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5-04 06: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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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畢業論文-會計誠信與《會計法》的完善
會計畢業論文
會計誠信作為一種行為準則,它受到多項因素的影響,而完善會計立法是最重要的。所以,明確會計法的立法思路,將會計誠信明確寫入《會計法》,這不但能將會計誠信提升到法律的高度來認識,而且極大地提升了其權威性。
會計誠信是企業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中介機構、證券分析師和會計人員等的行為準則之一,如同社會個人的道德規范,它的作用不但是提供真實的會計信息,更在于向社會傳遞企業的信用和聲譽。因此如何建立會計誠信機制,如何從立法角度有效抑制虛假會計信息,弘揚會計誠信,需要我們有正確的認識。
《會計法》的立法思路
首先,在《會計法》修訂中應明確以程序法為導向的立法思路。因為從法律制度的整體來看,會計作為社會經濟活動綜合反映的信息系統,《會計法》作為會計工作的根本法,會計法規必然包含經濟、行政、民商和刑事等多方面的內容,試圖將其簡單地歸屬于某一特定屬性的法種范疇是不可能的。從程序為導向的立法思路來看,《會計法》不但要規范會計的總體概念和基本程序,而且還必須要起到規范其他會計立法的作用,也就是《會計法》應該成為其他會計立法的“立法法”。
其次,對于程序立法的有關規定必須具有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因為從《會計法》本身來看除了具有程序性特點外還必須具有針對性,即除了應關注和有效協調相關法律外,如審計法、公司法、稅法和證券法等,還應更多地集中概括專門的會計法律規范,并保證其具有可操作性和實施的有效性,如會計核算、控制、披露和處理等會計特有的法律規范,對于類似會計工作的行政、社會監督,會計內控制度和違法檢舉等,都應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明文規定,真正使《會計法》成為會計工作最集中和最具有權威性的根本法。
會計誠信與會計法論文
會計誠信作為一種行為準則,它受到多項因素的影響,而完善會計立法是最重要的。所以,明確會計法的立法思路,將會計誠信明確寫入《會計法》,這不但能將會計誠信提升到法律的高度來認識,而且極大地提升了其權威性。
會計誠信是企業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中介機構、證券分析師和會計人員等的行為準則之一,如同社會個人的道德規范,它的作用不但是提供真實的會計信息,更在于向社會傳遞企業的信用和聲譽。因此如何建立會計誠信機制,如何從立法角度有效抑制虛假會計信息,弘揚會計誠信,需要我們有正確的認識。
《會計法》的立法思路
首先,在《會計法》修訂中應明確以程序法為導向的立法思路。因為從法律制度的整體來看,會計作為社會經濟活動綜合反映的信息系統,《會計法》作為會計工作的根本法,會計法規必然包含經濟、行政、民商和刑事等多方面的內容,試圖將其簡單地歸屬于某一特定屬性的法種范疇是不可能的。從程序為導向的立法思路來看,《會計法》不但要規范會計的總體概念和基本程序,而且還必須要起到規范其他會計立法的作用,也就是《會計法》應該成為其他會計立法的“立法法”。
其次,對于程序立法的有關規定必須具有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因為從《會計法》本身來看除了具有程序性特點外還必須具有針對性,即除了應關注和有效協調相關法律外,如審計法、公司法、稅法和證券法等,還應更多地集中概括專門的會計法律規范,并保證其具有可操作性和實施的有效性,如會計核算、控制、披露和處理等會計特有的法律規范,對于類似會計工作的行政、社會監督,會計內控制度和違法檢舉等,都應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明文規定,真正使《會計法》成為會計工作最集中和最具有權威性的根本法。
增加會計誠信的條款
剖析會計法的規定法律責任論文
[論文關鍵詞]會計法單位負責人會計人員法律責任
[論文摘要]單位負責人作為會計法律責任的主體,承擔著會計法律責任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依法建賬、規范會計核算、加強內部監管和控制是單位負責人正確履行職責的保證。因此,應強化單位負責人的責任,約束管理行為,完善會計法律體系,加強會計監督力度,提高會計工作質量水平。
我國于1985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1993、1999年對《會計法》作了修改。在《會計法》實施過程中,不少單位負責人、會計人員在會計法律責任的認識上還存在不少的誤區,以致在處理會計事務過程中缺乏應有的責任意識,工作偏差、錯漏現象較多,而對其責任承擔主體又缺乏責任認定的手段,以致有關會計法律責任的規定盡管明確,但在追究違法主體責任時卻缺乏有力手段給予保障。
一、我國《會計法>中法律責任的規定及不足
將我國建國來先后修訂的《會計法》中法律責任加以比較,主要的變化有以下幾點:
1.責任主體的變化。經歷了由1985年的會計人員、單位領導人和上級單位領導人到1993年的會計人員和單位領導人再到1999年單位領導人為主、會計人員為輔的變化。
會計法律存在問題思考論文
一、當前存在的若干會計法律問題
1.現行法規中重視行政及刑事的處罰,輕視民事處罰。我國的經濟體制原從計劃經濟中脫胎而來,現有的法規還是體現了較多的計劃經濟色彩,即往往比較重視行政及刑事的法律處罰,而輕視民事法律關系的調節。例如,在《證券法》中,用了很大篇幅描述提供虛假會計信息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僅在第62、69、161、202以及207條中,簡單地提及提供虛假會計信息的責任人應承擔賠償民事責任,至于什么是虛假會計信息,如何認定虛假會計信息,如何處理這一民事責任,幾乎沒有涉及,這就給具體的司法判決帶來了很大的不確定;陛。即使在《會計法》中也是只字不提會計問題中的民事責任問題。類似的問題,也反映在《公司法》、《合同法》等其他有關的經濟法規中。
