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渠道范文

時間:2023-10-23 17:25:14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法律援助的渠道,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法律援助的渠道

篇1

一、扎實抓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有效實施

1、做好困難群眾及特殊群體的法律援助工作。針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等方面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結合實際,盡力降低法律援助門檻,要在去年將當事人經濟狀況高于當地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低于當地城鎮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列為法律援助對象的基礎上,今年把當事人突發性因素導致經濟困難(如疾病、各種事故等導致)納入法律援助對象。加大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力度,依法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人等提供辯護和,維護他們的訴訟權利,促進司法公正。

2、努力多辦案辦好案。既注重法律援助案件辦理數量,保持一定的案件數量基數,讓困難群眾感受黨和政府的溫暖,共享改革發展成果。更注重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辦理質量,多辦有影響力的“精品案件”,切實維護困難群眾合法權益。

3、充分發揮法律援助在黨和政府主導的維護群眾權益機制中的作用。加強法律援助與、人民調解工作的有效銜接,積極開展“援調結合”,即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或相關調解組織、部門協商不成的案件,實行無縫對接快速受理,提供法律援助。著眼于預防社會矛盾糾紛,積極做好預警預案,認真做好輿情分析工作,為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評估社會穩定風險和制定政策提供參考依據,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加強法律援助基層基礎設施建設水平

1、確保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規范化建設順利開展。今年是全市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規范化建設達標任務的啟動年,各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力爭用三年時間完成達標。各工作站要嚴格按照《市法律援助工作站規范化建設達標細則》的要求,進一步健全完善。縣法律援助中心將組織人員檢查,對符合規范化建設達標條件的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報市局驗收,經驗收合格,市局頒發規范化建設達標單位牌匾和證書。

2、啟動法律援助示范服務窗口建設。各鄉(鎮)要及時啟動法律援助示范服務窗口建設。從今年開始,各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要結合基層法律援助規范化建設達標活動,打造1至2個有基礎、有條件、有潛力的法律援助機構建立示范服務窗口,做到有看點、有亮點、有特點,樹品牌、展形象、見實效。

三、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和服務水平

1、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監督機制。明確標準、責任到人、全程管理、獎懲結合,抓好對法律援助案件辦案過程的督辦。暢通法律援助機構與受援人、辦案機構之間的情況反饋渠道。規范運行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審查、決定程序。加強法律援助業務立卷歸檔工作;加強法律援助評價制度、案件質量評估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強化工作檢查督導,加強信息溝通,真正做到管理工作與案件辦理兩不誤、雙提升。

2、創新服務方式。圍繞便民利民惠民,繼續推行援務公開、首問責任制、服務承諾制、限時辦結制,暢通申請渠道。各級法援要積極發放“便民服務卡”、推廣“點援制”,完善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機制,簡化受理審查程序,確保困難群眾獲得優質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務。優化網點布局,完善異地協作機制,打造“利民服務圈”,方便困難群眾咨詢、申請和獲得法律援助。建立健全部門之間的聯系會議制度,整合社會資源,開展專項行動,及時解決法律援助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

四、加強法律援助信息化管理水平

使用好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將所辦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其他事項和相關信息登錄管理系統,暢通法律援助機構之間信息互通渠道,做到上情下達、下情上傳,增強工作的指導性、時效性和針對性,提高決策的執行力、操作力。

五、加強法律援助人員隊伍素質

1、積極開展法律援助“為民服務創先爭優”活動。通過開展爭創群眾滿意單位、群眾滿意崗位和優秀服務標兵等活動引導廣大法律援助人員履職盡責爭先進,立足崗位創優秀,不斷增長服務困難群眾的業務才干,提高法律援助隊伍凝聚力和戰斗力。

2、繼續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活動。通過活動,提高法律援助人員的“三個意識”:即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服務意識,努力打造一支作風過硬,工作扎實的法律援助專業化人才隊伍。

3、繼續開發社會法律援助人力資源。加強對法律援助志愿者隊伍的規范管理,積極發揮志愿者的作用,著力解決不斷上升的法律援助案件數量與法律援助人力不足的矛盾。

六、加強法律援助宣傳力度,增強法律援助的社會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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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大宣傳力度,擴大法律援助的社會影響

法律援助是一項新的法律制度,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為了使全縣廣大干部群眾進一步了解法律援助工作,我們從廣泛性、生動性、長效性三個方面著眼,利用多種渠道、多種形式、突出宣傳重點,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氛圍。一是開展了法律援助宣傳周活動。今年月日——月日我們在全縣范圍內開展了第二個法律援助宣傳周活動。縣人武部、法院、檢察院、總工會、團縣委、婦聯、老齡委、殘聯、各鎮法律援助工作站等部門參加了這次活動。在宣傳周活動中,先后在全縣八個鎮、駐溧部隊巡回宣傳法律援助知識以及國務院頒布的《法律援助條例》、《江蘇省法律援助條例》、《婦女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權益保障法》、《工會法》等法律法規,解答了有關經濟糾紛、土地承包、婚姻家庭、損害賠償、職工合法權益、軍人軍屬維權等方面的咨詢余人次,發放宣傳資料萬余份,現場受理援助案件件。法律援助宣傳周活動的開展,使全縣廣大公民更深入地了解法律援助制度,掌握法律援助知識,增強了維權意識,擴大了社會影響,拓展了扶貧、濟弱、助殘法律援助渠道。通過法律援助宣傳周活動的開展,使法律援助這項系統工程得到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和支持,更加密切了與各法律援助分部及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形成整體合力。二是利用法律進社區、市民熱點連線、“”廣場等活動形式通過展板展出、發放宣傳資料、宣傳法律援助案例等廣泛宣傳法律援助有關知識。同時,還利用報紙、廣播、電視臺等新聞媒體進行法律援助及法律法規知識的宣傳,努力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二、健全工作機構,構建法律援助工作主體網絡

