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節能減排稅收政策思考

時間:2022-03-04 06: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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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節能減排稅收政策思考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一直保持快速增長,資源和環境問題日益突出,并已成為制約我國經濟健康發展的“瓶頸”,“*”規劃明確提出在此期間單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10%的指標,黨的*報告對節能減排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實現節能減排目標的過程中,稅收作為政府宏觀調控的重要經濟杠桿將發揮舉足輕重的作用。因此,建立健全促進企業能減排的稅收政策體系值得思考和研究。

一、發達國家和港澳地區節能減排的稅收政策

(一)開征“燃油稅”。德國在1999年采取“燃油稅”附加的方式,收取“生態稅”。通過征收生態稅,使化石燃料對氣候和環境所造成的危害的治理成本內部化,即治理費用納入消費者購買化石燃料產品的價格中。

(二)開征“水污染稅”。在水污染治理上,由于廢水排放、廢物拋棄等都會引起水污染,因而許多西方國家對廢水排放征收“水污染稅”。如荷蘭,就是根據污水排放數量和污染程度不同而征稅。

(三)開征“垃圾稅”。英國政府在全國范圍內開征“垃圾稅”。垃圾箱內設定的裝置會將每戶家庭扔出的垃圾自動稱重,然后家庭根據“扔多少付多少稅”來繳納稅款。

(四)開征“塑料袋稅”。為減少污染,增強環保意識,香港征收塑料袋稅。該稅針對超級市場、便利店、個人健康和美容產品零售店派發的手提塑料袋,按每個塑料袋0.5元港幣征收。除香港外,愛爾蘭、意大利等國均征收塑料袋稅。

(五)開征其他的環境稅。瑞典和英國對非可再生能源均征稅,如電力稅、汽車稅等。1991年瑞典成為世界首批開征二氧化碳稅的國家。

(六)稅收減免。美國、加拿大、丹麥等,在直接稅收體系中使用激勵手段,如加速折舊、提高豁免或資金補貼。這類條款應用的范圍主要包括使用減少污染排放的技術設備、水資源循環再利用設備等。同時,對可再生能源提供稅收優惠。如希臘對可再生能源項目和產品實行免稅,葡萄牙、比利時、愛爾蘭對個人投資可再生能源項目免征個人所得稅等。

二、我國節能減排稅收政策現狀

(一)增值稅方面

1.再生能源方面:自*年1月1日起,對屬于生物質能源的垃圾發電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自*年1月1日起,對風力發電實行增值稅減半征收政策;自*年起,對國家批準的定點企業生產銷售的變性燃料乙醇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對縣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可按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對部分大型水電企業實行增值稅退稅政策;對煤層氣抽采企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抽采銷售煤層氣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

2.節約能源方面:一是對企業生產的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爐渣加工的建材產品,包括以其他廢渣為原料生產的建材產品免征增值稅,*年將其中的綜合利用水泥產品改為增值稅即征即退;二是自*年1月1日起,對作為節能建筑原材料的部分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實行增值稅減半征收政策;三是對企業以林區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四是自*年1月1日起,對油母頁巖煉油、廢舊瀝青混凝土回收利用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五是自*年5月1日起,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3.減少排放方面:自*年7月1日起,對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托自來水廠(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免征增值稅;對燃煤電廠煙氣脫硫生產的二水硫酸鈣等副產品實行增值稅減半征收。今年國務院下發的《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對節能減排投資給予增值稅進項稅抵扣。

(二)消費稅方面

1.再生能源方面:自*年起,對國家批準的定點企業生產銷售的變性燃料乙醇實行免征消費稅政策。

2.節約能源方面:《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對汽油、柴油分別按0.2元/升、0.1元/升征收消費稅。2006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調整的消費稅政策規定,將石腦油、潤滑油、溶劑油、航空煤油、燃料油等成品油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同時,調整小汽車消費稅稅目稅率。按照新的國家汽車分類標準,將小汽車稅目分為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兩個子目;對乘用車按排氣量大小分別適用3%、5%、9%、12%、15%和20%六檔稅率,對中輕型商用客車統一適用5%稅率,進一步體現“大排氣量多負稅、小排氣量少負稅”的征稅原則,促進節能汽車的生產和消費。

(三)企業所得稅方面

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對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2008年8月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改委聯合公布《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從2008年1月1日起,兩大類18種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五大類19種環境專用設備可享受稅收優惠。即企業購置目錄規定的環保、節能節水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納稅額中抵免,并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而且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設備范圍不在限定于國產設備。

(四)資源稅方面

現行《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對原油、天然氣、煤炭等礦產征收資源稅,實行從量定額的計征方式。自2004年以來,陸續提高了23個省(區、市)煤炭資源稅稅額標準,在全國范圍內提高了原油、天然氣的資源稅稅額標準。其中,部分油田的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稅額已達到條例規定的最高標準,即30元/噸和15元/千立方米;東北老工業基地的地方政府可根據有關油田、礦山的實際情況和財政承受能力,對低豐度油田和衰竭期礦山在不超過30%的幅度內降低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

(五)出口退稅方面

自2004年出口退稅機制改革以來,為限制高污染、高能耗、資源性產品的出口,陸續出臺了一系列政策。取消部分資源性產品的出口退稅政策,主要包括各種礦產品的精礦、原油等。對上述產品中應征消費稅的產品,相應取消出口退(免)消費稅。對部分資源性產品的出口退稅率降為5%,主要包括銅、鎳、鐵合金、煉焦煤、焦炭等。

三、促進我國企業節能減排稅收政策的建議

(一)開征環保稅。應本著“誰污染誰納稅”與“完全納稅”的原則開征保稅,使環境污染者付出的代價與其對環境污染的程度和治理污染所需的費用大體相當。這不僅在資金上有保障,還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和減少污染物的排放。

