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規章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0 14: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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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規章制度

科學技術獎勵規章制度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獎勵在本市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貢獻的個人、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速本市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促進科教興市,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獎項設立)

市人民政府統一設立“*市科學技術獎”。

第三條(獎勵原則)

科學技術獎勵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評獎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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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保密規章制度

第一條根據批轉國家科委制訂的《科學技術保密條例》的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科學技術保密范圍

(一)國家批準的我國發明或首創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新產品;

(二)國外屬于保密的重要科學技術研究成果;

(三)國外沒有的或屬于保密的技術訣竅和傳統工藝技術;

(四)我國正在進行研究、試制的重要科學技術項目的關鍵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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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局科學發展觀規章制度

黨的*報告指出,“科學發展觀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指導方針,是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必須堅持和貫徹的重大戰略思想”。審計機關作為國家的經濟監督部門,必須把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作為根本任務,樹立科學的審計理念,依法全面履行審計監督職責,不斷提升審計監督水平,繼續加強對財經領域重大違法違問題的查處,大力開展效益審計,推動深化改革、加強管理、完善制度、提高經濟效益,促進黨風廉政建設,為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斗目標作出積極貢獻。

一、樹立科學的審計觀

審計機關貫徹落實*精神,核心要義就是圍繞促進社會和諧,推動科學發展。具體來說,就是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樹立科學審計觀,推動審計工作科學發展。

科學審計觀的內涵有三層含義:一是促進社會和諧。審計工作要以促進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建設的全面和諧為根本目標,服務于全社會的整體和諧。二是完善自身發展。要以“素質、質量、和諧的”理念,提升人員素質,加強隊伍建設;提高審計質量,確保完成任務;加強協調溝通,營造和諧環境,完善審計事業自身建設。三是推動科學發展。要建立健全制度,實施科學管理;整合審計資源,創新方法手段;致力陽光作業,服務經濟發展,推動審計事業科學創新發展。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樹立科學審計觀,要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提升素質。要用*精神統一思想,不斷整合審計資源,降低審計成本,加大培訓力度,提高審計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增強審計工作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增強依法審計的能力,增強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審計隊伍時代素質。

二是提高質量。要提升審計水平,轉變審計方式,嚴格審計程序。加強對財政、專項資金審計,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始終把審計工作的重點放到與人民利益息息相關的領域,堅持“民本審計”的理念,加大對學校、醫療等行政事業單位的審計;加大對政府轉移支付和住房公積金等的審計調查;加大對社保基金、扶貧、三農等資金的審計和審計調查;加大對科技、環保、土地等資金的審計和審計調查,促進生態文明和節約型社會建設;加大對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人財物管理使用、關鍵崗位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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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進步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發揮科學技術第一生產力的作用,推動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實施科教興國戰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市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應用、科學技術知識的普及以及相關的服務和行政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市按照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工作面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基本方針,促進科學技術進步。

第四條本市科學技術進步的重點是發展高新技術,使高新技術產業化,利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

本市有重點地支持科學技術領域的基礎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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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發展觀規章制度

黨的十七大報告深刻闡述了科學發展觀的科學內涵、精神實質和根本要求,并就在全黨開展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作出了部署。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應著力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學發展的體制機制。

建立健全能源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體制機制。經濟增長的資源環境代價過大,是我們在前進過程中面臨的一個突出矛盾和問題,也是制約可持續發展、影響發展后勁的主要原因。解決這一矛盾和問題,必須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把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放在工業化、現代化發展戰略的突出位置。應完善有利于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續發展的體制機制;落實節能減排工作責任制,開發和推廣節約、替代、循環利用和治理污染的先進適用技術,發展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保護土地和水資源,建設科學合理的能源資源利用體系,提高能源資源利用效率;積極穩妥地推進資源價格改革,切實建立起反映市場供求和資源稀缺程度以及環境成本的價格形成機制;深化資源稅制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環境補償機制。

建立健全政府發展指標評價體系。科學發展不僅僅是經濟的增長,而是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各級政府應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樹立全國一盤棋的大局意識,探索建立科學合理的發展指標評價體系。在指標的內容設置上,應按照“五個統籌”的要求,加大節能減排、科技進步、生態建設、環境保護、人的全面發展等指標的權重,并在實踐中進行動態調整;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把收入分配公平性、公共服務均等化以及就業、社會保障、公眾健康、公共安全等反映社會和諧的指標納入評價體系;按照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堅持區別對待、分類評價,設置有針對性的指標和不同的權重。在指標的構建方法上,應采取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相結合、專家評議與群眾參與相結合、理論分析與實踐驗證相結合等辦法,確保指標評價體系具有廣泛的民意基礎。