法律援助是政府為民服務的“民心工程”,是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的“希望工程”,健全法律援助機構,才能使這項社會系統工作得以順利實施,真正維護困難群體的合法權益。為進一步構建全縣法律援助工作網絡,我們在全縣八個鎮已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在縣婦聯、老齡委、總工會、團縣委、人武部、殘聯等部門分別設立維護婦女權益、維護老年人權益、維護職工權益、維護青少年權益、維護軍人軍屬權益、維護殘疾人權益分部的基礎上,今年,還在各鎮村、社區、機關團體、法律服務從業人員中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人,舉行了頒發聘書儀式并進行了業務培訓,建立了一支法律援助志愿者隊伍。通過法律援助志愿者對法律援助的宣傳,暢通了法律援助信息,使全縣的弱勢群體能夠及時得到法律援助。

三、建立健全制度,規范法律援助工作機制

按照“高起點、規范化、穩步推進”的工作目標,我們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的各項規章制度,不斷規范法律援助工作運行機制。一是嚴格按《縣法律援助實施辦法》、《律師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指派規則》、《縣人民法院、縣司法局關于法律援助訴訟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受理承辦法律援助案件,嚴把案件審查關。二是在辦案過程中實現了法律援助工作“四統一”,即:由法律援助中心統一援助案件標準、統一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統一指派法律服務人員辦理援助案件、統一監督檢查援助案件質量,使全縣法律援助工作納入了制度化、規范化的管理軌道。三是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目標考核制,把法律援助案件數量、工作質量、服務態度列入法律服務人員的年度目標考核內容,落實獎懲措施,促進和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的發展。

四、拓展援助渠道,打造司法行政窗口形象

法律援助是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的“希望工程”,為切實維護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縣法律援助中心職能作用,不斷拓展全縣法律援助新領域,我們一是注重各鎮援助工作站作用,密切同工青婦、老齡委、人武部、殘聯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原創:以召開聯席會形式探討法律援助工作新思路,形成全縣聯動的整體合力。二是積極開展了對未成年人、殘疾人、婦女、老年人及軍人的特色法律援助,把法律援助延伸到軍營、到社區、到工廠、到鎮村。上半年全縣共承辦婦女援助案件件,老年人援助案件件。三是通過各種形式的法律援助系列宣傳,不斷提高全縣廣大公民的維權意識,使法律援助工作在全縣營造了良好的氛圍,法律援助案源不斷拓展,援助案件數量不斷上升。上半年全縣共承辦援助案件件,比上年同期增加了件。援助案件的拓展不僅為全縣人民群眾排憂解難,使黨和政府在群眾中的威信明顯提高,而且樹立了司法行政部門為民辦實事的良好形象,既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更加突出了法律援助工作在建設全面小康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

五、進行案件回訪,努力提高法律援助辦案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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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是對那些需要參與訴訟或者需要與有關國家機關交涉事項,但經濟上又非常困難,請不起人、辯護人的公民,由國家為其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公民,特別是困難的公民獲得法律援助,是國際社會公認的一項公民權利。自20世紀中葉以來,已有140多個國家和地區都相繼建立起了與本國實際相適應的法律援助制度,開展了行之有效的法律援助活動,使那些需要法律援助但經濟上又困難的公民,能夠獲得由國家為其提供減、免費用的法律服務。我國的法律援助工作自1994年開始在部分省、市進行試點,1996年起在全國各地逐步推開,對維護司法公正、調解和處理社會矛盾,發揮了重要作用,我市是從2001年起步的。2003年7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5號公布了《法律援助條例》,條例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其立法的意義和目的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1、保障公民獲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保障公民獲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是實現“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一憲法原則的一個重要內容,也是條例立法的根本目的。公民有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從而公民有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是法律援助制度所追求的直接目標,即保障公民不因經濟困難而失去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

2、促進和規范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作為一項法律制度,其具體的實施工作亦需要法律、法規的規范和保障,這已是當今世界已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14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實踐以及我國法律援助立法前后的法律援助工作實踐所證明了的,法律援助的宗旨在于保障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并平等地實現公民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對于法律援助的對象和范圍、法律援助的申請與審查、法律援助的實施與程序、法律援助的管理體制以及法律責任等一系列可操作性規范,都需要以制度化的形式予以規范,從而保證公民平等地獲得應有的法律援助,也使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的活動按照一定的規范運作。從某種意義上講,《法律援助條例》立法的直接目的,就是要使法律援助制度的運作實施達到規范化、制度化、法律化,以確保法律援助制度的社會功能得到真實、有效的實現。

二、法律援助的適用范圍和應具備的條件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法律援助是一項政府主辦的事業,立法中確定法律援助的適用范圍是,既要借鑒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又要考慮我國國情;既要考慮所涉及的案件情況,又要考慮當事人經濟困難的程度;既要考慮能讓經濟困難的公民得到必要的法律援助,又要考慮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適用范圍包括兩個方面:

