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完善提高信息質量論文

時間:2022-06-23 1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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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完善提高信息質量論文

【論文摘要】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會計信息質量越來越為社會各界所關注,《會計法》作為規范會計信息的一部重要的法律,其內容已凸顯不足。本文在深入分析現行立法缺陷的基礎上,提出在新形勢下對《會計法》加以完善的具體措施,從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起到保駕護航的作用。

論文關鍵詞】會計信息失真法律責任探析

改革開放30年來,《會計法》作為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完整,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法律,為推進我國會計法治化進程起到了重要的積極作用。然而,由于歷史和時代的原因,我國的會計立法工作一直是在摸索中前進的,而每一次修訂完善的歷程都是時代的要求和經濟發展趨勢的必然。在修訂過程中爭議雙方利益的調和與分配,取舍之間的機遇與挑戰,決定了會計立法工作在幾經修訂之后,只能是趨于完善,其弊端仍然存在,突出表現在對會計信息失真的責任認定方面,需要不斷的補充和完善。

1《會計法》對會計信息失真法律責任所作規定的變遷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歷經了三部《會計法》:1985年1月21日頒布的《會計法》、1993年12月29日修訂的《會計法》、1999年l0月31日再次修訂的《會計法》??傮w而言,1985年和1993年的會計法區別不大,在法律責任的條數、字數及內容上都差不多,只有5條約500字,而1999的《會計法》變動較大,有8條約1500字,突出表現在法律責任的種類和責任主體上。

責任主體經歷了由1985年的會計人員、單位領導人和上級單位領導人到1993年的會計人員和單位領導人再到1999年單位領導人為主、會計人員為輔的變化。其原因是,市場經濟要求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首要的一條就是政企分開。20世紀80年代計劃經濟體制下政企合一,企業經營的所有事項都受上級主管單位的調控,上級單位領導人理所當然要對會計信息失真負行政責任。因此1985年的會計法第28條規定:“上級主管單位行政領導人接到會計人員按照本法第19條第二款規定提出的書面報告,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作出處理決定,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行政處分?!边@與當時的經濟大環境相適應。2O世紀9O年代我國實行市場經濟,企業與主管部門紛紛脫鉤成為獨立自主、自負盈虧的經營實體,會計法規定的責任主體也相應地刪除了上級單位領導人。1999年會計法又進一步劃清了會計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法律責任的主次,這是數十年會計實踐的結果,人們逐漸認清了會計人員的實際地位和作用。無論在經濟還是在行政上,作為基層工作者的會計人員都依附于單位領導人,要求會計人員對單位領導人進行會計監督、對會計作假負較大的責任,顯然不合理。因此這種變革是合乎實際的。

在法律責任的種類上,1985年、1993年的會計法對法律責任的規定完全一致,1999年的會計法規定的責任種類仍只有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但更明細。明確了應承擔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如第42條增加了應予以處罰的10種情況,第44條及45條對會計造假有詳盡的限定,第46條對單位領導人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的行為也有更詳盡的說明。此外,1985年及1993年的會計法只籠統地提到行政處分和刑事責任,但沒有細分。1999年的《會計法》詳細列舉了法律責任的種類,包括:限期改正、罰款、暫停執業資格、吊銷營業執照及刑事責任等,可供選擇的處罰種類增加。1999年的會計法還規定,對責任個人可處以2000—20000元的罰款,對責任單位可處以3000—50000元的罰款。這種變化既便于執法,也利于對會計信息失真分而治之。但是,三部《會計法》都沒有規定民事責任,會計人員和單位領導人均不負民事賠償責任。

2現行立法上的缺陷

2.1會計立法宗旨的欠缺

1999年的《會計法》修訂首次提出要建立“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因為統一的會計制度建設是開展經營活動、統一市場經濟管理的前提和基礎性工作。歷史證明,沒有統一的會計制度便無法達到對公司經濟和資本市場的統一管理。如此,將“會計準則”納入規范體系中,本是其中應有之意。然而,該法對“會計準則”只字未提。特別是2006年頒發經修訂和新擬定的39項會計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執行,鼓勵其他企業執行的情況下,《會計法》的規定就愈顯滯后。由于立法的疏漏和模糊,觀念的落后和處罰力度的脆弱,致使立法的宗旨難以實現。1999年修改的一個根本宗旨就是要遏制信息失真的問題,但是從現實看來,預期的目標未能達到,反而暴露出許多新的問題,會計舞弊案件逐年上升,虛假數字更是觸目驚心。

