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4-10 12: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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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申請書

篇1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法律援助條例》為指導,以援助貧困群眾、弱勢群體為宗旨,以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實施“十項民心工程”的通知》以及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法律援助工作健康發展意見的通知》為主線,以抓好法律援助機構建設、落實經費保障為重點,全面推進法律援助工作,確保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咨詢、、刑事辯護等無償的法律服務,以保證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二、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服務機構及職責

法律援助中心是法律援助機構,負責統一管理、指導、協調、監督并組織實施本轄區的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審批法律援助申請,指派和監督法律援助人員實施法律援助。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為指定法律援助服務機構,其主要職責: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按要求指定專職律師、公證員、法律服務工作者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監督檢查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并征求受援人對法律援助事宜的滿意度;負責督導承辦人員在案件結案時,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有關的法律文書副本或者復印件以及結案報告等材料。

三、法律援助范圍

根據《條例》規定,法律援助范圍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公民對下列需要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請求給付贍養費、扶養費的;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二)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

(三)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聾、啞殘疾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四、法律援助程序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規定,實施法律援助主要分申請、審查、受理、終止和終結等環節進行。

(一)法律援助申請

申請人申請法律援助,必須到所轄區域法律援助中心填寫《法律援助申請表》,并載明以下事項: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和經濟狀況;申請法律援助的事實和理由;申請人提供的證明、證據材料清單。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監護人或法定人代為申請。監護人或法定人應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有權的資格證明及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法律援助應提交的材料

公民申請、刑事辯護的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權的證明;經濟困難的證明;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申請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填寫申請表;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或者代為轉交申請的有關機構工作人員作書面記錄。

(三)法律援助的審查與受理

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認真進行審查;認為申請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做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做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為撤銷申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需要查證的,由法律援助中心向有關機關和單位進行查證。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中心應當及時決定提供法律援助;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法律援助的終止與終結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法律援助中心報告,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核實的,應當終止該項法律援助:受援人的經濟收入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案件終止審理或者已被撤銷的;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人的;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律師和法律服務工作者自法律援助案件辦結后15日內,應當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以下承辦案件的材料: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函和反饋卡;委托協議及其他委托手續;書、上訴書、申訴書或者行政復議(申訴)申請書、國家賠償申請書等法律文書副本;會見委托人、當事人、證人談話筆錄及其他有關調查材料;答辯書、辯護詞或者詞等法律文書;判決(裁定)書、仲裁裁決書、調解協議或者行政處理(復議)決定等法律文書副本;結案報告。法律援助中心審查后,將材料退還,由承辦人員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負責歸檔保管。并將原材料的復印件上交法律援助中心存檔。

五、法律援助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各級法律援助機構的專職律師、每名社會執業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每年應義務辦理一至二件法律援助案件。

(二)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積極支持社會執業律師、公證員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

(三)法律援助承辦人員接受指派后,應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二日內,到法律援助機構辦理相關手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拖延或終止辦理所承辦的法律援助事項。法律援助人員應當及時向法律援助機構和受援人通報法律援助事項的進展情況。法律援助人員應當保守法律援助案件所涉及的國家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四)法律援助人員在辦案過程中,發現受援人不具備援助條件的,應當提請法律援助機構撤銷其受援資格。

(五)受援人不遵守法律規定或違反法律援助協議的,法律援助人員可以報經法律援助機構批準,拒絕或中止法律援助。

(六)法律援助人員在執行職務中必須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監督。

六、法律責任

(一)法律援助人員拒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法律援助機構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可以建議有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相應處罰。

(二)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不積極支持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有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援助機構的建議,責令改正。

(三)受援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員的,不得就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法律援助申請。

(四)受援人以不正當方式獲得法律援助的,應雙倍支付已獲得法律援助服務的全部費用。

七、具體要求

(一)加強學習,提高認識。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不僅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實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省委、省政府“民心工程”的需要,也是黨和政府執政為民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的具體體現。各法律援助承辦單位要組織法律援助工作人員認真學習領會《法律援助條例》,充分認識法律援助工作在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方面所起到的重要作用,進一步增強工作責任心和使命感,盡職盡責地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二)搞好宣傳,提高法律援助的認同度。要采取各種有效形式,加強對《法律援助條例》的宣傳,讓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對法律援助工作有一個正確認識和全面的了解,引導他們依法有序地表達自己的訴求,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讓更多的困難群眾得到必要的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工作在社會和人民群眾中的認同度。

(三)嚴格管理,提高辦案的質量。法律援助工作人員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盡職盡責地承辦好法律援助案件。要嚴格執行《法律援助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案件,要及時受理和承辦;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要做好耐心細致的解釋工作,取得當事人的理解。要努力學習業務知識,熟練、準確地掌握和運用有關政策和規定,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受援人提供優質法律援助。

篇2

鄭某為長春市某村村民,經人介紹來到長春市某電梯有限公司工作,在電梯公司從事維修、水暖工作,2008年11月28日在工作中摔傷,傷后由工友將其送往醫院救治,長春骨傷醫院診斷為:右股骨頸骨折、心律失常、頻發室性早搏。由于鄭某股骨頭壞死,安裝股骨頭及更換股骨頭需要大量費用,在支付了上萬元的醫療費后,家庭生活陷入了極度的困難之中,而電梯公司拒不支付相關工傷待遇,認為鄭某受傷是由于其自己違章操作造成的,與公司無關,鄭某無奈下只好以個人形式申請工傷認定。2009年1月16日鄭某向長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承辦過程】

由于鄭某系農民工,家庭生活困難,法律知識欠缺,也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符合法律援助條件。2009年1月16日,趙某來到長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處申請工傷認定。吉林省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駐在長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處工作的吉林大華銘仁律師事務所李愛晶律師當即決定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李愛晶律師接受該案后,認真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況,及時查閱了相關的證據材料,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及《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制作了工傷認定申請書,并于當日即在勞動局工傷處為其立案進行調查。勞動局工傷處當日即對公司下達了《工傷認定調查通知書》,要求單位自收到《工傷認定調查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將鄭某是否與電梯公司具有勞動關系,鄭某受傷情況是否屬實的答辯材料及相關證據材料報到勞動局,要求單位務必按期報送材料,并派人員來勞動局當面陳述有關情況。逾期,勞動局將按照《工傷認定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7號)第十四條“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害者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之規定,依據鄭某提供的材料做出認定結論。電梯公司在接到工傷處工作人員的電話后多日不到勞動局取《工傷認定調查通知書》,李愛晶律師即催促工傷處工作人員及時向電梯公司下達調查通知,工傷處工作人員表示親自去公司送達,李愛晶律師也與兩位工作人員一起到該公司調查鄭某受傷的實際情況。電梯公司采取了回避的態度,拒不配合。黃業律師遂與鄭某的工友進行了聯系,在多次保證為證人保密的情況下,終于勸得兩位工友的支持和同情,為鄭某出具了寶貴的證人證詞,為鄭某順利申請工傷認定取得了寶貴的證據。在證據材料齊全的情況下,勞動局再次郵寄送達了《工傷認定調查通知書》,電梯公司只得派人到工傷處陳述案件情況。經李愛晶律師及工傷處工作人員耐心解釋法律規定及相關政策,電梯公司表示積極配合,并主動表示將承擔鄭某一切合理費用。

【承辦結果】

2009年2月4日,電梯公司總經理親自來到工傷處,在律師、勞動行政部門及用人單位三方協商的情況下,2009年2月5日,電梯公司與鄭某雙方同意和解,雙方本著公平、自愿的原則,就鄭某工傷賠償事宜,達成如下協議:1.電梯公司自愿賠償鄭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股骨頭安裝費共計人民幣捌萬伍千元(85,000元);2.電梯公司于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先行支付人民幣肆萬伍千元(45,000元);余款人民幣肆萬元(40,000元)于協議生效之日的下個月起每月月底支付人民幣壹萬元(10,000元),至2009年6月30日之前付清。3.鄭某在收到電梯公司一次性傷殘待遇人民幣捌萬伍千元(85,000元)后,與電梯公司終止工傷關系及勞動關系;4.電梯公司在收到上述全款后,自愿放棄與此事相關的一切民事權利;5.此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產生法律效力。電梯公司當場即支付了人民幣肆萬伍千元(45,000元),李愛晶律師幫助趙某代書了撤訴申請,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并以律師身份見證了雙方的和解協議。并表示繼續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直至電梯公司將余款支付完畢。2009年6月30日,電梯公司將余款支付完畢,至此本案順利的全部解決。

篇3

關鍵詞:社區;社會保障;經濟發展

一、社區就業的分析

1.失業現象與失業預防

失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是一個普遍存在的現象。其原因有多種,如勞動力在數量上供大于求,勞動者的素質不適應生產發展的需要,都能造成失業現象的出現。就中國的情況看,失業的主要原因還是人口總量過多和勞動力素質偏低造成的。