2.缺乏對虛假會計信息具體認定的法律規定。盡管在《證券法》、《公司法》以及相關的法規中,已經規定了出具虛假會計信息的有關人員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是,如何認定虛假會計信息,往往規定得過于原則與抽象,這就給司法實踐帶來一系列的問題。
第一,對于什么是虛假會計信息,如何確認虛假會計信息,這是一個相當復雜的法律問題,不同階層的人士會有不同的標準:專業人士通常是以專業標準為依據,只要符合;專業標準,不管會計信息反映的內容與事實是否有出入,都不將其認定為虛假會計信息;非專業人士則通常認為,只要會計信息所反映的內容與事實有所出入,則該項會計信息就屬于虛假信息。由于會計信息的使用者及有關的司法部門一般都是非專業人士,一旦因會計信息問題引起法律沖突,在認定某項會計信息是否虛假時,如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司法部門往往以最為簡便的方法來判定會計信息是否虛假,這就是以事實作為標準。有關這方面的經驗教訓,已大量發生在與驗資有關的民事糾紛中。
第二,即使法律上已認定一項會計信息是虛假的,但如何來界定這項虛假會計信息的產生是故意還是過失,又是一個法律難題。因為區分故意與過失,在對虛假會計信息的責任人員量刑時,是非常重要的。前者不僅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且要承擔刑事責任,而后者還要在分清程度不同的情況下,確定不同的民事責任:如屬于重大過失,其承擔的民事責任就相對要大些,賠償的金額就可能較高;對于一般過失,則賠償的責任就較輕。但是,要界定產生虛假會計信息是故意還是過失,即使是專業人士,有時也是難以勝任的。
第三,也就是目前存在的最大問題是:雖然確認了某項會計信息是虛假會計信息,并已認定了虛假會計信息的責任人員,但如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應賠償哪項經濟損失,在法律上仍是一個非常模糊的問題。目前司法界對于注冊會計師出具虛假驗資報告的,是以驗資金額的不實部分作為賠償金額,而不是以會計信息使用者使用該虛假會計信息實際受到損失的金額為依據。然而這一規定,并不適用于所有與虛假會計信息有關的法律沖突。如上海貝齡微電子公司的盈利預測報告中,由于有關部門的過失,使得每股盈利0.39元誤登為0.43元,按照司法解釋中的有關賠償要求,注冊會計師每股僅需賠償0.04元,這對損失了成千上萬元的投資者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
會計法完善提高信息質量論文
【論文摘要】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會計信息質量越來越為社會各界所關注,《會計法》作為規范會計信息的一部重要的法律,其內容已凸顯不足。本文在深入分析現行立法缺陷的基礎上,提出在新形勢下對《會計法》加以完善的具體措施,從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起到保駕護航的作用。
【論文關鍵詞】會計信息失真法律責任探析
改革開放30年來,《會計法》作為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完整,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法律,為推進我國會計法治化進程起到了重要的積極作用。然而,由于歷史和時代的原因,我國的會計立法工作一直是在摸索中前進的,而每一次修訂完善的歷程都是時代的要求和經濟發展趨勢的必然。在修訂過程中爭議雙方利益的調和與分配,取舍之間的機遇與挑戰,決定了會計立法工作在幾經修訂之后,只能是趨于完善,其弊端仍然存在,突出表現在對會計信息失真的責任認定方面,需要不斷的補充和完善。
1《會計法》對會計信息失真法律責任所作規定的變遷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歷經了三部《會計法》:1985年1月21日頒布的《會計法》、1993年12月29日修訂的《會計法》、1999年l0月31日再次修訂的《會計法》。總體而言,1985年和1993年的會計法區別不大,在法律責任的條數、字數及內容上都差不多,只有5條約500字,而1999的《會計法》變動較大,有8條約1500字,突出表現在法律責任的種類和責任主體上。
責任主體經歷了由1985年的會計人員、單位領導人和上級單位領導人到1993年的會計人員和單位領導人再到1999年單位領導人為主、會計人員為輔的變化。其原因是,市場經濟要求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首要的一條就是政企分開。20世紀80年代計劃經濟體制下政企合一,企業經營的所有事項都受上級主管單位的調控,上級單位領導人理所當然要對會計信息失真負行政責任。因此1985年的會計法第28條規定:“上級主管單位行政領導人接到會計人員按照本法第19條第二款規定提出的書面報告,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作出處理決定,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行政處分?!边@與當時的經濟大環境相適應。2O世紀9O年代我國實行市場經濟,企業與主管部門紛紛脫鉤成為獨立自主、自負盈虧的經營實體,會計法規定的責任主體也相應地刪除了上級單位領導人。1999年會計法又進一步劃清了會計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法律責任的主次,這是數十年會計實踐的結果,人們逐漸認清了會計人員的實際地位和作用。無論在經濟還是在行政上,作為基層工作者的會計人員都依附于單位領導人,要求會計人員對單位領導人進行會計監督、對會計作假負較大的責任,顯然不合理。因此這種變革是合乎實際的。
會計法會計責任體系論文
