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土壤污染防治范文

時間:2024-04-01 17: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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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土壤污染防治

篇1

摘要 我國目前土壤形勢不容樂觀。呈現多源,復合、量大、面廣、持久、毒害等特征、對生態環境和食品安全構成重要威脅,影響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本文分析了我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問題與挑戰,總結了發達國家治理土壤污染的經驗,并提出了深化我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建議。

關鍵詞 土壤污染;污染防治;國際經驗

有土斯有民,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開發、利用、保護好土壤關系國家和民族未來,是生態文明建設的前提和基礎。根據2014年《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的數據,全國16%的土壤環境超標,其中,一些地方土壤污染嚴重,工礦業廢棄地和農業耕地土壤污染問題突出,重點區域類土地(重污染企業用地、工業廢棄地、工業園區、固體廢物集中處置地、采油區、采礦區、污水灌溉區和干線公路兩側)均有相當程度的污染,“毒土”“毒地”等事件在全國各地不斷出現,威脅生態環境和食品安全,影響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因此,加強我國土壤環境污染預防、控制和修復,意義重大、刻不容緩。本文旨在分析國內土壤污染成因,借鑒國際經驗,探求國內土壤污染防治途徑。我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面臨的問題與挑戰

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經濟快速增長,我國土壤環境也迅速惡化,污染呈現多源、復合、量大、面廣、持久、毒害六大特征,表現出由點到片,由城到鄉,由單一到復合等發展態勢。造成我國土壤環境惡化的原因和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土地資源稟賦低。我國土地資源具有絕對數量多、相對數量少且質量不高、環境壓力大等特點。人均耕地面積僅為世界水平的43%,我國以世界上7%的耕地養活20%的人口。除東北平原、華北平原和長江、珠江中下游平原與漢江平原、成都平原外,耕地質量不高,無法耕種的中度、重度污染耕地有5000萬畝,全國集中連片耕地后備資源主要分布在北方和西部干旱地區,后備資源開發存在生態難題。

二是土地污染源多面廣量大。土壤是各類污染物的最終歸屬。我國30多年粗放的發展模式,使土地成為了一個“大垃圾箱”。工業“三廢”排放,使污染物通過多種途徑進入并積累于土壤。全國有11. 23萬座礦山,1.2萬座尾礦庫,每年60萬噸石油跑冒滴漏,固體廢物堆放占地面積達200多萬畝,有害廢水污灌污染耕地3250多萬畝,有害廢氣隨雨水沉降到土壤中。農業生產存在“農藥、化肥依賴癥”,化肥產量和使用量占世界1/3以上,非降解農膜殘留量達12萬噸. “白色污染”嚴重,導致土質下降,危害人體健康。

三是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不健全。我國尚無針對土壤污染的專門法。2015年實施的新《環境保護法》雖對土壤環境保護提出了明確要求,但仍缺乏細則。雖然不少地方專門出臺了土壤污染防治的規范性文件,但沒有形成有效的土壤污染綜合防治法律體系,約束力和系統性不夠。

四是土壤污染防治標準體系不完善。我國有60類共3246種土壤,不同地區土壤有機質含量、年平均降雨量、地下水埋深等影響基準推導的重要參數具有較大的變異性。截至目前,我國已及正在修訂的土壤質量標準有60多個,在數量上比較少,管理也不明晰,分屬于10多個不同部門。此外,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 15618-1995)于1995年實施,2009年開始修訂,至今仍在修訂過程中,已不能適應形勢發展。標準等級全國采用統一的標準值,沒有區分土壤背景值的差異。此外,標準主要針對的是環境質量,從人體健康和生態風險的角度考慮不夠;主要針對農業用地,對工業、商業和居住用地考慮不夠。

五是土壤環境監測能力不足。我國土壤環境監測工作起步晚,技術落后,尚未形成全面的監測體系,部分地方能力有限,難以精準掌握各地區土壤污染的狀況。

六是土壤污染防治技術薄弱。由于污染土壤面積大,污染程度深淺不一,自然條件復雜多變,對土壤污染防治技術和工藝要求極高。國內市場上現有的修復技術往往手段單一,科技含量低且修復成本非常高,修復設備與藥劑大部分仍依賴進口。

七是土壤污染防治資金缺口大。國外的綠地建設中,土壤費占總投入的50%。我國“十二五”環境規劃中僅有300億元中央財政資金用于修復污染土壤,且主要是對城市投入,對農業生態環保投入不足,遠遠無法滿足土壤污染防治資金需求。

八是土壤管理體制不順。我國長期以來多部門分散治土,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管理”的職能在很大程度上被肢解和架空,造成權利義務失衡和權力橫向分割的弊端。雖然2013年1月國務院出臺的《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安排》中提出: “建立由環境保護部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參加的部際協調機制,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但僅靠部際協調機制難以解決多頭管理的問題,常常會因部門利益影響工作效率。

九是土壤保護意識淡薄。由于土壤污染更具隱蔽性、滯后性和難可逆性,是一種“看不見的污染”,公眾土壤污染防治自覺性和積極性不高,往往將土地利用的功利性和經濟性擺在第一位,忽略土地本身的生命支撐價值、生態價值、文化象征價值、歷史價值。大部分農村居民對環境污染表現淡漠,也缺乏依法維權意識,只要環境污染沒有直接影響到自身的生產生活,大多采取漠視的態度,增加了土壤環境保護的成本。國外土壤污染防治經驗

建立綜合防治的法律體系

西方國家普遍將土壤作為一個獨立的環境要素來進行立法保護,形成了從基本法到綜合性法律再到專項立法的三層法律體系,用以調整和規范各類生產、生活活動。

美國從危險廢物管理著手開展立法,頒布《土壤保護法》《資源保護回收法》《綜合環境反應、賠償和責任法》(“超級基金法”)和《小企業責任免除和棕地復興法案》(“棕色地塊法”)等法律法規,在建立土壤環境保護區、農田保護、土地管理政策、土地利用、污染場地修復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同時加強對水、化學品等污染的控制和立法。德國制定《聯邦土壤保護法》《區域規劃法案》《建設條例》等,對土壤污染清除和修復、土地開發、限制綠色地帶開發作出規定。日本通過《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土壤污染對策法》為農用地以及“城市型”土壤污染的治理提供了專門法律保障,而《大氣污染防治法》《二?英類物質特別對策法》《水質污濁防止法》《廢棄物處理法》《化學物質審查規制法》《肥料取締法》《礦山保安法》等外圍法則從不同途徑為土壤切斷了污染源。法國雖沒有專門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但修改和完善現有的工業法、廢物法和民法,規定土壤污染者的相關責任,達到土壤污染防治目的。

強化土壤污染風險預防

發達國家將土壤環境風險評估貫穿土壤環境管理全過程,指導污染土壤的環境調查與監測,確定土壤污染風險是否可以接受、是否值得關注。英國認為預防土壤風險與修復污染土壤同等重要,建立了污染土壤暴露風險評估導則,率先提出污染地塊可持續修復管理框架。德國一方面重點排查了全國有污染嫌疑的土壤并進行了風險評估,另一方面制定方案并組織實施了重點污染土壤的治理和修復。

完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當前發達國家普遍基于風險評估,劃分不同土地利用方式,并制定土壤的環境質量標準。美國頒布旨在保護生態受體安全的《土壤生態篩選導則》以及保護人體健康的《土壤篩選導則》,此外還制定污染土壤初始修復目標值,許多州據此制訂各自的土壤質量標準。英國在考慮不同土地利用方式下以保護人體健康為原則制定土壤指標值。加拿大則以其保護生態土壤質量指導值和保護人體健康土壤質量指導值兩者中的最低值作為最終土壤質量指導值。荷蘭在《荷蘭土壤質量法令》中設立了土壤修復的目標值、干預值及部分污染物造成土壤嚴重污染的指示值。日本在制訂土壤環境標準時,特別設立浸出液標準。

全面準確開展土壤監測

西方國家普遍深入開展土壤調查,尤其是利用高光譜遙感與無線傳感器網絡等新技術進行土壤監測與評價,摸清底數,為開展土壤保護工作打下堅實基礎。歐盟實施土壤環境評價監測項目,設計歐盟范圍內可比的監測標準和指標體系,建立評價土壤現狀的資料參考中心,對國家級土壤監測數據進行有效統一管理。德國根據土地用途對全國土壤實施監測,了解土壤特性變化,以評估治理措施是否有效,共設立監測點800多個,并建立污染土壤數據庫進行動態管理。法國建立污染土地的數據庫,信息包含現存的污染地和已被修復的污染地。美國相關部門向用戶免費提供很多土壤基礎信息,例如分辨率低于30米的遙感資料,從而為新技術的應用創造有利條件。