在失業預防方面,社區可以做好如下工作:

(1)加強職前訓練和在職培訓屬職業教育中的兩個重要環節,此外還有就業培訓,在失業預防中,職前訓練和在職培訓起著重要的作用。

(2)對企業解雇的約束。對企業解雇行為進行當限制是失業預防的措施之一,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就業權,防止企業隨意解雇工人,許多國家制定了相應的法律,約束企業的解雇行業。

2.社區對失業人口的救助和就業促進

失業人口在失業保險期限內,享受國家保險待遇,超出保險期限仍未找到工作的,將失去保險待遇,而享受失業救濟,其各種保障都將在社區內完成,因此社區對失業人口的救濟和就業促進起到重要作用。

社區對失業人口保障工作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失業者家庭救助和救濟金的發放。失業者失業后,收入中斷,家庭生活面臨困境,因此,對失業者家庭的幫助主要通過兩種渠道:一是失業救濟金的發放,另一個是最低生活保障。

(2)對失業者的職業教育和培訓。社區與勞動部門合作,參與失業者的教育培訓工作,是大有可為的。既可以一個社區獨辦,也可以幾個社區合辦,組織本社區的下崗人員,根據市場需求,有針對性地學習各種職業技能和專業知識,既培養他們掌握一定的專業技術和技能,又能夠培養他們的創業精神,提高其就業競爭力。

(3)收集就業信息,提供就業指導。社區應通過各種網絡資源及時了解社會就業需求的信息,在社區內建立就業信息布告欄,及時向社區居民公布。同時,對經過就業培訓的失業人員應根據其自身的技能和專長,積極地向勞動力需求單位推薦。特別是對那些失業時間較長,家庭生活困難,就業心情迫切的失業人員作為重點推薦對象,幫助這些人盡快實現再就業。

二、社區最低生活保障改良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必須經過一定的工作程序,這項工作程序的大部分在社區內進行,即對申請者的實際情況加以認定。這項工作一般被稱為“家庭經濟情況調查”。

(1)社區居委會要向所在社區居民公布市區政府關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相關規定,使居民了解國家和省市的有關政策,同時要做好解釋工作。

(2)需要社會救濟的居民通過社區向有關保障部門遞交申請書。社區工作者應檢查申請填寫的是否合格。申請書填寫的內容主要有:家庭人口、工作人口、無勞動能力人口、家庭收入和支出狀況等等。

(3)申請遞交有關社會保障部門之后,社區要協助保障部門的調查人員,或者受保障部門委托,申請者家庭狀況、工作單位進行詳細調查。調查核實后,報有關部門審批,即可獲得救濟。

三、社區醫療改良

醫療保障是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項,其中以醫療保險為核心內容,以醫療救助為輔助,以各種醫療機構為載體,所形成的社會醫療保障體系。

(1)結合城市社區建立醫療機構已逐步深入到社區,在居民中間建立了第一道衛生與健康服務保障線,居民患的小傷小病可以不出社區得到及時醫治,給輕病患者帶來了極大的方便。同時,社區醫療機構可以在預防和控制傳染性疾病發揮作用,如非典型肺炎的預防和控制中建立社區監控體系和快速反應機制等。

(2)社區中建立家庭病房,解決了老年人和行動不便者的就醫困難。社區居民中的老年人,殘疾人和其他行動不便者,因年齡大或身體原因,上醫院就診非常困難,特別是只打點滴、打針劑的老年患者,醫療過程非常簡單,但去醫院的過程卻帶來相當大的麻煩,建立家庭病房,為這些患者解除行程上的痛苦。

(3)社區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一種司法救濟制度,其基本含義是國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在司法運行的各個環節對因貧困或其他原因難以通過法律手段保障自己基本的社會權利的社會弱者,提供減費或免費的法律幫助。減免費用的項目有:訴訟費、律師服務費、公證和法律咨詢服務費等。

四、老年日常需求設施改良

1.敬老院(托老所)

敬老院主要解決中、高齡老人、生病老人、和孤寡老人的生活照料,治病護理問題。敬老院應設有各種檔次的老人住房,并帶有衛生間,公共活動室,娛樂室,康復室,治療室,護理室等建立社區老人活動中心。

2.老年醫療保健中心

老年醫療保健中心應是居家養老的必要保證,中心一般可與社區里的醫院或門診所建在一起,也可與敬老院、托老所建在一起。

3.社區老年服務中心

社區應增加建立和完善老年服務中心,全方位為老年人服務。中心應建立所在區域老年人的分布情況及老年人基本情況檔案,建立為老年人服務網站,向老年人提供如下服務:①提供法律咨詢;②提供鐘點保姆上門服務;③購買東西上門服務;④提供病床護理人員;⑤提供做伴聊天人員;⑥過年過節看望;⑦為困難老人提供幫助等等。以上服務設施的建立和完善也為社區內提供大量就業崗位。

參考文獻:

[1]郭文臣,陳樹文.社區保障功能的再認識[J].大連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01)

[2]陳樹文.社會保障中基本主體的責任分析[J].科研管理.2003(01)

篇4

6年前,19名來自全國各地的教師,在一份招聘廣告的吸引下毅然辭職,放棄了原先的崗位和職務,千里迢迢來到云南省江川縣,在一所民辦中學任課。

這份招聘廣告發自云南師范大學江川實驗中學。為了實現“名師辦名校出優生”辦學宗旨,該中學高價從大江南北招聘來19名優秀教師,他們大多手持知名師范院校的文憑,或是當地名校的教學骨干,有豐富的教學經驗和高超的教學水平。

實驗中學其實并非由久負盛譽的云南師范大學直接創辦和管理,而是采用社會化辦學的模式,由當地民間資本投資運營。學校真正的負責人,是一名私人老板。

或許是一些私人老板尙不具備管理教學活動的能力,良好的初衷換來的是教師和學校之間激烈的沖突和一場“馬拉松”式的訴訟。教師們后來說,當初學校許諾,應聘的教師將擁有優美的教學環境、優越的辦學條件、豐厚的收入報酬,但這一切都沒有兌現。

不成功的人才引進

19名教師入職后,對學校日益不滿,他們覺得學校管理混亂,校方無視勞動法、教育法,任意修改與教師簽訂的合同內容,扣押教師的合法證件,并違反規定收取每人4000元的押金,自己身為人民教師的尊嚴和權利,沒有得到應有的尊重。

這種不滿情緒,終于在2007年1月20日以一種極端的方式爆發,在被拖欠一個月的工資后,教師們集體走下了講臺。罷課直接影響了學校的教學活動,學校被迫對教師采取了補發部分工資等安撫措施。而當年寒假臨近結束之際,教師們還沒來得及回學校報到,就接到了校方的解聘電話。19名教師統統被“炒了魷魚”。

老師們自然而然地拿起了法律武器,申請了勞動仲裁,在經歷了一次短暫的反復后,仲裁有了結果,2007年7月,勞動爭議仲裁委會作出裁決:實驗中學聘用教師的合同至次年(2008)年8月1日解除,學校支付給19名老師的工資及賠償金總額為1415383元。

而他們還沒來得慶幸,學校就向法院提起了勞動爭議訴訟,在訴訟案中,學校不但拒絕承擔任何責任,并以19名教師違約為由,對他們提出了1450000元的巨額賠償請求。

在巨額的索賠面前,教師們慌了神,找到了玉溪市紅塔區總工會職工法律援助中心的掛牌協作單位紅塔律師事務所。周繼光和馬利學兩位律師承接了這一案件,并為他們提供免費法律援助。由于涉案的教師人數較多,所以19名教師推選出以陳天斌、劉金東等3名訴訟代表。教師們在應訴的同時,也對學校提出了反訴,要求其退還押金,補發工資并支付補償金。

偏離了車道的訴訟

接下來的訴訟,沒有按照學校和教師任何一方設想的方向發展,而是陷入了久拖不決的僵局之中。

承辦案件的周繼光律師表示,此案的審理嚴重超期,違反了民事訴訟法有關時限的規定。

教師和律師數次進出法院,催促法院盡快判決。但每次得到的都是同一個回答:“案件還需研究,作出判決尚要一段時間。”誰也沒能想到,在經歷了無數次的交涉與催促后,當判決書最終下達,已是2011年4月份,距案件開庭審理之日已過近4年之久。

在遙遙無期的等待中,最飽受煎熬的還是19名教師,審理拖得越久,意味著他們陷在云南的時間越長,期間他們無法回家鄉另找工作,又難以在當地找到另一份合適的職業,基本處于失業狀態。不多不少的工資和賠償金在這種情況下也逐漸成為“雞肋”。一位教師曾坦言:已經不想要這筆錢了,原因是無法再等下去。