建立健全政府目標管理考核機制。政府發展指標評價體系建立起來后,還要確立科學的目標管理考核機制,以指導、規范各級政府的行為。為此,應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確定目標管理內容,將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工作任務納入目標管理,摒棄那些不利于科學發展的內容;科學設置考核指標體系,尤其要把反映資源節約、環境保護、產業結構升級、科技創新、人民生活、社會和諧等方面的指標納入進來;強化激勵約束,把考核結果作為對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進行獎懲的重要依據;強化考核項目的可比性和可度量性,將定量考核與定性考核有機結合起來,力求客觀、準確。同時,根據實際發展需要,及時調整、補充新的內容。

建立健全干部實績考核機制。將科學發展的理念貫穿干部考核評價工作全過程,努力建立和完善科學的干部實績考核機制。堅持用全面的觀點看政績,既要考核經濟發展狀況,又要考核社會發展狀況以及政治文明建設、精神文明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狀況。既要看城市變化,又要看農村發展,重點看城鄉協調發展的程度;既要考核當前,又要考核長遠,重點看發展的可持續性;既要看經濟總量的增長,又要看人民群眾得到的實惠,重點看人民群眾共享發展成果的程度;既要看經濟發展,又要看社會穩定,重點看是否把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生活水平作為改革發展穩定的結合點;既要考核顯績,又要考核潛績,重點看發展的后勁;既要看主觀努力,又要看客觀條件,重點看通過努力發生的變化。考核的方式應科學、周密,注重綜合評價,設置多元主體,讓上級、同級、下級、群眾充分參與考核評價,全方位、多角度、客觀公正地評價和考核干部。同時,借助現代信息技術,引入相關科技成果,改進考評辦法,提高工作效率,增強考評結果的科學性、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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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科學發展觀規章制度

黨的十七大報告深刻闡述了科學發展觀的科學內涵、精神實質和根本要求,并就在全黨開展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作出了部署。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應著力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學發展的體制機制。

建立健全能源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體制機制。經濟增長的資源環境代價過大,是我們在前進過程中面臨的一個突出矛盾和問題,也是制約可持續發展、影響發展后勁的主要原因。解決這一矛盾和問題,必須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把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放在工業化、現代化發展戰略的突出位置。應完善有利于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續發展的體制機制;落實節能減排工作責任制,開發和推廣節約、替代、循環利用和治理污染的先進適用技術,發展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保護土地和水資源,建設科學合理的能源資源利用體系,提高能源資源利用效率;積極穩妥地推進資源價格改革,切實建立起反映市場供求和資源稀缺程度以及環境成本的價格形成機制;深化資源稅制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環境補償機制。

建立健全政府發展指標評價體系。科學發展不僅僅是經濟的增長,而是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各級政府應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樹立全國一盤棋的大局意識,探索建立科學合理的發展指標評價體系。在指標的內容設置上,應按照“五個統籌”的要求,加大節能減排、科技進步、生態建設、環境保護、人的全面發展等指標的權重,并在實踐中進行動態調整;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把收入分配公平性、公共服務均等化以及就業、社會保障、公眾健康、公共安全等反映社會和諧的指標納入評價體系;按照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堅持區別對待、分類評價,設置有針對性的指標和不同的權重。在指標的構建方法上,應采取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相結合、專家評議與群眾參與相結合、理論分析與實踐驗證相結合等辦法,確保指標評價體系具有廣泛的民意基礎。

建立健全政府目標管理考核機制。政府發展指標評價體系建立起來后,還要確立科學的目標管理考核機制,以指導、規范各級政府的行為。為此,應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確定目標管理內容,將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工作任務納入目標管理,摒棄那些不利于科學發展的內容;科學設置考核指標體系,尤其要把反映資源節約、環境保護、產業結構升級、科技創新、人民生活、社會和諧等方面的指標納入進來;強化激勵約束,把考核結果作為對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進行獎懲的重要依據;強化考核項目的可比性和可度量性,將定量考核與定性考核有機結合起來,力求客觀、準確。同時,根據實際發展需要,及時調整、補充新的內容。