1、對人的適用范圍,即“符合條例規定的公民”。其中包括三個方面的人員:一是有需要事項但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費用的公民;二是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公訴案件中的被告人;三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

此外,根據我國加入或者簽定的有關國際公約和雙邊司法協助條約等的規定,在我國境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只要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也可以獲得必要的法律援助。

2、對事項的適用范圍,即“咨詢、、刑事辯護”的事項。其中包括的事項有:一是需要咨詢、的事項,包括:依法請求國家賠償;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請求發給撫恤金或者救濟金;請求給付贍養費、教育費、撫養費;請求支付勞動報酬;主張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此外,還包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上述事項之外補充規定的法律援助事項。二是刑事訴訟中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或者沒有委托人但需要的事項,包括: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的事項;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的事項;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的事項。三是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指定辯護的事項。

上述范圍的人和事,都可以按照規定獲得無償的法律服務。

具體有那些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呢?(一)在民事、行政訴求中公民對下列需求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也就是說可以向設在縣級司法局、地、市級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2、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的;3、請求給付撫恤金、救濟金、社會保險金、勞動報酬的;4、因公受傷請求賠償的;5、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討侵權賠償的;6、無法履行勞動行為的民事權益的。(二)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察機關(公安機關)第一次詢問后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2、訴訟案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3、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的。

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具備那些條件?(一)有我市常住戶口或者暫住證的公民;(二)案件發生在本市并且依法由本市司法機關或者公證,仲裁機構受理的;(三)有事實證明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法律援助的;(四)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者無完全能力支持法律服務費用的;經濟困難的持證參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費的規定執行。

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提交哪些材料?(一)身份證、戶籍證明、暫住證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證明;(二)申請人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工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濟困難狀況證明;(三)與申請法律援助有關的案件證據材料;(四)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法律援助經費的來源和管理

法律援助經費,是指依法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用于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費用。法律援助經費的來源只要有兩種渠道:一是基于政府責任財政支持,即財政撥款,這是法律援助經費來源的主渠道和基礎。二是社會捐助,這是法律援助經費的補充渠道,包括以基金形式接受的捐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法律援助的或者對某些社會弱勢群體的捐助,法律服務組織的捐助。其經費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專款專用的原則。法律援助的宗旨在于保障貧困當事人能夠平等地實現合法權益,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援助經費的性質類似于救濟款項。國家對救濟款項的使用和管理都有比其他經費的使用、管理更為嚴格的規定。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證貧困當事人獲得及時、有效的法律保護,無論哪種渠道來源的法律援助經費,都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改變法律援助經費的用途和性質。貪污、挪用構成犯罪的,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的原則。這種監督是對法律援助經費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進行的檢查監督,是檢查監督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的社會效益的重要手段。

3、接受司法行政部門檢查和經費的規劃。法援經費的使用由各級司法行政部門進行規劃、預算、結算,包括各類案件補助標準的審核。特別是市、縣(區)司法局每年對法援經費的使用至少要有兩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報告上級司法行政部門。

四、法律援助的申請方式和審查受理

1、申請方式

法律援助的申請方式有兩種:書面申請和口頭申請。這兩種申請方式中以書面申請為原則,口頭申請為例外。一般來說,公民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法律援助申請,應當填寫申請表,以書面形式提出。在特殊情況下,有些申請人不識字或者填寫申請表有困難,確實無法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時,才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代為轉交申請的有關機構工作人員作書面記錄。條例之所以要求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有利于公民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有助于規范法律援助工作,便于法律援助機構順利進行審查,并及時順利地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對申請的審查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作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為撤消申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需要查證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向有關機關、單位查證。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決定提供法律援助;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

作為政府責任,法律援助的施行是有條件的,因此,法律援助機構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必須進行審查。法律援助的審查是指擁有審查權的法律援助機構,按照法定法律援助條件、范圍等標準,對法律援助的申請進行審查。審查是法律援助程序中極為重要的環節,是將抽象的法律援助標準具體化的實際操作過程,集中表現了法律援助制度的權威性、統一性。

五、法律援助案件質量標準(略)

六、我市法律援助的狀況和2006年工作要點

我市的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視下,在社會各界的關心下,在市司法局黨委的正確領導下自2001年開展法律援助機構的組建,辦案逐年增加工作,僅2005年就辦理了刑事案件435件,民事案件56件,行政案件2件,受理公證3件。受到了有關上級組織和領導的好評,得到了授受人的贊揚。我市現有縣級法律援助中心4個,市級法律援助中心一個,有專職法援工作者3人,兼職法律援助工作者5人,有4個法律援助工作站(市婦聯法律援助工作站、市殘聯法律援助工作站、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站、市戒毒勞教法律援助工作站)有工作人員4人,在全市99個鄉、鎮、辦有法律援助聯絡點79個,有工作人員79人。

2006年全市援助工作的重點是八個方面:

1、落實保障措施,規范使用法律援助辦案補助專項款,并要爭取將法律援助經費納入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上年已列入預算的縣(區)今年要有所增加;

2、建立健全質量監督機制,保證辦案質量;

3、探索便民利民措施,暢道法律援助渠道;

4、抓住黨委政府關心、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社會焦點熱點問題提供法律援助。為政府分憂,為百姓解難;