而在等待判決的過程中,還發生了一件頗為蹊蹺,也十分惡劣的事情。

一次教師們相約前往法院詢問案件審理情況,卻突遭一群不明身份的社會成員的圍毆和追打,終身與筆墨書本打交道的老師們從沒見過這種場面,嚇得紛紛逃跑,但對方仍然窮追不舍。直到有人撥打了“110”報警電話,趕來的民警將老師們保護起來,對方才停止暴行。

而后,老師們在民警的護送下被轉移到了汽車客運站,坐上了開往玉溪市的班車,倉促逃離江川。而暴徒氣焰十分囂張,甚至在民警護送教師們前往車站途中,還有轎車在后尾隨跟蹤。

每每提起這件事,周繼光都顯得十分氣憤,他說,因為沒有任何證據,他不能確定這些暴徒來自何方,但一起普通的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發生這些怪事,似乎是來自于一只“無形的手”。

這件事發生后,19名教師就離開了江川,他們紛紛出走遠方,并更換了電話,他們不再關心案件的進展,也很少律師聯系,大概他們確實是怕了,也徹底失望了,所以干脆放任不管。還好,周繼光和馬利學沒有放棄,硬是把這場訴訟堅持了下來。

2011年4月13日,案件終于撥云見日,贏來了勝利的曙光。在經歷了太多的插曲之后,法院下達了判決結果:學校退還每名教師4000元押金、支付工資5900元、并賠償每人1475元。同時沒有支持學校要求教師賠償的訴請。周繼光和馬利學表示,雖然這一結果與最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數額相去甚遠,但總歸是為19名老師正了名,可以接受。

執行路上余波不斷

“先后3次向法院申請執行,都是無果而終”,這是4月份記者向馬利學詢問時得到的答復。

現在怎樣把他們應得的執行款討回并送到他們手中成了更大的難題。

周繼光說,他正在與法院協商,計劃將執行款提存至公正處,再等19名老師知情時前來領取。采用這種做法,是因為錢存放在由國家設立的第3方賬下,不會出現被人冒領或是侵占的情況。

圍繞著申請強制執行一事,律師又陷入了尷尬的境地。申請強制執行,要求申請人提供判決生效證明,而判決生效證明需要由曾經辦理此案的法官開具。法官與律師不能直接見面,只能通過電話預約,馬利學接連3次到法院通過接訪處撥打法官電話,均被告知法官外出辦事或是在開會,一直聯系不上,而他至今也沒有收到法官的回音。

周繼光和馬利學之所以在這個問題上“急”,是因為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是判決確定支付賠償金之日起1年,如果今年4月29日之前不能將強制執行申請書交進法院,判決書將成為一張廢紙。

“為了能按時申請執行,我們可謂使盡了混身解數,法律上的理由說了,不是法律的理由也說了,甚至四處發動往日的戰友,通過熟人關系將這件事匯報給法院領導。”曾參加過老山戰役的周繼光說這句話時有些疲憊。

在一次又一次的軟磨硬泡中,兩位律師繼續品嘗著無功而返的無奈。但案件還是引起了法院領導的重視,就在申請執行的最后期限之前,他們終于接到了法院的通知:同意受理申請!

篇5

“奉獻、友愛、互助、進步”是中國青年志愿者行動倡導的精神。 它是對中華民族團結友愛、助人為樂、見義勇為、尊老愛幼、尊師重教等傳統美德的繼承和光大。 為了發揚志愿者精神,傳播先進文化,根據網絡上各愛心的人士的要求及**的實際情況,組建了“**網絡志愿者”這一組織 。我們真心希望用自己的愛心和行動來服務社會、服務身邊、服務他人,為**創造良好的各諧社會及文明環境而不懈努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網絡志愿者是由社會各界愛心人士自發組成的一個社會團體,是一個從事社會公益事業與社會保障事業的社會團體。

第二條 服務宗旨: 服務社會、幫助他人、完善自己、弘揚新風

服務口號: 手拉手傳遞愛、共建美好家園

第三條 本服務隊將奉行“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愿精神,積極發揚志愿者無私奉獻的模范作用,引導全鎮人民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社會責任、家庭責任,形成全社會尊老愛幼、互幫互愛、奉獻光榮的社會風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服務隊必須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開展各項活動。

第五條 本服務隊會將接受全鎮人民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活動內容

第六條 本服務隊的服務范疇主要包括:助老扶殘、扶貧濟困、支教助學、法律援助、科普宣傳、科技推廣、醫療護理、環境保護、小修小補、植樹造林、護綠保潔、大型社會公益活動策劃等。

第三章 會員管理

第八條 本服務隊將實行會員管理制度,分預備會員和正式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志愿者條件:

(一)具有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愿者精神;

(二)熱愛公益事業,自愿加入志愿者;

(三)能夠自覺遵守**網絡志愿者章程;

(四)必須嚴格履行志愿者的義務,根據自身條件能從事一定量的志愿服務工作。

第十條 加入網絡志愿者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管理團隊討論通過;

(三)預備會員須參加網絡志愿者組織的活動并填寫《**網絡志愿者申請表》后并經過相關負責人和隊員代表審核通過才能成為正式會員;

(四)加入正式會員QQ群;

(五)由辦公人員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二)對服務隊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對服務隊的決議有不同意時可以保留意見,并在團隊各類會議上提出,討論解決;

(三)優先參加網絡志愿者舉辦的各項志愿服務活動;

(四)向服務隊推薦會員權;

(五)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十二章 會員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網絡志愿者章程和各項制度,執行以生效的決議。

(二)推廣網絡志愿志工作、精神的義務;

(三)志愿者既是服務者又是宣傳員,參加活動要佩帶統一的標志,旗幟鮮明地展示其奉獻精神;

(四)自覺維護志愿者形象、聲譽,不得以志愿者身份從事贏利或違背社會公益活動;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及時向本服務隊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在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平等對待。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有損網絡志愿者形象及聲譽的行為時由管理團隊直接清除隊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服務隊將實行骨干會議制度,由管理團隊(會長、副會長、秘書、各部門負責人)及骨干成員組成。其管理團隊的職權是:

(一)修改本服務隊章程,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二)討論和決定本服務隊的工作計劃和任務,領導各項活動及工作的開展;

(三)審批隊員;

(四)選舉管理團隊。

第十五條 管理團隊的主要構成及職責:

(一)會長1名:全權負責團隊的運作和管理,領導服務隊各機構開展工作,組織召開管理團隊工作會議;

(二)副會長2名:協助會長,領導服務隊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秘書2名:協助會長、副會長,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執行各項決議;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四)辦公室:負責活動的策劃,參加活動人員的召集,會員的登記造冊,各部門負責人的人事調動及各項規章制度的起草。

(五)活動部:

(六)后勤部:

(七)財務部:

第十六條 各部門設組長一名,副組長二名。各部門對骨干會議負責,各部長對會長負責。

第十七條 各部門嚴格執行本志愿者服務隊的各項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管理團隊會議在會的主持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會議每季舉行一次。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十九條 網絡志愿者的經費主要來源為會員的會費、社會捐助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條 服務隊經費必須用于志愿活動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服務隊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一條 網絡志愿者經費使用和財務管理按照《**縣**鎮網絡志者財務管理(試行)條例》執行,接受全體會員的審計和監督。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根據會員意見和實際情況修改;

篇6

1. 通過實習,培養運用所學的基本技能、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去獨立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2. 通過實習,樹立職業意識,增強敬業精神,提升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

3. 通過實習,進一步鞏固專業知識,提高專業技能。

4. 通過實習,提高適應社會的能力和人際交往能力。

5. 通過實習,將學到的理論知識向實踐方面轉化,盡量做到理論與實踐相結合。

6. 通過實習,學習一些辦案經驗,提高實踐能力。

二、實習單位及崗位介紹

xxxx律師事務所 是二一年經xx省司法廳批準的臨沂市首家市屬合伙制律師事務所。該所由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豐富執業經驗的律師組成,以為大中型企業服務為重點,以金融、知識產權、房地產、電力、涉外業務、公司法律實務、企業改制等業務為專長。該所現為xx蘭陵集團、臨沂電業局等十幾家企事業單位擔任法律顧問,承辦了許多在知識產權、涉及業務、經濟合同、非訴訟法律實務等方面在全國及省內有影響的案件。 律師所將以高素質的律師隊伍、高起點的管理、高層次的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專長領域:一般債務債權,損害賠償,財產問題,婚姻家庭,名譽誹謗,暴力傷害,婦幼權益,刑事辯護,仲裁,遺囑繼承,合同,勞動,金融,證券,票據,房地產,著作權,專利,醫療事故,股份制改造。

在這次實習中,我主要承擔律師助理的工作,我的崗位職責是:

