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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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范境外企業經營行為,維護境外國有資產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央企業及其各級獨資、控股子企業(以下簡稱各級子企業)在境外以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的國有權益的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境外企業,是指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在我國境外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依據當地法律出資設立的獨資及控股企業。
第三條 國資委依法對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并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開展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資產統計、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和績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
(三)督促、指導中央企業建立健全境外國有資產經營責任體系,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四)依法監督管理中央企業境外投資、境外國有資產經營管理重大事項,組織協調處理境外企業重大突發事件;
(五)按照《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組織開展境外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中央企業依法對所屬境外企業國有資產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依法審核決定境外企業重大事項,組織開展境外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境外企業監管的規章制度及內部控制和風險防范機制;
(三)建立健全境外國有資產經營責任體系,對境外企業經營行為進行評價和監督,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四)按照《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規定,負責或者配合國資委開展所屬境外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
(五)協調處理所屬境外企業突發事件;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依法對境外企業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依法制定或者參與制定其出資的境外企業章程。
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應當依法參與其出資的境外參股、聯營、合作企業重大事項管理。
第二章 境外出資管理
第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境外出資管理制度,對境外出資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規劃。
第七條 境外出資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和所在國(地區)法律,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產業政策,符合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方向,符合中央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
中央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收購、兼并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資行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國資委備案或者核準。
第八條 境外出資應當進行可行性研究和盡職調查,評估企業財務承受能力和經營管理能力,防范經營、管理、資金、法律等風險。境外出資原則上不得設立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九條 以非貨幣資產向境外出資的,應當依法進行資產評估并按照有關規定備案或者核準。
第十條 境外出資形成的產權應當由中央企業或者其各級子企業持有。根據境外相關法律規定須以個人名義持有的,應當統一由中央企業依據有關規定決定或者批準,依法辦理委托出資、代持等保全國有資產的法律手續,并以書面形式報告國資委。
第十一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離岸公司管理制度,規范離岸公司設立程序,加強離岸公司資金管理。新設離岸公司的,應當由中央企業決定或者批準并以書面形式報告國資委。已無存續必要的離岸公司,應當依法予以注銷。
第十二條 中央企業應當將境外企業納入本企業全面預算管理體系,明確境外企業年度預算目標,加強對境外企業重大經營事項的預算控制,及時掌握境外企業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三條 中央企業應當將境外資金納入本企業統一的資金管理體系,明確界定境外資金調度與使用的權限與責任,加強日常監控。具備條件的中央企業應當對境外資金實施集中管理和調度。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境外大額資金調度管控制度,對境外臨時資金集中賬戶的資金運作實施嚴格審批和監督檢查,定期向國資委報告境外大額資金的管理和運作情況。
