或做法,從而規范這一項工作。至于如何取得共識,司法行政機關應積極主動進行論證和前期準備工作,拿出具體設想和操作規程,爭取法院最大限度的理解和支持。
關于實現銜接要有辦法。銜接的辦法往往是指銜接的途徑。既然兩者銜接更多的在于雙方工作層面上的相互借力和參與,筆者認為,可以通過嘗試以下具體做法實現銜接:即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工作中,堅持先行調解理念,將調解貫穿于工作全程始終,并將調解工作向前延伸,注重發揮人民調解的作用。
事實上,調解已深深扎根于解決民事糾紛的訴訟制度之中。從筆者對全國各地法院對訴訟調解工作了解的情況看,各地法院都將調解貫穿于審判全過程和各個不同的訴訟階段。如送達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時進行“送達調”;詢問被告答辯時進行“答辯調”;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庭后進行“即時調”;庭前準備階段在交換證據時進行“聽證調”;庭審階段進行“庭審調”;同時法院發揮雙方委托律師作用,促使當事人庭外和解進行“庭外調”;以及在定期宣判送達前,應一方當事人請求進行“庭后調”。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訴訟中調解工作的意見》(寧中法[2002]65號)也規定,凡是《意見》規定應當調解的案件,都應當進行調解;凡是有調解可能的案件,都應當盡量調解。所有這些,都說明了法院自身的訴訟調解工作,與人民調解銜接本身并無太大關系。筆者認為的銜接,是指對未進入訴訟程序的民事案件的銜接,以及人民調解組織對已進入訴訟程序的民事案件的參與。對于這兩類具體工作的銜接,筆者認為可以通過以下具體做法實現:
1、實行立案前調解。凡未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的一般民事糾紛,或雙方當事人在同一社區的婚姻家庭、鄰里糾紛、小額債務等案件,當事人到法院立案訴訟的,立案庭應主動宣傳人民調解工作的特點、優勢,告知或建議當事人先經人民調解組織調解。雙方當事人接受建議的,法院接待人員應與街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取得聯系,將此案件移送街鎮人民調解委員會,暫緩立案。或者在查明情況基礎上,主動聯系基層民調組織,及時掌握糾紛情況,安排專人參與訴前調解。
2、實行審判中調解。對于已經立案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一般民事案件,承辦人應做好宣傳動員工作,告知當事人通過人民調解處理的目的與意義。如當事人同意訴外調解的,立即辦理撤訴退費手續。如當事人堅持要求訴訟,審判人員發現存在調解可能的,也應及時與當事人所在地的民調組織聯系,邀請其一起參加調解,加強調解效果。
大調解架構下對人民調解實務的幾點設想
黨的十五屆五中全會勾畫了一幅“生產發展、生活富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社會主義新農村藍圖。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法制要先行。司法部近日制發了《關于司法行政工作為社會主義新農村服務的意見》,是司法行政部門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為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服務采取的重大舉措。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離不開和諧穩定的農村環境。人民調解是維穩的第一道防線,在預防、化解農村矛盾糾紛中發揮著基礎性作用。因此我們的人民調解工作,深得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視。大調解架構因勢而生,旨在加強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及民事訴訟的銜接和協調,這是高度重視人民調解工作的具體體現,也是人民調解積極作用的具體體現。
新農村建設需要我們積極探索糾紛調處的新方法、新技能,更需要我們對傳統的調解觀點進行大膽創新,在實踐中磨出新招數、新方式。
一、對人民調解的重視應著力在解決人民調解的“先天性的貧血”問題。
人民調解工作是新時期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的主要方式,是最受群眾歡迎(免費)的解決糾紛的方式,是化解社會矛盾的第一道防線,因而得到了各級黨委的重視。但筆者直言,這種重視仍然停留在理論的高度,存在著因人而異、因事而異的情形和變數。從實踐上看,與加強人民調解的規范化、制度化建設進一步強化社會自律和社區調解功能,提高人民調解在人民群眾中的公信力和社會影響力的要求,仍有差距。
由于司法行政部門的職能分工和人民調解的特殊性,注定了經費是制約人民調解工作發展的瓶頸,整個司法行政工作因為這個先生性的問題導致潛力無法充分發揮。真正的重視應在高層著力解決人民調解的地位和經費問題上。
人民調解員監管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充分發揮專職人民調解員作用,進一步提升人民調解員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加強專職人民調解員管理的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于完善社會矛盾化解工作的部署要求,按照“精、專、優”的要求,大力推進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專職人民調解員的各項制度,充分發揮專職人民調解員在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中的骨干作用,為平安建設作出貢獻。
第三條加強專職人民調解員管理的基本任務是:通過規范聘用程序,努力在全市建立一支“專職專用專酬”的人民調解員隊伍;建立各項制度,逐步形成專職人民調解員管理有章法、調解有程序、監督有依據的良好運行機制;健全保障體系,確保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的穩定。
第四條專職人民調解員是指由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考核聘任和管理,以人民調解為崗位,專門從事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并取得相應報酬的人員。