1.收發、整理和保管文件檔案資料;

2.處理有關法律問題的來信、來訪,解答簡單的法律詢問,簡單的法律文書;

3.協助律師調查取證、抄寫文書、摘錄案卷材料、會見被告或當事人,送達文件及辦理其他輔工作。

三、實習內容及過程

很幸運,xxxx律師事務所錄用實習生。懷著興奮而又緊張的心情來到律所,開始了我的實習之旅。第一天,工作人員帶我參觀了律所的各部門,并詳細介紹了律所的業務范圍,工作流程,實習生管理制度等。然后開始分配工作,我的第一份工作就是整理并閱讀卷宗。

整理卷宗,看似平常的事情卻并不像我想象的那般簡單,在做之前還是需要一些時間去熟悉和掌握。卷宗的分類很仔細,有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一些簡單的案子,卷宗只有30多頁,而遇到復雜的案子,卷宗可多達200多頁。一個案件的卷宗通常包括授權委托書、起訴書、證據資料、詞、答辯狀、判決書等,可以說是一個案件的完整記錄和完全再現。因為卷宗的整理關系到其他程序的進行,比如裝訂次序排列就和辦案流程緊密相關,也和相應的司法程序相對應,所以在整理的過程中應該格外認真和細心。在這些已經審結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實的認定,證據的采信,責任的認定等等,在整理卷宗過程中,對各種該歸檔的文書的分類有了詳細的了解,也對民事案件從立案到審結的程序及流程有了一定程度上的熟悉。雖然工作很繁瑣,我依然非常認真的完成了這項工作。

在整理的過程中我仔細閱讀這些卷宗,一些律師告訴我說,在閱讀卷宗的過程中,最關鍵的工作是要認識各項證據在整個案件中的作用,結合所學知識,分清哪些是直接證據、間接證據、原始證據、傳來證據等。弄明白每項證據能證明什么事實,證據間的聯系又是怎樣的。然后,根據這些證據,假設自己是法官,將會怎樣去審理這些證據,運用什么法律去判決。最后,結合判決書,找出自己的知識漏洞,弄懂法院判決的依據,不斷提高自己的分析能力,注重理論聯系實際。在閱讀這些案卷的過程中我學到了很多很多東西,對學過的知識重新進行梳理,做到溫故而知新。把在學校學到的理論知識與真實的案件相結合,對增加理論修養提高專業技能有很大的作用,同時也學習到了一些辦案經驗,增強實踐能力,為以后從事法律工作做鋪墊。

第二周我才見到了我的指導律師陳國棟律師,我開始了緊張忙碌的“小跟班”工作。陳律師要求我每天收集新的法律法規和律師行業的最新動態。他告訴我說:“雖然不是每天都有新的法規和規章公布,但是仍然有必要及時的收集和整理,否則,有可能在某次開庭的時候,你還引用著已經被替代的版本,而被對方律師當庭駁斥”。在我實習的一個多月的時間里,我每天都要去中國律師協會和本地律師協會一些大牌的律師事務所的網站和一些理論性的網站上轉一圈,看看有沒有最新的情況。時刻關注行業的最新動態,了解那些大牌律師的消息和法學家們的最新理論,搜集整理后打印交給陳律師。

在接到案件后,陳律師閱讀了所有文件,就會將我叫到辦公室開始交待任務,他會根據文件列出重要證據和次要證據,還需要補充哪些證據,哪些文件對案子沒有任何幫助反而有害。圍繞案件的事實,我要收集現行法規對這些事實的認定。有了事實和法律依據后,他安排我撰寫案子的文書。我要撰寫的文書很多,起訴書、答辯狀、財產保全申請書、管轄異議申請書、延期舉證申請書、證據清單、質證意見、詞、補充意見、法律意見書、結案報告、談話記錄、當事人聲明書等等。雖然在學校學過法律文書的寫作,但是當我真正面對這些真實案件的時候我有些不知所措。其實,寫出一個基本合格的文書很容易,因為只要將要表達的寫出來就行,但寫出一個優秀的文書卻是很難的,因為表達的方式有很多種,不同的人對不同的文字會過敏。幸虧陳律師給了我很大的幫助,慢慢地我可以自己獨立完成這項工作了。在這些文書交付前,我會逐字逐句的校稿,因為沒有任何一位指導律師喜歡看滿是錯字的文件。

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我要旁聽案件的審理,甚至有時對審理過程進行記錄。對案件的審理并不像我想象的那樣充滿了激情的辯論,現實中的審理即不精彩也不動人心魄。以前在學校活動中我參加的模擬審判是大都是民事方面的案件,比較注重程序,法庭審理過程比較嚴肅,但在實際中的民事審判很多程序性的問題都省略了,我覺得實際中的庭審雖然嚴格但也有靈活的一面。

我還跟著陳律師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門調查取證。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我深深體會到辯護律師通過閱卷所獲得的案件材料其實是非常有限,但是法律對律師向被害人、證人取證卻有著種種的限制,導致律師在取證的過程中面臨很多的困難。

除此之外,我還擔當了很多角色,諸如整理案件的資料,打印復印材料,送文件,接待客戶等等。在一個多月的實習時間里,我幫忙做一些力所能及的的事情。在空閑時間理,我經常向律師拿一些案例學習,看看他們最后是怎么處理雙方爭議的焦點。

我最有體會的則是參與了兩起案件的開庭審理,認真學習了標準的司法程序,真正從課本走到了現實案件,從抽象的專業理論回到了實際生活。在開庭審理的過程中,我細致的了解了庭審的各環節,認真觀摩了律師舉證、辯論等全過程。這些經歷對于我來說,真是一筆寶貴的財富,讓我對法律有了全新的認識:原來,那些枯燥無味呆板的法律法規,運用到實際生活中,可以如此的豐富多彩。

四、實習報告總結與體會

1.在人際交往方面

剛進律師事務所的時候,一張張陌生的臉孔著實讓我有些恐慌和緊張。平時在學校里同學之間,由于大家都沒有真正踏上過社會,在待人接物、相互交往間,總是略顯稚氣。但我知道,在社會里,就是純粹的爾虞我詐了,人際交往確實是我這次實習中的一大課題。所以在踏入律所之后,我始終保持微笑,主動地向其他律師們詢問是否需要幫助,幫他們倒茶,主動打掃會衛生,做我力所能及的事情。沒過幾天,他們就逐漸接受了我。他們也放心地把一些手頭上的工作交給我去做。負責指導我的師傅陳律師也帶我出去,參加咨詢、會見委托人、會見當事人、調解、庭審等等。這次實習讓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關系是很重要的,尤其要注重對溝通能力的培養。做事首先要學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與人相處是現代社會的做人的一個最基本的問題。對于我這樣一個即將步入社會的人來說,需要學習的東西很多,他們就是我最好的老師,正所謂“三人行,必有我師”,要向他們學習更多的知識和做人的道理。

2.在工作上

我的實際工作主要是整理文書。陳律師細心教導了我格式的寫法,然后把他積存的一大堆資料交給了我。內容雖多,但是熟能生巧,沒幾天,這些法律文書就都搞定了。其實作為律師,在事務所呆的時間并不多。來事務所咨詢的人也是少之又少。所以單純地呆在律師事務所里,能學到的東西是相當有限的。幸好陳律師經常帶著我出去走走,比如去監獄會見當事人,去調查取證,去做法律咨詢等等,讓我從中受益匪淺。

3.關于律師職業。

所謂看人挑擔不吃力。很多人覺得律師是非常輕松的職業,整天不用呆在辦公室里,到處走走,錢就來了。通過這次的實習,我體會到了其實律師工作也不是那么簡單就能完成的,何況當今的社會,這么多的律師,這么多的律師事務所,相互間的競爭如此激烈,每一位律師都非常辛苦的利用畢生所學來服務大眾的。

想到這些,我也不禁聯系到了自己。所謂知者行之始,行者知之成。通過這次的實習工作,我認識到了自己所學與現實社會的需求之間的差距。

1.理論修養不夠。

“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暫的實習過程中,我深深的感覺到自己所學知識的膚淺和在實際案件所運用中的專業知識的匱乏。在學校以為自己學得不錯,但是一旦接觸到實際,才發現自己知道的那么少,只有這時才真正領悟到“學無止境”這個成語的含義。在以后的時間里,我會特別注意對專業知識的學習和研究,增強理論知識修養,多參加實踐活動,提高實踐能力。

篇7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的發展觀,進一步創新工作機制,化解社會矛盾,消除促進和諧社會的發展,整合力量,全面加強對轄區道路交通事故的聯動管理,落實責任,提高效能,讓市民滿意,讓領導放心。