第十四條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境外金融衍生業務的統一管理,明確決策程序、授權權限和操作流程,規定年度交易量、交易權限和交易流程等重要事項,并按照相關規定報國資委備案或者核準。從事境外期貨、期權、遠期、掉期等金融衍生業務應當嚴守套期保值原則,完善風險管理規定,禁止投機行為。
第十五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外派人員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工作紀律、工資薪酬等規定,建立外派境外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定期述職和履職評估制度。
中央企業應當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統籌境內外薪酬管理制度。不具備屬地化管理條件的,中央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統一的外派人員薪酬管理辦法,報國資委備案。
第三章 境外企業管理
第十六條 中央企業是所屬境外企業監督管理的責任主體。境外企業應當定期向中央企業報告境外國有資產總量、結構、變動、收益等匯總分析情況。
第十七條 境外企業應當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資產分類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定期開展資產清查,加強風險管理,對其運營管理的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第十八條 境外企業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境外國有產權管理制度,明確負責機構和工作責任,切實加強境外國有產權管理。
第十九條 境外企業應當加強投資管理,嚴格按照中央企業內部管理制度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 境外企業應當加強預算管理,嚴格執行經股東(大)會、董事會或章程規定的相關權力機構審議通過的年度預算方案,加強成本費用管理,嚴格控制預算外支出。
第二十一條 境外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嚴格執行重大決策、合同的審核與管理程序。
第二十二條 境外企業應當遵循中央企業確定的融資權限。非金融類境外企業不得為其所屬中央企業系統之外的企業或個人進行任何形式的融資、拆借資金或者提供擔保。
第二十三條 境外企業應當加強資金管理,明確資金使用管理權限,嚴格執行企業主要負責人與財務負責人聯簽制度,大額資金支出和調度應當符合中央企業規定的審批程序和權限。
境外企業應當選擇信譽良好并具有相應資質的銀行作為開戶行,不得以個人名義開設賬戶,但所在國(地區)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境外企業賬戶不得轉借個人或者其他機構使用。
第二十四條 境外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和企業章程,在符合所在國(地區)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及時、足額向出資人分配利潤。
第二十五條 境外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會計核算制度,會計賬簿及財務報告應當真實、完整、及時地反映企業經營成果、財務狀況和資金收支情況。
第二十六條 境外企業應當通過法定程序聘請具有資質的外部審計機構對年度財務報告進行審計。暫不具備條件的,由中央企業內部審計機構進行審計。
第四章 境外企業重大事項管理
第二十七條 中央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境外企業重大事項管理制度和報告制度,加強對境外企業重大事項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 中央企業應當明確境外出資企業股東代表的選任條件、職責權限、報告程序和考核獎懲辦法,委派股東代表參加境外企業的股東(大)會會議。股東代表應當按照委派企業的指示提出議案、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并將其履行職責的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企業。
第二十九條 境外企業有下列重大事項之一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報中央企業核準:
(一)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請破產或者變更企業組織形式;
(二)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三)發行公司債券或者股票等融資活動;
(四)收購、股權投資、理財業務以及開展金融衍生業務;
(五)對外擔保、對外捐贈事項;
(六)重要資產處置、產權轉讓;
(七)開立、變更、撤并銀行賬戶;
(八)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境外企業轉讓國有資產,導致中央企業重要子企業由國有獨資轉為絕對控股、絕對控股轉為相對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國資委審核同意。
第三十一條 境外企業發生以下有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應當立即報告中央企業;影響特別重大的,應當通過中央企業在24小時內向國資委報告。
(一)銀行賬戶或者境外款項被凍結;
(二)開戶銀行或者存款所在的金融機構破產;
(三)重大資產損失;
(四)發生戰爭、重大自然災害,重大事件,以及危及人身或者財產安全的重大突發事件;
(五)受到所在國(地區)監管部門處罰產生重大不良影響;
(六)其他有重大影響的事件。