分類治理的防治措施

根據土壤的不同功能,西方國家堅持區別對待,積極推動土壤污染分類整治和管理。美國防治土壤污染關注范圍從農業用地逐漸擴大到工業用地,通過一系列法律及修正案對“棕色地塊”進行有效治理。建立危害分級系統,根據地下水、地表水、大氣和土壤4種污染遷移途徑來評估場地的污染狀況,有針對性地治理。德國通過一套顏色指標體系明確土壤治理要求,分別用綠線、黃線和紅線表示應采取預防惡化、發出警告或必須清理的措施。日本和韓國在土壤污染調查、整治責任承擔、費用負擔、管制方式等具體制度中,對“農業型”土壤污染和“城鎮工礦型”土壤污染區別對待。俄羅斯在《關于安全使用化學殺蟲除莠劑和農業化學制品法》中針對農業生產施用農藥化肥等化學制劑的控制與監督管理做出詳細規定。

采用先進的治理技術

國外土壤修復主要采用兩大方法(原位及異位)和五類技術(工程措施、物理修復、化學/物化修復、農業生態修復和生物修復)。1982-2005年,美國超級基金一共進行了997個土壤修復項目,采用異位修復的項目約占53%,固化/穩定化及焚燒占異位修復項目的69%,土壤蒸汽抽提占原位修復項目的53%。歐洲各國因工業歷史和污染類型不同,污染場地特征不同,土壤修復技術也存在明顯差異,整體上采用原位及異位修復技術的比例相當。目前,綠色修復技術既可降低修復行動的環境足跡及經濟上的負面影響,又使修復行為的凈環境收益最大化,越來越受到重視。

“污染者付費”基礎上的市場運作

在政府提供專項治理資金的同時,激勵社會資本加大土壤治理投入。美國通過征收專業稅,建立規模超過1000億美元的土壤修復“超級基金”,由其兜底全國范圍內污染場地的修復。英國污染場地修復資金實行等級責任制:最初向土地排污的企業、個人或知情并容許排污發生的人為第一級;當前土地所有者、業主為第二級;土壤污染治理責任由第一級承擔,但無法找出原始污染者時由第二級承擔。日本采用“原因者負擔”和“受益者分擔”雙原則并設立專項基金治理污染土地。具體方式是:先對污染土地展開調查并制定治理方案,然后對該土地進行收購和治理,在治理完成后將土地賣給企業,最后按基金出資比例對獲利的5%進行分配。對于無主土地的治理,德國采取政府先墊錢修復,后調查確定最終誰付費的治理方式;而對歷史遺留的污染場地治理,政府給予補貼。

綜合防治土壤污染的建議

通過分析發達國家土壤環境保護、可持續管理和修復的成本可以發現,三項成本的基本比例為1:10:100。借鑒國際經驗,我國必須重視預防,并堅持防、控、治一體化,分類施策、分區防控,走市場化與專業化相結合的路子。

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聯合機制

土壤污染情況復雜,涉及部門多,治理和協調難度大,需進一步明確地方政府、中央部門的責任及中央相關部門的職責。環保部作為土壤污染防治牽頭部門,應加強綜合協調,完善法規標準,建立部門聯動機制;與農業部、國土資源部等成立“國家耕地面源和農村污染防治協調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工作可由農業部承擔;與工信部、住建部、國土資源部等成立“國家城鎮和工業用地污染防治協調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工作可由住建部、環保部共同承擔。協調跨區域水土協同治理,統籌土壤、重金屬和化學品、固廢、危廢污染防治工作。

建立健全法規和標準體系

盡快制定出臺“土壤污染防治法”及其配套規章制度,加快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的修訂。修訂、完善與土壤污染相關的水、大氣、固體廢棄物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強化土地管理、城鄉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等關于土壤保護的內容,形成科學、合理、系統的土壤污染防治體系。嚴格法律責任,加大執法力度,加強對涉重金屬企業廢水、廢氣、廢渣等處理情況的監督檢查,規范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轉移、運輸和處理處置活動,嚴控農藥、化肥、農膜的亂用濫用問題,加大對造成污染后果行為的處罰力度。建立土壤污染責任終身追究機制,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加強源頭控制

堅持綠色化發展,大力推進清潔生產。嚴格項目準人,關閉、淘汰和搬遷小冶煉、小化工等企業。健全排污許可制度,改造環保設施,嚴格控制排污量和濃度。打擊非法采礦,促進礦山集約化開采和廢水、廢渣集中排放和處理。劃定生態紅線,嚴格監管農田和重要農產品基地,嚴格控制污水灌溉,加強對農藥、化肥及其包裝物以及農膜的環境管理,提高農業補貼標準。實行保護性耕作和輪休耕作制度。完善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強化土壤環保考核指標。積極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黨政同責制,明確地方黨委及其部門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的責任。

加強土壤監測

聯合多部門共同建立長效土壤環境質量監測機制,開放監測市場。制定統一的監測規范,構建土壤環境質量例行監測、預警監測、應急監測網絡,定期開展全國土壤環境污染狀況監測,建立全國土壤環境監測數據庫系統,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可靠數據。

實施分類防治

對工業、農業和住宅用地分類施策;劃定優先保護區域進行分區防控;按照受污染程度開展分級防治。啟動“土壤環境保護工程”,推進土壤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完善“以獎促治”“以獎促保”政策。建立土壤修復技術默認清單制度。

加強科技支撐

搭建土壤環境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平臺,注重引進、吸收、消化適用于國情的國外先進技術。搭建土壤污染治理與資源可持續利用技術平臺,自主研發關鍵技術、設備。

健全資金投入機制

借鑒重慶污染土壤治理模式,加快以土地經營、批租為支撐的財稅、金融模式改革。繼續探索生態補償、排污權交易、污染責任險等經濟措施。對嚴重污染的耕地,要調整種植結構,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并進行生態補償;定點收購被污染糧食并補償費用。建立相關的土壤污染防治與修復基金。對積極開展土壤污染保護和治理的地區,加大資金獎勵支持力度。發展土壤修復相關產業,鼓勵民間資本注入,開展PPP模式,推進第三方監測、治理。

加強土壤保護宣傳教育

提高企業和公眾土壤環境安全意識和土壤環境保護參與意識,進企業、進社區、進農村、進課堂宣傳土壤環境保護知識,并為一線生產者提供專業培訓。

國際合作和履約工作

篇2

關鍵詞:土壤修復;技術;監管;資金籌集;建議

中圖分類號:X53 文獻標識碼:A DOI:10.11974/nyyjs.20160932218

近年來,湖南“鎘大米”、“常州外國語學校事件”等一系列事件暴露出我國土壤污染防治形勢嚴峻,拷問我國土壤污染治理成效。當前,我國土壤環境總體狀況不容樂觀,從國家公布的數據來看,污染超標率已達15%以上,工礦業廢棄地土壤環境問題突出,耕地土壤環境問題也不容忽視。

1 土壤修復概述

土壤修復指利用物理、化學和生物的方法轉移、吸收、降解和轉化土壤中的污染物,使其濃度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或將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轉化為無害的物質。從根本上說,污染土壤修復的技術原理可分為2類,改變污染物在土壤中的存在形態或同土壤的結合方式,降低其在環境中的可遷移性與生物可利用性;降低土壤中有害物質的濃度。

2 土壤修復中存在的問題

“十三五”期間,隨著重污染企業淘汰力度的加大,以及一些關聯的綜合性老工業區改造、城市舊改,將使得大量的城市土壤修復問題涌現。目前我國土壤修復中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2.1 土壤污染的底數不清

土壤污染的“家底”是所有防治工作的前提和基礎。隨著經濟發展和城市化的加速,因產業結構調整、城市布局變化、重污染企業(化工、電鍍、冶煉、制革等)關停、搬遷等,工業企業退役污染場地與日俱增;因過度施肥、濫用農藥、污泥施用、污水灌溉和周邊企業排放大氣污染物沉降等導致的農田耕地污染場地不斷增加;因礦產資源的不合理開采及其冶煉等導致的礦山開采污染場地不斷增加;因石油勘探、抽取、輸送和存儲等環節造成的污染場地不斷增加。目前國內土壤污染的具體情況,包括污染面積、污染分布、污染程度、污染種類、環境風險、影響范圍等情況,缺乏相關基礎數據,土壤污染數據庫尚未建立。

2.2 土壤修復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完善

土壤修復方面法律法規的不完善是我國推進土壤修復進程的主要障礙。同水污染和大氣污染防治相比,土壤污染法律法規制度建設明顯滯后。截止目前,土壤修復方面除2016年5月31日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簡稱“土十條”)外,僅過部分土壤相關的部門法規,尚未形成系統有效的土壤污染綜合防治體系,該體系應包含法律法規體系、標準體系、監測監控體系、修復技術體系等。

2.3 修復過程管理不全面

由于目前國內的污染土壤修復多為土地開發驅動型,因此修復技術多為異位修復為主,修復評價方法也多為評估土壤中污染物的含量。然而在異位修復工程的實施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污染土壤的挖掘、長距離運輸、異地暫存以及異地實施修復等環節,而現有監管部門不可能實現分階段、分區域密切跟蹤。一些企業為了節省成本,在修復過程中對二次污染的控制不到位、開放式挖掘、沒有控制措施的隨地堆放、甚至出現偷倒現象。另外,一些修復技術將土壤中的污染物從固相轉移至液相或氣相,而監管往往只注重土壤是否干凈,忽略了對轉移污染物后的介質治理的監管。