建立健全干部實績考核機制。將科學發展的理念貫穿干部考核評價工作全過程,努力建立和完善科學的干部實績考核機制。堅持用全面的觀點看政績,既要考核經濟發展狀況,又要考核社會發展狀況以及政治文明建設、精神文明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狀況。既要看城市變化,又要看農村發展,重點看城鄉協調發展的程度;既要考核當前,又要考核長遠,重點看發展的可持續性;既要看經濟總量的增長,又要看人民群眾得到的實惠,重點看人民群眾共享發展成果的程度;既要看經濟發展,又要看社會穩定,重點看是否把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生活水平作為改革發展穩定的結合點;既要考核顯績,又要考核潛績,重點看發展的后勁;既要看主觀努力,又要看客觀條件,重點看通過努力發生的變化。考核的方式應科學、周密,注重綜合評價,設置多元主體,讓上級、同級、下級、群眾充分參與考核評價,全方位、多角度、客觀公正地評價和考核干部。同時,借助現代信息技術,引入相關科技成果,改進考評辦法,提高工作效率,增強考評結果的科學性、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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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規章制度應體現“四性”

酒店規章制度是指酒店為保證服務質量和酒店運轉秩序所制定的各種規則、章程、程序和辦法的總稱,是酒店員工共同遵守的規范和準則。科學合理的酒店規章制度是酒店現代化管理的重要方法,是國家法律法規在酒店中的具體體現,對促進酒店的依法經營和管理具有重要意義。

當前,許多酒店,特別是星級酒店都制定了嚴密科學的規章制度,如管理方案、員工手冊、服務規程等,對促進酒店的經營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北京兆龍飯店、廣東小天鵝賓館等對酒店規章制度還裝訂成冊,員工人手一份。國家旅游局曾專門發文在全國星級酒店推廣他們的做法。但是,不少酒店在制定規章制度方面存在一些問題,如有些規章制度違背國家法律法規,有些規章制度缺乏整體觀公務員之家,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念,常常存在“按下葫蘆瓢起來”的現象,有些規章制度過于簡單、不夠規范,有些規章制度之間缺乏協調性等。

如何解決這些問題呢?酒店在制定規章制度過程中,應體現“四性”。

1、合法性

酒店規章制度是國家法律法規在酒店得以貫徹落實的基礎,酒店規章制度只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才是有效的。要做到酒店制定的規章制度具有合法性,首先要做到管理權限合法,酒店規章制度是酒店的管理措施,反映酒店的管理權利,這種權利必須在法律法規賦予的權限之內。如果酒店制定的規章制度超越了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權限,其規章制度就是違法無效的。如國家法律規定,只有司法機關具有依法對個人進行搜查的權力,但有的單位在制訂《行政督察條例》時卻規定,對外出帶包的員工,值班保安有權進行搜查,顯然,這超越了自身的權限,并違反了法律規定,該條無效。

其次,要做到管理內容合法,酒店管理內容的很多方面,國家都有法律規定,如經營決策、財務管理、勞動管理、食品衛生、消防管理、環境保護等。酒店制定的這些方面的規章制度,其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能出現規章制度規定的內容與法律規定相沖突的情況。如有的單位《臨時工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各部門臨時用工如司爐工、洗碗工等不簽勞動合同,不交納社會保險金等內容,就不符合《勞動法》第十六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和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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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制度建設路徑選擇

一、高校制度建設貫徹法治的重要性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在總結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基礎上,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體目標、基本原則、主要任務等,深刻回答了黨的領導與社會主義法治的辯證關系,從理論上解決了黨的領導與法治兼容的核心問題,對維護憲法實施、法治政府建設、保證公正司法、增強法治觀念、法治隊伍建設以及加強和改進黨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領導作出了全面部署,描繪了建設法治中國的總藍圖,勾畫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路線圖,確定了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施工圖,在中國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大學是一個微縮的社會,管理高校就像社會治理一樣涉及到多個方面、多個維度。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是強國之本,依法治校是保證高校良性發展的根本保證。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國方略在高校的重要體現,是建立現代大學制度和建設世界一流大學的基本要求。《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2-2020年)》第二十章“推進依法治教”規定:“大力推進依法治校,學校要建立完善符合法律規定、體現自身特色的學校章程和制度,依法辦學,從嚴治校,認真履行教育教學和管理職責。尊重教師權利,加強教師管理。保障學生的受教育權,對學生實施的獎勵與處分要符合公平、公正原則。健全符合法治原則的教育救濟制度。”[1]落實依法治校理念,必須以大學章程作為基本手段和重要載體,這是中外高校在建設現代大學制度中的共識。從2014年開始,教育部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門已經核準了大部分高校的章程。章程已經作為各高校的“憲法”在高校各項教育和管理活動中發揮作用。高校規章制度是為更好地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由高校自主制定的保障運行的內部規則,對高校的各類主體具有約束和管理作用。高校的制度建設主要指高校依照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在充分研究和討論的基礎上,按照相對合理的程序,起草制度、制度、實施制度、解釋制度、修訂和廢止制度等的過程。高校的各項制度是承載法治理念內涵的載體,也是貫徹章程精神的具體方式。制度的合理性、實用性、科學性,對于依法治校是否能夠落實到位就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也是大學能夠現代大學制度的關鍵。