二、實施機構

市新區綜治辦

市交警大隊

市法庭

三、目標任務

目標任務:對轄區道路交通事故,做好基層訴訟與非訴訟解決機制的銜接,完善基層訴訟與仲裁、行政調處、人民調解、商事調解、行業調解以及其他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之間的銜接機制,解決社會矛盾糾紛。

四、實施措施

(一)整合管理資源。

在管理過程中,綜治辦、交警、法庭三部門聯合行動,各司其職,形成合力,提高管理隊伍的綜合戰斗力。通過實現管理資源的共享,進一步提高執法管理工作效能。

(二)加強溝通聯動。

實現聯勤聯動機制,關鍵是構建一個暢通高效的聯絡網。綜治辦、交警、法庭將通過各自部門,將情況通報給聯勤單位,聯合管理、及時處理。在日常管理工作中,雙方要加強溝通,了解相互的管理職責,根據實際需要,不斷創新工作機制。

(三)互補管理職能。

根據管理職能和有關法律法規,綜治辦負責轄區各單位的治保部門出面協調本單位當事人之間關系;交警部門主要負責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認定、賠償調解等工作;法庭主要負責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調解及判決等工作。實施聯勤聯動機制,綜治辦、交警、法庭三部門除嚴格履行各自的管理職責外,還要注重相互的協調與配合。

(四)實施步驟

1、人員機構聯動,確保處理交通事故案件工作機制

無縫對接

為解決交警部門和法庭在處理交通事故案件時機制、

程序不暢等問題,由新區綜治辦、交警大隊、法庭共同成立聯動工作領導小組,分管綜治的管委會領導為組長,綜治辦主任、法庭庭長、交警大隊大隊長為副組長,交警大隊事故處理中隊設為工作辦公室,具體負責聯動工作中的溝通、協調工作。成員單位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座談會,總結聯動工作經驗,研究解決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新情況、新問題。交警大隊定期對人民調解員的法制培訓,提高人民調解的調解能力和法律意識。

2、調解聯動,確保交通事故矛盾糾紛最大限度地化解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以后,交警部門的調解不再是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的前置程序,交警部門的行政調解案件數量下降。由于交通事故案件通常爭議大、當事人人數多等各種原因,訴至法庭的交通事故糾紛調解率也不高。因此雖然相關法規未將調解作為交警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必經程序,但為了更好的化解矛盾,交警部門要盡可能組織調解,每宗案件調解不得少于2次,兩次調解時間間隔3天以上,并制作調解筆錄。交警部門在處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民事調解過程中,針對被告人積極理賠的情形,可書面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從輕處罰,法庭應充分考慮交警部門量刑建議。在調解過程中三部門均可邀請對方相關人員協助調解。為了統一執法力度,法庭制作了《交通事故調解中各項損失計算標準參考》,供交警部門調解時參考。對于經交警部門調解成功的案件,若當事人申請法庭制作民事調解書,法庭在收到申請后2日內審查并制作民事調解書。

3、工作聯動,確保處理交通事故案件工作效率最大化

提前收集證據材料,確保案件準確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中常出現肇事司機與車輛所有人之間存在掛靠、借用、租用、車輛轉讓未過戶、被盜等復雜情況,這給法庭查明事實、確認責任主體造成很大困難。為此交警部門在處理事故發生時,就要有意識、有目的地及時、全面收集相關證據,查明車輛實際所有人、支配人及流轉情況。

提前財產保全,保證權益實現。有的肇事方在事故發生后轉移、藏匿、毀滅財產,致使法庭判決難以執行。為此,交警部門對無法達成調解的案件就直接告知受害人向法庭提請財產保全申請,并將法庭制作的格式化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交給當事人填寫,并告知其訴訟相關事宜。法庭作出保全裁定后,送達當事人及交警部門,由交警部門保管查封車輛至法庭對查封車輛作出處分為止。

協助查扣車輛,多領域合作。為了充分發揮交警部門在查扣控制車輛方面的有利優勢,對非交通事故案件的其他執行案件,法庭如須查扣車輛,交警部門在收到協助查扣通知書后予以配合。

4、救助聯動,確保事故受害人最大限度地得到救濟

為加強對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救助力度,交警部門保管法庭查封車輛時保全期間的停車費用原則上由肇事方承擔,但若肇事車輛依法定程序處理后所得款仍不足支付賠償款的,可由交警部門減少或免除停車費用。對于經濟困難的重大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綜治辦、交警部門和法庭應分別從各自職能方面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盡可能的減、緩、免受害方預交訴訟費用。

5、宣傳聯動,確保交通安全意識最大限度地普及

為了增強大眾的交通安全意識,從源頭上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綜治辦、交警大隊與法庭定期共同舉行交通安全宣傳,并將宣傳教育范圍拓展到社區、工廠、單位、學校和家庭。

五、工作要求

(一)廣泛宣傳,深入發動。要對新的工作機制進行宣傳,切實抓好內部動員部署工作;對目標任務的實現,要充分調動電視、電臺、報紙等新聞媒體的積極性,加強社會輿論宣傳,獲得市民群眾的支持和配合。

篇8

為要撫養權,慈愛母親隱瞞了一個孩子

1993年3月,經人介紹,24歲的尚小鳳與祝家順相識并結婚。次年6月,他們的大兒子祝小森降生了。兒子出生后,祝家順沒給孩子報戶口,勸尚小鳳抓緊時間再生一個一起報雙胞胎。經不住丈夫苦勸,11個月后,尚小鳳生下次子祝小林。然而報戶口并不順利,兩個孩子只有弟弟祝小林報上了。就這樣,祝家的戶口本上只有一個孩子。

起初,祝家順信誓旦旦地保證會讓尚小鳳母子過上好日子。為了掙錢,他除了開電器維修店,還四處收舊報紙往老家的造紙廠送,白天幾乎不著家,晚上10點以前很少能回來。他對尚小鳳說:“你就在家安心帶孩子吧!”

尚小鳳從此被兩個嗷嗷待哺的孩子徹底捆住了手腳。因為兩個孩子相差僅11個月,和養雙胞胎沒啥區別,每天洗洗涮涮,做飯,喂孩子……尚小鳳幾乎沒一點空閑,有時連出門買點東西都困難,要么一手抱一個孩子出門,要么等孩子睡著了一路小跑快去快回。因為太勞累,加之一年內兩次生產,尚小鳳的體質迅速下降。更讓她苦悶的是,丈夫并沒兌現自己的承諾,反而瞞著尚小鳳和一個才十四五歲的打工妹好上了,給尚小鳳的生活費越來越少,后來竟一分錢也不往家拿了,理由是生意不好做,不掙錢,賬也不好要。尚小鳳想出去工作,祝家順不讓,尚小鳳說:“你又掙不來錢,孩子吃奶粉都困難,我連買衛生巾的錢都沒有,這樣的日子怎么過呀?”可祝家順還是堅持不讓她出去找工作。

1996年冬至,尚小鳳帶著兩個孩子回新鄭市老家看望公婆,她和公公商量,想把兩個孩子放在老家,她出去工作。公公也同意了,可祝家順卻不問青紅皂白把尚小鳳一頓暴打,說她出去找工作就是要讓他難堪。

此后不久,祝家順在外面“養小”的風聲傳到了尚小鳳的耳朵里,她這才恍然大悟,難怪他總不往家拿錢,原來錢都花在了別的女人身上。兩人的矛盾因此迅速升級。

1997年年初,祝家順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新鄭市人民法院離婚。新鄭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不準離婚”。

然而尚小鳳母子的處境并未因此有所改善,反而更加惡化,祝家順完全不管他們母子死活了。1998年2月25日,忍無可忍的尚小鳳決定放棄這段婚姻,兩人的離婚訴狀再次擺上了新鄭市人民法院法官的案頭。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長期分居,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遂做出判決:一、準予原、被告離婚;二、婚生子祝小林由原告尚小鳳撫養,被告祝家順每年給付撫養費700元至其能夠獨立生活時為止。

判決書中為何沒有提到尚小鳳的大兒子祝小森?原來,祝家順在庭審中曾主動提出,除祝小林外,他和尚小鳳還有一個兒子祝小森,尚小鳳卻當庭否認了。這個愛子心切的母親有她的想法:如果承認有兩個孩子,那么法院會把兩個孩子的撫養、監護權分別判給夫妻雙方,就得有一個孩子隨父親生活,這是尚小鳳不愿意看到的,因為她知道祝家順有外遇,離婚后他肯定會和那個女人一起生活,無論哪個兒子攤上一個后媽,她都不放心。正好家里的戶口本上沒有祝小森,這個慈愛而又糊涂的母親便決定將錯就錯,矢口否認了還有一個孩子的事實。尚小鳳沒想到,這正中祝家順的下懷。

逃避撫養義務,狠心生父拒認親子

離婚后,尚小鳳獨自一人帶著兩個年幼的孩子艱難度日。為了掙錢,尚小鳳不得不把孩子交給母親照顧,只身到鄭州打工。衛校畢業的她相信自己能扛起這個家。然而事情卻出乎她的意料。跑了不少個體診所、藥廠,尚小鳳都找不到與所學專業相關的工作,原因是她形象不佳,精神狀態差。原來,幾年的不幸婚姻加上與前夫的這場離婚官司,把尚小鳳折磨得已經脫了形,身高近一米七的她體重卻不足40公斤,面色異常憔悴,雖然不到30歲,看上去卻比40歲的人還蒼老,而且精神恍惚。這樣的人誰敢用呢?