2.4 修復工作起步晚,技術及人才缺乏

雖然我國在某些領域的技術(如植物修復)處于國際領先水平,但目前我國土壤修復技術長期停留在實驗室水平,且技術應用、工程經驗、管理水平、修復裝備、關鍵修復材料、高層次技術人才總體上落后于發達國家,專業從事土壤修復、具備完整產業鏈和先進治理技術的實力型修復企業更是屈指可數。

2.5 修復資金的籌集渠道不豐富

我國土壤修復市場一直依靠專項資金帶動,行業資金嚴重缺乏。修復資金的籌集渠道很窄,多渠道融資的機制尚未建立。目前我國土壤修復方面的資金主要有以下幾個來源:政府投資,這是當前污染土壤修復中最主要的資金來源,約占當前修復資金總量的70%,其中包括國有企業修復自身污染土壤產生的費用(因為在當前的關停與搬遷企業中,多數污染企業為建廠時間很早的國有大型企業);國際援助資金,來自世界銀行、全球環境基金和雙邊援助等,一般多用于對中國一些履約化學品污染土壤的修復和相關管理制度的制訂;社會資金,土地開發商在開發能夠增值的地塊時,愿意全部或部分付費進行修復,從而擁有對修復后地塊的開發權。

3 推進污染土壤修復的建議

綜觀我國當前污染土壤修復的現狀與存在的問題,結合國際趨勢和我國的實際需要,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推進污染土壤的修復進程。

3.1 開展調查,解決底數不清問題

3.1.1 深入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調查

以現有調查為基礎,制定詳細調查方案,明確調點(如重污染企業退役場地、受污染農用地等),開展污染土壤狀況詳查,掌握污染土壤的面積、分布及其影響,并建立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定期調查制度。

3.1.2 提升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整合優化各部門相關數據,建立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建成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借助先進技術,拓寬數據獲取渠道,實現數據動態更新;實現數據共享。

3.2 推進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規標準體系

3.2.2 加快推進立法進程

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適時修訂污染防治、城鄉規劃、土地管理、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增加土壤污染防治有關內容、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體系。

3.2.3 系統構建標準體系

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完善相關技術規范(如質量標準、風險管控、調查評估等)、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等。

3.2.4 加強污染土壤修復全過程監管

3.2.4.1 制定治理與修復規劃

以影響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為重點,以土壤中含重金屬和有機污染物的污染土壤類型為重點,以化工、電鍍、有色金屬冶煉等重污染行業為重點,以擬開發建設居住、學校、醫療等項目的污染地塊為重點,制定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建立項目庫。

3.2.4.2 全過程監管污染修復過程

修復已原址修復為主,在土壤挖掘、堆存等過程中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二次污染;責任單位在施工前要公開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其防范措施,工程完工后要將治理與修復效果向社會公開。環保部門要對修復過程中各項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要定期向上級環保部門報告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進展,向社會公開本轄區內土壤污染修復成果;上級環保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督導檢查。

3.2.4.3 為污染土壤修復提供堅實的技術人才支撐

3.3 加強土壤污染防治研究

整合高等學校、研究機構、企業等科研資源,開展基礎研究(如污染物遷移轉化規律、土壤環境基準、環境容量、環境承載力等)、共性關鍵技術研究(風險管控、土壤污染診斷、治理與修復等)。研發先進適用裝備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優化整合科技計劃,建設一批土壤污染防治實驗室、科研基地。

3.4 加大適用技術推廣力度

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根據污染類型、程度等因子,針對典型污染地塊,結合國內外實際案例,選出一些適應我國國情的實用技術,逐步建立污染土壤修復技術默認清單制度,實現修復技術快速和規范化的選擇,降低修復技術比選成本,減少和避免修復技術盲目選擇現象的發生。

3.5 推動治理與修復產業發展

加快完善覆蓋土壤環境調查、分析測試、風險評估、治理與修復工程設計和施工等環節的成熟產業鏈,形成若干綜合實力雄厚的龍頭企業,推動有條件的地區建設產業化示范基地。建立健全監督機制,規范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從業單位和人員管理,并定期向社會公開。

3.6 加大財政投入

整合相關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等,設立專項資金,用于土壤環境調查與監測評估、監督管理、治理與修復等工作。統籌安排專項建設基金,支持企業對涉重金屬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進行技術改造。

3.7 引導社會資本參與

發揮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的引導作用,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項目提供支持,鼓勵發行股票、債券、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等。

3.8 完善激勵機制

激勵相關企業參與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研究制定扶持廢物回收處理等企業的激勵政策,并在某些行業開展試點。

4 結語

篇3

土壤污染問題突出

與水體和大氣污染相比,土壤污染有其明顯的特點。

一是土壤污染具有隱蔽性和滯后性。大氣污染和水污染一般都比較直觀,通過感官就能察覺。而土壤污染往往要通過土壤樣品分析、農作物檢測,甚至人畜健康的影響研究才能確定。土壤污染從產生到發現危害通常時間較長。

二是土壤污染具有累積性。與大氣和水體相比,污染物更難在土壤中遷移、擴散和稀釋。因此,污染物容易在土壤中不斷累積。

三是土壤污染具有不均勻性。由于土壤性質差異較大,而且污染物在土壤中遷移慢,導致土壤中污染物分布不均勻,空間變異性較大。

四是土壤污染具有難可逆性。由于重金屬難以降解,導致重金屬對土壤的污染基本上是一個不可完全逆轉的過程。另外,土壤中的許多有機污染物也需要較長時間才能降解。

五是土壤污染治理具有艱巨性。土壤污染一旦發生,僅僅依靠切斷污染源的方法則很難恢復。總體來說,治理土壤污染的成本高、周期長、難度大。

湖南常德市是“土十條”規定的六個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之一,也是長期以來重金屬污染較為突出的地區之一。

在常德市石門縣白云鄉,有一座1500多年歷史的全亞洲最大的雄黃礦。當地上萬畝土地長期籠罩在砷污染的陰影中。

2014年,國務院批復的《石門雄黃礦區重金屬污染“十二五”綜合防治實施方案》已經實施兩年,因為投入不足,進度并沒有達到預期。當年媒體集中報道了石門砷污染問題。

當地環保部門曾表示,期望國家層面的氣、水、土三個“十條”來給予支持和指明方向。

《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指出,從土壤污染的分布情況來看,中國南方的土壤污染重于北方,長三角、珠三角、東北老工業基地等部分區域土壤污染問題較為突出,西南、中南地區土壤重金屬超標范圍較大,鎘、汞、砷、鉛四種無機污染物含量分布呈現從西北到東南、從東北到西南方向逐漸升高的態勢。其中輕微、輕度、中度和重度污染點位比例分別為11.2%、2.3%、1.5%和1.1%。

土壤修復與風險監控

受污染的土壤可以通過修復降低其風險或危害,恢復其功能,但一般需要大量的資金和較長的時間。土壤修復是指通過物理、化學和生物的方法轉移、吸收、降解和轉化土壤中的污染物,使其濃度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或將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轉化為無害的物質,一般包括生物修復、物理修復和化學修復3類方法。由于土壤污染的復雜性,有時需要采用多種技術。

生物修復技術是上世紀80年展起來的,其基本原理是利用生物特有的分解有毒有害物質的能力,達到去除土壤中污染物的目的,主要包括植物修復技術、微生物修復技術和生物聯合修復技術。優點是不破壞土壤有機質,不對土壤結構做大的擾動,成本低;缺點是修復周期長,通常不適宜對高濃度污染土壤的修復。

物理修復是指通過各種物理過程將污染物從土壤中去除或分離的技術。目前常用的技術包括客土法、熱脫附、土壤氣相抽提、機械通風等。優點是修復效率高、速度快;缺點是往往成本偏高等。

化學修復是指向土壤中加入化學物質,通過對重金屬和有機物的氧化還原、鰲合或沉淀等化學反應,去除土壤中的污染物或降低土壤中污染物的生物有效性或毒性的技術。主要包括土壤固化穩定化、淋洗、氧化還原等。優點是修復效率較高、速度相對較快;缺點是容易破壞土壤結構、因添加化學藥劑易產生二次污染等。

“土十條”指出,對于輕度及中度污染耕地,采用“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措施,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對于重度污染耕地,采用退耕還林還草或種植結構調整。可以看到,未來污染耕地的治理將以農業生態修復為主,而重度污染耕地直接采用土地利用方式的調整來進行管控。