1999年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重新修訂后的《會計法》?!稌嫹ā吩谠S多方面都做了重大修訂,特別是明確了單位負責人是會計責任的主體。本文擬就會計責任體系做一點探討。
一、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
修訂后的《會計法》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單位負責人應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還規定了:“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边@實際上確立了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主體地位和在通常情況下對會計資料的虛假和重大遺漏承擔主要責任。筆者認為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此項制度的合理性予以論述。
1、會計責任的經濟學分析。
經濟學的一個基本假設是經濟個體在進行行為選擇時要進行成本收益的比較。只有當某一行為所帶來的收益大于其成本時,經濟個體才會實施該行為;收益和成本的差異越大,實施該行為的愿望就越強烈。提供虛假、片面的會計資料,其目的不外乎以下幾種:隱瞞利潤,以減少稅負;操縱盈余,以保持和抬高股價;粉飾會計報告,以騙取投資者的信任及其資本;虛夸業績,以獲得提升和高額獎金及職務消費;職務侵占。除了職務侵占以外,其他造假行為不會給會計人員帶來任何直接的收益。這些行為所帶來的好處幾乎全部歸單位負責人占有。既然單位負責人占有了會計造假行為的幾乎全部收益,他自然應對此承擔主要責任。如果讓會計人員對此承擔主要責任,單位負責人就更有足夠的造假沖動。因為在此情形下,巨大的收益成本順差會使單位負責人肆無忌憚地“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提供虛假會計報告。會計人員的許多切身利益都受制于單位負責人,如果對會計造假予以抵制,一方面要承受來自單位負責人的巨大壓力,另一方面因抵制而帶來的預期損失可能遠遠超過配合造假的成本。雖然法律對打擊報復堅持原則的會計人員作了禁止性規定,但作為領導的單位負責人要找一個理由來打擊報復會計人員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因此會計人員往往不得不配合會計造假。此次制度修訂,就是想通過增加對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起著決定性作用的單位負責人的造假成本來實現“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立法宗旨。
2、會計責任的法理分析。
我國會計法律制度的完善探究論文
【論文摘要】公司治理涉及各種利益相關者責權利的劃分和制衡。會計是連接權利和利益的紐帶,會計信息質量在公司治理結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公司治理中對各種利益相關者的約束與制衡機制需要以會計信息作保障。會計目標與公司治理目標具有內在的關聯性,在我國公司目前所處的經濟環境下,公司目標是影響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因素會計法律制度的完善對我國公司治理具有重要的意義。
【論文關鍵詞】公司治理;會計目標;法律經濟學;會計立法
一、引言
公司治理是指連接并規范所有者、支配者、決策者、執行者以及使用者相互關系的權、責、利關系合理匹配的制度安排。從本質上講,公司治理結構是企業所有權安排的具體化,是有關公司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這些安排決定了公司的目標、行為,決定了公司利益相關者中在公司治理關系中的地位。股東、經管階層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對企業實際控制權的影響最終表現為對其利益實現程度的影響,而公司會計活動的結果,具有直接調節各利益相關主體利益的作用。因此,在公司治理中,會計目標的實現與公司治理目標具有內在的關聯性。一方面,會計功能的發揮與控制目標的實現有賴于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另一方面,由于會計信息在公司治理中具有反映、控制和監督的功能,會計行為可以在公司治理中發揮重要作用。在維護企業所有者和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方面,會計法與公司治理的目標是一致的。中國企業股份制改造以來,法學界對會計法律制度的研究雖然已經取得一定的成果,但從公司治理的視角研究會計法律制度卻明顯滯后于我國公司治理的實踐,已有的成果也局限于公司治理結構缺陷的角度研究公司的會計行為,這種研究方法由于規范分析方法的缺失,其研究會成果對公司治理與會計立法并無多大助益。本文在分析國外有關會計目標理論的基礎上,會計目標模式與公司治理模式之間的互動與對應關系進行了歸納和評析,并對我國會計法律規范的完善進行了初步構想。
二、會計目標的價值基礎與公司治理模式的選擇
會計目標是公司治理模式選擇的基礎,也是從法律經濟學視角研究會計法律規范的邏輯前提。在不同的社會經濟環境和法律制度背景下,人們對于會計目標的價值基礎就有不同的的認識。自上世紀60年代以來,兩大法系國家關于會計目標價值基礎的爭論就一直沒有停息,其中有代表性的觀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派學說之中,即受托責任學派和決策有用學派。盡管兩個學派的觀點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其關于會計目標價值基礎的理論觀點,對兩大法系國家公司治理模式的影響是深遠的。