2。2對會計資料的真實性缺乏具體和明確的界定

我國現行的《會計法》第1條中將“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作為立法目的之一加以規定,但是卻沒有明確規定什么是真實、完整,判定的具體標準是什么,給審判工作帶來了難題。一般而言,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對會計信息有一定的規定,但是不是只要符合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的規定,會計信息就是真實、完整的呢?有這樣一例:1997年深圳某上市公司欠某銀行1.6億元,該公司將自有的價值0.3億元的在建工程通過債務重組抵掉了1.6億元的負債,同時又用1.6億元的價格將該在建工程回購。按債務重組準則規定,上市公司可確認1.3億元的營業外收人,銀行可確認債務重組損失。上市公司利潤增加了1.3億元,通過回購,使固定資產賬面價值由0.3億元上升到1.6億元,這也未違反規定,因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是實際買價加上安裝、調試等費用,該項工程實際買價就是1.6億元。如果說這是真實、完整的,任何人都不愿接受,但上市公司又沒有違反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的規定。類似情況很多,如果沒有一個判斷標準,就難以確認會計信息是否真實、完整,如果不能正確判斷,法律責任的承擔則無從談起。

2.3對責任主體的責任劃分不明確

新《會計法》明確規定了單位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一般會計人員以及單位的外部關系人都是會計責任人,形成層層制約的會計責任體系。但具體會計法律責任如何確定與解除卻規定不清?!爸苯迂撠煹闹鞴苋藛T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含義如何理解,彈性很大,應進一步明確。新《會計法》實行后,許多人認為一般會計人員不再負會計法律責任,這一觀點是錯誤的,縱觀《會計法》全文,并沒有這樣的立法思想。加重單位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并不意味著一般會計人員責任的減輕,一般會計人員仍應負會計法律責任。新《會計法》只是在原《會計法》的基礎上明確了單位負責人的會計法律責任。

2.4對會計法律責任的界定缺乏操作性

《會計法》第42條規定,對“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行為,應對有關人員及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在實際工作中,有關原始憑證填制、取得的內容相當多。僅就憑證種類來講,有與銀行存款、現金收支活動有關的憑證,有與報銷開支或與往來款項有關的憑證,也有與成本費用支出、財產物資變動及利潤分配有關的憑證;從取得途徑講,既有大量外來憑證,也有許多內部自制轉賬憑證;從原始憑證的填制要素來講,既包括憑證的名稱、日期、編號、接受憑證的單位,又涉及經濟活動的內容、數量與金額以及填制的人簽名、蓋章等。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表現形式,既包括憑證不真實、不合法,也包括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等等。僅就憑證金額錯誤而言,其數額也有大小之分,在這么廣泛的范圍內,不講違法的內容與形式,不管憑證要素內容,不分錯誤金額大小,不論造成的后果輕重,就以一個“規定”論“責任”,未免有失偏頗,難以把握尺度。

2.5立法體系上的脫節

《會計法》屬于部門法,因此,保持與其他相關法律部門立法的協調和統一,既是法制體系完善的基本要求,也有利于《會計法》自身的貫徹實施。然而,我國的現行《會計法》與相關部門法存在相當嚴重的脫節現象。主要表現在:一是《會計法》與《憲法》相脫節?!稇椃ā肥歉痉?,它確立了產權保護的基本原則,成為所有者權益保護的根本性依據,對居于《憲法》之下的會計法律制度的建設有著根本性的影響。作為維護和保障財產所有者和投資者權益最具體、最具有針對性的處于控制層面的法律制度的《會計法》,其立法程序自然要與《憲法》相銜接。然而,我國《憲法》至2004年修改后,會計立法沒有及時跟進,使許多方面都與《憲法》規定相悖。二是《會計法》與行政法律相脫節。如該法第六章明確規定了財政部門是《會計法》的執法部門,行使行政處罰權。行政處罰的方式包括罰款、吊銷會計從業資格等。該法第49條則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進行處罰。”這一規定的本意是為了分清有關追究會計法律責任的權限,避免相互推諉扯皮的現象,但是由于該法并未同時規定法規競合時的處理原則,因此,不可避免會發生職權交叉、多頭執法的現象。如做假賬偷漏稅行為,不但稅務機關可以處以罰款,而且財政部門也可以處罰,則當事人受到雙重處罰,這與立法宗旨相悖。三是《會計法》與刑事、民事法律相脫節。如該法第六章法律責任中規定,“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比欢?,在我國的刑事法律中涉及會計違法行為的刑事處罰條款卻很少,僅對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和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提出相應的制裁規定?!稌嫹ā穼τ诿袷仑熑螞]有任何規定,而《民法通則》又是1986年的版本,雖幾經完善與補充,但也沒有涉及與《會計法》中所列責任相關的法律條文。