更加雪上加霜的是,由于祝小森沒戶口,上學要交高價,還不能像其他貧困孩子那樣得到民政部門的救助。為了最起碼的生活,尚小鳳不得不降低求職要求,給別人散發廣告宣傳單、做鐘點工、到家政公司當清潔工,只要給工錢,再苦再累的活兒她都干。

轉眼六七年過去了,尚小鳳靠透支健康拉扯著兩個兒子,她感到越來越力不從心。兩個十來歲的半大孩子,衣、食、住、行等各方面的開銷都在一天天增加,生存的壓力迫使尚小鳳想到了前夫。物價漲了,孩子大了,前夫給的700元撫養費明顯偏低。此外,她認為,大兒子祝小森畢竟也是前夫的骨肉,他不會不管。

2005年6月1日,作為兩個孩子的法定人,尚小鳳向新鄭市人民法院提訟,要求祝家順負擔祝小森的撫養費,并增加祝小林的撫養費。

然而令尚小鳳始料未及的是,祝家順非但拒絕支付祝小森的撫養費,反而在法庭上振振有詞地說:“誰知道她從哪兒弄來的這個孩子,我跟她離婚時判決書上沒這個孩子,我家戶口本上也沒這個孩子。”祝小森的身世驟然成“謎”,尚小鳳則是有口難辯。祝家順甚至洋洋得意地說:“除非做親子鑒定證明這個孩子是我親生的,否則我一分錢也不拿。”然而當時的尚小鳳一貧如洗,哪有錢為兒子做親子鑒定?無可奈何之下,她放棄了這個能夠證明兒子身份的途徑。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認為,原告沒有足夠證據證明祝小森的身份及他與祝家順的親緣關系,對原告要求被告祝家順支付撫養費的請求不予支持。

尚小鳳敗訴了!

“同父鑒定”助力,苦命母子討回權益

自從一審敗訴后,原本友善的鄉鄰看尚小鳳母子的目光中不約而同地多了一絲復雜的成分,甚至有人半開玩笑地逗祝小森:“你爹不認你了,你是誰生的呀?”這種目光,這種玩笑,令尚小鳳尷尬、痛苦,她不希望兒子在這種環境中長大,2005年秋,尚小鳳把兩個孩子接到了鄭州。

多少個夜深人靜的夜晚,尚小鳳無法入眠,暗自垂淚:自己的清白遭人質疑也就算了,可兒子不能這樣活得不明不白呀!現在孩子還小,不太懂事,將來長大了,知道自己是個不被父親承認的孩子,對他會是多大的傷害!不行,無論如何得“證明”兒子的身份,讓兒子挺直腰桿做人!她決定上訴。

可打官司需要錢,此時的尚小鳳連維持最基本的生活都艱難,哪有錢呀?萬般無奈,她帶著兒子祝小森來到了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他們的是該中心專職律師馬艷艷。

聽完尚小鳳充滿屈辱與絕望的傾訴,看著祝小森天真的目光里令人痛心的驚恐,馬律師不禁心頭一震,當場對尚小鳳承諾:“你放心,我來幫你把這個官司打到底。”

對案情深入研究后,馬律師發現,形勢對尚小鳳母子非常不利,已有的判決、歷次訴訟中提交的證據,都已“證明”祝小森與祝家順“沒有關系”。要想澄清事實,維護孩子的合法權益,做親子鑒定是最佳途徑。可是,馬艷艷在研究案情時發現,一審時審判人員并沒有向尚小鳳明確告知不做親子鑒定可能會導致敗訴的后果,結果造成經濟拮據的尚小鳳放棄了親子鑒定。基于這種情況,二審開庭前,馬律師首先向法院遞交了親子鑒定申請書。可這時,祝家順卻玩起了失蹤。法院傳票及親子鑒定申請一時竟然無法送達。

此路不通,馬律師迅速調整思路:要想讓祝家順給付祝小森撫養費,前提條件是確定他們的親子關系,既然無法做親子鑒定,那么能不能通過其他辦法確定祝小森是祝家順的親生兒子呢?她不由自主地想到了祝小森的弟弟祝小林,既然兩人是親兄弟,而且一審判決時祝家順已經承認祝小林是他與尚小鳳的婚生子,如果能夠證明祝小森與祝小林是同父兄弟,不就能確定祝小森與祝家順的親子關系了嗎?而且祝小林就在母親身邊,做鑒定十分方便。為了確認這個方案在法理及生理上的可行性,馬艷艷多次向河南省人民醫院遺傳研究所的有關權威專家咨詢,得到的答復是,現有技術能夠做“同父鑒定”。專家還告訴她,從生理學上講,因為祝小森與祝小林在同一年出生,間隔時間短,且都是男孩,鑒定結果更加可靠,通過這個鑒定確定祝小森與祝家順親子關系的可靠程度不亞于做親子鑒定;從法理上講,因為祝家順已經承認祝小林是他的親生兒子,如果通過鑒定確定祝小森和祝小林是同父兄弟,那么就能確認祝小森也是祝家順的親生兒子。

專家的這一答復讓馬艷艷備感鼓舞,她遂向法庭遞交了“同父鑒定”申請書。這一新型取證渠道受到了法庭的重視,法官們決定休庭合議,他們也意識到,在無法做親子鑒定的情況下,“同父鑒定”存在著依靠科學手段澄清事實的可能性,但考慮到在二審直接進行這種新型鑒定有可能對程序上的“完滿、適當”造成誤解,便沒有直接采納馬律師進行“同父鑒定”的意見,而是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

2006年2月25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祝小森、祝家順撫養費糾紛一案下發民事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新鄭市人民法院重審。

此前,祝家順一直堅信,只要他不出庭,不配合做親子鑒定,法律就拿他沒辦法。如今他聽說“同父鑒定”也能確定他與祝小森的親子關系,逃避法律的信心一下子便喪失殆盡。這個一直口口聲聲說祝小森不是自己兒子的父親,竟偷偷到鄉派出所為祝小森補辦了戶口。馬艷艷律師在調查時才意外發現這一點。

峰回路轉。2006年6月17日,重審開庭,雖然被告祝家順沒有到庭,也并未進行事實上的親子鑒定及“同父鑒定”,但新鄭市人民法院認為,原告祝小森提供了村委會證明,并申請法院調取了鄉派出所的戶籍檔案,以上證據能夠證明,原告系其母與被告祝家順的婚生子。因被告缺席,亦未向法庭提交反駁原告主張的證據,應視為被告放棄舉證、質證、反駁、辯論等權利和對原告訴請的認可。

2006年8月底,尚小鳳收到法院判決:一、確認原告祝小森與被告祝家順之間的親子關系。二、被告祝家順應于本判決生效后每年12月30日前給付原告祝小森撫養費1500元,至祝小森年滿18周歲為止。法庭同時將祝家順每年給付祝小林的撫養費也增加到了1500元。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被告祝家順沒有提起上訴,該判決最終成為生效判決。

如今的尚小鳳已經完全走出了過去生活的陰影,變得樂觀、堅強,接受采訪時她說:“我相信我們母子的權益一定會得到維護,因為我堅信,他(祝家順)再硬,也硬不過法律!”(因涉及未成年人,文中除馬艷艷外,其他人物皆為化名)

篇9

又一次來到市中院了,但感覺跟以前的很不同。

首先,可能是剛剛學完刑事訴訟法的緣故吧,接觸到刑庭的卷宗文件的時候有一種“親切感”,不如上年在執行庭面對文件的一臉茫然。因為已經是大二的學生了,很多訴訟的程序也都比較熟悉,到哪一步應該做什么也算是心里有數。這樣的感覺特別好,覺得自己學到的知識在實踐中有用武之地了。另一方面也在檢測我這個學期的刑訴法和以前的刑法學的效果如何。不過說來真有點慚愧。那一次把中級法院的受案范圍和指定辯護人的情況混淆了就暴露出我對刑訴法法條的熟悉程度還不夠。中院的受案范圍其中一點是“可能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而指定辯護的情況只是“可能判處死刑的”的犯罪嫌疑人才有權利,并不包括可能判處無期徒刑的。由于我的誤解,差一點將一件案子中那可能判無期的犯罪嫌疑人的指定辯護函發到廣州市法律援助處去,幸虧發現得早,并得到書記員的提醒。