市場層面,證券、媒體、行業組織等對污染耕地的市場預測多以萬億計,且多在3-5萬億之間。而這均以“十二五”期間的單位修復成本(3-5萬元/畝)為預測基礎。未來,隨著耕地污染治理技術的調整,市場將大大縮水。“土十條”中提出,“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面積達到1000萬畝。”根據已有農業生態修復技術范疇類項目的統計,該類技術成本約5000元/畝,1000萬畝的治理費用約500億元。我國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的市場總量約為千億規模,遠遠達不到幾萬億的規模。“十三五”期間,耕地污染治理的市場將主要集中在江西、湖北、湖南、廣東、廣西、四川、貴州、云南等省份。

向土壤污染宣戰

國務院的“土十條”,開啟了我國全面治土的新里程。在人們面對“常外毒地”、“毒跑道”、“鎘大米”等公共事件的焦慮時,這份歷經3年修改、50次易稿的“土十條”的可謂恰逢其時。

與發達國家和地區相比,我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起步較晚。從總體上看,目前的工作基礎還很薄弱,土壤污染防治體系尚未形成。上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我國科學家開始關注礦區土壤、污灌區土壤和六六六、滴滴涕農藥大量使用造成的耕地污染等問題。“六五”和“七五”期間,國家科技攻關項目支持開展農業土壤背景值、全國土壤環境背景值和土壤環境容量等研究,積累了我國土壤環境背景的寶貴數據,在此基礎上制訂并于1995年了我國第一個《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環境保護部2014年的《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顯示,我國耕地土壤總點位超標率為19.4%,以輕微(13.7%)及輕度(2.8%)污染為主。而據江蘇省(宜興)環保產業技術研究院與中國土壤環境修復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聯合編制的《中國土壤修復技術與市場研究報告(2016-2020)》顯示,我國耕地重金屬污染面積約為1.7-2.1億畝(污染比例8.2%-10.2%),污染區域主要為工礦企業周邊農區、污水灌區、大中城市郊區和南方酸性水稻土區等。

我國從“十五”期間開始研發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特別是“十二五”以來,在重金屬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支持下,初步建立了針對不同土壤污染物、污染程度、土地利用類型等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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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煥娜(1994-),女,漢,河南師范大學法學院法學專業,大學本科。

摘 要:現在我國土壤污染的現狀及危害日益嚴峻,形勢緊迫,而與此同時,在土壤污染防治領域,卻存在著立法空白,我國需要借鑒國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經驗并結合和我國的具體情況,通過制定專門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確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則、制定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完善公眾參與制度,來完善我國的土壤污染防治法。

關鍵詞:土壤污染防治法;基本原則;法律責任;公眾參與

一、國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概述

(一)德國土壤防治立法

德國的《土壤保護法》明確指出:“對土壤的管理應結合當地的實際氣候情況;應注意保持或改善土壤結構;結合土壤實際情況,采用適當的農用機械以避免造成土壤緊實;盡可能避免破壞蓄水防風的土壤覆蓋物,尤其是在山坡地區;應保持森林、農田和梯田等的自然土壤結構;通過相應的輪作措施保持土壤的生物活性;通過對土壤足夠的有機物的供應或減少對土壤表面的處理以保證土壤中的腐殖質含量。”

德國的土壤保護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或土壤退化方面做了較具體的規定,具有較強的實踐性和可操作性。

(二)美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美國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主要是《超級基金法》,《超級基金法》主要意圖在于修復全國范圍內的污染地塊,明確清潔費用的承擔者;規定包括土地廠房、設施等不動產的污染者、所有者和使用者應以追溯既往的方式承擔法律上連帶、嚴格、無限責任;對土壤污染采取“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同時明確了政府的責任,規定了美國環保局根據《超級基金法》實施整治行動時具體程序。

(三)日本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2002年日本制定了《土壤污染對策法》,對調查的地域范圍、超標地域的確定,以及治理措施、調查機構、支援體系、報告及檢查制度、懲罰條款進行了規定,并規定了成為土壤污染調查對象的土地條件及消除污染的土地基準等。該法案運用環境風險應對的觀點,對工廠、企業廢止和轉產及進行城市再開發等事業時產生的土壤污染進行了約束。進一步加強了對預防原則、政府職責、土地標準的劃分、激勵機制等的規定。

二、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概況

(一)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的相關立法

在治理土壤污染這一問題上,我國已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規和規章,內容涵蓋了農業環境保護、防治土地污染等方面,應該說這些法律政策對改善我國的土壤污染狀況是發揮了一定作用的。但是,《環境保護法》、《農業法》、《土地管理法》等現行法律法規提供的只是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的零散規定,而土壤污染的嚴重狀況以及日益嚴峻的發展趨勢表明,這些零星而不系統的規定是存在著一定的缺陷的,不能從根本上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存在的問題

1、現行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規范都是原則性、概況性的規定。

盡管中國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很多,涉及面也很廣,但是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的規定都不深入,現行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條例只是概括性地指出要“防止土壤污染”、“改良土壤”,對于如何保障土壤不被污染,如何對污染的土壤進行改良等問題均未做出明確而完善的規定。

2、法律規范可操作性不強。

我國現行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散見于各法律、法規中,并沒有針對我國的土壤污染的特點提出相對清晰的具體規章。而且這些規章多政策性意味,以概括立法為主,沒有形成可操作的、系統的法律制度,大多數條款為宣傳性條款,對具體的例如如何整治被污染的土壤等法律操作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這使得我國土壤污染相關立法原則無法實施,內容空泛,可操作性不強。

3、現行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規范缺乏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

中國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大都只是對土壤污染防治做了原則性規定,并沒有對造成土壤污染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承擔法律責任的具體方式及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等方面做出規定,因而可以說現行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只是一個宣誓性的軟性規定,其對土壤環保相關責任方的法律約束力極為軟弱。

三、國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對我國的啟示

針對中國目前嚴峻的土壤污染現狀及現行中國土壤污染防治的漏洞,我們應當借鑒國外相對完善的土壤污染法律制度體系,彌補中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體系的漏洞,構建和完善中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體系。

1、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體系

鑒于我國土壤污染的嚴峻形勢,制定一部專門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已列入國家議事日程。但同時,因為土壤污染問題的復雜性,還要制定專門的《農村土壤污染防治法》及《城市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更為具體詳細的法律法規。此外,不僅需要制定專門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也需要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以形成完善的、科學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體系。

2、制定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

對于造成土壤污染的責任主體,首先要制定嚴格的民事責任制度,如美國的《超級基金法》中的“潛在責任人”制度,責任人對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擔一種嚴格的責任、連帶責任和溯及責任,我國應在借鑒這種嚴格的民事責任的基礎上,認真貫徹污染者負責原則,并參照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做法,設計出一套獨特的土壤污染整治民事責任制度。其次,土壤污染行政責任的完善,對造成土壤污染監督、監管不力的行政人員,要制定出相應的行政責任的處罰措施。

3、完善公眾參與制度

美國在污染土壤的管理別注重非政府組織、公眾的參與和環境治理信息的充分公開,其法律規定污染地塊的治理是各級政府及私人機構、非政府組織以及地方社區的共同任務。但我國在污染土壤的防治過程中主要依靠政府的管理職能,更沒有從法律上對非政府組織和公眾參與土壤污染防治作出規定。因此首先,法律要保障公眾的參與權。再次,擴大公眾的監督權。最后,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完善公眾參與的救濟權。

四、結語

土壤污染的嚴峻形勢反映出了當前立法中的缺陷,雖然我國土壤防治立法步伐較落后,但在政府的支持及國外先進法律的借鑒下,土壤防治法定能在一個較高的起點上發展。(作者單位:河南師范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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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5月份,國務院頒布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土十條”),拉開了土壤修復的大幕。同年11月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初步確定了預防和保護、管控和修復等制度設計。今年3月份,農業部印發落實“土十條”的實施意見,部署加強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一系列文件的出臺讓人們對土壤修復產業給予了極大的關注。

防控修復誰為先

在很多人眼中,污染土壤修復是環保行業的一塊大蛋糕,不少業內人士曾估計其帶動的產業規模會達幾萬億元。隨著“土十條”及其配套文件陸續出臺,人們發現,產業要達到目標規模尚需時日。國土資源部土地整治中心提供的數據顯示,我國土壤污染修復產業產值,尚不及環保產業總產值的1%。環保部有關負責人在解讀文件時也表示,文件將推動土壤環境質量監測、調查、評估、治理修復和裝備藥劑生產等相關產業發展。到2020年,預計可帶動環保產業新增產值約4500億元。

大面積的土壤治理是個世界性難題,其復雜性和投入遠大于空氣和水。治理越難就越凸顯防控的重要性。在廣東省生態環境與土壤研究所研究員陳能場看來,一系列文件的出臺,標志著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理念的轉變,從“一刀切”的指標控制轉向強調預防為主、風險控制的綜合防控。發達國家土壤污染治理經驗顯示,污染預防、風險管控、治理修復的投入比例大致為1∶10∶100。他認為,土壤污染防治的本質是在保護土壤的基礎上,分類合理利用土地。單純的土壤修復是最末端和不得已的防治方式。

