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7 22: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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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保險分析論文
一、責任保險
責任保險,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依法應負的民事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保險,又稱為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法》第50條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付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按保險標的的不同,可將其分為雇主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和公眾責任保險等。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顯然屬于民事責任,后者又包括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兩種。由于違約責任可以通過訂立信用保險合同或保證保險合同來解決,因此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即是侵權責任。
一般認為,1855年英國鐵路乘客保險公司向鐵路部門提供鐵路承運人責任保險,是歷史上首次出現責任保險。1875年,英國又出現了馬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可以看作是汽車第三者責任險的先導。隨著工業生產的不斷進步,責任保險的范圍也不斷增大,其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性也日益突出。而如前所述,責任保險以被保險人對于第三者的侵權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這使得其和侵權法之間產生了沖突。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責任保險使侵權責任社會化。侵權責任本應由侵權行為人來承擔,但責任保險使得侵權行為人(即投保人)的侵權責任轉嫁給保險公司,并通過保險公司這一媒介轉嫁給整個社會來承擔。
保險告知義務分析論文
一、告知義務的法律屬性
告知義務是指在保險合同成立前,投保人對保險人的訊問所承擔的說明或陳述義務。
(一)告知義務是法定義務
在普通合同中也存在告知義務的問題。保險合同中的告知義務是保險法特殊明確規定的,這是在其他種類合同中所沒有的。
告知義務是一項法定義務,但該項義務是否可以通過雙方的約定予以免除,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有學者認為,"告知義務是法律要求保險合同當事人須為一定行為的義務,義務人不能拒絕履行,更不能阻礙對方履行,雙方不能通過合同約定排除該義務的履行。"私以為,告知義務是為實現保險人的技術性要求而設立的義務。在無限告知主義的方式下,如果保險人認為根據自己掌握的情況足以計算出保險費率,可以免除投保人的告知義務;在詢問回答主義的方式下,詢問條款以外的內容,視為保險人部分免除了投保人的告知義務,如果保險人未列詢問條款,可視為保險人全部免除了投保人的告知義務。
(二)告知義務是附隨義務
保險義務范圍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保險法告知義務誠實信用原則
[論文摘要]保險法上的告知義務,是保險合同中非真正義務,但告知義務是保險業合理營運的制度基石。我們要對保險合同的告知義務范圍作嚴格界定,從而才能減少糾紛,使之更具有操作性和實踐性。
保險法上的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就與保險標的危險程度相關的情況向保險人所做的陳述或說明。其內容一般包括三個方面:即對事實的陳述,對將來事件和行為的陳述,以及對他人陳述的轉述。當今世界各國保險立法都規定在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應當將保險標的的有關重要事項如實告知保險人,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告知義務。我國《保險法》第17條第1款確立了告知義務:“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如何確定告知范圍的?立法例上有無限告知主義和詢問告知主義之分,無限告知主義要求告知義務人不以保險人的詢問事項為限,必須將有關危險的一切情況都如實告知保險人;詢問告知主義主張告知義務人只需對保險人的詢問如實回答即可。