二、當前高校制度建設的現狀

近年來,我國高等教育法律法規一直在不斷完善,教育法制化建設取得可喜成績,高校的依法治校工作取得明顯進展,依法治校觀念已深入人心。2012年教育部印發的《全面推進依法治校實施綱要》提出,要堅持依法辦學,要切實落實師生主體地位,大力提高自律意識、服務意識,依法落實和保障師生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這對新時期高校依法治校提出了更高要求。研究分析全國高校制度建設的現狀,可以發現受傳統集權式行政管理體制的影響,學校管理者依法實施教育與管理的能力、意識還亟待提高,制度設立一般采用指令性方式,制度建設整體遠遠滿足不了現代大學管理和建設的需要。1.制度內容上不夠合理、合規、合法。規章制度涉及特定的內容,應有規范的形式,目前在高校中存在“意見”、“辦法”、“規定”等承載規章制度內容的文種辨識不清、使用不當的現象,造成規章制度雖然制定,但效果卻大打折扣。高校的規章制度大多由職能部門代表學校起草,存在職能部門之間為了部門利益各自為政、推諉扯皮,導致制度之間匹配性差、契合度低、相互掣肘甚至相互矛盾。由于制度起草人員的局限性,存在對國家有關規章認識理解不夠,對高校自身的既有制度和情況吃不透,導致高校制度有時會出現與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不一致甚至是“下位法違背上位法”的情況。此外,有的規章制度在要求教職員工和學生履行有關義務的同時,沒有對他們享有的權利作出規定,權利救濟機制也還不健全。2.制度制定的規范性不夠。規章制度的“立、改、廢”應當遵循明確的操作規范和程序,這也是保證規章制度權威性、科學性的重要方式。目前高校中由于行政權力的獨大,學校相關人員在規章制度建設過程中存在著隨意性和不規范性,基本按照“部門起草-征求意見(范圍隨意)-領導會議審定-文件印發”這樣一個簡單的環節,不少制度沒有經過專家的仔細論證,沒有經過相關部門的研究討論,單靠學校領導會議上的討論,最后制定的制度往往存在各種不足,或者難以有效實施。此外,學校規章制度因為國家和上級部門的法律規章變更,不得不重新修訂制度,缺乏規章制度建設的長遠規劃,影響規章制度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同時,在制度進行修訂或者廢止時,很少對原有制度的運行情況做效果評估,缺少制度運行的基礎性資料。3.缺少統一的協調審核機構。很多高校目前都設有政策研究室,但主要職能是進行發展戰略研究以及重要報告的起草等,基本沒有涉及規章制度的統籌與協調,而大部分學校都有的法律事務室,則主要負責高校對外合作或者糾紛中涉及法律事務的處理,也基本不涉及高校內部規章制度的統籌。因此,很多高校的規章制度中,不同部門制定的規章中,往往出現互相不銜接、不配套,甚至互相矛盾的地方,而目前單靠學校公文處理人員在最后行文時的把關還遠遠不夠,他們對制度的科學性、合理性等方面進行深度審核的能力不足。4.制度的執行缺少監督和問責。規章制度的生命力在于能夠執行下去,并且取得預期的效果。高校制定的規章制度,實際情況是存在“重制定、輕執行”的情況,一方面很多職能部門往往更加關注規章制度的“制”,弱化規章制度的“行”,認為規章制度制定出來了,也就基本完成工作任務,對于制定的執行情況沒有進一步跟蹤,對制度的貫徹落實缺少監督,對制度執行情況缺少評估;另一方面,由于制度在制定過程中,沒有充分聽取基層單位的意見和建議,沒有充分重視師生合法權利的保障,很多制度在公布后,學院和教師都沒有嚴格遵守制度的主動性,在基層也就無法落地生根,無法取得預期成效。此外,很多高校雖然在規章制度中設定了制度執行情況問責的條款,但缺少操作性,在實際情況中根本無法對執行不到位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問責。[2]5.高校規章制度的公開程度不夠。規章制度要得到有效執行,很重要一點就是要執行者熟悉,這是規章制度能夠有效實施的前提。2010年教育部的《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在第二章“公開的內容”第七條中規定:“高等學校應當主動公開學校章程以及學校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根據教育部網站公布的直屬高校信息公開專欄顯示(截至2017年7月1日),75所部屬高校信息公開清單中規章制度一欄公開情況如下:有12所未查詢到規章制度信息公開的內容或者沒有公開,在可見的63所高校中,有18所高校將內容公開在校內網上(校內人員可以查詢具體內容,校外人員無法查詢)。45所可以查看規章制度具體內容的高校中,有18所學校公布了20條以上的內容,其余學校公布的內容都少于20條。可見,高校對規章制度公開的自覺性、規范性遠未達到讓師生方便查詢和周知的程度。