土壤污染不能上來就“治病”,得先“號脈”,“藥方”也不只土壤修復這一劑。按照農業部的規劃,要在耕地土壤污染詳查和監測基礎上,將耕地環境質量劃分為優先保護、安全利用和嚴格管控三個類別,實施耕地土壤環境質量分類管理。優先保護未污染和輕微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中輕度污染耕地,嚴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這意味著,對于污染輕微的耕地,可以調整種植結構,種植不吸附重金屬的林木;對于污染特別嚴重的,可以實行風險管控,休耕退耕或生態移民等,而不是“一刀切”的土壤修復。

目前,中央政設立了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主要用于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修復治理等工作。農業部先后在天津、廣西、湖南等地開展農產品產地重金屬污染治理修復試點,啟動9個污染區的污染修復示范項目。針對典型作物和污染物,將建設耕地污染綜合治理與修復示范區,2020年年底前,受污染耕地開展治理與修復1000萬畝。

修復資金哪里來

廣西河池市是“土十條”確定的全國6個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之一。16年前,一場特大暴雨使該市環江縣一處尾礦庫潰壩,沿岸上萬畝耕地受到重金屬污染。為了修復耕地,農民曾采取撒石灰的原始方法,但收效甚微。針對當地特點,2005年,中科院地理資源所研發了超富集植物與經濟植物間作修復技術。政府向村民們免費發放蜈蚣草苗、東南景天苗、桑樹苗,指導村民種植。蜈蚣草和東南景天是超富集植物,對重金屬有很強的吸收能力,通過把重金屬富集在莖葉中,從而帶走土壤中的重金屬。

技術成熟后,在2450萬元中央重金屬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支持下,環江土壤污染治理工程于2010年啟動,這是廣西首個農田土壤修復工程。項目以“地方政府主導、科研單位技術支撐、農民主動參與”的模式,共計修復污染農田1280畝。5年后,治理區域農產品產量達到當地正常水平的90%以上,農產品重金屬合格率達到95%,工程通過驗收。昔日顆粒無收的耕地,如今已是郁郁蔥蔥的桑園。

土壤污染成因復雜,治理難度大、周期長,需要巨大的資金支持。數據顯示,2007年至2015年,國內總投入約90億元的316個土壤修復項目中,來源于財政資金、自籌資金、財政與自籌資金組合的金額分別為63%、14%和21%。“修復資金多來源于財政,難以形成合理的盈利模式,制約著土壤修復產業的發展。必須加快探索土壤污染修復市場化發展之路。”中國農科院農業資源區劃所副所長徐明崗建議,應加大社會化治理,可采取治理效果與收費相掛鉤的承諾式治理方式。

“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本身就是要創新,不管是PPP還是第三方治理,都要有可以預期的回報。”河池市環保局有關負責人表示,要在現有PPP模式探索試點的基礎上,以土地資源開發利用價值為橋梁,將污染場地修復與建設用地開發、污染農田修復與種植業發展相融合,吸引社會資本投入,政府和企業共同治理土壤污染,共享土地開發利用收益。

治土良法何處尋

“我國開展土壤修復技術研發比歐美發達國家約晚20年,在修復技術、裝備及應用上,還存在較大差距,制約了國內土壤修復技術的產業化發展。”湖南永清環保集團董事長劉正軍表示,目前我國相當部分修復技術與設備從國外引進,購置價格昂貴,設備維護成本高,經濟性差。由于土壤類型、污染程度的差異,導致這些技術設備出現“水土不服”。這需要國內企業研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適合我國污染土壤特點的實用修復技術與裝備。

徐明崗介紹,國內外對土壤重金屬污染的治理主要從兩方面入手:一是活化手段,即增加重金屬的溶解性和遷移性,通過土壤淋洗把土壤固相中的重金屬轉移到土壤液相中去,再回收處理富含重金屬的廢水,這也是目前城市土地重金屬治理采用的主要方法。二是鈍化手段,即改變重金屬在土壤中的存在形態,通過降低重金屬的生物有效性,從而降低農作物對重金屬的吸收量。從農業生產的角度看,鈍化手段比較符合現階段我國農業的發展水平,經濟可靠且易于農民掌握,有利于大面積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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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土壤污染修復 鐵錳氧化物 作用

隨著工業的發展和人們對于環境保護不當導致我國的土壤污染逐漸嚴重,但是我國的土壤污染治理工作并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鐵錳氧化物在當前的土壤污染修復中占據著十分重要的位置,對于改善土壤的質量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當前我國的土壤污染缺少規范的治理導致污染土壤難以及時有效地恢復。在今后的土壤污染治理工作中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土壤污染質量工作的順利進行。

一、當前我國土壤污染現狀

隨著我國工業的發展,當前我國的土壤污染情況逐漸嚴重,這對于我國的環境建設和人們的生活造成了十分不利的影響。尤其是在農村等人們依靠土地生活的地方,土壤污染嚴重影響了人們的正常生活。一些土壤污染很難進行短時間的修復,這對于環境的保護有著十分不利的影響。當前土壤污染比較嚴重的主要是以下兩種情況:

1.重金屬對于土壤的污染

重金屬對于土壤的污染在當期的土壤污染治理中比較難治理,由于重金屬在土壤中具有難降解,毒性強和積累效應等等特征。我國土壤的重金屬污染主要是當前一些化工企業的污染五未能及時合理的處理,將一些污染物進行掩埋等造成的土壤污染。但是重金屬對于土壤的污染十分嚴重并且難以治理,這對于土壤污染治理部門提出了眾多的挑戰。當前對于我國土壤重金屬污染的主要治理方法就是一方面在土壤中去除重金屬另一方面改變重金屬在土壤中的存在狀態。當前主要的技術就是采用物理方法,化學方法,生物方法等等,但是并沒有取得比較好的效果,土壤污染現狀并沒有得到有效地改善。

2.土壤的有機污染

當前我國土壤污染的另一重大來源就是有機物污染,相對于重金屬污染,這一污染更加嚴重,污染的種類比較繁多。在有機物污染中其中塑料對于土壤的污染十分嚴重,而且大部分的塑料污染物是難以降解的,這對于土壤污染的治理工作造成了十分不利的影響,并且這一污染還會對人們的生活造成傷害甚至傷害人們的身體健康。另外由于化學農藥對于土壤的污染也是土壤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這對于土壤的危害十分嚴重,甚至會影響到地下用水,影響人們的生活健康。但是當前我國的土壤有機污染并沒有得到合理的整治,一些相關的治理方法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性,并且治理并不徹底。

二、鐵錳氧化物在土壤污染修復中的重要作用

鐵錳氧化物在當前的土壤污染修復中逐漸得到應用,并發揮出一些作用,大大改善了當前的土壤質量。但是鐵錳氧化物對于土壤污染的治理并沒有得到充分的利用,鐵錳氧化物的應用范圍還有待于進一步擴展。

1.鐵錳氧化物在治理土壤重金屬污染中的應用

鐵錳氧化物作為土壤中的主要礦物元素,在當前的土壤污染修復中發揮著十分關鍵的作用。當土壤被重金屬污染之后,土壤吸持重金屬例子時,土壤中的鐵錳氧化物會發揮重要的作用,土壤中Cu、Ni、Zn、Cr、Co 元素的吸附主要受鐵氧化物的控制。土壤中沉積的鐵錳氧化物對于土壤中重金屬元素的吸附作用,可以有效地控制重金屬污染物的遷移和富集,這對于減少重金屬對于土壤的污染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鐵錳氧化物及其水化物和層狀硅酸鹽礦物質對于吸附土壤中的重金屬元素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人工合成的鐵錳氧化物和天然的鐵錳氧化物有著不同的作用,導致我國的土壤中鐵錳氧化物應用于重金屬的土壤污染修復中仍然存在一定的問題,需要進一步加強對鐵錳氧化物對于吸附重金屬作用的研究,盡量充分發揮鐵錳氧化物在重金屬土壤污染修復中的重要作用。

2.鐵錳氧化物在治理土壤有機物污染中的應用

鐵錳氧化物對于土壤有著一定的凈化作用,當前土壤的有機物污染逐漸嚴重,嚴重影響了土壤的肥力和土壤的正常應用。鐵錳氧化物對于環境中的有機毒害物有一定的降解功能,可以利用于土壤污染的修復工作中。在污染土壤的修復工作中利用鐵錳氧化物對于土壤的修復作用和凈化工作,充分提高土壤自身的治污能力和降污能力。當前土壤中含有一些天然的鐵錳氧化物可以充分利用自然規律,降解土壤中的有機污染物。鐵錳氧化物在土壤污染治理中有著節約成本,效果明顯的優勢,在今后的土壤污染治理工作中需要進一步提倡這一方法,充分利用鐵錳氧化物對于土壤污染的治理,緩解當前土壤污染嚴重的現狀。

