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會計法的規定法律責任論文

時間:2022-12-13 11: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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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會計法的規定法律責任論文

[論文關鍵詞]會計法單位負責人會計人員法律責任

[論文摘要]單位負責人作為會計法律責任的主體,承擔著會計法律責任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依法建賬、規范會計核算、加強內部監管和控制是單位負責人正確履行職責的保證。因此,應強化單位負責人的責任,約束管理行為,完善會計法律體系,加強會計監督力度,提高會計工作質量水平。

我國于1985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1993、1999年對《會計法》作了修改。在《會計法》實施過程中,不少單位負責人、會計人員在會計法律責任的認識上還存在不少的誤區,以致在處理會計事務過程中缺乏應有的責任意識,工作偏差、錯漏現象較多,而對其責任承擔主體又缺乏責任認定的手段,以致有關會計法律責任的規定盡管明確,但在追究違法主體責任時卻缺乏有力手段給予保障。

一、我國《會計法>中法律責任的規定及不足

將我國建國來先后修訂的《會計法》中法律責任加以比較,主要的變化有以下幾點:

1.責任主體的變化。經歷了由1985年的會計人員、單位領導人和上級單位領導人到1993年的會計人員和單位領導人再到1999年單位領導人為主、會計人員為輔的變化。

2.法律責任的變遷。1985、1993年的會計法對法律責任的規定完全一致,1999年的會計法規定的責任種類仍只有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但明確了應承擔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而現行《會計法》中法律責任的規定主要集中在第六章的第42條至第49條,以及第4條、第5條、第21條、第40條等。總之,我國會計法主要規定了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從未規定民事責任,會計人員和單位領導人均不負民事賠償責任。

二、單位負責人為主的會計法律責任分析

(一)單位負責人作為會計法律責任主體的必要性

在執行多年的舊《會計法》中,存在“責任人缺位”的現象,導致責權不清,處罰對象不明,更為會計信息的虛假、殘缺和隨意性留下了可乘之機。有人認為,會計工作專業性很強,單位負責人未必是會計專家,也不可能對本單位的真實性、完整性全面了解,因而不能全面負責。其實不然,當前一些單位做假賬,賬外賬的現象,往往不是會計人員的個人行為,是受到單位負責人的指使不得已而為之,或單位負責人與會計人員合謀行為。單位負責人作為組織的法定代表,應對組織的一切行為負責。會計行為不是會計人員的個體行為,也不是單位會計機構的集體行為,而是整個單位的組織行為。如果是會計弄虛作假,說明他用人不當,也需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

(二)單位負責人的會計法律責任形式及其工作要求

單位負責人承擔會計法律責任的形式主要有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兩種,因此,單位負責人應努力做好以下各項工作:

1.依法建賬。設置會計賬冊是記錄經濟業務情況、明確經濟責任、考核經濟效果的重要依據,是會計工作得以開展的重要基礎。單位負責人應保證單位從設立時就依法設置會計賬冊,系統、有效地進行會計核算。

2.認真培訓會計人員。會計信息失真除人為做假外,還有會計人員本身專業水平低,業務不熟,在賬務處理上,無意識地出差錯等原因。

3.遵守記賬規則和制定內部會計核算制度。《會計法》從我國會計工作的實際出發,各單位在建賬和會計核算中都應嚴格遵守,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質量。當然《會計法》關于記賬規則的規定并沒有涵蓋所有具體的會計業務,各單位需要根據法律規定,結合本單位會計工作實際,制定單位內部的會計核算和會計管理制度。

4.加強內部監督和控制。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是相互聯系、相輔相成。沒有有效的監督和控制,會計核算的質量就難以保證。單位負責人應努力將會計監督寓于會計核算中,在會計核算過程中實行有效的事前、事中、事后監督。應建立健全會計監督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明確會計工作相關業務的程序和相關人員與職責權限,以實現規范會計行為、控制風險,防范舞弊和差錯的目的。

5.充分發揮會計人員的職能作用。單位負責人應保證會計人員以《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為準繩,認真做好會計工作。會計人員應當認真學習并掌握會計法律、制度,積極主動地向單位負責人匯報工作,以取得他們對會計工作的關心和支持(三)單位負責人的會計法律責任與會計環境建設

會計工作是一種社會活動,與社會經濟環境有著密切聯系,社會生活中的許多方面對會計工作有很大影響,如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有令不禁、虛報浮夸、不公平競爭等問題,都直接影響會計工作的正常運行。為了保證單位負責人正確履行職責,合理確定其應承擔的會計法律責任,政府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會計工作的宏觀監督和管理,為《會計法》的實施營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

