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應收保費管理范文
時間:2023-07-04 17:24:25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保險公司應收保費管理,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近年來,我國財產保險公司的應收保費總量不斷增加,其表面上表現為保險責任與交費的時間差,背面則在于保險公司的財務管理中的一系列問題。加強應收保費的管理,對防范風險、提高公司競爭力有重要意義。
一、我國財產保險公司應收保費的現狀
應收保費是指保險合同已經生效、符合保費收入確認條件但尚未收到資金的保費,待以后收到保戶交納的保費時,沖減應收保費。投保人將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應收保費要對應相應保險單承保的風險責任。一般企業在取得收入的成本是已經發生、可準確計量的,確認收入的同時可確定盈利;而由于保險成本的事后確定性,取得保費收入的成本是對未來的一種估計,不能準確預計和計量。這與會計上的應收賬款所對應的已完成事項有本質的差異。在保險期限沒有結束前,應收保費不能按照簡單的應收款項處理。
從性質上看,應收保費是保險企業對投保人的一種債權,表現為保險責任與交費的時間差。但是部分財產保險公司利用應收保費賬戶進行相關財務處理,以達到逃避和謀利的目的。另外,由于人身保險合同生效需要合同成立與繳納保險費兩個條件,而財產保險合同的生效不需繳納保險費。只要保險合同成立,約定了保險責任起訖時間即生效。因此,應收保費比較嚴重的主要是財產保險公司。目前,關于應收保費在保費收入中的理想比重一般認為在3%-5%。人保系統把應收保費比率定為5%,而保監會下達給財產保險公司應收保費比率的底線定為8%。
實事上,我國財產保險公司應收保費比率過高且各財產保險公司之間不平衡。中國人保、平安保險、太平洋保險等公司低于認可標準8%。但中國人保是從原來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分立而來的,而一般公司分立時,會對其歷史上的財務包袱進行處理。平安保險和太平洋保險的數據是以集團公司為基準的,因壽險公司的應收保費比率低于財產保險公司,比率可能會被稀釋。比率遠高于8%的有中華聯合、香港民安、東京海上火災保險等。華泰、天安等公司的指標與8%較為接近。總體上看,幾家大的財產保險公司的指標要遠低于中小財產保險公司的同項指標,這反映出較為規范的內控管理。
從縱向看,多數財產保險公司各個年份的比率有較大的波動性。以平安保險為例,從1990年到1995年,應收保費比率較高,接近或高于9%,1994年甚至達到15.4%;而從1996年到2000年應收保費比率迅速下降到3%以下,2002年甚至只有0.90%;而在2003年該比率又有反彈趨勢,達到6.21%。比率的不穩定性可能與經濟環境及控制管理水平等因素有關。
應收保費的險種分布較集中,主要在機車險、企財產保險、貨運險等傳統險種上。由于國家規定交強險須先交保費再出單,一般不會出現應收保費,而車險中的商業險應收保費的比例就較高。另外,應收保費還呈現出季節性分布特點,往往年中比率高于年末,這與應收保費產生的時段及年終的大力清繳有關。
二、應收保費的產生
我國財產保險業近年均保持兩位數以上的增長率,2007年財產保險業保費收入更是達到了1997.73億元人民幣,逼近2000億元大關。保險收入的增加帶動了應收保費的增加。就應收保費的會計意義,可按產生的原因將其分為正常的應收保費和不正常的應收保費。
1、正常的應收保費
(1)信用政策形成的應收保費。由于展業和市場競爭的需要,財產保險公司針對一些大客戶簽發的機車險、企業財產保險、貨運險的大額保單或招投標業務,會在保險費率和保險交納期限上給予優惠,從而形成部分應收保費。
(2)正常的流轉過程中形成的應收保費。保費在正常的流轉過程中,由于出單與結算之間的時間差以及保單在流轉過程中的正常失誤如網點保費結算滯后,也會形成應收保費。有些保險業務如個人住房按揭險、貨運險、航運險等業務是通過銀行、郵政及交通運輸部門等中介網點代辦代收的,而財險公司與中介的結算慣例通常是月結或季結。保險中介的介入增加了保費從投保人到保險人的環節,減緩了資金流通速度,導致保費結算期限較長從而產生應收保費。另外,一些不能在業務處理系統直接出單的保險業務,如某些業務、定額保險,要進行手工補錄,由于補錄時間緊、工作量大等原因補錄數據不到位,未能及時進行收付保費的結轉確認,也會產生應收保費。
(3)系統處理方式和操作失誤產生的應收保費。由于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系統與財務系統已經實現了無縫對接,業務系統中每錄入一張保單,財務系統就會自動確認保費收入。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錄單操作失誤(錄入的信息不能隨便刪除)及復核把關不嚴,導致同一張保單重復錄入,財務系統相應進行多次確認,從而虛增一部分應收保費。
2、非正常的應收保費
財產保險公司的應收保費中相當部分是不正常的,根據其產生的原因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惡意拖欠行為產生的應收保費。部分投保人以各種借口比如經營狀況不佳、資金周轉困難惡意拖欠保費。有些人出于提高傭金、甚至侵吞保費的目的,進行隱瞞欺騙,不按時向保險公司劃轉保費。因拖欠而形成的應收保費,壞賬率往往較高。而在清收過程中財產保險公司又畏懼訴訟成本,一般不通過法律途徑加以解決,進一步縱容了投保人和人的拖欠行為。
(2)保險公司的違規造假行為形成應收保費。由于各保險公司的產品費率和支付給人手續費的最高限額均由保監會審批,部分財產保險公司為了擴大銷售額,承諾給予保費回扣或變相降低費率,即“暗返”。利用虛掛應收保費的方式支付給人法律規定以外的高額手續費,這部分多支付的手續費以應收保費的形式存在,實際上卻不能收回,徹底成為了壞賬。另一方面,保險機構索要高額手續費,為躲避監管機構的檢查,在會計上以掛應收保費的形式對支付的費用進行處理,但實際上已無法收回;還有一些保險公司通過出具批單反向沖減保費收入,達到“暗返”的目的?;鶎颖kU機構為完成上級規定的指標任務,達到多提費用的目的,通過“應收保費”賬戶進行造假。以上情況產生的應收保費通常被稱為“虛應收”。這也是監管部門對應收保費監管的重點部分。
(3)營銷人員變動導致的應收保費。保險營銷人員的流動非常頻繁,部分財產保險公司對業務員缺乏有效的管理。一旦營銷人員變動,就有可能留下一部分保單因客戶資料遺失而無法收款。
三、不良應收保費的影響
應收保費的數量太多,甚至發生很多不正常的應收保費時,會對財產保險公司造成不良影響。
1、降低會計信息真實性
一方面,應收保費長期掛賬,虛增了保費收入;另一方面,由于業務系統的設置,部分財產保險公司由于應付未付的批減保費會存在一部分負數的應收保費。這實際上是財產保險公司的一項債務,而正數的應收保費是一項債權,兩者對應的債權人和債務人通常不是同一人,不能直接抵減。如財產保險公司直接沖減正數的應收保費,會降低應收保費數據的真實性。
2、加大了企業的財務風險
第一,它直接造成了現金流的減少。應收保費占用了保險公司正常的現金流,公司可能因現金周轉困難而出現支付危機。另外應收保費缺乏流動性和收益性,直接影響了保險公司的資產質量。第二,加大了企業償付風險,不利于正常的賠付。對于已生效但尚未收到保費的財產保險保單,一旦出險,保險人就需承擔響應的賠付責任,而應收保費造成的大量未收回的資金則給正常賠付增加了壓力。第三,保監會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有著嚴格的規定,大量的應收保費直接影響公司的償付能力。再次,應收保費作為收入雖未收到款項,但保險公司須據此預繳營業稅和所得稅,增加了經費負擔。第四,無論是否收到款項均要進行分保(再保險),又增加了保險公司的分保成本。第五,應收保費易誘發經濟犯罪。應收保費的長期大量存在,有可能給不法分子貪污挪用、弄虛作假提供了可乘之機,如已經收到資金而不入賬,或未繳費出險時,用賠款沖抵應收保費。
四、針對不良應收保費所采取的對策
由于過多的應收保費給財產保險公司造成不良影響,為了防范經營風險,提高企業的競爭力,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加強應收保費的管理。
1、加大保險宣傳力度和提高誠信的投入
部分客戶片面認為投了保就有保障,繳費的時間不是決定因素。對此保險公司要加大宣傳,鼓勵主動繳費,消除產生應收保費的客戶因素。另外,樹立全員防范經營風險的意識,實現穩健經營、風險可控的發展。
2、根據投保業務的質量進行有選擇的承保
在擴大市場份額和業務規模的同時還要考慮成本效益原則。首先,保險公司要在收入和費用、規模與效益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其次培養業務員對企業的責任感。按照保戶信譽程度、償債能力、當前財務狀況和實際支付保費的能力制定信用政策,降低應收保費產生的可能性,從而確保保費的實收率。
3、充分利用特別約定
利用特別約定可以有效提高應收保費的實收率。比如,在特別約定中增加保單生效或失效的條件,以減少在不能按規定時間收取保費時的保險責任;在特別約定中增加繳費時間,以及未繳費合同失效條款,以減少保險責任,促進保費的及時回收。
4、建立科學的回收管理機制
應收保費發生后,保險公司應采取各種措施,盡量爭取按期收回保費。有效的措施包括對回收情況的監督、提取壞賬準備和制定適當的收賬政策。在制定收賬政策時,要以應收保費總成本最小化為原則,在收賬費用和所減少壞賬損失之間做出權衡。
5、完善公司內部控制體系
通過開展應收保費的審計調查工作,摸清應收保費的底線,了解其管理現狀。保險公司各部門之間要積極配合,以公司利益為重,加強風險管控,有力推動應收保費的管理工作。
通過上述措施的結合使用,可以有效降低不良保費的比重,將其保持在合理的范圍內,這對我國財產保險企業的健康發展以及進一步提高其自身的競爭力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1]姜星明:財產保險公司應收保費有關問題的探討[J].金融會計,2004(11).
[2]丁少群、梁新潮:我國保費收入核算存在的問題與改革建議[J].會計研究,2005(10).
[3]鄔潤龍:應收保費認可標準初探[J].上海保險,2005(4).