3.土壤污染治理的其他措施

土壤污染對于人們的生活和農業的發展造成了十分不利的影響,特別是當前國家逐漸重視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土壤污染更需要進一步加強治理。在今后的土壤污染治理工作中一方面需要建立完善的土壤污染治理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土壤污染治理法律可以有效地規范土壤污染治理工作,同時為土壤污染治理工作提供一定的保障。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提高一些企業的污染治理積極性,減少企業污染物的排放,督促企業加強對污染物的處理工作。另一方面需要對于污染比較嚴重的企業進行嚴格的懲治。對于一些對土壤污染比較嚴重的企業需要加強治理,對于企業的污染物處理要進行嚴格的監督,對于一些特別嚴重的企業可以進行關閉,減少污染物的排放。除此之外還需要加強企業和工作人員的環境保護意識,尤其是土壤污染的教育,對于土壤污染造成的危害進行宣傳教育,使企業和工作人員認識到土壤污染的嚴重危害性。在土壤污染治理工作中還需要進一步開發和研究一些新的土壤污染修復措施和方法,盡量減少污染物對于土壤的污染,保障人們的正常生活。

三、結語

隨著當前工業的發展,我國的土壤污染逐漸嚴重,對人們的生活造成了十分不利的影響。當前我國的土壤污染修復措施并不十分完善,一些方法的效果并不十分明顯,這導致我國的土壤污染治理工作難以進行。鐵錳氧化物作為土壤中的一種豐富的物質對于環境當前的土壤污染有一定的作用,并且這一土壤污染修復的方法具有成本低,效果好的優勢。在今后的土壤污染修復工作中需要進一步充分利用鐵錳氧化物的土壤修復作用,同時還需要積極開發一些新的土壤污染修復方法,盡量減少土壤的污染程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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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土地整理;生態環境;環境保護

“高標準高質量,無條件整改到位”是土地整理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主要目的。近幾年,甘肅省山丹縣始終將環保問題作為重要政治任務,結合縣域自然氣候條件、地域發展情況,精準施策,狠抓落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疏漏。如監測監管力量薄弱、環保設施設備及技術不足等。基于此,對土地整理中生態環境保護對策進行適當分析至關重要。

一、土地整理中生態環境保護現狀

2019年,山丹縣積極配合完善中央第五生態環保督察組進駐期間的資料調閱工作體系、協調服務工作機制,并以問題為導向,全面響應土地整理中生態環境保護“立行立改,邊督邊改”的要求,高效處理了多項生態環境保護問題,突出問題整治取得階段性成效。但是在整改中央、省級環保督察各類問題及長效監管機制建設完善方面仍存在一些漏洞,土地整理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任務繁重。

二、土地整理中生態環境保護問題

(一)環保設施不夠完善

山丹縣生態環境較為脆弱,存在嚴重的干旱缺水問題,尤其是在冬春季節,沙塵重污染天氣發生概率較高,對環保基礎設施具有較高的要求。而當地環保基礎設施歷史欠賬較大,抑制了短時間內生態環境保護質量提升空間。

(二)土壤污染防治任務艱巨

現階段山丹縣環保法制宣傳形式較為單一,普法精準度不足,整體社會人士認識水平、生態環境保護積極性也較低。再加上當地缺乏精準的土壤污染日常監管防控措施,農村區域污染治理力度小,導致土壤污染防治任務較為艱巨。

(三)生態環境監管力量有待加強

在生態環境保護監管職能不斷加重的背景下,山丹縣生態環境執法力量呈現出嚴重不足,不僅無法滿足新形勢下生態環境監管執法監測標準化要求,而且阻礙了生態環境監管部門各項任務的全方位、高質量落實。

(四)企業宣傳貫徹長效機制缺失

企業是土地整理中生態環境保護的主體,但是由于現階段山丹縣生態環保宣教工作深入度不足,無法全方位落實企業在環保方面的主體責任,進而導致多數企業無法認識到污染治理、運行管理的重要性,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資源投入不足,影響了土地整理中生態環境保護效率。

三、土地整理中生態環境保護問題解決對策

(一)加強環保設施建設

環保設施建設是土地整理中生態環保問題順利解決的保障,相關負責人要集中力量,購置攻堅污染治理設施,為土壤環境質量的提升提供依據。同時,相關負責人應深入實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結合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內容,加大環保基礎設施建設資源投入力度。在這個基礎上,以常態化土壤巡查為主要手段,持續推進秸稈垃圾焚燒、污水廢水排放等污染治理、預防設施改進項目,全方位落實飲用水水源地標準化建設及工業廢水、生活污水治理設施改進任務,為土壤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全方位開展提供充足技術設備支持。同時,針對本地存在的汽修行業危險廢棄物問題,應設置專門的固液或者危廢物質管理基地,切實實現危廢管理專項整治,為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奠定基礎。

此外,為保證現有生態環保設施與土地整理中生態環保要求相符,相關負責人應全力做好全國污染源普查收官工作。嚴格依據甘肅省、張掖市督察反饋意見進行土壤生態環境保護問題整改,并根據整改情況,開展數據庫質量核查、普查數據庫頂庫、空間信息采集等系列工作。同時,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普查數據匯總、審核、比對、上報,為現有生態環保設施設備更新完善提供數據支持。

(二)有序推進污染防治攻堅戰

依據相關文件要求,針對現階段土地整理中土壤環境污染問題,依據總體污染防控方案,細化明確目標責任任務,保證土壤污染防治任務有序推進。

一方面,考慮到水污染與土壤污染間密切關系,相關負責人要在《山丹縣2019年水污染防治工作計劃》制定的基礎上,對水污染防控工作任務進行進一步細化,全面落實責任機制。組織開展縣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行動,以化糞池、氧化塘、污水處理站建設的方式全力解決農村區域存在的納污坑塘問題。結合“千噸萬人”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調查評估工作的開展,可以為飲用水水源地規范化建設及土地整理水平提升提供依據。另一方面,為了保證區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扎實推進,相關負責人可以利用土地整理資源優勢,結合全縣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結果,進行《農業農村污染治理實施方案》的細化完善建設。以監督指導為主要手段,全面開展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從根本上解決農村突出環境問題。如根據重點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制定專項土壤環境監測及管控計劃。根據計劃開展情況,結合省固廢中心組織對硫化堿廢渣屬性評審結果,定期修正疑似污染地塊名錄;而針對危廢(固廢)處置單位制定專門的摸排核查方案及完善的醫療廢物、危險廢物收集、運輸、處置環境管理監督體系。

(三)加強生態環境監管力量

將綠色發展理念融入生態文明建設整個過程,全面貫徹落實生態環保主體責任,破解土地整理中生態環保問題,是土地整理中生態環保工作者面臨的主要責任。因此,相關負責人應認真梳理薄弱環節,全力推進環保領域改革、環保督察問題整改,及時開展復查、復核,為土地整理中生態環保問題整改整治成效鞏固提供依據。

首先,在落細“清底”執法行動排查整治、“小微權力”清單化管理的基礎上,相關負責人應將環境監測與執法管理有機融合,進一步完善“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機制、抽查工作“四庫一細則”及“三化兩分一強化”環境監管執法模式。結合環境執法檢查結果,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并選擇恰當的懲罰方法。其次,相關負責人可以“未批先建、未驗先投”項目為整治要點,利用分類整治的方式,從“未批先建”項目、“未驗先投”項目兩個方面,對區域設施進行專項整治。同時,指導組織企業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環境安全專項檢查。并依據“五個第一時間”要求進行臺賬的完善構建及各類突發環境事件的妥善處置。最后,相關負責人應依據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縣域環境質量考核要求,每間隔一定時期開展縣域環境地表水、城鄉集中飲用水、城區土壤環境質量等質量監測工作。定期公布污染源監督監測信息,全面落實土地整理中生態環保信息透明化標準。

(四)構建企業宣傳貫徹長效機制

企業宣傳貫徹長效機制的構建,不僅可以保障土地整理中生態環保問題的有效解決,而且可以向各企業普及綠色發展理念,牢固樹立縣域企業生態價值觀念,為土地整理中生態環保工作水平提升提供依據。

一方面,為了促使生態環保法律法規及規則政策深入人心,相關負責人應挖掘土地整理資源,依托新媒體宣傳平臺,加強各類活動、日常工作、現場執法中綠色發展理念、生態環境保護、生態文明建設等方面的法治教育和宣傳。同時,以“美麗中國,我是行動者”主題活動的開展為契機,圍繞六五環境日,面向企業開展專項生態環保宣傳,縱深推進“七五”普法宣傳教育。另一方面,為提升全社會企業生態環保意識,相關負責人可以組織企業代表,成立生態保護科普宣傳及人員項目培訓班或項目和工業企業環境問題清理整治暨環境管理培訓班,以班組為單位,定期開展污染源普查業務培訓、地質科普知識專題講座。同時,通過縣政府門戶網站,開設專門的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專欄、飲用水水源地專項行動等板塊,實現環境監管信息的動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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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70年代的“拉夫運河事件”,這是美國環境史上最不堪回首的一段記憶,也成為全世界最知名的危險廢棄物填埋污染事件之一。這一慘痛教訓直接促使美國國會于1980年通過了《環境應對、賠償和責任綜合法》,批準設立污染場地管理與修復基金,即“超級基金”,不惜花費巨資治理歷史遺留的“毒地”,直到今天。

