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財務管理監督效力研究論文

時間:2022-08-26 08: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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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財務管理監督效力研究論文

摘要:1999年10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重新修改的《中國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從2000年7月1日起實施,這是我國會計體制上的又一次重大變革。它對規范各個行業的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更有效地發揮會計工作的管理職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目前會計信息出現很多失真的情況,會計監督存在著一系列的問題,要加強和完善會計監督職能,必須從要正確認識會計監督的重要地位和加強法律體系建設、明確會計責任主體,加強單位負責人在會計監督中的責任,實行會計委派制等幾個方面著手。

關鍵詞:會計法財務管理監督效力

為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需要,我國于1985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自1985年5月1日實施。這部《會計法》的制定和實施,對于規范和加強我國會計工作,促進會計工作更好地為經濟建設服務,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這部《會計法》在諸多方面難以適應國家加強宏觀經濟調控的需求,某些方面出現了空白點。主要體現在:(1)由于我國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與之配套的法制尚不健全,一些單位存在著“人治”大于“法治”的現象,會計工作中人為地造成會計信息失真的情況也時有發生,致使會計信息資料難以客觀、真實地反映本單位、本地區的經濟活動狀況,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國家宏觀經濟調控政策的制定。(2)有些單位和個人受經濟利益驅動,過分地追求自身利益,想方設法在會計數據上做文章,轉移國有資產、賬外設賬、偷稅逃稅,擾亂了正常的內部管理秩序,使市場經濟帶來的負面效應擴大。近年來因會計管理工作薄弱,挪用公款、貪污腐化等犯罪行為有所增長。而2000年7月1日起實施的《會計法》,本著“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加強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立法宗旨,針對前述會計信息失真、會計秩序混亂和難于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新形勢等問題,加大了會計工作的法律責任。

會計的監督職能是會計的基本職能之一,是我國經濟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逐步完善,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會計工作己發生了很大變化,會計涉及的范圍不斷擴大,業務處理也日趨復雜,投資者、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等對會計信息披露的時效、范圍、質量的要求越來越高。現代企業制度下如何加強會計監督己成會計界熱衷討論的焦點。為了規范會計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加強會計監督己成為建立現代企業管理制度中一項重要內容。

一、會計監督的概述

會計監督既是內部監督又是外部監督。所謂會計監督,是指會計工作人員依據《會計法》賦予的職權,將《會計法》規定的各項內容適用于具體的人和事,對單位經濟業務事項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所進行的監察、督促,落實法律規定所應依法辦理的業務內容。會計監督是實施《會計法》唯一、具體、有效的執業環節。從其范圍講,它首先是內部監督但絕不僅限于單位內部監督,同時也具有外部監督和社會監督的性質。如第十四條規定,“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各單位所取得的原始憑證絕大部分是由外單位出具的,當甲單位會計人員依法拒絕接受乙單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時,甲單位會計人員正是履行了其監督職權。無疑,甲單位的會計監督就不只是內部會計監督其具有外部會計監督的性質了,事實上內部監督也同時兼有外部監督的性質。

會計工作范圍、具體內容、工作程序、質量要求等均由《會計法》規定。如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記賬憑證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制,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應當按照連續編號的頁碼順序登記;各單位應當保證會計賬薄記錄三相符(賬實、賬證、賬賬);賬務會計報告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會計賬簿記錄和有關資料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等等。

現行《會計法》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值得注意的是,會計人員“實行會計監督”已超出本單位,與第十四條規定“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前后精神是一致的。在這一前提下,《會計法》指出:會計人員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會計人員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規定有權自行并及時處理。同時,《會計法》還明確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第五條),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第二十八條),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實

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同時嚴正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行為的會計、統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見,各單位會計人員行使監督職權絕不是個人的隨意行為,而是法律賦予其權力并受《會計法》保護。

二、會計監督中存在問題的分析

1、目前會計監督法律約束機制不健全,使得會計人員不能有效的行使其監督職能,導致企業會計監督不力。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人,企業的經營機制、經營方式也在不斷更新。在整個經濟工作過程中出現了許多以前沒有的新情況、新問題,而與之配套的機制還未能建立和健全。針對所出現的經濟活動,缺乏相應的監督機制和辦法。就國有企業來說,在企業的所有權尚未分離之前,會計人員兼有雙重身份、他既代表國家利益監督企業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業務,同時又是企業的管理者,隨著國有企業的兩權分離,會計隸屬于企業,從而對企業的監督權自然就削弱了。另外,新的《會計法》雖已頒布,但是相關配套的法律法規卻沒有跟上。在前年因造假而在證券市場上鬧的紛紛揚揚的“寧廣廈”事件,它的發生對證券市場產生了巨大沖擊,嚴重損害了公眾股東的利益,但是卻沒有相應的法律條款對其直接責任人進行制裁,使得會計監督形同虛設。有的企業在新的財務制度運行之后,仍用傳統的做法來看待新制度,沒有按新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企業內部的管理制度,使得出現“新制度、老觀念、老辦法”,會計管理混亂。再者,在會計監督過程中有些概念很模糊,比如說會計監督、審計監督概念模糊,執法機構職責、權限有待明確。因此隨著我國經濟多元化的發展,如果有針對性的會計制度和核算體系還不健全,也就難以適應復雜多樣的經濟活動。