第五條專職人民調解員履行職責,依法受法律保護。
在全縣人民調解員培訓會上的講話
在全縣人民調解員培訓會上的講話
同志們:
最近,縣委、縣政府作出了《關于進-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意見》即縣委辦、縣府辦(2008)31號文件,這充分說明縣委、縣政府更加高重視人民調解工作,堅持把人民調解工作作為落實科學發展觀,確保一方穩定,促進全縣經濟和社會事業又好又快發展的重要舉措。為了全面貫徹這個《意見》,經請示縣主要領導同意,今天在這里召開有各鎮鄉分管政法工作的領導,專(兼)司法所所長,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以及司法局全體干部的人民調解工作培訓會議,一是學習貫徹這個《意見》,二是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目的就是通過對新時期人民調解相關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進行講解培訓,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業務素質,以促進調解人員更快、更好地適應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賦予他們的各項新要求、新內容和新方法,發揮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在促進社會穩定中的職能作用。下面我就如何認真學習、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關于進-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意見》,扎實做好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講以下意見:
一、認真學習,把思想統一到縣委、縣政府[2008]31號文件上來,充分認識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加強新時期的人民調解工作,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項重要工作。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的高度講,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是貫徹落實十七大精神,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必然要求。從xx工作的角度看,做好新時期的人民調解工作,是符合縣委第十一次黨代會提出的“實施三大戰咯、抓住三大重點,推動xx經濟濟加快發展.科學發展.又好又快發展”實現縣委提出的建設四川丘區經濟強縣的擴權目標的要求。
長期以來,全縣各級干部和廣大人民調解工作者辛勤工作、無私奉獻,及時化解各類社會矛盾和糾紛,努力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據統計,近三年來,全縣各類調解組織共調處各類民間糾紛xxxxx件,防止民轉刑xxx件;防止因民間糾紛引起的自殺xxx件,防止群眾性械斗xxx件,防止群體性上訪xxx件;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和調解隊伍中,涌現出了一大批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先后有xx個集體,xx名個人分別受到國家司法部和省、市人民政府表彰,有效地發揮了人民調解作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第一道防線”的重要作用,有力地保障了全縣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
人民調解工作革新交流材料
人民調解作為一項具有中國特征的社會主義司法準則,是化解矛盾、定紛止爭的主要手段,是提高公民法制觀念和品德程度的有用路子,是社會治安綜合管治工作中的“第一道防地”。《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公布施行,是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人民調解作為一項具有中國特征的社會主義司法準則,在化解糾紛,維護不變,促進和諧方面具有共同優勢。大力推進人民調解準則,是深化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大力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主要行動。
一、人民調解是一項具有中國特征的社會主義司法準則
人民調解準則源于我國古代民間調解“排難解紛”、“止訟和解”的優秀傳統,于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期間初顯雛形,1954年按照憲法正式設立。1989年6月17日,國務院施行了《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極大地推進和促進了人民調解準則的發展和完善。20年來,在司法部的準確指導下,在各級黨委、縣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廣大人民調解員的辛勤工作下,人民調解在調解糾紛、化解矛盾、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不變中發揚了不成替代的主要效果。
人民調解法的公布施行,是人民調解準則發展的里程碑,關于推進人民調解工作發展、有用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不變具有主要面深遠的意義。
二、人民調解工作為推進全鎮政治、經濟、社會具體協調發展發揚了積極效果
長期以來,我鎮一直堅持把增強人民調解工作作為基層綜治維穩的一項主要工作來抓,不斷拓展調解方法,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準則,整合全鎮直部分和人民調解組織資源。
人民調解工作長效措施