第五章 境外國有資產監督
第三十二條 國資委應當將境外企業納入中央企業業績考核和績效評價范圍,定期組織開展境外企業抽查審計,綜合評判中央企業經營成果。
第三十三條 中央企業應當定期對境外企業經營管理、內部控制、會計信息以及國有資產運營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境外企業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信息報告制度,按照規定向國資委報告有關境外企業財產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和境外國有資產總量、結構、變動、收益等情況。
第三十四條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對境外企業中方負責人的考核評價,開展任期及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重要境外企業中方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應當報國資委備案。
第三十五條 國家出資企業監事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對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專項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境外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央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違規為其所屬中央企業系統之外的企業或者個人進行融資或者提供擔保,出借銀行賬戶;
(二)越權或者未按規定程序進行投資、調度和使用資金、處置資產;
(三)內部控制和風險防范存在嚴重缺陷;
(四)會計信息不真實,存有賬外業務和賬外資產;
(五)通過不正當交易轉移利潤;
(六)挪用或者截留應繳收益;
(七)未按本規定及時報告重大事項。
第三十七條 中央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國資委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建立境外企業國有資產監管制度;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有關核準備案程序;
(三)未按本辦法規定及時報告重大事項;
(四)對境外企業管理失控,造成國有資產損失。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在境外設立的各類分支機構的國有資產的監督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篇2
一、銀行審批繁瑣引發民營企業“融資難”。
長期以來,中小企業融資問題始終是困擾我國的難題之一。根據世界銀行2018年的《中小微企業融資缺口報告》,中國中小微企業潛在融資缺口高達1.9萬億美元,分別占中小企業和微型企業潛在融資需求的42%和76%。從境內人民幣貸款余額來看,在全部中小微企業中,除國有與集體之外的企業占比均值在五成以上,而民營企業長期以來在融資領域處于相對弱勢,不難推斷該缺口主要體現為民營企業的融資難。在制度方面,民營企業“融資難”主要由以下兩個原因造成:一是基層銀行審批權限上收。隨著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改制,基層銀行的貸款審批權限上收,同時,處于控制銀行經營成本考慮,銀行網點逐步減少,使得基層銀行無法按時按需發放貸款指標。盡管國家層面一直在推進普惠金融,但民營企業貸款的“最后一公里”依舊存在障礙。二是尚未形成完整的征信體系,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朱鶴新在今年“6.14信用記錄關愛日”上介紹,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建立的企業征信系統納入了1370萬戶小微企業,然而,根據國家工商總局的統計數據,我國小微企業在2017年7月底已達7328.1萬戶,也就意味著我國尚有近6000萬戶小微企業尚未納入企業征信系統。民營企業作為小微企業的主要群體,與銀行部門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加劇了民營企業“融資難”問題。
二、負面清單制度導致市場準入“門檻高”。
2018年12月25日,國家發改委、商務部頒布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草案(2018年版)》,列明了“禁止準入類”和 “許可準入類”兩大類共151個事項、581條具體的管理措施。從浙江、上海、天津等試點地區的實施情況來看,以下問題仍是亟須關注的重點:一是市場準入負面清單項目較多。國有企業在市場準入條件待遇上具有優勢地位,民營企業在某些項目與經營活動上仍然面臨著隱形的“進入壁壘”。此外,清單還保留了對特殊情況下啟動市場準入限制的權限,對于民營企業來說,充分競爭自由的市場環境仍然可望而不可即。二是負面清單項目界限不清。2018年頒布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相對于2016年制定了《市場準入負面清單草案(試點版)》共減少“禁止準入類”和 “許可準入類”共177項,壓減幅度達54%。然而,與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相適應的立法及配套制度建設仍未及時跟進。排除在負面清單外的項目尚未真正履行“非禁即入”原則,妨礙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仍然充斥市場。
篇3
根據國家局、省局(公司)部署要求,結合煙草實際,市局(公司)黨委研究確定,2013年工作總的指導思想是:堅持以黨的十精神為指引,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局、省局(公司)工作會議精神,緊緊圍繞“卷煙上水平”和“在東部率先崛起”目標任務,按照“穩中求進,提質增效”的工作思路,轉方式、調結構、促轉型,實現經濟運行、市場控制、企業管理、隊伍建設、和諧企業五個方面的新提升,促進全市系統更加規范、更富效率,努力開創煙草改革發展新局面。