放眼全球,很多國家都曾遭遇過環境污染的難題,“品嘗”過環境污染造成的惡果,在治理污染方面都走過漫長而艱辛的道路。1972年6月,聯合國在瑞典斯德哥爾摩召開“人類環境會議”后,西方發達國家開始了對環境的認真治理,工作重點是制定經濟增長、合理開發利用資源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的長期政策。到20世紀80年代,發達國家基本控制了污染,普遍較好地解決了國內的環境問題。

1992年6月的里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正式否定了工業革命以來“高生產、高消費、高污染”的傳統發展模式,標志著包括西方國家在內的世界環境保護工作又邁上了新的征途――從治理污染擴展到更為廣闊的人類發展與社會進步的范圍,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相協調的主張成為人們的共識,“環境與發展”則成為世界環保工作的主題。

發達國家環境治理之路,對發展中的我們,可資借鑒。而與此同時,也要看到,環保問題從來不是一勞永逸。近年來,美國密歇根州弗林特市發生的水污染事件再次震動美國朝野,引起大反思。由此可見,在工業化、后工業化時代,防治污染在任何國家都不能放松。

英國:利用技術科學治污

200多年前開始的第一次工業革命促進了鋼鐵、煤炭、化工和其他行業的繁榮,推動了英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然而與此同時,對于廢料處理和運營管理的疏失,也導致了化學廢料流入土壤或者直接排入地下,帶來非常嚴重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問題。從20世紀中葉開始,英國就陸續制定相關的污染控制和管理的法律法規,同時進行土壤改良劑和場地污染修復研究。英國土地修復技術非常規范,目前主要采取物理方法、化學方法、生物修復三方面的技術。

對于泰晤士河的治理,英國成立了治理專門委員會和水務局(公司),對整個流域進行統一規劃與管理,提出水污染控制政策法令。1850至1949年,英國政府開始第一次泰晤士河治理,主要是建設城市污水排放系統和河壩筑堤。1950年至今進行了第二次污染治理,不僅重建和延長了倫敦的下水道,還建設大型城市污水處理廠,加強工業污染治理,采取對河流直接充氧等措施治理水污染。目前,全流域建設污水處理廠470余座,日處理能力為360萬噸,幾乎與給水量相等。泰晤士河沿岸的生活污水都要經過污水處理廠處理才能排放到河中,污水處理費用計入居民的自來水費中。

在泰晤士河的治理中,科學技術的作用同樣得到高度重視,尤其是泰晤士河的第二次治理。經過100多年的綜合治理,特別是20世紀六七十年代的高強度治理,泰晤士河已成為國際上治理效果最顯著的河流,也是世界上最干凈的河系之一。1955至1980年間,泰晤士河總污染負荷減少了90%,河流水質已恢復到17世紀的原貌,100多種魚重返泰晤士河。

日本:針對立法 問責嚴厲

在工業化較早的日本,1968年的“痛痛病”事件直接導致了1970年《農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出臺。1975年,大量六價鉻污染土壤事件在東京地區頻繁爆發,逐漸演化成嚴重的社會問題,進而引起全社會對“城市型”土壤污染的關注。在此背景下,2002年5月29日,日本公布了針對“城市型”土壤污染的《土壤污染對策法》,并于同年12月26日公布了《土壤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土壤污染對策法》的立法目的旨在通過確定土壤中的特定有害物質進而實施土壤污染防治對策保護公眾健康、確立相關措施防止人體健康受到污染的侵害等。日本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并不僅限于這些專門立法,還有大量與土壤污染預防相關的立法,包括《大氣污染防治法》《Dioxine類物質特別對策法》《水質污染防治法》《廢棄物處理法》《化審法》《肥料取締法》《礦山保安法》等,這些立法通過對大氣污染、Dioxine物質污染、水污染、固體廢物污染、特定化學物質污染、化肥和農藥污染以及礦物污染的控制,從不同方面來阻斷新的土壤污染源,從而達到預防土壤污染的目標。

日本在水資源安全問題上同樣有過沉痛的教訓。從上世紀60年代起,日本各地連續發生多起水污染造成的社會事件,引起日本全國的強烈反響。在輿論的壓力下,日本政府不得不下決心解決企業排污造成的水污染問題。日本首先從立法開始,短短幾年,先后通過了《控制工業排水法》《水質污染防治法》《湖泊水質保全特別措施法》等法律,后來,日本又根據情況變化多次修改《水質污染防治法》。這樣,日本主管部門和法律部門就可以依據這些法律監督和管理水資源,并調查和追究污染水質的責任方。在這種法律和輿論的約束下,日本任何一級行政長官對水資源和居民用水的安全達標都不敢掉以輕心,否則不僅自己的“烏紗帽”不保,而且可能身陷法律糾紛。

日本為確保水資源安全,防止水污染,還建立了信息公開和居民查詢制度。在許多城市,主管部門都在供水系統的各個環節設立了監控系統。如東京都,從上游的水源到最終段的居民家庭管道,一共安b了10多個檢測點,共有60多項檢測項目,而且隨時公布這些項目的檢測結果。居民每天可以從東京都水道局的網站上看到有關信息。如果居民感覺自己家中的水質有問題,可以電話詢問水道局,或登門查詢,水道局必須給予說明,或上門檢查。

為解決企業排放問題,日本政府采取了“鞭子加糖塊”的政策。一方面,嚴厲打擊非法排放的企業,作出嚴厲的處罰。另一方面,日本政府向投資建設污水處理系統的企業提供一定的財政補貼,還給予稅率上的優惠。這些政策讓企業知道,與其違法排污被罰高額罰金甚至企業倒閉,不如拿出些資金修建廢水處理設施,而且還能得到政府的補貼,政策引導使日本在短時間內就杜絕了企業排放污水問題。

德國:摸清家底 區別對待

在工業化過程中,德國留下了許多污染場地,有15%-20%的土地被懷疑可能受到污染。調查結果表明,德國有30萬塊土地需要治理。在后工業化時代,土壤保o已經成為德國環保的一項重要工作。

德國的土壤保護工作做得比較深入細致,開展了污染場地調查,底數清楚,為開展土壤保護工作打下了堅實基礎。

首先,全面開展土壤監測。目前,德國各州都對土壤進行長期監測,全國共有800多個監測點,絕大部分是環保部門設立的,也有一些是農業部門設立的。聯邦與各州政府設立土壤污染調查小組,根據土地的用途,對土壤進行監測,隨時了解土壤特性的變化信息,同時觀察土壤發展趨勢,評估治理措施是否有效。

其次,對全國有污染嫌疑的地塊進行排查、篩選,對重點污染地塊進行詳細調查,然后通過情景模擬,開展土壤修復研究,制定技術方案并實施。

第三,建立污染場地數據庫。如薩克森州對全州污染土地建立了一個詳盡的數據庫,所有與土壤保護相關的州政府部門都可以使用這個數據庫,下一級地方政府也可以查找屬于本地區的污染場地情況。同時,建筑公司也可利用這個數據庫。通過這個數據庫,可以對全州土壤保護進行有效的動態管理。

德國還通過精密計算設計了一套指標來評估土壤風險:在綠色線上的,主要是預防土壤惡化;在黃色線上的,要發出警告;在紅色線上的,必須進行清理。

澳大利亞:改造污染土地成公園

和世界很多其他國家一樣,澳大利亞也逐漸將重度污染的工廠企業慢慢搬離城市中心和住宅區周邊。搬遷留下的空地會經環境署的嚴格評估并由開發商做出改造意見申請,獲得批準之后才允許將污染地塊修復和轉型為非工業用地。

篇9

土壤安全是國家生態安全的基礎,直接關系到國民經濟的發展,農產品安全和人體健康,對促進國民經濟的持續發展和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和現實意義。為了掌握土壤污染的狀況,查明污染的原因,為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對策提供決策依據,國家環保總局組織開展了全國性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

我市的土壤調查是河北省土壤調查的組成部分,本次調查工作是在省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領導小組的指導下,以全市環保系統監測隊伍為主體,開展全市土壤現狀調查工作。

二、目標任務

通過開展全市土壤調查,全面、系統、準確掌握我市土壤環境質量總體狀況,查明重點區域土壤污染類型、程度和原因,評估土壤污染風險,確定土壤環境安全等級,建立我市土壤環境監測網絡,優化我市土壤監測點位,開展土壤例行監測,提升土壤環境監管能力。