黨的*提出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宏偉目標,*報告尤其強調:“二十一世紀頭二十年,對我國來說是一個必須緊緊抓住并且可以大有所為的重要戰略機遇期……,是實現現代化建設第三步戰略目標必經的承上啟下的發展階段,也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擴大對外開放的關鍵階段。”歷史與現實都把我們帶入了社會發展的高速期,與此同時也相應地、必然地帶來了大量的社會矛盾,這也符合人類社會充滿矛盾,矛盾是社會存在的基本形式這一發展規律。因此,要完成改革和發展的重任,必須妥善、合理地及時化解涌現出來的社會矛盾,必須保持長期、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這一點對作為政治中心的*尤為重要。
社會發展需要穩定,穩定促進發展。因此,各級黨委、政府應高度重視穩定與發展的關系,穩定是前提、是基礎、是保障;發展是關鍵、是核心、是動力。因此,探索一套行之有效的,符合社會發展需求與發展規律的調處社會矛盾糾紛的機制、措施是我們當前及今后發展的一項重要課題。
社會矛盾與民間糾紛是多元的、復雜的,尤其新時期產生了一些新型的、復雜的糾紛,因而解決的方式與手段也應是多樣的、靈活的。在法治社會,主要有訴訟和訴訟外的兩種方式。人民調解即是訴訟外調解糾紛的一種行之有效且具有廣闊發展前景的一項重要而長效的措施。
一、充分認識人民調解的重要性與潛在優勢,完善化解社會矛盾的機制
新時期出現了大量的社會矛盾,既有傳統的民間糾紛,民事糾紛還有具有時代特點的新型糾紛,可以說矛盾呈現出主體的多元化(公民與法人、公民與政府、法人與法人、法人與政府)、內容的廣泛性(城市管理、“三農”問題、干群關系、下崗就業),客體的利益化(不是傳統的人際關系,多為補償、勞動爭議等利益型),各種矛盾突出、多發和復雜是當前糾紛的顯著特點,而對這些大量的人民內部矛盾和法律規則及程序處于高度不明確或不健全的狀態,糾紛解決機制必須創新,我們急需建立健全多層次、多元化的社會矛盾調處機制與措施,充分應用法律、行政、經濟、民間等各種手段化解矛盾。
人民調解即是糾紛調處機制中的一個獨特環節,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制度,是人民群眾通過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方式解決糾紛的機制。目前,我市共有調解組織4000余個,每年調處糾紛10萬件。尤其去年以來,人民調解協議被賦予法律效力后,調處的力度日益加大,尤其在調處重大經濟型、利益型糾紛中發揮了獨特作用與優勢,越來越被社會和群眾認可。實踐證明,發揮人民調解的職能,加強人民調解工作是化解矛盾糾紛的重要方式,是整體社會矛盾調處機制中不可忽視、無法替代的一環,無論從歷史還是現實,從當前與未來,從國際與國內,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是維護首都穩定的一項長效措施。
人民調解員應該具備的素質和能力
人民調解制度是一項社會主義法律制度,長期以來在化解民間糾紛,維護社會穩定,實現群眾自治及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歷史時期,各種利益格局將重新調整,社會矛盾糾紛將日趨多元化、多樣化和復雜化,這就要求人民調解工作要主動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在維護社會政治穩定中發揮新的更大的作用。
人民調解員作為人民調解工作的主體,在日常工作中預防和處理了大量的群體性糾紛和社會熱點矛盾,2002年中辦發[2002]23號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以及部頒規章,對人民調解員的素質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目前人民調解員的文化程度、法律政策水平和調解工作技能還難以適應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需要。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員應具備什么樣的素質和能力。筆者認為:新形勢下的人民調解員應具備三種素質、四種能力。提高其素質和能力有五種途徑。
一、三種素質:
第一,政治思想上的堅定性和敏銳性。這是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的首要條件。思想上的堅定性,是指貫徹執行黨的十五大依法治國方略的堅定性;熱愛本職工作,忠于職守,不計名利,無私奉獻的堅定性;忠于黨和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定性;兢兢業業工作,嚴格要求的堅定性;具備了思想素質的堅定性,加強全面素質與能力的培訓,才能成為人民調解員的自覺行動。具有思想的敏銳性是人民調解員工作特性的要求。在不同時期、不同環境、不同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側重點是不相同的。因此,要求人民調解員必須具有敏銳的洞察力,能及時了解分析和掌握影響當地社會政治穩定的重點矛盾糾紛,提出具體的工作措施;針對社會熱點難點問題,迅速進入情況,提出可行的預防和應急應變措施。
其次,廣博的知識。人民調解工作是一項涉及面十分廣泛的工作,它存在于各項工作之中,涉及到多個領域、各個方面。從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特點和任務看,人民調解員的知識結構中,還應包括:作為工作指導思想的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作為確定人民調解工作任務的中辦、國辦《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下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等相關政策;作為人民調解工作依據的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地方性法規;作為提高調解工作水平的社會學、教育心理學、犯罪心理學等相關學科的基本知識。
第三,敬業而勤奮的品德。人民調解工作協調、勸說、服務的特點,從一個側面決定了它的“配角”地位,是一個既不能出“風頭”而又“求人”的事,加上人民調解是一項群眾性自治活動,調解人員無職無權。正因為如此,人民調解工作又是最能體現、培養、和鍛煉人的道德品質的崗位。要在人民調解員中大力倡導愛崗敬業的職業道德修養、兢兢業業的工作態度、忘我無私的思想品質、遵紀守法的模范作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