5、充分利用法律援助的人力資源,不斷提高辦案數量;

6、努力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使更多的貧困群體和弱勢群體得到法律援助;

7、加大宣傳力度,促進黨委政府和社會各界對法律援助事業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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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合社會資源,構建法援網絡。年以來,我市在全省率先構建縱橫相交的法律援助網絡體系,到10月,在縱向上,以市法律援助中心為龍頭,縣(

市)、區法律援助中心為骨干,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部為支點、村屯(社區)法律援助聯絡員為輔助的四級工作體系已經形成。目前,我市包括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內共計11個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站81個,法律援助聯絡員756名;在橫向上,與市殘聯、婦聯、總工會、老齡委協作組建的殘疾人、老年人、婦女兒童和下崗職工專項法律援助工作站達到26個,設立軍人軍屬、未成年人、在押在教人員及農民工專項法律援助工作站29個,橫向援助體系基本覆蓋了弱勢人員集中的主要群體。據此,縱向到達村屯(社區),橫向涉及各主要弱勢群體,我市法律援助縱橫相交工作網絡已基本成形。

1、在縱向上規范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制度建設,基礎建設和人員建設、提升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援助能力,確保法律援助深入基層,扶助百姓。

2、在橫向上加大社會法律援助資源的整合力度,提升各專項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援助能力,保證法律援助對弱勢群體的覆蓋范圍。

3、在整體上強化法律援助網絡的管理機制,形成綜合優勢。強化各法律援助機構及人員的管理,以目標管理、監督檢查、考核獎懲等措施,提高各機構的協作協調能力。同時,進一步發揮各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的協作機制,并將其延伸至各法律援助工作站。

二、協調相關機構,營建綜合優勢。年我市即成立了由23個機構和部門參與的“牡丹江市法律援助工作委員會”,各成員單位較好地履行了職責,公安、檢察、法院、民政、勞動、建設及工、青、婦、老、殘等部門或社團積極參與、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保證和促進了我市法律援助事業的健康發展。市法律援助中心分別與市婦聯、殘聯、總工會、老齡委及勞動局、建設局建立了經常性的工作協調機制,在援助對象確認、協作程序、信息互通及考核辦法等方面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制度和辦法,法律援助的綜合運作局面得到基本體現。

三、加大經費投入,提高援助能力。目前,我市兩級法律援助經費主要來源于政府投入,殘聯、婦聯有少量的經費補貼,社會資助因法律援助基金管理體制問題在我市(包括我省)尚未進行。就政府法律援助經費投入而言,市法律援助中心每年的撥款數額處于全省平均值之下,每年八萬元的法律援助經費不能滿足市法律援助工作的需求,我市援助律師辦案補助費因資金問題尚未執行省財政廳和省司法廳的補助標準,在全省處最低標準狀態,從一定意義上挫傷了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積極性。同時,經費的嚴重不足,致使市法律援助中心基礎建設薄弱,硬件設施落后,影響了我市法律援助工件的發展步伐。從我市所屬縣(市)、區的經費投入而言,各地經費投入不足且極不均衡,城區和個別縣(市)法律援助經費投入極少,甚至無經費,嚴重制約了法律援助業務的開展和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

下一步的工作構想和工作重點:

一是加大各級政府的年度預算資金投入,保證法律援助工作基本需求。市、縣(區)政府應將法律援助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并根據法律援助的實際需求確定經費數額并逐年

增加,對此,一方面我們將積極爭取,以優質、高效的工作和良好的業績爭得政府的重視和支持;另一方面,積極向人大、政協匯報、求得幫助和支持;

二是專項法律援助經費的適時給付,確保重點工作的完成。今年,市委、市政府再次將法律援助工作納入到二十二件“利民工程”之中,1200件法律援助案件數量需要一定的資金保障、僅市法律援助中心就需要二十六萬元的辦案經費,而市財政的預算僅為八萬元,法律援助經費嚴重不足。

三是強化宣傳力度,廣開法律援助資金的渠道。對此,一方面我們將與殘聯、婦聯等行業部門協調、溝通,爭取其機構中的專項資金,補充專項援助所需資金;另一方面,我們將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爭得企業界的支持和贊助,同時積極對上爭取資金。

四是挖掘資源潛能,優化人員結構。年年,我市在全省率先開展了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招募工作,市法律援助中心與牡丹江師范學院、牡丹江大學和博大律師學院協作,依托其人才優勢在教師和學生中招募了100名法律援助志愿者,并直接參與法律援助工作,收效顯著。各縣(市)、區也依據當地的實際情況,挖掘本地的法律人才資源,吸納公、檢、法離退休人員和當地的法律專業人員充實法律援助隊伍,尤其是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有效的提高了基層法律援助的能力和水平,促進了和強化了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的發展。

五是規范法律援助志愿者參與法律援助工作行為。制定“法律援助志愿工作細則”和“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辦法”,明確 其參與法律援助工作的渠道、程序,充分發揮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咨詢、非訴、調解及方面的積極作用,增強我市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后勁。

六是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招募數量,充分挖掘社會法律援助人才資源,主要是公、檢、法、司的離、退休人員和法律專業但目前非政法機關人員,充實到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全面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質