三、工作重點

(一)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調查與評價

1、調查目標

通過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現狀調查與評價,掌握我市土壤環境質量總體狀況,闡明區域土壤污染的特征,評價土壤環境質量狀況,為建立土壤環境質量監督管理體系,防治土壤污染提供基礎數據和準確信息。

2、調查范圍

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總體范圍為*市全部轄區。針對不同土壤類型和土地利用類型進行全面、系統的土壤環境質量現狀調查。

3、主要調查內容

在全市范圍內系統開展土壤現狀調查,分析重金屬、農藥殘留、有機污染物等項目及土壤理化性質,根據各縣(市、區)土地利用情況及土壤污染類型,有針對性地增測特征污染指標。

4、預期成果

(1)*市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調查與評估報告;

(2)建立*市土壤樣品庫;

(3)*市土壤環境質量數據庫;

(4)*市土壤環境質量圖。

(二)土壤環境背景點環境質量調查與對比分析

1、調查目標

通過開展全市土壤環境污染狀況調查,掌握我市土壤環境質量從“七五”期間至今二十年的變化狀況,查明土壤污染狀況及其成因,闡明區域土壤污染的特征,為土壤環境資源合理開發利用提供科學依據,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

2、調查范圍

以“七五”全國土壤環境背景值調查布設的10個土壤典型剖面點位作為本次調查的背景點,原布設點位已不具備采樣條件的,取消該背景點,同時提供原背景點的現場景觀照片和出具核準說明書。

3、主要內容

采集可對比的土壤樣品,進行相同項目的測試分析,對比相關的監測結果,對比分析我市20年來土壤背景值和土壤環境質量變化情況,積累土壤環境質量基礎數據,建立土壤環境背景點的樣品庫。

4、預期成果

(1)編制*市土壤背景點環境質量狀況及其20年變化分析評價報告;

(2)建立*市土壤環境背景點樣品庫;

(3)建立*市土壤環境背景值數據庫。

(三)重點區域土壤污染水平調查與評估

1、調查目標

在全市土壤環境質量調查評價的基礎上,結合我市環境綜合整治重點,對重點區域開展土壤污染調查,查明土壤污染類型、分布、范圍、程度和污染物種類、來源,分析污染成因以及發展趨勢,提出土壤污染物優先控制清單,為土壤污染防治奠定基礎。

2、調查范圍

根據《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總體方案》劃分的十類區域,依照《河北省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實施方案》的要求,對我市可能受到污染的區域開展土壤污染調查,具體范圍為:

(1)工業企業周邊:*市鋼鐵有限公司、中煤旭陽焦化有限公司、建滔焦化有限公司;

(2)交通干線:1*國道;

(3)固體廢物堆放場地:白馬河垃圾填埋場;

(4)污灌區:寧晉縣污灌區、新河縣污灌區;

(5)畜禽養殖:寧晉縣養牛場、南和縣養豬場、南宮縣養牛場、內丘縣養殖場;

(6)自然保護區:內邱縣杏峪自然保護區。

3、主要內容

(1)按照《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規定》的有關要求和統一表格,收集重點調查區域有關污染源的基礎信息和相關資料。根據不同的污染類型,對土壤樣品、地表水、地下水、農產品同步采樣并進行分析測試;

(2)調查、監測重點區域土壤污染的類型、范圍、程度及土壤污染區的空間分布情況,并分析污染成因;

(3)建立重點區域土壤污染樣品庫;

(4)土壤污染風險評價。

4、預期成果

(1)*市土壤污染重點區域分析評價報告;

(2)*市重點區域土壤污染風險評估與環境安全性報告;

(3)*市重點區域土壤污染樣品庫;

(4)*市重點區域土壤污染檔案。

四、時間安排

全市土壤污染專項調查,從20*年10月起到20*年完成,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20*年10月-20*年6月底為準備階段,主要任務是制定調查工作方案、調查技術方案、調查點位布設方案,落實調查經費等。

第二階段:20*年7月-20*年底為實施階段,主要任務是完成調查工作的調查點位布設、剖面數量及準確位置確定、野外采樣和室內的數據分析工作。

第三階段:20*年為總結階段,主要任務是編制調查總報告和各專題報告,全面總結和集成調查成果。

篇10

關健詞:鉛鋅礦;尾礦庫;土壤;重金屬;污染

中圖分類號:X53 文獻標識碼:A

前言

鉛鋅礦是丹東地區主要礦產之一,主要分布于鳳城青城子、劉家河、愛陽至寬甸大金坑、張家堡、青山溝一帶。有大型礦床1處,小型礦床6處,礦點及礦化點81處。保有資源儲量鉛13.64萬t,鋅13.16萬t。鉛鋅礦的環境污染因素主要是采礦廢石、選礦尾礦、廢渣、廢液等,其中含有鉛、鋅、砷等重金屬元素和殘留的選礦藥劑,在其堆放或排放過程中,不僅占用了大量的土地,也可能會造成礦區及周邊地區的土壤、大氣、地表水及地下水污染等環境問題。

1 基本調查[1]

本次土壤調查主要選取丹東地區4家鉛鋅礦尾礦庫周邊地區。調查面積為0.953km2,共布設點位42個,其中調查點位36個,對照點位6個。每個點位采集表層0~20cm垂直混合土壤樣品。監測項目為鎘、汞、鉛、鉻、銅、鋅、鎳、錳、釩等9項重金屬元素與砷、硒等2項類重金屬元素,共11項,共獲得監測數據462個。

2 土壤重金屬污染現狀評價[2]

2.1 評價方法

2.2 評價標準及分級

根據Pip的大小,可將土壤污染程度劃分為5級,評價標準及評價分級見表1與表2。

2.3 污染現狀評價結果[3]

丹東市鉛鋅礦尾礦庫周邊地區土壤元素中鎘、汞、鉻、銅、鎳、硒、釩、錳等8種元素測定值均達到《重點區域土壤污染評價參考值(除蔬菜地外)》的要求,污染等級為Ⅰ級,評價結果為無污染。砷、鉛、鋅3種元素存在不同程度的超標,具體如下:

36個調查點位中(詳見表3),砷有11個點位超標,其中2個點位污染等級為Ⅱ級,輕微污染;2個點位污染等級為Ⅲ級,輕度污染;1個點位污染等級為Ⅳ級,中度污染;6個點位污染等級為Ⅴ級,重度污染。其余25個點位砷的污染等級為Ⅰ級,評價結果為無污染。鉛有7個點位超標,其中1個點位污染等級為Ⅱ級,輕微污染;3個點位污染等級為Ⅲ級,輕度污染;2個點位污染等級為Ⅳ級,中度污染;1個點位污染等級為Ⅴ級,重度污染。其余29個點位鉛的污染等級為Ⅰ級,評價結果為無污染。鋅有3個點位超標,污染等級均為Ⅱ級,輕微污染。其余33個點位鋅的污染等級為Ⅰ級,評價結果為無污染,詳見表3。

6個對照點位中,有5個點位11項元素測定值全部達到《重點區域土壤污染評價參考值(除蔬菜地外)》的要求,污染等級為Ⅰ級,無污染。另1個點位砷的污染等級為Ⅴ級,重度污染、鉛的污染等級為Ⅱ級,輕微污染,其余9項元素污染等級為Ⅰ級,無污染。對照點位中砷和鉛出現超標,說明調查區域內2項元素的本底值較高。

3 污染防治對策

土壤中的重金屬長期停留和積累在環境中,無法徹底清除[4]。根據丹東現有的土壤重金屬污染狀況,結合丹東地區的具體情況,提出以下污染防治措施:

3.1應調整產業結構

礦山生產應從粗獷生產方式向深加工、精加工的生產方式轉變,提高回收率,爭取一礦多選。

3.2提高廢渣綜合利用率

特別是提高硼泥等尾礦渣綜合利用,對伴生礦進行復選,減少污染。

3.3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礦石采選過程中的粉塵和廢水染物排放量

減少對周圍環境土壤的污染。

3.4加強礦區生態保護

全部礦山采選必須制定并落實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植被保護措施、動物保護措施、礦石回填等生態保護、恢復和重建措施,最大程度減輕對周圍環境生態系統的破壞,增強生態系統的自凈能力。

3.5加強環境監管

污染物排放超標或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鉛鋅采選企業必須依法實施強制清潔生產審核。環保部門要定期對現有鉛鋅采選企業執行環保標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達不到排放標準或超過排放總量的企業由當地政府責令停產治理,治理后仍不達標的,應予以關停。

4 結語

丹東市礦產資源具有礦產資源豐富、礦產地分布較集中、成礦地質條件良好、伴生礦產多等特點。根據丹東市礦山環境保護現狀和礦產資源規劃,如果切實實施所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可有效解決采礦區的污水、粉塵和固廢污染和區域生態破壞問題,有效減緩重點采礦及周邊地區的鉛、鋅砷污染的可持續性。

參考文獻

[1] 丹東市土壤調查報告[C].2011.

[2]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評價技術規定[S].2008.

[3] 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樣品分析測試技術規定[S].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