目前我國大多數告知義務人對保險的專業知識知之甚少,而保險人作為專業人員,精通保險業務,知悉估計危險的各種情況,況且,無限告知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損及商業秘密,所以,在保險發展初期應以采詢問告知主義為宜,對雙方當事人也比較公平。否則,如果保險人怠于調查和詢問,卻要求身為告知義務人作漫無邊際的告知,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
對此,我國《海商法》和《保險法》的規定有差別。《海商法》第22條規定:“合同簽訂前,被保險人應當將其知道或在通常業務中應當知道的有關影響保險人據以確定保險費率或者確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保險人知道或者在通常業務中應當知道的情況,保險人沒有詢問的,被保險人無需告知”,采用的是主動告知主義,可能是基于海上風險不可預知性大,危險測定技術落后等作出的考慮,但隨著現代科技和通訊的日益發達,人駕御自然的能力已今非昔比,這種考慮的基礎被大大削弱,詢問告知主義存在的合理性遭到質疑。我國《保險法》第17條第1款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保險誠信成因分析論文
一、我國保險業誠信建設的現狀
目前我國保險業在快速發展的同時,市場出現了一些違背誠信原則的現象。一些保險公司利用信息優勢和保險業務專業性強的特點,在個別案件中拒賠不合理;違規經營,支付過高的手續費、采用過低費率等惡性競爭行為,損害了保險公司的社會聲譽。而不少保險人在利益驅動下,許諾虛假的高回報率,回避說明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一味向客戶推銷保費高卻不一定適用的險種;還會出現撕單、埋單、私吞或挪用保費、制造假賠案、誤導甚至欺騙投保人等行為。而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時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在不滿足投保條件下為獲取保險保障而提供虛假信息;更有甚者,騙保騙賠花樣翻新等等。這些違背誠信道德和法律的行為對保險業的發展已造成了嚴重的損害。
二、我國保險業誠信現狀的成因
1.制度缺陷
制度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社會信用體系不完善
汽車保險研究論文
1汽車保險的含義
在了解汽車保險之前,先介紹一下保險的含義。《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引起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機動車保險是保險中最為重要的保險種類,機動車保險是綜合性保險,屬于財產保險范疇,是運輸工具保險的一種,它承保業務、商用和民用的各種機動車因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車輛本身以及相關利益損失和采取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人身傷害、財產損失依法應負有的民事賠償責任。
2汽車保險的分類
機動車保險按照承保條件分為主險和附加險,見下表。
機動車主險中的機動車損失險承保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所創造的風險,即對于因車輛本身損失;第三者責任保險承保車輛在使用過程中所創造的風險,即對于因車輛使用給他人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時,由保險人負責賠償。
旅游保險研究論文
一、我國旅游保險的現狀分析
近年來,我國旅游業蓬勃發展,而作為旅游業軟環境之一的旅游保險卻嚴重滯后于旅游業的發展,影響了旅游業的法制化、規范化,對旅游業的發展起到了消極作用。具體表現如下:
1、旅游保險的收入過低。2000年,我國旅游收入超過4000億元,而旅游保險的收入,以市場份額最高的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為例,也僅為5888萬元。由此推算,中國旅游保險的保費收入不足1億元,僅占旅游收入的0.025%。2001年,全國國內出游的人數7.84億人次,旅游收入5566億元,按每人購買10元的旅游保險計算,一年就該有70多億元巨額保費收入,而實際的保費收入卻只有這一數字的20%左右。2002年,國內旅游收入為3878億元,國內旅游人數達8.78億人次。如果以現行旅游保險較低價格10元推算,國內旅游保險費總收入可達87.8億元.可以清楚地看出,雖然旅游業收入近年來每年都以迅猛的勢頭增長,但是旅游保險的收入卻增長緩慢,與旅游業的發展不相協調,旅游保險的發展還有很大潛力。
2、旅游意外保險險種少,產品單一。目前我國的旅游意外險險種主要有四大類:旅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旅游意外傷害保險、住宿游客人身保險、旅游救助保險。其各自的內容見表1。這實際上是以普通的意外傷害保險來代替旅游保險,旅游保險的自身定位不清。這些險種無法涵蓋旅游中遇到的各種風險,比如旅行中行李遺失、證件遺失、因行李及證件遺失而引起的額外的旅行及食宿費用、對他人的傷害及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等。
