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畢業論文-會計誠信與《會計法》的完善
時間:2022-06-08 1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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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誠信作為一種行為準則,它受到多項因素的影響,而完善會計立法是最重要的。所以,明確會計法的立法思路,將會計誠信明確寫入《會計法》,這不但能將會計誠信提升到法律的高度來認識,而且極大地提升了其權威性。
會計誠信是企業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中介機構、證券分析師和會計人員等的行為準則之一,如同社會個人的道德規范,它的作用不但是提供真實的會計信息,更在于向社會傳遞企業的信用和聲譽。因此如何建立會計誠信機制,如何從立法角度有效抑制虛假會計信息,弘揚會計誠信,需要我們有正確的認識。
《會計法》的立法思路
首先,在《會計法》修訂中應明確以程序法為導向的立法思路。因為從法律制度的整體來看,會計作為社會經濟活動綜合反映的信息系統,《會計法》作為會計工作的根本法,會計法規必然包含經濟、行政、民商和刑事等多方面的內容,試圖將其簡單地歸屬于某一特定屬性的法種范疇是不可能的。從程序為導向的立法思路來看,《會計法》不但要規范會計的總體概念和基本程序,而且還必須要起到規范其他會計立法的作用,也就是《會計法》應該成為其他會計立法的“立法法”。
其次,對于程序立法的有關規定必須具有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因為從《會計法》本身來看除了具有程序性特點外還必須具有針對性,即除了應關注和有效協調相關法律外,如審計法、公司法、稅法和證券法等,還應更多地集中概括專門的會計法律規范,并保證其具有可操作性和實施的有效性,如會計核算、控制、披露和處理等會計特有的法律規范,對于類似會計工作的行政、社會監督,會計內控制度和違法檢舉等,都應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明文規定,真正使《會計法》成為會計工作最集中和最具有權威性的根本法。
增加會計誠信的條款
會計誠信問題目前已成為世人關注的焦點,因此,在《會計法》修訂時應當將其作為會計工作規范和會計核算及會計信息披露等最基本的準則。將會計誠信直接寫入《會計法》,這并不是一種簡單的形式上的改變,而是體現了整個社會的一種基本意愿和期望,表現出法律的權威性,也表示出政府、法律制定和執行機構及社會大眾對杜絕會計造假的堅定決心。
其實,無論現行的《會計法》還是會計制度,都明確規定:會計核算必須提供真實、合法、準確和完整的會計信息,會計準則也將客觀性原則作為會計原則之首。但由于其都沒有明確和直接地提出“會計誠信”的概念,所以大部分人都將這些規定作為一種技術標準,而沒有將其與企業和會計人員的職業誠信和道德標準聯系起來,這樣就將一個重大的社會行為規范和信用品德問題,簡化為是一種技術方法的運用問題,這不但對于強化會計誠信機制,甚至對提升我們全社會的誠信水準都是十分不利的。
要特別注意的是,會計誠信并非只是針對會計人員而言,在《會計法》中應明確指明,會計誠信涉及所有與會計信息相關的人員,除了一般會計人員、財務經理、總會計師外,公司的高管層領導、注冊會計師、社會中介機構、機構投資者、證券分析師、政府行政領導和國家監管部門等等,都會涉及會計誠信問題,不能讓公司高管層、行政領導和監管部門等認為會計誠信只是會計人員的事,而與他們無關。通過《會計法》會計誠信責任的明確,不但要建立一種全社會遵循誠信的風尚,更應明確無論是誰,違反了會計誠信就要受到法律的懲戒,包括民事賠償和刑事責任。
明確相應的民事和刑事責任
將會計誠信寫入《會計法》可能只是我們前進旅途中重要的一步,關鍵是如何來對違反會計誠信行為明確其相應的民事和刑事責任。任何違背會計誠信的行為,最終都是企圖獲得非法的利益,如果《會計法》不能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或雖有籠統的責任,但不具備可操作性和有效性,那么就會大大降低會計造假者的風險和成本,造假之人也就源源不斷地涌現。
我們都深知,市場環境下作為經濟人的行為道德是不可能完全靠人格來擔保的,要靠法律和制度來保障。強化會計立法的權威性和懲戒性,將對提高會計誠信產生強大的法律威懾力,這無疑會使那些懷著僥幸心理的會計造假者知難而退,不敢以身試法。其實我國在這方面也有有益的探索,如湖南省人大常委會就在2002年底頒布了《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辦法》的法案,明確規定:對于違背會計誠信,強迫或具體實施會計造假者,如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將處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行政領導將給予降級、撤職和開除的行政處分,而情節嚴重的造假會計人員,將被永久性取消會計從業的資格等。所有這些都使我們欣喜地看到,我國會計的立法正在不斷完善,會計誠信之風正在逐步形成,而《會計法》的修訂必然成為強化會計誠信和提升社會對會計職業界信心的有力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