篇2
關鍵詞:財險公司 應收保費
1.應收保費存在的原因
會計核算上應收保費是指保險合同已經生效、符合保費收人確認條件但尚未收到資金的保費。根據《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保費收入應在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①保險合同成立并承擔相應保險責任;②與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人;③與保險合同相關的收人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按照以上條件確認保費收人時,對尚未收到的保費,應按當期應收金額確認應收保費。待以后收到保戶交納的保費時,沖減應收保費。從表面上看,保險公司應收保費的存在是由于采用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會計核算造成的,但應收保費大量存在真正的原因主要來自以下幾個方面:
1.1投保人或投保企業方面的原因
由于投保人或投保企業方面的原因致使保險公司應收保費呆滯在會計賬上的情況有兩種:
(1)投保人或投保企業財務狀況惡化,無力按期交納保費。財險公司業務來源目前主要是企業,企業通常出于財務安排,會與保險公司簽訂分期交納保費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為了保住保源,鞏固陣地,也常采取先承擔保險責任,再限期收費的辦法進行承保。一旦客戶財務狀況惡化,資金周轉困難,將會形成逾期呆滯應收保費。
(2)少數投保人或投保企業利用保險公司管理上的漏洞,有意識地以各種借口拖欠保費或不交清保費。若保險期內出了險,則以賠款抵交保費,若不出險,就一直拖下去,如果保險公司對應收保費缺乏嚴格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催收辦法,這些應收保費將成為難以催收的逾期應收保費。
1.2保險公司自身的原因
保險公司自身管理工作的不到位,是致使應收保費大量存在的主要原因。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業績考核指標不合理,過分注重保費規模。保險公司在業務發展過程中,對規模與效益的認識存在偏差,過分注重保費規模,在平時的核算上,對應收保費控制不嚴,考核時未將因應收保費而增加的保費收人剔除,或者僅僅在年終決算時才按控制指標來考核。某些分支機構為了“開門紅”、“雙過半”,粉飾一時的業績,搞短期行為,而接受一些可能無法收到保費的保單,形成保費“泡沫”,而這些應收保費一旦入賬就在會計賬上沉淀下來。
(2)忽視應收保費源頭控制,缺乏對客戶的信用評估。長期以來,保險公司沒有充分認識到展業與核保部門在控制呆滯應收保費的重要作用,沒有對客戶的信用進行評估,忽視應收保費源頭的控制,一旦形成應收保費后只能是事后催收,效果往往較差。
(3)缺乏有效的催收機制,催收效果不理想。在保險公司內部,常常是業務部門只管展業簽單而不管保費是否收到,似乎催收應收保費理所當然是財務部門的事情。由于沒有明確形成應收保費的責任,缺乏有效的催收機制,不利于調動員工催收保費的積極性,催收效果不理想。
2.應收保費存在對保險公司的不良形響
2.1形成虛擬營業收人和賬面利潤,導致稅負增加
保險公司由于種種原因,致使大量應收保費在會計賬上沉淀下來,虛增了保費收人,虛夸了賬面利潤。對這些呆滯應收保費,在稅務部門同意保險公司作為呆賬核銷允許在所得稅稅前扣除之前,增大了企業所得稅的計稅基數—應納稅所得額,導致稅負增加。同時,超過業務期限的呆滯應收保費在核銷之前,繳納的營業稅抵扣也有一定的困難。
2.2權責不對等,公司經營風險加大
應收保費的發生實質是保險公司未收到投保人應交的保費,但保險合同是成立的,保險人需承擔保險責任。在保險有效期限內,如果被保險人發生賠款事故,將會主動交納保險費或用保險事故賠償抵交保費;如果保險期限內未發生事故,且保險公司催收不力的情況下,投保人可能因保險責任期已過而拒交保費。保險公司權責不對等,存在較大經營風險。
2.3容易形成呆賬,影響保險公司資產質量
據統計,保險公司的部分基層分支機構應收保費占總保費的比重達到了2%-5%,有的高達10%以上,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于違規支付高額手續費或保費返還以及“泡沫”保費造成的,形成事實上的呆賬,而正常的應收保費也可能由于保戶的原因最終使應收保費變成無望收回的呆賬,從而嚴重
影響公司的資產質量。
3.應對策略
3.1完善財險公司業績考核評價體系,突出以效益與現金流為導向
首先,財險公司各級機構領導層要正確處理業務發展速度與效益的關系,不能盲目追求規模和市場份額,業績考核指標應突出以經營效益與現金流為導向。其次,財險公司業績考核評價體系應包含公司、部門及員工個人多個層面,指標層層分解,協調一致,確保公司效益和現金流的理念在執行中不出偏差。再次,制定公司、部門及員工個人業績考核指標時,相關指標要相互制衡,不能偏廢。例如,對于展業人員來講,保費收入與賠付率是一對制衡指標,保費收人與現金流同樣是一對制衡指標。這樣承保人員展業時除了要考慮保戶的承保標的風險,還要考慮保戶的財務風險。當然,不同部門不同崗位的員工各項考核指標的權重根據工作性質的不同而不同。
3.2加強法律法規與行業規范教育,增強員工守法經營、依法理財的意識
通過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行業規范的教育學習,有利于規范員工展業與理財行為,改變公司單純依靠支付高額手續費、進行保費返還等手段提高競爭力的做法,有利于公司將工作重點放在提高服務品質、創新產品上來,打造公司核心競爭力,贏得保戶,贏得市場。
3.3加強承保核保管理,從源頭上控制呆滯應收保費流人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必須從承保核保這一源頭上遏制應收保費的增加和呆壞賬的形成,根據不同險種的特點,制定不同應收保費信用政策。對于家財險、意外險、機動車輛險等分散性和個人繳費業務,不允許發生應收保費;對于企業財險、建筑工程險等保費金額大的業務,客觀上確實需要分期交費的,允許發生應收保費,但要做好對保戶信用的評估,決定授信額度,并建立保戶的信用檔案。同時,為控制風險,應收保費授信額度審批應執行權限管理。
3.4加強應收保費內部管理,完善相關管理制度
控制應收保費的發生重點在承保核保部門,但應收保費發生后,對應收保費的管理卻是貫穿于公司承保、業務管理、財會和信息技術等各個環節。保險公司應建立應收保費賬齡分析和內部報告制度,相關部門應分別設立明細臺賬,定期核對;應收保費相關責任人應定期與欠費保戶對賬,并取得債權確認函。定期讓欠費保戶確認“應收保費”金額,是最終通過法律手段尋求債權保護的起碼要求,可防止保險公司展業人員或“催收”人員與欠費保戶有關人員惡意串通;要建立應收保費預警機制,收集欠費保戶的有關信息,對應收保費進行實時監控,發現保戶在財務狀況、法律訴訟等方面有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引起關注?!?nbsp;
【參考文獻】
[1]付莉,李雷.淺議財產保險公司應收保費管理[j]當代經濟(下半月).2008,(10).
篇3
【論文摘要】從部分保險公司目前的經營情況來看,由于公司內外諸多方面的原因導致近年來應收保費急劇增加,其中相當一部分形成無法收到的呆壞賬,嚴重地影響了保險公司經濟效益的提高和資產結構的優化,因此,我們需要將應收保費壓縮到一個合理的比例,化解經營風險。
1.應收保費存在的原因
會計核算上應收保費是指保險合同已經生效、符合保費收人確認條件但尚未收到資金的保費。根據《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保費收入應在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①保險合同成立并承擔相應保險責任;②與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人;③與保險合同相關的收人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按照以上條件確認保費收人時,對尚未收到的保費,應按當期應收金額確認應收保費。待以后收到保戶交納的保費時,沖減應收保費。從表面上看,保險公司應收保費的存在是由于采用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會計核算造成的,但應收保費大量存在真正的原因主要來自以下幾個方面:
1.1投保人或投保企業方面的原因
由于投保人或投保企業方面的原因致使保險公司應收保費呆滯在會計賬上的情況有兩種:
(1)投保人或投保企業財務狀況惡化,無力按期交納保費。財險公司業務來源目前主要是企業,企業通常出于財務安排,會與保險公司簽訂分期交納保費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為了保住保源,鞏固陣地,也常采取先承擔保險責任,再限期收費的辦法進行承保。一旦客戶財務狀況惡化,資金周轉困難,將會形成逾期呆滯應收保費。
(2)少數投保人或投保企業利用保險公司管理上的漏洞,有意識地以各種借口拖欠保費或不交清保費。若保險期內出了險,則以賠款抵交保費,若不出險,就一直拖下去,如果保險公司對應收保費缺乏嚴格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催收辦法,這些應收保費將成為難以催收的逾期應收保費。
1.2保險公司自身的原因
保險公司自身管理工作的不到位,是致使應收保費大量存在的主要原因。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業績考核指標不合理,過分注重保費規模。保險公司在業務發展過程中,對規模與效益的認識存在偏差,過分注重保費規模,在平時的核算上,對應收保費控制不嚴,考核時未將因應收保費而增加的保費收人剔除,或者僅僅在年終決算時才按控制指標來考核。某些分支機構為了“開門紅”、“雙過半”,粉飾一時的業績,搞短期行為,而接受一些可能無法收到保費的保單,形成保費“泡沫”,而這些應收保費一旦入賬就在會計賬上沉淀下來。
(2)忽視應收保費源頭控制,缺乏對客戶的信用評估。長期以來,保險公司沒有充分認識到展業與核保部門在控制呆滯應收保費的重要作用,沒有對客戶的信用進行評估,忽視應收保費源頭的控制,一旦形成應收保費后只能是事后催收,效果往往較差。
(3)缺乏有效的催收機制,催收效果不理想。在保險公司內部,常常是業務部門只管展業簽單而不管保費是否收到,似乎催收應收保費理所當然是財務部門的事情。由于沒有明確形成應收保費的責任,缺乏有效的催收機制,不利于調動員工催收保費的積極性,催收效果不理想。
2.應收保費存在對保險公司的不良形響
2.1形成虛擬營業收人和賬面利潤,導致稅負增加
保險公司由于種種原因,致使大量應收保費在會計賬上沉淀下來,虛增了保費收人,虛夸了賬面利潤。對這些呆滯應收保費,在稅務部門同意保險公司作為呆賬核銷允許在所得稅稅前扣除之前,增大了企業所得稅的計稅基數—應納稅所得額,導致稅負增加。同時,超過業務期限的呆滯應收保費在核銷之前,繳納的營業稅抵扣也有一定的困難。
2.2權責不對等,公司經營風險加大
應收保費的發生實質是保險公司未收到投保人應交的保費,但保險合同是成立的,保險人需承擔保險責任。在保險有效期限內,如果被保險人發生賠款事故,將會主動交納保險費或用保險事故賠償抵交保費;如果保險期限內未發生事故,且保險公司催收不力的情況下,投保人可能因保險責任期已過而拒交保費。保險公司權責不對等,存在較大經營風險。
2.3容易形成呆賬,影響保險公司資產質量
據統計,保險公司的部分基層分支機構應收保費占總保費的比重達到了2%-5%,有的高達10%以上,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于違規支付高額手續費或保費返還以及“泡沫”保費造成的,形成事實上的呆賬,而正常的應收保費也可能由于保戶的原因最終使應收保費變成無望收回的呆賬,從而嚴重影響公司的資產質量。
3.應對策略
3.1完善財險公司業績考核評價體系,突出以效益與現金流為導向
首先,財險公司各級機構領導層要正確處理業務發展速度與效益的關系,不能盲目追求規模和市場份額,業績考核指標應突出以經營效益與現金流為導向。其次,財險公司業績考核評價體系應包含公司、部門及員工個人多個層面,指標層層分解,協調一致,確保公司效益和現金流的理念在執行中不出偏差。再次,制定公司、部門及員工個人業績考核指標時,相關指標要相互制衡,不能偏廢。例如,對于展業人員來講,保費收入與賠付率是一對制衡指標,保費收人與現金流同樣是一對制衡指標。這樣承保人員展業時除了要考慮保戶的承保標的風險,還要考慮保戶的財務風險。當然,不同部門不同崗位的員工各項考核指標的權重根據工作性質的不同而不同。
3.2加強法律法規與行業規范教育,增強員工守法經營、依法理財的意識
通過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行業規范的教育學習,有利于規范員工展業與理財行為,改變公司單純依靠支付高額手續費、進行保費返還等手段提高競爭力的做法,有利于公司將工作重點放在提高服務品質、創新產品上來,打造公司核心競爭力,贏得保戶,贏得市場。
3.3加強承保核保管理,從源頭上控制呆滯應收保費流人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必須從承保核保這一源頭上遏制應收保費的增加和呆壞賬的形成,根據不同險種的特點,制定不同應收保費信用政策。對于家財險、意外險、機動車輛險等分散性和個人繳費業務,不允許發生應收保費;對于企業財險、建筑工程險等保費金額大的業務,客觀上確實需要分期交費的,允許發生應收保費,但要做好對保戶信用的評估,決定授信額度,并建立保戶的信用檔案。同時,為控制風險,應收保費授信額度審批應執行權限管理。
3.4加強應收保費內部管理,完善相關管理制度
控制應收保費的發生重點在承保核保部門,但應收保費發生后,對應收保費的管理卻是貫穿于公司承保、業務管理、財會和信息技術等各個環節。保險公司應建立應收保費賬齡分析和內部報告制度,相關部門應分別設立明細臺賬,定期核對;應收保費相關責任人應定期與欠費保戶對賬,并取得債權確認函。定期讓欠費保戶確認“應收保費”金額,是最終通過法律手段尋求債權保護的起碼要求,可防止保險公司展業人員或“催收”人員與欠費保戶有關人員惡意串通;要建立應收保費預警機制,收集欠費保戶的有關信息,對應收保費進行實時監控,發現保戶在財務狀況、法律訴訟等方面有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引起關注?!?nbsp;