(一)突出打假破網,注重優化監管方式,推動市場監管取得新成效。牢固樹立向專賣管理要市場、要效益的理念,堅持外打內管、標本兼治原則,繼續加大市場監管力度,切實提高市場管控能力。一是進一步完善專賣執法體系。繼續堅持“黨委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煙草部門具體負責、廣大公眾積極參與”的工作思路,加強與各職能部門密切溝通,不斷鞏固完善執法協作機制,探索開展更加有效和更為有力的執法協作。二是保持打假打私高壓態勢。堅持“打疏建結合、綜合治理”的方針,對卷煙售假、售私、無證經營活動露頭就打,堅持專項行動與日常監管相結合,密切關注物流快遞、互聯網等高發環節,不斷探索新思路、新方法,堅決防止涉煙違法活動出現反彈。特別要在“破網絡”上下功夫,將個案處理與案件經營進行有機結合,不斷提升破網質量,努力做到經營一個,破獲一起,打擊一批。2013年,每個市(區)局至少要破獲1起達到公安部、國家局標準的網絡案件。三是加快市場監管方式轉變。以??伢w系建設為抓手,以信息化為支撐,變被動監管為主動出擊,實現市場管控更加嚴密。積極更新執法理念,轉變執法方式,全面推行煙草專賣柔性執法建設,把握“立足于服務、立足于教育、立足于預防”三個關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積極開展優秀專賣管理所創建活動,全面加強基層基礎。四是加強執法效能建設。加大煙草專賣法律法規宣傳力度,做好行政許可和專賣執法案卷評查工作,加強涉煙專賣品鑒別檢驗,進一步提高執法質量和規范化水平。
(二)突出夯實基礎,注重規范效率,推動企業管理取得新成效。圍繞“更加規范、更富效率”,深入推進“管理創一流”活動,為企業發展提供有力支撐。一是加強內管監督。牢固樹立生命線意識和科學發展理念,深入開展規范自律教育,扎實推進規范卷煙經營行為集中整治活動,充分發揮專賣內管委派制的體制優勢,在貨源供應、卷煙配送、卷煙流向、“天價煙”治理等方面,不斷豐富和完善監管手段,對卷煙非法流通實行零容忍,堅決杜絕不規范經營行為發生。二是加強整頓規范。以“應招盡招”和“真招實招”為主線,進一步完善制度、優化流程、嚴格監督,建立“三項工作”常態化、規范化、標準化的管理運行機制。深入推進辦事公開、民主管理,進一步發揮工會和職代會作用,完善公開內容,暢通監督渠道,確保權力在陽光下運行。三是全面加強基礎管理。深化全面預算管理,認真貫徹執行《煙草行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充分發揮審計監督作用,加強成本費用控制,全面提高財務審計管理水平;繼續推進創新型企業建設,2013年全市系統要力爭完成省級面上科技項目4個,市級科技計劃項目15個,實施項目帶動,促進成果轉化,努力提升企業創新發展的能力和水平;深入開展基層創優和對標、貫標工作,強化目標管理,努力解決制約發展的瓶頸問題。今年市局(公司)要力爭第一批進入優秀地市局(公司)行列。四是加強法治建設。圍繞“六五”普法,組織好學法、用法相關宣傳教育,特別是要著力增強領導干部學法尊法守法意識。五是防范廉政風險。扎實開展形式多樣、主題鮮明的廉政教育活動,進一步加強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推動反腐倡廉建設向縱深開展。
(三)突出以人為本,注重提升素質,推動隊伍建設取得新成效。牢固樹立“人才資源是第一資源”理念。努力打造一支素質一流、充滿活力、作風優良的員工隊伍。一是高度重視領導班子建設。以強化新形勢下思想政治建設為切入點,把深入學習貫徹落實十精神擺在首要位置,以黨風黨紀教育和從政道德教育作為主要內容,切實提高各級領導班子履職能力和水平。二是狠抓作風建設。堅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改進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各級干部要帶頭弘揚行業精神、傳承威煙精神,帶頭改進工作作風,帶頭反對鋪張浪費。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為指導,強化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培育自尊自信、積極向上、理性平和心態,形成勤勉敬業、團結和諧良好風氣。三是激發隊伍活力。進一步加大競爭上崗、輪崗、交流工作力度,創造人才輪崗交流機會,在實踐中培養選拔人才,保持隊伍的生機與活力;要不斷完善崗位職業資格聘任制度,繼續探索開展中、高級崗位職業資格聘任,認真落實市局(公司)《關于調整一線營銷隊伍崗位設置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要求,切實把多渠道晉升機制落到實處,進一步激發和調動一線員工干事創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四是抓好培訓教育。認真落實年度培訓計劃,嚴格篩選培訓機構,組織高質量、高水平、有實效的教育培訓課程,努力為干部職工提供學習提高平臺,促進干部職工的成長進步。
(四)突出軟實力建設,注重優化發展環境,推動和諧企業建設取得新成效。和諧穩定是民心所向、發展所倚,事業所需,要努力營造和諧穩定健康發展氛圍。一是積極爭取省局(公司)和地方黨委、政府的領導,爭取工業企業和零售客戶的支持,解讀好、把握好一切政策資源和有利條件,開創企業和諧發展的嶄新局面。二是加快推進文化強企進程。做好“品”文化體系的宣貫工作,讓干部職工自覺知曉、接受,進而融入自身品質、品味、品行的提升當中,上半年要完成企業文化的工作。同時,要加速推進文化展廳建設進度,打造企業文化“新陣地”。三是扎實推進民心工程建設。想職工所想、急職工所急,維護好職工切身利益;精心組織離退休人員各類活動,熱情做好管理服務,把“文體養老”不斷引向深入。四是高度重視安全穩定工作。深入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創建和安全文化建設,持續做好不穩定因素的排查化解,確保和諧穩定發展的良好局面。五是大力實施生態村富民工程。今年計劃投入500萬元,在全市建成6個普通生態村,其中1-2個發展成為特色生態村,助力新農村建設,促進農民增收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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