三、會計人員的會計法律責任分析

現行《會計法》中主要規定了會計人員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而沒有民事責任,相關法律制度中涉及到一定的民事責任。提供虛假會計信息在對單位負責人追究法律責任的同時,單位的會計人員也承擔以下的法律責任:

1.會計人員的民事責任。從會計的關系看,會計人員是接受管理當局及次級管理人員的委托,向管理當局的委托人編制財務報告。因此,只有管理當局才對外部投資者負責,會計人員只對管理當局及次級管理人員負責,與外部投資者并沒有直接的受托責任關系。由會計人員承擔民事責任缺乏依據,并且淡化管理當局的責任。從虛假財務報告產生機制看,會計人員主觀上一般沒有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的動機,因為會計信息失真與其自身利益并沒有直接聯系,只不過是受到管理當局的授意、指使或強令,為了避免被解聘或降職等而不得已做出的行為。實際上,管理當局與股東之間的聘任報酬契約、與債權人的債務契約、資本市場籌資動因等導致他們有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的直接動因。從會計的定位看,會計人員的報酬取決于管理當局,其意思表示受到管理當局的影響。

會計人員與管理當局之間是一種雇傭關系,會計人員的民事責任可以適用侵權法中的雇員侵權責任。侵權法認為,受雇人執行職務行為時所致的他人損害,雇傭人應承擔賠償責任,雇傭人的這種責任是替代賠償責任。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受雇人按照雇傭人的意志為雇傭人的利益所實施的行為,實際上等于雇傭人自己所實施的行為,雇傭人與受雇人所致損害之間存在特定的因果關系,雇用人對受雇人選人不當、疏于監督是損害事實得以發生的主要原因,除非能證明沒有過失,否則應承擔賠償責任。據此,對于虛假陳述行為給投資者和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由管理當局承擔民事責任。

2.會計人員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對于會計信息失真,會計人員往往并非不知其為違法,因而并不能完全免除其對會計信息失真不法行為的責任,他們是會計信息的直接制造者,對虛假會計信息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會計法》第43條和《公司法》第212條對此依照情節嚴重程度分別做了罰款和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證券法》第177條和《刑法》第161條也有相應的規定。因此,會計人員對虛假陳述行為仍然主要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四、我國會計法律責任主體的法律責任完善措施

(一)嚴格會計人員管理制度,提高會計工作水平

會計信息失真事件的產生,也有一個過程,而會計人員是主要、必不可缺的實施者,因此,提高會計人員素質,保護好會計人員的合法權益,是杜絕會計信息失真的重要條件。對會計人員的管理制度有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會計職業道德教育等,要加強財會人員和企業管理人員的財會知識培訓,不斷提高對財會工作的管理水平。公務員之家

(二)強化單位負責人的責任,約束高管人員行為

就會計信息失真而言,從各方面強化約束單位負責人的行為是非常必要的,目前的約束手段還遠遠不夠。盡管單位負責人承諾對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但會計信息失真還是屢禁不止,因此應制定出具體可行的辦法,使單位負責人個人對其會計信息失真行為承擔更多的處罰,更多地追究其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而不是只對單位進行經濟處罰了事。

(三)完善會計法律體系,加強會計監督力度

《會計法》是會計管理的法定基礎,對規范會計核算加強會計監督起到了保障的作用,逐步出臺的會計制度、會計準則等專業性規章制度進一步規范了會計管理體系,但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新問題、新矛盾的不斷涌現,會計法律體系和會計規章制度還要不斷地完善,會計監督機制還要進一步強化。

完善的審計監督體系是實現會計規范化的保證,目前我國的審計監督體系包括政府審計、企業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三個層次,社會審計如注冊會計師審計,將成為企業監督的重要力量,注冊會計師在審計企業效益、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同時,更要關注企業會計信息失真現象。這些不同層次不同角度的監督審計力量都要發揮出應有的作用,相互配合,形成一個完整的監督網絡。

加強和完善會計監督體系的主要途徑:一是盡快制定《會計法》實施細則及相關配套法律,提高《會計法》的可操作性;二是強化財政機關的會計監督力度;三是加強各會計監督部門的監管協作,逐步建立起一個高效的會計綜合執法機構。有效的會計監管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必須從各個方面進行統一協調、綜合平衡。它是保證會計工作有序運行的必要手段,也是不斷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必要保證,最終達到杜絕會計信息失真現象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