維護會計法規正視會計監督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填制會計憑證、會計行為主體在會計目標的驅動下,對外部環境刺激和內部條件制約所作出有目的的會計反應活動、會計人員的自身素質,會計人員應具備的各種條件在質量上的綜合、制約會計行為的外在環境,包括宏觀和微觀兩個方面、國家財政、稅收政策以及信貸政策等,將制約企業的發展方向和經濟活動行為、保證會計行為的良性運行,就得有一系列行為規范為基礎、會計行為法律規范是由國家制定并強制實施的、會計行為道德規范是一定社會為調整個人之間以及個人與社會之間的關系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職業道德是所有從業人員在職業活動中應該遵守的職業規范。新的《會計法》于2000年7月1日起實施,這是我國會計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這對于規范會計行為,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重要的現實意義。《會計法》突出了“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加強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立法宗旨,現就會計行為規范談談我的一點認識。
關鍵詞:會計會計行為會計行為規范
新的《會計法》規定: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并對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作了具體規定;同時對假賬作出特別規定。要求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必須依照《會計法》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使會計核算規范化。
所謂會計行為,就是會計行為主體在會計目標的驅動下,對外部環境刺激和內部條件制約所作出有目的的會計反應活動。就一個企業來說,生成并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資料,是會計工作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最重要的會計行為。會計行為的制約因素有很多。它與會計行為主體所處的內部和外部環境相互作用。
制約會計行為的內在因素,是指會計人員的自身素質,會計人員應具備的各種條件在質量上的綜合。概括起來,主要有政治素質、知識素質、專業素質、心理素質等等。新《會計法》規定,.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這就是要求我們應重視和加強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水平和業務培訓,督促會計人員提高自身素質,以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道德準則處理會計事項,不做假賬、不畏權勢,以適應和勝任本職工作。
會計法財務管理監督效力研究論文
摘要:1999年10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重新修改的《中國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從2000年7月1日起實施,這是我國會計體制上的又一次重大變革。它對規范各個行業的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更有效地發揮會計工作的管理職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目前會計信息出現很多失真的情況,會計監督存在著一系列的問題,要加強和完善會計監督職能,必須從要正確認識會計監督的重要地位和加強法律體系建設、明確會計責任主體,加強單位負責人在會計監督中的責任,實行會計委派制等幾個方面著手。
關鍵詞:會計法財務管理監督效力
為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需要,我國于1985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自1985年5月1日實施。這部《會計法》的制定和實施,對于規范和加強我國會計工作,促進會計工作更好地為經濟建設服務,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這部《會計法》在諸多方面難以適應國家加強宏觀經濟調控的需求,某些方面出現了空白點。主要體現在:(1)由于我國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與之配套的法制尚不健全,一些單位存在著“人治”大于“法治”的現象,會計工作中人為地造成會計信息失真的情況也時有發生,致使會計信息資料難以客觀、真實地反映本單位、本地區的經濟活動狀況,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國家宏觀經濟調控政策的制定。(2)有些單位和個人受經濟利益驅動,過分地追求自身利益,想方設法在會計數據上做文章,轉移國有資產、賬外設賬、偷稅逃稅,擾亂了正常的內部管理秩序,使市場經濟帶來的負面效應擴大。近年來因會計管理工作薄弱,挪用公款、貪污腐化等犯罪行為有所增長。而2000年7月1日起實施的《會計法》,本著“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加強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立法宗旨,針對前述會計信息失真、會計秩序混亂和難于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新形勢等問題,加大了會計工作的法律責任。
會計的監督職能是會計的基本職能之一,是我國經濟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逐步完善,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會計工作己發生了很大變化,會計涉及的范圍不斷擴大,業務處理也日趨復雜,投資者、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等對會計信息披露的時效、范圍、質量的要求越來越高?,F代企業制度下如何加強會計監督己成會計界熱衷討論的焦點。為了規范會計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加強會計監督己成為建立現代企業管理制度中一項重要內容。