2、企業管理體制不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失調。我國企業內部管理和控制制度不健全,主要體現在有的單位是根本就缺乏內部監督和控制制度,有的單位雖建立了相應的制度,但這些制度形同虛設,沒有得到有效執行,以致會計秩序混亂,徇私舞弊現象經常發生。

3、企業單位負責人的約束機制不全,阻礙了會計的有效監督。目前,在一些單位中企業管理者為了追求自身短期利益最大化,指使、授意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做假帳,偽造會計憑證,辦理違法會計事項,從而使得會計工作受制于管理當局,不能獨立行使其監督職能,破壞了正常的會計工作。

4、會計人員綜合素質不高,職業道德觀念有待加強。一般來說,企業虛假的會計信息也是出自于會計之手,因此會計人員的綜合素質以及職業道德觀念在會計監督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我國的改革開放加快了會計與國際接軌的進程,雖解決了量方面的問題,但會計人員整體素質不高,知識結構、學歷結構和業務水平偏低,多數沒有經過專業培訓,而且有的還是無證上崗。再者,會計人員的監督意識不強,法制觀念淡薄,缺乏職業風險意識,職業判斷能力弱,自我管制能力差,惟命是從,在權大于法的思想支配下,有意造假,使得會計信息失真在所難免。

三、加強會計監督的措施

1、要正確認識會計監督的重要地位。《會計法》強調內部會計監督的目的在于:要使違法違紀行為首先遏制在會計工作初始階段;不能將違法行為放縱到發生并鑄成事實后,再寄希望于社會中介機構去審計、財政等執法部門去查辦、社會和政府的監督上。這樣做,將大量增加社會成本。由此證明,會計立法的精髓在于強化會計工作內部自身法律監督,即用權力制約權力。如果不承認會計監督的法律地位這個客觀事實,就無異于否定了《會計法》。只有正視會計監督的法律地位,單位負責人才能嚴格自律,遵守會計法,維護會計法,杜絕授意、指使、強令會計人員干其隨心所欲的事;所有會計人員才無后顧之憂,才能說真話,依法辦實事。只有如此,才能確保貫徹實施;才能有利于宏觀經濟決策,維護公有制經濟和社會公眾利益,促進廉正建設。

2、明確會計責任主體,加強單位負責人在會計監督中的責任。在實際工作中,有些單位負責人認為自己是負責人,會計上的事情自己說了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按照他的意愿辦事,出了問題將其一推了之或者找個替罪羔羊,減輕自己的責任,這些都嚴重阻礙了會計監督工作的正常進行。因此明確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主體地位,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的關鍵。作為單位負責人,他應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這樣就加強了單位負責人為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的地位,為會計工作者明確行使會計監督職能提供了保障。再者,為了適應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的要求,單位負責人作為會計責任主體,還必須要懂管理、懂業務、懂財務、懂會計,熟悉有關經濟法規,對自己負責,對單位負責,對法律負責。

3、加快法律體系建設,為會計監

督的有效實施提供法律保障。會計監督的有效實施,離不開一系列的法律法規,要加強我國法律體系的建設。我國已頒布了新的《會計法》,應盡快出臺《會計法》實施細則,提高《會計法》的可操作性;建立和完善統一的會計制度,滿足企業多元化經營的需要;明確會計監督、審計監督的執法職責和權限,以實施清晰明了的監督職能;加大法律法規的處罰、賠償和執行力度,對違規違紀的企業及其連帶負責人予以曝光;同時還要強化一些相關配套法律及相關法規的實施,加快會計法律體系的建設步伐,使會計監督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4、實行會計委派制。實行會計委派制是現代企業制度下加強所有者監督,維護所有者權益的需要,與現代企業制度并不矛盾。委派制的目的是執行會計監督的會計人員與被監督企業分離,不存在人事及經濟利益關系。只有這樣才能消除會計人員的后顧之憂,才能真正發揮會計的監督作用,才具有公正性。因此,實行會計委派制、借助企業外部會計專業力量進行財務監督是必要的和可行的。并且政府實行會計委派制消除了會計人員與企業管理當局在經濟利益上的共同關系,再冠以新的會計法確定的法律責任,相信長期困擾的會計信息失真的頑疾將得到徹底根治。

5、強化企業法人治理機構的會計責任。新的《會計法》對會計工作賦予法律責任,明確了法人治理機構的會計責任,增強企業管理當局通過不恰當會計行為侵害所有者權益的風險,不僅會計人員做假要承擔法律責任,而且管理當局授意也將被追訴。新《會計法》有力地約束了會計工作,形成會計活動主體與會計相一致的完整責任主體。消除當前主體權利與行為不一致所導致的責任界定不清,相互之間推諉而影響會計監督難以實現的現象。

強化和完善了會計監督機制,是我國實行的經濟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要用法律、行政、市場、經濟等手段,規范約束會計主體的行為,推進財務會計誠信體系建設。盡快完善會計法規,明確執法依據,以利于執法機關對違法造假行為的制裁;引入民事賠償制度,明確造假者經濟上的賠償責任,通過訴訟程序迫使造假者退出非法所得,營造良好的會計工作法制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