【參考文獻】
篇4
(一)費用不真實
未據實列支各項業務及管理費用,主要通過虛構人員或虛增人員業績套取工資費用和通過報銷未真實發生的經濟事項的票據套取費用,如虛列會議費、培訓費、汽油費、業務推動費、辦公費,宣傳費等方式違規套取資金費用支付機構手續費或挪作他用。
(二)手續費及傭金不真實
主要體現在:一是虛設中介業務,私自套現手續費;通過設置其他科目,向不符合資質的機構或者個人支付手續費甚至超額支付手續費。二是通過虛掛人力套取資金的行為,未經系統進行計算直接傭金,間接傭金中的加扣款費用隨意列支等現象。
(三)保費收入不真實
不能準確嚴格執行新會計準則及保費收入會計確認基本原則,保費收入會計科目不能真實完整反映保費收入實際狀況。主要是通過虛掛應收保費挪用資金支付手續費、以注銷保單方式沖銷應收保費金額、撕單埋單、系統外出單等違規方式。
(四)虛掛應收保費
對于高額支付或者無法支付機構手續費時,因無多余的費用來承擔或無法用合理的票據進行銷賬,有些公司通過機構直接在應收保費中坐扣手續費,而形成的應收保費,使得保險公司應收保費率居高不下,大部分都是以虛掛應收保費形成。
(五)賠款支出不真實
虛構保險事故制造虛假保險賠付案,或者故意擴大保險事故的損失范圍以達到虛增保險案件賠付金額的目的來套取賠付租金,甚至將與保險賠付案件無關的費用(如:非正常查勘費)納入賠款支出。更為惡劣的是與其他機構或者個人合謀制作虛假票價騙取保險賠付資金。
(六)未決賠款責任準備金數據不真實
保險公司為應對外部審計,人為調節未決賠款估損金額,來粉飾綜合賠付率指標及利潤指標,導致計提未決賠款責任準備金時存在數據不真實情況。
二、財務業務數據失真的主要原因
(一)管理模式較為粗放
保險公司在制訂考核管理辦法時往往對保費規模的考核賦予最高的計分權重,以保費論英雄,不計經營成本把規模做大,往往通過以高額手續費搶奪客源,但在實際操作中受手續費行業自律公約的限制,保險機構無法在賬面支付此類超額手續費,只得以一些違規手段虛列費用、虛掛應收保費、虛增賠款形式套取資金暗中補貼。
(二)費用預算與實際脫節
各保險公司總部對分支公司管理細致程度不夠,費用預算管理與分支公司的實際情況往往不一致,導致部分分支公司獲得得費用開支金額超過實際需求,而部分分支公司的費用資金不夠開支需要,形成苦樂不均的現象。費用預算超過實際需求的分支公司通過虛立名目報銷費用;而費用緊張的分支公司甚至動起截留保費虛假賠付等非法手段。
(三)缺乏完善的管理監督體制
在費用和業績考核管理方式比較粗放,缺乏完善的監督體系,使得公司內部控制的制度流于形式,履行守則的職責不足,內部財務監督乏力,未起到真正的管控作用。在財務管理方面,有的保險公司對基層機構的費用實行總額包干控制的政策,即按照業務量的費用比率下撥相應預算費用,而在實際經營中對費用的使用缺少有效的管理;在業績考核方面,有的保險公司在考核基層機構業績時,往往對保費規模達成率、應收保費率、綜合費用率、綜合賠付率等指標較為關注,而對基層機構在費用報銷上往往只關注費用附件是否符合要求,未對事項的真實性、合理性等方面進行有效監督。
三、財務業務數據失真的治理建議
(一)監管層面
近年來,監管部門投入大量精力對保險公司開展財務業務數據真實性現場檢查,雖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卻未能得到根治。要從根本上解決財務業務不真實性問題,仍需加大監管力度,轉變監管理念,實現標本兼治。
突出監管重點,將監管重點轉向償付能力、公司治理等關注行業健康、穩定發展的基礎問題上來,以及解決銷售誤導、客戶投訴等與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更加密切的問題。
取消保險行業手續費自律公約,放開手續費支付上限規定標準,中介手續費應據實全額列支,可通過對保險公司的盈利情況及償付能力等作為監測指標進行管控。避免為支付超上限部分手續費引發一系列違規手段。
完善保險機構市場退出機制,對長期虧損、償付能力不達標的保險公司實行淘汰制,從而提升保險公司成本管控能力。
加強行業合作。加大與工商、稅務、審計、司法部門的合作,充分發揮各部門的專業監管優勢,形成監管合力,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加重處罰和追責力度,堅決對違規行為實行機構和個人雙罰機制;同時加大對上級保險管理機構和高管的追責力度,強化管理責任,提高違規成本。
(二)總公司層面
從自查情況來看,財務業務不真實問題主要集中在基層機構,但根源確在總公司,需進一步強化總公司的管理責任,督促公司做好內控工作,切實防范風險隱患。
加大總公司改革轉型的力度,優化考核機制??偣局匾幠]p效益的價值取向直接導致基層機構在經營中財務業務數據不真實的主要原因,解決的根本在于轉變經營思路,降低考核指標中保費規模的權重,提高業務品質、續繼率、利潤、內含價值、合規經營等經營指標權重為導向。
加強信息系統改造,建立穩定、高效、能夠對業務提供全面功能支持的財務處理系統,實現財務業務數據無縫對接。同時強化費用使用的審批管理,盡量推廣費控系統集中審核的建設,統一將費用審核權由系統自動提交到總公司審批。
加強總公司費用控制,改進費用管控模式。細化基層機構的費用預算指標,考慮市場的差異性,科學厘定公司管理政策,確保費用支付標準和流程合法合理。在日常財務管理工作中,通過對投入產出指標、預算執行指標、渠道利潤指標、成本控制指標等監測指標加強成本事中控制,同時加強對基層機構費用監控,通過對列支辦公費、汽油費、業務推動費、培訓費、會議會、招待費、廣告費等在合理性方面進行監控,在總體費用不超預算的前提下,明確費用之間是否可以調劑等。避免“以包代管”模式下,對費用類別關注少、監控少,帶來不必要的監管風險和違規處罰成本。
完善內部審計制度。加強內部審計隊伍建設,充分發揮內部審計部門的作用,加大在數據真實性方面的自查自糾力度。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加強整改和問責力度,同時加強整改落實情況追蹤機制。
(三)基層機構層面
加強自律,合規經營。加大對基層員工誠信建設,培育合規文化,做到知法、守法、合規經營,樹立合規人人有責,倡導合規創造價值的理念,建立違法舉報措施,營造自覺抵制數據不真實的氛圍。
加強財務管理,遵守保險行業基礎制度規范要求,嚴格執行財務相關制度規定,提高職業修養和綜合業務素質。
篇5
關鍵詞:財險公司 應收保費 問題 對策
一、財險公司應收保費的概況
應收保費是保險公司對投保人應該收取而尚未獲得的費用。財險公司應收保費對財務做賬會造成一定的影響。甚至有些財險公司會利用應收保費的賬戶謀取私利。各個財險公司在各個年份的應收保費的比例是有所變動的,這可能與管控力度和當年的經濟狀況有關。財險公司產生的應收保費多存在于一些比較傳統的險種上,如貨運險、企業財險等。
(一)正常的財務信用產生的應收保費
很多財險公司為了能夠在市場競爭中取得一定優勢,往往會在保險繳納期限和保險費率上對投保人給予一定的優惠。有些財險公司還會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向一些信譽和財務狀況良好的大客戶簽訂的保單或招投標業務收取保險費。在這個過程中就會產生良性應收保費,對財險公司的發展有利。
(二)正常流轉過程中形成的應收保費
財險公司在出單和進行結算之間往往有一定的時間差,在這個過程中也有可能出現一些相應的失誤,這就會導致在正常流轉過程中應收保費的產生。這種在正常流轉過程中形成的應收保費主要有兩方面的情況:一種是財險公司與銀行、郵政等網點之間在房貸、航運險等方面代辦、代收的保費的結算上存在著一定的時間差而產生的應收保費;一種是財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在進行保單補錄的過程中因操作量大而不能進行及時的賬目確認或者出現手誤而產生的應收保費。
(三)拖欠行為形成的應收保費
投保人或者財險人在繳納保費的過程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而不能及時繳納相應保費,便產生了相應的應收保費。這種應收保費的產生可能是投保人資金周轉出現問題或者不想繳納保費產生的,也可能是人想獲取更多利益產生的。這些拖欠行為下產生的應收保費往往會給財險公司造成一定的不良影響。
(四)財險公司違規操作形成的應收保費
財險公司為了能夠獲取更多的業務或者完成上級制定的目標而采取違規操作的一些方式產生應收保費。很多財險公司以降低費率或給予保費回扣的方式拉取更多的保險業務,或者財險公司為了向財險機構支付更多的費用,財務在走賬時會采用應收保費的形式進行沖減等相關處理。此外,很多基層財險公司通過增加應收保費的形式來應付上級規定的任務,以獲取更多的費用。這些違規操作的方式都給財險公司在應收保費上的管理造成負面影響。
二、財險公司應收保費問題的危害
(一)影響了會計信息的真實性
財險公司通過一些違規操作造成應收保費形成賬目上的不真實的狀況,使會計信息系統不能夠真實的反映出相關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現狀,也不能夠為財險公司進行各種計劃或決策提供更為真實有利的決策信息,甚至還會造成虛假的表象和對決策的誤導。
(二)導致財險公司經營成本的增加
基層財險公司和財險人為了能夠獲得更多的提成或回扣,往往會通過應收保費的方式進行相關操作。這不僅會造成應收保費的虛高,還會使財險公司給基層財險公司或者財險人支付更多的提成和回扣,直接導致財險公司運營成本的增加。
(三)對財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造成影響
財險公司應收保費不能真實反映其運營狀況的同時,還對財險公司進行相關賬目的核算造成一定的影響,同時還影響到財險公司保險基金業務的正常運轉和準備金的計提情況,從而直接威脅到財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四)威脅到財險公司的相關管理
應收保費的增加直接提高了財險公司的賠付率,與財險公司的要求相違背,直接影響到了財險公司的管理效果。與此同時,很多基層財險公司利用應收保費爭取更多的私人利益,不僅造成財險公司的經濟損失,還給財險公司的內部管理造成更大的困擾。
三、解決財險公司應收保費問題的對策
(一)在承保過程中減少應收保費的形成
首先,財險公司在向客戶介紹相關業務的時候,應向客戶做好主動繳納保費的宣傳。其次,財險公司的業務人員要根據投保人的相關情況進行相應的信用評級,以確保其有正常繳費的能力。同時,財險公司也應該進行一個利益平衡,以保障應收保費不會威脅到保險公司的正常發展。最后,財險公司還可以通過一些保險條款對投保人進行相關約束,以確保應收保費的及時回收。
(二)積極推進應收保費的回收
在產生相應的應收保費以后,財險公司可以通過跟蹤監督等一系列的收賬政策來實現對應收保費的回收。同時,財險公司可以通過將收繳應收保費與業務人員的業績掛鉤的形式來促使業務在創造保單的同時注重對應收保費的跟蹤和收回工作,從而減少應收保費的狀況。
(三)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管理
財險公司可以與機構簽訂相應的協議,并嚴格執行協議內容,從而能夠及時收到相應的保費。同時,財險公司應充分利用完善的銀行系統,讓投保人將保費定期通過銀行進行繳納。最后,財險公司應不斷加強對人素質的培養,使其能夠以大局利益為重。
(四)完善公司內部管控機制
財險公司要定期對下屬公司進行相關調查,以保證其應收保費不存在弄虛作假的情況。同時,財險公司應加大對內部員工素質的培養,讓他們以公司利益為重。此外,財險公司要不斷加強部門之間的配合和對風險的管控,促進內部管理機制的完善。
四、總結
合理范圍內的應收保費對財險公司的發展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過量或者不切實際的應收保費的存在只會威脅到財險公司的管理和正常發展。因此,只有通過各種手段對財險公司的應收保費問題進行相應管理,才能保證財險公司應收保費的積極回收,推動財險公司的順利發展。
參考文獻:
篇6
關鍵詞:非壽險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確認與計量
中圖分類號:F840.6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7)07-0126-03
與其他行業相比,保險業的負債主要由各種責任準備金組成。非壽險責任準備金是對保險合同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或經營風險的評估結果,其計算需要依賴保險精算人員運用特定的方法和程序進行計量,這是非壽險責任準備金的確認與計量不同于其他負債的地方,也是初次涉及保險會計的財務人員較難理解的地方。
一、非壽險責任準備金的含義
非壽險責任準備金中的責任是指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或保單持有人的未了責任,準備金是保險公司因承保保險業務而提取的基金,或者說是對因承保保險業務而引起的將來負債或已有負債的提取。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取在先,賠款支付和費用發生在后,所以保險公司要設置一定儲備基金以應付未來的保險責任。
按照中國保監會《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的規定,非壽險責任準備金包括:未決賠款準備金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1.未決賠款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保險公司在會計期末對已發生保險事故應付未付賠款所提取的一種資金準備,一般包括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理賠費用準備金。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為保險事故已經發生并已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而保險公司尚未結案的賠案而提取的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為保險事故已經發生,但尚未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的賠案而提取的準備金;理賠費用準備金是指為尚未結案的賠案可能發生的費用而提取的準備金。