量,直接面對援助對象,直接服務于基層百姓。

七是與我市的大專院校建立起參與法律援助工作的常效機制,以工作目標、日常考核等方法,全面調動、運用其內在法律援助資源,參與法律援助的日常工作和大型活動,增強法律援助的整體實力。

八是召開法律援助工作委員會會議,對各成員單位具體負責人進行調整和明確,今年8月,我們將支部召開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委員會例會,明確各成員單位的主管領導、責任部門和具體協調人。同時根據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發展的實際情況細化各部門協調的辦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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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升服務質量,推進法律援助標準化建設。對照山東省《法律援助服務標準》,進一步細化工作職責,規范服務流程,努力為受援人提供更加精準、高效、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務。

2、創新宣傳方式,提升法律援助社會知曉率。繼續發揮報刊、網絡等媒體的宣傳主陣地作用,做好信息宣傳工作,積極聯系縣電視臺、廣播電臺,播放法律援助宣傳動漫《法律援助在您身邊》,并將制作的宣傳動漫通過宣傳車、廣場顯示屏及各工作站的顯示屏進行循環播放,真正讓法律援助在廣大群眾中傳播開來,實現“有困難,找法援”的品牌效應。

3、加強信息化建設,實現法律援助便民化服務。拓寬法援申請渠道,實現法援網上申請、網上審查、網上受理便捷化,切實將法律援助服務下沉到最基層,讓貧弱群眾足不出戶即可獲得優質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務。

4、強化部門協作,發揮各站點職能作用。加強與工會、老齡、殘聯、民政、扶貧等部門聯系,實現資源共享,簡化特殊群體申請法律援助程序,進一步加強“法援惠民生關愛殘疾人”“法援惠民生助力農民工”品牌建設;同時,強化公檢法司部門協作,定期溝通情況、協調解決問題,全力推進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和認罪認罰試點工作開展,提高刑事案件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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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以創先爭優為抓手,以困難群眾滿意為根本標準,以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務為著力點,拓寬服務領域,完善基礎措施,提高工作質量,創建服務品牌,推進機構隊伍建設,努力為群眾提供更加優質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

二、目標任務

以開展“法律援助為民服務創先爭優年”活動為載體,進一步擴大我市法律援助的覆蓋面,完善各項便民服務措施,全面提升法律援助服務質量,在維護人民群眾權益中創先進、爭優秀,使廣大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為民服務意識不斷增強,服務能力顯著提升,服務質量和效果明顯優化,維護困難群眾權益取得新成效。

三、活動內容

(一)進一步拓展法律援助覆蓋面,惠及更多群眾。

1、降低法律援助門檻。各市區要適度放寬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逐步將法律援助覆蓋人群從低保群體拓展至低收入群體;有條件的市區可將經濟困難標準調整為城鎮居民最低工資標準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并可嘗試取消民事法律援助事項范圍。

2、拓展援助申請、受理渠道。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作,在公安看守所、交警、監獄等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聯系點),進一步暢通特殊群體申請援助的渠道;加大公證、司法鑒定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在全市所有公證處、司法鑒定機構設立法律援助受理點;進一步發揮律師所法律援助受理點的作用,努力拉長法律援助工作觸角。

3、加大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加強與公檢法部門的協調和聯系,積極參與刑事和解、刑事被害人救助,依法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等提供辯護和,促進司法公正。

(二)進一步創新服務方式,完善便民服務長效機制。

1、開展“便民服務示范窗口”創建活動。各市區都要選擇1-2處法律援助工作站或受理點(也可以確定市區法律援助中心)作為便民服務示范窗口,進行重點培養,鼓勵引導其完善服務設施、規范服務流程、提升服務水平,并通過示范窗口的引領作用,在2-3年的時間內,建成一批省級便民服務示范窗口。

2、推進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設。年內,市中心要開通法律援助網上申請、預審查、預受理業務,各市區也要結合實際盡快開通網上業務,讓更多的群眾獲得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務;要加強與民政部門的協作,建立市區兩級困難群眾信息資料庫,實現資源信息共享,對所有在庫群眾申請法律援助免于審查經濟狀況;要廣泛運用電子信箱、QQ通訊等手段,搭建起與受援群眾的網上交流平臺,讓法律援助通過網絡走近群眾。

3、加強村鎮法律援助網絡建設。規范鎮法律援助工作站運轉,探索實現鎮工作站與市區法律援助中心聯網辦公;充實村(居)聯絡員力量,加強法律援助聯絡員培訓工作,每個村(居)培養1-2名法律援助明白人,真正把法律援助送到老百姓身邊。

(三)進一步強化法律援助質量,提升為民服務水平

1、健全案件質量保證體系。認真完善和落實案件指派、重大疑難案件集體討論制度、開庭旁聽制度、質量評估制度、案件抽查等制度,案件旁聽率要達到2%以上。全面推行“一案一卡”制度,各中心在向律師指派案件的同時,一并向當事人發放“法律援助辦案質量監督卡”,案件辦結后由當事人或律師反饋要回中心,并隨卷宗一起入存檔,確保案件回訪率達到100%。開展“爭辦百件法律援助優秀案件”活動,組織舉辦“第三屆十大法律援助優秀案例”評選活動。

2、實行資深律師“點援助”。深入開展“資深律師法律援助行動”,建立資深律師信息數據庫,試行當事人自主選擇律師和承辦律師準入制度。各市區要把活動開展情況納入律師管理考評體系,作為評先創優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