一、會計監督的概述
會計監督既是內部監督又是外部監督。所謂會計監督,是指會計工作人員依據《會計法》賦予的職權,將《會計法》規定的各項內容適用于具體的人和事,對單位經濟業務事項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所進行的監察、督促,落實法律規定所應依法辦理的業務內容。會計監督是實施《會計法》唯一、具體、有效的執業環節。從其范圍講,它首先是內部監督但絕不僅限于單位內部監督,同時也具有外部監督和社會監督的性質。如第十四條規定,“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各單位所取得的原始憑證絕大部分是由外單位出具的,當甲單位會計人員依法拒絕接受乙單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時,甲單位會計人員正是履行了其監督職權。無疑,甲單位的會計監督就不只是內部會計監督其具有外部會計監督的性質了,事實上內部監督也同時兼有外部監督的性質。
會計法財務管理監督效力論文
摘要:1999年10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重新修改的《中國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從2000年7月1日起實施,這是我國會計體制上的又一次重大變革。它對規范各個行業的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更有效地發揮會計工作的管理職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目前會計信息出現很多失真的情況,會計監督存在著一系列的問題,要加強和完善會計監督職能,必須從要正確認識會計監督的重要地位和加強法律體系建設、明確會計責任主體,加強單位負責人在會計監督中的責任,實行會計委派制等幾個方面著手。
關鍵詞:會計法財務管理監督效力
為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需要,我國于1985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自1985年5月1日實施。這部《會計法》的制定和實施,對于規范和加強我國會計工作,促進會計工作更好地為經濟建設服務,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這部《會計法》在諸多方面難以適應國家加強宏觀經濟調控的需求,某些方面出現了空白點。主要體現在:(1)由于我國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與之配套的法制尚不健全,一些單位存在著“人治”大于“法治”的現象,會計工作中人為地造成會計信息失真的情況也時有發生,致使會計信息資料難以客觀、真實地反映本單位、本地區的經濟活動狀況,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國家宏觀經濟調控政策的制定。(2)有些單位和個人受經濟利益驅動,過分地追求自身利益,想方設法在會計數據上做文章,轉移國有資產、賬外設賬、偷稅逃稅,擾亂了正常的內部管理秩序,使市場經濟帶來的負面效應擴大。近年來因會計管理工作薄弱,挪用公款、貪污腐化等犯罪行為有所增長。而2000年7月1日起實施的《會計法》,本著“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加強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立法宗旨,針對前述會計信息失真、會計秩序混亂和難于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新形勢等問題,加大了會計工作的法律責任。
會計的監督職能是會計的基本職能之一,是我國經濟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逐步完善,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會計工作己發生了很大變化,會計涉及的范圍不斷擴大,業務處理也日趨復雜,投資者、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等對會計信息披露的時效、范圍、質量的要求越來越高?,F代企業制度下如何加強會計監督己成會計界熱衷討論的焦點。為了規范會計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加強會計監督己成為建立現代企業管理制度中一項重要內容。
一、會計監督的概述
會計監督既是內部監督又是外部監督。所謂會計監督,是指會計工作人員依據《會計法》賦予的職權,將《會計法》規定的各項內容適用于具體的人和事,對單位經濟業務事項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所進行的監察、督促,落實法律規定所應依法辦理的業務內容。會計監督是實施《會計法》唯一、具體、有效的執業環節。從其范圍講,它首先是內部監督但絕不僅限于單位內部監督,同時也具有外部監督和社會監督的性質。如第十四條規定,“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各單位所取得的原始憑證絕大部分是由外單位出具的,當甲單位會計人員依法拒絕接受乙單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時,甲單位會計人員正是履行了其監督職權。無疑,甲單位的會計監督就不只是內部會計監督其具有外部會計監督的性質了,事實上內部監督也同時兼有外部監督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