3、開辦旅游意外保險業務的公司較少,且旅游保險業務得不到重視。我國的旅游保險有旅行社責任保險和旅游意外保險兩種,分別屬于財產險和壽險,由于我國法律規定財產險和壽險必須由不同的公司經營,所以它們分屬于不同的保險公司。目前,國內只有三家比較大型的保險公司經營旅游意外保險業務,它們分別是太平洋保險公司、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
保險專利化研究論文
【摘要】人們對保險的專利問題鮮有關注,甚至認為保險沒有實現專利化的可能。事實上,借助商業方法專利的考量,在滿足一定要件后,保險是能夠獲得專利的。尤其在目前,我國的保險業面臨嚴峻的考驗,適時將專利戰略納入國內保險公司的發展戰略之中,立足于中國特色的保險商業方法專利法律制度是比較現實的選擇。
【關鍵詞】保險;專利;商業方法專利;保險商業方法專利
【正文】
一伴隨經濟—社會變遷的大潮,與其他金融業部門類似,我國的保險業也踏入一個機遇[1]與挑戰[2]并存的歷史時段。一來,國內保險業需要在多維度進一步推進和深化改革步伐,這尤其集中在保險市場主體和保險監管部門兩個方面,[3]堪謂任重而道遠;二來,向來被視為中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保險市場歷經對外開放的三個發展階段,許多實力雄厚、經驗豐富、競爭力十足的外國保險公司蜂擁而入,已經對我國保險公司構成了強大的壓力。[4]作為配合我國保險業發展的重要一環,《中國保險業發展改革報告(1979~2003)》在宏觀上提出了當前急待著手的法律作業,即“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清理修改現有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積極配合國家司法機關,加快推進保險法的司法解釋工作”。[5]
就保險企業而言,制定合理的發展規劃,培育核心競爭力無疑具有舉足輕重的意義。而在我國知識經濟升溫和法治化高揚的背景下,適時把日益風行的“企業知識產權戰略”[6]融入企業整體的戰略決策中,[7]使企業將知識產權資源的創造、運用、保護維系于與其他戰略謀劃的交互協調、整合之中,進而實現企業的最佳效益及其長遠發展,自當是一種理想而尚需探尋的路徑。
依循知識產權的內在架構以及實務運作的經驗以觀,事實上,專利戰略與商標戰略構成了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的基本內容。商標或者商標戰略對于保險企業而言,并不陌生,人們的認識也不會有多少偏差,那么專利呢?為了在企業競爭中保持自己的優勢,日本特許廳曾將專利戰略看作是企業戰略的構成之一,而具體涉及到保險業的專利及專利戰略時,我們卻能夠發現里面大有問題。
談判機制醫療保險論文
1資料來源與方法
本文以中國知網、萬方數據庫和維普數據庫作為文獻檢索庫,檢索時間段為2009年1月-2013年12月,以“醫療保險談判”和“醫保談判”作為檢索詞,匹配方式為精確匹配,共檢索到56篇文獻,其中學術論文30篇,專題報道21篇,碩士學位論文4篇,博士學位論文1篇。
2結果
2.1文獻發表時間分布從文獻的發表時間方面來看2009年4篇(7.14%),2010年8篇(14.29%),2011年17篇(30.35%),2012年19篇(33.93%),2013年8篇(14.29%)。關于醫療保險談判機制的文獻研究,總體上呈上升趨勢。2009年的4篇文獻全部為專題報道。2010年,相關領域的學者王琬、張曉和李秀君等開始關注醫療保險談判機制這一新生事物,并相繼發表了一系列相關文章[5-7]。2011年,關于醫療保險談判機制的文獻顯著增多,研究內容也逐漸豐富,涉及醫療保險支付方式、博弈視角下的談判模型以及談判機制的理論與實踐等內容。2012年,研究內容更加豐富,較之前增加了國外先進經驗以及鎮江和成都模式分析等多個方面的研究。
2.2文章所提觀點的論述方法情況根據文章所提觀點的論述方法,可將文獻分為定性論述、定性中引用少量數字、定性定量結合論述(定量數據沒有經過規范統計處理)、定性定量結合論述(定量數據經過規范統計處理)四種。其中,定性論述最多,共36篇(64.29%),定性中引用少量數字的有9篇(16.07%);定性定量結合論述(定量數據經過規范統計處理)的有11篇(19.64%),見表1;納入分析的4篇研究生學位論文和1篇博士學位論文全部都為定性定量結合論述(定量數據經過規范的統計處理)。
2.3研究者所屬單位情況從研究者所屬單位情況來看,研究者來源廣泛,涉及到政府部門(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衛生行政部門、醫療保險管理部門等)、高校、藥企、媒體和醫院等。來自高校的最多,有26篇(46.43%);其次為來自各級政府部門的文獻有21篇(37.50%);來自政府部門與高校和社會合作的有6篇(10.71%);來自藥企、媒體和醫院的最少,有3篇(5.36%),見表2。由此可看出政府部門對于醫療保險談判機制研究非常重視,社會各界也關注到醫療保險談判機制。
保險責任期間分析論文