1.課稅對象。對在生產環節污染環境的行為征稅,將實施應稅污染行為的生產者包括企業、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作為納稅義務人;對在消費使用環節污染環境的行為征稅,將實施應稅污染行為的消費者,包括企業、企事業單位以及自然人作為納稅義務人。可以先把各種廢氣(二氧化硫、二氧化碳)、廢水和固體廢物以及超過國家環保標準的噪音,作為生產環節污染環境征收環保稅的課稅對象,待條件成熟后,再進一步擴大范圍。

2.稅基。可以污染物的排放量及濃度,嚴重污染和難降解的消費品的數量及成本,作為稅基,即按照納稅人實施應稅污染行為實際數值或估計值來計稅。

3.稅率。環保稅的稅率應當適中,過高會抑制生產活動,過低就不能起到節能減排的作用。因此,可以采用彈性定額稅率從量計征。為鼓勵納稅人積極治理污染,應制定出各種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的排放質量標準,對未超過標準的,允許免稅排放。對超過標準的,則應根據其不同類別設置稅目,視其對環境的污染程度,確定高低不同的稅率。對同一類污染物,也有必要根據其有害成分的不同含量,確定差別稅率。

4.征管方式。環境稅應該屬于特定行為稅,政府部門應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嚴禁擠占挪用,確保環保資金的使用效益。作為環保部門,其職能應與稅務部門的職能不相沖突,前者負責對污染源進行監測并及時提供計稅信息,后者則負責稅款的征收。

(二)開征化石燃料稅。近年來,煤、石油、汽油、柴油等礦物燃料,在燃燒過程中排放的有害氣體是城市空氣污染的重要來源。這為開征化石燃料提供了契機。既可籌集可再生能源補貼資金、引導合理使用能源,還可減少空氣污染、保護環境。可借鑒西方國家的做法,將化石燃料的征收范圍設計為煤、汽油、柴油、煤油、石油、天然液化氣和其他燃料。而在稅率的設計上,可考慮采取一些優惠稅率。如,對火車、公交車、飛機用化石燃料可實行優惠稅率。

(三)完善其他稅收政策。

1.完善增值稅體系。如取消增值稅中有關農藥、化肥低稅率的優惠;對企業購置的用于消煙、除塵、污水處理等方面的環境保護設備和節能節水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給予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降低可再生能源產業企業的增值稅稅率,對可再生能源產品實行與小水電相同的6%增值稅征收率。

2.改革現行消費稅。電力消費越來越大,為提高電力的利用效率,可考慮對電器產品開征消費稅,根據電器產品的用電功率確定消費稅稅額,在開征初期對日常生活必須的電器產品可免征消費稅。對其他能源消耗產品,可視實際情況,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同時,對生物柴油等再生能源的轉換和替代產品,免征消費稅。調整現行的消費稅政策。對導致環境污染嚴重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如大排氣量轎車、越野車、摩托艇應征收更高的消費稅;對煤炭、電池、一次性塑料包裝物及會對臭氧層造成破壞的氟利昂產品也應列入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對資源消耗量大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如飲料容器、一次性紙尿布等,應列入消費稅的征收范圍。

3.完善企業所得稅。對新辦節能企業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實行定期減免稅照顧。生產節能產品的企業所獲得的減免和返還流轉稅,無論是直接減免、即征即退、先征稅后返還或先征后退的,不并入企業利潤,免征企業所得稅。對明顯能夠取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節能企業的節能投資項目,要實行加速折舊和允許稅前扣除或給予一定比例的稅收抵免。對于將企業利潤用于針對節能技術研發和節能設備購買的再投資,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以區別一般的投資項目,鼓勵企業對節能項目進行投資。盡快制定有利于鼓勵開發高效、經濟的新能源,有利于積極推廣風能、太陽能、地熱、潮汐能的專項稅收優惠政策。對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以及一般企業用于治污的固定資產實行加速折舊;將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為治理污染、節約能源而調整產品結構、改進生產工藝發生的技術改造、開發和投資納入稅收抵免范圍;對企業用于環保及環境美化方面的捐贈可按企業所得的12%進行扣除;對節能減排知識產權(專利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使用權等)轉讓所得或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予以低稅負優惠;對實行廢棄物再利用的收入給予減免。

4.擴大資源稅征稅范圍。將一些重要資源列入其中,如:水資源、森林資源、草場資源等。對水資源課稅可促使公眾節約用水、企業減少對水的污染,以緩解我國水污染、缺水日益嚴重的狀況;對森林資源和草場資源課征資源稅可以保護生態環境,防止生態破壞。為更好的促進經濟主體節約資源,提高資源的開發利用率,應將現行按應稅資源產品銷售量計稅改為按實際產量計稅,從量差額累進課征。

5.進一步完善出口退稅和加工貿易政策。取消或降低高耗能、高污染、資源型產品的出口退稅率。同時對節能減排所必需的具有先進技術的零部件,免除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6、運用稅收政策調整能源價格,促進能源的節約與合理利用。首先,我國應該將目前石油的“低稅、低價”模式,逐步轉向“適度高稅、高價”模式。盡管最近國家將汽油、柴油和飛機燃料油的零售價提高了近10%,但無論是含稅價,還是價格的含稅率均大大低于OECD的絕大多數國家。建議在物價調控許可的范圍內,將我國的汽油和柴油等成品油價的含稅率逐步提高。其次是促進可再生能源對不可再生能源的替代,實現能源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對于國家鼓勵發展的可再生能源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再次是促進節能產品對耗能產品的替代,將節能產品放在優先發展的位置。主要原則是:高耗能高稅負,低耗能低稅負。