2.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尚未終止的非壽險保險責任提取的準備金,包括保險公司為保險期間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保險合同項下尚未到期的保險責任而提取的準備金,以及為保險期間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險合同項下尚未到期的保險責任而提取的長期責任準備金。
二、未決賠款準備金的確認與計量
1.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評估最常應用的技術是逐案估計法,即由經驗豐富的理賠人員對每一個已報案賠案的未決賠款成本進行估算,同時要考慮索賠自身的特點、經濟環境等的變化。在進行會計處理時,需要精算部門分別提供再保前和再保后的未決賠款準備金數據。
2.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對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評估,通常采用鏈梯法、案均賠款法、準備金進展法、賠付率法和B―F法等。通過上述精算方法可以先計算出各事故年的終級損失,從終級損失中減去已決賠款,即得出未決賠款準備金的估計值,然后從未決賠款準備金的估計值中再減去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金額,就得到了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
借: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32 109
貸: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323 109
3.理賠費用準備金。對于保險事故,保險公司除應支付給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賠償外,還應支付結案過程中發生的理賠費用,所以保險公司應當提取理賠費用準備金。其中,直接發生于具體賠案的損失檢驗費、律師費等為直接理賠費用,應提取直接理賠費用準備金;而不是直接發生于具體賠案的理賠費用為間接理賠費用,應提取間接理賠費用準備金。
(1)直接理賠費用準備金。評估直接理賠費用準備金的常用方法是比例法,該方法假設直接理賠費用與相應的賠款之間存在著一種相對穩定的比例關系,并且該比例關系的發展規律在過去和將來是一致的。
借: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直接理賠費用準備11 089
貸:未決賠款準備金――直接理賠費用準備金11 089
(2)間接理賠費用準備金。間接理賠費用準備金評估,需要首先確定間接理賠費用與已決賠款的經驗比率,然后假設間接理賠費用在立案時發生50%,其余50%在剩余的理賠過程中發生。按照上述假設,就可以根據下述經驗公式估計間接理賠費用準備金:
間接理賠費用準備金=(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50%+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間接理賠費用與已決賠款的經驗比率
借: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間接理賠費用準備金
貸:未決賠款準備金――間接理賠費用準備金
三、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確認與計量
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作為保險公司履行未來賠付責任的資金準備,任何一家保險公司都要按照規定計提。而且保險公司在評估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時,還要對其進行充足性測試,如果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不能滿足未來賠付、費用等的需要時,還必須提取保費不足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評估方法通常分為比例法和風險分布法。其中比例法又可以分為1/24th法、1/365th法等,主要適用于被評估險種或險類的風險分布比較均勻的狀況;而風險分布法分為七十八法則、逆七十八法則、流量預期法等,主要適用于保險期間較長的險種。下面分別就上述方法予以介紹:
1.月平均估算法(1/24th法)
月平均估算法的理論依據是假定一個月所有承保的保險單是30天內逐日開出的,并且保險單數量、保額、保費服從均勻分布,這樣可以近似的認為所有的保單從月中開始生效,即對于每張保單當月僅能賺得半月的保費。對一年期的保單,當月已賺保費僅是年保費的1/24。
以一年期的保單為例,采用1/24th法評估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每年末的12月31日,可以根據下表所示的未賺保費因子來評估:
(1)2005年12月該公司提取的再保前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計算如下:
P12=1248*1/24+1296*3/24+1200*5/24+…+1164*23/24=1115.5
則2005年12月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1 115.5
貸:未到期責任準備金1 115.5
(2)2005年12月該公司再保后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計算如下:
A12=998.4*1/24+1036.8*3/24+960*5/24+…+913.2*23/24=892.4
2005年12月該公司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計算如下:
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P12-A12=223.1
則2005年12月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223.1
貸: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223.1
2.逐日估算法(1/365th法)。1/365th法是以日為基礎逐單評估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一種方法,所以又稱逐日估算法。1/365th法是根據有效保單的天數來計算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將所有保險期間在一年以下(包括一年)保單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進行加總,即可得到短期險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將所有保險期間在一年以上保單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進行加總,即可得到長期險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通常情況下,保險公司采用1/24th法,1/365th法或者其他更為謹慎合理得方法評估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特別是對于機動車輛法定第三者責任保險,根據《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必須采用1/365th法評估其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而且采用1/365th法,其精確程度明顯要比1/24th法高得多。
1/365th法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計算公式為:
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保單未賺保費天數/保險期間涵蓋天數×保費收入
3.七十八法則與逆七十八法則。對于某些特定的險種,隨著承保時間延長,風險逐漸降低或增大。此時保險公司考慮近似選用七十八法則與逆七十八法則,評估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例如,對于個人抵押商品住房保證保險,由于貸款余額的減少,風險分布呈現遞減的趨勢,可考慮采用七十八法則;而對于車輛保修期延長保險的風險在承保期內逐漸增加,則考慮采用逆七十八法則。
七十八法則的計算公式為:
12
P12=∑(13-N)* X N /78
N =1
逆七十八法則的計算公式為:
12
P12=∑N* XN /78
N=1
N――表示月份數
P12――表示年底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X――表示年度各月的保費收入
上述公式適用于一年期保單,分母78=12+11+…+1;如果為兩年期的保單,分母則是24+23+…+1=300。
1)該公司2004年12月31日提取的再保前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計算如下:
12
P12=∑(13-N)*X N/78=1233.1
N=1
借: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1 233.1
貸:未到期責任準備金1 233.1
2)該公司2004年12月31日提取的再保后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計算如下:
12
S12=∑(13-N)*Z N/78=986.5
N=1
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P12-S12=246.6
借: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246.6
貸: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246.6
4.流量預期法。流量預期法是以承保業務的實際風險分布為基礎計算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這需要根據歷史經驗數據,對風險分布狀況和已賺保費比例分布進行估計。
5.保費不足準備金。按照保監會第13號令《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試行)》中第12條規定:保險公司在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時,應當對其充足性進行測試。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不足時,要提取保費不足準備金。因此,在按前述方法評估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后,保險公司還需要預期未來發生的賠款與費用,就是用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去乘以估計的賠付率與費用率,扣除投資收入的差額,與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賬面余額進行比較,檢查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否足夠充分。并且按照《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提取金額應大于或等于以下兩者中的較大值:
I.預期未來發生的賠款、費用及再保支出的余額;
II.在準備金評估日假設保單退保時的退保金額。
從會計核算的角度來看,保險公司提取責任準備金的目的是為了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基本原理來核算損益、反映盈虧,而從保險公司經營的角度來看,準備金評估的準確性將會影響公司的經營策略、產品設計、償付能力以及公司之間盈利能力的可比性等等。因此,保險會計對保險負債的確認與計量,尤其是對責任準備金的確認與計量應遵循謹慎的估價原則。目前,各家保險公司也在通過不斷努力,尋求適合于自己保險公司實際情況的責任準備金的計提方法,力求計提的責任準備金充分、合理。筆者希望通過本文能為保險公司的準備金核算提供一些有益的探討。
參考文獻:
[1] 企業會計準則[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6.
[2] 吳小平.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評估實務指南[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5.
[3] 張卓奇.保險公司會計[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1.
[4] 張洪濤.保險財務會計[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
[5] 魏巧琴.保險公司經營管理[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
[6] 陶存文.保險會計學[M].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3.