第二,今年接觸司法文書的機會明顯比去年要多,而且由于不再是表面的感性認識,我逐漸了解到各種文書的用途性質和填寫步驟。法院工作的最大特點是按部就班,每一項操作都需要依據并留底歸檔。這就產生了大量的司法文書,稍有差漏就必須重做或艱難地復查改正。要知道,文件是清一色的白紙黑字,大小質量也都完全相同,除了逐份查看,并沒有別的方法可以盡快找出想要的資料。一件稍復雜的案件就有堆得像小山似的卷宗,案件的原始材料還比較好辦,因為可以對著正卷和副卷的目錄表分揀整理。整理好兩大沓就可以裝訂成冊了。最麻煩的是后續的執行過程的變化,例如罪犯接受教育后悔改表現好,就可能得到減刑或假釋。本著改造為目的,懲罰為手段的宗旨,公安局每次都有大批的減刑假釋申請書提請中院批準。大批的這類情況關乎到服刑人員的人身自由這個基本的人權,中院在審批時候當然不能有一點的松懈。由一次減刑產生的文書就多達四五份,申請書、裁定書或決定書、宣判筆錄等,在看守所要經過看守人員、駐所檢察員的簽字,然后送報公安局有局長決定是否批準,送上法院后要請經辦人和審判長簽名,經過重重審核才可以得到最后結論。結論有了就必須盡快到看守所在服刑人員前宣判。該放人的要求看守所辦好相應的出監程序至完成,才算是完成了這一項工作。程序的嚴謹和細致化體現了保障罪犯人身權利的重要性,但也同時考驗著每一位司法工作者要有緊迫的時間觀念,特別是刑事案件的經辦人員,要把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羈押時間列明并記下,因為限制他們的人身自由僅次于剝奪他們的生命權利,在牢房的一天也不遠不能用在監外的一天來衡量。盡管在整理和書寫同一樣的大量減刑假釋文件的時候顯得很枯燥乏味,在計算他們的已服刑期和剩余刑期的時候頭腦會很機械并容易出錯,但是可知道他們的希望就緊緊地被經辦人員手中快速的敲打鍵盤中捏著,就如生命垂于一線的感覺。當我的工作有所松懈的時候,我就會這樣提醒自己,計算刑期一定要多留點心眼,否則,正義和公平就會在這不經意的一剎那間被抹煞。這只是一個例子用以說明法院程序的嚴謹和細致。為了提高辦案結案的效率,往往是批量處理。即同類型的司法文書在同類案件積累到一定程度時一起出具,流水作業。這種定勢思維的工作方式確實可以快速不少,且差錯率也會適當降低。但這也并不是萬能的。根據我的經驗,這考驗著我的耐性和條理性。面對一大疊類似的文書需要填寫打印,一是要“冷靜沉著”有積極的工作態度,熱情能使促使事半功倍,收效較佳。二是就是細心,不放過任何要填寫的地方,因為模板中的字眼有時候會因為具體案件的變化而變得不適用的,這就要修改。以為模板萬能的心態不要得。萬一寫錯了雖然可作后期的改寫和補救,但若該文書是送達給當事人,改寫就未免有損法院的權威和尊嚴,嚴重的可能惹來笑話。法律在每個人心目中應該是至高無上的,法院出具的文書又豈能馬馬虎虎呢?司法機關這個社會的安全閥、權利救濟的最后防線的作用又怎么最好地發揮呢?對法律文書的斟酌對較就是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負責、更是對全社會的安定和繁榮打下一支強心針。三是就是要有條理,思路清晰。因為每個人同時處理的不可能只是一兩單案件,往往達數十數二十件。每一件案子去到哪一個階段,哪些文件未處理好,哪些即將到審理期限,哪些需要延長審期……都需要十分清楚,不能有混淆或模糊。再者刑事案件的審結期限只有一個月,開庭、宣判的時間都十分緊迫,這就要求刑事案件的法官們具有更大的魄力并能果斷,還雙方當事人一個公道,而不能久拖不決。

第三,去年在執行庭的時候到外面跟法官們出差的機會比較多,令我感受到法院執行工作的艱難以及對法官們處理當事人糾紛矛盾的實際能力要求之高。面對有能力支付卻無賴的被執行人應如何采取強硬的措施執行,面對狡猾轉移財產的當事人怎樣查出他們財產的真正去向并與他們在語言的交談中斗智斗勇等等,都需要極強的應變能力和處事技巧。因為從“達官貴人”到“三教九流”各種類型的人都具有不同的特點,抓住他們的特點并加以利用,因地因時制宜才能收到理想的效果。今年在刑一庭可大不一樣。刑一庭處理的主要是暴力案件,其中以故意傷害、殺人,以及搶劫和販毒的居多。可謂是人們心目中最“十惡不赦”的“罪人”。他們的人身危險性確實是比較高的。這幾個星期里我跟著法官跑過廣州的很多間看守所。深入牢房區,面對面地接觸過一些犯罪嫌疑人和短期刑的罪犯。看守所環境依地點的不同也大有差異,其中可能跟該區政府的財政和監所建成的時間有關系,但我竊認為這樣是對在押人員的不公平對待。(涉嫌)犯了同樣的罪行,就因為“選擇”犯案的地點不同,就會被關押在衛生和勞動環境相差十分之大的看倉。就那全廣州市牢房環境幾乎最差的白云區看守所為例,據我了解那里在整個走廊上也充滿了刺鼻的臭氣,倉內的空氣更是溷濁不堪。但這里卻是困有最多在押人員的地方。而番禺區看守所的衛生和伙食情況就明顯改善,且每個倉內還有獨立的陽臺。這樣空氣的流通和在倉內人員的精神面貌會提高很多。致力于改善監所的環境,有利于保障在押人員的基本生存權利,對于提高改造的效果會有積極的影響。當然由于時間先后等的原因,不可能要求所有看守所在他同一時間內都改善得一樣地好,但統一的設施和衛生標準的落實確是刻不容緩的,在押人員也是社會中的人,不能因為身份的差異而置這種差別的對待于不顧,剝奪他們的正當權利,違背法律公正平等的精神。在看守所的日子實際上也是對他們的考驗,對于那些因“疑罪”被暫時關押的人來說更是一種痛苦的煎熬。無可否認,現在的公安機關還存在著重口供,輕實物證據的情況。對犯罪嫌疑人也是多采取“關了再說”的措施,防止他們潛逃。也許這是打擊罪惡的需要,但由此也產生許多運用嚴刑逼供,“轟炸式”盤問等強迫手段獲取被告人供述的情形。在實物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如兇器上并沒有被告人的指紋,被害者的傷痕并不必然是該兇器造成的等,公安人員可能會在向檢察院提交證人證言時候避重就輕,“想法設法”連成“證據鏈”去支持對被告人的控訴。與家人和朋友的隔離,孤獨和絕望的心情滿溢,這種狀態下的人最為脆弱,他們在看倉內正焦急地等待著法院公正的判決——有罪服刑,無罪釋放,了結心頭的大事。在法院未作出判決之前,每個人都是無罪的,他們為什么又不能得到公平的對待呢?

法院的每一項工作都牽動著雙方當事人及其利害關系人的心,他們每一雙注視焦急的眼睛都注視著事態的進展。作為一名法院的工作人員,包括我這樣的實習生,都深深地感到身上肩負起的責任。面對一件案情簡單的案件要作出一個判決或者裁定也許并不難,在電腦上修改的時間可能只消十來分鐘,但我們保證的是判斷的正確,符合“內心的確信”、法律的規定。法院的責任在于重新分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的角色是中立的,一方當事人不管是被害者還是加害人,應該承擔的需要承擔,不需要的不能強加。主觀臆斷或者有感情傾向都不是一位裁判者應該具有的。還記得看守所一位在押的婦女向我們下跪的那一幕:她等待多時的判決終于宣判了,她覺得多時的壓抑得到釋放,盡管她因故意殺人被判了死緩,但她仍然感謝我們,還說早離開不用再連累家人,對得起死者。一見到法院的人來了她就仿佛看到了救星,滔滔不絕地向我們哀求起來。每件案子的情況有不同,但當事人祈求這個社會紛爭的最終解決途徑——司法能給予他們一個合理的答案。人民群眾傾注的希望和信任都使法院的工作更神圣和莊嚴。

篇10

    勞動爭議處理體制,又稱勞動爭議處理體系,是指由勞動爭議處理的各種機構和方式在勞動處理過程中的各自地位和相互關系所構成的有機整體。一套良好的勞動爭議處理體制的高效運行,對于出現的大量勞動爭議的解決,其作用是毋需置疑的,本文將結合一起經北京大學法學院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提供法律援助的勞動爭議案件,針對我國勞動爭議處理體制中的幾個問題,粗淺地談點個人的看法。