[內容摘要]:時下,伴隨人們風險意識的增長,保險業也越做越大,但做大的同時,鑒于保險法制訂過糙,保險公司內部管理不完善尤其是保險人在展業過程中故意夸大其權限,做虛假之許諾,投保人之利益于是常遭侵犯。很突出的就表現在對于保險責任期間的認定上。保險責任期間即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起迄時間,只有在此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才須承擔保險責任,因此需要對此做以明確界定。本文主要圍繞保險合同的效力展開論述,從保險合同的訂立、生效至其效力停止,最后簡要論述了一下保險合同的解除、終止問題。
[關鍵詞]:保險責任期間,追溯生效,合同解除,終止,要物契約
承擔保險責任是保險人的主合同義務,但因為保險合同是一種射幸契約,故其責任承擔具有不確定性,只有在約定期間發生了約定事故時方須承擔賠償或給付之責。因此,保險責任期間的確定,對于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保障、風險的分配與負擔,意義至關重要。保險法律關系依其性質可分為二類:1、有關保險公司、保險業監管之規定,具有強制法的色彩;2、有關保險契約之規定,授予當事人意思自治權限較大,此處當有民法基本原理的適用。一般民事法律關系中,法律行為有效是當事人負擔義務的前提,在法律無特別規定及當事人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二者的存續期間應是相同的。如,通常,法律行為成立并生效之時當事人即負有履行之義務(除附停止條件與附始期的法律行為之外,成立之時即生效之時);特殊情況下,有所謂追溯生效,即在雙方達成合意并符合法定生效要件之后,將契約之效力提前至某一時點。鑒于此,本文對于保險責任期間的探討將主要圍繞保險合同的效力展開。
一、保險合同的成立、生效合同的訂立通常需要經過要約與承諾兩個階段,要約人向特定之人發出具體而明確之要約(就合同主要之點已有表示),表明其訂約意圖,即要約一經承諾便受拘束之意;承諾于要約有效期內到達要約人,并就合同主要之點未予變更,合同即成立,否則構成反要約。在雙方所訂之合同不違反法律規定時,即可在一定時期發生法律效力。當然要式合同尚須具備一定形式,實踐性合同則需一定之交付。具體至保險合同的成立、生效則有如下問題須明確:
1、一定之形式是否保險合同生效之要件?國外不少學者認為保險合同的成立,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在法律上才能有效,故屬要式合同。如保險單或保險憑證等,其所記載的事項原則上不能任意變動。投保人對于保單內記載的事項,要么同意,要么走開。因此保險合同是一種附合合同。我國有相當一部分人也持此種觀點,我們認為此種觀點值得商榷。[1]
(1)、觀諸現行立法,§12—1前項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即只要求當事人達成實質上的意思合致即可。同時,§12—1后項將及時交付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作為保險人的一項義務。§12—2規定:經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書面協議形式訂立保險合同。此處顯然是將書面形式作為保險合同訂立中的一個必經環節,這與保險合同的不要式性是否矛盾?對此應解釋為,當事人就保險條件(標的、費率、危險)相互意思表示一致者,契約于焉成立,保險單之作成與交付,僅為完成保險契約之最后手續及書面證據。而保險單縱已簽發,當事人仍得以意思表示尚未合致而主張保險契約未成立,或證明保險契約所附之停止條件尚未成就以阻止保險契約發生效力。
商業醫療保險研究論文
1姓名、年齡、出生日期等一般項目準確無誤
投保人在購買保險時,保險公司都要求以被保人的身份證或戶口簿為準填寫一般項目。在理賠時這是最基本項目,為避免錯誤賠付,保險公司要求被保患者病歷的一般項目與保單及身份證一致,如出現一項不符合,都會拒絕賠付。所以在病歷書寫時要求絕對準確。姓名錯誤多是由于書寫時使用別字,常于入院時發生。如姓名由別人,而患者本人由于病痛很少去核對,住院治療期間如仍未發現,出院后病案歸檔就無法更改。因此建議在掛號時盡量由患者自己書寫姓名,入院后醫務人員在得知其商業保險被保人身份后,再次提醒患者核實;年齡錯誤通常因為虛歲的原故。書寫病歷時要求詳細詢問,填寫實足年齡;與年齡相比,出生日期更為重要,但很多患者,尤其老年人,有時不能提供準確出生日期,而由醫務人員隨手填寫,造成與身份證不一致。避免上述問題的最好辦法是要求患者在住院期間提供身份證或戶口簿。
2提醒患者及時報案
保險公司規定被保人在因病住院后的三天內要及時通知保險公司理賠部門,稱為報案。理賠部門在收到報案后核實情況,并告知被保人注意事項。這樣在患者出院后才能及時得到賠付。所以醫務人員有必要在患者住院時提醒其及時與保險公司聯系,以保證將來能夠順利理賠。
3要求患者提供準確病史
商業保險一般規定自投保之日起三個月后生效,這樣就有效地避免了被保人在已獲知病情后的臨時投保,減少保險公司的損失。有個別投保患者為了獲得賠付,在醫務人員詢問病史時,部分隱瞞病史、作虛假陳述,故意提前或推遲發病時間,這就會誤導醫生臨床思維,導致錯誤的診治結果,給醫療工作帶來安全隱患。因此在實際工作中,醫務人員在得知其保險背景后,更要仔細詢問病史,并告知患者隱瞞或虛假陳述病史可能會嚴重影響疾病的診治,給自己造成不良后果。避免由此可能產生的不必要的醫患糾紛或保險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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