3、建立法律援助投訴查處機制。市和各市區都要開通法律援助投訴查處電話,并在媒體上予以公布;在服務窗口要設立意見箱或意見簿,主動聽取群眾意見,接受社會監督。對投訴舉報的問題,一經查實,除在考核中扣除相應分值外,取消當年度評先選優資格。

(四)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營造創先爭估良好氛圍

1、深入開展“學十佳比業績,爭當優秀服務標兵”活動,努力增強廣大法律援助人員的服務為民思想,在全系統形成爭創先進、爭當模范的良好氛圍。

2、開展“法律援助在基層”活動。各市區要組織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深入村居、企業、學校等,向基層群眾面對面地宣傳法律援助知識,接受群眾咨詢,現場受理申請。年內,至少要組織2-3次下基層活動。

3、加大法律援助宣傳力度。各市區要加強與新聞媒體的協作,通過在媒體上開設專欄、知識講座、典型宣傳等多種形式,不斷提高群眾對法律援助的認知度,努力營造推動法律援助事業發展的良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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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刑訴法關于審查階段刑事法律援助的規定

較之于1996年的刑訴法,新刑訴法在法律援助方面做了較大修改,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擴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圍

1996年的刑訴法僅規定“公訴人出庭的公訴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理由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或“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以及“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而修改后的刑訴法則明顯擴大了援助范圍。其主要體現在:一是不僅僅規定“公訴人出庭的公訴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理由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而且規定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理由沒有委托辯護人的”都可以法律援助;二是不僅規定“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委托辯護人的”或者“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助,而且規定“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 “可能被判處死刑而委托辯護人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三是新增了兩類案件應當獲得法律援助:一類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制約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案件,另一類是當事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案件。

(二)提前了法律援助的介入時間

以往無論是可以指定辯護的情形還是應當指定辯護的情形,都是向處在審判階段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在審前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是難以獲得法律援助的。新刑事訴訟法在彌補這個不足上邁出了一大步,把向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訴訟階段由審判階段提前到了偵查階段以及審查階段。也就是說,處在偵查階段和審查階段的犯罪嫌疑人,只要符合援助的條件,與處在審判階段的被告人一樣,都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三)凸顯了法律援助機構的地位

按照1996年刑訴法的規定,刑事法律援助是由法院指定,使法院處于一種主導地位,法律援助機構及承辦案件的律師處于一種服從地位。而新的刑訴法則規定,只要是符合《刑訴法》第34條第2、3款和第267條規定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將原來的“指定”改為“通知”,使得法律援助機構和公檢法處于一種同等的位置,凸顯了法律援助機構的主導地位,使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屬于援助對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負有保障其獲得法律援助的責任。

(四)強化了法律援助機構的職能

法律援助是政府職責,這在2003年實施的《法律援助條例》中已明文規定,而1996年的刑訴法規定由法院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這顯然是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而新刑訴法則規定,對于符合刑訴法第34條第1款的案件,由當事人向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于符合刑訴法第34條2、3款和267條的案件,由公檢法通知援助機構。至于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是公檢法通知的案件能否獲得法律援助,則由援助機構統一審查、指派,從而強化了法律援助機構的職能作用。

二、審查階段如何開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

(一)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對法律援助的認識

法律援助既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更是一項群眾工作。它直接面對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社會弱勢群體。當前最重要的是要充分利用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聯絡點,通過法律下鄉、法律咨詢等途徑,進一步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力度,使法律援助家喻戶曉,讓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知道怎么尋求法律保護,讓社會弱勢群體及時得到法律幫助,使他們“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的難題得到解決;要讓關心社會進步、有能力支持法律援助的社會力量來關心和支持法律援助事業;各級領導干部、公檢法司的法律工作者更要深刻意識到法律援助工作不是可搞可不搞的事情,而是依法治國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踐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二)以政府投入為主導,多渠道籌集資金,建立物質保障

一項法律制度的落實,物質保障是基礎。人民不斷增強的法律援助服務,同樣需要一定的資金投入以保證其正常運行。目前,法律援助資金不足,軟、硬件建設相對滯后,是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要將法律援助資金納入政府財政預算,建立起政府對法律援助的最低經費保障機制,充分保障法援工作的正常開展。同時可以充分開展社會化運作,積極拓展法律援助經費的社會募捐渠道,建立公益性的基金會。

(三)轉變觀念,培養律師良好的職業道德素質

針對大部分律師對審查階段的法律援助工作重視不夠、對于減免委托費用的法律援助工作缺乏積極性的現象,司法行政機關在律師管理中,應把重點放在律師職業道德、職業紀律性教育和責任意識、服務意識的教育上,并建立刑事法律援助律師的責任追究制度,使律師隊伍真正成為維護社會正義的力量。

(四)充實法律援助機構編制,提高工作人員的法律素質

針對目前法律援助機構人員少、法律素質不高等問題,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的經驗,在法律援助機構設置公務員的同時,聘請具有法律職業資格的人擔任法律援助律師,保證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具備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達到一定比例,緩解法律援助機構人才缺乏的問題。