篇7
(一)為了統一規范保險中介公司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企業的會計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企業會計制度》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保險中介公司特點及實際情況,特制定《保險中介公司會計核算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保險中介公司在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同時,執行本辦法。
本辦法中的保險中介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取得營業許可證,從事保險中介服務并采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形式的專業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公估公司。
(三)采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其他組織形式設立的保險中介機構,其
日常經營業務的核算應參照本辦法執行,所有者出資、與所有者往來等的核算另行規定。
二、補充會計科目設置及其使用說明
(一)會計科目的設置
本辦法在《企業會計制度》的基礎上增設了“存出營業保證金”科目;在“應收賬款”下增設了“墊付保費”、“代墊費用”二級科目;在“應付賬款”下增設了“代收保費”二級科目;在“其他應付款”下增設了“協作業務費用”二級科目;在“主營業務收入”下增設了“傭金收入”、“經紀傭金收入”、“咨詢費收入”、“公估費收入”二級科目,并對這些科目的核算內容進行了補充規定。
(二)補充會計科目的使用說明
1131應收賬款
一、本科目核算保險中介公司因提供勞務等應向接受勞務單位收取的款項等。
二、在本科目下設置“墊付保費”明細科目,核算保險公司或保險經紀公司為投保人墊付給保險公司的保費。
三、為投保人墊付保費支付給保險公司時,應借記本科目(墊付保費),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到投保人支付的保費時。應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墊付保費)。
四、“應收賬款——墊付保費”科目應按投保人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五、在本科目下設置“代墊費用”明細科目。代墊費用是指根據合同規定,保險中介公司在完成業務的過程中為客戶暫時墊付的費用。如合同中規定的差旅費、查勘費、專家咨詢費、檢測費等。如果業務合同中未明確規定為代墊費用的,應作為保險中介公司的業務成本進行核算。
六、發生代墊費用時,借記本科目(代墊費用),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型客戶歸還的代墊費用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代墊費用)。,
七、“應收賬款一代墊費用”科目應描客戶等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1905存出營業保證金
一、本科目用來核算保險中介公司繳有的營業保證金。
二、繳存保證金時,借記本科日“,貸記“鍤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保險中介公司繳存的營業保證金余額。
2121應付賬款
一、本科目核算保險中介公司因購入商品、接受勞務等應付給供應單位的款項等。
二、在本科目下設置“代收保費”明細科目,核算保險公司或保險經紀公司向投保人收取、之后再解付給保險公司的保費。
三、收到投保人交付的保費時,借記“現金”或“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代收保費)。
將保費解付給保險公司時,應借記本科目(代收保費),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應付賬款——代收保費”科目應按保險公司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2181其他應付款
一、本科目用來核算保險中介公司應付、暫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除代收保費之外的款項。
二、在本科目下設置“協作業務費用“明細科目,核算保險經紀公司或保險公估公司進行業務協作時一方支付給另一方的費用。
三、發生協作業務時,保險中介公司按應支付給其他中介機構的業務協作費用,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協作業務費用)。
保險中介公司支付給協作方的業務協作費,借記本科目(協作業務費用),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其他應付款——協作業務費用”科目應按各協作方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5101主營業務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保險中介公司從事其主營業務所產生的收入。
二、保險公司主營業務收入是向保險公司收取的保險傭金,本辦法在“主營業務收入”下設置“傭金收入”明紐科目進行核算。
保險經紀公司主營業務收入包含經紀傭金收入、咨詢費收入,本辦法在“主營業務收入”下分別設置“經紀傭金收入”、“咨詢費收入”明細科目進行核算。經紀傭金收入指為客戶擬訂投?;蚍直7桨?、辦理投保手續、代辦檢驗、索賠等業務的收入;咨詢費收入指為客戶提供防災、防損或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咨詢等服務的收入。
保險公估公司的主營業務收入是承保前或承保后檢驗、估價和風險評估,及標的出險后查勘、檢驗、估損及理算等業務的收入,本辦法在“主營業務收入”下設置“公估費收入”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三、保險公司中介在同一會計年度內開始并完成的勞務,應當在完成勞務時確認收入。
如果合同約定,即使協作方未履行完勞務,本公司亦可在完成自己的任務后獲得相應的收入,則保險中介公司應在完成自己的任務時確認收入。保險經紀公司或保險公估公司在確認收入時,不包括與其他中介機構進行協作應歸屬于其他中介機構的協作費用。
保險中介公司應按應收取的服務費.借記“應收賬款”等科目,按應支付給其他中介機構的業務協作費,貸記“其他應付款——協作業務費用”科目,按其差額,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相應的二級明細科目。保險中介公司支付給協作方的業務協作費,借記“其他應付款——協作業務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本公司應收的其他中介機構的業務協作費,借記“應收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相應的二級明細科目。
四、如果保險中介公司提供勞務的開始和完成分屬不同的會計年度,在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情況下,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相關的勞務收入。當勞務的總收入和總成本能夠可靠計量、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勞務的完成程度能夠可靠確定時,則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地估計。
在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情況下,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收入分別三種情況進行確認和計量:
1.如果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能夠得到補償,應按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收入,并按相同金額結轉成本;
2.如果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不能全部得到補償,應按能夠得到補償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收入,并按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作為當期費用;.
3.如果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全部不能得到補償,應按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計入當期費用,不確認收入。
5401主營業務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保險中介公司從事主營.業務而發生的實際成本。包括支付給營銷員的傭金,業務部門的辦公費、折舊費、水電費、人員工資、福利費、差旅費、交通費、通訊費,以及其他與主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成本。
二、對于同一會計年度開始并完成業務,公司應當在結轉主營業務收入的同時結轉主營業務成本;對于跨年度業務,應當在年末按規定的方法計算確定應結轉的主營業務成本。結轉主營業務成本時應借記“主營業務
成本”等科目,貸記相關科目。
三、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中介公司對外提供的會計報表中至少應包含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利潤分配
表和現金流量表。
(二)本辦法在《企業會計制度》的基礎上在資產負債表中增加了“存出營業保證金”項目。在“應收賬款”下增加了“其中:墊付保費”明細項目,在“應付賬款”下增加了“其中:代收保費”明細項目。存出營業保證金”科目余額應在資產負債表的“長期待攤費用”與“其他長期資產”項目之間單列“存出營業保證金”項目反映。
篇8
第二,傭金計提裁量性過大,造成保險公司實際向各人支付的數額與計提的數額多少不一,給傭金的支用留下了管理漏洞,尤其是孤兒保單的傭金管理無法控制,造成孤兒保單的傭金計提后亂用現象嚴重。
第三,保險行為不規范。人的持證上崗率較低,公司對人的持證管理不足;保險公司的職工與人管理混淆,存在大量職工冒充人,以假簽名領取傭金的問題;人“跳槽”頻繁,造成孤兒保單較多,并形成了多處管理漏洞。
此外,保險機構管理水平不高,存在內控隱患。從去年投訴和社會曝光的一些情況,反映出部分保險公司的內控機制還有待健全,而保險專門人才的奇缺,成為保險企業擴張、發展的主要障礙,這些現象也制約了保險行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主動參與競爭的能力。
中國人壽保險更加急切地呼喚與銀行協手共進
銀行保險是指通過銀行或郵局網絡為保險公司銷售特定保險產品。
從1995年開始,國內銀行和保險公司逐步開始合作,當時,一些新設立的保險公司,如華安、泰康、新華等,為盡快搶占市場,紛紛與銀行簽訂了協議。從1999年開始,中國金融業開始出現銀行和保險公司合作的浪潮,目前國內各保險公司和十幾家銀行建立了業務合作關系,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2000年,僅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通過銀行實現的保費收入就達3.2億元。2000年12月,中國平安保險公司廣州分公司首開廣州地區銀行壽險業務以來,業務量一路飆升,令同業刮目相看。