2.6民事責任的空白

新修訂的《會計法》對出具虛假會計信息承擔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雖做出了明確規定,但未涉及民事責任問題,相關法律也沒有明確具體的可操作的規定。例如,證券法第63條規定:“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公告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經理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痹谶@個規定中對什么情況下不需賠償、什么情況下要賠償、賠多少、損失如何計算、不是上市公司的賠不賠等問題均未作具體規定,致使審判人員在審判中無章可循。而民法的一般規定也不適用于會計民事行為引起的民事糾紛。這是因為會計信息失真引起的民事責任的承擔者主要是企業和注冊會計師,而目前涉及到會計行為中的民事責任的規定,除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56號函和1998年13號答復外,基本上依據《民法》中的一般規定來處理,使得本來已經很復雜的民事糾紛變得更加復雜。會計行為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如果只靠民法的損害賠償原則來認定有復雜技術要求的會計民事行為,是不科學的,因為原告及其律師和審判人員大都是非專業人員,他們對于會計民事行為的認識往往是直觀的、感性的。對于審判人員而言,很容易只把信息的內容與實際結果做對比,或者簡單地以沒有證據為由不予支持。前者對于嚴格按規范操作的注冊會計師而言不夠公平,后者則極易產生該賠償判不賠償、該多賠的判少賠,結果不但難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會計信息失真的責任承擔問題也無從談起。另外,《民事訴訟法》對舉證責任的規定也難以適用到會計民事行為中?!睹袷略V訟法》對舉證責任的規定是“誰主張,誰舉證”,然而會計民事行為引起的糾紛,多數無法舉證,只能以專業技術去判斷。例如上海某投資者訴某實業公司一案,原告因無法舉證說明自己的損失與實業公司的虛假信息有因果關系而被判駁回。此類案件,如果原告舉證,也只能證明被告提供了虛假的會計信息,如果要說明其與原告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十分困難。如果仍堅持舉證責任,結果是既無法保護因虛假信息蒙受損失的人,也不利于建立一個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

3會計信息失真的法律責任完善

3.1規范法律用語

從法律的角度出發,嚴格界定會計資料信息的“真實”和“完整”標準,有著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法律是理論在行為規范上的體現,是理論有效指導實踐的必然選擇。對于會計信息提供者而言,會計信息真實、完整意味著其必須依據法律的要求,提供和處理會計信息,因而也要求法律確定的標準必須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對于會計監督部門來說,法定的判斷標準是提供者提供的會計信息是否失真并據以承擔法律責任的唯一依據。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要求會計信息必須達到與經濟現象或者經濟狀況相符合的標準。

3.2整合現有法律資源,理順相關法律間的關系

解決市場經濟發展中的法制經濟問題,絕非僅僅只是解決涵蓋各行各業的、各層面的、包羅萬象的法律制度的數量問題,而關鍵在于解決法律制度建立和執行中的科學性和系統性的問題。因此,除會計法律制度內部的統一協調之外,保持外部法律環境的和諧與統一同樣是至關重要的。目前與會計信息失真相關聯的法律相當混亂,對同一事項的認定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解釋,如對責任主體罰款的規定:刑法為2萬一20萬元、公司法與證券法為3萬一30萬元,而會計法為0.3萬一5萬元。相關法律間的混亂勢必造成多頭執法,這不利于對會計信息失真的監管。

3.3增加新的法律成分

首先要加大處罰力度。著名學者波斯納提出,通過法律手段監管的有效性應從兩個方面考慮:嚴厲性和發現概率??傮w而言我國對會計信息失真行為監管的法律手段還不夠嚴厲。美國新近通過的《公司責任法案》將違規首席執行官的處罰增加到10年一20年的刑期和100萬一500萬美元的罰款,韓國商法第626條對不真實報告罪的處罰是5年以下徒刑或1500萬韓元的罰金,法國商事公司法對不實報告罪的處罰是2年度監禁和3萬法郎的罰金。相比之下,我國對責任主體的處罰就算不了什么了。其次是要將民事賠償責任寫入法律,我國法律規范過于依賴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對民事訴訟手段重視不夠。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主要體現了懲罰,而民事責任主要體現了補償,更重要的是,民事責任可形成一種利益機制以鼓勵廣大投資者參與監控,既轉移了政府的監管成本又提高了投資者自覺參與監督的積極性。不同的法律責任體現了不同的法律意圖,對會計信息失真行為也會產生不同的威懾效果,民事責任的空缺使會計信息失真責任主體的違法成本大大降低,不利于會計信息失真的治理這種局面必須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