(五)提高檢察機關辦案人員對審查階段刑事法律援助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審查階段的刑事法律援助,是新刑訴法規定的法律制度,申請法律援助是法律賦予弱勢群體的一項權利。作為檢察機關的辦案人員,在審查案件的過程中,如果認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援助的條件,應當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機構,這也是辦案人員為保障弱勢群體的權利應當依法履行的責任和義務。在審查階段,律師從閱卷到會見,從了解案情到研究法條,提出犯罪嫌疑人罪輕或者無罪的法律意見。雖然律師的法律水平不一定優于檢察機關辦案人員,但是律師的意見可以作為一個參考,對于檢察機關全面完整地了解案情、擬定罪名也有一定的幫助作用。

(六)建立檢察機關與司法機關的法律援助銜接機制

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須得到公檢法的大力支持和積極配合,而法律援助機構是司法局設立的內部機構,因此,建立和完善公檢法司四家法律援助銜接機制,是做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迫切之需。審查階段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則需要檢察院和司法局兩家密切配合,積極推動,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銜接機制,使審查階段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規范化:

1、共同制定相關文件,確定法律援助實施細則,具體規定在實際工作中如何運作,并統一法律文書,增強法律援助工作的規范性、嚴肅性、可操作性。

2、為保障弱勢群體的權利,有效開展審查階段的法律援助工作,建議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派工作人員進駐檢察院,設立聯絡處或者辦事員,專門審查處理來自檢察院的法律援助事務。

(七)建立事后監督機制,統一歸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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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微企業安全與環境法律援助內容

通過對小微企業進行調研和事故(事件)案例分析可知,小微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遇到的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法律問題主要有:缺乏及時獲取有效安全生產與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的渠道,缺乏獲取安全生產與環境保護知識的渠道、能力和意識,不能及時正確識別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風險和環境風險,不能準確判斷生產經營過程中安全與環境的違法行為,不能全面掌握安全與環境的法律責任要求,不能確切了解安全生產與環境保護方面的合法權益等。例如,《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都明確規定了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環境保護設施的“三同時”制度,各部委為了執行“三同時”制度制定了相應的法規、規范性文件和標準,但是,很多小微企業不了解建設項目安全與環境“三同時”制度執行過程中預評價、驗收評價和驗收(或備案)的要求,從而出現違法非法行為,同時埋下了生產安全事故與環境污染事件隱患。從對一些小微企業安全與環境違法非法行為的調研分析可知,小微企業安全與環境法律援助的總體需求是一致的,有如下幾個方面:

1)安全生產與環境保護培訓,包括相關人員的知識培訓、法律法規培訓和能力意識培訓;

2)安全生產問題與環境保護問題的法律咨詢,包括相關法律問題的解釋、生產經營過程遇到法律問題的指導、法律糾紛的訴訟;

3)安全生產事項與環境保護事項的法律幫助,如建立相關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規章制度,協助開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工作,協助選擇環境中介服務機構,提供安全產品咨詢服務等。

進行持續、有效的小微企業安全與環境法律援助,必須建立小微企業安全與環境的法律援助體系。中央政府的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綜合監督管理部門應進行小微企業安全與環境法律援助的需求分析,提出小微企業安全與環境法律援助的內容、形式,制定小微企業安全與環境法律援助的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明確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環境保護中介機構、法律中介機構、企業和社會在小微企業安全與環境法律援助中的責任,建立并監督管理小微企業安全與環境法律援助機構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為開展小微企業安全與環境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引導小微企業接受安全與環境法律援助機構的服務,建立健全小微企業安全與環境法律援助的體制和機制等。

2、小微企業安全與環境法律援助優先領域分析

生產安全事故與環境污染事件發生頻率高,即安全生產與環境保護風險高的行業(領域)應作為小微企業安全與環境法律援助的優先領域。就目前我國生產安全事故與環境污染事件的統計內容,難以獲得所有行業(領域)的所有事故調查報告。因此,本文采用特別重大事故資料分析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風險。特別重大事故風險計算式為r=ps(1)式中r為特別重大事故風險;p為特別重大事故可能性;s為特別重大事故嚴重性。某行業(領域)特別重大事故可能性用相對基準行業(領域)特別重大事故起數表示,即p=Ni/N0(2)式中Ni、N0分別為i行業(領域)和基準行業(領域)特別重大事故起數。某行業(領域)特別重大事故嚴重性用相對基準行業(領域)特別重大事故死亡人數表示,即s=Ri/R0(3)式中Ri、R0分別為i行業(領域)和基準行業(領域)特別重大事故死亡人數。對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網站2004—2012年特別重大事故調查報告進行分析,獲得調查數據較為全面的77次特別重大事故。分析這77起特別重大事故所屬的行業(領域),選擇煤礦作為基準行業(領域),用式(1)~(3)計算不同行業(領域)特別重大事故風險。在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8個行業(領域)中,煤礦的特別重大事故風險最高,特別重大事故風險由高到低的其他行業(領域)依次為道路交通、非煤礦山、火災、建筑施工、煙花爆竹、社會公共安全和冶金機械加工。趙淑莉等對發生環境污染事件的主要行業進行了統計分析。化工行業發生環境污染事件的比例最大,運輸業緊隨其后。我國當前化工行業生產規模大,生產工藝復雜,生產中涉及的危險化學品種類很多,存在較多的環境風險源;一部分化工企業的環境安全意識較差,沒有足夠的應對環境事件的技術和人員;另外,化工企業布局不合理,諸多因素使化工行業成為環境污染事件多發的行業。因此,小微企業安全與環境法律援助的優先領域應選定煤礦和化工行業,其次是道路交通和非煤礦山以及火災發生頻率較高的工貿行業。