但總體上看,我國銀行保險的發展還處于起步階段,銀行保險在保費收入中所占份額尚不足2%,這與國外平均20%的比例相差甚遠。
另外,從銀保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看,合作的范圍包括代收保費、代付保險金、代銷保險產品、融資業務、資金匯劃、聯合發信用卡、客戶信息共享等方面,形成雙方業務滲透、優勢互補、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新格局。
但是,大多保險公司都只注意到了銀行保險業務在保費收入方面的益處,都把重點放到了保險產品的銷售方面,并未注意到,銀行保險會給保險公司在業務管理方面帶來更大的不可估量的作用?,F在的銀保合作只是簡單的流于表面與形式??v觀我國壽險行業發展的現狀,壽險規模與保費收入不斷擴大,對人壽保險公司的管理與監督就更顯其重要性。于是,進一步加深銀保合作的廣度與深度,把銀保合作滲透到保險公司的內部業務管理,借助銀行的力量,增強保險業務的透明度,改進保險公司的業務管理漏洞,使銀行與保險公司協手共進,以配合不斷發展壯大的中國人壽保險事業,實施“銀?;旌瞎芾恚▔垭U)制度”就成為進一步加深銀保合作研究的新課題。
進一步加強銀保合作,實施“銀?;旌瞎芾恚▔垭U)制度”的對策
依照我國目前銀保合作發展的現狀,進一步加深銀保合作的廣度與深度,實施“銀?;旌瞎芾恚▔垭U)制度”,必須得到有關部門的足夠重視,并且要充分借助電子化、信息化,以及現代科技手段。本文所述的“銀?;旌瞎芾恚▔垭U)制度”的核心是在銀行分別開立保費收入戶、退保及理賠給付戶、人專戶、上級撥入費用戶等四個賬戶,加強對壽險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的管理。
(一)保費收入戶:只收投保人憑保單存入的保費,不能提現金,因保費收入只能存入此戶,且以銀行的收訖章的時間作為保單成立的時間,可避免保費收入截留,跨期入賬現象,并確保保費收入的安全。銀行與保險公司定期對賬,又便于監督部門的檢查,提高了保險的透明度。保險單以涂卡的形式,錄入電腦后,可隨時查閱應收及未收的保費、應付及未付的傭金。
(二)退保及理賠給付戶:由退保人或給付金的領取人,憑保險公司單設的理賠或退保機構核定的批準文件,向銀行領取退保金或理賠給付金。公司法人的退保金或理賠給付金必須轉賬撥付??蓪ΡkU公司先退保后再重新投保的假退保及假收入現象加以限制。理賠或退保審核機構制定嚴格的退賠審核制度,可防止不合規定的退賠現象,又可防止假資金投保再退出而虛增保費收入和支出,也便于監管部門的監督與檢查。
(三)人專戶:由各人憑資格證書和保險公司開具的人檔案卡向銀行開立此戶,用于結算傭金及手續費,傭金及手續費只能由銀行憑人提供的保單回執轉賬撥入人專戶,不許直接支付現金??煞乐狗侨嗣邦I傭金及孤兒保單傭金的流失。
(四)上級撥入費用專戶:由上級撥入保險公司職工工資及費用,上級按收入與上年費用的結余獎勵核定本年費用數,并下撥給保險公司,作當年費用所用。
附圖
投保過程說明如下:1、由人保險公司與投保人簽約,簽定一式四份的保單,(保單按險種分,可由保險公司已預先蓋章、人簽章)簽定后由投保人持單到銀行保費收入戶交款,銀行在保單上蓋帶有時間的收訖章,并開具發票,保險合同生效。同時電腦自動按保單開具一式三份的傭金或手續費轉賬憑證(一聯作銀行向人專戶轉款的依據,一聯給人作領取傭金的依據,一聯給保險公司作為記賬憑證)。2、保單一聯給投保人,一聯由銀行給保險公司財務部門記賬,一聯給保險公司業務檔案部門存檔,一聯由銀行記賬所用。3、如果人辭職,保險公司應通知銀行與人辦理取消該人專戶,并結清傭金及手續費。余下的孤單的傭金及手續費電腦自動不再計提。如果人轉到其他保險公司,應辦理劃轉手續。4、發生退?;蚶碣r時,由投保人憑保單及發票向保險公司的單設理賠機構提出申請,由該機構核實后,開出批準文件,投保人持批準文件到銀行的退?;蚶碣r給付金專戶領取退?;蚶碣r給付金。
實施“銀?;旌瞎芾恚▔垭U)制度”的作用
(一)建立如上賬戶進行管理,無論投保、退保、理賠給付均要通過銀行,保戶與保險公司簽定保單后,由銀行按合法單據收付款項,銀行作為保險公司與保戶的中轉站,銀行、保險公司、保戶三方相互牽制、互相制約,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險公司的造假行為,更大限度地保護了投保人的利益,有助于促進我國保險行業尤其是壽險行業的發展。
(二)可有效的防止收入截留、跨期入賬,人為調節收入的現象。
(三)防止假資金投保及假退保、假給付現象。
篇9
鑒于保險公司運營績效評價問題的重要性,國內外相繼展開這方面的研究。國外文獻主要集中于隨機前沿分析(SFA)、數據包絡分析(DEA)、自由分布分析(FDA)、比較前沿分析(CFA)、隨機成本前沿分析(SCFA)等方法層面:Kraft等(1998)[1]運用隨機前沿分析(SFA),選取1994-1995年期間克羅地亞地區銀行類金融機構的經營數據,對銀行類金融機構經營績效進行了實證分析,研究認為,新銀行的經營績效比老銀行相對低下;Grabowski等(1993)[2]采用數據包絡分析(DEA)對銀行績效進行了實證分析,研究發現,分支機構模式的銀行績效比控股公司模式的銀行績效要高;Grabowski等(1994)[3]采用自由分布分析(FDA)對銀行績效進行了實證研究,結果發現,銀行規模越大,則對應的銀行績效相對越??;Bauer等(1998)[4]運用比較前沿分析(CFA)對非銀類金融機構績效進行了實證分析,研究發現,比較前沿分析(CFA)比隨機前沿分析(SFA)計算出來的績效值平均水平要低;Worthington(1998)[5]運用隨機成本前沿分析(SCFA)測算了資產質量、人力素質和教育程度等因素對非銀類金融機構績效的影響。國內文獻主要集中于兩大層面:在保險公司績效評價方面,楊樹東等(2010)[6]采用結構方程模型方法,對我國保險公司經營績效進行了評價分析;竇爾翔等(2011)[7]運用RAROC模型分析法,對我國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的風險績效進行了評價分析;褚保金等(2011)[8]通過ConeRatio(錐比率)模型分析了我國保險公司的運營績效,研究認為,ConeRatio模型更符合以風險控制為主的保險公司運營績效評價;孫蓉等(2013)[9]采用主成分分析法,選取2011年樣本數據,對我國保險公司運營績效進行了綜合評價;孫健等(2014)[10]在分析我國保險業市場結構與效率基礎上,選取相關樣本數據,對我國保險業績效進行了實證評價;蔣才芳等(2014)[11]運用數據包絡法(DEA),對我國人壽保險公司的經營績效進行了有效性評價;劉鵬等(2010)[12]通過構建VaR模型,對我國保險公司的投資組合保險策略績效進行了綜合評價;樊銳(2011)[13]運用主成分分析法,對我國保險資金在證券投資績效方面進行了評價分析;黃薇等(2012)[14]以壽險類保險為例,對中國人壽保險行業的營銷績效進行了評價。在保險公司績效影響方面,張邯癑等(2007)[15]選取保險業相關運營數據,對我國保險公司績效的整體影響因素進行了實證分析;趙桂芹(2009)[16]實證分析了資本投入效率對我國財產類保險公司經營績效的影響機制;王曉英等(2011)[17]以股權結構與經營績效的內在關聯性為基礎,實證分析了股權結構對國有上市保險公司經營績效的影響問題;夏?等(2013)[18]選取我國保險行業2011年的截面數據,實證分析了公司治理機制對我國保險業風險與績效的影響問題;陳彬等(2013)[19]選取我國24家中資財產類保險公司作為樣本數據,對公司治理機制與保險公司績效的關聯性程度進行了實證分析;邵全權等(2009)[20]以壽險類保險為例,實證分析了保險保障基金對中國壽險業結構、競爭與績效的影響問題;邵全權等(2009)[21]實證分析了保險保障基金對中國保險業整體產業組織經營績效的影響問題。綜上所述,現有文獻主要集中于保險公司經營績效方面的探討,很少涉及保險公司運營績效評價方面的探討。此外,現有文獻在實證方法方面很少采用因子分析法,在樣本選取方面很少采用中國境內保險公司作為樣本對象,在研究思路方面很少涉及分類評價??紤]到中國境內保險公司運營績效評價是個嶄新問題,對此,本研究的主要貢獻在于:設計了中國境內保險公司運營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在此基礎上,選取來自中國保險業60家境內保險公司的運營數據,運用因子分析法對中國境內保險公司運營績效評價進行了實證分析,并以此為依據,給出了相關政策建議。本研究成果將為中國保險業構建科學高效的運營績效評價體系,提供重要的理論指導與決策參考。本研究剩余部分的內容結構安排如下:第二部分為中國境內保險公司運營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設計;第三部分為中國境內保險公司運營績效評價的實證分析;第四部分為結論與建議。
二、中國境內保險公司運營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設計
(一)保險公司運營績效評價指標的遴選基礎所謂保險公司運營績效,主要是指保險公司在保險業務運營過程中所呈現的效率狀態。保險公司的運營績效不同于保險公司的經營績效,保險公司的經營績效主要側重于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效率狀態,而保險公司的運營績效除了反映保險公司經營管理層面以外,還應反映保險公司的風險運營、業務發展、人才配置等多元層面。此外,保險公司作為一類特殊的金融企業,將具有普通企業的基本特征,對此,通過對普通企業運營績效評價的相關指標進行修正,可以成為保險公司運營績效評價的基礎性指標。同時,保險公司與普通企業之間還存在較大差異,對此,還應當結合保險公司金融業務的具體特征,添加若干能夠反映保險公司金融業務特征的拓展性指標?;A性指標與拓展性指標組合在一起,構成了保險公司運營績效評價指標體系。保險公司運營績效評價基礎性指標的遴選基礎,主要是依據《企業效績評價操作細則(修訂)》對于金融類企業績效評價的相關規定,《企業效績評價操作細則(修訂)》是由國家財政部、國家經貿委、國家人事部、中央企業工委、國家發改委等五大部門于2002年度聯合頒布的,企業績效評價操作細則(修訂)涉及的具體評價層面主要包括財務效益狀況、償債能力狀況、發展能力狀況、資產運營狀況等四大層面,以及基本、修正、評議等三個層次的32個指標,該32個指標依照不同層次及不同權重,構成了普通企業績效評價的基礎指標,具體見表1。
(二)保險公司運營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的基本架構依據保險公司運營績效的定義,保險公司運營績效不僅需要反映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層面,還需要反映保險公司的風險運營、業務發展、人才配置等層面。此外,本研究認為,保險公司不同于普通企業,應結合企業績效評價操作細則(修訂)對應的基礎指標,再依據保險公司金融業務的具體特征,對保險公司運營績效評價指標進行拓展與深化,才能得到能夠準確反映保險公司運營績效的評價指標體系。考慮到保險公司運營績效必須綜合反映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風險運營、業務發展、人才配置等綜合層面,對此,本研究認為,保險公司運營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應當從保險公司的資產質量水平、保險賠付水平、保險經營水平、利潤獲取水平、保險發展水平、保險服務水平、人才配置水平等七大變量層面,分別遴選出反映上述七大變量的相關指標,從而構成真正適合于保險公司運營績效評價的指標體系。依據上述分析思路,本研究構建了保險公司運營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基本架構見表2。依據保險公司運營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的基本架構,保險公司運營績效評價指標體系主要由反映七大變量的15個指標構成。此外,本研究還給出了各個變量對應指標的測度公式,為實證分析提供樣本數據的輸入接口,并通過對各個變量與對應指標之間的關聯度分析,給出了各個變量與對應指標之間的相關性情況,具體結果見表3。本研究對于上表給出的指標測度公式及相關性情況詮釋如下:1.對于資產質量水平變量的詮釋該變量主要反映保險公司運營中的資產分布及配置質量狀況,主要由現金比率、固定資產比率、應收保費比率等3個指標來綜合反映。