三、高校制度建設應遵循的原則

高校進行建章立制,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對學校管理方方面面立的“規矩”,實際上是在校園內部進行“立法”。2015年,全國人大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其第一章總則的第三條至第六條,分別闡述了立法應遵循的原則,包括“應當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發揚社會主義民主”、“應當從實際出發,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等。基于此,在提出具體的規章制度建設建議前,我們可對高校制度建設應遵循的主要原則進行討論。1.制度建設應遵循合法性原則。高校制度建設的合法化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制度依據的合法化。依據法律,就是要求行政機關在行使權力時,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不得與法律相違背。依據的“法”主要分為三個層面:一是我國的憲法和法律制定機關頒布的普通法律;二是國家制定有關教育的專門法律,如《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師法》等;三是教育上級主管部門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規和政府規章,例如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強調依法治校的依據,根本上是要求高校在管理治校中必須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另一方面是制度內容的合法化。制度內容是構成制度體系的若干實體規則,各種實體規則的指導思想或總體原則必須結合學校自身發展的實際,充分體現以師生為中心的理念,重點解決高校“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中出現的法律關系。另外,高校章程已經按照法定程序經過了校內的制定過程和上級有關部門的審核,并面向社會公布。章程中對高校內部關系都做了規定,是高校制度建設應該遵循的總原則、總框架,也是高校制度建設的出發點和基本遵循。2.制度建設應遵循程序正當原則。立法程序是指人們進行立法時,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遵循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具體步驟、方式、時間和順序,做到程序合法。高校在制度建設中應遵循這一原則,即所有的制度的“廢改立”要經過法定程序,具有明確依據。這一法定程序可以通過高校各類層面的會議審定,并經過制度建設相關法律專家委員會的審核,一旦審定通過之后,所有制度層面的建設工作都要經過這一程序。3.制度建設應遵循民主原則。所謂高校制度建設的民主性原則,就是指制度建設應當做到組織內部成員對制度制定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現代大學制度在宏觀層面是完善“依法辦學、自主管理、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管理體制,在微觀層面是完善“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內部運行體制,無論從哪個角度看,民主管理都是高校管理中的重要方面。因此,在高校制度建設過程中,沒有民主參與或者缺少民主決策而形成的制度,是難以求得成員的一致認同的,也就很難實現民主化的教學、民主化的學術研究、民主化的管理。4.制度建設應遵循科學原則。第一應當實現制度建設理念的科學化。要從科學的角度看待制度建設,以科學的觀念推進制度建設,不能簡單的以“解決問題”作為制度建設的最終目標,應當著眼于長遠發展來制定和執行制度。對制度建設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和經驗教訓,應當給予科學解答和理論總結。第二,用科學的制度來規范制度的“廢改立”,進一步明確制度建設權限、制度建設主體和運行體制。第三,應正確處理制度建設的超前、滯后和同步的關系,注意制度建設的可行性,注重各種制度之間的協調度、匹配度、契合度,注意避免和消除制度建設中的混亂等弊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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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規章制度建設問題及對策

摘要: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國在高等教育領域的體現,高校規章制度建設是依法治校的重要基礎。加強高校規章制度建設,一方面有利于現代大學制度的構建;另一方面,有利于高校自身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從分析問題入手,結合工作實際,提出了轉變理念、加強制度體系頂層設計、完善相關機制、健全法治機構等建議。