    一、問題的提出

    案情簡介:1994年7月,河北省25名打工妹來到北京某廠打工。 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廠方提出每年年底一次性支付工資。出于種種因素的考慮,她們勉強同意。但是,25名打工妹為工廠辛苦工作兩年多,廠方拖欠她們工資13萬余元不給。多次向廠方索要勞動報酬未果后,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女工們慕名向北京大學法學院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求助。在婦女中心的幫助下,此案經歷了調解、勞動仲裁、一審訴訟、二審訴訟、強制執行等程序,歷時三年,最終以打工妹的勝訴而告終。

    此案案情并不復雜,涉及的財產標的額也并不大,但是動用了所有的勞動爭議解決手段,耗時近三年,才得到解決。造成這起勞動爭議案件遲遲難以解決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僅從勞動爭議處理體制的角度來看,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上的弊端。現行勞動爭議處理體制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仲裁為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實行一裁二審,這就使得當事人必須先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才可提起訴訟,這無疑將直接導致爭議案件處理的遙遙無期。

    二是審理時限上的缺陷。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勞動爭議的仲裁辦案期限為兩個月,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服裁決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起訴;一審法院適用民事程序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結案; 若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上訴,上訴法院審理期限一般為三個月,以上期限遇有特殊情況均可延長。據此,一個勞動爭議可能歷時一年以上的時間才能得到最終生效的判決,在這個案件中,耗時就長達三年。

    上述問題的存在,使得我們有必要對中國現行勞動爭議處理體制進行反思。

    二、單軌體制還是雙軌體制的選擇

    在上述分析的原因中,如何解決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上的弊端,實際上就涉及到是選擇單軌制還是選擇雙軌制的問題。

    我國現有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有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三種,就它們在勞動爭議處理過程中的相互關系,學界有單軌體制和雙軌體制兩種主張。勞動爭議處理的單軌體制,即“調、裁、審”依次進行的體制,是指當事人未能達成和解的勞動爭議,當調解機構調解不成或者當事人不愿調解時,應當先由仲裁機構仲裁處理,只有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情況下,才由法院審理。勞動爭議處理的雙軌體制,即“裁、審分軌,各自終局”的體制,是指未能和解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或調解機構調解不成的爭議案件,可以由當事人在申請仲裁和提起訴訟之間自由選擇其一;但是申請仲裁的不得再提起訴訟,且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已提起訴訟的就不得再申請仲裁。

    我國《勞動法》第79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實務中,一些地方高級法院據此規定,未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勞動爭議案件,法院不予受理。這樣,便在事實上確立了仲裁前置原則,形成了“先裁后審,一裁兩審”的單軌制勞動爭議處理機制。從實際效果來看,這種單軌制對發揮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作用,減輕人民法院工作壓力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刻變革,涉及到勞動人事、工資分配、社會保障等各項內容的勞動爭議也相應變得越來越復雜,勞動爭議案件總量持續大幅度上升,單軌制的弊端愈加明顯,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弱化了仲裁程序高效率的職能,不利于勞動爭議的及時處理。現行的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由于仲裁前置原則的客觀存在,實際上是一套體制繁雜、期限冗長的勞動爭議處理程序。按照其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選擇是否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一審判決不服,還可向上一級法院上訴。這種勞動爭議處理“一調一裁二審”制度,幾乎用盡了所有的爭議解決手段,審理期限長,重復勞動多,糾紛得不到及時解決。實際上,勞動仲裁與勞動訴訟原本是兩種相互獨立的解決勞動爭議的手段,但現行的勞動爭議處理體制并未理順二者關系,規定仲裁為訴訟的前置程序,導致了勞動爭議當事人的訟累,既不利于提高勞動仲裁的效率,又使勞動爭議得不到及時解決。

    第二,不利于當事人合法訴權的保護。在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中,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于當事人而言,是最后一道保護屏障,它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勞動權益最終能否得到保護,但是,在現行單軌體制下,關于勞動爭議當事人訴權的規定存在著法律漏洞。根據現行法律,提起勞動訴訟的權利只有在仲裁機構對勞動爭議受理并作出實體裁決后才能取得。但是,如果仲裁機構由于種種主客觀因素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者事實上不予受理,那么案件就不能進入到仲裁程序,也就得不到一個實體上的仲裁裁決。而沒有實體的仲裁結果的存在,當事人是無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的訴權被不公平地剝奪了,其合法勞動權益也因此而得不到最終的司法保護。

    第三,實行強制仲裁,違背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仲裁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自愿,即是否仲裁由當事人自愿選擇,是當事人對自己實體權利的處分,只有勞動爭議當事人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后取得了關于仲裁的一致意思表示,仲裁機構方可受理。而在現行勞動爭議處理體制下,只要一方當事人遞交了申請書,勞動仲裁機構即可立案,無需征得對方當事人同意。強制仲裁實際上是將行政手段與仲裁手段并用的一種制度,具有明顯的計劃經濟的特征。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發展,以行政手段所進行的強制仲裁必然要被以當事人協議為基礎的自愿仲裁所取代。

    第四,造成了法律適用上的混亂。我國目前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具有雙重性質,一方面,它具有準司法的性質;另一方面,它又兼具行政性質,這決定了它在進行仲裁時必須適用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制定頒布的行政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而人民法院是獨立的司法機關,它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中僅將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制定頒布的行政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作為參照而已。這樣,對同一勞動爭議案件,勞動仲裁機構與司法機構適用的法律并非完全一致,形成了法律適用的混亂狀態,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

    第五,浪費了國家的司法資源及當事人的人力財力。在現行勞動爭議處理體制下,仲裁裁決并無當然的法律強制執行力,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法律并沒有對勞動仲裁機構與人民法院之間的銜接問題作出相應規定,法院的審理工作從頭開始,造成了一事重復審理,不僅浪費了司法資源,也增加了當事人解決勞動爭議的成本。 基本上述分析,筆者認為,我國在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上應建立“裁審分軌,各自終局”的雙軌制體系。所謂“裁審分軌”是指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既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訴,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訴的,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訴至人民法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訴至勞動仲裁機構。與“先裁后審”的單軌制相比,裁審分軌制具有明顯的優點。首先,它可提高勞動爭議仲裁的權威性,節時省力,降低勞動爭議處理的成本,使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有效的保障,特別是有利于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其次,它可以分流勞動爭議案件,減輕勞動爭議糾紛急劇增加給勞動爭議仲裁部門帶來的壓力,從而提高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質量。再次,它符合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一些選擇司法訴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直接進入司法程序。

    所謂“各自終局”,包括二裁終局和二審終局,指當事人對一裁裁決(或判決)不服的可以向上級仲裁機構(或上級法院)申請復議(或上訴),其復議裁定(或二審判決)即為終局裁定(或終審判決)。二審終局在此就不再多談,而二裁終局是建立在客觀地認識勞動爭議仲裁的性質的基礎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是兼有行政性和司法性的特別機關,這也是其不同于行使“一裁終局”權力的一般仲裁機關的根本之處。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本身不具有可訴性,可以申請法院執行。“二裁”是基于勞動仲裁裁決的行政性,“終局”是基于其司法性和不可訴性。鑒于我國目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人員素質參差不齊這一客觀情況,兩級仲裁可以保障勞動爭議仲裁的公正性。兩級仲裁是東亞及東南亞國家普遍采用的勞動爭議仲裁制度。如日本《勞動關系調整法》規定,地方勞動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后,當事人如果不服可在15日內向中央勞動委員會申訴。韓國《勞動關系委員會法》規定,當事人如果認為由當地勞動關系委員會作出的裁決違反法律,或者超越了職權范圍,可以在收到仲裁書之日起10日內向中央勞動關系委員會申請復議。可以說,兩級促裁是勞動爭議仲裁不同于商事仲裁一個明顯特點。 我國的勞動法律規定縣、市兩級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采用一裁制。但在地方法規和勞動爭議地具體實踐中,卻有了較大的突破。目前,全國大部分省設立了省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部分省的地方法規對勞動爭議仲裁兩級制也作了一些規定,如《江蘇省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爭議仲裁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仲裁委員會申請復議”。1995年12月的《安徽省企業勞動爭議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上級仲裁委員會發現下級仲裁委員會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確有錯誤的,有權指定原仲裁委員會重新處理。”這實際上就是規定了勞動爭議仲裁的兩裁或一裁一監督制。勞動爭議仲裁的兩裁制,符合我國的國情和勞動仲裁的公正性,彌補了一裁制的不足。與勞動爭議仲裁兩裁制相適應,我國應當設立國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各省應統一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三、勞動司法機構類型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