其中:現金比率指標值越大,則保險公司短期償債能力就越強,屬于正向指標;固定資本比率指標值越大,則保險公司短期償債能力就越弱,但是,依據我國保險公司的財務制度規定,固定資本比率指標值最高不得超過50%,屬于適度負向指標;應收保費率是保險公司的應收賬款率,應收保費率指標值越大,則保險公司短期償債能力就越弱,但是,依據我國保險公司的財務制度規定,一般應小于或等于8%,屬于適度負向指標。2.對于保險賠付水平變量的詮釋該變量主要反映保險公司運營中的保險賠付及退保應對狀況,主要由資產負債率、賠付退保率等2個指標來綜合反映。其中:資產負債率指標值越大,則保險公司中長期償債能力就越弱,屬于負向指標;賠付退保率指標主要是賠付退保金額與保費收入的比值,賠付退保率指標值越大,則保險公司應對意外風險的賠付能力就越弱,屬于負向指標。3.對于保險經營水平變量的詮釋該變量主要反映保險公司運營中的資產運作及經營效率狀況,主要由總資產周轉率、人均凈利潤、人均保費收入等3個指標來綜合反映。其中:總資產周轉率指標值越大,則保險公司資產運作效率就越高,保險經營水平也就越高,屬于正向指標;人均凈利潤與人均保費收入指標值越大,則保險公司經營效率也就越高,保險經營水平也就越高,均屬于正向指標。4.對于利潤獲取水平變量的詮釋該變量主要反映保險公司運營中的資產回報及保險收益狀況,主要由凈資產收益率、承保利潤率等2個指標來綜合反映。其中:凈資產收益率指標值越大,則保險公司資本回報水平就越高,說明資本創造利潤能力就越強,屬于正向指標;承保利潤率指標主要反映保險公司保險業務的獲利水平,承保利潤率指標值越大,則保險公司保險主營業務的獲利能力就越強,屬于正向指標。5.對于保險發展水平變量的詮釋該變量主要反映保險公司運營中的保費增長及資本增長狀況,主要由保費增長率、資產保值增值率等2個指標來綜合反映。其中:保費增長率指標反映保險公司保險主營業務的規模增長水平,保費增長率指標值越大,則保險公司的保險主營業務發展水平就越高,屬于正向指標;資本保值增值率指標反映保險公司資本保值增值水平,資本保值增值率指標值越大,則保險公司主營業務收入水平就越高,屬于正向指標。6.對于保險服務水平變量的詮釋該變量主要反映保險公司運營中的保費服務效率狀況,主要由保費服務成本指標來直接反映。保費服務成本指標主要是指保險公司獲取單位保費收入需要承擔的手續費及傭金成本,事實上,保費服務成本指標主要反映了保險公司對于保費業務的服務效率。保費服務成本指標值越大,則保險公司保險服務效率就越低,保險公司運營績效也就越低,屬于負向指標。7.對于人才配置水平變量的詮釋該變量主要反映保險公司運營中的人才配置結構及效率狀況,主要由銷售人員比例、大專以上員工比率等2個指標來綜合反映。其中:在人才配置結構方面,保險公司屬于金融服務業,需要大規模的銷售人員數量,因此,銷售人員比例指標值越大,保險公司保險主營業務規模就越大,屬于正向指標;在人才配置效率方面,保險公司從業人員需要學習及掌握一定的保險專業知識,因此,大專以上員工比率指標值越大,保險公司保險業務的拓展能力就越強,屬于正向指標。綜上所述,保險公司運營績效評價指標體系主要由來自于資產質量水平、保險賠付水平、保險經營水平、利潤獲取水平、保險發展水平、保險服務水平、人才配置水平等七大變量層面的15個指標構成。下面,本研究將以上述評價指標體系為基礎,采用因子分析法(FAM),對中國保險公司運營績效評價進行實證分析。
三、中國境內保險公司運營績效評價的實證分析
(一)樣本數據來源及處理本研究選取中國保險業60家境內保險機構作為實證樣本,樣本數據來源于《中國保險年檢2013》提供的中國保險業官方統計數據。需要說明的是,為深入比較不同類型及不同性質保險公司之間運營績效的差異,本研究對中國境內保險公司進行了基本分類,其中:按照公司經營類型來劃分,主要分為財產保險公司與人壽保險公司兩大類;按照公司資本性質來劃分,主要分為中資保險公司、合資保險公司與外資保險公司三大類。依據上述分類方法,在公司經營類型方面,本研究選取的60家中國境內保險公司主要包括28家財產保險公司與32家人壽保險公司。在公司資本性質方面,60家中國境內保險公司主要包括31家中資保險公司、15家合資保險公司與14家外資保險公司。下面,我們將資產質量水平、保險賠付水平、保險經營水平、利潤獲取水平、保險發展水平、保險服務水平、人才配置水平等七大變量作為一級變量,將反映七大一級變量的15個指標作為二級變量,我們將二級變量又命名為“指標變量”,15個指標變量分別以變量符號X1至X15來表示,指標體系的變量設定符號見表4。我們將《中國保險年檢2013》提供的中國保險業官方統計數據代入表4中,即可得到中國保險公司運營績效評價實證分析的原始樣本數據。本研究原始樣本數據保留兩位小數。為便于分析,我們給出了中國境內60家保險公司的簡稱及分類表,具體見附錄A。此外,為了充分發揮因子分析法在實證分析中的作用,我們需要對原始樣本數據進行如下處理:一方面,為了消除指標變量之間的量綱差異而帶來的實證結果偏差,我們將運用軟件SPSS19.0中的Z-Score方法對原始樣本數據進行了標準化處理;另一方面,為了檢測數據間的相關性,從而判定樣本數據是否適合做因子分析,我們進行了KMO檢驗和Bartlett檢驗,本研究進行的KMO與Bartlett檢驗結果表明,KMO檢驗結果超過0.5,達到0.586,說明樣本數據相關性的置信度達到95%以上,樣本數據之間具有很強的相關性,因此,樣本數據適合進行因子分析。
(二)實證分析過程下面,我們將采用因子分析法進行實證分析。本研究實證分析的具體思路是:首先,計算方差貢獻率及累計方差貢獻率,確定主成分個數;其次,計算主成分的載荷矩陣,確定每個主成分覆蓋的指標內容及因子名稱;然后,計算主成分的系數矩陣,確定每個主成分或因子的計量表達式,并依據方差貢獻率,得到綜合因子的計量表達式;最后,依據綜合因子的計量表達式,給出中國境內保險公司運營績效的綜合評價結果。1.方差貢獻率及累計方差貢獻率計算通過SPSS分析得到解釋總方差的計算結果,具體結果見表5。由上表可以看出,我們得到的7大主因子累計方差貢獻率達到80.517%,能夠很好地覆蓋15個評價指標,完全可以對60家中國境內保險公司運營績效評價進行較好解釋。此外,從7大主成分的方差貢獻率分布還可看出,第一主成分的方差貢獻率為19.591%,綜合反映能力位居第一位;第二主成分的方差貢獻率為14.888%,綜合反映能力位居第二位;第三主成分的方差貢獻率為13.512%,綜合反映能力位居第三位;第四主成分的方差貢獻率為11.445%,綜合反映能力位居第四位;第五主成分的方差貢獻率為9.061%,綜合反映能力位居第五位;第六主成分的方差貢獻率為6.495%,綜合反映能力位居第六位;第七主成分的方差貢獻率為5527%,綜合反映能力位居第七位。2.主成分的載荷矩陣計算下面,我們選取7大主成分,運用SPSS工具,計算出主成分的載荷矩陣,具體結果見表6財政金融研究從主成分的載荷矩陣可以發現,不同主成分覆蓋著的不同的指標內容,對此,我們依據各個主成分覆蓋的主要指標內容,確定主成分名稱。具體分析如下:第一主成分主要由人均凈利潤(X7)、凈資產收益率(X9)、承保利潤率(X10)等指標變量來反映,這些指標變量主要反映了保險公司的綜合獲利能力,對此,我們將第一主成分命名為“綜合獲利能力因子”,以符號F1表示。第二主成分主要由現金比率(X1)、賠付退保率(X5)等指標變量來反映,這些指標變量主要反映了保險公司在短期內的保險賠付能力,對此,我們將第二主成分命名為“保險賠付能力因子”,以符號F2表示。第三主成分主要由人均保費收入(X8)、承保利潤率(X10)、服務成本(X13)、銷售人數比率(X14)、大專以上員工比率(X15)等指標變量來反映,這些指標變量主要反映了保險公司保險主營業務的運作效率,對此,我們將第三主成分命名為“保險運作效率因子”,以符號F3表示。第四主成分主要由資產負債率(X4)、人均凈利潤(X7)、人均保費收入(X8)、保費增長率(X11)、服務成本(X13)、銷售人數比率(X14)等指標變量來反映,這些指標變量主要反映了保險公司保險主營業務的拓展潛力,對此,我們將第四主成分命名為“保險拓展潛力因子”,以符號F4表示。第五主成分主要由固定資產比率(X2)、應收保費比率(X3)、資本保值增值率(X12)等指標變量來反映,這些指標變量主要反映了保險公司的風險控制能力,固定資產比率(X2)與應收保費比率(X3)越大,且資本保值增值率(X12)越小,則保險公司的風險控制能力就越弱,對此,我們將第五主成分命名為“風險控制能力因子”,以符號F5表示。第六主成分主要由現金比率(X1)、資產負債率(X4)、資本保值增值率(X12)、服務成本(X13)等指標變量來反映,這些指標變量主要反映了保險公司中長期的綜合償債能力,對此,我們將第六主成分命名為“綜合償債能力因子”,以符號F6表示。第七主成分主要由資產負債率(X4)、總資產周轉率(X6)等指標變量來反映,這些指標變量主要反映了保險公司運用財務杠桿進行資本運作及資產管理,也間接反映了保險公司的資產經營效率,對此,我們將第六主成分命名為“資產經營效率因子”,以符號F7表示。3.主成分的系數矩陣計算對表3-3中數據進行處理,將第i列元素分別除以第i個特征根的平方根SQR(i),即可得到第i個主成分的系數,全部主成分的系數就構成了主成分的系數矩陣,具體結果見表7。依據公式(8),我們即可計算出綜合因子F的具體數值,綜合因子F的具體數值就是我們所要得到的保險公司運營績效的綜合評價得分。4.保險公司運營績效綜合評價依據上述公式,我們即可得到60家中國境內保險公司的運營績效得分值,并依據運營績效的綜合評價得分情況,對60家中國境內保險公司運營績效進行了整體排名,運營績效得分的整體排名結果見表8。依據上表可以發現,在60家中國境內保險公司整體排名中,排名位于前五名的保險公司分別是安邦財險、安邦人壽、交銀康德、三星財險與三井住友,排名位于最后五名的保險公司分別是天安人壽、國泰人壽、國泰財險、安聯財險與中法人壽。同時,為便于比較分析,我們還對60家中國境內保險公司的運營績進行了分類排名。其中:從公司經營類型對60家中國境內保險公司運營績效得分情況進行分類排名,得到排名位于前十名的財險類與壽險類保險公司,公司類型排名的具體結果見表9。此外,從公司資本性質對60家中國境內保險公司運營績效得分情況進行分類排名,我們得到運營績效排名位于前五名的中資類、外資類與合資類保險公司,公司性質排名的具體結果見表10。的整體排名情況來看,中資類保險公司運營績效的平均得分為1.66分,外資類保險公司運營績效的平均得分為0.67分,合資類保險公司運營績效的平均得分為-4.67分。對此,我們得到的評價結論是:從運營績效的平均得分情況來看,中資類保險公司的運營績效整體上優于外資類與合資類保險公司,外資類保險公司的運營績效整體上優于合資類保險公司。
四、結論與建議
(一)研究結論本研究構建了中國境內保險公司運營績效的評價體系,并運用因子分析法,選取中國保險業60家境內保險機構的運營數據作為樣本數據,對中國境內保險公司運營績效評價進行了實證分析,主要得到如下實證結論:1.在中國境內保險公司運營績效整體評價方面,運營績效綜合得分排名位于前五名的保險公司分別是安邦財險、安邦人壽、交銀康德、三星財險、三井住友;運營績效綜合得分排名位于后五名的保險公司分別是天安人壽、國泰人壽、國泰財險、安聯財險、中法人壽。2.在財險類與壽險類保險公司的分類評價方面,運營績效綜合得分排名位于前五名的財險類保險公司分別是安邦財險、三星財險、三井住友、東京海上、長江財險;得分排名位于前五名的壽險類保險公司分別是安邦人壽、交銀康聯、工銀安盛、友邦廣東、友邦江蘇。3.在中資類、外資類與合資類保險公司的分類評價方面,運營績效綜合得分排名位于前五名的中資類保險公司分別是安邦財險、安邦人壽、長江財險、友邦廣東、友邦江蘇;得分排名位于前五名的外資類保險公司分別是三星財險、三井住友、東京海上、友邦廣東、友邦江蘇;得分排名位于前五名的合資類保險公司分別是交銀康聯、工銀安盛、恒安人壽、中意財險、聯泰大都會。4.比較中國境內保險公司運營績效的分類得分情況發現,財險類保險公司與壽險類保險公司之間的運營績效存在一定差異,財產類保險公司的運營績效優于壽險類保險公司的運營績效;中資類保險公司的運營績效整體上優于外資類與合資類保險公司,外資類保險公司的運營績效整體上優于合資類保險公司。
篇10
機動車輛保險作為我國財產保險公司的重要支柱險種, 2006年以來,車險保費收入占產險保費收入比例一直維持在70%左右,且車險賠付率直線上升,且仍有繼續上升的趨勢(見表1),經營效益卻持續下滑,其經營 發展 狀況直接關系到我國非壽險業做大做強目標的實現。全面提升經營機動車輛保險的核心競爭力,始終是我國財產保險公司的重心。如何防范和控制車險經營風險,提升車險盈利能力是目前各財產保險公司的重要任務。本文將從承保風險、理賠風險、財務風險、新《保險法》對車險的影響等方面進行分析機動車輛保險經營中的風險防范。