3、小微企業安全與環境法律援助

立法法律援助是政府保障小微企業安全與環境合法權益、確保小微企業安全與環境發展的要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健全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維護小微企業安全與環境的合法權益,必須依法開展小微企業安全與環境法律援助。依法開展小微企業安全與環境法律援助,需要制定小微企業安全與環境法律援助的相關法律法規。按照我國安全生產與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體制和工作機制,在目前還沒有統一的小微企業安全與環境法律援助法的情況下,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綜合監督管理部門應制定小微企業安全生產與環境保護法律援助的部門規章。當部門規章適應一段時間,小微企業安全生產與環境保護法律援助的經驗積累到一定程度后,制定小微企業安全與環境法律援助的行政法規,而后制定小微企業安全與環境法律援助法,盡快建立起針對小微企業安全與環境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規體系,使小微企業安全與環境法律援助做到有法可依。

二、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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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以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進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工作體系,不斷拓展殘疾人依法維權途徑,建立殘疾人事業可持續發展的長效機制,努力形成全社會扶殘助殘的良好風尚,使全區殘疾人在積極參與和諧社會、法治建設的進程中,共享社會文明進步成果。

二、組織設置

殘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設在區殘疾人聯合會,屬于區法律援助中心的聯絡機構,業務上接受區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導,主要負責區困難殘疾人的法律援助工作。殘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辦公室設在區殘聯。

殘疾人法律維權崗由區司法局與區殘聯聯合建立,指定專人擔任法律維權崗聯絡員,負責維權崗與法律援助中心及各法律服務機構之間聯絡工作。殘疾人法律維權崗采取固定值班與機動服務相結合的運行機制,每周四(可調整)由律師定期坐班,其他時間按照實際需求隨時提供法律服務。法律維權崗制定律師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律師電話,保證殘疾人的法律需求得到及時妥善解決。

三、主要職責

殘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職責:

一是通過多種形式大力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以及與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二是接待來信來訪,提供法律咨詢服務;三是深入調查研究、分析殘疾人法律援助需求情況,及時向區法律援助中心反饋信息;四是負責法律援助案件的初審;五是參與基層殘聯的調解指導工作。

殘疾人法律維權崗的主要職責:

1、為殘疾人提供接待、咨詢、代書等法律援助與法律服務,依法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

2、依法引導化解涉法矛盾糾紛;

3、宣傳普及法律知識;

4、指導殘疾人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協助受援人辦理法律援助手續;

5、暢通信息動態渠道;

6、上報分類服務統計數據;

7、重大、敏感事項請示報告。

四、服務范圍

1、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救濟金的;

2、追索社會保險金、勞動爭議和經濟補償金的;

3、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醫療費用和賠償的;

4、除按照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申請法律援助人員與案件范圍外,其他確實需要殘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或法律維權崗提供幫助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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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斷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認真貫徹落實區委、區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更大范圍地為經濟困難群眾提供法律幫助,實施好法律援助惠民實事項目。認真貫徹落實《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扎實推進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暢通申請渠道,公開刑事法律援助條件、申請程序及聯系方式,設置導引標志及援助范圍等公示,派駐值班律師或確定咨詢電話。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律師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積極組織參加“全省優秀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律師”評選活動。

二、穩步提升法律援助辦案量。(略)

三、扎實推進便民服務窗口標準化建設。結合司法行政辦公樓建設,按照《省法律援助便民服務窗口建設指導標準》,全面完成法律援助便民服務窗口建設任務,在硬件設施、人員配備和功能完善等方面,推進窗口建設達標升級。對窗口實施標準化管理,完善管理措施,突出便民服務效果,在有限空間實現無限服務,構筑法律援助品牌服務平臺。

四、構建“12348”法律服務專線平臺。(略)

五、優化法律援助案件及承辦人員結構。(略)

六、深化法律援助站點規范化建設。認真落實《省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辦法(試行)》,充分發揮市級示范法律援助工作站典型引領作用,全面提升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規范化整體水平,實現法律援助和困難群眾的良性互動。進一步完善律師事務所、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機制,切實發揮作用。積極開展與婦聯、共青團、殘聯、老齡委、工會等群團組織的協作,依托設立的工作站,形成對婦女、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體重點聯動機制。圍繞便民利民惠民,落實《市示范村(居)法律援助聯系點創建標準》,開展“示范法律援助聯系點”創建活動。

七、深入推進律師參加法律援助。加大社會律師辦案的指派力度,彰顯行業公益精神。區法律援助中心招募、聘用青年律師專職從事法律援助工作。根據省廳要求,安排申請執業人員到法律援助中心實習,所有申請執業人員均需在法律援助中心進行不少于一個月的實習活動。法律援助實務納入申請職業人員考核內容,在執業起點培養律師的社會公益意識。

八、全面加強信息化應用。(略)

九、加大農民工等困難群體維權力度。重點圍繞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工傷賠償、勞動保護等問題開展法律援助,針對農村留守兒童、留守婦女、留守老人等不同特點,提供個性化、專業化服務;加強流動人口的法律援助工作,簡化程序,積極為流動人口提供優質的法律援助服務;完善“便殘助殘”援助措施,深化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務;組織專項行動,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營造濃厚氛圍,提高特定群體法律援助的案件質量和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