關鍵詞:高校;規章制度;問題;對策

高校規章制度是通過高校內部一定的程序,以學校黨委或行政名義的規范性文件總稱,大致可分為兩種類型:為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政策文件,制定的細化落地文件;在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及上級文件規制的情況下,在符合法律精神與法律原則的前提下,根據實際需求,“創制”的具有高校特色的規范性文件[1]。高校規章制度的建設在辦學治校中具有基礎性、根本性和長期性作用。在高校“雙一流”建設中,尤其要加強規章制度建設,不斷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一、加強高校規章制度建設的意義

(一)依法治校的重要基礎。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推進,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化,全面推進依法治校已成為高校治理的必然選擇。依法治校的核心是將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滲透到辦學治校的方方面面,通過一系列機制和制度推進這一系統工程。從國家層面來看,法律是治國重器,良法是善治前提。就高校而言,內部規章制度體系是善治的重要基礎與體現。(二)建立現代大學制度的必然要求。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是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高校全面深化綜合改革的目標要求,也是高校適應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意味著高校辦學自主權的擴大,行政機構對高校的管理從行政命令式逐漸轉變為宏觀調控[2],要求高校自身具備較強的治理能力。高校治理結構與治理機制的改革與完善,學校與教師、學生權利義務的重新定義,需要通過規章制度予以體現。此外,現代大學制度對于科學管理的要求,也需要通過科學有效的管理制度來實現。(三)學校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從國內外知名大學的成功經驗可以看到,一套層次合理、蘊含高校價值理念與文化傳統的規章制度體系是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是軟實力的重要組成部分。規章制度體系的存在可以最大程度避免工作隨意性與個人經驗主義,保證工作連續性和穩定性。加強規章制度建設是促進學校管理方式轉型、促進管理精細化的重要抓手,是將改革經驗與成果固化的重要手段,也為學校的發展提供重要的法治保障。

二、規章制度體系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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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法律規制探討

摘要: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目前的法律定位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但實踐中卻成為用人單位管理勞動者的規則。本文從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合理及合法性、民主程序的保障性、公開程序的適當性、法律效力的科學性幾個方面對用人單位現存的問題進行分析,借鑒國外的法律規定,對我國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相關法律法規提出立法建議。

關鍵詞:單位規章制度;法律規制;民主程序;公開公示;法律效力

何謂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我國立法對其概念沒有明確規定。通常認為,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即勞動規章制度,又稱內部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其自身特點制定的,明確勞動條件、調整勞動關系、規范勞動關系當事人行為的各種規章制度的總稱。其所調整的范圍包括整個勞動過程和與勞動過程有關的諸多方面,與勞動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稱《勞動合同法》)第4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稱《勞動法》)作出了類似規定。但在實踐中,規章制度卻成為用人單位的單方“權力”,成了約束勞動者的規則。因此,從法律層面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進行規制有著重要的理論與現實意義。

一、現階段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規章制度內容不合法、不合理,顯失公平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體現的是用人單位的意志,屬于內部自治的范疇,但是其法律效力必須依靠國家的法律。所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不僅需要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同時還應當符合社會道德,并且與勞動合同、集體協議等約定相配套。然而,許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存在著不合法以及不合理的內容。一些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所規定的內容全部或者大部分都是勞動者的義務,對勞動者的權利僅提出一些限制性規定甚至只字不提,如規章制度從頭到尾都是“員工不準/不得/不能/必須……,否則……”;甚至直接作出一些“女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生育、職工應當晚婚,否則解除勞動合同”等等明顯違反法律的規定。有些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還存在隨意設置處罰權、對勞動者恣意處罰的問題。另外,有些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雖然沒有違反法律的明文規定,但是過于嚴苛,不盡合理、顯失公平。在一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仍然存在與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相矛盾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與勞動者自身利益相關的內容都不能保證合法、合理,那么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怎么能夠得到根本的保障呢?這樣的問題之所以會屢屢出現,是因為我國法律沒有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應當具備的內容做出明確的規定,僅在《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主要包括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等事項。原勞動部《關于新開辦用人單位實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備案制度的通知》中將勞動規章制度列舉為:勞動合同管理、工資管理、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工時休假、職工獎懲、以及其他勞動管理規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內容只能由用人單位自行制定,但是,受管理水平以及管理者自身素質的限制,導致實踐中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內容不全面,不僅影響用人單位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并且也損害了勞動者應有的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19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的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只是簡單提到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得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的規定,但是沒有規定其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關系。導致實踐中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內容沖突的現象屢屢出現,有些甚至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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