2006年-2009年5月江蘇省揚州市車險業務發展情況表1
年份
2006
2007
2008
2009.1-5
財險總保費(億元)
5.54
7.11
8.18
4.52
車險保費(億元)
3.83
4.98
5.64
3.11
車險保費占比(%)
69.2
70.07
68.99
68.86
車險簡單賠付率(%)
82
50
60
54
一、車險承保風險的防范
承保管理是保險公司經營風險的總關口,承保質量如何,關系到公司經營的穩定性和經營效益的好壞,同時也是反映保險公司經營管理水平高低的一個重要標致。目前市場上的絕大部分保險公司都以追求規模、追求保費為目標,在保源有限增長、競爭激烈的情況下,各公司迫于業務壓力,展開非理性價格競爭,導致車險“高返還、高手續費、低費率”現象愈演愈烈。為了搶占更多的市場份額,一味地追求業務規模和發展速度,向保戶開出諸多優惠條件,甚至不惜犧牲公司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對承保質量的高低漠然視之,不僅增大了承保標的風險系數,降低了車均保費,同時也為以后的理賠工作帶來諸多隱患,致使承保效益進一步降低。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個問題:
一是業務基層只要數量不問質量。長期的思維定勢,致使業務基層單位思想仍然停留非理性價格競爭上,承保管理環節相對薄弱。面對業務發展和市場競爭壓力,“拾到籃子里就是菜”的思想普遍存在于各經營單位特別是基層一線。不符合承保條件的車輛仍可按正常標準承保,部分車輛“套用條款”現象屢禁不止,保戶為了“節省”保險費,往往采取“套用條款”投保的行為,變相改變車輛使用性質,從而改變車輛條款適用類別。如:人為將營業用車作為非營業用車性質承保、家庭用車作為非營業用車承保,由此雖然實現了保費收入的增長,但業務質量參差不齊。
二是承保政策執行力不夠。目前核保工作基本上局限于要素核保,不驗車承保?;鶎诱箻I單位對驗車承保重視不夠,對投保車輛根本不進行檢查驗車,片面輕信投保人的表述,而核保人員又無力顧及,造成諸多風險漏洞。
因此,車險迫切需要在經營上實現由大到強、由量到質的轉變。要求我們必須提高精細化管理水平,合規經營,防范風險,實行有效益的承保政策,提升風險選擇能力,提高保費充足性,推動業務質量的持續改善。
一是合規經營,嚴控違規風險。開展合規經營 教育 ,樹立效益第一的意識。隨著保險市場主體不斷增多,保險競爭日趨激烈,競爭手段單一、經營數據不真實、市場秩序不夠規范等問題逐步暴露出來,影響了保險業的 科學 發展,為止,保監會以保監發[2008]70號文件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財產保險市場秩序工作方案》,要求合規經營,規范市場秩序。江蘇保監局貫徹落實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議精神,推出五項監管新舉措,重拳規范車險市場秩序,實施了“四高”(業務非正常增速高、展業成本高、綜合賠付率高和市場不良反映呼聲高)指標為核心的產險分支機構分類監管辦法,建立了保險公司月度監測指標制度。根據月度監測獲取的數據將各產險分公司分為低成本擴張型公司、低成本收縮型公司、高成本擴張型公司、高成本收縮型四類,并采取不同的監管措施,通過檢查式調研、約見談話等方式,進一步分析其成本偏高的根本原因,對存在違法違規和惡性競爭行為的公司,堅持從嚴從速查處,有效防范了系統性風險。江蘇省保險行業協會也從6月20日起降低手續費用,商業車險10%-12%。保險公司要自覺遵守行業自律,特別是在市場中起主導作用的公司要引領市場,降低違規經營成本,規范市場秩序。
二是提升承保定價能力,是要通過業務風險識別能力的加強,提升定價體系的精確度,不斷優化業務結構,主動甄別風險,進行選擇性承保。解決業務結構問題,首先要進行動態盈利性分析,通過分析,甄別客戶的盈利水平,配合承保政策、銷售費用和服務資源,形成對風險的主動選擇能力,推動業務結構改善。首先是制定科學的承保政策,目前人保財險公司按業務盈利能力高低,將業務分為a、b、c、d、e、f六個風險分類,結合對各客戶群具體險別業務的盈利分析,明確各客戶群的效益險種,根據客戶類別有針對性地加大效益險種的營銷力度,限保虧損險種,提升業務整單盈利能力。全力鞏固a類業務,積極發展b類業務,有效提升c類業務,控制d類業務,重點管控e、f類業務,提高優質業務續保率。通過精細化分析對險別進行細分制定差異化的承保策略。江蘇省目前商業車險理賠賠信息共享平臺已建立,各公司承保轉入業務(f類)時通過平臺逐單查詢商業險上年出險次數,并嚴格根據費率規章使用系數。出險一至二次不得使用無賠款優惠系數,出險三次上浮10%,四次上浮20%,五次及五次以上上浮30%。二是要嚴格執行統一核保制度,加強核保力量,樹立核保工作的權威性,防止病從口入。三是確保原始數據錄入真實可靠,強化數據質量管理,加強考核,落實責任制,為業務數據的積累和業務分析奠定基礎。四是做好數據分析,對公司的車險經營情況進行動態監控,做好業務風險的預測,以提高承保政策制定的前瞻性,并通過費用差異化配置,有效進行風險選擇,在競爭中贏得主動。
二、車險理賠風險及防范
車險賠款支出作為保險公司最大的經營成本,賠付率過高,車險經營效益壓力很大。賠款未能及時兌現保險公司規定時間內結案賠付的承諾,造成理賠難的局面,直接影響保險公司的聲譽。車險理賠工作中存在以下主要問題:
一是近幾年汽車走進了普通家庭成了代步工具,隨著車輛的巨增和新駕駛人的不斷涌現, 交通 事故也隨之而增,當前有效報案數增速和已決賠案數量增速已達 歷史 最高水平。2008年人保財險公司處理已決案件呈高速增長態勢,每月平均處理賠案超過100萬件,出險率不斷增高。
二是三責險賠付率持續上揚,其中人傷案件賠款占比逐年增大,案均賠款居高不下。涉及人傷案件的訴訟也呈上升趨勢。
三是理賠關鍵環節管控不嚴,現場查勘過程的粗放管理,加上部分理賠人員素質不高、原則性不強,把關不緊,增加了理賠水分。
四是保險欺詐行為不斷擴散,道德風險有蔓延的趨勢。
上述問題的出現有悖于 現代 保險公司注重 經濟 與社會效益的最終目標。加強理賠管控,提升理賠工作水平,以優質的服務贏得客戶,強化理賠關鍵環節管控,擠壓理賠水分,提升車險盈利能力,使業務 發展 及服務和諧社會的要求相匹配。
1、加強理賠專業化隊伍建設,提升客戶服務能力。一是把好隊伍的入口關,強化培訓。選擇高素質人員充實理賠隊伍。強化理賠專業技能建設,提高理賠人員的綜合素質。實行專業崗位任職資格制,初中高定損員的權限管理和初中高核賠人員的專業化管理。二是完善理賠人員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建立健全理賠業績量化考核體系,提高理賠人員的責任心和工作積極性。三是持續開展理賠人員職業道德 教育 和和警示教育。
2、加大車損險查勘定損力度,把好理賠第一關。車險的經營好壞與現場查勘力度有直接關聯,提高現場查勘率,加強查勘定損環節時限管理,強化第一現場查勘要求:一是對單方事故采取快捷服務程序處理的案件,第一現場查勘率包括復勘事故第一現場查勘率必須達到100%。二是出險后未及時報案和有疑問的案件必須查勘第一現場,對于汽車修理廠代辦的案件必須和被保險人或事故當事人聯系,核實出險情況和復勘事故第一現場。三是對關鍵時間和關鍵車型出險的車損案件,當場報案的必須查勘第一現場,如未當場報案的,要復勘第一現場。關鍵時間如:下午一點半左右,晚上七點半左右;關鍵車型如使用年限8年以上的老舊車型等。四是建立健全理賠后監督機制,定期開展定損復查。查勘案件復查率不低于10%,核損案件復查率不低于3%。五是加強對異地代查勘案件的授權,車損超出一定數額的案件要派出高級別定損員前往出險地查勘定損。六是規范定損標準,強化報價和核損管理,堅持能修不換,不能修則換的原則,區分合作與不合作4s店,嚴格理賠定價標準,努力提高定損的準確性。
3、建立健全風險預警機制,進一步加強對疑似虛假案件的調查,嚴控通融案件,建立支公司賠案反制性監督機制。進一步完善公安駐保險公司警務室的建設,加大打假防騙的工作力度,提高打擊效果。對有疑問的人傷賠案中的戶口性質、被撫養人的情況及有明顯傷殘評定不合理的認真調查,申請重新進行傷殘評定。對重大欺詐騙賠案件的查獲給予特殊獎勵。
4、加強人傷案件的管理,擠壓不合理賠付。近年來人傷案件賠款逐年增大,其中醫藥費、死亡傷殘賠款也是逐年增大,人傷案件的案均賠款居高不下,1-5月江蘇人保財險人傷案均賠款22411元,同比增加4261元,增長率為23.48%。如何擠壓人傷案件的水分是今后理賠工作的重點。一是要成立由理賠部負責人、醫療專家、醫療跟蹤人員組成的醫療跟蹤、審核小組。對涉及人傷的案件進行跟蹤服務,提前介入,對醫療及用藥方案、費用標準等與 醫院 進行溝通,并及時告知保戶。并要示跟蹤人員在第一時間到達醫院,詢問傷勢和傷者的職業及工資收入情況,掌握第一手資料。二是對涉及人身傷殘和死亡案件的被撫養人、傷者收入等相關情況進行調查。重點加關注10級傷殘的。三是嚴格按照《道路 交通 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進行醫療費審核,嚴格剔除賠案中不合理費用,對醫療專家進行相關考核,提高其工作積極性。
5、增強車險未決賠款管理能力,提高數據準確性。未決賠款的準確于否直接影響到公司的綜合賠付率、利潤率等指標,直接影響車險經營成果。建立未決賠案長效管理機制,明確專人負責車險未決賠款管理,定期與保戶聯系,了解案件進展及時對車險未決賠款進行修正,使其與賠款相近,確保數據的準確性,防止車險未決賠款估損過高或過低而影響車險經營效益。
三、車險財務風險防范
車險財務風險主要表現為:應收保費的風險、成本歸集不合理的風險。防范財務費用風險要從源頭抓起,降低車險經營中的各項成本,將綜合成本率作為重要考核指標。
1、強化分險核算工作,確保車險經營成本的準確歸集。目前直接費用間接化、間接費用平均化的問題仍不同程度存在,各險種間費用分攤不均衡現象仍未得到根本解決。要從源頭提高費用歸集的準確性、合理性,真實反應經營情況。一是實行銷售費用的差異化配置,以增強風險選擇能力,將費用向優質業務、優質客戶群傾斜,切實提高銷售效率。二是推進車險理賠的標準化和規范化操作,提高理賠效率,降低理賠成本,提高理賠資源利用效率。要重點解決在車險賠案中不合理列支各種行政管理費用問題。
2、全面推廣車險“見費出單”,加強應收保費管控,集中清理存量應收。嚴格管理和考核機制,全面規范應收保費管理。
四、新《保險法》對車險的風險防范
將于2009年10月1日起實施的新《保險法》,關于被保險人利益保護的條文有了明顯的增加,這既是 法律 對當前保險業主體關系地位的調整,也是當前保險業務經營中尤其是理賠過程中諸多問題的體現。因而如何順應《保險法》的要求,規范財產保險公司的內部理賠流程,提升理賠服務能力和速度,降低理賠過程中發生的訴訟風險,是車險理賠所面臨的新課題。
隨著交強險的實施,目前涉及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訴訟案件正在急劇攀升,已經對保險公司的經營帶來了很大的壓力和挑戰。對于受害人的起訴,目前法院多是判決保險人承擔交強險項下的賠償責任,對于商業三者險則礙于民事訴訟法和舊保險法的規定,判決保險人直接向第三人賠償的案件仍是少數。但新《保險法》第65條第2款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傳統上車險三責險理賠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先由受害第三者向被保險人請求賠償,被保險人向受害第三者賠償后,被保險人再向保險人請求賠償;另一種是受害第三者向被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人得到被保險人的通知后,直接向受害第三者賠付保險金。新保險法第65條第2款對第二種賠付方式進行了明確,以法律的形式賦予了第三者保險金請求權??梢灶A見的是,在司法審判實務中對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受害人直接起訴被保險人請求賠償的,有權申請追加承保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由保險公司直接向受害人賠償,從當前法院判決的趨勢和人傷案件在理賠業務中的占比看,保險人的賠付成本面臨陡升的壓力,會嚴重影響財產保險公司的經營基礎。
相關期刊
精品范文
10保險學習心得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